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案由有哪几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履行方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履行方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处罚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它作为行政机关治理社会的手段之一,对于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促进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履行方式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履行方式。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制止措施,其中,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警告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通常用于违法行为不严重、情节不严重,但是需要加以提醒和警告的情况。
警告分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两种。
口头警告通常是针对个别的轻微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和震慑力;而书面警告则是针对情节稍重的违法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强制性。
2. 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用于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失或者行为情节较严重的情况。
罚款的数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的确定。
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针对没有取得合法许可证、执照或者在许可证、执照的有效期内违法行为的情况。
这种行政处罚通常用于限制行为人的经济和经营活动,强制其进行整改和遵守法律法规。
4. 撤销决定或者命令撤销决定或者命令是行政机关对于已经作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纠正措施。
这种行政处罚通常用于恢复被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 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通知当事人进行整改的一种措施。
责令改正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进行相应的验收。
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具体方法。
通常,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自愿履行自愿履行是指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主动承担责任并完成处罚决定的内容。
这种履行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行政处罚的震慑力和惩治力。
行政处罚案由名称怎么确定?
行政处罚案由名称怎么确定?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
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行政单位在确定某民事主体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可以按照既定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审理各种类型的案件,都是由案由的,行政处罚案由名称怎么确定呢?对于没有案由的情形,一般是不会得到受理的。
▲一、行政处罚案由名称怎么确定?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的名称指的是案由,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案件中,一般按照使用的范围、对象、性质等可以分为: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审批案件(计量处罚案件:《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本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吊销生产许可案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吊销生产许可证,由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办案程序管辖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执行。
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准予生产许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并实施。
决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逐级上报许可机关核准。
)请求延长办案时限的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几类。
今天笔者在这里重点讨论的是行政处罚案件的案由。
▲二、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基本结构当事人名称当事人行为名称案▲三、当事人名称的确定▲(一)确定的依据一当事人的名称填写应当准确,有法可依。
行政处罚案号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案号的规定是什么第一条规划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理决定。
60日内无法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其他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0日内无法作出处罚决定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以上便是行政处罚案号的规定的相关内容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大大小小的违法行为,针对这些违法行为我们最熟悉的就是行政处罚,但其实大家并不怎么了解行政处罚。
也并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会给予行政处罚。
所以,我们就要知道,行政处罚案号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为您解答我们应如何判断行政处罚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其确定方法如下:(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
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1、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
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
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
公安行政处罚种类
公安行政处罚种类公安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的强制性处罚,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改正、吊销证照、暂扣证照、拘留、拆除违法建筑物、强制施工等。
一、警告警告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表示警告,并要求对方改正行为。
警告一般用于处理轻微违法行为,以示警惕。
二、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处罚方式,罚款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违法行为所得的利益,但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处罚时,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没收违法行为取得的利益,包括取得的财物、收入等,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带来的利益。
四、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法处罚时,可以责令违法行为人没收利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财物、收入等。
五、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罚,要求行政处罚人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
六、吊销证照吊销证照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吊销证照的处罚,即撤销行政处罚人获得的经营许可证照、执业许可证照等。
七、暂扣证照暂扣证照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暂扣证照的处罚,即暂时收缴行政处罚人获得的经营许可证照、执业许可证照等,期满后可以恢复使用。
八、拘留拘留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拘留的处罚,即以拘留的方式对行政处罚人限制其身体自由,一般期限为10日内,最长不超过15日。
九、拆除违法建筑物拆除违法建筑物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出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处罚,即责令行政处罚人拆除其违反法律规定的建筑物。
最高院案由规定
最高院案由规定
最高院案由是指最高法院受理并审理的各类案件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最高院案由主要分为刑事案由、民事案由和行政案由。
刑事案由是指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符合公诉条件移送到法院审理的案件。
最高院对刑事案由的规定主要包括一般刑事案由和特殊刑事案由。
一般刑事案由主要包括盗窃、抢劫、故意杀人、贩卖毒品等一般犯罪行为;特殊刑事案由主要包括恐怖活动、重大贪污贿赂、走私、贩卖人体器官等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民事案由是指涉及民事关系的各类争议案件。
最高院对民事案由的规定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家庭纠纷、侵权责任等各种民事关系引发的争议案件。
行政案由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案件。
最高院对行政案由的规定主要包括行政合同纠纷、行政赔偿争议、行政征收纠纷、行政处罚决定纠纷等各类行政争议案件。
此外,最高院还规定了其他类别的案由,例如国家赔偿案由、国家民族政策案由、复核案由等。
这些案由主要涉及国家利益、法律层面的重要问题,需要最高院进行审理。
最高院案由的规定旨在确保最高法院能够专门处理重大、复杂和有特殊意义的案件,以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同时,最
高院案由的具体规定还可以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进行修订和调整,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求。
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惩罚性措施。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警告:警告是对违法违规行为人提出警示,告诫其为人正直,严守法律规定,不再犯同类违法违规行为。
2.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人处以一定金额的金钱惩罚,以达到惩罚作用和追缴违法所得的目的。
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收回违法所得,对于从事违法活动获得的非法财物也可依法予以没收。
