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
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责任义务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梯作为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垂直运输设备,呈持续快速增加趋势。
电梯在提供方便高效的同时,也会出现失控掉层、停机关人等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乘梯人员身心伤害,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今年以来,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市电梯专项安全整治活动,检查发现绝大部分电梯运行是安全可靠的,但一些电梯特别是个别居民小区电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究其原因,使用管理不到位、维护保养不规范是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电梯法规)的规定,现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义务通告如下: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义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履行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责任义务:1、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2、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相关人员的职责;安全操作规程;日常检查制度;维保制度;定期报检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3、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维保单位变更时,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轿厢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实现有效联系;(2)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3)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4)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5)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适时进行救援演练;(6)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7)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8)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9)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10)对电梯安全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收费标准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收费标准二、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维护保养收费标准收费=基本收费X【1+高(长)度系数+企业系数+使用年限系数+产地系数—集中度系数】(元/台/年)序号项目基本收费(自动扶梯提升高度4.5m、人行道长度8m)备注1 半包4000元承担单件500元以下的电梯配件2 全包6500元承担除主机、控制柜主板、扶手带、变频器以外的配件注:1、高度系数:自动扶梯以提升高度4.5m为准,超过的部分每米加收5%,自动人行道长度以8m为准,每增加1m加收1%,最多加20%;2、企业系数:以C级企业资质为准,B级增加1%,A级增加2%;3、使用年限:≥5年增加10%,≥8年增加20%;4、产地系数:原装进口的增加系数另议;5、集中度系数:同一地区超过30台减少5%。
5三、货梯维护保养收费标准;收费=基本收费X(1+楼层系数+企业系数+距离系数+载重量系数+使用年限系数)(元/台/年)序号项目基本收费(5层/5站) 备注1、半包5000元承担单件500元以下的电梯配件2、全包6600元承担除曳引机、控制柜主板、变频器、曳引钢丝绳、轿厢装饰以外的配件注:1、楼层系数:以5层/5站为准,每增加五层加10%;2、企业系数:以C级企业资质为准,B级增加1%,A级增加2%;3、载重量系数:以1吨载重量为准,每增加1吨增加5%;4、使用年限系数:≥5年增加10%、≥8年增加20%。
四、医梯维护保养的收费按相应层站客梯收费的110%计算。
五、杂物梯维护保养的收费按相应层站客梯收费的35%计算。
6六、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收费标准编制说明编制的依据1、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和内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和内容应满足四川省地方标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DB11/418-2007。
2、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工费的测算1)根据地方标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中,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根据现场实测,维保一台10层/10站的乘客电梯,两人完成上述标准的所有项目约用3.5 —4小时,即1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问题解答汇总(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问题解答汇总(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1、问题内容: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购货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销货方将该汇票贴现,支付贴现息后并向购货方收取等额贴现息,请问单独收取的贴现息是否缴纳增值税?回复意见:贵公司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贴现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问题内容:我公司开采地下水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对剩余部分未经加工销售给相邻纳税人使用,对此销售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回复意见: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一条第七款:“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工矿企业自行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用于生产的,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但开采的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对外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pterocarya注:上述规定可表述为:①供应不需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②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对外销售,不征收增值税;③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且对外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
3、问题内容:我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的钢材购买合同因2008年市场价格大幅下滑而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应赔偿对方1亿元,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达成一致赔给对方6000万元。
现在这笔赔偿金税务局说要有发票才可以税前列支,但这笔赔偿金根本不可能开出发票来它既不符合开据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也不符合开据营业税发票的要求,现在对方只给我们开据了收据,我们可以提供协议还有银行的付款记录请问这样这笔赔偿金能否税前列支??回复意见: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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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8﹞390号
【发文日期】1998-06-29
【实施时间】1998-06-2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201634
注释: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
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电梯维保合同 印花税
电梯维保合同印花税电梯维保合同印花税是指在签订电梯维保合同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印花税。
印花税是一种对合同、票据等文书征收的税费,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财政收入的来源。
本文将从印花税的定义和意义、电梯维保合同的相关内容以及印花税的缴纳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印花税的定义和意义。
印花税是国家税法对印花税法定应纳税种类的合同、票据等文书进行征收的税费。
它是税务部门为规范经济行为、促进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之一。
印花税的征收有利于加强对各种交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电梯维保合同的相关内容。
电梯维保合同是指业主与电梯维保公司签订的一种协议,约定了电梯维保公司提供维保服务的范围、内容和费用等事项。
一般来说,电梯维保合同是由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与电梯维保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内容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收费标准、保修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那么,在签订电梯维保合同时,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一般情况下,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电梯维保合同并不属于需要缴纳印花税的范畴。
因为电梯维保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而印花税主要对于涉及货物交易、财产权益转移的合同进行征收。
所以,业主在签订电梯维保合同时,不需要额外缴纳印花税。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电梯维保合同中涉及到其他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付款方式或条款,那么相关的印花税是需要缴纳的。
比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需支付的罚金、违约金以及其他一些款项,这些金额需支付时需要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缴纳对应的印花税。
最后,我们来探究一下电梯维保合同印花税的缴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的规定,应纳税的合同、票据等文书的印花税由纳税义务人承担。
在签订电梯维保合同时,如果涉及到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付款方式或条款,纳税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准确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印花税款项。
总结起来,电梯维保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协议,它约定了电梯维保公司提供维保服务的范围、内容和费用等事项。
电梯销售业务的税收与会计处理之辨析
