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有追索权转让人通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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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适用于逐笔转让)模版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适用于逐笔转让)模版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适用于逐笔转让)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号:
致:(买方)
根据我公司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以下简称保理银行)于年月日签署第号《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我公司已将本通知书附件《应收账款转让明细清单》所列对贵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保理银行叙做保理业务。

请贵公司按以下第种方式于到期日前支付上述应收账款:
1、支付至我公司在保理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户名:,账号:,开户行:
2、支付至保理银行的保理专户:
户名:**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支行,账号:
若贵公司采用票据形式付款,请贵公司将票据送达保理银行,或通知保理银行派人前往贵公司取票。

保理银行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邮编: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如果本通知书附件《应收账款转让明细清单》与贵公司的记载有所出入,请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二日内通知我公司及保理银行。

除非保理银行书面同意,贵公司不得采取除上述以外的任何其他的方式付款。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请在此通知书及附件《应收账款转让明细清单》上签章并将其中一份递交我公司。

特此通知,并感谢贵公司的大力合作。

(卖方签章)
年月日
————————————(骑缝章)————————
————
签收回执
致:(卖方)
我公司已经收到贵单位于年月日向我司发出的第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所附的《应收账款转让明细清单》。

我公司谨确认《应收账款转让明细清单》所载事项无误,并承诺将按上述通知要求对保理银行履行付款责任。

特此。

(买方签章)
年月日
附:应收账款转让明细清单:。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
我司作为债权人,持有您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在资金流动方面存在较大
压力,为了更好地回笼资金,我司决定将该债权进行转让。

经过多方考虑,我司决定将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另一家可靠的投资方。

根据协议,您公司应将未偿还的欠款转至新的债权人账户,我们会在收到该金
额后,将该应收账款债权完成转让手续。

请您在转移前,认真核对债权条款和应收账款金额,确保无误后进行转移。

同时提醒您,该债权转移后,您与我司之间的应收账款关系将终止,请您与新
债权人协商联系事宜。

本次转让的具体信息如下:
债权转让方:(公司名称)
债权受让方:(公司名称)
应收账款金额:(具体金额)
到期日:(具体时间)
评估机构:(具体机构名称)
评估价值:(具体金额)
债权转让协议书和更多相关信息,已发送至您的电子邮箱,请您查收。

感谢您对我们公司长期以来的支持,祝愉快!
敬礼
(公司名称)
日期:(具体日期)。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范本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范本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范本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有限公司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财务公司鉴于:1. 甲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业务涉及_____行业。

2. 乙方是一家专业从事财务服务的公司,愿意接受甲方的应收账款并进行资金的即时支付。

3. 甲方拥有一定数额的应收账款,愿意将其转让给乙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一、定义和解释在本合同中,“应收账款”指甲方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尚未收到的付款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服务费等。

二、转让的应收账款1. 甲方同意将下列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并确保所转让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账款的详细清单,包括债务人名称、欠款金额、到期日等信息。

三、转让价格1. 甲乙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应收账款总额的____%。

2. 甲方在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转让程序1. 甲方应协助乙方对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核实。

2. 乙方在确认无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的支付。

五、权利与义务1. 甲方保证所转让的应收账款无瑕疵,且不附带任何条件限制。

2. 乙方自转让之日起享有对应收账款的追索权。

3. 如发生债务人违约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情况,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六、违约责任1. 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应收账款信息,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2.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转让款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用3篇)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用3篇)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通用3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篇1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公开型)(一式两联)编号:字第号致:公司根据权利转让方公司与权利受让方招商银行于年月日签订的号《国内保理业务协议》,权利转让方和权利受让方招商银行共同通知如下:权利转让方公司已将下列《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项下贵司应当向权利转让方支付的应收账款的权利转让给权利受让方。

在上述项下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时,请贵司直接付款至:户名:开户行:账号:。

请贵司予以确认。

权利转让方:公司(盖章)权利受让方:招商银行(盖章)年月日附:号《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确认回执致:招商银行我司已经收到贵行于年月日向我司发出的编号为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及编号为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

我司谨确认上述应付款项并承诺将按上述通知要求对贵行履行付款责任。

特此。

回执签收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年月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篇2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甲方是太原市_____________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_____________公司”)原股东,占有_____________公司100%的股权。

