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国和意大利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国和意大利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9.12.31•【文号】国税外字[1989]第380号•【施行日期】198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国和意大利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外字[1989]第380号1989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国政府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意税收协定”)业经我局以国税外字[1989]第313号文通知你局,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对执行中若干条文解释明确如下:一、中意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是缔约国双方相互对减免税给予视同已征税抵免的规定。
该款所说“按照该国法律和规定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享受免税或减税……”,是指不仅适用于缔约国税法规定的减免税,还适用于为了鼓励投资制定专项规定所给予的减免税。
在我国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等规定中,有关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规定,以及今后实施的其它类似规定。
二、中意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七条是应意方要求,照顾其国内法的规定和其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通常作法而列入的。
意国内法规定,如对不符合协定征收的意大利税收提出异议时,首先必须按意国内诉讼程序提出诉讼,期限为69天。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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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防止偷漏税,避免双重征税,印度尼西亚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3﹞841号
【发文日期】2003-09-24
【实施时间】2003-08-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10]64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10]64号2010年6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于2010年2月10日正式签署。
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10年5月4日和2010年5月1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议定书》第八条的规定,该《议定书》自2010年6月9日起生效,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愿意缔结一项议定书,以修订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协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删除,以下列替代:“(一)在中国:1. 个人所得税;2. 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中国税收”)”第二条协定第四条第一款删除,以下列替代:“一、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第三条协定第十条第二款删除,以下列替代:“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一)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限制税率的方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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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发﹝2006﹞193号
【发文日期】2006-09-25
【实施时间】2006-05-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39号)转发给你们,该协定文本我局已以苏国税函[2003]4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伊朗两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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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伊朗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做好执行准备,中国伊朗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2﹞496号
【发文日期】2002-07-27
【实施时间】2002-05-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伊朗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433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伊朗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略)
2002年7月27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伊朗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8.16
施行日期2007.01.01
文号国税发[2006]125号
主题类别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摩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于2002年8月27日在拉巴特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摩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3年9月29日和2006年7月1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6年8月16日起生效,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2年11月22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和摩洛哥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982号)文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结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收协定,执行问题,税收征管【颁布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穗地税函﹝2010﹞57号【发文日期】2010-04-14【实施时间】2010-04-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协定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10﹞7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本通知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有关政策规定,重点学习境外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转让或许可技术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活动税务处理适用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或许可并提供相关服务活动企业所得税和有关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二、按照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境外企业在境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其技术服务派遣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所得,不论派遣人员境内居住时间长短和所得属于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均应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技术服务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依照税收协定(安排)中常设机构条款及有关规定判定,技术服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或许可项目是否相关不影响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
四、各征收单位要全面复核近年出具售付汇税务证明的有关项目,对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已构成常设机构的技术服务活动项目,要严格按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征收技术服务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有关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规定,不影响上述技术服务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执行。
五、2010年6月30日前,各征收单位要将有关境外企业向境内单位或个人转让或许可技术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项目的复查及有关技术服务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等情况,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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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协定生效,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发﹝2006﹞144号
【发文日期】2006-09-05
【实施时间】2005-05-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国和意大利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国和意大利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法规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收管理税收违法处理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外字[1989]第380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89.12.31
【实施日期】1989.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国和意大利两国政府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税外字[1989]第380号1989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意税收协定”)业经我局以国税外字[1989]第313号文通知你局,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对执行中若干条文解释明确如下:
一、中意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是缔约国双方相互对减免税给予视同已征税抵免的规定。
该款所说“按照该国法律和规定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享受免税或减税……”,
是指不仅适用于缔约国税法规定的减免税,还适用于为了鼓励投资制定专项规定所给予的减免税。
在我国应包括:《。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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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的通知
【标 签】肯尼亚共和国,航班协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发﹝2006﹞224号
【发文日期】2006-09-12
