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票据的几个法律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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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支票的若干司法问题研析

空白支票的若干司法问题研析

空白支票的若干司法问题研析徐峰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收款人空白或金额空白的支票在流转过程中,因其票据权利义务不确定,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通过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的收款人空白的支票,最终票面记载的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经补记的收款人,出票人往往以其与收款人之间不存在原因关系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而某些情况下持票人受利益驱使,对空白票据进行补充记载时超越出票人的授权范围,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此类纠纷因其法律关系复杂,纠纷处理的专业性、理论性较强,加之我国现行的票据立法对于空白支票的规定较为粗疏和原则,实践中此类票据纠纷的法律适用往往存有较大争议,并已逐渐成为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的难点问题。

一、引言暨问题的提出典型案例:2004年12月9日被告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于某出具一张金额为20000元,用途为“电费”,收款人空白的转帐支票,用于支付承租于某房屋的电费。

于某又委托郑某将该支票交付张某,用于支付其欠张某的货款。

郑某未将支票交付给张某,而于同年12月12日,持系争支票至原告处购货。

原告取得支票后将收款人补记为自己,向银行提示付款,因被告银行存款不足遭退票,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项。

被告辨称,其与原告不存在交易关系,未收到原告所称之货物,且原告不是电费的收取部门,不能使用该记载用途为“电费”的支票,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空白票据,英美法上称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日本票据法称为“白地手形”,系指票据行为人预行签名于票据之格式纸上,而将票据上应记载事项之全部或一部,授权于他人补充完成之未完成票据。

在我国,虽然票据法规定了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空白的空白支票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肯认了空白票据的存在,对于促进票据实践的发展不无裨益。

但是我国票据立法有限的承认空白票据以及对空白票据的粗疏规定,对于空白支票出票人的责任、空白补充权的取得和行使以及空白支票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使空白票据制度中的价值衡量问题遭遇规则标准的缺失,司法实务中对于相关纠纷的处理更是存有诸多误区。

关于空白票据法律问题

关于空白票据法律问题

关于空白票据法律问题什么是空白票据?空白票据是指在无具体指定付款人、金额及到期日等票据内容而只是注明票据类型、票面金额、发票日期等票据要素的票据,其交付并签发后可以被持有人在票面规定范围内填写必要信息后作为支付手段使用。

空白票据是票据法领域的一大特殊现象。

一些特定行业、特定业务,如金融业贷款、担保业务,需要使用空白票据作为担保方式之一。

空白票据的使用,对于控制风险、保障自身利益有着必要的作用。

但空白票据也经常被不法分子使用,以此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给社会和人民带来极大危害。

空白票据的法律属性空白票据的法律属性和一般票据相同,具有法律效力。

在空白票据被签发后,若被持有人在票面范围内填写必要信息,该票据便拥有了合法的票据属性,可以依法被承兑、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有人可通过签名方式转让票据。

空白票据在被签发后,由于其未被填写将付款人、金额和到期日等具体信息,其交付人仍然对该票据承担无限责任。

空白票据的使用风险空白票据的使用非常方便,但同时也会有一定的风险。

1.未填写的空白票据可能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由于空白票据的持有人不需要对持有该票据的人进行任何背景调查,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于非法活动,如被作为贷款担保、变成民间借贷工具、通过营利组织贩售等。

此时,持有人一旦将空白票据交付给其他人,就容易发生票据的丢失、变造等问题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侵犯。

2.加盖公司公章的空白票据容易被滥用一些中小企业为了获得融资或者担保,会用空白票据作为担保方式之一。

此时,企业可将一定范围内的空白票据交给金融机构或者担保公司进行监管,但却往往不能使企业真正获得保障,甚至被不法分子滥用。

如何防范空白票据的风险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使用空白票据时一定要谨慎,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以下是建议:1.避免交付空白票据虽然空白票据使用方便,但风险也更大。

因此调整贷款方式,如选择其他证劵作为担保物,或者寻找可供选择的其他融资工具。

2.对合作伙伴进行背景调查如果必须要使用空白票据,建议在签署合同前,对签署方和一级、二级担保方进行之前调查,并且合理规范合同中对空白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数量。

票据法案例(空白票据)

票据法案例(空白票据)

