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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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释放经济发展活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实施《清单》,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对《清单》列明的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要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努力让市场主体在感受到“执法力度”的同时又能感受到“执法温度”。

二、完善配套制度,规范执法适用程序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操作指引。

针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属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行政处罚程序制度或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

针对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完善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档案记录等配套制度。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和《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

本规定和《细化标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从违法行为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幅度,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三)科学性原则。

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既符合客观事实,又具有可操作性。

对不具备细化、量化条件的,可以不作细化、量化,或者作出原则规范。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适用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七)违法行为的次数;(八)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目的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凭主观判断或个人意愿随意处罚。

2.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一方。

3. 适用法律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适用,不能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定权限。

4. 依法听证原则:对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罚当其罪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相当,不能过轻或过重。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1. 行政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警告,提醒当事人注意法律法规。

2. 行政罚款: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要求当事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罚款。

3. 行政拘留: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拘留处罚,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4. 行政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进行吊销处罚。

5. 行政暂扣或查封财物: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进行暂扣或查封,保护公共利益。

6. 行政处分: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公职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包括降职、辞退等。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权利保障1. 依法立案: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 通知听证:对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保障其合法权益。

3. 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决定书。

4.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处罚的效力和执行1.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2. 行政机关应当监督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或逃避处罚的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六、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整改1.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处罚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法免罚清单》的通知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法免罚清单》的通知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
法免罚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23.10.20
•【字号】皖公通〔2023〕31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法免罚
清单》的通知
皖公通〔2023〕31号
各市、县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入推进包容审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省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法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公安执法领域行政违法免罚清单
安徽省公安厅
2023年10月20日。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济公通〔2019〕55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济公通〔2019〕55号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安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济公通〔2019〕55号各分、县局,有关局直单位:按照省公安厅、市委编办部署要求,市局对全省公安系统权责清单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对应的责任事项进行了认领,并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补充完善,形成《济南市公安系统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制定权责清单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行公安部门权责清单制度,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是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规范公安机关权力运行、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巩固和拓展“放管服”改革成果,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抓紧梳理公布县级公安机关权责清单本次权责清单编制,要推进“两单融合”,即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融合;实现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权责事项名称、类型、设定依据、编码等目录要素基本一致。

县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本级政府的安排部署,从《清单》中认领本级事项,结合“三定”规定和本地实际,参照市局做法,编制本级公安机关权责清单,并于2019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积极推进公安机关履职尽责各单位要强化清单落实,将权责清单使用贯彻到公安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方面,按照权责清单确定的实施层级和权限行使权力、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直接实施责任和指导监督责任,避免权力越位、错位、缺位,确保全面正确履职尽责,全面提升公安部门政务服务水平,为法治济南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

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苏公厅〔2021〕517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苏公厅〔2021〕51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各市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适用《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明确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名称及其适用,切实提升全省公安机关重要网络系统和重要数据安全保卫能力水平,现将《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2021年10月18日江苏省公安机关依据《数据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一、《数据安全法》违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一)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第27条、第29条、第30条和第45条,《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二)非法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第31条和第46条,《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三)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取数据(第35条和第48条第1款,《人民警察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四)未经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境内数据(第36条和第48条第2款,《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五)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第51条,《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杭公法〔2022〕16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杭公法〔2022〕16号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单位:日前,浙江省公安厅制定下发了《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结合《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若干意见》,经研究,我局决定印发《杭州市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制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推行柔性执法,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

实施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批评教育、提醒告诫、责令改正等措施,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有利于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准确理解《清单》的要求。

省厅《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包含治安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出入境管理、反恐怖等四类领域36项不罚事项,各地各警种要认真对照通知要求,明确工作职责,抓好清单的落地实施。

我局结合本地实际,梳理了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经广泛征求意见,确定了10项不予处罚事项,主要涉及《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法规的高频处罚事项。

我局《清单》是对省厅清单的补充,具体适用条件、办案程序等均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要求执行。

