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费率表
中国人寿佣金比例表

十年
瑞鑫
十五年
二十年
第四年 第五年 趸交 十年交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以后各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以后各年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 保险
五、代办费 Y14 Y15 Y20 S64 D31 1.50% 1.50% 2.00% 1.00% 15.00%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4% 25% 35% 4% 10% 15% 20% 25% 30% 30% 4% 20% 30% 30% 40% 交费年度
10.00% 5.00% 第二年 10.00% 10.00% 0.00% 4.00% 5.00% 10.00% 10.00% 10.00%
第三年 0 5% 0 0 0 0% 5% 5% 0 0 0 0
(分红型)S77 十年 趸交 3年交 5年交 美满一生S93 8年交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6000以内 6000以上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十年、十二年、十五交
二十年交
十年交 国寿个人养老年金保险 (分红型) 二十年交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五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以后各年 交费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五年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以后各年
18.附加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费率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疾病身故、全残保险费率表一、基准费率(年)单位:‰性别男女年龄0-4 6.57 5.195-17 0.42 0.2618-20 0.86 0.4121-25 1.18 0.5926-30 1.18 0.6431-35 1.75 0.8936-40 2.99 1.3841-45 4.85 2.2846-50 7.70 3.4151-55 11.07 5.0656-60 16.38 7.9961-65 27.08 14.19二、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为以下各项系数之乘积:(一)被保险人风险状况系数系数区间:0.5及以上综合考虑被保险人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生活方式等方面,判断被保险人风险大小,对于被保险人风险较低的业务,费率水平可适当降低。
反之亦然。
(二)销售区域系数系数区间: 0.5-1.3从销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卫生健康水平、社会治安水平和自然灾害风险状况等方面,判断被保险人风险大小,对于被保险人风险较低的,费率水平可适当降低。
反之亦然。
(三)风险管理水平系数系数区间:0.5-1.2根据被保险人所属机构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防灾防损设施、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衡量。
被保险人所属机构风险管理水平越高,风险越低,费率水平可适当降低。
反之亦然。
或者根据中介机构的风险选择能力、合作业务质量等方面衡量。
与中介机构合作历史长,合作业务质量优良,费率水平可适当降低。
反之亦然。
(四)被保险人数或渠道预期投保人数(仅适用于团体或渠道业务)系数区间:0.5-1.2被保险人或渠道投保人数越多,该系数取值越低。
反之亦然。
(五)政府合作或行业性业务系数系数区间:0.5-1.0政府合作项目展业成本低、潜在规模大,费率水平可适当降低。
(六)公司目标客户优惠系数系数区间:0.8-1.0对于人保现有客户,其展业成本相对较低,风险可控度相对较高,可以给予一定的费率折扣;对于合作潜力大、合作领域广的重要目标客户,该类客户可为公司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可以给予一定的费率折扣。
03_弘康大白定期寿险费率表

费率表
(以1000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保险期间:10年单位:人民币元
费率表
(以1000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保险期间:20年单位:人民币元
费率表
(以1000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保险期间:30年单位:人民币元
费率表
(以1000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保险期间:保至60周岁单位:人民币元
费率表
(以1000元保险金额为计算单位)
保险期间:保至70周岁单位:人民币元
注:
1.月交保险费=0.091×年交保险费;季交保险费=0.265×年交保险费;半年交保险费=0.52×年交保险费。
2.上表所载保险费仅适用于标准体,非标准体的保险费将根据其风险程度相应调整。
3.保至60周岁或保至70周岁是指保至被保险人60周岁或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的24时止。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2004

4.2
宽限期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6.2 效力中止 效力恢复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 定期寿险 ( B , 2004 ) 合同” 内容 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 .......... .... . . . . . . . . ...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5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1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8.2
未还款项
8.3
合同内容变更
பைடு நூலகம்
8.4
效力终止
8.5
适用主险合同 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联系方式变更; (5)争议处理。
释义
9.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指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 30 日后初次患的疾病,不包括本 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效力中止期间所患的任何疾病。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 药品。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条款-(已上线)

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1.4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2.1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 主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期间2.2 等待期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 豁免保险费的申请3.1 保险事故通知3.2 豁免保险费申请3.3 豁免保险费申请时效4. 保险费的交纳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5. 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 合同解除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8.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效力终止8.2 适用主合同条款9. 释义9.1 保单年度9.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9.3 周岁9.4 有效身份证件9.5 意外伤害9.6 毒品9.7 酒后驾驶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9 无有效行驶证9.10 机动车9.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9.12 手续费9.13 不可抗力9.14 利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XXX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条款(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XXX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B款定期寿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及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其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佣金比例明细表

3年、5年、
8年趸交
第一年
35%
30%
20%
2.5%
1.5%
第二年
15%
10%
6%
第三年
5%
4%
2%
第四年
4%
4%
2%
第五年
4%
4%
25
附加险、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险种名称
佣金比例
附加世纪泰康住院医疗费用型(少儿)
6%
泰康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附加)
15%
泰康安心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2
3%
2%
3
4%
3%
2%
4
5%
4%
2%
2%
5—9
10%
4%
2%
2%
2%
10—14
16%
5%
3%
3%
3%
15—19
25%
9%
4%
4%
4%
20+
30%
12%
5%
5%
5%
趸缴
2.5%
泰康智慧宝贝终身保险、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保险年度
3年交
4年交
5-9年交
10-14年
15-18年
一次交
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20RR.2)
缴费年期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2
4%
1%
3
6%
2%
1%
4
8%
3%
2%
1%
各险种寿险风险保额、重疾责任保额、 意外险风险保额与其基本保额的倍数一览表

8 平安附加少儿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高中教育 2004 9 平安附加少儿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大学教育 2004 10 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鸿鑫04 11 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12 平安鑫盛终身寿险分红型 13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14 平安钟爱一生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15 平安附加豁免保障成本定期寿险 16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 17 平安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18 平安世纪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 鑫利 鑫盛 鑫祥 钟爱一生 万能豁免 智盈人生 智盈重疾 世纪赢家
19 平安附加世纪赢家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 赢家重疾 险 20 平安世纪才俊投资连结保险 世纪才俊 21 平安附加世纪才俊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 才俊重疾 险 22 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 聚富年年 23 平安聚富年年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4 平安赢定金生投资连结保险 25 平安附加赢定金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26 平安世纪天使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27 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聚富重疾 赢定金生 赢定万能 世纪天使 富贵人生
各险种寿险风险保额、重疾责任保额、 意外险风险保额与其基本保额的倍数一览表
序号险别 1 平安附加定期寿险2004 2 平安幸福定期寿险A2004 3 平安世纪彩虹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 4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A2004 5 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保险B2004 6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红型2004 7 平安世纪星光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2004 附加定期 幸福A04 世纪彩虹 豁免A 豁免B 同祥04 世纪星光 简称 735 74401 753 754 755 76301 768 769 770 77701 936 937 938 791 803 810 811 815 816 881 880 886 884 878 879 906 909 910 939 940 代码 寿险风险保 重疾责任保 额 额意外风险 1 -1 ---1 1 --注 注 1 注 1 -1 -1 -1 -1 ---注 -------------------1 -1 -1 -1 ----1 2 1
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
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十二种,均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分期为T1NM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