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贷款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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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贷款统计制度

房地产贷款统计制度

房地产贷款统计制度

房地产贷款统计制度

一、贷款申请与审批

1.借款人需向银行提交房地产贷款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

收入证明、房地产证明等。

2.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

等进行评估。

3.审核通过后,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二、贷款合同签订

1.贷款合同应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2.借款人需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合同内容。

3.银行需对贷款合同进行审批,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三、贷款发放与支付

1.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2.贷款发放后,银行应跟踪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用于指定

的用途。

四、还款计划与还款方式

1.借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还款方式可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等。

3.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的催款措施。

五、抵押物管理

1.借款人需将所购房屋抵押给银行作为贷款的担保。

2.银行应定期对抵押物进行评估,确保其市场价值满足贷款要求。

3.如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对抵押房屋进行处置。

六、逾期贷款管理

1.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并采取相应的催款措施。

2.对于长期逾期或恶意拖欠的借款人,银行可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七、贷款风险分类与计提准备

1.银行应按照风险程度对贷款进行分类,如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等。

2.根据贷款分类结果,银行应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可能的损失。

八、贷款档案管理

1.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附件4

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为准确反映金融支持绿色产业发展情况,根据《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印发)修订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一、修订指标内容

(一)扩大绿色贷款统计范围,明确其统计口径包含个人经营性贷款。

(二)终止“(一)按贷款用途划分”(3G002)项下相关指标,并增设按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分类相关指标。

(三)增设“(二)按贷款承贷主体划分”相关指标。

(四)终止“(五)按用途划分的有关行业贷款”(3G161)项下相关指标,并增设按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分类相关指标。

具体内容如下:

二、校验关系(暂略)

三、指标解释及说明

绿色贷款:指金融机构发放给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或个人,用于投向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等绿色产业的贷款。该贷款口径与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规定的各项贷款一致。能确切证明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用途的贷款才可纳入统计范围。

本制度依据贷款用途确定绿色贷款范围,绿色产业遵照《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发改环资〔2019〕293号印

发)贯彻执行。在此基础上,对绿色贷款的承贷主体及所属行业和资产质量等进行划分。

按贷款用途分类统计时,应根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资金用途填报。为避免重复统计,同一笔贷款不能同时填报在不同的绿色产业指标中;对一笔贷款具有多重绿色产业用途时,应以其最主要的用途整体纳入某一绿色产业指标填报,最主要的用途为贷款金额份额最大的一种用途;对一笔贷款的部分用途属于绿色产业时,将其中能证明贷款用途属于绿色产业的部分纳入统计。不能确定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则不能纳入统计。

2020年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2020年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2020年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是指为了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绿色贷款业务,引导其融资方向朝着绿色低碳方向发展,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统计

规范和要求。近年来,随着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绿色金融

不断发展,绿色贷款也成为金融机构关注的热点之一。为了进一步规

范绿色贷款统计和监管工作,2020年对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进行了

修订。

一、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大

2020年的修订内容中,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适用范围进行了

扩大。原先只适用于中国金融机构的绿色贷款业务,修订后对外资金

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等也适用。这一变化表明,我国对绿色金

融的发展要求不仅适用于本土金融机构,也希望吸引更多的外资金融

机构参与绿色贷款业务,加快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建设。

二、绿色贷款业务范围的扩展

修订后的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对绿色贷款业务的范围进行了扩展。原先只包括环境保护类贷款、清洁能源类贷款等,修订后新增了

节能减排类贷款、循环经济类贷款、可再生能源类贷款、生态保护与修复类贷款等,使绿色贷款的定义更加全面和明确。同时,也要求金融机构在统计时应按照统一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确保绿色贷款业务统计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三、数据报送和监管要求的强化

为了提高绿色贷款的质量和监管水平,修订后的统计制度进一步强化了数据报送和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在每季度末应向监管机构报送绿色贷款的业务数据,并配套提供相应的贷款项目信息。监管机构将加强对绿色贷款业务数据的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相关统计和报告。同时,监管机构还将加强对金融机构绿色贷款业务及相关支持政策的监管,确保资金真正流向绿色低碳领域,杜绝绿色贷款的“套利”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

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

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

房地产交易统计规章制度

房地产交易统计规章制度

房地产交易统计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统计工作。

第三条房地产交易统计是指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和报告的工作。包括房屋销售、出租、变更等各类交易活动的统计。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统计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确保数据真实性和可比性。

