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探析
浅议对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的法律规制
相较于竞价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在股票交易中有利于维护市场稳定,有利于增强市场流动,有利于促进价格发现,有利于推介交易标的。
在做市商制度下,做市商负责向买方和卖方双向提供报价。
建立清晰的法律框架有利于做市商制度的健康发展。
首先,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比交易所市场更为隐蔽,做市商利用信息优势或资金优势侵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有可能出现。
其次,做市商在金融市场中具有专业性的同时一般也具有综合性,经济业务、承销业务、自营业务、直接投资都在其可能业务范围。
最后,做市商一般可以同时为多种不同的金融产品做市。
一、赋予做市商合法地位构建完善的做市商制度首先应在法律上给予其合法存在的保障,关于做市商操作的细节则可在自律组织规则或交易机构规则中体现。
做市商在市场交易中承担了履行约定报价义务,保持交易的连续性等责任,必然需要一个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及时调节库存的高效市场和一整套科学、完善的运作机制。
如果这些条件达不到,做市商制度则难以实施。
必须看到,赋予做市商合法地位的同时,也应建立完善的融资环境和市场机制。
二、对做市商的资格认定和审批根据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并参考国外模式,对做市商的资格认定,可采取由证券业自律性组织进行考核、审批,报证券业监管机构备案的方式。
我国综合类证券公司具有多年证券交易的经验,拥有大批高素质的从业人员,是理想的做市商备选群体,因此可以具有综合类证券公司资格作为最基本的做市商申请条件,另外对做市商资格还应有以下限制:①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做市商协会的三重监管。
②具有充足的资金并维持最低限度的流动资本。
③具有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经营条件、技术系统、内控机制和专业人员。
④具有一定年限的证券业务经验,且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对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制对做市商进行法律规制要体现在对做市商义务和权利的规制上。
(一)义务方面在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中应当明确规定做市商必须履行的职责,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期货市场中的场外交易
期货市场中的场外交易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交易所提供的合约是投资者进行标准化交易的主要手段。
然而,除了交易所提供的标准合约外,期货市场还存在着一个重要的交易形式,即场外交易。
本文将详细介绍期货市场中的场外交易,并探讨其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场外交易的定义场外交易,顾名思义,是指在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
一般而言,由交易所提供的标准合约是期货市场交易的主要形式,交易所会对合约标准化并提供交易撮合和结算服务。
而场外交易则是投资者之间基于标的资产或合约进行直接交易的形式,没有交易所的撮合和监管。
二、场外交易的特点1. 高度灵活性:场外交易的灵活性较强,投资者可以根据双方需求灵活进行协商和交易。
与标准化合约相比,场外交易可以满足特定需求的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和交易策略。
2. 高度私密性:场外交易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参与者之间的交易信息完全私密。
相比于交易所市场,交易不会公开于公众,从而保护交易方的商业机密和交易敏感信息。
3. 定制化交易:场外交易可以根据交易对手的需求进行个性化定制,对于特定需求的投资者来说更为适用。
投资者可以灵活约定交易细节,包括交割方式、期限、品种等,以更好满足自身的投资目标。
4. 高风险与高回报:虽然场外交易有一定的优势,但同时也伴随着较高的交易风险。
场外交易参与者需要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并应具备充分的风险认知和风险控制能力。
三、场外交易与标准化合约的关系场外交易与标准化合约并非对立的关系,而是互为补充。
标准化合约提供了流动性和公开透明的交易机制,便于大规模交易和投资者之间的交易撮合。
而场外交易则提供了更为灵活和个性化的交易机会,尤其适用于对冲、套利和特定需求的投资者。
四、场外交易的风险管理场外交易的风险管理尤为重要,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流程风险等,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场外交易的监管,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问题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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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证 券场 外 交 易市 场 的 监 管 理 念 与 目标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应保 证市场机制充分运行 , 实 现资本市场 资金配置 效率 的最大化 。 。 与证券场 内交 易市 场相 比, 证券场外交易市场 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更加严重, 投资者利益极易受到侵 害, 保护投资者是证券场 外交 易市
我 国证券场外 交易市场监 管 问题之探 讨
黄 勇 , 林 琳
( 1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2 . 湖 北中和信律 师事务所,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1 )
【 摘
要】 保 护投 资者是 证 券 场外 交 易市 场监 管 的首要 目标 。在 明确 证券 场 外 交 易所作 为基 本 监 管主体 的基 础
2 0 1 3年 1 1月
湖北警 官 学院 学报
J o u r n a l of Hu b e i Un i ve r s i t y o f Po l i c e
No v. 2O1 3 No. 11 Se r . No . 1 46
第1 1 期 总第 1 4 6 期
上, 应建立一个 包括证监会、 全 国性和地方性交易所、 行业协会 、 保荐人 、 社会舆论在 内的多元化监管主体模式。 要 完 善 场 外 交 易市场 的 准入 监 管机 制 、 场 外 交 易行 为的监 管机 制 、 场 外 交易 市场 的信 息披 露 的监 管机 制 和场 外 交 易市场
的 法律 责任 追 究机 制
“新三板法规”对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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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利 的统一 , 以增强企业 内部 的团结和凝聚 力, 在 企业中形成一种权 从伦理视 角看,正式 的管理制度 体现 了一定 的制度伦 理性。其根 责分 明、 团结合作 、 相互制 约的机制 , 使各方 的积 极性都能发挥 , 各方 的 本特点是表现 为一种 群体的伦理 ,这种伦理侧重从制度 方面解 决企业 利益 都能得到保护 , 把 效率原则和公平原 则统 一起 来, 这正是现代企业 经营管理活动 中的问题 , 以特 定的群体为道德主 体, 由制度 内一系列分 制度 内在的伦理要 求。 配权利和义务 的道德 原则所构成, 并通过 一系列的政 策、 法 规和条例等 ( 三) 对企业 管理制度 的实践过程与结果所作 的道德评价 制度环节表现 出来。企业 的正式管理制度所体现 的伦理 的基本特点是 由于企业制度 的执 行要经过制度 实施一 管理过程一 管理绩效- - 企业 群体性和强制性 , 而非正式制度在这一方面 的特 征则相 对弱化一些 。 但 绩效 这样 一个过程 , 因此 , 企业管理 制度的实施过程 和结果, 会导致一 是从企业 的管 理实践看 , 正式制度 与非正式制度之 间有相 互转 化的趋 定 的具有 道德意义 的结果,需 要对企业管理制度 的实践过程及效果作 向 。企业正式 管理制度与非正式管理 制度 之间的转化 ,实际上蕴涵着 出道德评价 , 正如丹尼 尔 ・ 贝尔所认 为的, ” 任何社会都免不了对 事物作 其 中利益相 关者在伦理方面 的权衡 。 出是否合适 或理想 的判 断, 也必须依据此标准来评价经济 决策 的结果” 。 ( 二) 企业管理制度通过规 范和引导促进伦理建 设 这种评价是与 企业 管理的绩效及一系列特 定集合变量密切结合在 企业 管理 制度的核心是解 决员工个体与企业群体 的关系 问题 。作 起 的。 在管理过程 的关键要素一 计划、 组织 、 领 导、 控制、 协调 中, 每一 为” 个体” 的员工 都存在利益诉求等方面 的特殊性 , 但是一个企业 的群体 个过程 都与伦理 的影响力密切相关 同时,企 业内外部的两个系统也 又必然有一些共 同的愿望和要求 。因此,以一些 公认 的伦理原则为基 是 相互联结在一起 的,即社会 伦理环境会通过 影响企业管理过程 的诸 础 的企业制度 , 是维持企业存在与发展 的必要 基础, 也是形成能够促进 多要素影 响企业 管理的绩效 。在 实践过程 中,企业管理制度制定 者的 个人和企 业共 同发展 的伦理秩序 的基础。 企业 管理 制度的根本道德性原 则,在各个阶 段都是企业管理制度 伦 理精神 与实践 者的伦理取 向之 间有多大 的差 距? 企业制 度伦理是 否 适 应 了企 业 内外 部环境? 企业 的伦理精 神能否从 根本上促 进企业 的健 制定 的前提和 基础。 比如 ,一定的伦理精神是一 定的企业管理制度得 康、 持续与稳 定发展? 等 等。 以产生 的观念先导 ,是某种制度赖 以产生 的价值 理念。在制度结构 方 面, 每 一种 制度的具体安排都要受 一定的伦理观念的支配 , 制度不过 是 三、 企业 管理中制度与伦理 的相互派生与递进 是结构化 、 程序化 了的伦理精神 。同 就广义 的企业制度而言 , 根据利益相 关者理论 , 企业 的经营 与管理 定伦 理观念 的实体化和具体 化, 制度 的创新则直接源于伦理 观念的变化和伦理精 神的更新。 工 作不应单纯 以股东利益最大化 为归宿 , 而应该 同时考虑 员工、 顾 客、 时, 供 货商、 社 区等 利益相关 团体 因此 , 企业如 何处理与利益相关者 的关 参 考文献: [ 1 ] ( 美] 舒尔茨炜0 度与人的经济价值 的不 断提 高 【 M] ∥( 美】 科 系 问题 , 就 是企业伦理要研 究的全部 问题 。就本文的研 究范围看, 企业 等.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 刘守英, 译. 管理制度需要导 向的主要是如何 处理 企业 内部 ” 管理” 的伦理 , 它主要调 斯 , 三联书店 , 1 9 9 1 : 2 5 3 . 整 的是企业 管理者与员工及 部 门之间 的关 系。在 这一过程 中,企业的 上海 : 【 2 】 祝成生. 制度伦理及其社会意义评析[ J 】 . 社会科学战线 , 2 0 0 4 , ( 2 ) : 2 6 3 . 制度和伦理 虽然 互不统属 , 各自 有 一套规范体系 , 但又 是密切联系的, 【 3 】 王文贵. ” 经济人 ” 、 制度 和制 度伦理探微 【 】 ] . 武 汉大学 学报: 社会 制度与伦 理是相互派生 与递 进的 。 科 学版 , 2 0 0 3 , ( 3 ) : 1 6 1 . ( 一) 正式制度 与非正式制度 的互动 性所体现 的伦理价值 【 4 】 施惠玲 0 度伦理研究述评 [ J ] . 哲学动态 , 2 0 0 0 , ( 1 2 ) : l 1 . 与其
简论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
简论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摘要:当前,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应立足当前国情,完善我国场外交易监管制度:明确场外交易市场的合法地位;构建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监管制度;监管模式一、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2013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奠定了其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其最初由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发展而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建立于2001年,主要是为解决原“两网”挂牌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问题。
后来逐步接纳主板退市的股份转让,形成了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俗称“老三板”。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非上市公司纳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标志着“新三板”的成立。
2012年证监会扩大“新三板”试点范围,新增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使市场运作平台由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有挂牌公司已达212家,总股本达58.19亿股。
但要看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离真正的场外交易市场还有一定的距离。
首先,规模较小,挂牌企业素质参差不齐。
随着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的加入以及试点范围的扩大,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模增大,但要扩展到全国范围的高新区企业尚待有关部门批准,目前开展业务范围有限。
同时,原系统接纳了原两网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其中部分挂牌公司资质较差,其直接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导致系统内有相当部分挂牌企业素质参差不齐,有待加强整顿。
其次,该系统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几乎不受《证券法》制约,监管缺位现象严重,导致一些过度投机迹象的存在。
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大多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是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场外交易市场的多种功能。
产权交易市场主要以未上市国有独资、控股、持股公司产权、股权挂牌转让为主,部分机构进行未上市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托管及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以及网络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及法律规范的历程
浅析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及法律规范的历程基金项目:本文为华东政法大学2012年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hz-s2012056)“推进我国场外市场发展的法制构建--以新三板扩容与产权市场整合为背景”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摘要: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主要有三类,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产权交易市场和券商柜台交易市场。
在资本市场发展二十多年期间,各有其不同的发展轨迹,从三种形式的发展历程中探寻法律规范的监管机制,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场外市场的法制构建。
关键词:场外市场;法律规范;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产权市场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法律规范历程(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在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方面,证券业协会先后制定了二十多项管理办法和业务规则,所以实质上是以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主导。
2001年6月1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颁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实施办法》,杭州大自然和长白股份开始进行代办转让,标志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正式启动。
两者都采取集合竞价交易制度。
