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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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海龙王发展有限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行纠纷上诉案

市海龙王发展有限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行纠纷上诉案

市海龙王有限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行纠纷上诉案 -(2021)行终字第2号ﻭ上诉人(一审原告):市海龙王有限。

住所地:市怡乐路33号嘉怡街5号首层.法定代表人:梁汉德,该董事长。

ﻭ委托人:陈健全,广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吕晖,广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住所地:市风西路158号国际贸易大厦十四楼。

法定代表人:陈明德,该委主任。

委托人:侯金炳,广胡永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陈端洪,大学法律系教师。

一审第三人:市人民府侨务办公室.住所地:市风路472号。

负责人:叶佑新,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人:叶文,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ﻭ一审第三人:三联有限。

住所地:市麓景路123号宾馆五楼.ﻭ法定代表人:杨韵洪,该董事长。

ﻭ委托人:梁锦豪,三联有限副总经理。

委托人:卫燕如,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广珠江有限。

住所地:市**大道105号华景**阁三楼。

ﻭ法定代表人:何国华,该董事长.委托人:,法大学教授。

ﻭ委托人:邱海洋,法大学博士生。

一审第三人:珠江侨都有限。

住所地:市XX区艺苑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梁锦豪,该董事长。

委托人:刘恒,广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ﻭ一审第三人:英属群岛广大有限。

住所地:特别行区跑马地光道7号山光大厦8楼E座。

ﻭ法定代表人:谢世,该董事。

委托人:廖雁鸣,广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ﻭ委托人:毛和文,英属群岛广大有限职员。

ﻭ上诉人市海龙王有限不服广省高级人民XX对其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处理决定一案作出的(2000)粤高法行初字第1号行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岳志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马永欣、甘雯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员王达担任记录O本案现已审理终结.ﻭ一审XX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7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穗外经贸业〔2021〕337号《合作经营侨丰有限补充合同、补充章程》(以下简称337号批复),批准嘉宇和英属群岛爱光置业有限(以下简称爱光)于同月1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合作开发经营“珠江侨都”合同之补充合同》及其补充章程,并同意由三联有限(以下简称三联)与爱光共同开发珠江侨都项目。

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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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5•【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1. 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2. 广州市兰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案3.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行政许可案4. 佛山市高明美尚饰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检验行政处罚案5. 许某莲诉江门市江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6. 汕头市橙堡酒店有限公司诉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案7. 刘某萍诉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交通行政处罚案8. 钟某诉深圳市坪山区石井街道办事处履行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案9. 张某等人诉湛江市霞山区海洋与渔业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案10. 欧某杰诉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容环境管理行政行为案案例1: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案例要旨】对于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新三板挂牌公司负有与上市公司同等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严格按照证券法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将构成违法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及裁判】原告: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青朗顿(太湖)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顿公司”)原名为广州埃美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更名为广州朗顿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朗顿公司”),2014年更名为广东朗顿教育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朗顿公司”),经多次更名,2017年变更为现公司名称。

海龙王案件关系简化及问题提出

海龙王案件关系简化及问题提出

海龙王案件关系简化及问题提出一审原告:海龙王投资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市外经贸委一审第三人:广州市政府侨务办公室、三联公司、珠江公司、珠江侨都公司、广大公司(所在地香港)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广州市经贸委在本案中的行为:1、1993年12月30日,904号文批准三联公司与嘉宇公司合作设立侨丰公司,同意侨丰公司在规划局同意使用的654107平米的地块上开发、建设、销售、出租和管理自建的商品房。

2、1997年10月27日,作出337号批复,批准嘉宇公司和爱光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合作开发“珠江侨都”合作合同的补充合同及补充章程,同意三联公司与爱光公司共同开发珠江侨都。

3、1998年1月12日,做出6号批复,批准三联公司和爱光公司1998年1月8日签订的终止合作开发协议,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章程,解散合作公司,缴回该项目的批准证书。

4、1998年1月15日,作出关于合作经营珠江侨都的9号批复,同意三联公司、珠江公司和广大公司成立珠江侨都公司。

批准三公司1月12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及章程,同意合作企业开发珠江侨都项目,并批准各方的投资比例和分享利润的比例。

5、1999年7月29日,做出143号通知,通知侨务办公室,鉴于香港法庭对嘉宇公司发出清盘令,嘉宇公司对侨丰公司产权无处置权,因此,其延伸的协议、合同均失去了法律基础。

