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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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父母与配偶执行同一标准,弟妹与子女执行同一标准。
(四)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女及供养的弟妹发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不得超过十八周岁(中学在校生除外)。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五)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额(含各项津贴、补贴)。
(六)上述调整标准执行后,如属城市户口者,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
遗属 配偶、父母 子女、弟妹
城 市 农 村 城 市 农 村
每人每月补助标准 200 180 160 140
三、有关具体政策
(一)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二)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负担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费用,不足时,再给予困难补助。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省直单位按兰州市一般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确定。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Fra bibliotek指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虽系职工直系亲属,但职工生前不供养的人员,不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局,省直参保单位,在甘中央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4号)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研究拟定的我省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和十三届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含符合规定推迟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其中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2018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等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适当倾斜调整体现对部分特殊群体的倾斜。

(一)定额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不含“五七工、家属工”),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每人每月增加18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3.19•【字号】甘政办发[1994]24号•【施行日期】1994.03.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1994年3月19日甘政办发〔1994〕24号)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国有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省级统筹,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统筹要处理好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

职工离退休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第三条省级统筹实行全省统一统筹项目、统一统筹比例、统一财会制度、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政策。

第四条省级统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在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具体业务。

第五条在兰的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直接统筹。

第二章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对象和项目第六条统筹的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国有企业、中央在甘企业(不含经国务院批准按系统统筹的铁路、邮电、电力三系统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统筹的人员对象是,参加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混岗的集体职工、1971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甘肃省丧葬费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一)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臵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 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保障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等作适当调整和修订。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下同)、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5.夫妻双方都是职工,一方死亡后其父母需要补助的,由死者单位负责,另一方的父母不能作为补助对象。

一方不工作,其父母无其他子女,长期由工作一方供养的,工作一方死亡后,原单位可将不工作一方的父母作为补助对象,不工作一方再婚后,不再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应按月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补助标准,非农业人口按高于本人(补助对象)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执行,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相应进行调整;遗属系农业人口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给外,按下列标准增加补助费: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20%;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5%;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1”项补助标准基础上增加10%。

甘肃2024年退休人员工资标准

甘肃2024年退休人员工资标准

甘肃2024年退休人员工资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寿命的延长,退休人员工资标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甘肃省,2024年退休人员工资标准将会有所调整。

本文将就甘肃2024年退休人员工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甘肃省2024年退休人员工资标准将根据一系列因素进行确定,包括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职位等级以及物价指数等。

这些因素综合考虑,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根据甘肃省人事厅的规定,2024年甘肃省退休人员工资标准将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单位补充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是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工资基数和缴费年限确定。

具体来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基数×缴费年限系数。

其中,工资基数是在退休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缴费年限系数则根据退休前的缴费年限确定,按照一定的比例关系逐年递增。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退休人员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金额,根据个人账户累计缴费金额进行计算。

单位补充养老金是单位根据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决定的补给金额。

除了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单位补充养老金之外,甘肃省也为特殊群体的人员设立了不同的退休工资标准。

例如,伤残军人、离休干部等群体将享受相应的特殊待遇,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甘肃省2024年退休人员工资标准的调整也与物价指数挂钩。

随着物价的上涨,退休工资标准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持退休人员的实际收入稳定。

总之,甘肃省2024年退休人员工资标准将根据一系列因素进行调整,以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单位补充养老金将构成退休人员工资的主要构成部分。

特殊群体也将享受相应的特殊待遇。

物价指数的变动也将对退休工资标准产生影响。

通过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希望能够为退休人员提供一个稳定、公正的退休生活环境。

1985年到2014年的遗属生活补助费

1985年到2014年的遗属生活补助费

1985年到2014年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甘肃省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1985年11月21日甘政办发〔1985〕247号)为了做好职工死亡善后工作,保证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参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暂采取以下补助办法。

一、职工死亡后,发给四百元丧葬补助费。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五百元,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一次发给抚恤费二百五十元。

二、职工因工死亡后,由企业按照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标准:父母、配偶居住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元;居住在地、县以下城镇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二十元。

子女、弟妹居住在城市的,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二十五元。

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元。

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标准应比因工死亡的每一类对应降低五元,发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补助费的总额不应超过死者生前的月标准工资。

四、供养直系亲属的条件和划分,按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上暂行办法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

集体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可参照本办法解决。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适当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甘劳社发[2002]244号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财政局(处)、总工会,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自1997年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以来,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逐年提高,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相对偏低。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甘肃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表》执行。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自2000年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物价调整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工资正常晋升、调整工资标准以及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乡镇和部门部分遗属对象不断来人来信反映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强烈要求适当给予调整提高。