随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又接连出台了《关于改进代办股份工作的通知》和《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规定,以此来活跃市场和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2006年1月,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配套规则、相关协议文本,使中关村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其股票转让采取协商配对的方式进行交易。
012年8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新三板,首批试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扩大到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和天津滨海三大高新区。
虽然证券业协会在事实上承担着管理的功能,但对在系统内进行股份转让的公司是否有监管的权力并不明确。
根据《证券法》第7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只有作为法定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才有权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组织形式选择及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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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财 产权加 以设 置 的,这是 商号权 别与 般 民辔 主体 姓名权 的 最显 著特征 。姓 名权 足一种 人格 权 , 人格 权最 突 出的特 点足不 而 得用金 钱商 按评估 其价 值 ,不得转 让 。商 号权 不符 合 人格权最 基 本最 突 出的属性 ,所 以不能 认为其 实一 种人 格权 。至 r双重 属性 这种说法 , 者 认为是一 种妥协 的说法 , 不能够 很好 的突 出商号 笔 它 权 的实质和特 点 ,容易 使 人们对 商号权 的理 解变得 模棱 两可 。 因 此. 笔者 支持 商 号权 是一 种 产权 这 一说法 。 四、 法律 制度 的构建 设 想 由于我 国 尚未建 赢 完善 的商 弓制度 , 商 号的定义 小明确 , 对 相 关法律 规定极 其零 散 , 乏 可操 作忭 , 缺 造成我 剐 目 商号权 纠纷 难 前 以解 决的尴尬局 面 , 丰要表 现为 以 1各种冲 突: 权 与商 号权 的 商 冲突 、 商号权 与商 标权 的冲突 、 号权 与域名 权 的冲突等 。现实 小 商 订很 多典型 案例如 冠生 园棠 、 张小 泉案等 , 此不做 详细 剜述 , 在 仪 从理论 E 一下 完善制 度 的设想 谈
பைடு நூலகம்
场外 交 易市场模 式 比较及 我 国应采 取 的模 式 ( ) 外 交易 市场组 织模 式的制度 设 计 出发点 一 场 长期 以来 中国的场 外交 易市 场主要 南各个政府 部 门 办 ,市 场 定位 明确, 分 合 , 缺乏统 一 则且 结构 层次 一, 有 规 还 待进 ‘ 步规范 。1笔者认 为应 当基 于以下二个 核心 点 ;发进行 考 【] . { _ j 虑并 以此 为基 础构 建相应 的 制度舰 范 , 、 1 市场 组织 形式及 相应 的 制 度 设计是否 有利 丁促进 券 f场 交易 的便捷 和效 率 2 足 否有 利 n 、 于维护所 涉及 的参 与主 体之 闯利益 的平 衡 与保障 。 、 否有利 于 3是 保 证风 险的摔 制与 监管 。 ( ) 二 典型 场外 交 易市场组 织模 式概 述 美 国的场 外交 易市场 体系 从 高到底依 次 为N D Q市场 、 AS A 电 f公 告市场 ( c B 、 红单 市场 、 三、 市场 以及 各地 方性场 OT B )粉 第 外 交易 市场组 成 。 2N D Q 市场 在 1 7 年 启动之 时把 5 0多 【 AS A ] 91 0 个做 商的交 易终端 和数 据 中心连接 起 来,形成统 一场 外 交易 数 据 交换 网络 , 为伞 性 高端场 外交 易市 场 。 T B 成 O C B市场 是根据 S C于 {9 E 90年颁 布 的《 低价股 票 改革法 案》 的规 定 , 由NA D为那 S 些 到不 到存 N S A 股票 市场 上市 标准 的其 他柜 台交易 股票 升 A D Q 设 的 电子报 价 系统 。 红 单市场 作 为 【美 围 国家 报价 局 ( O ) 粉 f { N B 设 立 的最早 的美 国统一场 外交 易市 场 , 阶段 主要 为从 N S A 现 A D Q或 O C B 市场退 } 的证 券进 行报 价与 O C B 市场共 同构成 了 TB _ } { TB 覆
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立法现状及监管制度研究
本文 中的场外交易市场谓指我 国大陆除上海 、 圳证券交 深 易所 以外的各种证券市场的总称 。
( 在摸索 中前行的我 国证券场外 交易市场 建设 一) 自 19 99年上半年 , 曾经在我 国证券市 场起 步中扮演 了重要 角色 的柜 台交 易市场 ( 型 的场 外 交易 市 场—— 典
主, 对容量 巨大的场 外市场的立法基本上处于“ 空白” 态, 状 这不符 合党 的十六届三 中全会通 过的《 完善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 干问题 的决定》 中关于建立多层次资本 市场体 系的精神 , 不利于我 国证 券市场的健康 且
发展 , 因此进 行证 券 场 外 市 场 立 法 的理 论 探 索 , 我 国证 券 场 外 市场 不 至 于 长 期 游 离 于 我 国 证 券 法 制 之 外 是 使
多层次资本市场 , 又能有 效控 制风险 , 是伴 随 中国资本市 场转型的重大命题 。而这一命题 的完成 , 资本市场转 型的 成功实现 , 始终无法离开为战略转型提供基本在 我 国证 券场 外交 易市
场 的立法和监管制 度上 ,0 5 证券 法》 3 20 《 第 9条虽然 没有
20 0 8年 l 2月
高等函授 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笔者注) 出历史舞台后 。20 退 03年 1 0月 1 4日, 中共中央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 过 《 善社 会 主义市 场经济体 制若干 完
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 《 ( 决定》 中明确提 出建立 多层次 )
资本市场体系 的 目标 。《 决定 》 我 国重启 、 为 建设 场外 交 易市场奠 定 了政 策基 础 。以股 票 市 场为 例 , 实 , 在 其 早 20 年 6月 2 01 9日, 国证 券 业 协 会 经证 监 会批 准发 布 中 《 证券公 司代办 股份 转让 服务业 务试 点办 法》 为解决 原 ,
对我国场外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现状的分析
对我国场外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现状的分析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三板”市场现状的分析,分析了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功能缺陷,并提出对策。
我国场外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关键,是要解决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流通与交易问题,而其核心却是要建立规范有序、公正透明的场外交易市场,并促进场外交易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对接。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产权交易;证券市场一、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现状我国目前的场外交易市场从广义来看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中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其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原代办转让系统俗称“老三板”,主要是“两网”和“退市”企业的报价系统。
从发展趋势来看,境内股票市场将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五个层次组成。
其中,前三个层次安排在交易所市场,后两个层次安排在场外交易市场;第二层次是在地方各级产权交易中心。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目前的“三板市场”,它起源于2001年,当时,为解决STAQ和NET“两网”系统历史遗留问题公司的股份流通问题而设,从2002年开始,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也通过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目前代办系统依托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系统运行,由证券公司代理买卖挂牌公司股份,目前是264家。