甲方将持有的_____________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股权转让后的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经甲、乙两方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协议: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日之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日之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3、双方承诺,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中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需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5、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上方各执一份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篇3函件编号:尊敬的______:现就贵司拖欠我司______款一事向贵司致函如下: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贵司与我司签订了《______合同》,双方约定,贵司应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我司______款______元,(大写:______)。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适用于债务人发出)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适用于债务人发出)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适用于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适用于债务人发出)编号:公司(原债权人)[ ]银行(代理行):我司(作为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公司(以下称“原债权人”)和[代理行名称]发来的编号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1.(以下称“通知书”),我司在此确认和承诺:我司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商务交易背景真实、合法,原债权人已按照通知书列表中载明的商务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主要义务。

2.无论通知书列表中载明的商务合同是否允许原债权人转让其债权,我司均同意原债权人将其在该列表中载明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转让给[代理行名称](代表全体保理行受让)。

3.该通知书及其所有内容对我司发生法律效力,我司将向代理行承担和履行上述商务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并保证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将按照相关约定将票据直接交付代理行或将上述商务合同项下的所有应付款项于其到期之日支付至如下账户或代理行另行通知的其他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

4.该通知书列表载明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到期日无误,我司承诺放弃抗辩权与抵销权。

5.无论该通知书列表载明的商务合同对法律适用及争议管辖如何约定,我司均同意适用原债权人与全体保理行签订的编号为的《银团保理合同》中“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处理我司与原债权人、新债权人发生的任何纠纷,并放弃一切管辖抗辩,同意上述商务合同关于法律适用及争议管辖的条款不再适用。

6.我司承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未经代理行书面同意,我司不予变更与原债权人订立的该通知书列表载明的商务合同,亦不会将我司在上述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我司联系人信息如下:姓名:;电话:;传真:;邮箱:。

我公司的上述承诺构成我司向[代理行名称](作为全体保理行代表)做出的独立的承诺。

债务人: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
编号:
致:(以下简称“贵单位”)
鉴于:(以下简称“申请人”)与(以下简称“保理商”)签订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编号:,申请人将下表相应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

申请人和保理商在此通知如下:
申请人已将上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项下贵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整(¥:)的权利转让给保理商。

在上述《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清单》项下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时,请贵单位直接付款至: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请贵单位予以确认。

申请人:保理商:
年月日年月日。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双方版_有追索权商业保理)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双方版_有追索权商业保理)

附件:1-【在保理合同有效期内签订多份协议的,填写编号,如无,请删除】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编号:签订时间:甲方(受让人):【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乙方(转让人):【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鉴于:双方签署的合同编号【此处填写保理合同的编号】《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保理合同》的附件:1.乙方将与【填写买方全称】签订的编号【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无,请填写“无约定”三个字】《【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全称】》(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的应收账款以及将来与上述公司合作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应付未付款项,详情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2.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甲方可自行确定登记期限,且乙方对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

登记期限届满前,《基础合同》项下债务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展期,不需另行征得乙方的同意或授权。

3.本协议.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与双方签订的《保理合同》以及其他附件一起,构成完整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4.双方在《保理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术语适用于本协议,具有相同涵义。

5.《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的每笔应收账款出现《保理合同》中约定的回购事项或甲方要求乙方回购时,乙方应当履行回购义务。

6.《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项下应收账款较多时,可附加页,附页经加盖双方公章后与本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如《保理合同》约定为隐蔽型保理业务,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同时填具完备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加盖公章交甲方保管,甲方有权在必要时向债务人发出该通知,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发放保理融资款。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在《保理合同》项下发放的全部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收回之日终止。

9.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适用于《保理合同》的约定。

B05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适用于加入债务人向保理商出具)

B05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适用于加入债务人向保理商出具)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
(适用于加入债务人向保理商出具)
编号:
致:[填入保理商名称](下称“保理商”)
我方已收到编号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适用于受让方向加入债务人下属公司出具)》,知晓保理商将下表所列应收账款债权(下称“目标应收账款债权”)最终转让予[填入计划管理人名称](作为计划管理人,代表“[填入当期专项计划名称]”,下称“专项计划”)的事实。

我方同意按向供应商出具的《付款确认书》(编号:【】)向专项计划履行付款义务(含触发提前清偿事件时的提前清偿义务)。

本回执自我方盖章(含电子章)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本回执一式叁份,我方、保理商及计划管理人各执壹份。

