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
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背景
本制度旨在规范著作权登记的管理流程,确保著作权的合法性并保护作者的权益。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著作权登记事宜。
三、登记申请
1. 申请人应填写《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2. 申请人可通过线上渠道或邮寄方式提交申请。
四、审核流程
1.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 经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将进入正式审核阶段。
3. 正式审核将由专业人员进行,包括对著作权的创作性、原创性等方面进行评估。
4. 若申请内容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审核通过后将发放著作权证书。
五、著作权保护
1. 登记著作权后,公司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并协助处理侵权纠纷。
2. 公司将定期审核已登记著作权,确保其有效性,并及时续展著作权。
六、保密性
1.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将予以保密,并仅限于内部审核人员可访问。
2. 未经申请人同意,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详情。
七、责任与处罚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申请人的责任,并取消其申请资格。
八、附则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公司有权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
以上为著作权登记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为确保著作权的合法性和保护申请人的权益,请严格执行该制度。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2010.11.25•【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版权局令(第8号)《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著作权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以下统称“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第五条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六条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三)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五)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六)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七)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第七条著作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出质著作权的内容和保护期;(五)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质押物种类、登记
3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登记对抗
4
交通运输工具(机动车、航空器、船舶)
机动车
运输工具登记部门
车辆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登记规定》
登记对抗
5
船舶
登记对抗
9
森林资源资产(林木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
登记设立
10
矿业权
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登记设立
11
应收帐款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登记设立
人民银行设在各地的中心支行可以办理
12
股权
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登记设立
15
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登记设立
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办理
16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登记设立
1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包括《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财产”等财产)
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及其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登记设立
13
其他股权
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登记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22年第2号【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22年第2号【颁布单位】国家版权局【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2号【颁布时间】2022-3-1【失效时间】【全文】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2]28号)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
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4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国家版权局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91)权字第25号1991-8-92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4]59号1994-9-303国家版权局关于《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国权[1994]65号1994-10-74国家版权局关于以IC和CD-ROM等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制作电脑卡拉OK 付酬问题的通知国权[1994]75号1994-12-65国家版权局关于下发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表的通知附:登记表之一、之二,合同登记章规格和样式权办[1994]65号1994-12-126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1号1995-1-157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2号1995-1-158国家版权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移交给国家版权局管理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3号公告1995-5-2910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国权[1995]30号1995-8-2311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补充通知国权[1995]33号1995-9-512国家版权局关于台湾居民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与祖国大陆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4号公告1995-9-1113国家版权局对《关于以少数民族文字翻译使用外国作品中有关著作权问题的报告》的答复权办[1996]35号1996-4-814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国权[1996]28号1996-8-815国家版权局关于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权办[1997]41号