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4年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淄政办发[2012]78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2]7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九月三日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切实做好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氮氧化物减排目标,严格控制PM2.5浓度,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淄博的决定》(淄发〔2012〕7号),结合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淄博建设为主线,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抓手,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的,实施更加全面、系统、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减轻PM2.5污染,促进全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一)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二)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
市环保局统筹做好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规划部署,突出抓好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运营、监控网络平台建设。
指导区县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抽检及机动车排污申报工作。
完善考核机制,加强运营机构监管。
强化信息宣传,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确保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为重点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全面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结合我市建成区规划发展变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70号)所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调整。
现通知如下:一、高污染燃料界定根据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对全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II类(较严)进行管控,结合我市实际,具体要求如下:“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范围全市“禁燃区”面积418.03平方公里,其中新增“禁燃区”面积225.33平方公里。
(一)中心城区2020年用地规划建成区面积180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180平方公里,覆盖率10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4]90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4〕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2日淄博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对于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经济增长与社会和谐意义重大。
为全面做好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省加快棚户区改造相关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造范围我市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是:全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
淄博新区城中村改造不列入本方案改造范围,各区县城市建成区范围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研究确定。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
根据调查摸底和区县上报,经初步核实,全市属于上述改造范围内的棚户区共有155个,涉及4.4万户居民,住宅建筑面积340万平方米,力争在2017年前基本改造完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组织,属地负责。
强化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引导作用。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据此统筹安排土地供应时序、资金补助等要素保障,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全市棚户区改造。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有关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有关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淄政办字〔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有关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4〕112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淄发〔2014〕13号),市编委办公室制定了《关于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有关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加快推进改革,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市编委办公室要做好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牵头工作,及时调度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抓好工作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4日关于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有关工作任务分工方案一、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事项1.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凡直接面向基层、面广量大、由下级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凡企业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最大限度向市场、社会、基层放权。
(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有关部门)2.减少下放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和资质资格许可认定事项。
(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有关部门)3.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严格执行省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加强燃煤削减工作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加强燃煤削减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14]22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14【实施日期】2014.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加强燃煤削减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发〔2014〕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市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的通知》(淄政办发〔2014〕8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全市燃煤总量控制,确保完成燃煤削减目标任务,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2013年为基准年,2014-2015年全市燃煤消耗总量每年比上年削减100万吨。
其中,2014年淄川区削减25万吨,博山区削减18万吨,临淄区削减40万吨,高新区削减17万吨,其余区县确保不新增燃煤量。
燃煤消耗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逐年下降,清洁能源及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显著提高。
二、工作重点(一)严格控制燃煤项目的审批。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重点抓好热电、钢铁、焦化、水泥、建陶、石油化工等重点燃煤行业新增燃煤项目的审批。
对于涉及燃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复建设。
确需批复建设的,必须按照“先削减后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区域燃煤总量减量替代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向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出具“燃煤减量替代确认函”,确认本区县已按规定完成削减相应比例燃煤量后,项目审批部门方可按有关程序对项目进行审批。
2014年除沂源县和高青县按1:1的比例等量替代外,其他区县暂按1:2的比例减量替代;2015年全部按1:2的比例减量替代。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单位2014年重点工作(项目)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单位2014
年重点工作(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07
•【字号】淄政办字[2014]23号
•【施行日期】2014.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单位2014年重点
工作(项目)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体会议、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政府要求,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围绕体现创新性、突破性、带动性,研究提报了2014年重点工作(项目)。
经筛选,共确定95项作为市政府部门单位2014年重点工作(项目),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现予以公布。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计划进度,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建立推进机制,强化具体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各项任务。