票据支票遭拒付案情简介某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空白转帐支票一张。

2003年4月1日,青年甲持该空白转帐支票到某百汇商厦购买物品,价值合人民币1万2千4百元。

某百汇商厦售货员根据该青年提示填写了支票,包括开户银行名称、签发人帐户、用途及大小写金额等事项。

其中大写金额中的“百”字错写。

4月2日,某百汇商厦财务持该支票到银行转帐,银行以帐户不符退回支票。

某百汇商厦凭支票上的印鉴要求某有限责任公司偿付货款。

某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支票已作废为由拒绝绝支付,某百汇商厦遂起诉。

有2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有关金融法规,擅自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且未妥善保管该支票。

在该支票遗失后,又未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致使他人冒用该支票购物,对此某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某有限责任公司遗失空白转帐支票,但是,某百汇商厦不能仅凭一张作废的支票,请求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

本案参考结论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对此负责。

参考理论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谁应对空白转帐支票被他人冒用购物负法律责任。

(1)某有限责任公司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系违法行为。

国务院1988年12月19日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明确规定支票应按规定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的补充规定》以及《转帐支票使用须知》均强调“不得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某有限责任公司却无视上述规定,违法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

(2)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妥善保管支票,支票遗失后,又未按法定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票据无效。

某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支票已作废没有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197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

空白支票的若干司法问题研析

空白支票的若干司法问题研析

空白支票的若干司法问题研析空白支票是一个极易被滥用的金融工具,其存在着多种司法问题。

本文将就空白支票的若干司法问题展开研析。

一、空白支票的定义和特点空白支票,就是没有填写受款人和金额等信息的支票,只有签名的支票。

与一般支票相比,空白支票的唯一不同就在于缺乏受款人和金额的具体信息。

因此,空白支票的重要性更在于它能凭借签名和盖章被划扣的能力,而不在于它具体所代表的金额和受款人。

这也为其被滥用提供了方便,也带来更多的司法难题。

空白支票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的弹性和广泛的适用性。

它可以被重复使用、被不同收款人使用,这让空白支票变得异常危险。

那么,这样的可操作性又对于空白支票所面临的法律和金融风险带来了哪些影响呢?二、空白支票的法律身份空白支票的法律身份值得深入研究。

在中国,空白支票受国内法律法规的限制,本质上只是一纸空白,本身并不构成合同,不能作为证据用于任何法律诉讼。

但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签发人的签名和盖章已经代表了银行资金支付的明确承诺,也就是签发人已经无法当作空白支票不存在而撤销支付的义务。

这也就是说,即使空白支票不具有独立的法律身份,签发人在空白支票上面所签署的承诺却已经代表了他可以为合法需要扣款之人提供相应的支付保障,即广义而言,一张空白支票本身并不能构成刑事犯罪,但使用空白支票进行赌博、涉嫌诈骗等行为,在实际运作中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空白支票的盗窃和滥用危险空白支票存在着被盗窃或被滥用的极大风险。

如果签发人的空白支票被盗窃,则盗窃者便可以将这些支票填写上收款人和金额等信息,然后兑现。

而在其他情况下,空白支票也可能被不怀好意的人使用,例如当被盗窃或丢失的银行卡或支票为空白的时候,他们可以将其填写上自己的账户信息,从而轻松获得了金钱利益。

因此,在长期使用空白支票的过程中,对于如何妥善保证空白支票的安全性和使用合法性,以及如何预防空白支票的滥用,成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

四、空白支票的依法追诉疑点如果极端情况下,空白支票的盗窃和滥用问题无法查证或修补,最终也不会对签发人而言带来什么后果。

关于空白票据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关于空白票据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般来讲, 票据 丧 失后 , 以采用 公 示 催告 和 诉 讼 的手 段 可 进 行 救济 , 国 大 陆和 台湾 地 区还 规 定 可 以采 用挂 失止付 的救 我 济 手 段 。 白票据 丧 失 后 , 空 其权 利 人 能否 采用 这 三 种 救济 措 施 ,


