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承运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物品等。
保险标的范围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或损坏。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或者交付接收人的当时止,不超过自投保生效之日起的三个月。
三、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
2.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的赔偿范围为实际货物的价值,不包括任何间接损失。
3.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保险责任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出保险金额部分不予赔付。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1. 保险费用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按时足额交纳,否则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2.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将尽快进行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对损失进行赔偿。
五、免责条款1. 由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或者价值波动引起的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海啸、龙卷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合同解释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七、争议解决对于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相关争议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裁决。
以上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保险条款,双方应遵守并执行。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在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迄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与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与保险条款货物运输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涉及到大量的交易与物流,在这个过程中,风险不可避免地存在。
为了保障运输中的货物安全,运输保险成为了必需的一项保护措施。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并详细介绍货物运输保险的条款和保障范围。
1. 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货物运输中存在着多种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损坏风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碰撞、挤压、摔落等意外损坏的风险。
(2) 丢失风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会出现货物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货物无法正常交付。
(3) 延误风险:由于天气、道路状况等不可抗力因素,货物交付的时间可能会延误,这将对供应链和客户满意度产生负面影响。
2. 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主要针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风险进行保障。
以下是常见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1) 盗抢险:保险公司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盗抢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2) 碰损险:保险公司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碰撞、挤压等意外导致的损坏负责赔偿。
(3) 火险:保险公司对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火灾导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4) 水渍险:保险公司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潮、进水等情况导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3.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通常依据具体的保险合同而定,一般情况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起运地至目的地之间的整个运输过程,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等多种方式。
(2) 运输途中的中转、装卸、仓储等环节,以及因此造成的风险。
(3)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延误或运输中断的损失。
(4) 所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
4. 根据不同的货物运输方式选择保险根据不同的货物运输方式,也需要针对性地选择适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
以下是常见的货物运输方式及其对应的保险选择:(1) 公路运输:对于通过公路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的,应选择包括碰损险、盗抢险等在内的综合运输保险。
(2) 水路运输:对于通过海运或内河运输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的,应选择包括水渍险、碰损险等在内的海洋运输保险。
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所承运的货物因下列情况遭受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因火灾、爆炸或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二)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四)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五)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二条保险期间以月为单位,投保人一次可投保一个月或数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货物受损,保险赔款一次或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自然终止。
第二章责任免除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承运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二)核事件或核爆炸;(三)承运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包装不善;(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五)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金额第四条每份保单保险金额即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2万元。
投保人可根据所承运的货物的实际价值选择购买一份或多份。
第四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六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承运货物进行查验和防损工作。
人保(备案)[2009]N104号-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人保(备案)[2009]N100号-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
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货物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货物。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对于在本保险期间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运输车辆上的保险货物所遭受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因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海啸、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四)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动、罢工、骚乱、暴动;(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四)地震;(五)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六)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七)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八)盗窃、抢劫。
第六条对于下列情况下因任何原因发生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二)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要条款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要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和范围1.1 本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在陆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风险,并为货主提供相应的赔偿。
1.2 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在国内进行的陆上货物运输,包括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
二、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2.1 保险公司将承担由于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盗窃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2.2 保险公司将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百分之百。
2.3 保险公司将根据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出应赔偿的金额。
三、保险费和保险期限3.1 货主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和运输距离,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3.3 保险期限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日止。
四、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4.1 货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4.2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通知后尽快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货主支付赔偿款项。
4.3 货主应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相关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5.1 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被解除:a)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b) 货主未按时支付保险费;c) 货主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5.2 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a) 保险期限届满;b) 货物到达目的地;c) 保险公司与货主协商一致终止。
六、其他条款6.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2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货主。
6.3 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以上为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详细内容请参考实际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可能因保险公司的政策和要求而有所不同,请货主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详细沟通和了解。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迄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人保(备案)[2009]N98号-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二)地震造成的损失;(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责任起讫第八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
01
赔偿处理
02Biblioteka 保险单、货物发票、运单以及与确定损失金额有关的单据;
01
公安部门的事故处理书和确定事故责任的证明,以及出险当地保险人机构的查勘报告;
02
货物损失的检验报告及损失清单。
03
赔偿处理
单程、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10%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单程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中,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在未履行货物运输行为时,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按短期费率标准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不足一个短期收费期限的,按相应的短期期限收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人一次赔款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或保险单上注明的承运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赔偿处理
保险单、货物发票、运单以及与确定损失金额有关的单据; 公安部门的事故处理书和确定事故责任的证明,以及出险当地保险人机构的查勘报告; 货物损失的检验报告及损失清单。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因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海啸、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2
国内水路、陆路综合险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6、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条款
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承运人因在公路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货物损坏、灭失或污染,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承运人根据货物价值和运输风险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条责任免除保险公司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1. 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货物损失;2. 货物自然损耗、变质、减值;3. 货物包装不当导致的损失;4.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5. 法律、法规或政府命令禁止运输的货物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限额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且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五条索赔程序承运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通知后,应尽快进行现场勘查和损失核定,并在核定损失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六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种类、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七条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止。
第八条合同变更和解除承运人如需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应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条其他约定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上条款为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定额保险的基本条款,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结果进行调整和补充。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doc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或军事行动;(二)核事件或核爆炸;(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第四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安邦财险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公路运输货物定期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合法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公路运输的货物。
第四条下列货物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五条下列货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陷、雪崩、山崩、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五)因本条(一)至(三)所述原因造成盛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导致所盛装的液体货物发生渗漏,或因所盛装的保存液渗漏造成其所保存的货物发生腐烂变质。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八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运输车辆驾驶人员酒后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机动车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二)运输车辆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合格;(三)运输货物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标的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责任免除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二)地震造成的损失;(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六)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七)属于发货人引起的损失;(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是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在当今的商业活动中,货物运输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降低可能出现的损失风险,太平洋保险推出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这一保险条款旨在为货物运输提供全面、可靠的保障,确保货主和运输方在面临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保险责任太平洋保险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承担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这些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和巨大的破坏力,可能会导致货物的损毁、丢失或变质。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运输过程中的交通事故是常见的风险之一,这种情况下货物很容易受到损害。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装卸环节的操作不当也可能给货物带来损失,保险对此予以保障。
4、按照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共同海损是在海上运输中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施救和保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也在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二、除外责任然而,并非所有的情况都在保险的保障范围内,以下是一些除外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
战争和军事行动带来的风险通常是不可控的,且超出了一般商业保险的范畴。
2、核事件或核爆炸。
核风险具有极高的特殊性和破坏性,通常需要专门的保险来覆盖。
3、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货物自身的质量问题或因包装不合理导致的损失,应由货主自身承担责任。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如果损失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因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不予赔偿。
5、全程是公路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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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标的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是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
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第十条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商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业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三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客观存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
须符合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
超过10天)。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四)理的费用单证;
(五)其他有利于保险理赔的单证。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
第十七条保险货物发生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
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
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
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成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八条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
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
被保险人若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
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
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
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九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二年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航
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三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