除了承接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和退市公司,三板市场一直也在谋求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2006年1月16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也称之为“新三板”,“新三板”试点企业初具规模,总体运行平稳,秩序良好,吸引了一批优质的高科技、高成长企业参与试点。
目前,全国性场外市场(下称“新三板”)2013年将着力于进一步扩大试点。
目前,可以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仅限于北京、天津、上海和武汉四地的国家级科技园区,业界希望一方面更多城市能够加入试点,另一方面挂牌企业不再局限于园区,此外,为进一步扩大试点规模准备了充足的后备企业资源。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问题研究
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问题研究作者:刘东兴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29期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场外交易市场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场内交易的健康发展、中小企业的融资等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就目前我国经济环境来看场外交易市场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这些问题探析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模式,以期场外交易市场能更好满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场外市场概况场外交易市场(over the Counter—OTC)没有一个标准化的定义,泛指一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市场。
具体来说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为满足特定融资主体的融资需求和投资主体的流动性需要,而根据一定的制度安排进行的证券发行与证券买卖活动的所有证券交易市场的通称。
在我国交易所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场外交易市场发展迅速,为促进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解决法人股流通的问题,先后在北京开办了STAQ系统和NET系统,即所谓的“两网”。
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缺少国家统一领导与协调,再加上当时监督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在交易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交易量连续下跌,交易极为清淡,法人股转让的功能逐渐丧失,最终于1999年9月停止进行交易。
为解决原两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2001年6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试点办法》,代办股份转让工作正式启动。
为解决退市公司股份的转让问题,2002年8月29日起,将退市公司纳入了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
由于在交易时间和交易手段上的限制比较严格,投资者的交易相对于主板市场交易而言极不不便,导致该系统的交易极为清淡,市场的流动性严重不足;还有只可以退板,缺乏升板机制,所以,当时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与真正意义上的三板市场还有一定的差距。
2006年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正式发了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
论我国证券场外交易法律控制的建构
为规范等 。
( )场 外 交 易形 式 单 一 三
目前 ,我 国的场外交易仅限于柜 台交
易 的 形 式 。交 易 证 券 种 类 较 少 , 目前 只 有
都 是 由会 员性 机 构 的证 券 业 协 会 或 证 券 交
易 法 律 控 制现 状 评 析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相 应 的 建 构 思 路 , 包括 完善 我 国证 券 场 外 交 易 法 律 控 制 的 运 行 机 制 、 完 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以及 完 善 适 度 监 管 法 律
证券种类繁多 , 并且在场外交易市场 中, 债 券场外交易市场与股票场外交易市场都发
挥着重大作用。
证券交育步的 场 随的。 本 易而外 证阐证产 券述券交 场的证生 文是逐生 市 伴场易 外发券 及 所的 产
( v rte c u tr 简称 OT , o e —h — o ne , C)简言之 , 是 指在 证券 交易所 以外进行 的证券交 易活
证市场秩序 。
直接管理证券市场 ,政府就无需直接介入
证 券 管 理 的 日常 事 务 ,从 而 使 政 府 超 脱 于 证 券 业 务 ,便 于 其 行 使 最 终 的 裁 判 权 ,提
未形成真正的对场外交易市场进行法律控 制的相关理论体系。基于此 ,笔者对证券 场外交易法律 控制的建 构进 行探讨 ,以期
法或证券交易法都 明确肯定 了场外交 易作 为证券 交易形式 的合法性 。笔者认 为 , 应 制定管理场外交易市场的行政法规或政府
动 。我 国 的证 券 市 场 ,从 产 生 发 展 的历 史 看 ,完 全 属 于 政 府 推 动 型 市 场 ,是 从 计 划 经 济 向市 场 经 济 转 轨 过 程 中引 进 西 方 发 达 国家 的证 券 规 则 体 系 ,在 政 府 的 强 力 推 动 下 建 立 起 来 的 。 从 严 格 意 义 上 说 ,我 国 尚
论场外交易的法治路向
资本 市场 的 建设 扫 清 了法 律 障 碍 , 但 明确 了认 定 标 准 ,
即 必 须 经 过 国 务 院 的 批 准 。所 谓 国务 院 “ 批 准” ,按
照 行 政 法 理 ,其 法 律 性 质 为行 政 许 可 ,因 为 行 政 许 町 的设 定 就 是 法 律 规 范 的一 般 禁 止 ,而 行 政 许 可 的实 施 就 是 对 是 否 可 以解 除 一 般 禁 止 依 法 作 出判 断 的 过 程 , 其 目的是 对 符 合 条 件 和 具 备 资 格 的特 定 对 象 解 禁 ( 姜
就 属 于 公 开 发 行 范 畴 的公 众 公 司 ,符 合 这 一 条 件 的 非
市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被 称 为 非 上 市 公 众公 司 ;除 此 之 外 的 非 上 市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即非 公 众 股 份 有 限公 司②属 于 英 美 法 系 中 的 封 闭 公 司 ,股 东 人 数 均 在 2 0 0人 之 下 ,
明 安 ,2 0 1 1 ) 。 由 于 公 众 公 司股 权 交 易 民 众 关 注 度 高 、
该 类 公 司与 《 公 司法 》中发 起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公 司基
本 相 对 应 。相 应 地 ,场 外 交 易 分 为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的
股 票 交 易 和 非 公 众 股 份有 限公 司 的股 票交 易 。2 0 0 5年
方 式 进 行 股 票 买 卖 的行 为 。
行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周 友 苏 ,2 0 0 7) 。 这 意 味 着 ,场 外 交 易 的客 体 是 指 具 备 证 券 形 态 的 股 权 , 即非 上 市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的股 票 ,不包 括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股 权 。 根 据 《证 券 法 》第 1 0条 股 票 公 开 发 行 的 规 定 ,
完善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体系的法律思考