公安机关行政治安案件执法单位出具清单类法律文书模板

公安机关行政治安案件执法单位出具清单类法律文书模板

公安机关行政治安案件执法单位出具清单类法律文书模板目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证据登记清单抽样取证证据清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治安处罚、强制措施审批表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担保人保证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收缴/追缴物品清单XX公(XX)缴字[20XX]第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物品持有人的下列物品予以收缴/追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清单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式两份,一份交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证据登记清单(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

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抽样取证证据清单(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抽样物品持有人,一份附卷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此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一式两份,一份交证据持有人,一份附卷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单位XX治安派出所告知人被告知人:XX,女,19XX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XXXX县XX镇XX村三组48号,农民。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告知内容:(处罚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公安机关查明,你于20XX年2月8日15时13分许,在XXXX 五楼C区17号摊位乘摊主不备,盗窃衣服时被失主当场抓获。

你的行为构成盗窃。

上述事实有人证物证及你本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问:对以上告知内容你听清楚了吗?答:听清楚了。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案卷的装订顺序规范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案卷的装订顺序规范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案卷的装订顺序规范附件一、治安管理处罚案卷装订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依案立卷,一案一卷。

一、封面要求1、全宗名称部分应印制立档公安机关名称2、类别名称部分应填写“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案卷”3、案卷题名部分应分行填写“违法嫌疑人姓名:××”、“案由:××”、“办案单位:××”、“办案人:××,××”二、装订顺序1、案卷目录2、案件结果(1)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收缴/追缴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附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书后)(3)调解协议(因调解后未执行给予行政处罚的,调解协议置于第8部分“调解”调解记录前)(4)行政处罚、终止案件调查、收缴、追缴审批表3、案件来源、受理(5)受案登记表(6)移送案件通知书(为外单位移送到本单位之通知书)(7)指定管辖决定书4、案件调查(8)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盘问审批表(9)传唤证(10)检查证、审批表(1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12)抽样取证证据清单(13)扣押物品清单5、告知、听证(1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5)举行听证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16)听证笔录(17)听证报告书6、执行(18)执行回执、罚没收据(19)强制执行申请书(20)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审批表(21)担保人保证书(22)收取保证金通知书(23)退还保证金通知书(24)没收保证金通知书7、证据材料(25)违法嫌疑人陈述、申辩(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书面材料)(26)被侵害人陈述()(27)证人证言(28)辩认笔录(29)民警对挡获情况、现场情况等的证明(30)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31)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委托书(有多种鉴定、检测的,委托书分别附结论之后),鉴定、检测机构人员资质证明(32)其他书证、物证(33)违法嫌疑人身份、前科查证情况8、调解(34)调解记录9、其他(35)回避申请书、决定书(36)聘请翻译人员的通知书、聘书、相关资质证明(37)行政复议决定书(38)行政判决书(39)其他应存档材料附件二、行政强制措施案卷装订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戒毒、收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

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12)
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
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
7.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
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及决定日期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x公( )行罚决字〔 〕 号
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
3.法律依据;
4.处罚种类及幅度(包括对外国人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限期出境);
5.执行方式及期限(包括当场训诫、当场收缴罚款、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送拘留所执行以及合并执行的情况,对罚款处罚,要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的标准和上限);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清单共份
公安机关(印)
年 月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公通[2013]377号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公通[2013]377号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公通〔2013〕377号)各市公安局,各直属公安局:为保证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和公布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府法字〔2013〕42号)的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

公安行政处罚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行使不当,容易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的细化、量化,对公安机关合理行政、公正执法意义重大。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执行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

二、严格按照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执法。

《基准》共分为消防管理、交通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治安和流动人口管理、禁毒管理、出入境管理、边防管理七章,对277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范了违法行为名称,明确了法定依据,细化了处罚标准,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布。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严格适用《基准》,准确把握尺度,并注意防止和克服执法过程中处罚畸轻畸重、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公安机关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公安机关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公安机关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