市政府督查室将对重点工作(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跟踪督查,每季度进行调度和通报。
各责任单位将重点工作(项目)完成情况,分别于每季度末下月5日之前,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督查室(一式二份,联系电话:3182038),同时报送电子版文件(政府内网邮箱:*************)。
附件:市政府部门单位2014年重点工作(项目)一览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7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2•【字号】淄政办发[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08〕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八月二日淄博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城市房屋拆除、建设,市政设施、公路建设,城市道路、公路清扫保洁,物料运输,粉性物料堆放,矿山开采等活动中产生的细小尘粒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工地、市政施工工地和园林绿化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全市城市道路保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杜绝因道路保洁质量不高或道路保洁方式不当而造成扬尘污染。
市交通、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道路运输扬尘的监督管理。
园林、市政部门负责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工作的管理。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对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是防治扬尘污染的主要责任单位。
第五条房屋拆除、建设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和防尘网,对施工区域实行封闭或隔离,并配备洒水设备,由专人负责洒水降尘和清扫。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淄政办字〔2016〕88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16〕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减少建设领域扬尘污染,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扎实推进生态淄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淄博建设各项要求,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扬尘管控、建筑垃圾运输整治、裸露土地绿化、城市道路深度保洁,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建设管理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完善建设领域扬尘防治长效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全面实现“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达到100%;纳入监管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化率、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达到100%;城区主次干道实现“两扫、三洒”,深入开展城市深度保洁示范路创建活动,30条主要道路纳入创建范围;城市裸露土地及时绿化。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建筑工地扬尘管控1.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体系和考核制度;施工现场门口必须按要求设置扬尘防治管理公示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2014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2014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9•【字号】淄政办字[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淄博市2014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通知(淄政办字[2014]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2014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法》,依法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审计监督,是贯彻落实中央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求,强化权力运行约束和监督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财经法纪执行、维护政令统一,有利于规范财政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审计机关要认真执行审计计划,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要认真搞好自查自纠,主动进行审计整改,确保审计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9日淄博市2014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为认真贯彻《审计法》,根据全国、全省审计工作会议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计划。
2014年全市审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审计工作会议以及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发展实干和以项目建设为纲的工作导向,有效整合审计资源,更加注重审计工作创新,力求在审计监督的重点、深度和计划性、有效性等方面实现全覆盖,切实发挥好国家利益捍卫者、经济发展“安全员”、公共资金守护者、权力运行“紧箍咒”、反腐利剑和深化改革“催化剂”的作用,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主要任务是: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不断深化对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围绕加强财源建设,不断深化财政金融审计;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深化政府公共投资项目资金审计;围绕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健全完善,不断深化公共权力运行情况审计;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化对国有资源、公共环境审计;围绕农村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不断深化村级审计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29
•【字号】淄政发[2010]62号
•【施行日期】2010.07.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淄政发〔2010〕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市政府组织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市政府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
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16件)
废止的市政府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71件)
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17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淄政办字[2013]88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31【实施日期】2013.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淄政办字[2013]8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31日淄博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暂行)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保障空气质量,保护市民身体健康,提高城市大气重污染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大气重污染危害程度,特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6.《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由于出现持续不利气象条件导致污染物大范围积累,使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沙尘暴天气除外)。
(四)预案体系预案体系包括监测、预警发布、应急响应、部门联动、应急终止。
(五)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市应急指挥部的构成总。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14]1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月3日淄博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和实施高污染机动车淘汰、限制通行以及车用燃油升级等政策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总量。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新技术的开发应用,组织推广新能源汽车并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加气等配套设施和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
公共交通、环境卫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应当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错峰上下班等具体措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24日淄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网、园林绿化、道路施工、装饰装修等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镇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优先采用资源化手段进行处置。
鼓励建筑垃圾减排,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积极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业化。
第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用。
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规定承担消除污染的责任。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行业指导。
