一般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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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打算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第三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房产税(从租计征部分)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从价计征部分)的,可在按年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二、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资源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预征、尾盘)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已申报缴纳2023年4月、5月资源税的,可在2023年7月征期按季申报时抵减该部分税款。

三、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爱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

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四、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2023年5月2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为深化推动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削减纳税人申报次数和时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与企业所得税综合申报的公告》。

征期日历(2013)

征期日历(2013)
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或查账征收个体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内4-6日为节假日,顺延三日至13日;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15日
1-18日
1-18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2013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地税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1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月1日到5月31日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6月
1-13日
1-13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节假日,顺延至13日
1-20日
1-20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和按月预缴2013年5月企业所得税
1-11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至11日
1-15日
1-15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和按月预缴2013年2月企业所得税
地税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1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月1日到3月31日
2012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
1-30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0月
1-17日
1-17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七日至17日
1-20日
1-20日
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1-22日
1-22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2013年三季度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武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武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武汉城镇⼟地使⽤税征收标准是怎样的1、城区⽤地⼟地使⽤税每平⽅⽶年税额标准为:⼀级⼟地10.00元;⼆级8.00元;三级6.00元;四级4.00元;五级⼟地2.40元;六级2.00元;七级1.60元;⼋级1.20元;九级1.00元。

2、新城区:⼀级⼟地2.00元;⼆级1.00元;三级0.5元。

武汉城镇征收标准是怎样的⼟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共有的,由⼟地使⽤权共有的各⽅,应按其实际使⽤的⼟地⾯积占总⾯积的⽐例,分别计算缴纳的⼟地使⽤税。

共有⼟地使⽤权的⽤地,共有各⽅实际占地⾯积明确的,按实际占地⾯积分别征收⼟地使⽤税。

共⽤的空地。

两个以上单位(包括个⼈)共⽤的空地,各⾃占地⾯积不明的,按共有各⽅的房屋建筑占地⽐例分摊。

武汉市⼟地使⽤税⼟地等级和税额标准1、城区⽤地⼟地使⽤税每平⽅⽶年税额标准为:⼀级⼟地10.00元⼆级8.00元三级6.00元四级4.00元五级⼟地 2.40元六级2.00元七级1.60元⼋级1.20元九级1.00元2、新城区:⼀级⼟地2.00元⼆级1.00元三级0.5元3、私⽤住宅⽤地⼟地使⽤税每平⽅⽶税额城区:1.00元新城区:0.50元(⼀)征收期限城镇⼟地使⽤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每半年为⼀期。

上半年为五⽉,下半年为九⽉收当期税款。

私⼈房屋⼟地使⽤税的征期为五⽉,按年计征,⼀次缴纳。

(⼆)纳税地点:⼟地使⽤税由⼟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地使⽤权属资料。

私有房使⽤的⼟地,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代征城镇⼟地使⽤税。

其余⼟地,由⼟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城镇⼟地使⽤税。

我市应税单位(即应征⼟地使⽤税单位及⽤地,下同)在江岸、江汉、乔⼝、汉阳、武昌、青⼭、洪⼭七个城区范围内跨区占⽤的⼟地,均由应税单位核算地的税务机关按其⼟地所在地段的等级税额分别计税,集中征收。

在蔡甸、江夏、黄陂、新洲、汉南、东西湖内应税单位的⽤地,⼀律由⼟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

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应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地方税纳税期限变更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取年度一次或按半年分次缴纳征收。

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纳税申报的,纳税期限为当年7月15日前申报纳税;以半年为一期纳税申报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纳税期限一经批准,至少一年内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人以一个年度为一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如当年7月15日后应税房产原值和应税土地面积又发生变动,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办理税款退补手续。

现将有关政策及征管要求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方法1、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自用房产:应纳税额=[房产原值X (1-30%) ] X.2%出租房产: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12% (房产税)2、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M2)刈元/ M2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1、关于适用税种内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自2007年1月1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据苏地税发[2002]181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城市房地产税适用的政策规定均比照房产税的规定执行。

城市房地产税的改革方案出台后,按新的方案施行。

2、关于房产的概念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土地使用税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