我局十分重视这一情况,最近一段时间,安排力量,在全县范围内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一、遗属生活补助政策演变过程和现行标准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于1957年、1964年在联合通知中规定,可以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1980年2月,民政部、财政部下发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文件,统一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我省同年9月下发了陕人发[1980]68号、陕财事[1980]95号文件,明确了补助标准。

后于1985年12月、1991年4月、1995年元月、1996年10月、1999年7月共五次调整了补助标准。

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的就是1999年7月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陕人发[1999]8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公(工)死亡后,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40元。

二、我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自1980年以来,我县共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639名遗属办理了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手续。

26年来,平均每年办理25人次。

其中,遗属对象为死者配偶的269人,占42%;遗属对象为死者父母的95人,占15%;遗属对象为死者子女的268人,占42%;遗属对象为死者兄妹的7人,占1%。

年代人数其中年代人数其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妹配偶父母子女兄妹1979 46 7333 3 1993 36 14 3191980 221994 15771981 61141995 29 13 3131982 24 9312 199613 11 61983 6241997 36 15 6151984 14 591998 20 8481985 16 41111999 23 16 431986 30 14162000 20 8751987 14 772001 35 21 77 19881061 2002 44 21 913 1 1989 25 11142003 32121361990 23 9142004 35 13 714 1 1991 32 11 8132005 521199224168合计639269952687(二)截止2005年5月,全县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共475人,月生活费总额77485元,人均163.13元。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事厅文件河北省财政厅冀人发〔2007〕70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1、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2、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的遗属;3、符合离休条件的老干部以及副省级及其以上干部的遗属。

四、一些具体规定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

凡工作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时间:1987-04-14 09:39 来源: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甘老字(1987)28号各地、州、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处(局),各地、州、市财政处(局)、民政处(局),省直各部门: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曾作过一些规定,我省也研究制定了一些具体贯彻意见和办法。

但由于这方面政策规定比较多,执行中有些混乱。

为此,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丧事费。

老干部逝世后,由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费五百元。

主要用于遗体处理、死者服装、骨灰盒、照像、追悼会堂租金、招待费用等。

节余的由遗属领取,超支自付。

经组织同意前来参加丧事的外地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报销其往返路费和住宿费(直系亲属在外省的按所在省的规定办理);没有固定收入的,可由死者单位酌情补助伙食费和路费。

非直系亲属或生前友好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二、抚恤费。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的老干部逝世后,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1986)优6号),由遗属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事业单位的老干部逝世后,按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86]财文字第276号),由遗属在死者单位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国营企业的老干部逝世后,一次抚恤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1985]247号)规定执行。

国家派往集体企业单位的老干部遗属的抚恤费也按此规定办理。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老干部逝世后,按下列标准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一次发给死者生前三个月的工资额作为临时性的遗属生活补助。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甘发改规范〔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厂区、矿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甘发〔2016〕16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2016年11月4日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事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与管理,应当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持殡葬服务价格水平合理稳定,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节约资源和殡葬费用,体现公益、节地、生态、环保、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等。

第六条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竞争条件和投资经营主体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出台养老服务业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函[2014]5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出台养老服务业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函[2014]5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出台养老服务业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出台养老服务业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函〔2014〕5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国办函〔2014〕68号)中,明确指出各地在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方面还存在金融和财政支持、税费减免、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医养融合等一些社会高度关注的养老服务业配套政策尚未出台,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等问题。

为切实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8月15日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全面研究部署了整改工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进一步抓好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的同时,于11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强化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建立倒逼机制,依据重点任务分工(见附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成效,全面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解表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4日附件《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解表需要出台的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或部门责任人配合部门完成时限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将养老服务覆盖面、养老床位增长率、养老服务人员配备、地方财政投入等量化指标纳入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国家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

国家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

国家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人事局
•【公布日期】1980.08.30
•【文号】国人工[1980]56号
•【施行日期】1980.08.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国家人事局、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
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答复
(1980年8月30日国人工〔1980〕56
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七月三十一日甘政电发〔1980〕32号电报所提出的问题,国务院批转给我们,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是适用于全国一般情况的原则规定,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规定”的补助对象中,父、夫年满六十岁,母、妻年满五十岁,是根据一般人的劳动力年龄确定的,同时还规定了“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虽未达到规定的年龄,也可以列为补助对象;子女、弟妹满十六岁以后不再列为补助对象,主要根据我国劳动就业年龄是十六岁这个一般情况考虑的,但也规定了“或者满十六岁
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以给予补助。