空 白票 据 补 充 权
留空 票 据变 为完 全 票据 。空 白补 充 权 是否 存 在, 直接 影 响 到持 票 人 的 票据 权 利 以及 所 持 票据 的效 力 问题 。 笔者 认 为, 从完 善 法 律 的 角度 思 考 , 国应 采 “ 观 说” 该 说 认 为 , 我 客 , 票据 预 留空 白 本 身 即 具有 授 权 的 外观 , 一种 默 示 的授 权 , 票据 空 白本 身 是 依 即可 认 定其 具 有 授权 , 需另 有 明示 授 权 。 不
空 白票据 之 所 以不 是绝 对 的 、 全 的无 效 票据 , 关 键在 笔 者 试 对其 一 一加 以分 析 : 完 其 于 空 白票 据 对 受 票 人 或其 后 手 有 补 充 授权 。空 白票 据 补充 权 ( ) 失 止付 。 一 挂 从上 述规 定 可 以看 出 , 并不 是所 有 已丧 失 的票 据 都可 以和 是空 白票据 制 度 构 成 的基 础 。所 谓 “ 充权 ” 即 是空 白票据 的 补 , 签 发 人 授予 后 来 取 得票 据 的 人 , 充 票据 要 件 的欠 缺 , 补 使之 成 有 必 要挂 失止 付 , 记载 付 款人 或 者 无法 确 定付 款 人 及其 代 理 未 为完 全 票据 的权 利 。补 充权 仅 因权 利 人一 方 的行 为 , 可 以使 人 的票 据 是不 能适 用 挂 失止 付 措 施 的 。 除 了票 据 绝 对 丧 失 的 就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一)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一)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一)内容提要:我国空白票据规则的设计存在一些问题,既不能反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又与国际惯例相脱离。

如何认识我国既有的有关规则,如何应对我国商业实践中业已提出而票据立法疏于回答的问题,及如何改进我国空白票据的不妥规则,这是本文讨论的主旨。

关键词:空白票据规则特点问题空白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instrument),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特意不完全记载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而签名于欠缺要件的票据书面上,并以授权留有持票人以后填补记载之意思的票据。

⑴我国《票据法》涉及空白票据的条文仅有两条:第86条和第87条,集中于支票一章。

⑵这与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及具有准立法性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空白票据的规定构成我国有关空白票据的全部规则。

根据《票据法》的前述两条规定,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有如下特点:其一,仅支票制度上存在空白票据,不允许存在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其二,在诸种票据行为中,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基础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阶段,在附属票据行为阶段,不允许存在空白票据,即是说,在我国票据法上,不存在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行为;其三,可空白的事项仅限于两项: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名称。

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了六项事项并且明确指出支票上未记载这六项事项之中任何一项者,该支票无效。

这六项事项并未包括收款人名称。

有学者据此就认为,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不是必要记载事项而只是任意记载事项。

笔者不能同意这一观点。

依笔者之见,虽然我国票据法做出如上规定,收款人名称也并不必然是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那种记载或不记载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记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记载之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可以肯定的是,不论收款人名称记载还是不记载于票面上,没有收款人的实际存在,付款人无从付款,该票据的存在根本就失去意义。

关于我国空白票据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关于我国空白票据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譬圈翟翟匿i一竺竺!型圭!f叁箜I』查塾金关于我大√吵k国空白票据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卢华艳摘要本文在介绍空白票据的概念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空白票据的现状及规定对我国空白票据的现状及规定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空白票据商品经济合法权益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一、空白票据的概念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空白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今各国在规定欠缺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同时,均承认或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

我国《票据法》亦对空白支票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空白票据又称为空白授权票据,指已有出票人的签章及部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只是因某种原因,未能完成票据法所要求的全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记载。

票据上的空白是出票人有意而为之的,并且其授予相对人予以补充完整的权利,只有当权利人将票据上的空白之处补记齐全才能主张该票据权利。

二、我国空白票据的现状及规定票据法允许出票人先行签发票据,交由他人依照事先的合议将未记载事项填补完全,以便减少交易上的困难。

根据《票据法》第85条及第8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仅承认在支票中可以存在空白票据,而在汇票、本票中是不允许的。

并且在支票中也只有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两项可以预留空白,授权补记。

如果是其他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则属无效。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空白票据的规定是较为严苛的,适用范围亦较为狭窄。

从相关的规定来看,我国仅对空白票据的部分方面作出了规定,对于许多问题却未见有所表述。

因此,对我国空白票据规定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寻求解释或者解决方法,是必须的并且有必要的。

三、我国空白票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我国空白票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空白票据的规定并不周全,较为粗糙。

在一些问题上没有相应的条文依据,造成困扰与争议,如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问题等。

第二,空白票据仅仅适用于支票,而不适用于汇票和本票。

空白票据的管理制度

空白票据的管理制度

空白票据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对空白票据的管理,加强对空白票据的监督和控制,防范票据风险,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的空白票据的管理和使用,适用于公司所有相关人员。