[填入加入债务人名称]
(盖章)年月日。

【原创文章】保理诉讼案例研究报告(四)——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问题

【原创文章】保理诉讼案例研究报告(四)——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问题

【原创文章】保理诉讼案例研究报告(四)——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问题提要:保理业务中涉及应收账款的转让,《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实务中面临如何认定通知的效力,通知应该由哪方发出,通知书可否撤销等问题,有些法院已经给出了观点.本文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中法院的观点为今后保理实务中如何进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提供参考,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作者:林思明杨超付迪单位: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一、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效力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一般可以通过快递送达、挂号信送达、公证送达及债务人盖章确认的方式送达,而其他看似已经通知到了债务人的方式,而法院却不予认定其效力,下面就列出了两种法院不予认可具有通知效力的方式.(一)账号更改通知书不具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效力,不能起到债权转让通知的作用.1、案例(2013)澄商初字第0329号,银行与卖方签订了有追索权隐蔽型保理合同,银行以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为由要求买方偿付债务.买方给银行进行付款后,以“不知晓保理业务的存在,原买卖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束,通知回执系伪造”为由起诉银行,要求撤销原付款行为.法院认为保理业务本质上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应收账款转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权转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理合同只能约束保理合同双方,对第三人无约束力,只有当保理合同的一方将自己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按照法定形式转让给相对方时,受让方才能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因此,银行对买方是否享有债权的关键在于卖方是否依据法定形式将其对买方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通知买方.依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卖方申请办理该笔保理业务时并未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属于债权转让通知,账号更改通知书则与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不同,其主要内容为付款账号更改,不涉及到债权转让的内容,不能产生债权转让通知的效果.2、在案例(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47号和(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48号中原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了《更改付款账户申请》,明确因办理了应收账款保理贷款业务,将货款结算账户变保理账户.同时保理商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央行登记系统)对债权转让作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上诉人保理商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和原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法院对《更改付款账户申请》和应收账款登记系统是否具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效力做了认定,下面予以拆开叙述.)法院认为:在《更改付款账户申请》中原债权人称“因我公司在保理商办理应收账款保理贷款业务”,要求变更结算账户及付款方式.虽然该申请提及保理商,也提及应收账款保理贷款业务,但该申请未就以下事项予以明确:①未通知债务人就哪一部分应收账款进行保理贷款,债权转让标的不明;②未告知保理贷款合同(对债务人而言即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③未明确表明债权转让的意思,变更后的结算账户户名仍为原债权人.因此,虽然债务人确认收到该申请,也不能从该申请推定出原债权人履行了系争保理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二)央行的应收账款登记不具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效力,不能起到债权转让通知的作用.案例(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47号和(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48号,法院针对央行等级系统是否具有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效力,分析如下:首先,央行登记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而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上述规定明确了央行登记系统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其次,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登记无法律法规赋予其法律效力.唯一可参照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附则的规定.“附则”部分第二十五条规定:“登记系统为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提供权利公示服务.”从表述看,央行登记系统对债权转让登记的定位为“公示服务”,且央行登记系统对债权转让登记并不作实质性审查,故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不同,债权转让登记于央行登记系统不发生强制性排他对抗效力.第三,合同法明确规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通知,法律、司法解释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未赋权任何形式的登记以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即便债权转让在系争登记系统中进行了登记,也不能免除合同法确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三)虽未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但通过一系列的行为认定买方已得知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在案例(2012)东中法民四初字第10号和(2012)东中法民四初字第11号中,工行基于保理合同约定起诉基础合同的买方和卖方,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买方辩称原告作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公章与该公司使用的印章不一致,转让通知系伪造,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不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法院认为:债权转让通知事项明确记载于卖方开具给买方的增值税发票背面,买方收到了上述发票,且向上述指定账户支付了到期货款.同时,卖方向买方发出了书面函件,指示将应付货款付至指定的保理账户.据此,本院有充分理由认定保理商和卖方分别将涉案债权转让事实书面通知了买方,该债权转让行为应当发生法律效力.二、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的发出方《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该条规定是否将通知主体仅仅限制为债权人,在学术和实务中有争议,而下面两个案例中法院将此条规定解释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主体应严格限定为债权出让人.1、案例(2014)厦民终字第2768号中,银行向买方发出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原审法院认为债权转让通知应由债权人作出,受让人只有在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才和债务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银行所发出的通知书不能认定由债权人发出.