4.停产整顿、停业整顿:当企事业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生产、经营活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停产整顿或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以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
5.撤销许可证、许可证暂扣: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或者暂扣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行政许可证,以取消其相关许可资格、限制其从事相关活动。
6.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违法违规单位,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使其失去经营资格。
7.吊销或者暂扣经营许可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吊销或者暂扣违法违规行为人的经营许可证,从源头上限制其继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8.取消行政权力、公示批评: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公共利益损害较轻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取消其相关行政权力,或者进行公示批评,以限制其职权行使和强化监督。
9.暂停、撤销职务或者落实“黑名单”:对于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暂停、撤销职务等措施,将其纳入“黑名单”,以限制其从事相关工作和担任相关职务。
10.补缴税款、征收滞纳金等:对于逃税或者拖欠税款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责令其补缴税款,并根据法定比例征收相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的种类较多,主要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社会影响和法律规定等因素确定具体的处罚措施。
不同的处罚措施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作用,旨在惩戒违法者、恢复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处罚立案案由分为哪几类
行政处罚立案案由分为哪几类行政处罚立案案由分为作为案件,不作为案件,行政赔偿的案件这三种。
因为行政案件在立案侦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相关陈述确定初步的案由,制定行政处罚的卷宗封面的时候必须要以结案案由为准。
在确定行政处罚案由的时候是根据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的行政行为种类。
▲一、行政处罚立案案由分为哪几类?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
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
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二、相关知识(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
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1、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
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
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但又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制裁,而这个行政制裁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21.1.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20〕44号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5日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此次起草《暂行规定》时,案由基本结构中删除了2004年案由通知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
司法统计时,可以通过提取被告行政机关要素,确定和掌握相关行政管理领域某类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准确把握案由的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的各阶段,也适用于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分别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分别是怎样的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主体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一种手段。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经济处罚、行政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
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追究违法主体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
常见的经济处罚有罚款、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等。
1.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主体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要求违法主体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惩罚其违法行为。
罚款的设定要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2.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可以综合考虑违法主体的违法所得,将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相结合,对违法主体进行经济处罚。
这种行政处罚手段既能够达到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作用,又可以防止违法主体通过违法行为获取利益。
二、行政罚款:行政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采取的一种经济处罚手段,要求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
行政罚款的设定需要符合法定依据、具备违法行为的法定事实、适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等要求。
行政罚款的数额要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违法主体的经济实力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限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的设定要根据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理判断,对涉及公众利益和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这种行政处罚措施。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违法所得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没收违法所得的设定要根据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理判断,对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是根据违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理判断的,在行政处罚中经济处罚是常见的一种方式,其中包括罚款、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等;此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措施,以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
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小编为大家提供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起来学习一下吧!希望大家在平时多多总结!公务员公共基础公安知识:行政处罚的种类一、法定分类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一)警告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谴责和告诫,对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一种否定评价。
其处罚的力度是所有种类当中最轻的一种,一般针对的是违法行为较轻的行为。
(二)罚款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收取违法行为人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方法,通过剥夺其一定的财产权进行制裁。
该种类适用的较为普遍。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得的非法财产,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将该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一种制裁方法。
该处罚一般适用于企业的违法行为。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手段暂时或者永久地让行政违法行为人丧失从国家获取的某些权利和活动资格的一种制裁方法。
该处罚一般适用于违法的经营活动。
(六)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在短期内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考试中涉及到的考点需要注意一下:1、执行机关: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适用对象:严重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自然人例外情形:①精神病患者②不满14岁的公民③怀孕的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3、时间上:最多15日,合并执行最多20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针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和限制出境。
二、学理分类警告属于声誉罚或者申诫罚;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和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属于行为罚;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
例题分析:1、下列那一选项属于财产罚:A、行政拘留B、罚款C、警告D、责令停产停业【答案】B。
解析:A选项属于人身罚、B选项属于财产罚、C选项属于申诫罚、D选项属于行为罚。
撤销行政处罚的起诉案由
撤销行政处罚的起诉案由一、概述如果一个单位或个人认为自己遭受了错误的行政处罚,他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
撤销行政处罚的起诉案由是指通过法律途径提出的原因或理由,这些原因或理由可以成为诉讼的依据。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撤销行政处罚的起诉案由。