1997-5-416国家版权局关于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局长签发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6号公告1998-11-2517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权[1999]15号1999-6-818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国权[1999]28号1999-8-319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著作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的通知国权[1999]39号1999-10-921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中国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的意见国权[2000]24号2000-7-2022国家版权局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权[2000]38号2000-9-1323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试行《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批复国权[2000]44号2000-9-2124国家版权局关于市、县级(含县级市)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的答复国权[2000]47号2000-11-2825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国权[2001]1号2001-1-226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更换国家版权局第8号公告2001-2-2627国家版权局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权联[2001]1号2001-8-2928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国家版权局第9号公告2002-1-129国家版权局关于使用新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10号公告2002-5-2030国家版权局关于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其他作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国家版权局第11号公告2002-8-931国家版权局关于对查处涉嫌侵权MP3制品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02]12号2002-8-2132国家版权局关于制止未经批准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通知国权办[2005]49号2005-12-3033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2006-3-3034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43号2006-11-235国家版权局关于适用《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复函国权办[2007]27号2007-4-236国家版权局对《关于卡拉OK歌厅使用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涉及著作权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权办[2007]33号2007-5-1437国家版权局关于发布《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权办[2007]53号2007-9-2038国家版权局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版权局第2号公告2007-9-2039国家版权局关于认定点歌系统数字化复制影音音乐作品数量的回函国权办[2007]69号2007-12-2740国家版权局关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22]10号2022-4-2541国家版权局关于互联网有关版权问题的答复国权办[2022]18号2022-6-242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22]22号2022-6-1743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适用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22]36号2022-8-544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版字[2022]18号2022-12-29。
2024年修订版:版权质押合同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修订版:版权质押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版权质押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第二条版权质押的权利与义务2.1 权利2.2 义务第三条版权质押的登记与备案3.1 登记3.2 备案第四条版权质押的期限4.1 期限的计算4.2 期限的延长第五条版权质押的解除5.1 解除的条件5.2 解除的程序第六条版权质押的实现6.1 实现的条件6.2 实现的程序第七条版权质押的利息计算7.1 利息的计算方式7.2 利息的支付时间第八条版权质押的违约责任8.1 违约的情形8.2 违约的责任第九条版权质押的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的解决程序第十条版权质押的变更10.1 变更的条件10.2 变更的程序第十一条版权质押的转让11.1 转让的条件11.2 转让的程序第十二条版权质押的终止12.1 终止的条件12.2 终止的程序第十三条版权质押的注销13.1 注销的条件13.2 注销的程序第十四条版权质押的其他事项14.1 其他事项的内容14.2 其他事项的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版权质押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本合同所称的版权质押合同,是指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许可使用人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设定为质押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设定为质押物,债权人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时,有权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1.2 版权质押合同的范围包括:著作权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财产权。
第二条版权质押的权利与义务2.1 著作权人或著作权许可使用人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设定为质押物的,视为将其全部或部分著作财产权转移给质权人,质权人对质押的著作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2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设定为质押物的,应保证该著作权权属清晰,没有争议,并保证该著作权在质押期间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管理办法(暂行)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公司对其独立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应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二十七条向社会公众出版涉及公司经营管理和技术研发等关键领域的职务作品或其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主办部门应当就该作品的发表、公开和著作权保护事宜征求归口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公司与第三方组织或个人之间订立的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许可社会公众、不特定的第三方有偿或无偿使用的,应当在许可前进行著作权登记。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管理除适用本章规定外,适用本办法其他章节的规定。
