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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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5]82号【发布日期】2005-05-18【生效日期】2005-05-1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已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日益重要。

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

为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控职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通过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即实施一体化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下统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税种。

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

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契税的财政机关(以下统称征收机关),要加强申报管理,积极争取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配合与支持,充分掌握各税种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要加强征收机关之间的沟通协调,准确、快捷地传递信息,逐步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各税种之间的信息共享,提高税源监控水平;同时要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增值税
【发文字号】2015年第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5.06.09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2015年第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管理
纳税人应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度,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相关情况,具体报送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加强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实施项目管理。

二、关于征收方式的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1.23•【文号】国税发[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土地资源,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11号)下发以后,各级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和配合,提高了土地管理和土地税收征管工作的水平。

为了进一步发挥部门协作与齐抓共管的优势,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开展土地占用情况和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为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各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契税等的财政部门(以下称财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组织开展对纳税人土地占用情况及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联系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土地登记进度,扩大登记覆盖面,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工作。

各级财税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清查范围,将城乡结合部、占地面积大和用地情况不清楚的单位列为重点;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占地情况要进行全面清查。

财税部门要定期与国土资源部门联系并建立定期沟通的工作制度,对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和变更登记且资料完整的地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同级财税部门,财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规定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规定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市、县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元/平方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长沙城区30 20 16 12 8望城区12 8 6 4长沙县12 10 8 6 3宁乡县10 8 6 5 3浏阳市10 8 6 5 3二、土地等级及具体范围(一)长沙城区以湘江为界,将城区划分为湘江以东和湘江以西两大部分,湘江以东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湘江以西包括岳麓区。

地段等级具体范围为:一级湘江以东地区:西起湘江,东至车站北路、车站南路,南起南湖路、芙蓉中路三段、黄土岭路、砂子塘路、曙光中路、桂花路,北达湘雅路、东风路、营盘东路所闭合区域内。

三级湘江以东地区:西起湘江,东至万家丽路、东二环、浏阳河,南起南二环、劳动东路、北达浏阳河所闭合区域内除一级地段外;湘江以西地区:西起金星中路、咸嘉湖路、滨湖路、枫林一路、麓山路、麓山南路,东至湘江,南起阜埠河路,北至含光路所闭合区域内。

四级湘江以东地区:西起湘江、新开铺路,东至浏阳河、沙湾路、体院路、木莲路、万家丽路,南起南三环,北达浏阳河所闭合区域内除一级、三级地段外;湘江以西地区:橘子洲、傅家洲全境;西起西二环,东至湘江,南起南二环,北至岳麓大道、金星北路所闭合区域内除三级地段外。

五级湘江以东地区:西起湘江,东至中青路、东二环、捞刀河、东三环,南起环保大道、火星大道,北至北三环所闭合市区区域内除一级、三级、四级地段外;湘江以西地区:西起麓松路、枫林三路、麓云路、龙王港路、西二环,东至湘江,南起南二环(罗家嘴立交——猴子石大桥),北至长常高速公路、麓景路、杜鹃西路、北二环所闭合区域内除三级、四级地段外。

湖南税费实施方案文件最新

湖南税费实施方案文件最新

湖南税费实施方案文件最新
湖南省税费实施方案文件最新出台,对于全省范围内的税费政策调整和改革具
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湖南税费实施方案文件最新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纳税人和相关机构了解最新政策,做好税费工作。

首先,根据最新文件,湖南省将对部分税费政策进行调整。

其中,涉及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具体政策将有所变化。

对于纳税人来说,需要及时了解并适应这些变化,确保自身税务合规。

其次,最新文件还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措施。

在税收征管方面,湖南
省将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

这对于税务部门和纳税人来说,都是一个利好消息,可以更好地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另外,最新文件还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改革举措。

这些改革举措包括
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加强税收征管监督、完善税收征管服务等方面。

这些举措的出台,将有助于提升税收征管水平,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税收工作的公平公正。

最后,最新文件还对税费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提出了要求。

在税费政策宣传和
服务方面,湖南省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提升服务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和优质的服务。

这对于增强纳税人的税收意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湖南税费实施方案文件最新出台,对于全省范围内的税费工作具有
重要意义。