第二章统计数据来源

第五条房地产交易数据来源包括政府部门、开发商、中介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房地产交易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统计部门报告房地产交易信息,配合做好统计工作。

第八条个人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开发商或中介机构报告房地产交易信息,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第九条统计部门应当对收集到的数据加以审核和整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十条统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房地产交易统计数据,保障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三章统计指标和方法

第十一条房地产交易统计指标包括房屋成交量、成交价、销售面积、租赁价格等。

第十二条统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设计合理的统计方法和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统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统计方法,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第四章统计报告和发布

第十四条统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房地产交易统计报告,反映市场动态和趋势。

第十五条统计报告应当包括数据分析、趋势预测等内容,为政府决策和市场监督提供参考。

第十六条统计部门应当把房地产交易统计数据及时发布到相关媒体和网站,便于社会公众查阅。

S67房地产贷款统计制度

S67房地产贷款统计制度
行 报数路径:南京市辖报表由江苏银监局负责汇总、其他城市市辖报表分
别由当地银监分局汇总
江苏银监局现有房地产专项统计制度(续)
四、其他房地产相关制度性监测
重点行业企业授信情况(季度)监测-房地产业、建筑业企业
服务于宏观审慎监管领导小组,加强对影响区域系统性风险的重点行业 进行监测。关注风险苗头。
闲置土地贷款情况监测
及时上报动态信息。
《房地产贷款风险监测表》?
《房地产贷款风险监测表》:报表框架(行)
1. 房地产贷款 2. 附注项目
1.1地产开发贷款 1.2房产开发贷款 1.3商业用房贷款 1.4个人住房贷款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5其他房地产贷款 2.1持有房地产企业发行的债券 2.2其他以房地产为抵押的贷款 2.3房地产信托
江苏银监局现有房地产专项统计制度(续)
三、《房地产贷款及相关情况统计表》(月报)
制定背景:银监会“三省两市”房地产市场及信贷运行月度监测制度; 加强分地区监测
报数机构范围:全省政策性银行、国开行、国有、股份、城商、政邮、 外资、农商、农信社
报送口径:市辖汇总数据 报数渠道:手工收集汇总——2008年10月开始,2014年修订并开始执
江苏银监局现有房地产专项统计制度
一、《房地产贷款风险监测表》(法人机构版)
报数机构范围:城商、农商、农村信用社、外资法人、外资银行分行 报送口径:境内分支机构汇总数据 报数渠道:已纳入“1104”——S67表、2014年已开始执行

2020年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2020年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2020年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2020年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调整:

1. 绿色贷款范围扩大:修订后的制度将绿色贷款的定义与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保持一致,并进一步扩大了绿色贷款的范围。除了传统的节能环保项目外,还可以涵盖更多领域,如可再生能源、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保护等。

2. 统计指标细化:修订后的制度对绿色贷款的统计指标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等方面。这些指标的明确性有助于金融机构对绿色贷款的统计和核算工作。

3. 数据报送要求加强:修订后的制度对金融机构的数据报送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加强。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统一的报送格式和时间要求,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绿色贷款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

4. 监管措施强化:为了推动绿色贷款的发展,修订后的制度还对监管措施进行了强化。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贷款的审核和监督力度,对不符合要求或虚假报送的行为进行处罚,并适时公布相关信息。

总体来说,2020年绿色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金融机构开展绿色贷款业务,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同时,通过加强数据报送和监管措施,确保绿色贷款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提高金融机构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06]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06]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各银行业

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房地产建设贷款规定

房地产建设贷款规定

房地产建设贷款规定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提供关于房地产建设贷款的规定和指导方针。

2. 定义

- 房地产建设贷款是指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和建设项目的贷款。

- 建设项目可以包括住宅、商业、工业或其他类型的房地产项目。

- 贷款可以由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合法授信机构提供。

3. 贷款申请及资格要求

- 房地产开发商或个人可以向合适的贷款机构申请建设贷款。

- 贷款机构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项目可

行性来确定贷款资格。

- 申请人应提供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计划、资金需

求预测和担保方案。

4. 贷款利率和期限

- 贷款利率应根据市场利率和借款人信用情况确定,并和借款

人在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

- 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进行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建设贷款的期限较长,以适应项目开发周期。