银行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认为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了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债权转让不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并未规定通知主体必须是债权人.该法律条文赋予转让双方当事人行使将债权转让的客观事实通知债务人的权利,使债权转让的结果通过通知行为这一条件的成立,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没有规定必须由债权人进行通知的必要,也就是说受让人也可以对债务人进行通知,并且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一种观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由债权让与人作出或者由债权受让人作出,在结果上本应无差异.因此,各国立法体例上亦存在不同的做法.唯于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受让人发出之场合,由于在债务人收到的转让通知为虚假的情况下,债务人对虚假受让人的清偿并不免除其向原债权人或者真正的债权受让人的清偿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得不负有对通知所涉债权转让的真实性进行判断的义务,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其履行债务的负担被迫增加.因此,将债权转让通知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债权出让人,有利于维系债权流转关系的稳定,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确规定该通知应由债权人作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就文义理解,该款应指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负有通知债务人之义务.结合该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将该通知界定为仅指债权人的通知,更可体现转让权利的通知应由债权人作出.2、案例(2012)浦民二(商)初字第2247号,法院认为:本案的保理合同纠纷适用我国合同法上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法条明确债权转让由债权转让人通知,而不是债权受让人通知.本案原告提交的载有应收账款转让声明的《商业发票》上被告的合同专用章经鉴定不是被告的章,说明第三人(债权转让人)并没有通知被告(债务人),因此,该债权转让对被告(债务人)不生效.三、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可否撤销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不能撤销,即使回执的还款日期在盖印时仍为空白,也不影响买方知晓回执所载明的事实.案例(2014)黔高民商终字第27号,买方作为上诉人认为,保理商出具的三份《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原件系空白,是其添加日期,与卖方串通欺骗买方所出具,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保理合同中所转让的债权根本不存在,买方没有再与中信银行设立债权转让的意思,因此该三份《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应予撤销.上诉法院认为,因该三份《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盖印有买方公司印章,且用印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并完成了印章的内部使用审批流程,因此,无论其中的还款日期在盖印时是否为空白,均不影响买方公司知晓该“回执”所载明内容的事实,该三份“回执”系买方真实意思表示.至于买方主张其出具该三份“回执”系受到卖方与保理商串通欺骗所为的事实,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四、隐蔽型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问题隐蔽型保理业务中,除非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将隐蔽型保理转为公开型保理,卖方及保理商无需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法院也对这一操作在判决中予以认定.案例(2004)嘉民二(商)初字第654号中光大银行作为保理商起诉保理业务申请人及担保人,要求其分别承担还款责任和保证责任.担保方认为申请人在提出保理业务申请时向光大银行提交了空白《应收款转让通知书》,但光大银行未及时通知买方,致使买方未将款项直接付给光大银行,光大银行在保理业务的操作上有明显过错,故应免除上诉人的保证责任.法院认为:涉案保理合同是隐蔽型的,合同规定:“卖方向光大银行提交单据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时暂不通知买方该应收账款转让事宜,但是光大银行保留要求卖方按照其指示随时通知买方或者经卖方授权由光大银行直接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的权利.为此卖方应签署空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一式一份并提交给光大银行.”光大银行没有通知买方应收账款转让事宜,符合隐蔽型保理业务的操作方式,不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没有过错.上述担保方不服,又以相同理由提出上诉,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见(2005)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72号】五、复印件形式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是否具有证据效力债权转让通知无原件未能证明债权人已为有效之债权转让通知.案例(2011)苏商外终字第0072号中银行作为保理商起诉应收账款债务人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债权转让通知及邮寄证明均无原件.法院认为:因原告的债权转让通知及邮寄证明均无原件,未能证明债权人已为有效之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关于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保理协议对其不发生效力的抗辩主张,于法有据,予以采信.六、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系统中,登记标题与登记类型不同时的处理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和《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虽然应收账款登记标题为“质押登记”,但不能将其视为应收账款质押.案例(2014)温乐商初字第275号,银行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在买方发生间接付款后,卖方对于应收账款进行挪用,未划给银行,后卖方陷入破产清算环节.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为质押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卖方转让的所有应收账款均进行了登记,登记的标题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但该登记交易类型一栏注明的是“应收账款转让”.法院认为: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登记标题为“质押登记”,但交易类型登记为“应收账款转让”,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被告是将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方,原告方确认后给予被告总额共2150万元保理融资,而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保理融资是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由此可见,虽然本案所涉的应收账款登记标题与登记内容不一致,但登记的交易类型为应收账款转让更符合合同约定及规章规定,因此,可以认定保理业务合同的前提是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关权利的转让,而非应收账款质押,故原告认为本案所涉保理业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是质押而非转让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规章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1.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质押或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