(二)
(三)负责集团公司著作权在公司经营区域内的规范使用及著作权保护;
(四)
(五)协调与著作权管理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司法机关的关系;
(六)
(七)根据集团公司授权,处理集团公司著作权在公司经营区域内的著作权纠纷;
(八)
(九)办理著作权登记、许可使用、转让、质押、作价出资、保护等相关法律事宜;
第八条
第九条本办法用于规范著作权登记、许可使用、转让、质押、保护等作品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著作权管理工作应当围绕公司发展战略,遵循鼓励创新、依法开展的原则,有效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范著作权法律风险。
第一十二条
第一十三条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涉及专利法、商标法规定的部分,应当依据专利法、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保护;同时应参照公司制定的专利、商标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归口部门汇总著作权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著作权质押问题探析
【 关键词】 著作权 质 押 抵 押
质 押 是 债 的担 保 的一 种 形 式 , 是 指 债 务 人 或 第 三 人 以 向债 权 人 转 移 它 某 项 财 产 的 占有 权 作 为履 行 合 同 的担 保 。 当债 务 人 不 能履 行 到期 债 务 时 , 定 , 作 权 出 质 人 必须 是 合 法 著 作 权 所 有人 。 作 权 为两 人 以上 共 有 的 , 著 著 出 质 人 为 全 体 著 作权 人 。
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最常见的质押 是 当事 人 与 当铺 进 行 的 交 易 。许 多 国 家 的 著 作 权 法 规 定 了著 作 权 质 押 制 度 , 国新 修 改 的 《 我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著 作 权 法》 此 也 作 了 相应 规 定 。《 华 对 中 人 民共 和 国著 作 权 法 》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 以 著 作 权 出 质 的 , 出质 人 和 质 第 “ 由 权 人 向国 务 院 著 作 权行 政 管 理 部 门办 理 出质 登 记 。 ” 质押和抵押 的区别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 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不转移财产 的占有 ,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 权人 的,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 生当事 人约定的 债 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债 因此 , 押 和 抵 押 的 根 质 本 区别是抵押不改变占有权 , 而质押必须将质押物交 由质权人保 管。 例如, 我 国《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担保 法 》 六 十 三 条 规 定 :本 法 所 称 动 产质 押 , 指 第 “ 是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 动产移交债权人 占有 ,将 该动 产作 为债权 的担保。 债 务人 不 履行 债 务 时 ,债 权 人 有 权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以该 动 产 折 价 或 者 以 拍 卖 、 卖 该 动 产 的 价 款优 先 受偿 。 ’ 变 ’ 十 六 条 规 定 : 以汇 票 、 票 、 票 、 第七 “ 支 本 债 券 、 款 单 、 单 、 单 出质 的 , 当 在 合 同约 定 的 期 限 内将 权 利 凭 证 交 存 仓 提 应 付 质 权 人 。 押合 同 自权 利 凭 证 交 付 之 日起 生 效 。 这 样 规 定 的 目的 是 为 了 质 ” 更好地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出质人一旦将财产或代表财产权利 的凭证交 由 质 权人 保 管 , 失 去 了对 该 财 产 的 支 配 权 , 权 人 的 合 法 债 权 或 质权 才 可 就 质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5号--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业务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5号--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业务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
•【公布日期】1996.01.17
•【文号】国家版权局公告第5号
•【施行日期】1996.01.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其他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1号--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其他作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发布日期:2002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9日)废止
国家版权局公告
(第5号)
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有关质押合同登记的规定,为方便计算机软件出质人和质权人办理著作权质押同登记,国家版权局特委托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受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业务。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必须到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
1996年1月17日。
著作权质权登记程序研究——兼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的修改
系采 中央登记 制 ,与担保 登记 的国际趋势相 吻合 。[ 现行著作权 出质登记 制度是在 《 担保法 》之下构建起 来 的 “ 著作 权质押 合 同登记 ”制度 ,而 《制度 。观念 的改 变即意 味着规则 的革新 。 《 物权 法》施 行之后 ,国家版权
莩未拜 亩 21 年第 2 ‘ 01 期
著作权质权登记程序研究
兼及 《 著作权质押合 同登记办法》 的修改
陈文 学 高圣 平
[ 摘 要 ]著 作 权 质权 登 记 是 著 作权 质 权 的生 效要 件 。 著作 权 质 权 登 记 可 因 ' 人 一 方 申请 而启 动 ,但 著 3事 -
不予 配合 ,则 出质登 记不 能办 理 ,著 作权 质权不 能设 定 ,由此 又产 生 了登记 请求 权这 一理论 上争 议颇 大 、实务 中较难运 作的问题 。
《 著作权质押合 同登记办法》第 5条规定: “ 著作权 质押合 同的登 记 ,应 由出质人 与质权人 共 同到登
记机关 申请办理 。但 出质人 或质权 人 中任何 一方 持对方 委托 书亦可 申请 办理 。 ”可见 ,向中 国版 权保护
( 京 ,1 0 7 ) 北 0 82 。
一
53—
局即将 《 著作 权质押合 同登 记办法》 的修 改纳入议事 日程 。本文拟 就著作权 出质登记 中的程 序问题一 陈
管 见 , 以求 教 于 方 家 。
一
、
著 作 权 出 质 登 记 程 序 的启 动