土地使用税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

⼟地使⽤税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纳税期为每年的10⽉份。

如果应纳房产税较多,⼀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份和10⽉份两次缴纳。

城镇⼟地使⽤税按年计征,⼀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份。

对应纳城镇⼟地使⽤税较多,⼀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份和10⽉份两次缴纳。

⼟地是很常见的,⼤家也都知道,我国对于⼟地的管理是⼗分严格和规范的。

要想获得,必须依法缴纳,同时也要在规定的⼟地使⽤税缴费时间内进⾏⼟地使⽤税的缴纳。

但是到底应该在什么时间缴纳⼟地使⽤税,没办理过过的⼈可能不是很了解,接下来,⼩编就给⼤家普及⼀下⼟地使⽤税的有关内容。

⼀、⼟地使⽤税缴费时间是什么时候⼟地使⽤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种税赋。

由于⼟地使⽤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地使⽤税。

纳税期为每年的10⽉份。

如果应纳较多,⼀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份和10⽉份两次缴纳。

城镇⼟地使⽤税按年计征,⼀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份。

对应纳城镇⼟地使⽤税较多,⼀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份和10⽉份两次缴纳。

对纳税⼈未在年度10⽉31⽇前缴纳房产税、⼟地使⽤税的,作逾期纳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即11⽉1⽇以后缴纳房产税、⼟地使⽤税应按规定加收滞纳⾦。

⼆、城镇⼟地使⽤税⼀般多久交⼀次(⼀)⼟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新征⽤的⼟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地使⽤税:1、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地使⽤税;2、征⽤的⾮耕地,⾃批准征⽤次⽉起缴纳⼟地使⽤税(⼆)⼟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5•【字号】铁政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铁岭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铁政发[2006]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资源,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和综合平衡的通知》(辽政发[2006]16号)精神,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并已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1.铁岭市区(银州区、铁岭经济开发区)一等地段(执行省二等,8元/平方米)东以柴河街为界,西以光荣街为界,南以南环路为界,北以北市路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含临街、路外侧应税土地)。

二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东以龙首山和城北柴河堤坝为界,西以铁路为界,南以城南铁路专用线北线为界,北以铁路线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

三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东以沈哈高速公路、柴河为界,西、北以柴河灌渠为界,南以市农科所南侧(高速公路南出口附近)村级公路(经牛岗子村至柴河灌渠)为界所围成的区域内,除一、二等地段以外的应税土地。

四等地段(执行省十等,2元/平方米)除一、二、三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2.铁岭市区(凡河新区)一等地段(执行省五等,5元/平方米)商业繁华区。

二等地段(执行省八等,3元/平方米)除一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应税土地。

3.铁岭市区(清河区)一等地段(执行省六等,4元/平方米)东起尚阳湖旅游区,南至山嘴子、王家沟(含清聂公路至山嘴子段),西至货郎屯村(小清河以东),北至城区与五里堡子村和杨木林子乡接壤地区为界所围成区域内的应税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时间有着怎样的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税时间有着怎样的规定?

城镇⼟地使⽤税缴税时间有着怎样的规定?城镇⼟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前各地⼀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次或者半年缴纳⼀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

⼟地为我国国家所有,国家会以租⽤的⽅式交给⼟地使⽤⽅,并收取⼀定的出让⾦。

租⽤者使⽤⼟地时需要办理,以及按时交纳⼀定的城镇。

很多⼈想知道城镇⼟地使⽤税缴税时间有着怎样的规定?下⾯就让⼩编为⼤家整理⼀下相关的知识。

⼀、城镇⼟地使⽤税缴税时间有怎样的规定城镇⼟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前各地⼀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次或者半年缴纳⼀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

例如,市规定:纳税⼈全年应当缴纳的城镇⼟地使⽤税分为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4⽉1⽇⾄4⽉15⽇和10⽉1⽇⾄10⽉15⽇。

新征收的耕地,应当⾃批准征收之⽇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地使⽤税;新征收的⾮耕地,应当⾃批准征收的次⽉起纳税。

购置新建,应当⾃房屋交付使⽤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购置存量房,应当⾃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次⽉起纳税;出租、出借房产,应当⾃交付出租、出借房产的次⽉起纳税。

以出让、转让⽅式有偿取得的,应当由受让⽅⾃合同约定交付⼟地时间的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合同没有约定交付⼟地时间的,应当由受让⽅⾃合同签订的次⽉起纳税。

纳税⼈由于⼟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变化⽽依法终⽌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城镇⼟地使⽤税的计算应当截⽌到⼟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态变化的当⽉⽉末。

城镇⼟地使⽤税⼀般应当向⼟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使⽤的⼟地属于不同省(⾃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应当分别向⼟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在同⼀省(⾃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以内,纳税⼈跨地区使⽤的⼟地,由当地省级地⽅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应当依法进行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起始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使用税法》,土地使用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使用者按照法定税率和征收标准向国家缴纳的一种地方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不同情况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者。

