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案由及处罚条款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1. 案由介绍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各级食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本文将汇总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常见案由及相关处罚依据。
2. 案由与处罚依据2.1 危害人体健康的案由2.1.1 使用劣质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此类案由针对使用劣质、变质、超过保质期等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相关处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9条:生产、销售过期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9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变质食品原料;2.1.2 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案由此类案由针对故意向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相关处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2条:制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4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6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2.1.3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案由此类案由针对故意通过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相关处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5条: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6条:虚假标注、标记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0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2 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案由2.2.1 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案由此类案由针对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行为。
相关处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2.2 不正确标注食品安全标准的案由此类案由针对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未正确标注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处罚种类和标准第四条罚款(一)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依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没收违法所得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使用非法添加剂、非法防腐剂、非法着色剂等,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六条吊销许可证(一)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两年内累计三次违反本办法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拒绝、阻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在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案由及处罚依据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案由: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案由: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案由:添加非食用物质,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案由: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虚假宣传案案由: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案由: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的,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查阅相关附件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附件1: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2: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件调查报告附件3: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调查报告附件4: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案件调查报告附件5:虚假宣传案件调查报告附件6: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安全检验案件调查报告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食品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罚则。
第二条本罚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罚则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罚则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者未进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追溯等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中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 案由1.1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1.3 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 违反条款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 处罚依据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 案由1.1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1.2 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 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 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1.5 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1.6 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 违反条款2.1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 处罚依据3.1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安全法处罚条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七)项
第八十一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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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 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八)项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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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 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九)项
除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 19 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第四十五条
31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七十二条
32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 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 生产
序号
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中处罚条款及处罚内容一览表
处罚条款
处罚内容
违反条款
13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 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9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 定给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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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 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 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罚款标准。
第二条本罚款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罚款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罚款标准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三)未按照规定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变质、过期、不合格的食品;(五)未按照规定提供食品生产经营信息。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在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注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三)未按照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卫生管理;(四)未按照规定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告食品生产经营情况;(二)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召回;(三)未按照规定对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章罚款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罚款决定。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罚款决定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罚款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条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食品贮存和运输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食品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五条禁止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四)食品中添加药品;(五)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七)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八)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处罚措施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2倍以上24倍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五条其他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1.销售过期食品违法行为描述:销售过期食品是指食品经销商或零售商在食品过期或超过保质期后仍向消费者销售或提供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2.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假冒伪劣食品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非法成分或采取其他违法手段,制造出假冒或掺假的食品,虚假标注食品成分或质量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9条的规定,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使用非法添加剂违法行为描述:使用非法添加剂是指生产企业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未经批准的添加剂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使用非法添加剂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无证经营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描述:无证经营食品销售是指个体小商贩、网络平台等未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者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00条的规定,无证经营食品销售的行为可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食品销售者的营业执照。
二、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违法行为现场照片2.相关监测报告3.相关销售记录4.相关许可证或证书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
2.罚款:违法行为所需支付的经济处罚。
3.责令停业整顿:食品经营者在一段时间内停止营业,进行整顿、整改和修缮。
4.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吊销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使企业无法继续从事相关食品生产或经营活动。
5.责令停产整顿:责令违法食品生产商停止生产,进行整顿和改进。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文档1:正式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一.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二.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三.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处罚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指以假冒伪劣的名义,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2. 以次充好:指将质量不合格或低于标准的食品以欺骗手法标注为合格或高于标准的食品进行销售的行为。
3. 过期食品:指超过保质期或者食品失去原有质量特征的食品。
【文档2:简洁风格】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2.以次充好、掺杂、混充食品3.生产、销售过期食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行为: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2.擅自改变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3.伪造、买卖、转让、出租、出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和报告制度的行为:1.不按要求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记录2.不按要求报告食品生产经营信息3.隐瞒、故意销毁食品生产经营记录附件:1.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2. 食品质量安全标准3.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假冒伪劣食品:制造和销售的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处罚依据
食品安全处罚依据一、法律依据食品安全处罚依据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刑法》相关条款(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处罚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刑法》等相关规定,食品安全处罚标准如下:1.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反食品安全法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5.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新《食品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下是一份相关的罚则一览表:
1.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2. 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认证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3. 违反食品相对售价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销售金额的3倍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销售金额的5倍,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4. 违反食品标识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5. 违反食品广告法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并可以暂扣广告费用