决定撤销以上三个批复(337、6、9号)。

通知侨务办接文后通知企业缴回珠江侨都公司的批准证书。

6、1999年10月25日,做出233号通知,撤销143号文,即撤销《关于撤销337、6、9号批复的通知》。

海龙王对于233号通知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投资、平等竞争权利,向广东省高院起诉,请求撤销该通知。

海龙王公司的关系缕析:1、1998年12月28日,三联公司与海龙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海龙王作为珠江侨都的共同投资者支付6000万元,该款作为获取在整个项目中50%投资开发权益的预付款。

三联公司收到款项后,按照珠江侨都筹建委领导的指示意见组织谈判,落实海龙王公司50%开发权事宜,保障海龙王权益;如果合作成立,预付款转化为海龙王参与设立新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合作不成立,三联公司1个月连本带息返还。

王力民、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力民、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力民、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6【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209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萍赵雪琳周洁【审理法官】朱萍赵雪琳周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力民;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力民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力民【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连荣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余韬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连荣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余韬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连荣余韬【代理律所】广东时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力民【被告】深圳市海龙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王力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合法性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王力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起诉条件。

《分户汇总表》记载的房产权利人名称为郑康义,在无法核实郑康义身份信息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应依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原审法院驳回王力民的起诉,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2160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法行政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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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指导案例,其中包括:
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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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以上只是部分案例,可以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查看全部行政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35号 :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35号 :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文章属性•【案由】拍卖合同纠纷•【案号】(2012)执复字第6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执行•【裁判时间】2012.06.15裁判规则拍卖行与买受人有关联关系,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与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依法裁定该拍卖无效:(1)拍卖过程中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成交的。

正文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18日发布)关键词:民事诉讼/执行复议/委托拍卖/恶意串通/拍卖无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基本案情:广州白云荔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荔发公司)与广州广丰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公司)、广州银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公司)、广州金汇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汇公司)非法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于1997年5月20日作出(1996)粤法经一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判令广丰公司、银丰公司共同清偿荔发公司借款160647776.07元及利息,金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高院在执行前述判决过程中,于1998年2月11日裁定查封了广丰公司名下的广丰大厦未售出部分,面积18851.86m2。

次日,委托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茂拍卖行)进行拍卖。

同年6月,该院委托的广东粤财房地产评估所出具评估报告,结论为:广丰大厦该部分物业在1998年6月12日的拍卖价格为102493594元。

后该案因故暂停处置。

2001年初,广东高院重新启动处置程序,于同年4月4日委托景茂拍卖行对广丰大厦整栋进行拍卖。

2021年度广铁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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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广铁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6•【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广铁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01 广州市万悦城百货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罚款案案例要旨对于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并造成疫情防控风险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

案情及裁判广州市万悦城百货有限公司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于2020年10月30日起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万悦城百货门口举办“2020万悦城网红夜市美食嘉年华活动”,实际参与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举办的该活动予以取缔,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二十万元。

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广州市万悦城百货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州市万悦城百货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广州市万悦城百货有限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追求经济利益,对公安机关的提醒置若罔闻,在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情况下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对该公司作出取缔活动并罚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程序合法。

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为了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国务院于2007年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大型群众性活动提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度。

2020年以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出现,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亦成为常态化的疫情防控措施。

企业或其他经营者举办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提前申请安全许可并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2020年10月15日,广州市花都区发现1例新冠无症状感染者,当晚广州市花都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二)

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二)

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0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二)案例1四维公司与香港蓝波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跨境支付汇差负担约定效力认定基本案情2015年,香港蓝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波公司)与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蓝波公司向四维公司转让其所持有的某公司股权,价款为人民币195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汇率折算为港币2452万余元。

四维公司以人民币支付部分股权转让款后,于2016年与蓝波公司签订《付款汇率确认书》,约定将已付股权转让款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汇率由人民币折算为港币后再按照款项支付当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据此计得已付款项不足应付款项的部分作为汇差,由四维公司另向蓝波公司支付。

四维公司提起诉讼,主张蓝波公司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蓝波公司提出反诉,主张四维公司支付尚未付清的股权转让款、汇差及利息。

裁判结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付款汇率确认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对汇差负担的约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四维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蓝波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判决驳回四维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四维公司向蓝波公司支付应付未付的股权转让款、汇差及利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为便利对跨境支付汇差负担问题所作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约定对汇率波动商业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鑫宇公司诉ICE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香港公司解散后主体资格认定基本案情2015年,香港企业ICE-ZONELIMITED(以下简称ICE公司)与广州市鑫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公司)签订合同,约定ICE公司向鑫宇公司采购服装,货款总金额人民币49.2万元。