2.1.8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不受任何纠纷、诉讼或其他争议的影响。

2.2乙方向甲方作如下承诺和保证:2.2.1乙方已经获得全体委托人的授权,有权购买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

2.2.2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2.2.3乙方将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应收账款进行日常管理,并妥善保管应收账款相关文件、单据、资料。

2.2.4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瑕疵。

第三条应收账款转让3.1甲方同意将其对付款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应收账款。

3.2应收账款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整,乙方应在(日期)前一次性支付转让价款给甲方。

3.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后的(日期)日内,向乙方提供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清单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条违约责任4.1如果甲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3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对方受到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六条其他事项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应收账款清单中列明的应收账款全部结清之日止。

6.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日期: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日期:2.1.7 甲方保证转让的应收账款未经与付款人有任何抵销、禁止或限制向第三方转让的约定。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编号:
日期:年月日
有限公司(指项目的真正付款方):
根据贵司与我司及签订的号《保理业务合作合同》,以及我司与受让人签订的号《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我司已于年月日将与贵司签署的合同(下称“施工合同”)、变更通知以及认价单项下的剩余全部应收账款元,大写详见本通知书后附《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以及就该部分应收账款所享有的权利和权益转让给受让人。

受让人已成为贵司的债权人,享有我司原作为该应收账款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和权益。

请贵司向受让人履行上述应收账款项下的付款义务,并于到期之日直接现金转账支付至下述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并请在付款凭证回单联上注明合同号(施工合同)以及付款项。

我司同意,我司不以任何方式从贵司收取该债权下的任何金额或者取得清偿。

本通知未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和更改。

为避免歧义,我司在此确认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任何责任都不转让给受让人而仍由我司继续承担。

请签署本通知书随附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并将签署后的确认书交回受让人。

特此通知!
转让人: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受让人:深圳汇金创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本通知书一式叁份,壹份交贵司,壹份交受让人,壹份我司留存。

附:《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附件一:
应收账款债权全部转让通知书
编号:[ ]
致:[公司]
因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下称“债权转让人”)现将与贵方已经及将要订立的全部商务合同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以及就应收账款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债权的从属权利转让给银行(下称“银行”)。

现债权转让人与银行共同通知贵方:在银行书面通知贵方终止继续转让之前,债权转让人与贵方之间目前已经形成的以及未来形成的商务合同项下债权转让人一方的全部应收账款以及就应收账款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债权的从属权利,均自动转归银行享有。

请贵方向银行履行上述应收账款项下的付款义务,并将应收账款直接付至下述账户:
户名:银行公司
账号:[ ]
开户银行:银行支行
债权转让人在此确认,贵方将应付款项按时足额付至上述账户即构成对商务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履行。

本次应收账款转让以及上述收款账户未经银行事先以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同意不得变更或取消。

为避免疑问,债权转让人在此确认:债权转让人在商务合同项下仅转让权益而不转让义务和责任,商务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仍由债权转让人向贵方履行。

特此通知,敬请尽快回复确认。

谢谢合作!
(债权转让人公章)
银行(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回执
债权转让人[ 公司]及银行支行:
我方已收到你们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应收账款债权全部转让通知书》,现确认同意其内容。

[ 公司] (公章) [ ]年[ ]月[ ]日。

应收款项转让确认书及清单

应收款项转让确认书及清单

应收款项转让确认书及清单
根据我方与贵公司之间的应收款项转让协议,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特此确认以下应收款项的转让:
1. 转让人:[转让人姓名]
2. 受让人:[受让人姓名]
3. 转让款项总额:[金额]
4. 应收款项清单: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 | 到期日 |
5. 转让日期:[转让日期]
6. 转让后,受让人成为应收款项的合法持有人,并承担与应收款项相关的各项权益和义务。

7. 受让人同意按照原约定支付应收款项,并承担付款的责任和义务。

8. 转让人保证所转让的应收款项系其合法拥有,并不存在任何债权纠纷、重大争议或担保情况。

9. 转让人同意向受让人提供必要的支持,以便受让人顺利行使应收款项的权益。

10. 双方同意在履行本确认书过程中保持其它协议条款的有效性。

以上内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签署。

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2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2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编号:致:【此处填写买方单位全称】(以下简称“债务人”)【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以下简称“转让人”)与【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的编号【此处填写保理合同的编号】的《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受让人受让了编号【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无,请填写“无约定”三个字】《【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全称】》(以下简称“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应付未付款项,具体应收账款转让数额以本通知书附录中的《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的规定,现向债务人通知,受让人已享有上述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利和权益,已成为上述应收账款的新债权人。

