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支持_杨伟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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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残疾人就业 发展残疾人事业

[编者按]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并已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残疾人就业政策支持体系。本期专题“扩展残疾人就业,发展残疾人事业”旨在倡导“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创造适合的工作岗位,促进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挖掘残疾人的潜能,为社会创造价值”的理念,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事业的发展。“中国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支持”一文基于劳动力市场政策结构的视角,从宏观上梳理了我国扩大残疾人就业的劳动力供给支持政策、需求支持政策和匹配支持政策措施、成效及其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与残疾人就业促进”一文从中观上分析了作为现代服务业核心和产业升级重要推动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不仅能够拓宽残疾人的就业渠道,而且有助于提升残疾人的就业层次和职业幸福感。“从就业能力角度探讨政府、企业和个人在残疾人就业中的作用”一文从微观上强调残疾人就业能力的构建与提升,并提倡从残疾人个人、企业和政府三个层面去分析残疾人就业能力建设中的残疾人学习能力、企业社会责任以及残疾人就业能力建设政策等。

中国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支持3

杨伟国,代 懋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100872)

[关键词] 中国;残疾人;就业政策

[摘 要] 基于劳动力市场政策结构的视角,本文从劳动力供给支持政策、需求支持政策和匹配支持政策三个方面对我国政府已经实施的多项就业支持政策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回顾,指出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支持体系已经取得巨大成效,但仍需要政府、企业、教育机构以及社会大众密切配合,以进一步促进政策支持体系的发展。

[中图分类号]F24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2826(2008)0320046208

我国政府对残疾人群体的就业支持政策是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 

3本文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7年资助课题“中国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支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08201214

 [作者简介]杨伟国,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秘书长,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劳动经济理论与政策、劳动法经济学、人事管理经济学等;代懋,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就业研究所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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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的推进而完善的,从对残疾人的扶持为主到对其自主创造能力的强调,残疾人就业政策趋于全面和深化。为了确保残疾人就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①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等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与《残疾人就业条例》为主

体,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相关条例和规章为补充的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这些政策既相互联系,也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基于劳动力市场供求特性,特别是考虑到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性,遵循劳动力市场政策的结构,论文从劳动力供给支持政策、需求支持政策和匹配支持政策三个方面来详尽分析我国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

一、劳动力供给支持政策:提升就业能力

 ① 

《宪法》中明确了保护残疾人的权益,即“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从而奠定了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支持体系的基础。学者朱力(2004)指出:“在《宪法》中写进了保障残疾人的内容,这在

世界各国的宪法中是不多见的。”

[1](P29)

由于残疾人自身的限制,使得劣势累积效应在残疾人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人力资本普遍低于健康人群体,[1][2]这直接导致了残疾人就业状况不佳。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残疾人劳动力供给政策来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其核心在于教育培训政策与康复政策。

(一)教育培训政策

我国出台的教育培训政策对残疾人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给予了相当程度的重视,不仅从根本上保障了残疾人参加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权利,而且为残疾人参与劳动力市场准备了就业能力基础。除了《宪法》中规定残疾人应享有教育权利之外,《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以及《残疾人教育条例》也都做了相应的规定。《残疾人保障法》第20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

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这些法规对高级中等学校和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机构做了专门规定,要求其按国家要求开展残疾人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1994年8月23日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无疑是残疾人教育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与之前的原则性规定相比,它对残疾人职业教育问题做了更全面和细致的说明。其中第四章

(第23条至第28条)专门针对残疾人职业教育及培训的层次、机构主体、专业设置等方面做了系统性规定,指出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并“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

业”。这些规定是基于《残疾人保障法》确定的原则发展起来的,构成了我国残疾人教育政策的主体,指导着我国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发展。《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中提到,要进一步开展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开展城镇与就业相结合,农村与生产和扶贫相结合的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还提出要继续办好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天津理工大学聋人工学院等特殊教育院校,扩大招生规模,增加专业设置,提高办学层次和质量。

对于教育机构接纳残疾人考生的义务方面,《残疾人教育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国家教委、人事部、劳动部、民政部等国家各有关部委早在198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以及199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考生和残疾学生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专门针对教育机构接纳残疾考生的义务方面做了说明,指出为了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工作,还需进一步做好残疾毕业学生的分配、接收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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