三、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应当高度重视空白票据管理工作,明确空白票据管理的重要性,确定空白票据管理的责任人和具体实施责任。

2. 财务部门应当负责空白票据的分发、盖章及记录。

并对空白票据的使用、领用、存储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

3. 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空白票据管理的督察和指导,确保本岗位上的员工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办理空白票据。

4. 公司所有员工都有责任遵守公司空白票据管理制度,不得私自挪用、篡改、盗用公司空白票据。

四、空白票据的分发和盖章1. 空白票据的分发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的程序和规范进行,由财务部门负责,分发时需应有专人进行审核并记录。

2. 空白票据分发后需加盖公司公章,防止私自使用空白票据。

3. 盖章者应当核对空白票据的真伪及数量,并在空白票据上注明盖章日期和盖章人员姓名。

5、空白票据的使用1. 空白票据只能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严禁私自转让或挪作他用。

2. 各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合理申领空白票据,留存明细记录,并严禁无关人员私自申领。

3. 使用空白票据时,需填写详细内容,包括收款人姓名、金额、用途等,同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 严禁私自挪用空白票据,如有遗失或遭盗用等情况,应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停止该空白票据的使用,并报警处理。

六、空白票据的存储1.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空白票据存储档案,按照年限进行分类存放,做好安全防护。

2. 空白票据存储应当保证在封闭、干燥、通风、防潮的环境中,防止空白票据受潮、发霉等情况。

3.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存放空白票据档案室的监控,并定期进行检查。

七、空白票据的监督检查1. 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司内空白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有违规使用或挪用情况,应当严肃处理并报告公司领导。

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究

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究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探究「摘要」研究空白票据的一般法理可为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基础。

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票据法关于空白票据规定的比较分析和对有关空白票据的学说、判例进行讨论、评价,探讨了空白票据的特质和空白票据权利的行使、限制及其效力等空白票据的一般法理问题。

「关键词」空白票据特质权利行使与限制一、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一)空白票据是票据法中确定原则的例外。

确定原则是英美法系票据法中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大陆法系票据法中未明确规定此项原则,但实际上,大陆法国家票据流通同样受到确定性原则的约束。

该原则要求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即金额、时间和当事人,应当确定。

流通性是票据的根本属性。

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时间或当事人不确定,会对票据的根本属性构成破坏,从而使票据从根本上丧失法律效力。

如金额不确定,票据债权人无从明白其所享有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也无从知晓其付款责任,第三人更不知能否或怎样接受这样的票据背书。

因此,票据法里明确规定了的应记载事项的条件,应是确定的,哪怕只有其中的一个条件没有满足,该票据也会成为无效票据。

不仅票据的发出为无效,以后的背书和保证也都将是无效的,而且无论对谁都可以说其票据为无效,这即是所谓的“物的抗辩”。

但是,如果欠缺应记载事项的票据被认定为空白票据,情况则大为不同。

虽然,空白票据在某一项或几项应记载事项上是空白的、不确定的,公然违反了确定性原则,与票据的极其严格的形式性(要式)和书面性(文言)背道而驰,但它却不能被认定为无效票据。

它不仅发出时为有效,而且以后的空白承兑、空白背书、空白保证亦尽皆为有效,并可以像记载完全的票据一样进入流通领域流通。

如果以后空白处经有权填写人妥当补充,则构成空白票据的停止,而成为记载完全的票据。

可见,空白票据虽具有不完全票据之外形,却并不属不完全票据(无效票据),而是后经补充程序补充填妥应记载事项后就成为完全票据的“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

丢失空白发票的法律后果(3篇)

丢失空白发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正文:一、引言发票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交易发生、记录交易内容、保证交易安全等作用。

空白发票是指尚未填写交易内容的发票,是发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企业可能会出现丢失空白发票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丢失空白发票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丢失空白发票的法律后果1. 税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损毁。

若企业丢失空白发票,将面临以下税务责任:(1)补办手续:企业需向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情况,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办手续,如填写《发票丢失报告单》等。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丢失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滞纳金:若因丢失空白发票导致企业少缴税款,还需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2. 刑事责任若企业丢失空白发票的行为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下情况可能构成犯罪:(1)伪造、变造、非法制造空白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出售空白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购买、使用空白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丢失空白发票可能给企业带来民事纠纷。

若因丢失空白发票导致他人权益受损,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等。

三、防范措施1. 加强发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的领取、使用、保管、报销等环节的责任人,确保发票的合法、合规使用。

