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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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0〕95号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5号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部署和近期目标要求,为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资金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照现行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截至目前,2010年中央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均已下达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有关地区)。

同时,今年中央财政已追加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有关地区要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尽快分配下达到市、县或师、团场。

各市、县或师、团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将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与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及市、县或师、团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统筹安排,尽快落实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符合保障性安居工程条件的家庭,确保不因资金不落实、不到位而影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

二、允许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11项“公共租赁住房支出”科目。

三、允许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湖北省统计局投资处关于认真做好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统计局投资处关于认真做好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统计局投资处关于认真做好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湖北省统计局投资处关于认真做好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统计局:为做好2011年全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上报时间按照制度规定,四季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上报时间为1月10日12时之前。

各地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按时上报数据,不得延迟。

二、上报要求各地在上报四季度统计数据的同时,要上报审核说明,对必要性、核实性审核未通过的数据,要认真核实并作详细说明。

三、需要进一步加强审核的几个问题(一)加强基层项目库统计范围的审核。

按照制度规定,Z201表的统计范围是报告期内新开工的项目以及续建项目。

2011年度以前开工并竣工的项目即使列入了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也不可填报Z201表,只能在综合表Z401中作为筹集统计;以往年度开工未竣工且列入本年建设计划的项目,作为续建项目填报Z201表,但新开工数据只能填报在报告期内新开工楼栋的数据。

(二)加强立项时间、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的审核力度。

Z201表中,项目的立项时间以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签发的时间为准,部分项目先开工后立项的,以实际立项文件上的时间为准;开工时间按照项目设计文件上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施工的时间填写,不可随意改动;竣工时间按照项目实际验收合格的时间填报,未竣工项目不填写竣工时间。

(三)加强项目连续性审核,严禁修改续建项目的编码。

为保证项目的连续性,Z201表中的项目编码一经确定,不允许更改。

特别是对于续建项目,要保持项目名称和编码的统一。

(四)加强竣工面积和竣工套数的审核力度。

各地要采取措施,认真核实竣工面积和套数指标,要严格按照统计上竣工的验收标准,不得随意扩大竣工的统计范围。

二房地产专项统计制度

二房地产专项统计制度
以房地产为抵押品的贷款统计,反映的是房地产 价格波动对抵押品价值的影响,因此统计范围为 所有以房地产为抵押品的贷款(看抵押品内容, 而不是贷款用途)。
业务类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人民币、外币
月 主要机构 月 主要机构 月 主要机构 月 主要机构 月 主要机构
A1470 人民币 大于90平方米小于等于120平方米贷款金额 月 主要机构
A1470 人民币 大于120平方米小于等于144平方米贷款金额 月 主要机构
A1470 人民币 大于144平方米贷款金额
月 主要机构
表7.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情况
(五)当月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宅面积统计,反映 借款人所购住宅的面积情况。
(六)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质量与房地产贷款风险统 计,通过个人住房贷款逾期情况统计以及以房地 产为抵押品的贷款统计,反映商业银行当前个人 住房贷款的资产质量与对房地产部门的风险总量, 主要关注个人住房贷款的逾期期限情况和以房地 产为抵押品的贷款情况,其中以房地产为抵押品 的贷款又细分为以个人住房为抵押品的贷款和以 非个人住房为抵押品的贷款。
(七)个人住房贷款剩余期限统计,反映金融机构 可能面临的利率风险与期限错配情况。
房地产贷款专项统计基本情况
指标内容
报送 报送机 频度 构
1.房地产贷款投向 主要反映信贷资金介入房地产行业的规模,分为房地产开
统计(表1)
发贷款、购房贷款与证券化的房地产贷款三类。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2012年定期报表)江西省统计局印制2011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江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一、总说明 (2)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说明 (4)三、报表目录 (5)四、调查表式(一)基层定期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6)(二)综合定期报表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 (7)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 (8)(三)名录表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名录表 (9)五、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0)一、总说明一、为了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制度,调查内容主要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完成情况。

三、统计范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

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

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四、填报具体规定1.综合表由县级统计部门根据相应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基层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填报,县级统计部门汇总审核后逐级上报。

