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新农保2012年参保和续缴费工作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1.17•【文号】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以贯彻《社会保险法》和落实“十二五”规划为主线,进一步推进精确管理,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实施的经办工作,全面施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各项待遇按规定发放和支付,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和创新经办管理服务流程,丰富便民利民举措,强化社保基金管理,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一)抓好已出台配套法规的实施。
重点抓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施行,抓紧修订经办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实施到位。
(二)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加快起草和修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争取在上半年出台实施。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17号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17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用人单位:根据《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文件规定,农民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2012年4月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2年4月,市社保中心统一将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中农民工的缴费人员类别调整为“农村劳动力”,缴费标准调整为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
二、2012年4月1日至5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企业版及网上申报系统将进行统一升级部署,在此期间,社保经(代)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得对农民工进行增员、减员及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
各社保经(代)办机构需在3月31日前完成3月份医疗保险收缴业务结账工作。
三、农民工信息变更及制卡信息采集(一)农民工信息变更1.农民工发生以下信息变更的,用人单位可于4月5日之后通过网上申报或者企业版报盘方式完成:(1)农民工参保信息需补充、变更的,由用人单位申报。
(2)缴费标准调整后,农民工需增加、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申报。
2.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进行信息变更的,需自行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通过企业版报盘方式进行信息变更的,需先将企业版软件升级至V4.4.0版或以上版本,再进行农民工信息变更,生成报盘文件,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
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低于V4.4.0版本的,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会自动拒绝导入变更数据。
(二)农民工制卡信息采集1.对于外埠农民工,用人单位完成信息变更后,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交农民工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照片一张、《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份,并按照《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6号)文件规定粘贴,以满足制卡信息采集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14•【字号】宁人社函[2012]349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2〕349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扎实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原则和程序,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0〕14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3年度我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范围凡在我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期限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待遇享受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缴费标准2013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档次缴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四、缴费原则及方式根据不同的参保人群,缴费分为自助缴费和核定缴费两种形式。
自助缴费是指自愿选择参保档次标准缴费的普通城乡居民。
核定缴费是指城乡特困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特殊参保城乡居民。
(一)城镇居民参保缴费。
2012年已办理参保登记的人员可持户口本、居民第二代身份证、学生证明或社会保障卡直接到指定银行自助选择二档以上缴费档次标准缴费;新参保的人员先持户口本、居民二代身份证、学生证明或社会保障卡到所在街道(社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指定银行缴费。
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告
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告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12-06-29 点击量:17634
为做好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有关业务,现将我市中心城区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通告如下:
一、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为六个档次: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领取社保补贴的人员)如需要调整缴费档次,请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邮政储蓄缴费存折,前往各辖区邮政储蓄银行或社区网点办理调整手续。
二、2012年度未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金额每月为169.14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7元);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因缴费年限不足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因工龄不足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38428元。
三、201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4月6日
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社养老局…2011‟17号各省辖市养老保险(新农保)经办机构,各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为确保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新农保业务管理,统一和规范业务经办,提升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在总结我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业务经办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省局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主题词:养老保险管理办法通知河南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1年4月6日印河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统一和规范业务经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09]491号)等有关规定,在总结我省新农保试点县(市、区)业务经办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县(市、区)可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协助做好组织发动、政策宣传和材料收集上报等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内控稽核、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统计管理、档案管理、政策宣传、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环节。
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解读一、引言通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修订,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作了一系列的调整和改进。
本文将对这些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居民了解相关政策并正确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权益。
二、参保对象1·参保人员范围:本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包括城镇户籍居民、农村转移人口和城镇新就业人员。
2·参保程序:居民可通过社区或所在单位进行参保登记,提供相应的联系明和社保缴费证明材料即可完成参保。
三、费用标准1·缴费比例:居民每月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比例为个人缴费比例和补贴比例的总和,具体比例根据居民收入、地区等因素进行调整。
2·补贴:将按一定比例给予参保居民经济补贴,用于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3·参保人员自付:参保人员每次就医时,根据政策规定,需要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医疗保险待遇1·医疗费用报销: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报销,具体比例根据医疗费用项目和政策规定确定。
2·门诊费用:参保居民可获得一定比例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检验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3·住院费用:参保居民在住院治疗时,可享受一定比例的住院费用报销,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五、异地就医1·异地就医备案:参保居民如需在异地就医,需要提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确保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异地医疗费用报销:参保居民在异地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根据政策规定,在归口管理的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六、保险金支付1·保险金申领:参保居民符合保险金支付条件的,可向社区、医疗机构等申请领取医疗保险金。
2·保险金发放方式:医疗保险金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予以发放。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2
2012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法规2012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法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制度,新农保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农村养老保险办理手续流程。
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
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 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缴费标准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财社[2011]323号-关于中...