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工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淄政办字〔2017〕122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1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9日淄博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完成国家和省、市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以下简称《省二期行动计划》)、《淄博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参照《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
其中,对淄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评估2017年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评估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4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下同)年均浓度目标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评估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以《省二期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任务完成情况为评估指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08•【字号】淄政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淄政办发〔201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草案工作中,要站在全局高度,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以及协调、会签等相关工作,按时将草案文本报送市法制办审查。
正式项目报送时间为2014年3月31日前;调研项目为2014年7月31日前。
如期不能报送的,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市法制办要严格立法程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好主导作用和协调作用,进一步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证立法计划落到实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8日淄博市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2014年政府立法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着力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具体的立法项目中,充分发挥立法规范引导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产业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2014年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共15部,其中,地方性法规项目10部,政府规章项目5部,并区分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予以安排。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一)正式项目1.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修订),市水利与渔业局起草;2.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修订),市地震局起草;3.淄博市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市发展改革委起草;4.淄博市专利管理条例(修订),市科技局起草。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淄政办字〔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加强我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综合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整合监管力量,强化扬尘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建立“标本兼治、齐抓共管、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全力抑制扬尘污染的产生,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加快推进生态淄博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标本兼治、长效管控的原则。
坚持源头管控与设卡路查相结合、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突出标本兼治,强化工作责任,落实管控措施,有效解决扬尘污染突出问题。
(二)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区县主体责任,强化市直部门监管职责,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形成“责任明确、任务具体,条促块保、以块为主”的工作格局。
(三)坚持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
落实行业管理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建立部门联动、责任明确、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管控机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重点任务(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拆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施工现场应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工作记录台账;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围挡设置应满足建筑物规划红线距离要求;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带、洗车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备等;水泥、沙子、白灰等易产生粉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必须在库房内存放或者严密遮盖;施工现场土方作业遇有四级以上(含四级,下同)大风天气或同级气象部门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严禁进行土方开挖、回填等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同时覆网防尘;在建工程内须设置垃圾通道,施工层散装物料、建筑垃圾要通过垃圾通道输送,严禁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淄政发〔2014〕15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文件的决定淄政发〔2014〕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组织对2006—2013年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废止市政府文件10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10件;宣布失效市政府文件10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8件;修改市政府文件4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6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3.修改的市政府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淄博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9日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文件目录一、废止的市政府文件(10件)1.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7〕23号)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土地出让给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批复(淄政字〔2008〕14号)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划转出让或转让给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批复(淄政字〔2008〕49号)5.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成长型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9〕20号)6.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及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字〔2009〕7号)7.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工业企业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1〕26号)8.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1〕41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1〕78号)9.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划转、出让或转让给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通知(淄政字〔2011〕55号)10.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淄政发〔2013〕30号)二、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10件)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百项重点工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46号)2.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旅游厕所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66号)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87号)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品生产能力的意见(淄政办发〔2008〕98号)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细则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22号)6.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09〕36号)7.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84号)8.