电梯销售业务的税收与会计处理之辨析一、引言电梯制造商销售电梯绝大多数需要负责安装,但由于货物发出及安装、增值税发票开具等原因,导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与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及会计确认收入的时点上存在差异;同时,安装调试通常是电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影响电梯销售收入的实现;再则,混合销售中安装调试服务费收入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纳税地点在销售方所在地还是电梯安装劳务发生地等问题,审计过程中发现,此类问题常常让财务人员在实务处理中感到困惑不解.与电梯销售业务类似,所有设备销售并提供安装验收服务(如中央空调、大型锅炉)的销售行为都或多或少存在同样的上述问题。
本文将以电梯销售业务为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和梳理,解剖麻雀,以期找出一般规律,抓住该类业务的经济实质正确处理.二、流转税的处理首先要考虑的是,与电梯销售相关的安装费收入是缴纳增值税还是作为独立的营业税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销售机械设备的增值税税率是17%,虽然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其抵扣的金额是相对固定的,不会因安装费等价外费用计入而增加抵扣,如果将安装费计入电梯销售额而计缴了增值税,其实质就是其中的安装费是按17%的税率计缴了增值税,;相反,如果可以将安装费单独作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计缴营业税,则其营业税的税率是3%,两者之间税负差距达14%,由于电梯的安装费在总收入中占有较高的比重,对企业盈利产生较大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首先混合销售行为作出了界定,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同时又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电梯销售一般要负责电梯的安装,电梯销售的完成是以安装调试后正常运行作为要件,显然电梯销售的是一种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从这条规定来看,电梯销售时其安装费收入是要计缴增值税的。
电梯维护保养工程费用计算标准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电梯维护保养工程费用计算标准(一)电梯维护保养工程费用内容1、人工单价内容和取定方法(1)人工单价内容是指生产工人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规定,在单位工作日中所包含的各项费用。
(2)人工单价取定方法:由发、承包双方按人工单价所包含的内容为基础,根据电梯维护保养工程具体特点和要求,以及市场实际情况,约定人工单价。
2、维护保养材料费计算方法(1)材料费用:指保养工程中所耗用的辅助材料费。
(2)辅助材料费按人工费乘以规定系数计算。
3、综合费用组成及其计算方法综合费用由管理费和利润组成。
(1)管理费:指电梯维护保养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2)利润:指电梯维护保养企业应计入工程费用中的期望获利。
(3)综合费用计算方法a、综合费率取定:由发、承包双方根据电梯维护保养工程特点、电梯保养市场的变化情况以及电梯维护保养企业的管理成本和期望获利,约定综合费率。
b、综合费用以人工费为基础乘以综合费率计算。
4、税金的内容及其计算方法(1)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2)税金按人工费、材料费、综合费用之和乘以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
(二)电梯维护保养费用计算方法电梯维护保养工程费用按人工费、材料费、综合费用、税金之和计算。
电梯维护保养费用计算表计量单位:台·月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式1人工费元工日数×人工单价2辅助材料费费率(1)×辅助材料费率3综合费用费率(1)×综合费率4税金税率(1+2+3)×税率5合价元(1+2+3+4)电梯维护保养工程计量单位:台·月定额编号19-119-219-319-4项目计量低层住宅1.75m/s以下单位3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0.670 0.725 0.780 0.835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519-619-719-8项目计量单位多层住宅1.75m/s以下4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0.717 0.774 0.832 0.890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919-1019-1119-12项目计量单位多层住宅1.75m/s以下5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0.762 0.824 0.886 0.948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电梯维护保养工程计量单位:台·月定额编号19-1319-1419-1519-16项目计多层住宅量单位1.75m/s以下6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0.806 0.873 0.940 1.006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1719-1819-1919-20项目计量单位小高层住宅1.75m/s以下7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0.891 0.966 1.042 1.117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2119-2219-2319-24项目计量单位小高层住宅1.75m/s以下8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0.936 1.016 1.096 1.175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电梯维护保养工程计量单位:台·月定额编号19-2519-2619-2719-28项目计量单位小高层住宅1.75m/s以下9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0.981 1.065 1.149 1.234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2919-3019-3119-32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1.75m/s以下10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025 1.114 1.203 1.292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3319-3419-3519-36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1.75m/s以下11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070 1.163 1.257 1.350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电梯维护保养工程计量单位:台·月定额编号19-3719-3819-3919-40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1.75m/s以下12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157 1.259 1.361 1.464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4119-4219-4319-44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1.75m/s以下13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201 1.308 1.415 1.522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4519-4619-4719-48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1.75m/s以下14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246 1.358 1.469 1.580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电梯维护保养工程『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计量单位:台·月定额编号19-4919-5019-5119-52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1.75m/s以下15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291 1.407 1.523 1.638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5319-5419-5519-56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1.75m/s以下16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336 1.456 1.576 1.697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5719-5819-5919-60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1.75m/s以下17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381 1.505 1.630 1.755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学习改变人生·做成功物业管理人!』电梯维护保养工程计量单位:台·月定额编号19-6119-6219-6319-64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1.75m/s以下18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426 1.555 1.684 1.813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6519-6619-6719-68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15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403 1.527 1.652 1.777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6919-7019-7119-72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16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448 1.577 1.706 1.835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电梯维护保养工程计量单位:台·月定额编号19-7319-7419-7519-76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17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492 1.626 1.760 1.893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7719-7819-7919-80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18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537 1.675 1.813 1.951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8119-8219-8319-84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19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582 1.725 1.867 2.010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电梯维护保养工程计量单位:台·月定额编号19-8519-8619-8719-88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20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627 1.774 1.921 2.068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8919-9019-9119-92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21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672 1.823 1.975 2.126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9319-9419-9519-96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22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717 