2. 定期清点企业应定期对空白发票进行清点,确保发票数量与库存相符,防止丢失。

空白票据的几个法律问题(一)

空白票据的几个法律问题(一)

空白票据的几个法律问题(一)内容提要:空白票据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发达而产生的,由于它与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等基本法律特征相违背,因而各国立法起初并不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

但随着空白票据在日常经济交往中的大量存在,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立法上的规制。

本文从空白票据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和失票救济制度四个方面对空白票据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空白票据补充权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一、空白票据的概念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instrument),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空白票据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

在票据产生之初,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空白票据。

因为承认空白票据,是与票据记载的严格性以及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相违背的。

⑴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

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于确定时再予补记。

⑵因此,各国的票据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为确保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逐渐认可了欠缺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的效力,即承认或明确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

从《美国统一商业法典》第3—115条、第3—407条有关空白票据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⑶,美国承认空白票据正当补齐后的效力,与自始为完全票据的效力一样;同时,空白票据如被不正当填充补齐,注重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英国票据法》第2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⑷依《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0条⑸《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3条的规定,⑹虽然没有积极地赋予票据关系人签发空白票据的权利,但事实上已承认了空白票据制度的存在。

空白票据的管理制度范文

空白票据的管理制度范文

空白票据的管理制度范文空白票据的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空白票据的管理,维护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安全和信用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空白票据管理工作。

第三条空白票据是指未填写金融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出具的各种票据形式的票面信息的票据。

第四条空白票据管理是指对空白票据的发放、领用、使用、保管、注销等工作进行有序管理和监督的过程。

第二章空白票据的发放第五条发放空白票据的单位应当事先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票据的发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将其纳入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六条发放空白票据应当通过书面申请的方式进行,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签字确认。

第七条发放空白票据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在发放记录中详细填写以下内容:票据种类、票据编号、发放数量、接收人姓名、接收日期等。

第八条发放空白票据的单位应当对接收人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空白票据的特点、使用规范以及风险防范措施。

第九条发放空白票据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关档案,对发放的空白票据进行台帐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

第三章空白票据的领用和使用第十条领用空白票据的人员应当对所领取的票据种类、票据编号进行核对,确保与发放记录一致。

第十一条领用空白票据的人员应当在领用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并有相关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十二条领用空白票据的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票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空白票据使用过程中发现票据遗失、被盗、涂改等情况应当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空白票据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防止遗失、被盗或被他人恶意使用。

第四章空白票据的保管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票据保管室,配备相应的保管人员,并建立完善的票据保管制度。

第十六条票据保管室应当将空白票据按照种类、编号进行分类,进行细致的台帐登记,并存放在专门的票据保险柜内。

第十七条票据保管室应当定期对存放的空白票据进行核查,确保数量准确,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空白背书的法律后果(3篇)

空白背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空白背书,作为一种特殊的票据背书方式,在我国《票据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上仅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未记载背书日期和背书人签章的背书方式。

由于空白背书存在诸多风险,因此,了解其法律后果对于保障票据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空白背书的定义、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空白背书的定义及法律性质1. 定义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上仅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未记载背书日期和背书人签章的背书方式。

在空白背书中,被背书人可以是任何一人,包括背书人的后手。

2. 法律性质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空白背书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票据行为。

空白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具有票据效力。

(2)票据权利转移。

空白背书使得票据权利从背书人转移至被背书人。

(3)票据债务承担。

空白背书使得背书人承担票据债务。

三、空白背书的法律后果1. 被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在空白背书中,被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包括票据金额的请求权、票据利息的请求权、票据费用的请求权等。

被背书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行使票据权利。

2. 背书人承担票据债务在空白背书中,背书人承担票据债务,包括票据金额的偿还义务、票据利息的偿还义务、票据费用的偿还义务等。

如果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背书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

3. 背书人不得撤销空白背书在空白背书中,背书人不得撤销背书。

即使背书人想要撤销空白背书,也需要得到被背书人的同意。

否则,背书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空白背书的善意取得在空白背书中,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被背书人。

如果被背书人在取得票据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背书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5. 空白背书的追索权在空白背书中,被背书人享有追索权。

如果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但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被背书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6. 空白背书的限制性条款在空白背书中,背书人可以在票据上记载限制性条款,如“仅限甲公司使用”、“不得转让”等。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摘要】空白票据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具有广泛的使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在我国,空白票据的规则在商业领域被广泛应用,但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本文对空白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法律效力、背书转让、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文章还探讨了空白票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如何加强对空白票据的监管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空白票据规则问题的试析,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领域的规范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济安全。