财社[2011]323号-关于中...第一篇:财社[2011]323号-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为做好中央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和标准根据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
对各地的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国务院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领导小组)确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县(市、区、旗,以下简称试点县)60周岁及以上实际参保户籍人口总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核定。
二、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联合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经两部共同审核同意后,核拨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要求。
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材料,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地开展试点的情况,确保报表数据真实、全面,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
包括本地开展试点的总体情况、政策规定和资金需求和安排情况、试点启动和实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2.有关附表。
新农保和城居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包括参保人数、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等。
关于新农保的通知
关于新农保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乡镇:我县新农保试点工作自12月3日正式启动以来,各乡镇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措施,创新方式,新农保人员参保和基金征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截止到1月5日下午5时,全县21个乡镇完成参保缴费84071人,征缴基金871万元,整体参保率达69.13%。
其中,锅冲乡、杉木桥乡、江口乡、双江镇参保率分别达到88.97%、86.93%、83.12%、81.93%,率先完成参保缴费80%的工作任务目标。
对先进乡镇好的工作经验,我们将适时整理出来,通过简报形式发到各乡镇,以期对其他乡镇工作提供借鉴。
为把这项重大的民生实事抓好办实,确保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关于缴费时间。
考虑到2010年我省新农保试点启动时间较晚,为不影响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根据湘财社〔2010〕36号文件精神,决定将2010年新农保参保费财政补贴的时间延长至2011年2月28日。
2月28日之后缴纳2010年保险费的,只能按补缴处理,各级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
2、关于基金入库。
为保证工作进度,当前,对新农保参保缴费,我们采取的是乡镇代收的形式,这同时也给基金安全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请你们在搞好参保缴费工作的同时,务必加快抓紧做好已参保缴费人员的数据整理与批量缴费登记的上报工作,确保基金及时安全入库。
到银行解缴保费的前提是所有参保人员名单和批量缴费登记表需报经农保中心审核无误,接到农保中心工作人员的电话或网上通知后方可进行,以确保缴费金额和参保人员身份相对应,切不可自行将收缴到的保费存入信用社基金专户,从而造成基金无法回退的风险。
其基本流程是:乡镇将参保缴费人员名单和批量缴费登记表(确保名单与参保人身份、缴费金额相对应)报农保中心联系本乡镇相应工作人员--农保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乡镇申报,将参保名单和缴费信息导入农保专网系统,计算缴费总金额--通知乡镇将本次参保缴费人员保费存入信用社新农保基金专户--农保中心凭银行进账单做到款登记。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37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13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新农保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省绝大部分地区按照国发[2009]32号和晋政发[2009]37号文件要求,顺利地进行了新老农保的衔接,即“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老农保的过渡衔接总体上来讲比较平稳,但仍有个别地方的衔接工作至今没有完成,特别是在一些老农保缴费额较多的地方。
为了尽快做好新老农保衔接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抓紧完成个人账户的合并凡没有进行新老农保个人账户合并的要抓紧完成个人账户的合并。
首先,要对新农保试点前未满60周岁的老农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实和认定。
然后将认定后的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其新农保个人账户,并在新农保个人账户中作好记录(“老农保储存额×××元”)。
个人账户合并后注销其老农保个人账户。
在个人账户合并的基础上,将老农保基金转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同时,省、市级管理的老农保基金在认真清算的基础上,也要返还各相关县,做到账实相符。
上述工作必须在2013年6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今后,参加过老农保也参加了新农保的参保人,达到60周岁在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原则上执行新农保计发办法。
对老农保储存额较多的参保人,可根据参保人意愿区别对待,分段计算。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庆政发[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12〕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31日大庆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和完善覆盖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人社部《关于批复黑龙江省2012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精神,现就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09•【字号】晋人社厅函[2011]857号•【施行日期】2011.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1]85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月初,全省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会议之后,第三批扩大新农保试点和首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启动。
各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动,两项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各地工作不平衡,少数地方进展缓慢。
为做好当前试点工作,根据国家人社部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第三批扩大新农保试点工作。