至于目前就业困难等特殊的、暂时性的问题,你省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解决。

此复。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

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时间:1987-04-14 09:39 来源:甘肃省委老干部工作局甘老字(1987)28号各地、州、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工作处(局),各地、州、市财政处(局)、民政处(局),省直各部门:关于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曾作过一些规定,我省也研究制定了一些具体贯彻意见和办法。

但由于这方面政策规定比较多,执行中有些混乱。

为此,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老干部逝世后善后费用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丧事费。

老干部逝世后,由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费五百元。

主要用于遗体处理、死者服装、骨灰盒、照像、追悼会堂租金、招待费用等。

节余的由遗属领取,超支自付。

经组织同意前来参加丧事的外地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报销其往返路费和住宿费(直系亲属在外省的按所在省的规定办理);没有固定收入的,可由死者单位酌情补助伙食费和路费。

非直系亲属或生前友好参加丧事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二、抚恤费。

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的老干部逝世后,按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1986)优6号),由遗属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事业单位的老干部逝世后,按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86]财文字第276号),由遗属在死者单位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国营企业的老干部逝世后,一次抚恤费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1985]247号)规定执行。

国家派往集体企业单位的老干部遗属的抚恤费也按此规定办理。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老干部逝世后,按下列标准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一)一次发给死者生前三个月的工资额作为临时性的遗属生活补助。

(二)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逝世后,对其生前供养的无固定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满十八岁的子女、弟妹,或者满十八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弟妹,由死者生前单位每月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后遗属⽣活困难补助政策
解读
⼀、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死亡的⼯作⼈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员或离退休⼈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

⼯作⼈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遗属⽣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固定收⼊者;
(⼆)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固定收⼊者;
(三)⼦⼥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
(四)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
(五)遗属系普通⾼校、中专、技校在校学⽣(不含硕⼠、博⼠研究⽣)的。

三、补助的标准
符合⽣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活保障线标准执⾏。

城镇居民居民最低⽣活保障线调整时,遗属⽣活苦难补助相应进⾏调整。

四、其他有关规定
(⼀)核定遗属⽣活困难补助,应以⼯作⼈员死亡时是否符合条件为准。

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活确有困难的,可予以临时补助;
(⼆)⼯作⼈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原享受的遗属苦难补助应予以取消;
(三)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管制的,服刑期间停⽌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
(四)死者⽗母⼀⽅有固定收⼊的(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等),另⼀⽅不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
(五)参加⼯作未满5年的⼯作⼈员病故后,其遗属不享受⽣活困难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可视⼈数的多少在本⼈⽣前3-5个⽉的基本⼯资内,酌情发给⼀次性遗属⽣活困难补助。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关于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7〕151号
42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7〕275号
43
关于调整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7〕278号
44
关于印发2011年扶持1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7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7〕70号
8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7〕92号
9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0〕118号
10
甘肃省全民创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专项工作方案》等文件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6〕162号
92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监察厅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1〕370号
93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1〕385号
甘人社发〔2009〕80号
65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甘人社发〔2010〕29号
66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职工(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甘政发〔2015〕86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8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9月7日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30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条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甘肃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甘肃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甘肃省丧葬费、抚恤费发放标准一、丧葬费、抚恤费、计发办法及标准(一)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文件依据:甘人事〔1999〕123号。

执行标准:从1999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参照此标准执行。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单位:文件依据:甘劳社发〔2002〕244号。

执行标准:从2003年元月起,企业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1.行政机关在职人员死亡后,分别按以下工资项目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文件依据:民发〔2007〕64号⑴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⑵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①.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②.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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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是指职工生前供养的符合补助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父母(含养父母)、配偶、子女(含领养子女)和弟妹。虽系职工直系亲属,但职工生前不供养的人员,不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前供养的遗属,其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2002年10月1日起,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的标准停止执行。
三、有关具体政策
(一)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己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二)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负担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费用,不足时,再给予困难补助。具体扣除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省直单位按兰州市一般工作人员生活水平确定。
1997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国家先后三次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增加了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未作调整,显得偏低,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
遗属 配偶、父母 子女、弟妹
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人事[2002]121号
颁布时间:2002-10-11发文单位:甘肃省人事厅 甘肃省财政厅
各市(州、地)人事(人事劳动)局(处)、财政局(处),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五)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额(含各项津贴、补贴)。
(六)上述调整标准执行后,如属城市户口者,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Hale Waihona Puke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三)死者生前供养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父母与配偶执行同一标准,弟妹与子女执行同一标准。
(四)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发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死者生前供养的遗属死亡后,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死者配偶再婚后,不再发给生活困难补助;死者子女及供养的弟妹发至能独立生活为止,但不得超过十八周岁(中学在校生除外)。
城 市 农 村 城 市 农 村
每人每月补助标准 200 180 160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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