如果土地使用权
出让所得者是个人,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发生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以先到者为准。

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获得初步审核通过时,即申请书及其所需材料齐备后。

第二种情况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者。

土地使用权转让
所得者指的是通过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而获得的所得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者,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时。

第三种情况是占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

占用国有土
地的单位或个人指的是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临时占用国有土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对于占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单位或个人实际开始占用国有土地之日起。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于
纳税申报和纳税缴纳时间。

具体的纳税申报和纳税缴纳时间是根据相关税法和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的。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是确定纳税人应当履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1.26
•【字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18.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
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的规定,现对我市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纳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

此次调整不改变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

从公告实施之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第三条
第一款“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的规定同时作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6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是多久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是多久

城镇⼟地使⽤税申报期限是多久城镇⼟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前各地⼀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次或者半年缴纳⼀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

新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地使⽤税;新征⽤的⾮耕地,⾃批准征⽤次⽉起纳税。

⼀、城镇申报期限是多久?城镇⼟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前各地⼀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次或者半年缴纳⼀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

新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地使⽤税;新征⽤的⾮耕地,⾃批准征⽤次⽉起纳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以及城镇⼟地使⽤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

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3⽉1⽇⾄15⽇,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9⽉1⽇⾄15⽇。

为简化办税⼿续,也可于每年的3⽉1⽇⾄15⽇⼀次性申报缴纳全年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地使⽤税。

⼆、城镇⼟地使⽤税如何申报?纳税⼈可通过上门申报和⽹上申报的⽅式在注册地主管税务局进⾏房产税、城镇⼟地使⽤税纳税申报,房地两税申报信息由系统内税源信息⽣成,纳税⼈确认⽆误后再进⾏申报。

如纳税⼈税源情况发⽣变化,由纳税⼈注册地主管税务局依纳税⼈申请修改相应税源信息,经纳税⼈确认后再进⾏申报。

三、城镇⼟地使⽤税的纳税⼈是谁?1、拥有的单位和个⼈是纳税⼈。

2、拥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不在⼟地所在地的,其⼟地的实际使⽤⼈和代管⼈为纳税⼈。

3、⼟地使⽤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为纳税⼈。

4、⼟地使⽤权共有的,共有各⽅都是纳税⼈,由共有各⽅分别纳税。

四、城镇⼟地使⽤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地⾯积的,以测定的⾯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申报⼟地⾯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地使⽤证以后再作调整。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

城镇⼟地使⽤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规定:城镇⼟地使⽤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

由此可见,房产税和城镇使⽤税在每年的任何⼀个⽉份,可以同时征收对于我们来说拥有房屋和后,我们还需要对房屋以及⼟地缴纳⼀定的税款,其中城镇和都是需要我们去关注的内容,但是对于⼟地使⽤税和房产税⼤多数⼈都不⼤了解,不知道如何征收缴纳,那具体来说城镇⼟地使⽤税房产税规定条例是什么呢?城镇⼟地使⽤税房产税缴纳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规定:房产税实⾏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房产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规定:城镇⼟地使⽤税申报期限为每年1⽉1⽇⾄7⽉31⽇,纳税期限为:每年1⽉1⽇⾄12⽉31⽇。

由此可见,房产税和城镇使⽤税在每年的任何⼀个⽉份,可以同时征收。

房产税、城镇⼟地使⽤税到底该如何征收如下: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为1.2%房产税是由产权所有⼈缴纳。

其中,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的单位和个⼈为纳税⼈;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缴纳;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或使⽤⼈为纳税⼈。

不管是产权所有⼈、经营管理单位和个⼈、承典⼈、房产代管⼈还是使⽤⼈,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房产税暂⾏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的⾏政区的区域范围。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收⼊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

从2008年3⽉1⽇起,对个⼈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或房产的租⾦收⼊。

按房产价值征税的,称从价计征;按房产租⾦收⼊计征的,称从租计征。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3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3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32号1989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土地使用税开征一年多来,特别是近期企业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增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为了妥善处理减免税事项,便于履行报批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不长,为了维护税法的严格性,应当从严控制减免税,各地对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要逐户严格审核,凡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汇总报告我局审批。

二、各地在向我局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时,应按照《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的要求填写(表式附后)。

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略)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略)
——结束——。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城镇⼟地使⽤税纳税时间是在什么时候?1、纳税⼈购置商品房,⾃房屋交付使⽤之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2、纳税⼈购置存量房,⾃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3、纳税⼈出租、出借房产,⾃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起,缴纳城镇⼟地使⽤税。