今年国务院批准我省第三批扩大新农保试点县55个,试点县数量多,覆盖面广,贫困面大,许多县基层经办能力和基础条件比较薄弱,工作任务异常艰巨和繁重。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切实搞好宣传动员,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在机制、人员、经费、场地上提供必要的保障,加快信息化建设,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各新增试点县要确保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力争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新农保养老金发放到位。
要尽快启动适龄农村居民参保工作,争取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今年缴费工作。
二、扎实做好前两批新农保试点参保续保工作。
已经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方,要在做好待遇领取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向适龄参保农村居民深入宣传按规定早参保、勤续保、多缴费的好处,认真做好参保和续保工作。
在坚持自愿的条件下,争取做到应保尽保,不停不断,积极引导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逐步提高缴费档次。
三、妥善处理新老农保衔接问题。
开展过老农保工作的地方,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9〕37号)的相关规定,做好新老农保衔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4•【字号】广府函[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府函〔2012〕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0号)规定,我市苍溪县、剑阁县、利州区和元坝区相继开展了国家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2012年将实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我市旺苍县、青川县、朝天区也将开展国家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
为确保各地严格按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抓好制度衔接(一)新农保制度与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的老农保制度(以下简称老农保)应平稳衔接。
1、60周岁以上并已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在按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2、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含按规定记账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二)我市先期按川劳社函〔2009〕190号文件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县区,要积极研究衔接办法,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经办管理和计发办法等要与国发〔2009〕32号、国发〔2011〕18号等文件相关政策一致,尽快规范完善,逐步平稳过渡。
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长医险…2011‟38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各区医保中心、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和《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长政办发…2011‟9号)文件规定,现将201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时间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办理地点(一)城镇居民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组织参保。
(三)长沙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收费及银行代扣签约手续。
三、缴费标准和结算年度根据人社部发[2011]26号文件关于“2011年各统筹地区人均缴费最低不得低于每人50元”的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一般人员50元/年;低保人员20元/年;“三无”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个人不缴费;农村居民、家庭困难大学生40元/年。
结算年度: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四、办理程序(一)参保缴费1、新参保人员:由社区核定缴费标准,打印缴费单后,到长沙银行营业网点缴费。
2、已参保人员:一般人员直接持《医疗保险手册》到长沙银行营业点缴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由社区核定缴费标准,打印缴费单后,到长沙银行营业网点缴费;“三无”人员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到社区进行身份认定登记。
(二)银行代扣签约为方便居民缴费,以后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可采取银行代扣的方式。
参保人员可在缴纳2012年度医保费的同时与长沙银行签订代扣协议。
有关具体事项请阅《长沙市城乡居民医保银行代扣签约须知》(附件1)。
五、医保手册的领取(一)已参保人员继续沿用原有的医保手册。
(二)新参保人员在缴费后5日内到社区劳动保障站领取医保手册。
北京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17号根据《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文件规定,农民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2012年4月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2年4月,市社保中心统一将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中农民工的缴费人员类别调整为“农村劳动力”,缴费标准调整为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
二、2012年4月1日至5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企业版及网上申报系统将进行统一升级部署,在此期间,社保经(代)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得对农民工进行增员、减员及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
各社保经(代)办机构需在3月31日前完成3月份医疗保险收缴业务结账工作。
三、农民工信息变更及制卡信息采集(一)农民工信息变更1、农民工发生以下信息变更的,用人单位可于4月5日之后通过网上申报或者企业版报盘方式完成:(1)农民工参保信息需补充、变更的,由用人单位申报。
(2)缴费标准调整后,农民工需增加、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申报。
2、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进行信息变更的,需自行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通过企业版报盘方式进行信息变更的,需先将企业版软件升级至V4.4.0版或以上版本,再进行农民工信息变更,生成报盘文件,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
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低于V4.4.0版本的,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会自动拒绝导入变更数据。