二、无证据或证据不足撤销行政处罚的一种常见的起诉案由是无证据或证据不足。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时必须依法收集、审查和保管相关的证据。
如果单位或个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证据不足以支持行政处罚决定,他们可以以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为起诉案由,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三、处罚权超越法定范围另一个常见的撤销行政处罚的起诉案由是行政机关的处罚权超越了法定范围。
行政机关在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时必须依法行使其职权,并且处罚的内容和程度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单位或个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超过了法定范围,他们可以以超越法定范围为起诉案由,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四、违反程序规定撤销行政处罚的另一个常见起诉案由是行政机关违反了程序规定。
行政机关在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时必须依法履行程序,包括听证、听证陈述、听证笔录等。
如果单位或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处罚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程序规定,他们可以以违反程序规定为起诉案由,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五、适用法律错误撤销行政处罚的另一个起诉案由是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上犯错误。
行政机关在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时必须根据相关法律进行适用。
如果单位或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上犯了错误,他们可以以适用法律错误为起诉案由,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六、缺乏事实依据撤销行政处罚的最后一个常见起诉案由是行政机关对单位或个人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行政机关在对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时必须依据事实进行判断和决定。
如果单位或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对其处罚缺乏事实依据,他们可以以缺乏事实依据为起诉案由,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
七、结论撤销行政处罚的起诉案由可以是无证据或证据不足、处罚权超越法定范围、违反程序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缺乏事实依据等。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
公安机关⾏政处罚的种类
公安机关⾏政处罚看似⼀个离我们⼗分遥远的词语,实则与我们的⽣活息息相关。
我们⽆时⽆刻都⽣活在法律的世界中,我们活在⼀个法制的社会下,我们的⽣活活动都能感受到⾏政处罚。
现在让店铺⼩编来帮助⼤家更好地了解⾏政处罚吧!
公安机关⾏政处罚的种类
⾏政处罚种类,是指⾏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政拘留;
7.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由罚:包括⾏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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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分类有哪些
⾏政处罚的分类有哪些⾏政处罚的分类汇总本⽂介绍了⾏政处罚的分类,包括⼈⾝⾃由罚、⾏为罚、财产罚、训诫罚⼀系列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进⾏免费法律解答。
1.⼈⾝⾃由罚⼈⾝⾃由罚是指⾏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政处罚。
它是⾏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种处罚。
⼈⾝⾃由罚主要形式是⾏政拘留。
⾏政拘留是由《⾏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种⼈⾝⾃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由的处罚形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政拘留的期限⼀般为1⽇以上15⽇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
⾏政拘留处罚合并执⾏的,最长不超过20⽇。
2.⾏为罚⾏为罚亦称能⼒罚,是⾏政主体对违反⾏政法律规范的⾏政相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为能⼒或资格的⼀种处罚措施。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由于这是⼀种⽐较严厉的⾏政处罚,因此⾏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政处罚决定时,应适⽤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指⾏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作出的暂停⽣产或经营的⾏政处罚。
如产品质量法规定:⽣产不符合保障⼈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产。
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第⼀,这是⼀种对⾏为资格的处罚,适⽤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产或经营的⾏业。
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获得的权利资格,⽽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
第⼆,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的⽣产或经营活动。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的是为了纠正违法,改进⼯作。
被处罚⼈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整顿,纠正违法,改进⼯作,从⽽达到恢复⽣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为的资格。
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政机关暂时或在⼀定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为是⾏政处罚⾏为,⽽不是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进行的惩罚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警告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适用于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情况。
警告不涉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具体经济性质的处罚,仅具有告诫、劝诫的作用。
对于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警告是一种有效的惩罚手段。
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手段之一。
对于违法行为涉及到经济利益的,罚款可以通过经济手段促使其遵纪守法。
罚款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金额和程序执行,不得超出限制。
罚款过程中必须有明确的罚款标准、程序和结算方式,以确保公正性和合法性。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更严厉的处罚措施,适用于重大违法行为。
该措施能够对企业或个人实施强制性的惩罚,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手段。
暂扣或吊销行政许可证、执照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产品和物品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产品和物品是针对违法行为人的严厉惩罚手段。
该措施能够对违法所得进行充公,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的犯罪资本。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产品和物品需要在法定程序和法律程序下进行,不得越权或滥用。
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是行政机关对严重违法情况的一种处罚措施,适用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人民身体健康等问题。
这种措施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治理,确保公共安全和秩序。
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采用愈加严厉的方式对严重违法行为人进行的管理措施。
这种措施通常适用于社会治安、生态环保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行政拘留有明确的期限和程序要求,必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实施。
其他行政处罚其他行政处罚包括扣押、暂扣、没收财物、强制清理、恢复原状等。
这些措施通常适用于违法行为涉及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情况。
治理违法行为需要多种处罚手段,保证公正、合法和有效。
总体而言,行政处罚是确保治理法治社会的一种手段。
治安案件案由规范名称
治安案件案由规范名称一、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1、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1款第1项)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1款第2项)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1款第3项)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1款第4项)5、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1款第5项)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第23条第2款)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23条第2款)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23条第2款)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23条第2款)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第23条第2款)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第24条第1款第1项)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第24条第1款第2项)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第24条第1款第3项)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第24条第1款第4项)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第24