5. 贷款担保

- 借款人可能需要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和可回收性。

- 常见的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等。具体担保要

求应根据借款人和项目情况来确定。

6. 贷款监管和风险控制

- 贷款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建设贷款的监管,确保贷款资金被

合理使用。

- 对于风险较高的项目,贷款机构应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控,并

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 借款人应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提供项目进展和财务报告等

相关信息。

7. 附则

本文档的规定和指导方针应作为参考,具体贷款条件和要求应根据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协商和约定。如有需要,可随时对本文档进行修订和更新。

以上为房地产建设贷款规定的简要介绍,具体贷款相关内容应参考实际法律法规和贷款机构的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

贷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7.22

•【文号】银监发[2006]54号

•【施行日期】2006.07.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的通知

(银监发[2006]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

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54号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54号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附件2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及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附件2

附件2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及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全面、准确地统计金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自2012年起,人民银行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并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具体内容如下:

一、统计指标

(一)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代码A3321)

(二)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

在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表单代码A1460/A2460)中,调整“住房开发贷款”项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22A06)”统计内容,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纳入统计范围;终止“其中:集资、合作建房贷款(12A15/22A07)”指标。在购房贷款项下增设“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及子项。在附加指标中调整“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12A31/22A23)”统计内容,将个人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贷款纳入统计范围;增设“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22A83)”、“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22A84)”指标,反映企业、机关团体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的方式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贷款。

二、校验关系

校验关系A:“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33701)=“廉租住房贷款”(33702)+“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影响及建议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影响及建议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影响及建

摘要:房地产融资集中度的管理制度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比例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比例应当符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超过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本文主要分析房地产融资集中度管理制度的影响和建议。

关键词:房贷集中度管理;房地产金融;房地产长效机制

引言

2020年12月31日,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融资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住房贷款提出明确的总量集中度要求,严格调控房地产市场,保持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政策性预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1、制度实施应遵循的原则

房地产融资集中度的管理制度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对制度的敏感性较强,个人对受影响的感受度也同样真实。因此,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为了保障制度的稳定推进,最大限度地保障对住房贷款的合理需求,一定要遵循一系列的原则。笔者基于《通知》等政策规定和对该制度的理解,认为实施住房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稳妥的实施原则。房地产融资集中度管理制度实施后,银行房地产相关贷款的发放额将受到很大限制,影响居民申请新建住房和二手房贷款,增加申请难度,延长期限。这个制度涉及民生,容易引起社会负面舆论。因此,制度的实施不得急刹车或急转弯。需要尽早沟通,引导他们形成合理的期望。同时,根据稳健严肃的原则,对于超过管理上限且短时间内难以调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制度将给予过渡期安排,平滑制度实

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

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

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

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一套规范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其目的是有效控制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健康经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贷款审批:设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对房地产贷款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贷款项目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2. 贷款额度限制:设定房地产贷款的额度上限,以防止过度借贷和房价过快上涨,并为金融机构提供参考。额度限制通常与借款人个人资质、还款能力、房地产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等因素相关。

3. 利率政策:通过调整利率水平和利率浮动机制,引导房地产贷款的供求关系。一般通过调整政策性利率、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方式,调控房地产市场。

4. 首付比例要求:设定房地产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以降低贷款风险。首付比例的要求一般与购房者的身份、购房用途和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因素相关。

5. 贷款用途限制:对房地产贷款的用途进行限制,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投机炒房等非法用途。

6. 风险控制措施: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确保房地产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通过实施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房地产贷款的市场行为,减少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合理发展。同时,也需要政府、金融机构、开发商和购房者共同努力,加强监管和风险管理,实现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

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

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和国民经济行业新标准的运用,正确分析和评估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在2011年金融统计制度的基础上对部分统计指标进行调整和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主要内容

(一)在“全科目”统计指标同业往来相关指标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交易对手下设其中项,单独统计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附件1)。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在季报中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并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附件2)。

(三)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对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进行全面修订(附件3)。

(四)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修订相关专项统计制度(附件4)。包括贷款按行业分类、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银行承兑汇票、涉农贷款专项统计指标及校验关系。

(五)建立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专项统计制度(报送机构仅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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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房地产贷款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自2014年起,金融机构终止报送房地产贷款存量统计月报表(表单:A1460)中政策性房地产金融相关指标。

具体统计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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