自本通知书生效之日,上述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担保权利等全部权利及权益,均由受让人行使。

涉及到以发票金额为应收账款转让金额的,转让后的上述应收账款的任何折扣、折让或扣减均须经受让人同意后方能生效。

债务人只有向受让人履行付款义务方能构成对应收账款债务的有效清偿。

在上述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时,请债务人将应收账款直接汇入以下保理专户的同时,注明“支付第号发票款”字样和合同编号,明确该付款是履行何笔发票项下的付款义务:户名:【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开户行:【此处填写保理专户的银行全称】账号:【此处填写银行账号】如转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应收账款金额小于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实际应付金额,债务人仍应就差额部分向转让人履行付款义务,该差额部分应通过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

为避免歧义,受让人在此确认并通知:转让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都未转让给受让人而仍由转让人承担,受让人不承诺接受、代为履行转让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所有与转让人承担义务有关的诉讼、反诉或反索赔或者抵销,不论是否基于基础合同,均只能向转让人提起,不得向受让人提起。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协议书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协议书

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协议书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电话:乙方: 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电话:鉴于:1.甲方通过与XX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往来业务产生了应收账款;2.甲方同意将附件一《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其对XX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3.乙方接受“XX信托?XX集团?应收账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4期)”全体委托人的委托,购买甲方转让的上述应收账款;4.本合同中所指的委托人,系指“XX信托?XX?应收账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4期)”的委托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释义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下列词语的释义如下:甲方:指X付款人:指X应收账款:指甲方因与付款人发生往来业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付款人的应收款项。

应收账款转让:指甲方将其对付款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行为。

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指乙方因受让甲方对付款人的应收账款而需向甲方支付的对价款。

工作日: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乙方正常营业日。

日:指自然日。

第二条承诺与保证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甲方向乙方作如下承诺和保证:2.1.1 将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已得到董事会或类似的最高权力机构的授权且不违反公司章程之规定。

2.1.2 甲方同意接受并承诺配合乙方或由乙方聘任的第三方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应收账款进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账户管理等。

2.1.3 向乙方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所披露的信息及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单据、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2.1.4 应收账款有真实的贸易背景,甲方向付款人销售货物并非以试用买卖、代销、寄售和其他类似方式进行的,甲方已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提交符合乙方要求的证明。

债权转让通知书

债权转让通知书

债权转让通知书
尊敬的债权人:
诚挚的问候!本函主要是向贵公司致信,通知贵公司关于债权转让的事宜。

根据我方与贵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协议,我方欠贵公司一笔金额为【具体金额】的债务,现我方希望将该笔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理由如下:
1.【理由一】:我们公司近期需要大量资金用于扩大业务规模,债权转让是我们获得资金的一种有效方式,能够满足资金需求并保持良好的运营和发展态势。

2.【理由二】:转让债权可以降低我方的资金压力和财务风险,有利于我方在市场上更加灵活地展开业务活动,并提高企业竞争力。

3.【理由三】:第三方转让对象是一家具备良好信用和财务状况的公司/个人,其能够履行债务,并依照我方与贵公司的债务关系协议的条款和约定进行还款。

因此,我方特此通知贵公司,我们打算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个人名称】。

我们将尽快与该公司/个人进行债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并根据约定办理债权转让手续。

根据我方了解,转让债权涉及到贵公司的权益,我们深知贵公司在商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并将全力确保债权转让过程中合法权益的安全和保障。

欢迎贵公司对本次债权转让事宜提出任何问题和意见,并期待贵公司能够支持和配合本次债权转让。

若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协商,敬请随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感谢贵公司一直以来对我方的支持和信任,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与贵公司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共同为双方的利益和发展努力。

此致
敬礼
【我方公司名称】
日期:【日期】。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有追索权转让人通知版)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有追索权转让人通知版)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有追索权转让人通知版)要点本通知书适用于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情形。

附件:2-【需要通知多个债务人的,填写编号,如无,请删除】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编号:致:【此处填写买方单位全称】(以下简称“债务人”)【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以下简称“转让人”)与【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的编号【此处填写保理合同的编号】的《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转让人已将编号【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无,请填写“无约定”三个字】《【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全称】》(以下简称“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将来与债务人合作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应付未付款项。

目前转让的具体金额以转让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基础合同中的约定为准,该基础合同复印件与本通知书加盖骑缝章。