纳税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通过不同的⽅式获得利益就需要缴纳不同类型的税费,就⼟地使⽤者来说是他们应缴的税赋之⼀。

⽽作为⼟地使⽤税的纳税⼈不仅要对⼟地使⽤税的征收标准了如指掌,对城镇⼟地使⽤税纳税时间也要有所了解才⾏。

下⾯就由⼩编为您做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镇⼟地使⽤税的纳税时间城镇⼟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前各地⼀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次或者半年缴纳⼀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

新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地使⽤税;新征⽤的⾮耕地,⾃批准征⽤次⽉起纳税。

⼆、有关城镇⼟地使⽤税纳税时间的规定1、根据《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地使⽤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

《江苏省地⽅税务局关于明确地⽅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地使⽤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按半年缴纳,纳税⼈应⾃期满之⽇起⼗⽇内申报纳税。

2、根据《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的⼟地、区分耕地与⾮耕地。

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满⼀年时开始缴纳⼟地使⽤税;征⽤的⾮耕地,⾃批准征⽤次⽉起缴纳⼟地使⽤税。

纳税⼈取得的⼟地属于城镇⼟地使⽤税开征范围内的,⾃取得⾄再次变更该项⼟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地使⽤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使⽤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的耕地与⾮耕地,以⼟地管理机关批准的⽂件为依据确定。

2020年天津税收征期日历

2020年天津税收征期日历
申报期起
2月1日
申报期止
2月28日
征收项目
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期)
征收项目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收入(按年)
经营所得
申报日期
1月1日-3月31日
申报日期
1月1日-6月1日
征收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征收项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报日期
1日-15日,26日-29日
申报日期
1日-15日,26日-29日
申报期起
5月1日
申报期止
5月22日
征收项目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日期
5月1日—6月1日
征收项目
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期)
征收项目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免税月30日
申报日期
1月1日-6月1日
征收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征收项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3月1日
申报期止
3月23日
征收项目
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期)
征收项目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免税商品特许经营收入(按年)
经营所得
综合所得
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
1月1日-6月1日
1月1日-3月31日
3月1日-6月30日
征收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征收项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报日期
1日-15日,26日-31日
经营所得
申报日期
1月1日-3月31日
申报日期
1月1日-6月1日
征收项目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征收项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申报日期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是指纳税人对土地使用权享有者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间点。

在我国,土地使用税是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对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于纳税人合法遵循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概念与纳税义务土地使用税是指对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依法将土地使用权利用、转让、租赁、赠与等方式划分为一定的期限,让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实行合法占用的权利。

占用土地是指没有取得法定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上占有土地的行为。

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依法应当按照规定纳税的义务。

对于土地使用税而言,纳税义务即是土地使用权享有者或者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义务。

二、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时不再征收土地使用费、其他收费”。

这一条款表明,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即可确认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在土地使用权确权后,国家将依法给予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定的使用权期限。

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进行缴纳土地使用税。

对于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也需要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使用期限进行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或者实际占用土地的行为发生后。

三、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意义1.合法遵循税法了解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帮助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土地后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当依法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遵守税收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根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界定,纳税人能够准确判断应该在何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免违反相关税收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密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新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在两个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改。

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将原来的定额税率提高了三倍。

除此之外,其他条款和征税精神基本没有发生变动。

扩大了的征税范围和提高了征税标准后的土地使用税势必为更多的经济利益主体所关注。

那么,回眸土地使用税自开征以来所制定的政策,览阅连年来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情况,也一定会有所价值。

一、土地使用税的渊源土地使用税的全称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

其目的是通过对占有“土地”这一短缺资源,采用不同的税额标准对占用不同档次的土地所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它属于财产类税制体系范畴的税收。

对城市土地征税,是近代的产物。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从事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我国人多地少,节约用地是一项重要的国策。

在我国对农村土地征税始于夏朝。

古代的各个时期,都把对土地课税,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国民党统治时期,曾制定土地税法,在部分城市开征过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

建国后,就设立了房产税和地产税。

1951年8月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

始称城市房地产税。

1973年简化税制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并到工商税中,只保留了对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个人和外侨征收此税。

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设立了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为了利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使城镇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

并规定自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及其沿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之后的16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税务总局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先后制定、印发了近120份“国字头”文件。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优化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内容解读:一、公告背景为优化我省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减少申报缴税次数,经省政府同意,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决定,在现行规定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期限,对符合条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以选择“按年申报、一次缴纳”,在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税款,即“一年只申报一次”,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和办税成本。