免发行 ) 发行的股票能否在场外市场中交易也还是没有任何明 确的法律依据. ( 三 ) 场外市场的法律定位不明, 直接影响到市场发展的广 度和深度. 从国际经验来看, 成熟的场外市场, 其入市门槛低, 挂牌程 序简便, 涵盖了几乎所有的股份制企业, 因而具有了无限广阔的 发展空间.而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对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定位模 糊, 2 0 0 1 年我国设立 "旧三板" 的初衷却又仅仅是为了解决原两 个法人股场外交易系统 (NE T 和 STA Q 市场 ) 遗留股份和沪深 主板退市公司股票的转让问题, 其定位实际是场内市场的 "善后 市场" , 不仅居于场内市场的附属地位, 而且从发展阶段上讲也 仅是权宜之计.2 0 0 6 年设立的 "新三板" , 则仅针对北京中关村 科技园区的股份制企业, 本质上还是一个小小的区域性市场. 更 重要的是, 在企业的挂牌条件和程序上, 我国还设置了较高的入 市门槛和严格的审批程序. 这种割裂的市场发展模式, 过高的证 券准入门槛, 不仅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排斥在市场之外, 而且还 作茧自缚地限制了自身的发展广度和深度. ( 四 ) 相关具体的法律配套措施不完善, 阻碍了市场效率的 提高. 场外市场上交易的证券, 一般以中小企业为主, 准入门槛 低, 数量庞大, 质量参差不齐, 且交易分散, 证券的流动性较差. 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性, 保护投资者利益, 提高场外交易证券的 安全性和流动性,各国一般都对场外交易市场采用双向报价的 做市商制度作为基本的交易制度, 来增加市场的流动性; 通过对 做市商的监管, 来保证市场安全性. 与国际上场外交易市场中通行的做市商制度不同, 我国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 实行 "主办券商" 制度.首先, 在证券商的市场 准入门槛方面. 一般而言, 场外交易市场业务利润较场内交易所 市场要低,因此成熟证券市场国家都规定了较低的市场准入标 准, 以鼓励更多中小券商参与其中充当场外市场的做市商. 我国 则与之相反, 对证券商参与场外市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如 要获得主办券商的资格, 需要不低于 8 亿元的净资产, 有2 0家 以上布局合理的营业部等.这些条件竟比参与场内交易所交易 的要求还要高许多, 不符合场外市场发展的规律, 也严重挫伤了 证券商参与场外市场建设的积极性. 其次, 与国际上做市商交易制度根本不同的是, 我国规定 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代办公司的股份. 换句话说, 主办券商或代 办券商不能对其主办的证券进行做市和双向报价,只能起到开 户和隔离投资者的作用. 在具体的交易制度上, 两个系统又分别 执行不同的交易模式, "旧三板"实行以集合竞价的方式配对撮
探析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运作模式
外交易市场 位于金字塔 的最底层 是 整个 多层 次资本市场 的基 上是一个 由众多做市 商构成 的全 国联 网的股票电子报价系统 , 投
石 。为 了提 高全 社 会 资 金 和 资源 的配 置 效 率 ,建 立 和 完善 场 外 交 资者根据这个报价系统提 供的报价信息 , 向做市商提交交易订单 , 易 市 场 是 建 立 和 完 善 我 国 多层 次 资本 市 场 的重 要 环 节 。 市 场 的 高 门槛 . 中小 企 业 很难 获得 上 市 , 资 需 求很 难 得 到 满足 。 融 做市 商与 投 资 者 作 为 交 易对 手 完 成订 单 交易 。随 着我 国 资本 市 场
姿 本 运
探析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逞作模式
I I !刘
[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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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理工 大学
要 ]在 当前 流 动 性 过 剩和 紧缩 贷 币政 策的 背景 下 ,投 资者 和 企 业 的投 融资 需 求 日益 高 涨 。 除现 有 的主 板 市 场 外 , 场外 交 易
市场 是 保 证我 国 资 本 市场 可持 续 发展 的必 由之 路 。 本 文从 分析 我 国场 外 交 易市 场 的功 能 定位 ,并 在 此 基 础上 对我 国场 外 交易 市场 的
市场的人市条件时 经监管部 门核准后可 以进入场内交易市场进 由 于 企 业 上市 门槛 低 、交 易 分 散 ,做 市 商 报 价 等 特 点 使 得 场 外 行挂牌 交易。反之 , 当场 内交 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不满足上市条件 市 场 的 运 作 风 险 更 加 突 出 。 为 确 保 场 外 交 易 市 场 高 效 安 全 运
1场外交易市场拓宽了中/ 企业的融资渠道 。由于我 国主板 的完善 , j 、 场外 交易市场将呈现多种交 易制度并存的局面 。 3信 息披露 。信息透 明度是证券市场的生存和发展 的基础 。 场外交易市场适 当降低了中/ 企业进人资本市场的融资门槛 可 为提 高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透 明度 我们要建立一个专供场外市 j 、 以让更多不同规模 、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获得 场挂牌企业和做市商进行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这个专 门的网站 发展资金 ,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 资渠道 有利于扩大直接融资比 可供 各 类 交 易 者 查 阅相 关 信 息 。挂 牌 企 业 要 建 立 完善 而 适 当 的公
论我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建构
熟 经 过 了曲 折 的发 展 过 程 。本 文 对 证 券 场 外 交 易市 场 三 个 主 要 发 展 进 程 进 行 了 回顾 , 析 指 出 我 国证 券 场 外 交 易 分
市场具有融 资主 体特殊 、 资主体 以法人 为主 、 息透 明度差 的特 征 , 投 信 并进 一步解 读场 外交 易市场 的三 大主要风 险, 即流动性风险 、 道德风险 、 定价风险 , 最后提 出我 国证券场 外交易市场 法律制度 建构 的初 步设想 。
证 券场外 交 易 市 场 , 称 柜 台 交易 或 店 头 交 易 又 市 场 , 指在 场 内交 易市 场 ( 券 交易 所 ) 是 证 以外 交 易 证 券 的合 法 场 所 。 外 交 易市 场 主要 是 帮 助 处 于 场 初 创阶段 中后 期 和成 长 阶段初 期 的 中小 企业解 决 资 本 金筹集 、 资产 价 值 ( 括无 形 资产 ) 价 、 险 分 包 评 风 散 和风 险投 资 的股 权 交 易等 问题 。l 券 场外 交 易 证 市 场是 我 国多 层 次 资 本 市 场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见
s c r is ma k to U o n r a o et r u h a tr ol p o e s r m mb ot t r y h sp p rf sl e i w ed v l p n e u i e r e fO rc u t h s g n h o g t t r c s o e r ma u i .T i a e r t r ve st e e o me t t y ou s f y o t i y h p o e so eOTC s c r i sma k t n y e h re f au e n Chn  ̄s se o e O C s c r is ma k t h p c a f i — rc s f h t e u t r e ,a a z st e t e e t r s i i a y tm f h T e u t r e :t e s e i o n f i e l h t i e l ma i n n ig,t e c r o ae o i n e tr ,a d p o rn p r n y o f r t n h n i a ay e u t e h i k o e O C s c r is a cn h o p r t fman iv sos n o rta s ae c f n omai .T e tn lz s f r rt e rs ft T e u i e i o h h t ma k t h i u d t ik,mo a s n rcn s .F n l r e ,t e l i i r q y s rlr k a d p ig r k i i i ial y,i p o i e h rl n r h u h s o h e a y tm o s u t n o t r vd s t e p ei a y t o g t ft e lg s se c n t ci f mi l r o
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关键词 : 金融衍 生品 ; 生品交 易; 险 ; 衍 风 法律规 制
我 国 场 外 金 融衍 生 品 交 易 的 发 展 历 程
随着 经济全球化 趋势 的 日 加强 , 益 金融 资本大 量参与衍 生 品 交易 , 融市场逐 渐成为 国际经 济竞争 的新 领域 。 自 在改 革开 金 从