内地居民陈某香以ICE公司广州办事处经理的身份在该合同中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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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2(000)006
【摘要】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震亚、吕辉,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厚锡,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雁飞,广州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总页数】4页(P210-21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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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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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6.10.23•【文号】法[经]发[1986]29号•【施行日期】1986.10.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的通知(1986年10月23日法(经)发〔1986〕29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选编的涉港经济纠纷和海事海商纠纷案例共7个转发给你们,请主管经济审判工作的领导同志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讨论。

你们在讨论和工作中有何意见,望报我院。

[案例之一]某市化工机械进出口分公司诉香港某贸易行购销合同质量纠纷案原告:某市化工机械进出口分公司。

被告:香港某贸易行。

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1月4日在某市签订一份购销冷暖风机的成交确认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型号为S—006的冷暖风机5000台,每台28美元,总计价款14万美元,于1985年2月3日前分批交货,货物的质量、数量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证或卖方出具的证明书为依据,索赔期为到货后90天。

1月9日,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同原告方的经办人王某商量,以成交确认书中的“以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证为据”会影响他向台湾厂家进货为由,要求将此项检验条款删去。

王某在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同意被告的要求,删掉了被告所持成交确认书中的上述检验条款,但原告所持的成交确认书仍保留原样,未作任何改动。

