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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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减免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发﹝2001﹞14号【发文日期】2001-03-05【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管理,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四税一费”)的减免税申报、审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凡依照“四税一费”条 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减免税、费的,均属于减免税的审批范围。

二、减免税受理 (一)受理时限 1、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须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提出减免税申请。

2、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受理下级地方税务局减免税业务的时限,可自行规定; 3、省局在当年第二季度集中受理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上报减免税业务。

(二)减免税资料要求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分年度、分税种报送有关资料。

下级地税机关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呈报减免税业务时,也应分户、分税种、分年度报送下列资料,并报送减免税审批汇总表。

1、减免税审批表; 2、税管员调查报告; 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依据或理由、减免税额等); 4、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其它需要说明的有关材料。

如,减免或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需要提供国税部门减免或退还“三税”的政策依据复印件、审批通知或收入退还书。

纳税人逾期提出减免税申请或提供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南文号:湘地税发[2003]26号发布日期:2003-1-1为进一步严格行政单位审批事项,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管理,更好地执行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税。

二、减免税审批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9、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三、审批程序(一)申报1、申报资料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税金额等内容),单位财务负责人须在申请减免税报告上签名、盖章;(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报时限纳税人减免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

(二)受理1、受理岗位: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税政管理部门2、受理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资料。

对申请资料符合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并转入初审程序。

对于申请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向呈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申请资料;需补充有关资料的,按《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要求补办。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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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发﹝2004﹞86号
【发文日期】2006-09-12
【实施时间】2004-08-02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为提高审批效率,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暂仍按湘地税
发[2001]14号规定办理。

地税机关在办理减免税时,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控制减免税范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报批材料、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湘地税发[2003]26号)的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计实务: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会计实务: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决定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至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困难类型、减免税金额大小及本地区管理实际,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省、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做到审批严格规范、纳税人办理方便。

 二、困难减免税按年审批,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三、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四、省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尽快修订并公布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困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及时限等。

同时,要加强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审批。

要建立健全审批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

要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完善本地区困难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五、负责困难减免税审批的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审批工作。

要加强宣传和解释,及时让纳税人知晓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受理机关、办理流程、需报送的资料等。

要优化困难减免税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创新审批管理工作方式,推进网上审批。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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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减免税管理工作实际,省局出台《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内部审批权限、申报减免税资料、加强后续管理等3个方面的政策。

现解读如下:一、进一步下放审批和核准权限《公告》对财产行为税核准类税收优惠除耕地占用税外全部下放至县一级税务机关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明确耕地占用税核准类税收优惠由土地管理同级地税机关办理。

《公告》将资源税困难及灾情减免、土地增值税减免审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一级税务机关。

同时,为了防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的滥用,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公告》对房产税困难减免年减免税额30万元以上的审批,赋予市州地税机关一定的职责权限,只对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对于纳税人年减免税额30万元以上的房产税困难减免,市州局可以自行审批,也可以下放至县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公告》对年减免税额30万元以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明确由县一级税务机关直接上报省局审批,既减少审批环节,又便于加强监管。

二、精减减免税申报资料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要求,《公告》将纳税人申报困难及灾情减免的资料由原来的9项精减为5项,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公告》明确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困难及灾情减免,只需要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年度财务报表以及证明纳税人确有困难的相关材料(受灾企业应提供受灾情况证明资料)。

其他财行税减免税事项应报送的资料按《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报送。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A good retreat should be rewarded like a great victor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内容是什么?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对征地依据、标准、免征情形和征收时效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本办法附表所列的等级税额标准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所辖地区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幅度:(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本办法附表所列的等级税额标准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所辖地区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
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资源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10]6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0]6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经省局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 1。

湖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湖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湖南省⼟地使⽤税减免政策是什么?根据《⼟地使⽤税暂⾏条例》1、法定下列⽤地在使⽤时可以减免使⽤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

4、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

我们知道,在我国取得时,需要缴纳,可是在有些情况下,相关税收是可恶意减免的。

可是,很多⼈对省⼟地使⽤税的减免政策不太清楚。

那么,湖南省⼟地使⽤税减免政策是什么?为此,⼩编在下⽂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使⽤税⼟地使⽤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种税赋。