【关键词】空白票据、规则、我国、法律地位、种类、使用范围、法律效力、背书、转让、风险、防范、适用情况、监管、发展趋势。

1. 引言1.1 什么是空白票据空白票据是指在没有任何金额、日期、付款人或受款人具体信息的票据。

它是一种未填写具体内容的票据,只有签发人签名或盖章,并留有空白处等待填写相关信息。

空白票据可以用来转让债权或对外承诺付款,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空白票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签署,空白票据具有相应的债权义务关系。

虽然空白票据的具体金额和受款人信息未填写,但持票人仍然可以填写相关内容并向签发人主张权利。

空白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跨境贸易和融资活动中更是广泛应用。

在我国法律中,空白票据的地位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据的发行、转让和兑现均受到《中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空白票据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贸易便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2 空白票据的特点空白票据是一种不记名、不指明收款人的票据,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匿名性:空白票据在票面上没有写明具体的收款人信息,可以通过简单的背书即可转让,具有较高的流通性。

2. 灵活性:持有空白票据的人可以随时填写收款人信息和具体金额,方便灵活使用。

3. 风险性:由于空白票据的匿名性和流通性,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容易被盗用或者伪造,需要注意防范。

关于空白支票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空白支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空白支票是指签发时没有记载具体金额、收款人名称或指定用途的支票。

在我国,空白支票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具有便捷、灵活的特点。

然而,由于空白支票的特殊性,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空白支票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空白支票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空白支票是指签发时未记载具体金额、收款人名称或指定用途的支票。

2. 特征(1)无金额限制:空白支票在签发时未记载具体金额,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填写任意金额。

(2)无收款人限制:空白支票在签发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填写任意收款人。

(3)无指定用途限制:空白支票在签发时未记载指定用途,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填写任意用途。

三、空白支票的法律规定1. 签发规定(1)真实合法:签发空白支票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欺诈、伪造等违法行为。

(2)有权签发:签发空白支票的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和能力,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等。

(3)符合格式要求:空白支票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

2. 使用规定(1)合法使用:持票人应当合法使用空白支票,不得有欺诈、伪造等违法行为。

(2)不得滥用:持票人不得滥用空白支票,如冒领、冒用等。

(3)妥善保管:持票人应当妥善保管空白支票,防止遗失、被盗等风险。

3. 违法责任(1)签发违法:签发空白支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使用违法:持票人使用空白支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空白支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空白支票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签发空白支票给乙公司,乙公司持票到银行兑现时,发现支票金额被篡改为100万元。

经调查,系乙公司员工丙伪造。

本案中,甲公司签发空白支票时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失;乙公司员工丙伪造支票,涉嫌犯罪。

空白票据效力及其抗辩

空白票据效力及其抗辩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空白票据效力及其抗辩空白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名,而票据上其他应记载事项全部或一部分未完成的票据。

从狭义上讲空白票据仅指空白授权票据。

从广义上讲,空白票据分为空白授权票据及空白未授权票据两种。

许多国家的票据立法,如《英国票据法》,《美国统一商法典》,《日本票据法》、《日本支票法》,均对空白票据作了规定,英美法上称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日本票据法》则称之为“白地手形”①。

我国在《票据法》颁布实施以前,法律没有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仅有一些地方法规有所涉及,如《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74条即规定,“没有记载完全而签发的支票,在依照本规定第71条规定的应记载事项补齐后,为有效票据。

支票的债务人不得以该票据原来没有记载完全为理由,对抗持票人。

”但当时这一规定仅限于空白支票,未承认其他空白票据的效力。

《票据法》第86第、第87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齐”。

因而,《票据法》也是仅承认空白支票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45条规定“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受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次以“空白授权票据”的名称作了规定,承认了空白票据的效力。

从该规定看,应不限于空白授权支票。

《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27条和第37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认了汇票空白背书的效力,说明司法解释已承认其他空白票据。

我国台湾及香港的有关规定也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

一、空白票据的成立要件1、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名。

高院典型案例:以空白背书的票据付款有何法律风险?民商事裁判规则

高院典型案例:以空白背书的票据付款有何法律风险?民商事裁判规则

高院典型案例:以空白背书的票据付款有何法律风险?民商事裁判规则转让人不得主张未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的票据受让人已取得票据权利作者:唐青林李舒李元元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虽然根据《票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背书转让票据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但实践中当事人为确保票据流通的灵活性,往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九条,不记载被背书人即将票据交付他人,仅让他人出具票据收据以证明票据转让关系。