1.872 2.028 2.184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电梯维护保养工程计量单位:台·月定额编号19-9719-9819-9919-100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23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761 1.922 2.082 2.242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10119-10219-10319-104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24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806 1.971 2.136 2.301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10519-10619-10719-108项目计高层住宅量单位2.5m/s以下25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851 2.020 2.190 2.359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电梯维护保养工程计量单位:台·月定额编号19-10919-11019-11119-112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26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896 2.070 2.243 2.417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11319-11419-11519-116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27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941 2.119 2.297 2.475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11719-11819-11919-120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28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1.986 2.168 2.351 2.533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电梯维护保养工程计量单位:台·月定额编号19-12119-12219-12319-124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29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2.030 2.217 2.405 2.592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12519-12619-12719-128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30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2.075 2.267 2.458 2.650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12919-13019-13119-132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31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2.120 2.316 2.512 2.708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电梯维护保养工程计量单位:台·月定额编号19-13319-13419-13519-136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32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2.165 2.365 2.566 2.766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13719-13819-13919-140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33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2.210 2.415 2.620 2.824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定额编号19-14119-14219-14319-144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34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2.255 2.464 2.673 2.883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电梯维护保养工程计量单位:台·月定额编号19-14519-14619-14719-148项目计量单位高层住宅2.5m/s以下35层5年以内10年以内15年以内15年以上人工电梯保养工工日 2.299 2.513 2.727 2.941 材料辅助材料费%8888。
物业电梯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电梯的财务管理,确保电梯运行的安全、高效和经济,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物业电梯的财务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合法、合规、节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财务预算与收入管理第四条电梯财务预算1. 每年年初,由工程部根据电梯设备数量、型号、使用年限及维护保养需求,编制年度电梯维护保养费用预算。
2. 预算内容包括电梯维修、保养、改造、更新等费用。
3. 预算经财务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五条电梯收入管理1. 电梯的日常使用费用(如电费、维保费等)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核算。
2. 电梯的维保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缴纳,财务部负责收取。
3. 电梯维修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业主或物业公司承担。
第三章维护保养与支出管理第六条电梯维护保养1. 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由专业维保单位负责,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2. 维保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容和标准进行维护保养。
3. 维保单位应定期向物业公司提供维护保养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保养项目、保养时间、保养结果等。
第七条电梯维修与支出1. 电梯出现故障,需进行维修时,由工程部负责联系维保单位进行维修。
2. 维修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业主或物业公司承担。
3. 维修费用核算应详细记录,包括维修原因、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等。
第四章财务核算与监督第八条财务核算1. 财务部负责电梯的财务核算工作,确保核算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2. 财务核算内容包括电梯的购置成本、维护保养费用、维修费用、日常使用费用等。
第九条财务监督1.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电梯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财务制度的执行。
2. 财务监督内容包括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收入管理情况、支出管理情况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决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项目维保合同税率
工程项目维保合同税率工程项目维护保养合同是甲方(业主)与乙方(维保服务提供方)之间,就特定工程项目的后续维护与保养服务达成的法律协议。
该合同通常包含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期限、费用结算以及违约责任等基本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税率的规定,对于双方都是必要的。
根据国家税法及相关政策,维保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乙方在提供服务时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目前,中国大部分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
具体税率可能会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而变化,因此,合同中应注明“除非国家税收政策有变动,否则按照签订合同时的税率执行”。
在合同中,甲乙双方应明确约定税费的承担方式。
通常情况下,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含税服务,并在服务费用中加收相应的增值税。
例如,如果服务费用为100万元,按照13%的税率计算,甲方应支付的总费用为113万元(含税价)。
合同还应考虑到可能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某些情况下,如乙方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可能会适用不同的税率或享受税收优惠。
此时,合同中应明确指出乙方享受的具体税收政策,并在计算服务费用时予以体现。
为了保证合同的公正客观,甲乙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税费的承担方式。
任何关于税率的调整都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必要时对合同进行相应的修改。
同时,乙方在开具发票时应确保信息的准确性,避免因发票问题导致的税务风险。
合同中还应包括税务争议解决机制。
如果双方在税务问题上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电梯的维修保养费发票类型
电梯的维修保养费发票类型
电梯的维修保养费发票通常是属于服务类发票,根据我国税法
规定,服务类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类型。
增值
税专用发票一般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用于报销抵扣增值税;普通发
票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在实际情况中,电梯的维
修保养费通常由维保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业主单位或物
业公司进行相关费用的报销和税务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发
票类型还会受到地区和公司实际情况的影响,有些地区和公司可能
会采用不同的发票类型。
总的来说,电梯的维修保养费发票类型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开具的发票来确定。
电梯设备维修适用何种税目
电梯设备维修适用何种税目有人问:公司销售的电梯在以后的维修保养中,根据协议收取的维修保养费,应该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这不仅仅是销售公司的税金问题,也涉及到建设(使用)单位应索取怎样的票据问题,如果得票不当,则不能税前扣除,双方都有潜在的损失风险。
下面就此类问题做简单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修理修配劳务为增值税纳税人。
实施细则规定,这里的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电梯属于货物,对它的维修属于修理修配业务,理应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但是,根据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对以房屋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财务如何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文件所指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各种管线。