由于⼟地使⽤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地使⽤税。

⼆、⼟地是下列类型时可以减免使⽤税根据《⼟地使⽤税暂⾏条例》1、法定下列⽤地在使⽤时可以减免使⽤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4)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5)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6)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征⼟地使⽤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2、困难减免。

纳税⼈缴纳⼟地使⽤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条例第7条)3、耕地征⽤免税。

新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1年内,免征⼟地使⽤税。

(条例第9条)4、贫困地区减税。

经济落后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经省级⼈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5、企业免税⽤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1.26•【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现将《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执行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结合湖南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为便利纳税人,也可在申请用地的同时提出减免申报。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由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其他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批准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级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以下的减免,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7.15
•【字号】长地税函[2010]35号
•【施行日期】2010.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资源税,税收征管
正文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长地税函[2010]35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函[2010]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长沙地税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市纳税人享受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各区、县(市)局审批。

二、各区、县(市)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减免权限制定完善的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减免税时,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从严控制减免税范围。

三、各区、县(市)局应于每年8月15日前向市局税政二处上报房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县(市)级权限减免税汇总表,市局将定期对减免税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通知【标 签】适当降低等级税额【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发﹝1996﹞26号【发文日期】1996-03-27【实施时间】1996-03-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是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为了在统一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前提下,做到合理负担,公平税负而对个别企业采取的调整措施。

为了使这项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的界线进一步明确,现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当降低等级税额”适用于地处繁华地段,按照统一的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征收,税负明显偏高的个别企业。

经审批后,可根据企业所处的地域范围,适当降低1―2个等级税额标准征收;“深度折减”则适用于正门临街而紧邻的生产、居住占地较偏僻且占地面积大,按临街面地段统一的等级税额标准征收,税负过重的工业企业。

经审批,对正门临街向内延深50米后的部分,可按原其应纳税额减征10-30%。

二、实行“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企业必须按年申报和审批。

其折算年减征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征税额超过5万元的,一律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同一征税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同是享受上述两项政策,但执行上述政策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湖南省税务局湘税发(93)007号文件规定报批减免。

四、实行“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企业以及困难报批减免的企业,需提出申请,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土地面积、等级税额标准和年应纳税额等有关纳税资料。

五、本通知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原省税务局(90)湘税地字第387号文和原省税务局(88)湘税便二字第120号函停止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的公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精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文件精神,结合《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及《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相关要求,现将财产行为税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减免权限问题根据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进一步下放省、市级核准权限,削减核准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一)资源税灾情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二)土地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不再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核。

(三)纳税人申报房产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市州税务局核准,但市州局可依据实际状况进一步下放核准权限。

(四)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县(市)区税务局核准;申请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市)区局初审签署意见并推送市州税务局复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局核准。

二、减免税核准原则(一)减免税核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原则。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根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核,禁止越权和违规减免税。

(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1.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年度亏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根据税收减免权限审核批准,酌情减免。

(1)患病风、火、水、地震等严峻自然灾难或其他不行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

(2)从事国家鼓舞和扶持进展产业、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相关部门扶持进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峻亏损。

(3)因停产、停业、歇业、撤销后房产、土地停用一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特困企业。

(4)因特别客观缘由,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5)其他缘由,导致存在经营困难,且发生较严峻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函[2009]3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地税函[2009]38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9〕3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简化减免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经省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起适当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仍按减免权限上报省局审批。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审批程序,并报省局备案。

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结束——。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内江市市中区地税局赵中荣郝茂霞为公平税负,适度增加土地的保有、使用成本,合理增加用地者应有的经济负担,国务院于2006年底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

主要内容在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两个方面。

然而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大幅度的调高(基本上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了两倍),导致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企业户数及金额大幅增加。

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就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认真分析比对,结合当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掌控困难减免的审核提出几点建议。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存在的相关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条例》中唯一的没有规定具体减免内容的减免项目。