S66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分地区情况表

S66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分地区情况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报表日期:2013年9月 单位:万元 A B C D E F G H I J K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合计 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廉租住房贷款 棚户区及垦区危房改造贷款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限价商品住房开 贷款余额 不良贷款余额 贷款余额 不良贷款余额 贷款余额 不良贷款余额 贷款余额 不良贷款余额 贷款余额 不良贷款余额 贷款余额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复核人:沈洁 负责人:蒋荣军

[法律资料]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问题解答-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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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问题解答一﹑关于统计范围Z401表统计范围不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

Z402表统计范围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不填报基层表。

农村危房改造只统计列入2011年国家计划的150万套,未列入国家计划,属于地方民生保障性质的农村住房补贴等内容不统计。

Z201表统计范围包括除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以外的新开工和续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将Z201表的“说明1”修改为“本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送(不包括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

2011年只立项未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不填报本表。

二﹑Z401表中“本年实际供地情况”如何统计?本年实际供地是指年初至报告期末,已实际完成土地供应手续的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用地面积。

包括配套建设项目中保障性住房实际分摊的用地面积;不包括以前年度完成供应手续但在本年开发的土地面积;也不包括本年初至报告期未办理供应手续但实际已经开发的土地面积。

三﹑Z401表中“报告期实际使用资金总额”如何统计?报告期实际使用资金总额是指报告期内,当地财政和人民银行实际拨付的可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补贴的各种资金总额。

该数据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预算执行报表上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实际使用金额数据填报,包括报告期计划安排资金也包括报告期以前计划安排,本期实际使用的资金。

四﹑Z401表中银行贷款如何统计?本制度要求统计银行贷款的发生额,与银行系统现行相关统计制度不一致。

今年的银行贷款数据,暂采取由基层银行部门填报,上级银行部门核定的方式,如果确实无法填报,可暂不填报,或用项目表中的银行贷款汇总数据代替。

银行系统将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修订,明年起按照本制度要求填报数据。

五﹑Z402表中本年实际资金安排指标如何填报?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本年实际安排资金填报方法参照Z401表中“报告期实际使用资金总额”的统计规定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4.10.17•【文号】财综〔2014〕7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及财政管理制度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财政部2014年10月17日附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及财政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是指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实施单位)从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获得,专项用于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公共租赁住房购建、运营管理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是指市县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符合贴息政策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贴息资金来源和规模第四条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贴息资金来源于下列资金渠道:(一)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助资金;(三)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资金。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衡政办函[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1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为及时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决定联合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并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1〕57号)。

河北省八厅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冀统投字〔201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提出具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和省八厅局《通知》精神,组织实施好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客观真实反映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几年各级政府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速城镇化进程、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

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是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科学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规模、结构、进展情况和运行态势,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的重要手段,是统计为科学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

贷款分类及贷款统计

贷款分类及贷款统计

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统计
贷款指金融机构对企业融出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主要包括单位贷款 、单位账户及信用卡透支、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融资租赁和各项垫 款。本制度中的贷款指剔除票据融资外的贷款。 境内企业票据贴现只包括境内企业持票据到金融机构的直接贴现,不 包括转贴现。 表外授信额指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授信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 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 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对客户在有关经济 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的保证。 规模调整: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企业最新资料及时调整其所属行业及 规模。除由于划型标准变更需要集中调整企业规模外,一般不做集中 调整。
5、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安置住房。
房地产贷款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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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统计
常见错误: 1、贷款主体范围统计错误 2、借款企业规模统计错误 3、其他错误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的企业规模按照《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房地产贷款统计
综述:2006年建立的统计制度,2012年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 专项统计》,共四张表:
发贷款,应按其实际支持对象将贷款发生额、余额划分为商品房开发贷款和保障性 安居工程开发贷款,仅填报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部分数据。如无法有效区分,按保 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筑面积比重划分贷款发生额和余额。
2、对于同一笔贷款项目,如果涉及不同类型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应按 其实际支持对象将贷款发生额、余额划分为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分别填报。如 无法有效区分,按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筑面积比重划分贷款发生额和余额。