地税机关认为,既然电梯计入了房产原值,那么在以后的维修业务里,维修对象就是属于一个不动产,业务上应该是对不动产的修缮处理,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及税目注释,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因此,在电梯计入房产原值后的维修保养中,应作为建筑业的修缮税目计税,缴纳营业税。
于是,争议出现了,国税机关以修理修配货物属于增值税范畴为依据要求该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而地税机关则以对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属于建筑业为由要求缴纳营业税。
对企业来讲,17%的增值税税率与3%的营业税税率,差别之大,当然以缴纳营业税为妙。
于是,只有根据国税函(1998)39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来界定,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因此说,如果属于生产或销售企业后续的维修保养,则征收增值税,如果属于非供应企业的其他单位的维修保养,则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
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29日国税函[1998]39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收悉,现批复如下: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
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结束——。
电梯安装和销售合同税率
一、引言鉴于电梯安装和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税率问题,为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电梯安装和销售合同中的税率问题进行如下约定:二、税率规定1. 电梯销售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电梯销售税率为13%。
2. 电梯安装税率(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
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3%。
(2)外购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只有纳税人分别核算销售额,可以按兼营”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安装服务可以视同甲供”选择简易计税;外购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则遵循混合销售”的一般规定,即并入主业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电梯维护保养税率电梯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税率适用及调整1. 本合同约定的税率适用于合同履行期间。
如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双方应按照调整后的税率执行。
2.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税率调整导致税负增加,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担。
四、税率核算及缴纳1. 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税率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甲方应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照发票载明的税额缴纳增值税。
3. 如因乙方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导致甲方无法享受增值税抵扣,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五、争议解决如因税率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双方应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2007年以前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皖地税[2007]66号 2007-5-31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制发机关1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19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2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89]第25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3 关于工商营业执照贴花位置等问题的通知税政三字[1989]第4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4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税政三字[1990]第18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5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税政三字[1990]1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税政三字[1991]第4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7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税地字[1993]第30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8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税地字[1993]第3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9 关于明确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4]08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 关于对乡、镇是否同时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皖地税三字[1994]1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 关于检发《营业税政策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1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 关于完善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2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 关于对修建公路及桥梁、涵洞等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 关于饮食业、娱乐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5]2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 关于省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一字[1995]39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16 关于明确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 1996]字0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7 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 1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8 关于对企业重新评估后的房产如何确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6]12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9 关于印发《安徽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2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 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政三字[1997]2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1 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7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2 关于印发《安徽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7] 28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3 关于确定方解石资源税税额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字4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4 关于对水电局所属水管单位的营业收入征免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政一字[1997] 49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5 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6 关于铁砂资源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7 关于煤矸石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0 关于涉税雇员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8]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1 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8] 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2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3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1999] 12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4 关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工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1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5 关于省供销社等单位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1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6 关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1999]2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7 关于明确建筑业中设备与材料范围划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8 关于股份制企业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9] 3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39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3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0 关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1 关于明确中国联能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2 关于农话建设资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0]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3 关于明确房产税等税种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11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4 关于建筑勘探收入能否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1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5 