登记程序 的启 动模式有单方 申请主 义和双方 申请主义 之分 。依单方 申请 主义 ,出质登记 只需著作权 质权 当事人一方 申请 即可启动相关 登记程序 ;依 双方 申请 主义 ,出质登 记必须 由著作权 质权 当事人双方 共 同提出 申请 才能启动登记 程序 。 由当事人共 同提 出申请 ,可 以防止质 权人借 单方 申请 登记 之机侵害 出 质人 的合法权益 ,但 由此而生 的问题也相 当明显 ,一则登记 的 目的在 于保护 著作权 质权人 的利益 ,如须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作权(版权)的行政管理,加强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文化创新,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行政管理相关的管理、服务、指导和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版权相关产业,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产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安排、落实著作权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有利于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作品对外传播和文化交流,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文化、广电、工商、公安、海关、科技、教育、财政、外经贸、信息产业、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服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管理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规范有关登记、备案程序,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作品登记工作。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作品登记工作需要,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受理作品登记申请,并对其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作品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作品登记证是用于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之一。
下列作品可以申请登记:(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银行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模版
银行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范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著作权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依法授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做质押,从本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办理遵循审慎原则:仅以软件著作权质押方式向本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或确实无法提供其他抵质押物的企业,否则必须采用软件著作权质押配比其他担保方式在本行办理授信业务。
第六条相关单位职责。
(一)小企业金融部:1、负责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2、负责小企业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3、负责授权范围内小企业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公司业务部:1、负责非小企业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2、负责软件著作权价值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授信审批部:负责授权范围内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四)风险管理部:1、负责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2、负责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五)各经办机构:本行各分支机构、总行直属经营单位负责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受理、贷前调查、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封存、放款、授信后管理、质押权利凭证保管等职责。
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我国实⾏作品⾃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和作品使⽤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那么,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1、登陆中国版权保护中⼼⽹站并填写版权申请表2、打印申请表,并其他申请⽂件(上述材料)提交给当地版权中⼼也就是某某城市版权局3、版权中⼼接收⽂件并初步审核4、审核通过的缴费,没有通过的需要补正或者撤销申请5、版权中⼼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6、版权中⼼审查申请⽂件看是否需要补正7、审核通过版权中⼼予以登记并办法登记证书并公告。
⽆论是各省著作权登记还是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都差不多,都需要初审和复审,初审是确定该著作确实归⽂件作者所有,证据确凿,⽂件齐全,复审是详细查看各项⽂件是否合格,缴费是否齐全,之前的程序都没有问题后才会下发证书。
著作权登记⼀般需要1个⽉。
相关知识:(⼀)著作权登记通常是在当地版权局登记,将著作权登记需要的材料递交上去,按照程序办理即可。
著作权⾃著作诞⽣后⾃然拥有,著作权为什么要登记,是因为,⼀般情况下,⼿稿原件不⼀定能够保存完整,当产⽣著作权纠纷时,⼿稿原件还需要鉴定真假,很难被第三⽅认可证据的效⼒,⽽如果没有证据的时候,著作权登记可以作为证明来⽤。
当著作权发⽣变更、转让、继承,著作权登记也可以作为依据。
且软件著作权很有登记的必要,不仅仅对⾼科技的保护,也可以凭此享受税收优惠。
(⼆)著作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著作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有:申请表、申请者⾝份证明、作品样本、作品创意说明、各类委托书。
详情如下:1.申请表。
内容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署名、完成⽇期、是否发表、⾸发⽇期和地点;作品完成形式(单独、合作、委托、职务、其他);作者情况、其他著作权⼈情况。
2.申请者⾝份证明(个⼈申请者提供⾝份证复印件、单位申请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创作⼈员提供⾝份证复印件)。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版权局•【公布日期】1996.09.23•【文号】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6.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著作权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现发布《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于友先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
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第五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第六条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
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四)作品权利证明;(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六)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八)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著作权管理办法
著作权管理办法(GB/T29490-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企业作品的创作、保护、使用和管理职责,规范作品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创作的积极性,规范和加强著作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著作权,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及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获得保护的著作权。
第三条企业的著作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