(二)农民工制卡信息采集1、对于外埠农民工,用人单位完成信息变更后,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交农民工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照片一张、《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份,并按照《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6号)文件规定粘贴,以满足制卡信息采集要求。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汇报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汇报(2012年1月)2011年,我县新农保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人劳局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完善制度、健全体系、统筹城乡”的工作思路,全力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紧紧围绕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配合,任务全面完成。
现将一年来的汇报如下: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我县新农保应参保人数100275人,市上下达我县参保率为90%,实参保人数93535人,参保率93%,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的103.3%。
缴费人数73759人(含残疾人581人),上解保费876.46万元,领取待遇人数19776人,发放养老金1836.26万元。
城镇居民应参保人数9644人,市上下达我县参保率为85%,实参保人数9417人,参保率97.6%,完成市下达目标任务的114.8%。
缴费人数7173人(含残疾人161人),上解保费209.3万元,领取待遇人数2244人,发放养老金132.49万元。
县财政拨付配套基金458.61万元。
支付八大员工龄补助50.38万元。
2011年10月1日—12月30日,新农保应参保人数100275人,实参保人数94239人,参保率94%,缴费人数74463人(含残疾人596人),征缴次年度保费865.3万元。
领取待遇人数19776人。
城镇居民应参保人数9644人,实参保人数9415人,参保率98%,缴费人数7171人(含残疾人161人),征缴次年度保费181.07万元。
领取待遇人数2244人。
基层工作平台建设、信息平台建设、基金管理监督、档案管理、宣传培训等多项工作走在了省、市前列。
二、主要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试点工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宁人社[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人社〔2012〕9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一)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1]2号)(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补贴统一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三)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包括参保登记、基金筹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支付、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退保及一次性结算、基金管理、待遇领取资格验证等环节。
(四)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八区(以下统称江南八区)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经办机构)经办;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县)由区(县)经办机构经办。
二、参保对象(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不满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2、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或参保中止缴费、未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会保障)等城镇非职工居民和农村居民。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居民,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养老待遇:1、《办法》实施时,具有本市户籍满5年,年满60周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审计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8.17•【文号】劳社部发[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今年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基金进行全面审计,摸清底数;对农保工仆进行清理,理顺管理体制,妥善处理被处置金融机构中的农保基金债权;研究提出推进农保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农保基金全面审计工作(一)高度重观农保基金审计工作。
目前,国家审计署对农保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已经开始,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完成。
各级劳动保障和尚未完成职能划转和工传移交的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农保基金审计工作对确保基金安全、推进农保工作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完成。
(二)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各级农保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农保经办机构对农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认真纠正违规问题。
要把自查自纠工作作为配合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实抓细,做好接受全面审计检查的工作准备(三)做好基金审计后的整改工作。
各地要认真落实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的手段,按要求坚决回收违规基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对重点地区整改工作进行督察。
二、尽快理顺农保管理体制(一)及时完成职能化转和工作移交。
没有完成职能化转和工作移交的地方,要按照《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8号)和《关于构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8号)要求,在全面审计。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7]82号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2003年以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扎扎实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较好地完成了试点工作预期目标。
2007年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试点阶段转入全面推进阶段的关键一年。
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与任务。
经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开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进阶段,覆盖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