关于做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16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建设厅46 关于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营业税征免问题的函皖地税函[2000]19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7 关于邮电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 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2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49 关于对邮政系统营业税若干税政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0] 2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0 关于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3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1 关于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皖地税[ 2001]1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2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 2001]13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1]2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4 关于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是否构成营业税纳税主体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26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5 关于要求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地方税收纳税地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5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6 关于电信部门代收的频占费恢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1]39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7 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信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2]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8 关于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有关地方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皖地税[2002]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5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 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0 关于农民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1 关于对铁路用地服务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2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规章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 7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3 关于对部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2002]14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4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18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2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6 关于应纳而未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否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 2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7 关于我省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有关税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2]4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8 关于工程监理和设计业务营业税能否代扣代缴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8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69 关于安装无烟灶台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49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0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1 关于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2 关于电信系统维护业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3]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3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6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4]14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6 关于支持驻皖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地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7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4] 15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36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79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3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0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4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2 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3 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5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4 关于煤炭资源勘探权有偿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2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5 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6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4]5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7 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费和道路营运证牌工本费征税问题的复函皖地税函[2004]5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8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4] 60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89 关于民营医疗机构税收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0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3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1 关于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纳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6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2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7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3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皖地税[2005]10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94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5]14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5 关于电信单位征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7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6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23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7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31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8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99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 4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0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0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1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 4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2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3 关于行蓄洪区移民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4 关于房产税减免审批权限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4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5 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6]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6 关于输电线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的设备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7 关于部队出售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2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8 关于学校举办复读班及补习班取得的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09 关于水泥企业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2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0 