【实施时间】2006-09-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肯尼亚共和国政府航班协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巴巴多斯两政府【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0﹞330号【发文日期】2000-05-23【实施时间】2000-05-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正式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愿意缔约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适用的现行税种是: (一)在中国: 1.个人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在巴巴多斯: 1.所得税; 2.公司税(包括分支机构利润税和保险费所得税); 3.石油经营收益税。
(以下简称“巴巴多斯税收”) 四、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开发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巴巴多斯”一语是指巴巴多斯岛及其领水,包括任何根据国际法和巴巴多斯法律巴巴多斯对海底、底土及其自然资源可以行使权利的领水以外的区域; (三)“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巴巴多斯; (四)“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税收或者巴巴多斯税收; (五)“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六)“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七)“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八)“国民”一语是指: 1.在中国,任何根据中国法律拥有中国国籍的个人和根据中国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2.在巴巴多斯,任何拥有巴巴多斯公民身份的个人和按照巴巴多斯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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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2006﹞182号
【发文日期】2006-09-27
【实施时间】2005-05-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6.09.05
•【文号】国税发[2006]139号
•【施行日期】2005.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
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于2003年9月18日在特首都西班牙港正式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4年8月24日和2005年4月22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针对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于2005年6月1日和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年10月23日以国税函〔2003〕1124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
执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10.11
•【文号】国税发[2000]167号
•【施行日期】2000.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
通知
(国税发[200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协定书已完成生效所需的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该议定书自2000年10月11日起生效执行。
议定书文本已于2000年6月23日以国税函[2000]484号文给你们,请按通知的要求做好该议定书执行工作。
2000年10月11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0.06.29
•【文号】国税函发[1990]746号
•【施行日期】1990.07.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关税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科威特国
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1990年6月29日国税函发[199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与科威特国政府于1989年12月25日在科威特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和科威特国外交部分别于1990年3月9日和1990年6月20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三十条规定,该协定应自1990年7月20日生效。
对于上述协定的执行问题,我局业以国税发[1990]002号文通知你局,并附送了协定文本,请依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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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加拿大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航空运输协定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5﹞606号
【发文日期】2005-12-15
【实施时间】2005-12-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108号)转发给你们,对协定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条款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航空运输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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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
知
【标 签】印度尼西亚,避免双重征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防止偷漏税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办转字﹝2003﹞124号
【发文日期】2003-09-12
【实施时间】2003-08-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印度尼西亚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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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印尼西亚两国政府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发﹝2001﹞600号
【发文日期】2001-12-27
【实施时间】2001-12-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印度尼西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1﹞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印度尼西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议定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常设机构问题
本议定书第一条“一百八十三天”取代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应适用于2008年12月11日(该议定书草签之日)后开始的服务活动及为提供该项活动来华从事工作的人员。
2008年12月11日前已来华提供服务的,按原规定的计算时间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二、关于第二条第一款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机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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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定书对协定第十一条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规定,并明确这些机构应完全为政府所拥有并且其活动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
三、关于第二条第二款有关利息免税问题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加坡星展银行总行,即按1986年签署的协定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从现行协定生效(2007年9月18日生效)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取得的贷款利息给予继续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过渡政策,过渡期为上述贷款合同期满为止,但以不超过2011年1月1日为限。
请做好上述规定的执行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反映。
二○一○年一月五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月12日封发
校对:国际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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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7.26•【文号】国税发[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国税发〔201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要求,积极开展协作,有力提升了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
为更好地发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对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税法遵从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合作的必要性随着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逐步推进,行政机关职能日益呈现出法治化、效能化、信息化、服务化的趋向。
中央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对税务部门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转变管理方式、提升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提出了新任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合作作为新形势下税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税务行政效能、推进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作为强化税源管理、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着力健全和完善科学、务实、长效的合作机制,积极拓展合作范围,形成管理服务的合力。
二、建立健全合作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领导小组,对合作实行统筹规划、协调督导。
领导小组组长实行轮值制,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把手按年度轮流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领导小组的会议联络、工作协调以及对合作工作的组织、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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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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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发﹝2006﹞235号
【发文日期】2006-09-21
【实施时间】2006-09-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