某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某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某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实施方案为及时掌握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57号)和国家八部委联发《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1〕5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统计范围与内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

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内容包括土地供应、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工程建设等情况。

二、填报要求和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实行季报制度,分基层表和综合表两种表样类型。

基层表(Z201)由保障房建设项目所在的相应管理部门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收集并于季后6日前提供给市统计局,一个项目填一张表;综合表(Z401、Z402)由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填报数据并分别于季后6日前提供给市统计局,一个部门填一张表;统计部门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数据逐级汇总、审核和上报。

各部门在向市统计局提供数据同时,应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

三、工作分工及要求为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XX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

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通报工作情况,研究和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就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和评估。

各市直部门对本系统的数据进行审核、协调,确保各部门汇总数据与上级主管部门数据一致。

通过审核评估的数据,由统计部门统一上报和对外发布,并向相关部门反馈。

(一)责任分工市统计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制定和解释,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发布工作。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1.20•【文号】财综[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1月20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发放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重点。

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重、财政困难程度高及工作绩效好的地区适当倾斜,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

(三)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表 6(二)公租房保障情况表 8五、附录 (11)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

为快速了解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和住房保障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宏观管理提供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调查制度。

(二)本调查制度属于部门统计调查。

调查的内容满足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基本需要。

地方特殊需要的统计资料应通过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收集,并尽量避免与本统计调查相重复。

(三)范围和对象。

本调查制度执行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对象为各省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四)主要内容。

本调查制度包括以货币和实物保障方式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情况、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等方面内容。

(五)调查方法。

本调查制度为全面调查。

(六)调查频率及时间。

本调查制度的报告期为半年报和月报。

(七)组织实施。

本调查制度数据由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报送。

各报表的报送时间、受表机关及报送方式按规定执行。

(八)质量控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计划筹集套数, 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筹集套数;
年度 城市棚 户区改造 户数 ,指 当年 计划改造 户数 ,减
去上年度未 完成的计 划改造 户数 ,加 上上年度超计 划 完成 的改造 户数 。
第六条 各地 区省级 财政部 门应 当会 同同级 住房 保 障部门汇 总审核各市、县 申报 资料 ,于 每年 2月 2 8
城镇 低 收入住 房 保 障家庭 租赁 补 贴
金 )的使 用和管理 ,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 ,
根据 《 国 务 院办 公厅 关于保 障性安 居工
户数 ,以当年发 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 。
筹 集公 共租 赁住 房 套数 ,以 当年公 共 租赁住 房 开工 建设 或 签订收 购 、租 赁 协议确定的套数为准 。
款贴息等支 出。
( 三 )支持城市棚 户区改造项 目,包括用于政 府组
织 的城 市棚 户区改 造项 目中的征 收 ( 收购 ) 、安置房建
第二十二 条 各地 区省级 财政 部 门以及 新 疆 生产 建设 兵团财务局会 同同级住房 保 障部门可 以根 据本办
法 ,结 合实际 制定具体实 施办 法,并 报财政 部 、住房 城 乡建设部备案 。
目,应 当纳入省 级 人 民政府 批 准 的城镇
补 偿 决定 为依 据 ,包 括实 物 安置住 房户 数( 原 地 安置 和异 地 安置 )和货 币补 偿
户数 ,均 为 永久 安置住 房 户数 ,不 包 括 临 时安 置住 房户数 ; 对 于采 取 先建 后拆 的地 区 ,经财 政 部 、住 房城 乡建 设部 审 核 认 定 ,以 当年开工 建 设 安置住 房 户数
分 配给某地 区的专项 资金总 额 ( 经 核 定 的该 地 区年度 租赁补 贴户数 ×该 地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萍府办字[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1〕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萍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1〕57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转发国家统计局等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41号)等文件精神,为及时掌握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上报和信息发布工作,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由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农业局、人民银行萍乡市中心支行和市林业局共同组织实施。

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工作职责市统计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制定,组织县(区)统计部门完成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发布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提供并组织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与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提供并组织县(区)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鄂建办[2011]202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1]202号)各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房屋管理局:根据省直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文件精神,我省自今年7月开始正式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