如转让人已向债务人开具发票的,以发票金额为应收账款转让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现向债务人通知,受让人已享有上述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利和权益,已成为上述应收账款的新债权人。

自本通知书生效之日,上述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担保权利等全部权利及权益,均由受让人行使。

涉及到以发票金额为应收账款转让金额的,转让后的上述应收账款的任何折扣、折让或扣减均须经受让人同意后方能生效。

债务人只有向受让人履行付款义务方能构成对应收账款债务的有效清偿。

在上述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时,请债务人将应收账款直接汇入以下保理专户的同时,注明“支付第号发票款”字样和合同编号,明确该付款是履行何笔发票项下的付款义务:户名:【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开户行:【此处填写保理专户的银行全称】账号:【此处填写银行账号】如转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应收账款金额小于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实际应付金额,债务人仍应就差额部分向转让人履行付款义务,该差额部分应通过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无追索权转让人通知版)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无追索权转让人通知版)

附件 2- 【多份通知书的填写编号,如无,请填写“0】”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编号:致:【此处填写买方单位全称】(以下简称“债务人”)【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以下简称“转让人”)与【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的编号【此处填写保理合同的编号】的《无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已经建立并奏效。

转让人已将编号【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无,请填写“无商定”三个字】《【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全称】》(以下简称“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未来与债务人合作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所有转让给受让人,包含但不限于《无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签订以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对付未付款项。

当前转让的详细金额以转让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基础合同中的商定为准,该基础合同复印件与本通知书加盖骑缝章。

如转让人已向债务人开具发票的,以发票金额为应收账款转让金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典》现向债务人通知,受让人已享有上述应收账款的所有权益和权益,已成为上述应收账款的新债权人。

自本通知书奏效之日,上述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有关的担保权益等所有权益及权益,均由受让人履行。

波及到以发票金额为应收账款转让金额的,转让后的上述应收账款的任何折扣、折让或扣减均须经受让人赞同后方能奏效。

债务人只有向受让人执行付款义务方能组成对应收账款债务的有效清账。

在上述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时,请债务人将应收账款直接汇入以下保理专户的同时,注明“支付第号发票款”字样和合同编号,明确该付款是执行何笔发票项下的付款义务:户名:【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开户行:【此处填写保理专户的银行全称】账号:【此处填写银行账号】如转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应收账款金额小于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实质对付金额,债务人仍应就差额部分向转让人执行付款义务,该差额部分应经过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

转让人向债务人承诺:一旦债务人依据上述条件付款,债务人对转让人的付款责任同样金额排除;因该转让所致使债务人的任何义务、花费的增添均由转让人肩负,而与债务人、受让人无涉。

公司应收账款合同

公司应收账款合同

公司应收账款合同《公司应收账款转让与托管合同》甲方(转让方):乙方(托管方):鉴于:1. 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企业,拥有合法的应收账款权益。

2. 乙方是一家专业的应收账款管理机构,具备应收账款管理和处置的能力。

为了明确双方在应收账款转让与托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转让应收账款1.1 甲方将其拥有的以下应收账款(以下简称“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1)应收账款金额: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2)应收账款对应的债务人:【】;(3)应收账款到期日:【】。

1.2 甲方保证其对所转让的应收账款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权利,且该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和第三方权利。

第二条托管应收账款2.1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对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托管。

2.2 乙方托管应收账款期间,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确保应收账款的安全、合规运作。

2.3 乙方有权收取应收账款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托管费、催收费等,具体收费标准双方另行约定。

第三条转让与托管的权益3.1 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不再享有应收账款的所有权,但保留应收账款的追索权。

3.2 乙方在托管期间,享有应收账款的收益权、处置权等相关权益。

3.3 乙方在托管期间,如应收账款实现回收,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分配回收款项。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4.1 乙方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应收账款转让款。

4.2 乙方应确保应收账款的安全,防止应收账款损失。

4.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应收账款的管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债务人信用状况等。

4.4 乙方应在托管期间,依法合规进行应收账款催收工作。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1 甲方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应收账款转让款。

5.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应收账款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债权确认书等。