各地区要明确目标与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工作准备,进一步扎实工作,确保实现既定目标。
二、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扩面工作。
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是针对全国提出的,各省(区、市)在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时要本着既积极推进,又实事求是的原则,量力而行,坚决防止出现为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工作质量的现象。
在确定扩面进度时要坚持以下标准:一是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是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能够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从2007年开始,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合计达到每人每年20元,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的筹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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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新农保
续缴保费和新增参保工作的通知
各村(社区居)委会:
我市于2010年10月开始实施新农保,至2011年12月31日为第一个参保年度。
第二个参保年度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为做好新年度续缴保费和新增参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续缴保费和新增参保办理时间
2012年1月1日开始。
二、续缴保费
(一)续缴保费对象:已办理新农保第一年度参保缴费,继续缴交第二年度保费的居民。
(二)办理程序
1、续缴保费对象要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委会核对上年度缴费档次,依照本人上年度缴费档次将保费存入新农保银行存折(卡)。
2、需要变更新年度缴费档次的,应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一)。
村级协理员初审后,三天内将《变更表》上报街道事务所。
街道事务所审核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三天内将《变更表》上报市农保中心确认。
缴费对象按变更后的缴费档次将保费存入新农保银行存折(卡)。
三、新增参保
(一)新增参保对象
1、2012年新增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
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
2、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尚未参保的居民。
(二)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新增参保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二张,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填写《南安市新型农保参保登记表》(附表2)。
2、村(社区)协理员应对新增参保对象的纸质参保资料(登记表、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初审后五天内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3、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五天内审核录入参保信息并把参保资料送市农保中心复核。
4、市农保中心应在五天内复核确认参保信息、把参保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开户信息报送银行办理存折(卡)。
5、南安农村合作银行接到农保中心出盘数据及完整的身份证复印件,五天内完成有关信息比对、办理银行存折(卡)移交市农保中心,对无法按时办理的应注明原因,及时反馈市农保中心。
四、补缴保费
(一)2012年满60周岁的已参保对象,如要补缴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保费,需提前三个月(才能按时计发个人帐号养老金)到所在村(社区)或乡镇事务所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南安市新型农保补缴申请表》(附表3),并把补缴金额存入银行存折(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二)2012年已年满60周岁的未参保对象,先按新增参保程序办理本年度参保缴费,至少应补缴2011参保年度
最低标准的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
五、缴纳保费办法
续缴保费、新增参保、补缴保费等对象需持银行存折(卡)到附近农村合作银行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按照个人选定缴费档次缴存保费。
各村(社区)小额存取便民点也可办理保费缴存业务。
首次使用存折(卡)需持本人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进行激活。
六、工作要求
(一)各村(社区居)委会应把握政策和业务操作规程,继续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及时解答参保对象提出的疑难问题,按照时间节点认真做好各环节业务工作。
(二)各村(社区居)委会应在元月10日前公示参保缴费信息,以便让参保人核对缴费档次。
附件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附件2:《南安市新型农保参保登记表》
附件3:《南安市新型农保补缴申请表》
附件4:《新增参保缴费流程图》
附件5:《续缴保费业务流程图》
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安农村合作银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县级审核人:年月日(签章)
填表说明:若参保人“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发生变更,“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栏应填写变更前的“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
本表一式三份,村委会、乡镇事务所和县级社保机构各留存一份。
4
附件2
南安市新型农保参保登记表
所属村(居)委会:登记日期:年月日
本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选择性项目,请在“□”内打“√”。
特殊参保群体参保登记,同时需要提供特殊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
遇的居民填写此表时,“个人缴费额”栏不填。
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市级农保机构留存、第二联由乡镇事务所留存、第三联由村(居)委会留存、第四联由参保人员留存。
附件3
南安市新型农保补缴申请表
填表说明:本表由参保人员填写,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委会经办人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
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并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但不享受补缴部分的缴费补贴。
本表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市级农保机构留存、第二联由乡镇事务所留存、第三联由村(居)委会留存、第四联由参保人员留存。
附件4
新增参保缴费流程图
附件5
续缴保费业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