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6]28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1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48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2 关于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55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四字[1994]15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皖地税政四字[1997] 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安全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皖地税[1998]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雇用司机从事个体运输经营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批复皖地税函[2005]46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1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函[2006]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皖地税函[2006]5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函皖地税政二字[1995]28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5]37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26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6]]46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18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4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2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二字[1997]54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2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皖地税函[1998]1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的国有重点煤矿及企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1999]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13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4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2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政通信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20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0]31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16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5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及有线电视收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1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未按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等纳税资料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1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查增的应纳所得税能否享受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1]21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2]7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3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3]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0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3]32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皖地税[2004]1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2 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全省内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确认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04]437号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3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及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函[2005]104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邮政局144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皖国税发[2005]16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5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税法字[1997]63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4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明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地税一字[1997]49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集工作交接方案的通知皖地税[1998]19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4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代征暂行办法皖地税[1998]1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49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1998]280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缴款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社字[1998]669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人行省分行、省地方税务局151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地税局关于统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通知皖劳字[1999]85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省地方税务局152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0]56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3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57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4 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印发驻肥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70号安徽省劳动厅、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5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97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6 安徽省地税局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0]122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7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125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5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费征收文书式样的通知皖地税[2000]29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59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认真做好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0]29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0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社字[2000]492号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省地方税务局161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字[2000]553号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2 安徽省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的通知财社字[2000]554号省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税务局163 安徽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有关经费安排的通知财社字[2000]621号安徽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164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1]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5 安徽省地税局、财政厅、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使用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票据的通知皖地税[2001]14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劳动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166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1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7 安徽省地税局、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抓紧完成失业保险费征收交接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01]1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劳动厅、财政厅168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开征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的批复皖地税函[2002]394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169 关于免征省直外贸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地税函[2002]447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017.4.20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樊剑英点评——例如东方建设集团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后,内部授权第一分公司(独立核算单位)为发包方具体施工,并结算工程款开具发票,第一分公司不再与东方建设集团签订内部总分包合同,也不再由第一分公司给集团公司开具发票,集团公司再给发包方开具发票,直接改为第一分公司直接给发包方开具发票,集团公司不再缴纳增值税。