二、主要内容我省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的,可以选择“按年申报、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本条所称纳税人,是指自用房产、土地的纳税人,不包括出租房产、土地的纳税人;分别在5万元(含)以下,是指纳税人未享受各项减免税之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均在5万元(含)以下。

三、注意事项对已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的纳税人,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长期有效,以后年度无需再次申请;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其本年度12月1日至12月31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由税务机关调整其申报纳税期限,从次年起不再实行“按年申报、一次缴纳”。

四、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纳税人2021年9至12月份属期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于2021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申报缴纳。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一条中“对纳税人年度应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度分别在10000元(含)以下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以在每年1月份纳税期限内一次性全额申报缴纳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2011年征期日历

2011年征期日历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11日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8日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13日 征期内10-12日为节假日,顺延三个工作日至20 日 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七个工作日至14日 (10月8、9日上班) 征期内1-7日为节假日,顺延七个工作日至19日
个人所得税全Βιβλιοθήκη 全额扣缴申报 2010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 报 1月1日到3月31日 查账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或查账征收个体工 商户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12日 1-12日 按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14日 1-14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1-31日
征期内3-5日为节假日,顺延三个工作日至12日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末,顺延一个工作日至11 日;征期内3-5日为节假日,再顺延三个工作日 至14日
7月
1-15日
1-31日 1-8日 1-10日 8月 1-15日 1-31日 1-7日 1-13日 9月 1-20日 1-30日 1-14日 1-19日 1-20日
1-7日 按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11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2011年二 1-15日 季度企业所得税和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 税 申报后三 按季度申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 日内 地税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8日 按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10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1-15日 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地税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7日 按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13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1-20日 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地税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1-14日 按月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19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 1-20日 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填报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填报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填报说明一、土地基础信息录入界面填报说明1.填报范围:(1)申报的原则是谁纳税谁申报,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2)除享受法定减免的纳税人不进行明细申报之外,其他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都应进行明细申报。

2. 对首次进行基础信息填报的纳税人,需填报其全部土地的税源基础信息。

此后办理税源申报和纳税申报时,核对税源基础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进行税源申报和纳税申报;发生变化的,先修改税源基础信息,再进行申报。

3.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

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

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4.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土地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土地证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5.纳税人分类(必选):本市单位、非本市单位、个人。

6.纳税人类型(必选):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无租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融资租赁承租人、承典人等类型。

7.产权人名称、产权人计算机代码(身份证号码):如果纳税人类型选择非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则需填写产权人名称,产权人是单位的,填写产权人计算机代码;产权人是个人的,填写产权人身份证号码。

8.联系人(必填项):填写具体联系人。

9.联系方式(必填项):填写详细联系方式。

10.宗地的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

11.土地使用权证号:有土地证件者必填。

填写土地证件载明的证件编号。

12.土地性质(必选):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

选项为国有、集体。

13.土地取得方式(必选):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和其他。

14.土地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15.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市××县(区)××街道 + 详细地址。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的实施办法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黑龙江的实施办法

关于城镇⼟地使⽤税⿊龙江的实施办法第⼀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83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在本省⾏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

⽆论在任何⼀个地⽅使⽤⼟地,都必须要缴纳,城镇⼟地使⽤税⿊龙江该如何缴纳,在⼟地管理法和税务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规范⼟地使⽤税是规范⼟地使⽤的需要,通过税来约束⼟地的使⽤⾏为,确保合理利⽤⼟地,但是具体的⼟地使⽤税该如何缴纳,可以到下⽂了解。

⼀、关于城镇⼟地使⽤税⿊龙江的实施办法第⼀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83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在本省⾏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包括个体⼯商户以及其他个⼈。

第三条 ⼟地使⽤税由⼟地所在地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所在地的地⽅税务机关提供属资料。

第四条 纳税⼈使⽤⾪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区划的⼟地,由纳税⼈分别向⼟地所在地的地⽅税务机关缴纳⼟地使⽤税。

第五条 ⼟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我省⼟地使⽤税每平⽅⽶年税额为:(⼀)⼤城市1.5元⾄24元;(⼆)中等城市1.2元⾄18元;(三)⼩城市0.9元⾄12元;(四)县城、建制镇、⼯矿区0.6元⾄9元。

各市、县、镇、⼯矿区的具体税额幅度和税额标准,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和省地税局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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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
土地使用税收上来是需要交给国库的,这个也是属于偷税漏税这一块的,只要是国库直接收的都是必须缴纳的额,不然的话会被弄成什么犯罪的。

小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一般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期是什么时候”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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