条第1款第5项)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24条第1款第6项)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1项)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2项)1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25条第3项)20、寻衅滋事(第26条)2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第27条第1项)22、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第27条第1项)2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第27条第2项)24、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第28条)25、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第28条)2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第29条第1项)27、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第29条第2项)28、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第29条第3项)2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第29条第4项)二、妨害公共安全的案件30、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30条)31、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第31条)3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第32条)3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第33条第1项)34、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第33条第2项)35、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第33条第3项)36、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第33条第3项)37、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第34条第1款)38、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第34条第1款)39、在航空器上非法使用器具、工具(第34条第2款)40、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第35条第1项)41、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第35条第2项)42、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第35条第2项)43、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第35条第3项)44、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第35条第4项)45、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第36条)46、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第36条)47、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第37条第1项 )48、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第37条第1项 )49、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50、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第37条第2项)51、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第37条第3项)52、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第38条)53、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第39条)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54、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第40条第1项)55、强迫劳动(第40条第2项)56、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第40条第3项)57、非法侵入住宅(第40条第3项)58、非法搜查身体(第40条第3项)59、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第41条第1款)60、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第41条第2款)61、威胁人身安全(第42条第1项)62、侮辱(第42条第2项)63、诽谤(第42条第2项)64、诬告陷害(第42条第3项)65、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第42条第4项)66、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第42条第5项)67、侵犯隐私(第42条第6项)68、殴打他人(第43条第1款)69、故意伤害(第43条第1款)70、猥亵(第44条)71、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第44条)72、虐待(第45条第1项)73、遗弃(第45条第2项)74、强迫交易(第46条)7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第47条)76、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第47条)77、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第48条)78、盗窃(第49条)79、诈骗(第49条)80、哄抢(第49条)81、抢夺(第49条)82、敲诈勒索(第49条)83、故意损毁财物(第49条)四、妨害社会管理的案件84、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第50条第1款第1项)85、阻碍执行职务(第50条第1款第2项)86、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第50条第1款第3项)87、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第50条第1款第4项)88、招摇撞骗(第51条第1款)89、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第52条第1项)90、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第52条第2项)91、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第52条第3项)9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93、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第52条第4项)94、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第52条第4项)95、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第53条)96、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第54条第1款第1项)97、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第54条第1款第2项)98、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第54条第1款第3项)99、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第55条)100、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第56条第1款)101、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第56条第1款)10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第56条第2款)103、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第57条第1款)104、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第57条第1款)105、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第57条第2款)106、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第58条)107、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第59条第1项)108、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第59条第1项)109、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第59条第2项)110、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59条第3项)111、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第59条第4项)112、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第60条第1项)113、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第60条第2项)114、提供虚假证言(第60条第2项)115、谎报案情(第60条第2项)116、窝藏、转移、代销赃物(第60条第3项)117、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第60条第4项)118、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第61条)119、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第62条第1款)120、偷越国(边)境(第62条第2款)121、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第63条第1项)122、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第63条第2项)123、偷开机动车(第64条第1项)124、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第64条第2项)125、破坏、污损坟墓(第65条第1项)126、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第65条第1项)127、违法停放尸体(第65条第2项)128、卖淫(第66条第1款)129、嫖娼(第66条第1款)130、拉客招嫖(第66条第2款)13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第67条)13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第68条)133、传播淫秽信息(第68条)13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第69条第1款第1项)135、组织淫秽表演(第69条第1款第2项)136、进行淫秽表演(第69条第1款第2项)137、参与聚众淫乱(第69条第1款第3项)138、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第69条第2款)139、为赌博提供条件(第70条)140、赌博(第70条)14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第71条第1款第1项)14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第71条第1款第2项)14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第71条第1款第3项)144、非法持有毒品(第72条第1项)145、向他人提供毒品(第72条第2项)146、吸毒(第72条第3项)147、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第72条第4项)148、教唆、引诱、欺骗吸毒(第73条)149、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第74条)150、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第75条第1款)151、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第75条第1款)抢夺罪与抢夺行为、抢劫的区别1、关于抢夺和抢劫的区别:抢劫,刑法26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抢夺,刑法267,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为规范行政案件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案件的特点,结合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现就有关行政案件案由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级人民法院试行:一、行政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其确定方法如下:(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