1月19日,原告开出14万美元的信用证。

被告于2月17日和25日两次交货共3800台,价款106400美元。

剩余的1200台,双方协议不再履行。

但被告交付的冷暖风机,既没有产品标牌(标明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生产厂、出厂日期等),也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经我商检机构抽样检验,连安全、正常运转的起码要求都达不到,完全是一堆拚凑起来的废物。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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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目录(2001年-2012年)(完整版) 2001年2001 年01期总第69期张奇金融凭证诈骗案宏隆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逾期货损索赔纠纷再审案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龙建康诉中洲建筑工程公司、姜建国、永胜县交通局损害赔偿纠纷案陈维礼诉赖国发雇佣合同纠纷案2001 年02期总第70期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研究所诉成都正大电器机械厂专利侵权纠纷案艾格福公司诉南京第一农药厂商标侵权纠纷案2001 年03期总第71期赵晨签定合同失职被骗案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韩国新湖商社与四川省欧亚经贸总公司等信用证欺诈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芳芳陶瓷厂诉恒盛陶瓷建材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卫勤俭诉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台山市支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台山市支行下川营业所渔船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2001第4期总第72期李志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周开凤等诉宜昌县建设局人身损害赔偿案王连顺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2001第5期总第73期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158) 南京市鼓楼区房产经营公司、钟宝强等诉江苏盛名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162)张静诉俞凌风网络环境中侵犯名誉权纠纷案(164)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诉梁国治返还信用卡透支款纠纷案(166)王高武诉云集路证券营业部股票纠纷案(167)刘京胜诉搜狐爱特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70)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专有使用权纠纷案(172)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174)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177)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诉高延民担保合同纠纷案(179)2001第6期总第74期黄永柱非法拘禁案(208)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分明电话费纠纷案(210)点头隆胜石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211)强制收购广东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股份以抵顶其债务执行案(213)2002年2002年第一期杨湘海贩卖、运输毒品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木材加工总厂与中国民主同盟新疆实业发展总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上诉案富春航业有限公司、胜维航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鞍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海上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2002年第二期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大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天水产公司、海康达生物技术开发公司、宝通建业有限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格尔国际合作发展公司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2002年第三期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兰成仕、李兆斌窃取国有档案案刘杏林诉海港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纠纷案王林祥、陈卫东诉雄都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朱杭诉长阔出租汽车公司、付建启赔偿纠纷案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路世伟不服靖远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2年第四期江山市造纸厂、杨云法销毁会计资料案李彬诉陆仙芹、陆选风、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远公司诉香港美通公司、天津美通公司拖欠海运费、港杂费纠纷案2002年第五期周庆安诉王家元、李淑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沈家和诉北京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及侵犯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罗伦富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2年第六期孙爱勤介绍贿赂案彭家惠诉《中国故事》杂志社名誉权纠纷案李杏英诉上海大润发超市存包损害赔偿案来云鹏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信实业银行诉北京市京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英贸公司诉天元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案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黄景嘉国家刑事赔偿案2003年2003年第一期总第81期吴联大合同诈骗案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丰祥公司诉上海市盐务局行政强制措施案2003年第二期(总第82期)晓星香港有限公司诉中国船务代理公司防城港公司等提单侵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洗晓玲贪污案余一中诉<</FONT>新闻出版报>社分割名誉权纠纷案陈兴良诉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尹琛诉卢氏县公安局110报警不作为行政赔偿案2003年第三期(总第83期)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黄新故意杀人案雅马哈株式会社诉港田集团公司、港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天海公司诉粤东公司船舶租用侵权纠纷案陈宁诉庄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王丽萍诉中牟县交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2003年第四期(总第84期)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军航空兵海南办事处诉深圳市三九旅游酒店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上海华亚公司和丁福根等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蒋鲜丽诉陈马烈、《家庭教育导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吉德仁等诉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2003年第五期(总第85期)爱特福公司诉北京地坛医院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李嘉延受贿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诉姚国建等人诈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杨艳辉诉南方航空公司、民惠公司客运合同纠纷案郭忠连诉青岛市卫生局、青岛市东部医院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网易公司、移动通信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案彭学纯诉上海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2003年第六期(总第86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诉丁锡方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叶璇诉安贞医院、交通出版社、广告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谢福星赖美兰诉太阳城游泳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国建设银行石林县支行诉杨富斌不当得利纠纷案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吴少晖不服选民资格处理决定案张林英等4人诉广元公司、革命博物馆、工美集团侵犯著作权纠纷案陈莉诉徐州市泉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2004年2004年第1期(总第8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p.18)香港新建业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新建业有限公司等欠款担保纠纷案(p.20)【案例】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程绍志受贿案(p.30)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p.33)上海汇兴实业公司诉上海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p.38)2004年第2期4个裁判文书选登温州信托公司清算组诉幸福实业公司等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国银行江西分行诉南昌市房管局违法办理抵押登记案案例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诉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方金凯诉同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2004年第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建设银行合肥市新站开发区支行诉安徽新长江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勋怡公司诉瑞申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登海公司诉莱州农科所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2004年第4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李伏运请求国家赔偿案案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中国农业银行汇金支行诉张家港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宣懿成等18人诉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争议案2004年第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诉深圳国际信托公司等证券回购纠纷案国际华侨公司诉长江影业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王一兵贪污案杨巧丽诉中州泵业公司优先购买权侵权纠纷案中海雅园管委会诉海淀区房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04年第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伊莱利利公司诉豪森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吉林冶金设备厂诉烟台冶金研究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人损害商品声誉案避风塘公司诉德荣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巴拿马浮山航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2004年第7期(总第93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建行浦东分行诉中基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10)香港绿谷投资公司诉加拿大绿谷(国际)投资公司等股权纠纷案(p.17)【案例】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p.26)郭叶律师行诉厦门华洋彩印公司代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p.32)车浩江等人诉广东省东莞市规划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p.35)2004年第8期7个裁判文书选登农业发展银行青海分行营业部诉青海农牧总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西能科技公司诉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委托管理资产合同纠纷案交通银行南昌分行诉赛格信托公司江西证券交易部存款支付纠纷案案例晋中市人民检察院诉刘国平挪用资金案郑雪峰、陈国青诉江苏省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宋莉莉诉宿迁市建设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案2004年第9期(总第95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p.l6)大洋公司诉黄河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p.17)【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刘爱东贪污、受贿案(p.22)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p.30)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p.34)2004年第10期(总第96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美国EOS 