空白背书的票据,为票据转让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凡事都是有利有弊,交付空白背书的票据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裁判要旨空白背书票据的受让人未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的,不是票据关系当事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不承担票据义务。

票据转让人仅根据受让人出具的收据主张其通过空白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履行了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一、2011年11月3日,铁路公司与博桑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铁路公司将哈木铁路柴达尔至木里段防尘抑尘设施工程发包给博桑公司施工。

二、2011年11月至2013年6月,博桑公司与石岩公司签订一份《分包合同》和两份《劳务合同》。

2011年11月5日石岩公司进场施工,工程是于2014年12月通过竣工验收。

三、2015年10月,博桑公司与石岩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截止2015年10月13日,双方共计合同金额11651680元,合同内已付款11361008元。

四、博桑公司提供的转账凭证、收条等证据显示,自2012年1月至2016年5月,博桑公司已向石岩公司付款17831008元。

但石岩公司对其中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有异议,认为没有收到。

五、关于100万元承兑汇票,石岩公司认可2012年1月31日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条确为石岩公司人员孙廷文向博桑公司出具,但认为并未实际收到银行承兑汇票。

经查,该收条所载明的100万元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安达公司,最后一名被背书人为博桑公司。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摘要】本文试析了我国空白票据规则问题。

在介绍了空白票据的概念和在我国的现状。

在分析了空白票据的法律属性、转让与背书规则、裁判实践、民事责任规定以及刑事责任规定。

结尾部分讨论了我国空白票据规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完善我国空白票据规则的措施,同时展望了我国空白票据规则的未来发展。

通过对空白票据相关规定的全面分析,希望可以促进我国空白票据规则的完善和发展,保障各方利益和法律权益的合理保护。

【关键词】空白票据、规则、我国、法律属性、转让、背书、裁判实践、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问题、建议、发展。

1. 引言1.1 介绍空白票据概念空白票据是指在票据正文上没有记载债权债务关系和付款条件的票据。

它的特点是可以随意转让,持有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填写具体金额和受益人信息。

空白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广泛的使用,可以方便快捷地进行支付和结算。

空白票据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以作为支付工具、贷款工具或担保工具。

持有空白票据的人可以自由处置,转让给其他人或用作抵押物。

由于其灵活性和便利性,空白票据在商业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空白票据的使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如果空白票据被不法分子获取并填写金额后恶意兑现,将给持有人带来经济损失。

对于空白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有必要建立严格的规定和监管机制,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空白票据的管理和规范尚有待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促进商业交易的健康发展。

1.2 探讨空白票据在我国的现状空白票据是指在票据形式上完备的票据但未载明特定的收款人、指定付款人的票据。

在我国,空白票据的使用非常普遍,广泛应用于商业交易、金融业务等领域。

在实际操作中,空白票据往往存在许多问题和风险。

我国空白票据的管理存在漏洞,容易被滥用。

许多企业或个人未能加强对空白票据的管理,导致空白票据被盗用或伪造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甚至法律纠纷。

空白票据的使用缺乏规范,法律监管不够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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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的几个法律问题(一)
内容提要:空白票据是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制度的发达而产生的,由于它与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等基本法律特征相违背,因而各国立法起初并不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

但随着空白票据在日常经济交往中的大量存在,因而有必要对其进行立法上的规制。

本文从空白票据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和失票救济制度四个方面对空白票据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空白票据补充权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一、空白票据的概念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instrument),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空白票据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

在票据产生之初,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空白票据。

因为承认空白票据,是与票据记载的严格性以及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相违背的。

⑴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必要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

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于确定时再予补记。

⑵因此,各国的票据立法及其司法实践,为确保交易安全,促进票据流通,保障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逐渐认可了欠缺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的效力,即承认或明确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

从《美国统一商业法典》第3—115条、第3—407条有关空白票据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⑶,美国承认空白票据正当补齐后的效力,与自始为完全票据的效力一样;同时,空白票据如被不正当填充补齐,注重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英国票据法》第20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⑷依《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0条⑸《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3条的规定,⑹虽然没有积极地赋予票据关系人签发空白票据的权利,但事实上已承认了空白票据制度的存在。