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1.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
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
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
“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
派出所处罚权限范围
派出所处罚权限范围
派出所是基层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维护公共秩序等。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派出所有一定的处罚权限,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
一、行政处罚
派出所可以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
1.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扰乱公共秩序、妨碍社会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2.交通管理处罚:对于违反交通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扣留驾驶证、暂扣车辆等处罚措施。
3.消防管理处罚:对于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措施。
二、刑事处罚
派出所可以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处理。
具体包括:
1.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可以由派出所立案侦查,并根据情况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2.治安案件:如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可以由派出所立案侦查,并根据情况采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三、其他处罚
派出所还可以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违反烟草管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规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派出所处罚的权限是有限的,对于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需要移交给更高级别的公安机关处理。
同时,派出所在处罚过程中也要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是国家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一种惩罚措施。
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情节,行政处罚可以分为多种种类,并适用于不同的范围。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其适用范围进行探讨。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1. 警告: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的口头或书面警告,作为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教育处罚措施,在行政处罚中起到起诫、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警告多适用于一些初犯或者性质较轻的违法行为。
2. 罚款: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金的一种处罚方式。
罚款的数额一般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法定的最高和最低限额予以确定。
罚款适用于经济违法行为和交通违法行为等。
3.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暂扣许可证或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剥夺违法行为人所持有的相关证照,限制其从事相关活动的一种处罚方式。
暂扣许可证或执照适用于需要经过特定许可或持有执照才能从事的行业或活动。
4. 撤销许可证或执照:撤销许可证或执照是行政机关取消违法行为人所持有的相关证照,使其失去从事相关活动的资格或权利。
撤销许可证或执照适用于严重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人多次违法的情况。
5. 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撤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许可证,使其无法继续经营的一种严厉处罚措施。
吊销营业执照适用于涉及危害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安全或严重违法的情况。
6. 拘留:拘留是行政机关以行政拘留的形式对违法行为人限制其自由的一种处罚方式。
拘留的时间一般较短,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对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拘留适用于严重违法行为或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情况。
7. 暂扣或查封违法所得:暂扣或查封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暂时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的一种处罚方式。
暂扣或查封违法所得适用于违法行为所得较多或者作为违法行为产生的工具的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可以对哪些主体进行处罚的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适用对象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个人: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包括公民、居民以及其他身份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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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处罚案由有哪几类?
一、公安行政处罚案由有哪几类?
行政案件的案由分为:作为类案件、不作为类案件、行政赔偿类案件
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
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
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二、相关知识
(一)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确定作为类案件案由的基本方法是划分案件的类别,以行政管理范围为“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为“别”进行构造。
案由的结构应当具备以下两个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
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一般情况下,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案由的第一构成要素,分类后无需再作分解,如海关、计划生育、税务等,直接以“海关”、“计划生育”、“税务”作为案由第一构成要素;对个别行政管理范围比较宽泛的领域,如公安行政管理,可细分为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可
以细化、分解后的具体管理范围,将“治安”、“消防”等作为第一构成要素用语。
是否分解,应当结合案件实际,以表述简洁、清楚为原则。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综合上述两个要素,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具体行政行为种类。
以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为例,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
“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
以海关作出没收走私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
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素。
(二)不作为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仍适用上述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又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
以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为例,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
“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
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XX(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XX(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三)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
如“工商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等。
对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案由的确定方法为:行政管理范围行政赔偿。
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处罚的立案案由有一个大概的理解就可以了,例如在申请行政赔偿的时候,立案的案由可以划分为行政赔偿类,或者有些行政处罚的起因也是因为没有履行到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造成的,所以按照不作为类案件进行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