政行为
投诉内容
法定
途径
法定
依据
法定
时效
受理机构
1
申诉类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行政
复议
法》
第九
条行
政复
议法》
第十
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可以向该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复议
讼诉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他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司法行政,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司法行政,决定书)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_____公()行罚决字〔〕号决定书正文载明以下内容:1.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证人不愿意暴露姓名的,应当注意保密);3.法律依据;4.处罚种类及幅度(包括对外国人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限期出境);5.执行方式及期限(包括当场训诫、当场收缴罚款、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送拘留所执行以及合并执行的情况,对罚款处罚,要注明逾期不缴纳罚款时加处罚款的标准和上限);6.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对被处罚人的其他处理情况;7.不服本决定的救济途径;8.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及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公安机关名称、印章及决定日期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_____公()行罚决字〔〕号违法行为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工作单位、违法经历以及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现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事实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证据证实。

根据之规定,现决定。

执行方式和期限。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清单共份公安机关(印)年月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2024年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2024年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前言行政裁决是政府行政机关为解决特定行政争议而进行的一种职权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之一。

行政裁决在社会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行政裁决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本文主要介绍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及其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了解政府行政裁决的内容及过程有所帮助。

行政裁决事项清单行政许可类1.企业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2.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等行政许可事项3.食品、药品等药品监管的许可事项4.烟草、打火机等特殊专营;军火、核物质、毒品、生化制品等危险化学品刑事管制申请许可事项。

行政处罚类1.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事项2.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事项3.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事项4.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复议类1.被行政裁决后对行政机关决定的复议2.行政机关对对申请行政许可或做出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非许可、非处罚性裁定等行政行为的复议3.被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非法侵害合法权益的申诉行政强制执行类1.不服行政处罚者的行政强制执行事项2.行政强制执行案件中的文书辨认和文书送达事项3.行政机关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危险、排除障碍等行政强制措施事项行政确认类1.申请人要求确认法定资格、权利类行政确认事项2.申请人要求认定事实类行政确认事项行政裁决程序1.行政裁决程序的发起:当事人提起行政裁决请求并提交必要的材料;2.行政机关的受理:行政机关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对行政裁决请求进行审核;3.行政机关的调查:行政机关对涉案的事实进行调查和事项进行审查;4.行政机关的裁决: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具体的裁决决定;5.裁决的生效和执行:对行政裁决决定进行公告和追溯,并在裁决时间后进行实际操作。

结语行政裁决作为行政强制措施之一,是政府组织和力量的一种体现。

制定行政裁决事项清单,规范行政裁决行为,不仅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正义,同时也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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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49
没有申领销售许可证而将生产的安全专用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50
安全专用产品的功能发生改变,而没有重新申领销售许可证进行销售
51
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申领手续而继续销售
52
提供虚假的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或者虚假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的备案证明,骗取销售许可证
112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未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113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114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未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11
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
12
保安从业单位适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13
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14
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15
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16
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17
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
18
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
94
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95
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
96
未办理登记手续接入接入网络
97
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
98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99
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
100
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
101
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
102
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103
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19
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20
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
21
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22
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
23
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
24
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
25
非法提供保安服务
26
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
27
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
28
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29
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
84
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85
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
86
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题
87
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
88
违法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89
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90
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91
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
92
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93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
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
76
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
77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78
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79
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80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81
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
82
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
83
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
68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9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
70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琉散通道、安全出口
71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72
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
73
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
74
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75
39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40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逃匿
41
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
42
出卖亲生子女
43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44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45
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
46
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
47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
未经批准,研究、收集或者保存计算机病毒
122
未经批准,公开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
123
未经批准,开展涉及计算机病毒机理活动
124
制造、销售、出租、维修的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中含有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
115
计算机信息系统未按规定确认安全保护等级并取得合格证即投入使用
116
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人员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证即上机操作
117
未在限期内备案
118
不按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
119
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书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
120
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121
30
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
31
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
32
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33
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
34
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
35
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
36
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
37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
38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60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61
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62
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63
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64
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65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
66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
67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53
销售的安全专用产品与送检样品安全功能不一致
54
未在安全专用产品上标明“销售许可”标记而销售
55
伪造、变造销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标记
56
利用上网服劣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
57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58
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
59
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104
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105
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106
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107
未按规定检侧、清除计算机病毒
108
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
109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110
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111
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2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
3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4
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5
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6
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7
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
8
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9
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10
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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