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著作权的管理,增强员工著作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六条本企业的著作权管理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在企业知识产权部统一领导下,由知识产权部工作人员负责作品的日常管理事务,知识产权主管负责作品保护的方式及具体的措施设想,市场部负责监督作品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的状态以及侵权信息的收集,研发中心制定与作品宣传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知识产权部负责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工作。
知识产权部门应结合企业发展和市场开拓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其基本任务是:(一)根据本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企业著作权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企业开展作品创作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制度文件(二) 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著作权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著作权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做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三) 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及时了解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以及有关信息,适时反映本企业著作权工作的问题和需求。
2024年版权质押合同:某文学作品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权质押合同:某文学作品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文学作品1.2 版权1.3 质押1.4 甲方1.5 乙方第二条:作品的详细信息2.1 作品名称2.2 作品类型2.3 创作时间2.4 作品篇幅第三条:版权质押的详细信息3.1 质押权的范围3.2 质押权的期限3.3 质押权的生效时间3.4 质押权的解除条件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4.1 甲方对作品的著作权4.2 甲方保证作品的原创性4.3 甲方提供作品的相关资料4.4 甲方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 乙方的查阅权5.2 乙方的使用权5.3 乙方对作品的保密义务5.4 乙方不得侵犯甲方的著作权第六条:质押物的处置6.1 质押物的处置条件6.2 质押物的处置方式6.3 质押物的处置收益分配第七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7.1 合同的变更条件7.2 合同的终止条件7.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义务处理第八条:违约责任8.1 甲方违约责任8.2 乙方违约责任8.3 违约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方式9.2 争议解决的地点9.3 争议解决的时效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与解除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解除条件10.3 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处理第十一条:合同的附件11.1 作品原文11.2 版权证明文件11.3 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文件第十二条:其他约定12.1 双方的其他约定12.2 约定生效的时间12.3 约定的变更与解除方式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保存13.1 合同的签署地点13.2 合同的签署时间13.3 合同的保存方式第十四条:合同的完整性与独立性14.1 合同的完整性14.2 合同的独立性14.3 合同的附件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文学作品:指甲方拥有著作权,且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小说、诗歌、散文、剧本等。
银行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模版
银行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范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著作权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是指以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依法授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做质押,从本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办理遵循审慎原则:仅以软件著作权质押方式向本行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或确实无法提供其他抵质押物的企业,否则必须采用软件著作权质押配比其他担保方式在本行办理授信业务。
第六条相关单位职责。
(一)小企业金融部:1、负责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2、负责小企业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3、负责授权范围内小企业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公司业务部:1、负责非小企业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2、负责软件著作权价值评估机构的管理工作。
(三)授信审批部:负责授权范围内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四)风险管理部:1、负责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2、负责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五)各经办机构:本行各分支机构、总行直属经营单位负责软件著作权质押贷款的受理、贷前调查、质押登记手续的办理、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封存、放款、授信后管理、质押权利凭证保管等职责。
2024年版权质押合同样本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权质押合同样本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版权质押1.2 版权质押权1.3 版权质押登记1.4 版权质押期间第二条:版权质押的范围2.1 质押权利的版权作品2.2 版权作品的作者2.3 版权作品的权益第三条:版权质押的授权3.1 版权作品授权书3.2 授权内容的范围3.3 授权期限第四条:版权质押的登记4.1 质押登记的机构4.2 质押登记的时间4.3 质押登记的费用第五条:版权质押的效力5.1 质押权人对质押物的处置权5.2 质押权人对质押物的收益权5.3 质押权人对质押物的管理权第六条:版权质押的解除6.1 解除质押的条件6.2 解除质押的程序6.3 解除质押后的权益处理第七条:版权质押的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的界定7.2 违约责任的处理7.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八条:版权质押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时效8.3 争议解决的地点第九条:版权质押的变更与转让9.1 质押权利的变更9.2 质押权利的转让9.3 变更与转让的程序第十条:版权质押的终止10.1 终止质押的条件10.2 终止质押的程序10.3 终止质押后的权益处理第十一条:版权质押的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界定11.2 保密责任的履行11.3 保密条款的解除第十二条:版权质押的法律适用12.1 适用法律的界定12.2 法律适用的优先级12.3 法律适用的争议解决第十三条:版权质押的效力范围13.1 质押权人对质押物的地域效力13.2 质押权人对质押物的国际效力13.3 质押权人对质押物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签订地点14.2 合同的签订日期14.3 合同的修订与补充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版权质押:在本合同中,版权质押是指甲方将其拥有的版权作品及相应权益,作为债务的担保,设定给乙方的一种权利。