纳税人和相关机构要密切关注最新政策,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做好税费工作。

税务部门也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最新政策的有效落实。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湖南省的税费工作一定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问题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锐,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问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1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三、关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林场中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文号:财税[2009]128号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点击数:22 发文时间:2009-1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完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收入规划、计划、统计和税收收人分析预测职责,更好地服务税收工作。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参与研究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三)承担组织实施全省地方各税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四)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周强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前款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依据;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实地勘测面积为依据。

第五条各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在《条例》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各县市区人均耕地数量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

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见附表。

经济发展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县市区适用税额标准确需调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20%。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3.30•【字号】湘财预[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10〕107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支行(代理支库):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的通知》(湘发[2010]3号)规定,现将省、市州、县市(指省直管县市区,下同)财政收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收入划分(一)增值税1、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卷烟生产、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独立核算企业中以钢铁和其他金属原料采供、冶炼、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与上述主营业务直接关联的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25%;除附件所列企业之外的其他附属独立核算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

今后通过投资或重组等方式新成立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按上述原则确定收入级次。

2、其他增值税由中央、省、市州或县市按比例分享,具体分享比例为:中央75%、省6.25%、市州或县市18.75%。

(二)营业税1、铁路运营环节缴纳的营业税,除中央级收入外,其余为省级收入。

2、铁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3、高速公路及相关配套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缴纳的营业税,为省级收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合理调节房地产增值收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力度土地增值税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政策复杂、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

近年来,各地采取一些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措施,收入增长明显,但仍存在征收不到位、清算不及时等问题。

各级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分两种。

第一,查账征收。

按销售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一般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办法。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90日内自行清算完毕,然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的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据实征收。

第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其中严格土地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的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必须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

特别是去年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会议以后,在加强征管和组织收入等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是一些地方对小税种的征管不够重视,认为征收成本高,部门配合难度大,因而管理上比较粗放,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减免税控制不严和越权减免税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未能随着城镇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土地等级和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致使收入规模长期偏低,未能有效地发挥土地使用税的作用。

为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

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标 签】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收【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税地字﹝1990﹞357号【发文日期】1990-10-06【实施时间】1990-10-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房产税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问题,现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精神,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关于企业大门临街或处繁华地段,而紧邻的生产、居住占地却较偏僻,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企业大门临街或处繁华地段,而紧邻的生产、居住占地却较偏僻,且占地面积大的,可根据企业所处地域范围,适当降低1-2个等级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

由县、市税务局、城市税务分局分户核实,报地、州、市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2、关于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大楼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问题。

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城镇内工商管理部门修建的简易集贸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工商管理部门兴建的集贸大楼,出租给个体工商业户,专营农、副、土、特产品的且四面无墙壁的楼层,以及工商、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无租使用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可按该部分面积占大楼总面积的比例,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3、关于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及宿舍用地征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问题。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按照(湘税地字[89]132号)文件的规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亦同时免征房产税。

关联知识:1.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望城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望城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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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望城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
标准和征收范围的复函
【标 签】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3﹞77号
【发文日期】2003-06-20
【实施时间】2003-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望城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请示》(望政﹝2002﹞50号)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
地段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单位税额(元/㎡)2.10 1.60 1.20 0.80 0.40 0.20
二、同意你县含浦镇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县望政﹝2002﹞50号文件确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关于雷锋大道沿线比照工矿区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请另按规定程序报批。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征代扣手续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389号1999年1月6日)我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体零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国税函(1998)298号)已对委托代征及采取协税护税、联合办税等征税方式的范围和征收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现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财预字第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支代征手续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7号)精神,为了规范代征手续费的提取方法、会计核算、退库手续和使用范围,加强对代征手续的监督管理,经商得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的同意,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由国税机关委托代征的税收按实际入库数的5%计提代征手续费,从国库退还。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按实际入库数的2%计提代扣代缴手续费,从国库退还。

三、县级国税机关税收会计应按缴款书(备查栏中注明“代征”或“代扣”字样)回执联,征收分局按报查联对实际入库的代征代扣税款单位进行登记,按月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两份上报地、州、市局计财科。

四、地、州、市局计财科对所属国税机关编报的《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表》进行审核后按季汇总编制《代征代扣手续费审批(汇总)表》(见附件)一式两份,连同所属国税机关编报的审批表一并报省局计财处,由省局转报专员办审批。

五、专员办审批后留存一份“汇总表”备查,其余由省局退回地、州、市国税局,地、州、市国税局将“审批表”复印件送所属国税机关,凭此办理退库手续。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长地税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长沙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长地税发[2008]33号)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抓紧贯彻落实省局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各局要以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契机,认真核实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收入及预收帐款的性质,严格按文件规定的相应预征率征收到位。