放 以来 , 中国 的经济建 设 取得 了巨大 的成 就 , 是 与此形 成 鲜 明 但 对 比的是 , 国金融衍 生 品市场 并不 是十 分发 达 , 多境 外 机构 中 许 在此种情 形之下 争相开办 中国概念 的金融衍 生品 。 在境外 交易 的 中 国概念类 金融 衍生 品种 类主要 是外 汇类 衍生 品 和股 指期 货类
一
、
自从 改革 开放 之后 , 国的经 济发展 迅速 , 我 市场 经济 体系 得
以初步建 立 , 础金融 市场 初具规 模 。1 8 基 9 2年 , 中国银行 开始 代 客 进行 外汇期 货 、 期权 、 互换 等业 务 , 其 中包括 了远 期交 易 , 这 这 应 该是 中国最早 的场 外金融 衍生品交 易。 9 8年 , 国务 院批 准 , 18 经 国家外汇 管理局发 布了《 金融 机构代 客户 办理 即期和远 期外汇 买 卖 管理 规定 》为我 国金 融机 构进 行外 汇买卖 给予 了法 规上 的肯 定, 这就为合 法开展 金融衍生 品交易打 开了一道 大门 。 目前 , 国的人 民币 外汇 衍生 品主要 有 : 民币远 期结 售 汇 我 人 交 易 、 民币远期 外汇 交易 、 民币与 外币 的互换 交 易等交 易 品 人 人
论规范我国证券场外交易
论规范我国证券场外交易摘要:通常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环境的指标。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较晚,较之欧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
早期,我国证券市场鱼龙混杂,操作极不规范,在证券业、证券交易方面,我国法律留有很大空白,许多人为了巨大的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给我国刚刚起步不久的证券市场造成不小冲击(如327国债事件)。
《证券法》的出台,无疑是我国法制的进步,但是,在这短短十多年中,我国证券业飞速发展,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现有的证券法律法规在调整现有证券业法律关系时,显得漏洞百出。
虽然,证券场外交易相对于正式的场内交易发展一样迅猛,但是法律法规对其的规制却远不如场内交易,许多学者都建议对《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增加诸如规范场外交易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证券法;场外交易;证券市场一、证券场外交易的产生证券上市提高了证券的流通性和兑现性,解决了发行人追求资金的长期稳定性和投资人希望证券的及时获利性的矛盾,也能为短期资金加入长期证券投资提供了可能,从而增加了对投资人的吸引力,扩大了上市公司筹资的来源,但是证券上市需要满足的条件也很苛刻。
《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此外,《证券法》第49条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而那些先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在上市公司退市以后如何进行证券交易,也成为了一个问题,对此,场外交易的出现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途径。
二、场外交易的特点场外交易的特点可以简单概括为以下几点:1.场外交易可以为未上市的、特别是规模小知名度低的未上市证券流通提供方便;既能使活跃证券流通,也能使冷门证券流通。
简论场外交易制度的法律完善
。高校讲坛 O
S IN E&T C N OG N O MATO CE C E H OL YIF R IN
20 0 8年
第 2 期 9
简论场外交易制度的法律完善
薛 铨 ( 南 财经大 学 法学 院 云南 云
【 摘
昆明
60 2 ) 5 2 1
要】 综现世界各 国和地 区的证券 市场我们不难发现 , 都具有 多层 次的市场体 系和 多种交易制度, 中国在加入 WTO之 后 , 与世界各主
在 研 究 了 世 界 各 国发 达 证 券 市 场 和 新 兴 的 证 券 市 场 发 展 可 以 得 所 发 展 成 创 业 板 市 场 , 再 增 加 其 他 场 外 交 易 场所 。 学 者认 为 , 不 有 未来 证 深 含 ; 出结 论 : 些 证 券 市 场 都 建 立 有 多 元 、 层 次 的 市 场 体 系 。以最 发 达 的 的场 外 交 易 市 场 应 为 “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 沪 主 板 、 中小 企 业 板 ) 场 这 多
要证 券 市 场接 轨 只是 时 间 I题 , 国 目前 单 一 证 券 场 内交 易 市场 和 单 一 的 竞 价 交 易制 度 已不 能 满 足 市场 多 种投 资 主 体 的 需 求 , 展 多重 性 证 '  ̄ - I 中 发 券 市 场 与 多 种 交 易 制度 具 有 内在 与 外在 的条 件 , 中央 政 府 对 建 立 发 展 多层 次 证 券 市场 体 系 已有 共 识 , 修 订 的 《 新 证券 法 》 为 建 立 证 券 场 外 交 易 , 市 场从 法律 上 扫 清 了 障碍 , 究如 何 建 立我 国证 券 场 外 交 易制 度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研
构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亟待解决问题及其路径探讨
景 的中小企业、 高科技企业的孵化器 。目前 的这种机 制不利于
2 .协商 交易和集合竞价交 易的制度不合理 。现阶段在我 公司的发展 , 限制 企业在不 同层 次的资本 市场间有序 、 良性流
国场外 交易市场 进行 的交 易主要采用 协商交 易和集合竞 价交 动 , 降低了场外交易市场的流动性 。
3 .行政色彩 浓厚 , 管理效 率低下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 是 系 。然而 ,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却 由于 N ET和 S A T Q系统及当 在政府主导下发展起来的, 政府过 多对场外交 易市场的价格 形
时分布全 国的 2 证券 交易中心、近百家产权交易 中心被 一 成、 7个 交易条件 等进 行干预 或控 制 , 严重 降低市 场配 置资源 的效 刀切关 闭, 至今 没有 完全 建立 。 0 1 20 年后, 国有限度放开场 外 率, 我 市场 的功能得不到正常发挥 。 , 交 易市场 , 该市场 得到缓步发展 。 0 1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正 2 0 年,
易所外 的所 有证券交 易场所 ,包括各种报 价系统和 清算系 统 活跃的情况下 , 导致投 资者等待 匹配 的交易对手 的时 间大 大 将 等 。在 成熟的资本市场体系 中, 场外交易市场是多层次 资本 市 延长, 降低交易成功的几率 。 场 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 , 是在主板市场成立前就存在 的完整 体
二 是中关村科 技 园区非上市股 份有 限公司股份报价 转让试 点 不利于促进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从投 资者角度上 , 机构投 资
的挂牌公司 。 代办股份转让 系统对 资本市场和经济的发展起 到 者能否稳定市场的 问题一直广受争议, 国的机构 投资者是否 我
一
定积极作用 , 但该 系统仍存 在着规模小、 流动性差 、 投资者数 具有理性投资行为经常受到质疑, 其甚至 为了追求 短期的高额 缺乏经验和 自主判 断能力, 资行为 总体不够理 性, 投 决策时容
中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
中国证券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自20世纪90年代中国证券交易市场建立以来, 场外交易市场便以柜台交易的形式存在, 甚至成为当时主要的交易模式, 经过30多年的发展, 场外交易市场历经曲折, 从限制到放宽, 配套的政策和法规正在逐渐建立。
目前中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第二部分为全国300多家产权交易市场, 第三部分为各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20世纪90年代初期, 为了配合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 中国以政府为主导, 参考美国的场外市场交易模式设立了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 系统)和全国电子交易系统(NET系统), 但随着亚洲经济危机的爆发, 政府又以行政命令强制关闭STAQ系统和NET系统, 这一措施虽然对中国尚处于萌芽阶段的证券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 但从那时起企业市场融资渠道只剩下上交所和深交所一条, 实力不足的中小微企业只能望洋兴叹。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代办股份转让(即“老三板”)系统浮出水面, XX年,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使得老三板可以接受STAQ 系统和NET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进入转让。