2024年版权质押合同标的详细描述与属性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权质押合同标的详细描述与属性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1. 质押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版权质押的标的物2.1 作品名称2.2 作品类别2.3 作品作者2.4 作品著作权登记号2.5 作品创作时间2.6 作品相关权利3. 质押物的权利证明文件3.1 著作权登记证书3.2 作品授权书3.3 其他相关权利证明文件4. 质押合同的期限4.1 质押期限的开始日期4.2 质押期限的结束日期5. 质押物的评估与价值5.1 质押物评估机构5.2 质押物评估价值6. 质押物的使用与处置6.1 使用限制6.2 处置条件7. 质押物的还款与解除质押7.1 还款方式7.2 还款期限7.3 解除质押的条件8.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责任8.2 争议解决方式9.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9.1 变更条件9.2 终止条件10.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0.1 签署方式10.2 生效条件11.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1.1 解除条件11.2 终止条件12. 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13.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 法律适用13.2 争议解决方式14. 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4.2 附加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版权质押合同1.1 定义与解释1.2 质押物的描述1.2.1 作品名称1.2.2 作品类别1.2.3 作品创作时间 1.2.4 作品创作者1.3 质押物的权利与属性 1.3.1 版权的种类1.3.2 版权的有效期限 1.3.3 版权的独占性 1.4 质押物的价值评估1.4.1 评估方法1.4.2 评估结果2. 质押权的设立2.1 质押权的生效时间2.2 质押权的范围与限制2.3 质押权的转移3. 债务人的义务3.1 债务人的还款义务3.2 债务人的权利限制3.3 债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4.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4.1 质权人的监督权4.2 质权人的处置权4.3 质权人的保密义务5.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5.1 合同变更的条件5.2 合同终止的条件6. 违约责任6.1 债务人的违约行为6.2 质权人的违约行为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方式7.2 争议解决的地点与适用法律8. 合同的生效条件8.1 合同签署的时间与地点8.2 合同生效的附加条件9. 合同的副本9.1 合同正本与副本的法律效力9.2 合同副本的数量与分发10. 其他条款10.1 合同的保密条款10.2 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11. 附件11.1 质押物的相关证明材料11.2 评估报告复印件12. 签署页12.1 债务人签署页12.2 质权人签署页13. 日期13.1 合同签署日期14. 合同编号14.1 合同编号的分配与记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质押合同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本合同所涉及的质押范围为甲方所拥有的版权,具体包括作品名称、作品类别、作品作者、作品著作权登记号以及作品创作时间等。
2024年版权质押合同协议详述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权质押合同协议详述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版权质押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版权质押的双方主体2.1 出质方2.2 质权方3. 版权质押的期限3.1 质押开始时间3.2 质押结束时间4. 版权质押的登记与变更4.1 登记程序4.2 变更程序5. 版权质押的实现与解除5.1 实现条件5.2 解除条件6. 版权质押的利息与费用6.1 利息计算6.2 费用承担7. 版权质押的风险与责任7.1 风险识别7.2 责任承担8. 版权质押的违约处理8.1 违约情形8.2 处理方式9. 版权质押的争议解决9.1 争议类型9.2 解决途径10. 版权质押的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1. 版权质押的强制执行11.1 执行条件11.2 执行程序12. 版权质押的解除与终止12.1 解除条件12.2 终止条件13. 版权质押的转让13.1 转让条件13.2 转让程序14. 版权质押的其他条款14.1 其他事项14.2 特殊规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版权质押的定义与范围1.1 定义本合同所称的版权质押,是指出质方将其依法拥有的版权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将其版权财产权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转移给质权方,以质权方的债权优先受偿为目的的一种权利质押。
1.2 范围出质方在本合同项下质押的版权财产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2. 版权质押的双方主体2.1 出质方出质方是指依法拥有版权财产权,并将其版权财产权出质给质权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质权方质权方是指接受出质方的版权财产权出质,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版权质押的期限3.1 质押开始时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版权质押期限自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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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法规类别】著作权登记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失效依据】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版权局
【发布日期】1996.09.23
【实施日期】1996.09.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
(第1号)
现发布《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于友先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三条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国家版权局是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机关。
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进行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第五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但出质人或质权人中任何一方持对方委托书亦可申请办理。
第六条著作权出质人必须是合法著作权所有人。
著作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出质人为全体著作权人。
中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向外国人出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
(四)作品权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