工程公司诉新绛发电公司等侵权纠纷案(p.21)中国光大银行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p.23)【案例】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诉汪照洗钱案(p.28)长城公司诉远洋大厦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p.30)如皋市印刷机械厂诉轶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p.35)2004年第11期(总第97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新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中国银行新疆分行存单纠纷案(p.11)工商银行山东分行诉信诚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p.l6)【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吴金艳故意伤害案(p.22)滕州市城郊信用社诉建行枣庄市薛城区支行票据纠纷案(p.27)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p.31)2004年第12期(总第98期)5个【裁判文书选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严先贪污案(p.22)信达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p.16)【案例】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诉尚荣多等人贪污案(p.22)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p.26)吴成礼等五人诉官渡建行、五华保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p.28)2005年2005第一期:4个北沙坡村村委会诉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区管委会等拖欠征地款纠纷案程新文;贾劲松;关丽代;王冬颍; 23-25+27-29东方公司南宁办事处诉舞阳神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吴庆宝;宫邦友;刘敏;孔玲; 29-38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知先、乔永杰过失致人死亡案38-42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42-45第二期:5个北京新奥特公司诉华融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1-27金华市人民检察院诉胡祥祯诈骗案28-34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诉杨保营等人抢劫、绑架、寻衅滋事案35-38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38-41眉山气雾剂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42-46第三期:5个万顺公司诉永新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纷案20-28沈阳化工总公司诉本溪热电厂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8-3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32-40哈尔滨公司诉圣士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0-43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44-47第四期:5个中青基业发展中心诉平原总公司期货交易纠纷案26-31浙江金华市自来水公司诉江西三清山管委会联营建设索道纠纷案31-38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魏培明等人抢劫案39-41顾骏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1-45常州新区工行诉康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45-48第五期:6个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查从余、黄保根非法买卖爆炸物案21-22时间集团公司诉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22-29中行北京分行诉利达海洋馆信用证垫款纠纷案30-35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诉歹进学挪用公款案36-40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41-43信连华诉新港商业银行存单纠纷案43-47第六期:7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路国平故意杀人案10-11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12-19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20-24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25-28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28-33中国药科大学诉福瑞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3-39黄金成等25人诉成都市武侯区房管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行政纠纷案40-45第七期:6个邢台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文兵故意伤害案13-14桂馨源公司诉全威公司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2中银香港公司诉宏业公司等担保合同纠纷案23-36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检察院诉束兆龙贪污案37-40Autodesk公司诉龙发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40-43杨宝玺诉天津服装技校不履行法定职责案44-46第八期:7个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12-13阿拉山口公司诉宁夏秦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13-14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诉华隆公司等证券侵权纠纷案15-24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24-34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诉余刚等四人盗窃案35-37联友卤制品厂诉柏代娣商标侵权纠纷案38-41松业石料厂诉荥阳市劳保局工伤认定案41-46第九期:6个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代宜宁等人贩卖毒品案21-22万通实业公司与兰州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2-29长乐自来水公司与工行五四支行借款担保纠纷案29-3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人非法经营案33-40徐蕾诉中汇房产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案40-43吴卫明诉上海花旗银行储蓄合同纠纷案43-47第十期:6个李显志诉长春建工集团界定产权、返还财产纠纷案11-21仁达建材厂诉新益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22-28陈清棕诉亭洋村一组、亭洋村村委会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案29-32王保富诉三信律师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33-36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6-41利源公司诉金兰湾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41-47第十一期:3个佛山市人民政府与交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纠纷案18-30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31-40江苏外企公司诉上海丰泰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41-462005第十二期:4个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14-24 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25-29博内特里公司诉上海梅蒸公司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0-38浙江纺织公司诉台湾立荣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38-442006年2006年第1期总第111期裁判文书选登曾意龙与江西金马拍卖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市分行、徐声炬拍卖纠纷案案例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口福食品公司诉韩国企业银行、中行核电站支行信用证纠纷案建明食品公司诉泗洪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二期(总第112期)裁判文书选登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案例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黄颖诉美晟房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3期总第113期【裁判文书选登】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江北中行与樊东农行等信用证垫款纠纷案p.【案例】王德钦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百花公司诉浩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裁判文书选登】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案p.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上海金港经贸总公司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案例】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诉朱波伟、雷秀平抢劫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韦国权盗窃案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6年第5期总第115期【裁判文书选登】威海鲲鹏投资有限公司与威海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重点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世纪大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津证券交易营业部、中国旅游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单洪远、刘春林诉胡秀花、单良、单译贤法定继承纠纷案南京雪中彩影公司诉上海雪中彩影公司及其分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肇庆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海关估价行政纠纷案孙立兴诉天津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2006年第6期总第116期【裁判文书选登】徐州市路保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尤安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p.锦宫公司与广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天同证券公司与健康元公司、天同证券深圳营业部证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案例】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博坦公司诉厦门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裁判文书选登】钱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光彩事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通集团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福州商贸大厦筹备处与福建佳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案例】李雪花、范洋诉范祖业、滕颖继承纠纷案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连云港外代公司诉连云港港务局、港明实业公司、港明贸易公司无单放货侵权赔偿纠纷案2006年第8期总第118期【裁判文书选登】北京新中实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海南中实(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权益纠纷案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诉康兆水、王刚危险物品肇事案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邵仲国诉黄浦区安监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案2006年第9期总第119期【司注解释】【裁判立书选登】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a武汉b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案例】。