XX年, 老三板业务扩展到高新企业。
随后中关村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在老三板的基础上正式启动。
XX年12月,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49号, 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全国性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落定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XX年5月19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交易和登记结算系统(简称“新交易结算系统”)正式上线, 挂牌公司股票的协议转让、两网及退市公司股票的集合竞价转让等功能得以实现。
7月3日, 新三板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的公告, 决定在8月份引入做市商制度, 逐步改变目前新三板市场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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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探析摘要:多层次的交易市场包括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由于观念和制度等方面的影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发展滞后,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应当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建立场外交易市场。
关键词:场外交易市场做市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一、场外交易市场的概念和必要性(一)场外交易市场的概念多层次的市场交易分为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在我国随着创业板的推出以及主板市场的发展使得证券交易市场这座金字塔的塔顶以及塔身部分以及趋于完善,但是作为证券交易市场根基的场外交易市场仍然方兴未艾。
场外交易市场这一名词由来已久,早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即场内交易市场出现。
综合各学者的研究以及场外交易市场的特征,笔者对场外交易市场定义如下:场外交易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证券投资者直接与证券做市商议价交易的证券市场。
(二)我国构建场外交易市场的必要性金融危机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也受到了不小的冲击,大量的中小企业纷纷破产倒闭,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中小企业缺少资金来源,无力支持企业的后续发展。
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在我国已经具备了建立的市场基础,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对于改变我国单一扁平的市场交易体系,建立多层次立体的市场交易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势在必行。
1、场外交易市场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宽广的融资渠道。
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的资金称为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指通过证券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来获得资金。
现在在我国80%以上的企业采用的都是间接融资的方式,而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以后很多中小企业出现了资金难的状况,主要有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企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门槛太高,中小企业很难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获得资金。
2、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有很严格的审核标准,中小企业的规模太小,抵抗风险的能力较低,因此商业银行更愿意将资金借给那些大型的国有企业。
3、我国的国家性质以及政策倾斜。
我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的财政政策一般都向国有企业倾斜,造成了国有企业资金过剩,而中小企业无钱可用的局面。
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制度,这样才能彻底解决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
2、场外交易市场制度能够完善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的缺陷。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缺乏一个有效而且广泛的信息提供平台,融资方因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市场的上市标准太高,而被排除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不能有效的发布资金需求的信息。
而投资者因无法获得企业的资金信息,只能将钱投向少数的上市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泡沫,同时满足不了一些风险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美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分为三个层次,这样就可以多层次满足各方需求,为融资者和投资者提供了一个立体全方位的资金信息平台。
现代场外交易市场主要采取的是电子信息平台,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并且减少了交易成本。
而做市商制度作为场外交易市场的核心制度,做市商作为交易的组织者和直接参与者,利用做市商的规模效应来传播交易信息,大大缓解了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情况。
3、场外交易市场制度有利于完善证券业主体的市场退出制度。
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原则,证券公司的的退市会引起证券市场的震荡,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所以畅通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通道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美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为例,从NASDAQ市场摘牌退市的公司就会根据情况退到OTCBB 市场或者粉红单市场,有很完整的一套退市细则,具有很高的效率。
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都将建立退市制度作为证券市场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
现在当务之急应当建立场外交易市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细化退市程序,增强规则的可操作性,使之与市场准入机制相匹配,从而确保上市公司的整体力量,发挥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二、我国场外市场交易制度现存的缺陷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可谓曲折回环,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从早期的和场内交易市场制度并存发展到中期98年《证券法》禁止发展,再到现今的05年《证券法》保留发展。