在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共同协作下,各地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上报工作任务。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分析与发布协调工作小组对各地上半年的统计数据进行了审核和评估,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年度计划情况填报不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统计填报不规范,部分地方部门配合力度不够等。

为做好今年三季度和全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标志性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根据省直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文件精神,省统计局将定期发布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情况。

这项工作对掌握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各级住建部门(房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

二、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范围。

各级住建部门(房管部门)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省直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部分指标统计范围的补充说明》(见附件)的有关规定和指标解释,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报表制度的各项统计指标的概念及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全面、准确地统计金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自2012年起,人民银行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并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

具体内容如下:一、统计指标(一)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代码A3321)(二)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在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表单代码A1460/A2460 )中,调整“住房开发贷款”项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12A14/22A06 )”统计内容,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纳入统计范围;终止“其中:集资、合作建房贷款(12A15/22A07 )”指标。

在购房贷款项下增设“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 ”及子项。

在附加指标中调整“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12A31/22A23) ”统计内容,将个人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贷款纳入统计范围;增设“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22A83) ”、“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22A84) ”指标,反映企业、机关团体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的方式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贷款。

二、校验关系校验关系A:“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 (33701 )= “廉租住房贷款”(33702 )+ “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33706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33710)+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 “棚户区改造贷款” (33712)+ “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 “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校验关系B: “廉租住房贷款” (33702)= “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 “廉租住房收购贷款” (33704)+ “廉租住房租赁贷款” (33705)校验关系C: “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33706)=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 (33707)+ “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 (33708)+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 (33709)校验关系D: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 (33701 )(本期发生额)》“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 (33701 )(本期余额)-“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 (33701 )(上期余额)校验关系E: “廉租住房贷款”(33702 )(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贷款”(33702 )(本期余额)-“廉租住房贷款” (33702 )(上期余额)校验关系F: “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33706 )(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33706 )(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贷款”(33706 )(上期余额)校验关系G: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33710)(本期发生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本期余额)-“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33710)(上期余额)校验关系H: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 (33711)(本期发生额)》“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 (33711)(本期余额)-“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 (33711)(上期余额)校验关系I: “棚户区改造贷款” (33712)(本期发生额)》“棚户区改造贷款” (33712)(本期余额)-“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上期余额)校验关系J: “农村危房改造贷款” (33713)(本期发生额)》“农村危房改造贷款” (33713)(本期余额)-“农村危房改造贷款” (33713)(上期余额)校验关系K: “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 (33714)(本期发生额)》“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 (33714)(本期余额)-“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 (33714)(上期余额)校验关系L: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 (33707)(上期余额)校验关系M: “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 (33708) (上期余额)校验关系N: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 (33709) (本期发生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 (33709)(本期余额)-“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 (33709) (上期余额)校验关系O: “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开发贷款” (33703)(本期余额)-“廉租住房开发贷款” (33703) (上期余额)校验关系P: “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收购贷款” (33704)(本期余额)-“廉租住房收购贷款” (33704) (上期余额)校验关系Q: “廉租住房租赁贷款” (33705) (本期发生额)》“廉租住房租赁贷款” (33705)(本期余额)-“廉租住房租赁贷款” (33705) (上期余额)校验关系R“: 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12A14/22A06 ) w“(1)住房开发贷款” (12A13/22A05 )校验关系S: “ 附: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 (12A31/22A23)w“(2)个人住房贷款” (12A24/22A16 ) 校验关系T: “ 附: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22A83 )w“(2)住房贷款” (12A21/22A13 )校验关系U: “附: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校验关系V: “二、购房贷款” (12A18/22A10 ) = “1.企业购房贷款”( 12A19/22A11 ) + “ 2. 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 )+ “ 3.个人购房贷款” ( 12A22/22A14 )校验关系W: “1.企业购房贷款” (12A19/22A11 )= “ (1)商业用房贷款”( 12A20/22A12 ) + “ (2) 住房贷款”( 12A21/22A13 )校验关系X:“1.机关团体购房贷款” (12A80/22A80 ) = “ (1) 商业用房贷款”( 12A81/22A81 ) + “ (2) 住房贷款”( 12A82/22A82 )季报与月报的校验关系:校验关系Y: “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 )》“其中: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 12A14 ) -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33710 )-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 (33711 )- “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 )校验关系Z: “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 “附: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 (12A83 )+“附: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 12A84 )-“廉租住房租赁贷款” ( 33705 ) -“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 ( 33708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 33709 )三、主要概念解释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指金融机构为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收购或长期租赁而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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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 全面、准确地统计金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 自起, 人民银行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 并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