除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七大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之外,其他的各类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均应归为《条例》第七条困难减免的范畴。

笔者认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存在以下问题:(一)对困难减免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对回复不予报批的适用条款难以把握。

《条例》修改前后均保留了困难减免的条款,其《条例》本意是想给困难企业税收帮助。

但至今对困难减免的定义和范围仍然较模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46号)中解释: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纳税人因客观原因(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纳税困难而要求减免税的情况。

凡因政策失误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等非客观因素造成的纳税困难不属于困难减免的范畴。

在这个解释中也存在几点难以把握。

一是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即是非主观原因,事实存在的原因都叫客观原因,这个范畴相当宽泛,具体哪一类客观原因才能申请困难减免不好把握。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3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3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局关于按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132号1989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土地使用税开征一年多来,特别是近期企业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增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为了妥善处理减免税事项,便于履行报批手续,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不长,为了维护税法的严格性,应当从严控制减免税,各地对企业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要逐户严格审核,凡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产业和政策性亏损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汇总报告我局审批。

二、各地在向我局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时,应按照《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和《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的要求填写(表式附后)。

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报批汇总表》(略)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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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说明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说明

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说明广东省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方案已经2013年12月9日省地税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有关背景及依据(一)目前的基本情况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是2004年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661号)确定的,具体为: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超过十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从2012年的审批情况看,全省(不含深圳)共审批1754户,其中省局审批231户,占总户数的八分之一(13%);市局审批562户,占总户数的三分之一(32%);县局审批961户,占总户数的二分之一(55%)。

(二)存在的问题1、市县权限太小现行权限是2004年设定的,这对于当时来讲是适当的,符合当时实际。

但经过十多年,我省社会经济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广东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2004年我省GDP仅1.6万亿元,2012年增加至5.7万亿元,10年间,增长了4倍;根据我局统计数据,2004年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7亿元,2012年为110亿元,增长了近16倍。

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一直没变,明显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集中表现在权限过于集中在省局,市县权限太小。

2、省局审批工作过于繁重2006年省局审批困难减免企业34户,减免金额0.097亿元,2012年省局审批困难减免企业231户,减免金额2.34亿元,占全省审批户数的13%,占全省审批金额的80%。

3、审批效率低从企业申请到基层分局,经过县局、市局到省局,同一户企业材料,层层审核把关,集中研究,耗费大量精力和时间,效率太低,最长超过3个月。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15•【字号】湘国税发[2002]40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国税发[2002]40号2002年8月15日)一、增值税审批事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1、减少审批环节的项目:(1)加速折旧的审批由企业直接报省局转报总局审批;(2)城市商业银行奖金的审批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或转报省局审批;(3)财产损失的审批。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监管级次在县、市级的,由成员企业报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再由成员企业逐级汇总到省级总机构,由省级总机构汇总报省局审批。

监管级次在市、州级的,由成员企业直接报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再由成员企业的省级总机构汇总报省局审批。

2、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1)减免税的审批。

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税额3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他政策性减免税项目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2)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联社呆帐的核销每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3)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的审批;(4)就地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以上(3)-(4)项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

3、取消审批的项目:(1)弥补亏损的审批;(2)农村信用社购置工作用车的审批;(3)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自用的审批;(4)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超过控制比例50%后需购建计算机网络、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审批;(5)城市商业银行服装费的审批。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成文日期:1989-12-2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通知略)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为落实好减免税优惠政策,简化减免税管理程序,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报批类减免税范围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法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资源税困难及灾情减免;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房产税、资源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符合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凡转让房地产收入在2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凡转让房地产收入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凡转让房地产收入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各市州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比照县(市)区局权限执行;省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除按规定应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外,其他均自行审批。

(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按照地税机关设置的量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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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
通知
【标 签】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9﹞38号
【发文日期】2009-04-20
【实施时间】2009-01-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年10月11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简化减免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经省局研究,决定
从2009年起适当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仍按减免权限上报省局审批。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服务管理的要求,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审批程序,并报省局备案。

本通知下发后,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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