何某诉某发展有限公司、某经贸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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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某发展有限公司、某经贸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何某诉某发展有限公司、某经贸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8月6日出生,住香港九龙月明街月明楼52号H座8楼。

委托代理人:梁晓,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家声,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角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发展大夏21楼A室。

法定代表人:陈汝湛。

委托代理人:蒋月仙,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建斌,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劲龙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发展大夏21楼E室。

法定代表人:林飞舟。

委托代理人:林桐生,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巨成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角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洲公司)、佛山市劲龙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龙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6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

上诉人何巨成的委托代理人梁晓,被上诉人三角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纪建斌,被上诉人劲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审法院经再审查明:1998年11月间,何巨成和劲龙公司签订《代理出口物资协议》(劲龙公司无代理进口经营权),由何巨成委托劲龙公司代理进口不锈钢卷板、直板,协议:执行期由1998年11月至1999年11月。

1998年11月17日,三角洲公司持中艺华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华海公司)的报关凭证,通过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报关行,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韩国产热轧不锈钢卷板232215公斤,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进口货物为韩国产冷轧不锈钢卷板251780公斤。

由于一直无人对上述进口货物主张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于4月21日发出公告,依法决定没收该批走私进口货物(庭审时三角洲公司和劲龙公司均表示未收到何巨成提供的货物,劲龙公司确认上述被没收货物是何巨成提供的)。

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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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19•【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目录1.庄某诉文某寿等保证合同纠纷案——采纳香港律师法律意见解决涉港民商事纠纷2.圳通公司诉协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确认港籍调解员异地调解商事纠纷效力3.永绅公司诉粤飞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确定内地船舶在澳门水域碰撞责任认定4.澳门钜记公司诉澳人岛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保护澳门企业内地注册商标专用权5.北京皮草厂公司申请港京裘革厂公司破产清算案——准许香港企业申请内地子公司破产6.葛某诉甄某长等执行异议之诉案——香港居民在大湾区内地所购房屋物权期待权保护7.华夏航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案——准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前财产保全请求8.香港泉水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依条约义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9.合利公司诉珠海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案——准许澳门企业申请变更内地不动产登记请求10.海洋渔业局诉彭某权等污染海洋环境责任纠纷案——粤港澳大湾区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侵权责任认定11.赵某婷诉林某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香港夫妻在内地房产赠与效力确定12.谢某芳诉柏林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案——跨境务工人员“一工两签”效力认定13.有成公司诉秋长街道办事处土地权属置换、土地规划行政纠纷案——香港企业在内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益认定14.杜某峰诉李某英等合作合同纠纷案——香港居民租借内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效力认定15.澳门红云公司等诉武某新等股东出资纠纷案——内地居民投资澳门企业协议约定效力认定16.鑫光公司诉中意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案——内地企业破产管理人撤销与澳门企业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认定17.东方恒泰公司诉华盛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内地企业对以香港企业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的认定18.李某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法院判决案——认可和执行澳门刑事判决中关于财产损害赔偿内容19.张某和诉陈某仔股权转让纠纷案——确认内地和香港居民依意思自治处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20.倪某熊申请认可香港法院离婚判决案——认可香港法院判决香港和内地居民离婚案件关于离婚部分内容〖案例01〗庄某诉文某寿等保证合同纠纷案——采纳香港律师法律意见解决涉港民商事纠纷基本案情2008年,香港居民文某泰向内地居民谢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期一个月,由内地居民庄某提供担保。

2019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16•【分类】其他正文2019年度广东法院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处理决定纠纷案【案例要旨】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既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是行使监管职能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暂停上市公司偶发的、与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扣除该非经常性损益后年度净利润为负值的,不满足恢复上市条件。

【案情及裁判】原告: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1993年9月8日,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同意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都公司”)发行股票。

同年12月2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新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因2013、2014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新都公司股票自2015年5月21日暂停上市。

2016年5月3日,新都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5月9日、2016年7月4日、2017年4月26日先后要求新都公司提交恢复上市补充材料。

2017年4月25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说明》,认定新都公司调整后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

2017年4月28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由其出具的关于新都公司恢复上市申请相关的文件。

2017年5月15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议,新都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审核同意。

次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新都公司股票作出深证上〔2017〕311号《关于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以下简称“《终止上市决定》”)。

新都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终止上市决定》。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既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

广州海事法院2019年度十大案件

广州海事法院2019年度十大案件

广州海事法院2019年度十大案件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公布日期】2021.03.27
•【分类】其他
正文
广州海事法院2019年度十大案件
01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02广东惠州平海发电厂有限公司诉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广东省人民政府海洋行政处罚案
03蔡明诉广东省渔业互保协会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案
04珠海海事局诉广西浩骏公司、人保平潭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05新光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华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英国)有限公司、长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06原告黄彩有与被告池晓跃、柯镇城、张帆、第三人林桂龙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0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诉广州小虎石化码头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振戎仓储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0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诉广东双水码头有限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09台湾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全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All Oceans Transportation Inc.)、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林逸熙、张颖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10深圳市恒通海船务有限公司与吉安恒康航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本反诉案。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