5.3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应收账款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5.4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托管工作。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联系人:【此处填写与本业务对接的卖方联系人】电话:【此处填写卖方联系人手机号码或常用座机】传真:【此处填写与本业务对接的卖方联系人的电子邮箱】丙方(债务人):【此处填写买方单位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此处填写营业执照上的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此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此处填写营业执照上的地址】通讯地址:【此处填写买方能收到信函的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此处填写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此处填写与本业务对接的买方联系人】电话:【此处填写买方联系人手机号码或常用座机】传真:【此处填写与本业务对接的买方联系人的电子邮箱】鉴于: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合同编号【此处填写保理合同的编号】《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甲. 乙. 丙三方达成如下协议,作为《保理合同》的附件:1. 乙方将与丙方签订的编号【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无,请填写“无约定”三个字】《【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全称】》(以下简称《基础合同》)的应收账款以及将来与丙方合作形成的应收账款全部转让给甲方,包括但不限于《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应付未付款项,详情见《应收账款转让清单》。

2. 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时,甲方可自行确定登记期限,且乙方对甲方在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公示系统中的登记内容已确认无误。

登记期限届满前,《基础合同》项下债务未履行完毕的,甲方有权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展期,不需另行征得乙方的同意或授权。

3. 本协议.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与甲乙双方签订的《保理合同》以及其他附件一起,构成完整的. 对三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4. 甲乙双方在《保理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术语适用于本协议,具有相同涵义。

5.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的每笔应收账款出现《保理合同》中约定的回购事项或甲方要求乙方回购时,乙方应当履行回购义务。

6.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项下应收账款较多时,可附加页,附页经加盖三方公章后与本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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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有追索权转让人通知版)
要点
本通知书适用于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情形。

附件:2-【需要通知多个债务人的,填写编号,如无,请删除】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致:【此处填写买方单位全称】(以下简称债务人”
【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以下简称转让人”与【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以
下简称受让人”签订的编号【此处填写保理合同的编号】的《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转让人已将编号【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编号,如无,请填写无约定”三个字】《【此处填写基础合同的全称】》(以下简称基础合
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将来与债务人合作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有追索权商业保理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形成的往期质保金等应付未付款项。

目前转让的具体金额以转让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基础合同中的约定为准,该基础合同复印件与本通知书加盖骑缝章。

如转让人已向债务人开具发票的,以发票金额为应收账款转让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规定,现向债务人通知,受让人已享有上述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利和权益,已成为上述应收账款的新债权人。

自本通知书生效之日,上述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及其相关的担保权利等全部权利及权益,均由受让人行使。

涉及到以发票金额为应收账款转让金额的,转让后的上述应收账款的任何折扣、折让或扣减均须经受让人同意后方能生效。

债务人只有向受让人履行付款义务方能构成对应收账款债务的有效清偿。

在上述基础合同项下应收账款期满或付款条件成就时,请债务人将应收账款直接汇入
以下保理专户的同时,注明支付第 _____________ 号发票款”字样和合同编号,明确该付款是履行何笔发票项下的付款义务:
户名:【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
开户行:【此处填写保理专户的银行全称】
账号:【此处填写银行账号】
如转让人转让给受让人的应收账款金额小于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到期日的实际应付金额,债务人仍应就差额部分向转让人履行付款义务,该差额部分应通过受让
人向转让人支付。

转让人向债务人承诺:一旦债务人按照上述条件付款,债务人对转让人的付款责任同等金额解除;因该转让所导致债务人的任何义务、费用的增加均由转让人承担,而与债务人、受让人无涉。

该项转让行为并未改变转让人与债务人签署的基础合同的其他内容,并且债务人将继续收到由转让人直接开出的发票,不会给债
务人的利益带来不利影响。

为避免歧义,转让人和受让人在此确认并通知:转让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都未转让给受让人而仍由转让人承担,受让人不承诺接受、代为履行转
让人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所有与转让人承担义务有关的诉讼、反诉或反索赔或者抵销,不论是否基于基础合同,均只能向转让人提起,不得向受让人提起。

债务人若有异议,请尽快与转让人或受让人联系。

受让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单位:【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
收件人:【此处填写保理商的联系人】
地址:【此处填写保理商的实际办公地址】
邮编:【此处填写保理商的邮编】
电话:【此处填写保理商的电话】
电子邮件:【此处填写保理商的电子邮箱】
本通知书有效期为【此处一般填写1年】年,自转让人和受让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未经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和变更。

受让人:【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
日期:
转让人:【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
日期: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
致:【此处填写卖方单位全称】(以下简称转让人”、【此处填写保理商全称】
兹确认我方作为债务人于本回执落款之日已收到转让人和受让人送达的编
号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并知晓、理解其全部内容;我方会按照基础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周期和本通知书的保理专户履行付款责任。

债务人:【此处填写买方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期:
面签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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