经济适用房的确认,需房地产公司报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文件。

二、认真做好普通标准住宅的审核工作。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的普通标准住宅,各局应按文件第四条明确的界定标准及审核部门切实做好审核工作,审核工作需报送的资料及时间,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170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经审核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一律不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对经审核的项目,竣工以后,经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在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优惠政策。

附件: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略)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0.05.25施行日期2010.05.25文号国税发[2010]53号主题类别土地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土地增值税是保障收入公平分配、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

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与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征管手段,配备业务骨干,集中精力加强管理。

要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开展;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制度,科学实施预征,全面组织清算,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

还没有全面组织清算、管理比较松懈的地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将思想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上来,坚决、全面、深入的推进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不折不扣地将国发[2010]10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税发〔2008〕1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预征范围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预征。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问题,指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政府定价或限价,并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

二、预征的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和预收账款。

三、预征率1.普通标准住宅为1%。

2.除别墅外的非普通标准住宅为2%。

3.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为3%。

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为5%,然后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四、对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商品房的具体界定标准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92号)执行。

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五、我省将根据房地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各地不得自行变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0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0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年10月24日[1988]国税地字015号)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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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的通

【标 签】使用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函﹝2002﹞35号
【发文日期】2002-06-03
【实施时间】2002-06-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近年来,各地通过开展税源普查、调整等级税额等办法,澄清了税源底子,增加了税源,适当减轻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收入压力,但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任务仍然没有完成,这既是部分企业效益滑坡和停产半停产企业逐年增多等客观因素影响,又是部分地方重视程度不够、征管办法不多和措施不力等主观原因造成。

为进一步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堵塞漏洞,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摆正位置。

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不仅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也是严格税收政策、依法治税的需要。

各级地税部门不能因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共享税收,而放松征管;也不能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当作调节收入任务的税种,随意征管。

要转变观念,真正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放在重要位置。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

一是各地要利用2000年全省税源普查数据,建立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按关停企业税源、空壳企业税源、困难企业税源和正常企业税源四类进行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税源动态。

二是将税源数据与实际征管联系起来,加大收入监控力度。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按季征收的特点,各征收单位务必抓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季度征收工作,认真审核纳税人季度申报,逐户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相核对;对于申报税款与税源不相符的,要求重新申报或说明原因,保证按季度征收到位。

三是重点抓好大税源地区、税源大户的征收工作。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的税源分布状况,对税源较大的县(市)分局,要重点指导征收,对于税源大户要建立征收台账,掌握入库进度。

四是对于个体工商户在定税时要分税种列明税额,征收上采取集中缴纳、分税种解缴入库,严禁混库。

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

要把征管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将征管质量的好坏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采取责、权、利三者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对于征管不到位造成严
重后果及混库、调库的,要按新《征管法》和省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欠税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税金额相当大,欠税时间跨度长,大部分企业还有5年以前的欠税,这部分欠税已成为企业的沉重包袱,有碍于企业的脱困和发展。

同时也成为地税部门征管中一个棘手的问题,因此,各地要根据国税函﹝2001﹞1002号文件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税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将欠税划分为二个阶段,分别处理。

对2001年4月以前的欠税,区分为“关停企业”的欠税、“空壳企业”的欠税、“政府政策性”欠税和“三年以上”欠税,并按规定逐级报批处理;对三年以内的欠税,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确属困难,可以采取减征结合的办法,在企业缴纳部分欠税的前提下,可按税收减免程序报批部分减免。

对于2001年5月起的欠税,要制定分期缴纳计划,按期征收入库。

在清理欠税同时,要切实杜绝新欠。

四、积极开展调研,及时反馈征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增长缓慢、欠税累增无减,其原因很多,各地要认真分析,针对热点和难点问题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找准成因,提出建议或采取对策,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

如对共享税种存在的利弊问题、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各类市场的征管现状等等,都要进行调查研究,找出问题的症结,堵塞征管漏洞。

五、做好协调工作,形成协税护税合力。

一是积极争取当地党政的支持,与各级政府共同做好企业的税款入库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是加强与国土部门的联系,掌握城市规划动态及新征国有土地的情况,及时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变化情况。

三是加强与政法部门的联系,严厉打击偷逃抗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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