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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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适用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

(试行)

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二○○六年十二月

编制说明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填补新能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空白,加强对工

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

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针对

垃圾发电特点,补充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大

纲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

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包括八个阶段,其中首次质

量监督检查、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汽轮机扣盖前

质量监督检查和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分别套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

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中的《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

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

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等三个阶段按新编《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

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和《垃圾发电工程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执行。

本“质监大纲"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全部垃圾发电建设工程。

本“质监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本“质监大纲"由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主持单位: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批准:

审核:许平、尹元明、汪建玉

执笔:方民强

参加人员:徐惠兴、徐翊勤、陈代乐、朱培迭、钱立军

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适用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

1 总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规定》,统一垃圾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

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及有关机构(有关

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

加强垃圾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

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增补垃圾发电工程 3 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

火电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

2. 《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

“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配置垃

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的火电或热电建设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的

工程质量和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前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1.0.3.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是指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完毕;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启

规”)和《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调试验标”)

的规定,完成分部试运阶段工作后,具备机、炉、电、烟气净化第一次联合

启动、机组开始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工作之前。

1.0.4.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是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设备和施工质量的动态综

合检验;是保证机组能安全、稳定、可靠地投入生产,及时形成生产能力,

发挥环保效益和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

1.0.5. 分部试运的质量是保证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效果和调试质量的基础,也是保证

机组投产水平的重要环节,因此,也是本阶段监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1.0.6.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

时,对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凡经检查符合规定、

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7.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

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

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国内、外技术标准有较大差异时,按由建设单位组

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但执行标准不得违反《工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0.9. 受社会监督的工程项目(4.3.1)由监检组相关专业分别检查。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系列文件);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系列文件);电建质监〔2005〕52 号;建标〔2001〕40 号;

建标〔2002〕219 号;

建标[2006]102 号;

国电电源〔2002〕49 号;GB 50319-2000;

国电电源〔2002〕896 号;建质〔2003〕162 号;

建质〔1995〕140 号;

电建〔1996〕159 号;

DL647-2004;

DL612-1996;

DL5000—2000;

DL/T 889-200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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