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医药、泵和电机、汽车及零部件、建筑陶瓷、氯碱、造纸、食品、塑料、家具、陶瓷、服装等11个特色产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9〕89号)9.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东部化工区搬迁企业财税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字〔2009〕10号)10.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外经贸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38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一、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10件)1.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6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06〕8号)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7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07〕26号)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使用煤气发生炉和直接燃煤热风炉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改的通知(淄政发〔2007〕48号)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淄政发〔2007〕91号)5.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8年度鼓励外经贸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08〕6号)6.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淄政发〔2008〕82号)7.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09〕83号)8.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12〕18号)9.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等企业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字〔2012〕71号)10.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13〕18号)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办公厅文件(8件)1.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各类经济园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淄政办发〔2006〕14号)2.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实施服务业重点项目推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25号)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27号)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85号)5.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意见(淄政办发〔2008〕89号)6.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131号)7.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1年度鼓励外经贸及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51号)8.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市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118号)附件3修改的市政府文件目录及修改内容一、修改的市政府文件(4件)1.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和省文件精神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淄政发〔2010〕109号)建议修改内容:删去第二部分中“,不足部分市政府置入等额土地资产予以偿还”以及“今后,市级融资平台公司承建的公益性项目,市政府与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建设和转让收购(BT)协议》或以置入等额土地资产方式偿还债务。
施工现场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实施方案
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实施方案一、编制依据:1、(淄建发〔2014〕13号)淄博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2、淄博市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其它文件;3、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为了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对环境污染和对员工健康的危害,规范建筑施工中产生扬尘的操作行为,相关法律及其他要求,制定本方案。
二、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职责1、公司工程科负责审核施工现场扬尘的控制方案的实施。
2、项目部负责施工现场扬尘的控制,制定管理方案并保证施工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
3、施工现场防治施工扬尘污染由项目经理负责,材料员负责具体实施。
4、建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责任制,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将扬尘防治措施,按照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实施。
5、建立扬尘防治检查、考核制度,对工程现场扬尘防治实施检查、考核。
6、建立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责任。
三、工程概况:(一)建筑概况本项目位于淄博市.张店高新区鲁泰大道以南、花山西路以西。
兰亭苑9#、10#住宅楼工程是淄博冠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兴建,淄博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建筑面积为9#:11133.56、10#:14145.57m2,建筑层数为地下二层、地上9#:二十三层、10#:二十五层,地下储藏室层高为 2.9米,住宅层层高为2.8米。
(二)结构概况本工程结构形式基础为平板式筏板基础,上部结构为框架剪力墙结构,该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建筑场地类别为Ⅲ类,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四、扬尘的来源1.施工作业现场粉尘;2.施工机械铲运土方;3.现场土方堆放、砂石料堆放、建筑垃圾倾倒、拆除建筑物、裸露的地面、现场工作面的清扫;4.易飞扬材料的堆放和运输;5.混凝土、砂浆搅拌,水泥、砖的使用;6.钢筋、木材等材料的加工;7.保温材料的使用;8.金属焊接等。
五、施工现场扬尘控制措施1.施工机械铲、卸、运土方等环节应采取降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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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4年扬尘污染综合
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14]12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25
【实施日期】2014.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2014年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4]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2014年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5日
淄博市2014年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全市扬尘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不断降低PM10和PM2.5污染浓度,减少雾霾天数,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淄博的决定》(淄发〔2012〕7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生态文明和建设生态淄博为目标,以减少颗粒物污染为重点,坚持“党委政府负责、人大政协监督、部门联动配合、社会积极参与”的扬尘污染综合防治长效机制。
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考核,全力打好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推进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提高改善,实现省市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城区建设扬尘防治
要按照全市城区建设扬尘治理集中行动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好城区建设扬尘治理集中行动,下大气力抓好房屋建筑和市政施工工地、房屋拆除工地、建筑渣土运输撒漏、城市道路扬尘治理,积极推进城区绿色屏障建设和城市供热煤改气工作的落实,高标准完成集中治理任务,活动结束后要搞好考核和总结表彰,并建立长效机制,使城区建设扬尘治理常态化。
(二)露天矿山开采加工储运扬尘污染防治
1.各区县要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62号)精神,负责辖区内露天矿山扬尘防治监管和组织开展露天矿山生态环保限期治理工作,督导露天矿山企业按时限和规范完成整改任
务。
市政府成立督查验收组,进行督查验收。
对通过督查验收的企业,允许按照《淄博市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对未按期完成环境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或停产整改。
3月底前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停和取缔,职能部门收回相关许可证。
2. 严禁在“三区两线”(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铁路、重要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开采矿山、石料加工和储运。
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已关停矿山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私采滥挖等破坏生态地质环境的非法违法行为。
(三)物流园区和煤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
所有物流园区、煤炭经营场所和粉性物料堆场、货场的场地、道路必须硬化和建设固定洒水降尘设施;储存经营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等粉性物料必须建设固定防风抑尘网或采取车间式全密闭措施;物料运输必须采用密闭罐车运输或采取高标准的密闭措施;设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