发包方合同流是与东方集团公司签订的,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东方集团第一分公司的,也不算四流不一致,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电梯保养建议收费标准
电梯保养建议收费标准电梯的保养是电梯安全最重要的方面,按规定每部电梯每个月必须保养两次,每季度全面检查一次。
如果要满足要求进行电梯全方位保养,电梯安全事故将大幅度下降。
然后电梯维保市场的恶性竞争,很多小电梯维保公司为了生存就进行降价,当然也在降低维保质量。
目前的市场价格已经很难让真正大的维保公司生存,比如上海一个老资格电梯维保工资只有三千多,其收入只有上海平均工资60%,其原因就是电梯维保费用太低,保养单位无法满足工人工资。
那么电梯保养费用该如何收取呢?中国电梯网根据电梯行业规范,按每个维保人员负责20-25台电梯进行保养,每月保养两次,每季度全面检修一次的要求,建议保养费用按下列标准计算收费:乘客电梯(每月价格)基本层数速度基本保养费增减一层2层2站 1.0M/S 250元25元5层5站 1.5M/S 400元30元10层10站 1.75M/S 600元35元20层20站 2.0M/S 1100元40元20层20站 2.5M/S 1200元40元30层30站 3.0M/S 1800元50元观光电梯与无机房电梯该增加5%,原因是操作难度增大;医院病床电梯该增加15%,原因是电梯载重增大,并电梯井道增大,工作量增加。
五年以上电梯增加10%;10年以上电梯增加15%;15年以上电梯增加20%;原因是随着电梯使用时间增加而需要保养的项目增加和技术要求更高。
载货电梯2000KG和3000KG基本层数基本保养费增减一层2层/2站350元50元4000KG由于载重量大,一般可以比上述载货电梯增加基本保养费100元;5000KG增加200元自动扶梯垂直高度4.5M以下,350元;4.5M-6M,450元;6M-9M,600元;9M-12M;900元保养费不包括维修零部件更换当然上述建议只是全国平均来计算,而很多公共场所的电梯该适当增加保养次数,因此费用也该相应增加;物价上升5%以内可以不考虑提高价格,但是物价超过5%时,相应的保养费用也该增加。
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责任义务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电梯作为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垂直运输设备,呈持续快速增加趋势。
电梯在提供方便高效的同时,也会出现失控掉层、停机关人等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乘梯人员身心伤害,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今年以来,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市电梯专项安全整治活动,检查发现绝大部分电梯运行是安全可靠的,但一些电梯特别是个别居民小区电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究其原因,使用管理不到位、维护保养不规范是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青岛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电梯法规)的规定,现将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义务通告如下: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义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指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实际履行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以下安全责任义务:1、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2、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相关人员的职责;安全操作规程;日常检查制度;维保制度;定期报检制度;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3、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维保单位变更时,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且更换电梯轿厢内维保单位相关标识。
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实现有效联系;(2)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3)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4)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5)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适时进行救援演练;(6)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7)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8)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9)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10)对电梯安全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税法例题
第二章增值税1.某电梯销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购进5部电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税额68万元;当月销售5部电梯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526.5万元、安装费29.25万元、保养费11.7万元、维修费5.85万元。
该公司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为多少万元。
『答案解析』该公司7月应缴纳的增值税=(526.5+29.25+11.7+5.85)÷(1+17%)×17%-68=15.3(万元)。
2.某汽车生产企业收到代销公司代销5辆小汽车的代销清单及货款163.8万元(小汽车每辆成本价20万元,与代销公司不含税结算价28万元)。
企业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 638 000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 638 000『正确答案』纳税人处理错误。
应纳增值税=28×5×17%=23.8(万元)应纳消费税=28×5×9%=12.6(万元)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 638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 4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38 0003.某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为甲公司代销货物,按零售价以5%收取手续费5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商业企业代销业务应纳增值税为:零售价=5 000÷5%=100 000(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00 000÷(1+17%)×17%=14 529.91(元)应纳营业税=5 000×5%=250(元)4:某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12月将已使用四年的小轿车以18万元价格售出。
要求:请计算其应纳增值税。
『正确答案』应纳增值税=180 000÷(1+3%)×2%=3 495.15(元)5.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014年2月销售购于2008年2月份的设备一台,取得收入9000元;『正确答案』应纳增值税=9000÷(1+4%)×4%×50%(2)2014年12月销售购于2008年12月份的设备一台,取得收入59000元;;『正确答案』应纳增值税=59000÷(1+3%)×2%(3)2015年2月销售购于2012年2月份的设备一台,取得收入49000元;『正确答案』应纳增值税=49000÷(1+17%)×17%6.位于某市区的一家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电梯专业维修要缴营业税
电梯专业维修要缴营业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电梯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电梯维修和保养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作为电梯维修行业的从业人员,了解有关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对于合法合规经营至关重要。
营业税是一种税收形式,是税务部门根据一定税率对企业的经营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维修行业中,电梯专业维修团队也需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探讨电梯专业维修服务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原因和具体操作。
首先,电梯维修服务属于有偿提供劳务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对于有偿劳务提供的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
电梯维修公司不仅提供技术服务,还提供相应的备件和配件,这些都属于商业性质的经营行为,因此应当纳税。
其次,电梯维修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对专业人员的要求较高。
维修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这也意味着他们的劳动价值较高。
税收是一种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通过缴纳营业税,电梯维修行业为国家做出了贡献,也体现了行业的规范和稳定。
然而,电梯专业维修要缴纳营业税,并不意味着税收负担的加重。
根据我国的税收政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税收的政策。
也就是说,电梯维修公司只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缴纳一部分的税款,相对来说税收负担并不过重。
具体操作上,电梯维修公司在纳税时应当注意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要按时申报纳税,确保营业税的及时缴纳。
其次,要保持良好的财务记录,清晰准确地记载经营收入和支出。
这样不仅是为了便于税务机关的核查和监管,也是为了企业自身的良好经营管理。
最后,电梯维修公司还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确保纳税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除了缴纳营业税,电梯维修行业还要履行其他的税务义务。
例如,要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这些税种的规定和操作上可能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持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合法经营。
对于电梯维修行业的从业人员来说,缴纳营业税是一项必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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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
【标 签】电梯保养维修收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新地税一字﹝1998﹞042号
【发文日期】1998-08-05
【实施时间】1998-08-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
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6月29日国税函[1998]390号批复,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8年8月5日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