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法律保护的公平竞争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在权利和义务关系相同基础上形成的获得合法利益的权利,法律保护的公平竞争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条件下产生的合法的竞争关系。

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平竞争权的,可以以此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对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不属于法律上的公平竞争权,不能以公平竞争权被侵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正文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震亚、吕辉,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厚锡,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雁飞,广州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金炳,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许广汉,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东文,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保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建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锦豪,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卫燕如,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邱海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第三人: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锦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恒,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宁,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世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和文,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孔某、杜某二审行政判决书

孔某、杜某二审行政判决书

孔某、杜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许可【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4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孔彩贤;杜秀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东莞市新东欣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孔彩贤杜秀容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东莞市新东欣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孔彩贤杜秀容【当事人-公司】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东莞市新东欣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吕立秋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立秋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立秋【代理律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孔彩贤;杜秀容;东莞市新东欣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本院观点】本案为行政许可纠纷。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复议机关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听证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2019年6月16日,生态环境部经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环法〔2019〕53号,以下简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涉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总体可信,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涉案环境影响报告书履行了法定审批职责,已尽合理审查义务,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未发现本案存在需要停止执行《海心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情形,决定维持《海心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在2019年6月20日向孔彩贤、杜秀容邮寄送达后,孔彩贤、杜秀容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之诉,请求判决撤销《海心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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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行政处理决定纠纷案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汉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震亚、吕辉,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蒋厚锡,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何雁飞,广州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金炳,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许广汉,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东文,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保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建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锦豪,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卫燕如,广州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委托代理人:邱海洋,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

第三人: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锦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恒,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宁,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

第三人: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谢世东,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毛和文,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廖雁鸣,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海龙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王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外经委)1999年10月25日作出的穗外经贸业〔1999〕233号《关于撤销我委穗外经贸业〔1999〕143号文的通知》(以下简称233号通知)行政处理决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于被告广州市外经委作出的233号通知,直接涉及广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市侨办)、广州三联华侨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公司)、广州珠江侨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都公司)、英属处女群岛广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通知上述部门和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233号通知,仅凭“经研究”便将原先作出的穗外经贸业〔1999〕143号《关于撤销我委三个批复文件的通知》(以下简称143号通知)撤销,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被告第一次作出的批准侨都公司成立违反有关法律规定,143号通知作出的撤销侨都公司的决定是正确的。

我公司根据与三联公司的协议参与了广州侨都项目50%的投资,拥有该项目50%的开发权,被告撤销143号通知后,致使我公司的实际投资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更无法从实际投资中受益。

请求撤销被告的233号通知,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我委依职权于1999年发出的143号通知因适用法律有误,为此,又根据《中外合作经营法》第五条及《广州市外商投资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以233号通知予以纠正。

233号通知是发给广州市侨办的,属内部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未侵犯原告的财产权,原告无权提出诉讼。

原告与三联公司的协议属另一法律关系,与233号通知无关。

第三人广州市侨办辩称:我办是侨都公司中方合作者三联公司的主管部门,侨都公司的设立、变更等文件须由我办报送被告审批,233号通知是被告针对我办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原告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珠江侨都项目的合法投资人和股东分别是三联公司、珠江公司和广大公司,原告并不是投资人,也不享有投资权益。

被告作出的233号通知没有侵犯原告财产权。

原告因与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三联公司辩称:被告的233号通知及143号通知均与原告没有行政法律关系,也不存在侵犯原告财产权的问题。

原告1998年12月交付我公司的6000万元,属于我公司与原告的债权债务关系,与233号通知无关。

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珠江公司辩称:143号通知和233号通知均没有指向原告,原告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233号通知在纠正143号通知时,虽然没有列明事实和引用的具体法律,但并不等于该具体行政行为本身缺乏依据。

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侨都公司辩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不是侨都公司的股东,原告与三联公司的投资争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关。

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第三人广大公司辩称: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被告原先作出的撤销侨都公司的143号通知,直接损害了侨都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显然是错误的,予以纠正错误并无不当,原告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驳回原告的请求。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有: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的337号批复、6号批复、9号批复;三联公司、珠江公司和广大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经营珠江侨都房地产合同》及其章程;三联公司与海龙王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市人民政府办理市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2号议案实施方案的决议》;珠江侨都筹委会《会议纪要》;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的143号通知、233号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珠江侨都项目是广州市城市开发的一个重点工程项目,广州市侨办是这个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外经委是负责中外合作经营的行政审批和主管机关。

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珠江侨都工程项目还专门成立了一个筹委会,负责项目工程的有关规划和设计的审定,并对征地和投资等重大问题进行指导和协调。