具体内容如下:
一、统计指标
( 一) 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 表单代码A3321)
( 二) 修订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中保障性住房贷款相关指标
在房地产贷款按投向统计表( 表单代码A1460/A2460) 中, 调整”住房开发贷款”项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12A14/22A06) ”统计内容, 将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贷款纳入统计范围; 终止”其中: 集资、合作建房贷款( 12A15/22A07) ”指标。

在购房贷款项下增设”机关团体购房贷款(12A80/22A80)”及子项。

在附加指标中调整”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12A31/22A23)”统计内容, 将个人购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贷款纳入统计范围; 增设”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3/22A83)”、”机关
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12A84/22A84)”指标, 反映企业、机关团体经过收购或长期租赁的方式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贷款。

二、校验关系
校验关系A:”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 33701) =”廉租住房贷款”( 33702) +”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33706)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33710)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 33711) +”棚户区改造贷款”( 33712) +”农村危房改
造贷款”( 33713) +”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 33714)
校验关系B:”廉租住房贷款”( 33702) =”廉租住房开发贷款”( 33703) +”廉租住房收购贷款”( 33704) +”廉租住房租赁贷款”( 33705) 校验关系C:”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33706)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 33707) +”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 33708)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 33709)
校验关系D:”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 33701) ( 本期发生额)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 33701) ( 本期余额) -”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 33701) ( 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E:”廉租住房贷款”( 33702) ( 本期发生额) ≥”廉租住房贷款”( 33702) ( 本期余额) -”廉租住房贷款”( 33702) ( 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F:”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33706) ( 本期发生额) ≥”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33706) ( 本期余额) -”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33706) ( 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G:”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 本期发生额)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 本期余额)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33710)( 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H:”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 本期发生额)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 本期余额)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贷款”(33711)( 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I:”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 本期发生额) ≥”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 本期余额) -”棚户区改造贷款”(33712)( 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J:”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 本期发生额) ≥”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 本期余额) -”农村危房改造贷款”(33713)( 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K:”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 本期发生额) ≥”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 本期余额) -”游牧民定居工程贷款”(33714)( 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L:”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 本期发生额)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 本期余额) -”公共租赁住房开发贷款”(33707)( 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M:”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 本期发生额) ≥”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 本期余额) -”公共租赁住房收购贷款”(33708)( 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N:”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 本期发生额)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 本期余额)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贷款”(33709)( 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O:”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 本期发生额) ≥”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 本期余额) -”廉租住房开发贷款”(33703)( 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P:”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 本期发生额) ≥”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 本期余额) -”廉租住房收购贷款”(33704)( 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Q:”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 本期发生额) ≥”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 本期余额) -”廉租住房租赁贷款”(33705)( 上期余额) 校验关系R:”其中: 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12A14/22A06) ≤”(1)住房开发贷款”( 12A13/22A05)
校验关系S:”附: 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 12A31/22A23) ≤”(2)个人住房贷款”( 12A24/22A16)
校验关系T:”附: 企业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 12A83/22A83) ≤”
(2)住房贷款”( 12A21/22A13)
校验关系U:”附: 机关团体收购、租赁保障性住房贷款”( 12A84/22A84) ≤”(2)住房贷款”( 12A82/22A82)
校验关系V:”二、购房贷款”( 12A18/22A10) =”1.企业购房贷款”( 12A19/22A11) +”2.机关团体购房贷款”( 12A80/22A80) +”3.个人购房贷款”( 12A22/22A14)
校验关系W:”1.企业购房贷款”( 12A19/22A11) =”(1)商业用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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