6. 违反食品追溯制度规定:
- 第一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
- 多次违法:罚款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
请注意,以上罚则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以当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为准。
请确保依法经营,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以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
新食品平安法56种行政处分案由及处分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食品平安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效劳,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分依据?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的食品;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食品平安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制止生产经营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安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分依据?食品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安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
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摘要:一、食品安全法68条概述二、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2.生产、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4.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5.食品经营者销售明知是假冒伪劣食品正文:《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旨在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本文将重点解析食品安全法第68条对应的罚则。
一、食品安全法68条概述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违法情形的不同,规定了相应的罚则。
二、食品安全法68条对应的罚则1.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生产、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4.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对于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
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食品安全法处罚规定食品安全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条款总结(生产环节) 序号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对应罚则备注1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安法29条食安法84条2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食安法43条3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安法28条食安法85条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4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5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6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7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安法53条8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安法42条、47条食安法86条9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安法36条含标签不符合标准和GB2760、GB1488010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食安法50条1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食安法36条食安法87条责令改正12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安法36条、37条13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食安法25条食安法87条责令改正14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食安法36条15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安法48条16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安法34条17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食安法71条食安法88条责令改正18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食安法实施条例21条食安法实施条例55条19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立、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安法实施条例26条食安法实施条例57条责令改正20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依照规定采取整改措施食安法实施条例27条21食品生产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食安法实施条例28条22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79号令58条79号令81条责令改正23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79号令46-51条79号令82条责令改正24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79号令52条79号令83条25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79号令52条79号令86条26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79号令59条79号令94条27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生产加工食品79号令12条79号令94条责令改正28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79号令59条29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比对检验79号令38条79号令95条责令改正30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79号令55条31企业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79号令16条79号令100条32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质量法26条质量法49条33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质量法32条质量法50条34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质量法29条质量法51条3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质量法30、31条质量法53条附:几个重点注意的问题一、标签问题1、相关法规:产品质量法、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7718、GB280502、冲突情况:(1)成分和配料表:GB7718中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2)添加剂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建立该项,GB7718不强制要求(3)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GB7718中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4)食品生产许可编号:GB7718中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安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5)产品标准号:GB7718中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6)产地:GB7718问答中规定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项可不标注,但应该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标注(7)营养标签标注问题:GB28050问答规定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3、解决原则:基本以GB7718为主,但尽量同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不在标签上标示,也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二、食品添加剂1、备案问题:79号令55号明确规定2、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问题:食品安全法36有规定、可按食安法86条处理3、许可证问题:实行目录管理,共170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4、标签问题:食安法47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8条5、复合添加剂:同时符合:食安法47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8条以及GB26687—2011规定;在产品中如何标示: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食品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活动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
第三条食品安全管理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成分或者超出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三)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食品安全处罚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56种行政处罚案由及处罚依据汇总第一种违法情形: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1.案由: 1.1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1.2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3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二种违法情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1.案由: 1.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3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1.4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 1.5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1.6经营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违反条款 2.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3.处罚依据 3.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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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案由一、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1、适用说明(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
(★全市统一口径:无证、许可证过期、伪造、涂改、出借许可证可以适用,超范围经营需等相关规范出台后纳入)(2)货值金额指的是所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区别于违法所得的概念,逻辑上货值金额应大于违法所得,在日常的调查中应增加该项内容的询问,及注意询问技巧,可以是一个概数),食品的范围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确定。
(3)各罚种必须体现,包括没收、罚款(缺一不可)。
n2、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n3、处罚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建议能查实多少认定多少,如果是通过询问认定,需要3人以上一致,或者通过采集收入登记、票据等证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n4、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n1、适用说明(1)适用范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2)在处罚时应当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分别依据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进行处罚;(3)多项违法行为如均属八十五条(或八十六条)中所列情形之一的,用八十五条(或八十六条)处罚时不用对多项行为分别裁量,但应分别累加货值金额,并根据货值金额确定处罚金额;(4)对于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其它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完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范围应当从严把握,对于大肠菌群等不宜依据该项处理;(如要处罚可以牵强的引用:①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但需要有询问笔录配套使用,萧山所的经验;②按照本条第(5)项)(5)对于经营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没有直接的处罚条款,但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的立法含义,先责令经营企业停止经营该食品,消除食品危害;视经营企业执行情况决定是否依据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处罚。
n2、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河豚鱼可牵强归入此项)(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n3、处罚依据条款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n3、处罚依据条款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n4、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违反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1、适用说明(1)安排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2)所列疾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确定,尤其应当注意“病毒性肝炎”的范围(没有携带者的概念);(3)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不能处罚。
n2、违法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n2、违法条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n3、处罚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n4、处罚内容(1)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食品索证管理规定案n1、适用说明(1)适用范围是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或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2)注意该条款涉及的违法行为与《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异同。
n2、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n3、处罚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n4、处罚内容(1)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清理库存食品案n1、适用说明适用范围是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行为,此处中“规定”仅限于《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以及对第四十一条中“等内容”的进一步明确规定。
(仓库中的过期食品适用此条)n2、违法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n3、处罚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n4、处罚内容(1)给予警告;(2)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六、违反规定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案n1、适用说明(1)适用范围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2)依据八十六条对此行为处罚应当与八十六条其它行为的处罚分别裁量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