纵观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制度这三个发展阶段,以及同发达国家的场外交易市场制度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一)规定的不明确,有些制度的规定尚有缺位。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长期存在的“求稳”思想,导致了我国的法律对场外交易市场制度持排斥的态度,这对于完善多层次的交易市场制度时很不利的。
一方面,根据05《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只是对场外交易市场制度作出了模糊的规定,为场外交易市场制度保留了法律空间。
作为调整场外交易市场制度最主要的法律,我国《证券法》没有对场外交易市场制度的地位、性质和功能作出明确的定位。
“占金融市场总交易量的80%左右的场外交易市场会游离于证券法监管之外是很难想象的”。
另一方面,我国对场外交易市场具体制度的规制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法规,甚至连行政法规和规章也是出于空白状态。
这样就我国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埋下了很大的金融隐患,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
(二)市场准入的门槛较高没有引入做市商制度作为交易的主要制度,同时也没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般来说场外交易市场的主体都是没有达到上市标准的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其入市的门槛也相应的较低。
做市商制度有利于增强市场的流动性,维护证券价格的稳定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都是做市商制度作为交易的主要制度。
我国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采取的是“主办券商”制度,对证券商参与场外市场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甚至比场内交易更加的严格和苛刻。
这就削弱了证券商的积极性,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三)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制度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1、我国对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主体主要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据的主要是政府的行政命令和政策。
政府的监管模式大大滞后于证券业交易市场,不符合市场监管的低成本和市场化的要求。
2、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较弱,主要是根据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来管理,没有发挥出其应当具有的职能和作用。
3、我国的证券业发行采取的是核准制,这对于我国场外交易市场来说是不合时宜的。
核准制的时间较长,主要依靠的是核准机关的主观判断。
这一过程要耗费的时间和成本都较高,不利于我国交易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构建为了发展我国的多层次交易市场,建立场外交易市场制度不可避免。
针对我国现在场外交易市场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笔者对构建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的构建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
(一)完善我国有关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
1、应当明确赋予场外交易市场合法地位,可以在《证券法》第39条增加场外交易市场,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证券场外交易场所转让。
把场场外交易都合法,使其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这样更加容易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多层次市场体系的建立。
2、具体的做法应当是首先在《证券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对场外交易市场具体制度做出规定,这一规定时原则性和概括性的。
其次通过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章程等对场外交易市场的制度做详细的规定。
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的立法实际,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由中国证监制定专门或有法律授权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规章,或由其起草并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予以颁布,对场外交易市场的一系列制度进行规定。
(二)引入做市商交易制度,建立低门槛,多层次的市场交易体系。
第一,从发达国家的做法上来看,在场外交易制度上普遍采用的是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是证券发行到交易过程的不同阶段充当了保荐人,承销商以及交易者的不同角色,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做市商制度具有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提高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同时还有利于保证证券价格的稳定,首先做市商会及时处理大额指令,减缓对价格变化的影响;其次,在买卖出现不均衡时,做市商通过减少或增加其证券存量,可缓和价格的波动。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所以做市商制度是中国未来证券业的必然选择,也会是场外交易市场主导的交易制度。
第二,市场主体的状况关系到市场的交易安全,而准入制度是筛选市场主体的准则,所以说准入制度也可以称为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第一道防线。
根据我国现实的市场状况,我们应当建立一个低门槛,多层次的市场交易体系。
场外交易市场的主体是未能成功上市或者达不到上市标准的中小企业,在保证企业质量的情况下,对这类市场准入的门槛就要尽可能的放低,扩大这一市场主体的规模。
对上市企业的规模和盈利状况没有限制,只要有合格的做市商予以推荐,定期公开企业的信息即可。
(三)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标准应当比场内交易市场更加严格。
我国没有建立起一套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造成了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为了保证场外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加强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1、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企业的风险性和成长空间信息进行披露,由于场外交易市场的主体是中小企业,所以风险性比场内交易市场的企业要高,对企业的生产,交易和技术情况进行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分析企业的风险大小和企业的成长潜力,针对企业的状况进行合理的投资。
2、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方式。
建立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的网络平台,又做市商在平台上提供交易信息,这样可以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同时在报纸和杂志上进行信息披露,作为网络信息平台的补充。
参考文献:[1]马达《美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和启示》(金融教学与研究)2008. 2[2]张育军《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证券时报)2003.8[3]曹波等《产权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分析》(科技与管理)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