1997年10月27日,被告广州市外经委作出穗外经贸业〔1997〕337号《关于合作经营广州侨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补充合同、补充章程的批复》(以下简称337号批复),批准香港嘉宇公司和英属处女群岛爱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光公司)于同月1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合作开发经营“珠江侨都”房地产合同之补充合同》及其补充章程,并同意由三联公司与爱光公司共同开发珠江侨都项目。

1998年1月12日,被告广州市外经委又作出穗外经贸业〔1998〕6号《关于提前终止合作经营广州侨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以下简称6号批复),批准三联公司和爱光公司于同月8日签订的《终止合作开发经营珠江侨都房地产合同协议书》,同意提前终止合作经营广州侨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丰公司)的合同、章程,解散该合作公司,并缴回该项目的批准证书。

同月15日,被告广州市外经委再次作出9号批复,同意三联公司、珠江公司和广大公司成立中外合作侨都公司,并批准了上述三公司于同月12日签订的《合作开发经营珠江侨都房地产合同》及其章程,同意其合作侨都公司开发珠江侨都项目,并批准了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和分享利润的比例。

1998年12月28日,参与珠江侨都项目投资的三联公司,与海龙王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海龙王公司作为珠江侨都项目的共同投资者支付6000万元,该款也作为获取整个项目中50%投资开发权益的预付款;三联公司收取该款项后,即按广州市珠江侨都筹建委领导的指示意见,组织各有关方面展开合作谈判,落实海龙王公司在珠江侨都项目中的50%开发权等事宜,保障海龙王公司权益;如合作成立,海龙王公司该预付款可转为对由其参与设立的新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如合作不成立,该款三联公司于一个月内连本带息返还;如三联公司不能如期返还,海龙王公司可要求三联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按每亩50万元人民币作价偿还,即届时三联公司应以120亩土地使用权抵偿海龙王公司出资的6000万元人民币,并负责将该土地使用权办到海龙王公司名下。

该《协议书》签订的第二天,海龙王公司即将人民币6000万元通过银行支付给三联公司。

1998年12月31日,珠江侨都筹委会办公室作出《珠江侨都筹委会会议纪要》,同意海龙王公司与南华西组成一个投资组也参加珠江侨都项目50%的投资,并准备5亿元人民币的资信证明,参加合作谈判。

该纪要明确表示:如果珠江公司退出,海龙王公司与南华西组成的投资组合可适当进资,以维持工程的正常进行。

三联公司可再寻找另一家合作伙伴,以维持多家合作的局面。

希望珠江公司方面继续参加合作,并占有50%的投资权。

1999年7月29日,被告广州市外经委作出143号通知致广州市侨办:鉴于我委于1993年12月30日以穗外经贸业〔1993〕904号文批准三联公司与嘉宇公司合作设立侨丰公司,同意侨丰公司在市规划局〔92〕城地批字第号、第55号文同意使用的654107平方米地块上开发、建设、销售、出租和管理自建的商品房。

鉴于香港法庭于1997年7月16日向嘉宇公司发出清盘令,根据香港法律,嘉宇公司对本公司的产权已无任何处置的权利,所以,由此而延伸的协议、合同均失去了其法律基础。

经研究,撤销我委337号、6号和9号批复。

接文后,请通知缴回珠江侨都公司的批准证书,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注销手续。

珠江侨都项目是我市的重要建设项目,并早已成立筹委会。

去年12月29日的珠江侨都筹委会会议上又明确了若干事项,望三联公司能按市府要求进一步做好各方面工作,保证工程能依法顺利推进。

同年10月25日,被告广州市外经委作出233号通知致广州市侨办,全文是:“我委于1999年7月29日发出穗外经贸业〔1999〕143号文《关于撤销我委三个批复文件的通知》,经研究现予以撤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外经委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外合作经营的审批和主管机关,其作出的233号通知虽然是以内部发文的形式直接发给广州市侨办,并抄送三联公司、珠江公司等有关单位和的,但是,该通知的内容涉及了广州市外经委原先作出的143号通知以及337号、6号和9号批复的法律效力问题,并且还直接涉及到有关相对人对珠江侨都项目的经营权问题,显然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产生了新的行政法律关系。

对于行政关系的有关当事人来说,233号通知应属于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33号通知以及与其有关的143号通知和337号、6号和9号批复,都是广州市外经委依照职权对特定的有关中外合作的成立、变更或者撤销履行的行政审批行为,由此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应该只限于特定的范围,即依照法定的程序直接参与广州市珠江侨都工程项目合作开发的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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