《德国票据法》第10条、《德国支票法》第13条,《日本票据法》第10条、《日本支票法》第13条均作了与《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0条相类似的规定。

相比之下,我国只承认空白支票(见《票据法》第86条、第87条第1款),而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

且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出票行为中,在附属票据行为如背书、保证、承兑中不允许空白票据存在,即不承认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

由于我国票据制度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社会商业信誉还不太好,因而《票据法》对空白票据采取严格限制的态度能够理解。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外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的演变一样,我国《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的演变也必然发生,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也必然要完善。

二、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空白票据要发生法律效力,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空白票据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的票据没有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是完全票据,不存在空白票据问题。

空白票据之所以称为空白票据,其原因为出票人出票时应记载的事项未记载完全。

因此,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是空白票据的首要要件。

要构成空白票据,就必须有应记载事项的欠缺,至于是全部欠缺还是部分欠缺,对空白票据的构成没有影响。

实践中,常见的欠缺事项有票据金额、发票日或到期日等。

如果票据上欠缺的事项不是绝对应记载的事项,这种票据即使不加以补充,仍然有效。

但行为人既然对此留待补充,实际操作中应适用有关空白票据的规定。

2、空白票据上已有空白授权票据行为人的签章依据票据法基本原理,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人才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

空白票据实际上是持票人在取得票据后补填票据绝对应记载事项后,原已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依填充的事项确定票据义务的一类票据。

票据如无行为人的签章,即不能确定票据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

空白票据的签发可以欠缺票据法上所规定的其他任何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但绝对不能没有出票人签章。

⑺空白票据所指的签章一般是指票据出票人的签章,但亦不排除承兑人、背书人以及保证人的签章。

3、空白票据行为人必须授予他人空白票据补充权所谓补充权,是指补充票据上欠缺的事项使之成为完全票据的权利。

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求出票人就票据权利
义务内容形成较为完整的意思并经票据记载内容体现出来,如果出票人没有形成完整的意思,就不能产生票据的相应的效力。

空白票据上的补充记载权本应属于票据行为人,但为便于票据流通和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行为人可将该补充记载权事先授予后手持票人。

只是出票人已形成意思,但将其意思的表示授权他人在票据上行使时,法律才尊重出票人的意思而承认其效力。

当然,填充的内容应是由出票人与其授权的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合意。

如果出票人并未授权而是由于自身的过错使票据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则构成不完全票据,而非空白票据。

4、空白票据行为人必须将空白票据交付于持票人与一般票据的构成一样,空白票据也以交付为必备要件。

如果空白票据在交付前因丢失或被盗,使之违背行为人的意愿而流通时,其解决办法适用与完全票据相同的规定。

即对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可以以欠缺交付为抗辩理由对抗恶意持票人;而对善意持票人,则行为人须负签章的票据责任。

三、空白票据的效力如何确定空白票据的效力问题,是空白票据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如前所述,各国票据法及国际票据公约普遍重视关于空白票据的效力问题。

概括起来,空白票据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空白票据的转让效力空白票据经补充权人进行必要的补充之后,即成为完全票据,随时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但是,在对必要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之前,空白票据能否进行转让?在允许发行空白票据国家的票据法里,对空白票据的转让不加以限制。

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很明确。

由于票据的文义性,无法判断已经补充完全的空白票据究竟是在何时进行的补充,是在背书转让前进行的补充,还是在背书转让后进行的补充。

但是,对何时进行的补充的判断并不影响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实践中,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对于调整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认票据上权利义务的归属,却是十分必要的。

如果不承认空白票据背书转让的效力,将为举证带来极大的困难,从而导致合法持票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⑻有违票据法的立法本意。

因此,笔者认为,空白票据可以依法转让和流通。

2.空白票据在补记完全前的法律效力空白票据补充权未行使之前,票据因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为未完成票据,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票据义务人无法判断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内容,因而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持票人不得行使未补充的空白票据上的有关权利:依空白票据的承兑提示或者付款提示,应属于无效提示,不发生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提示的效力。

付款人可以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并且不发生迟延付款的责任;以空白票据提示,也不能认为已经履行了追索权的保全手续,在发生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也不能要求前手背书人等票据义务人履行追索义务;而且,即使是在之后对空白票据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其补充的效力也不能溯及至未补充前所为的票据提示,只能依补充完成后所进行的提示,确认其所发生的法律效力。

对出票人而言,空白票据一经交付给持票人,便不得要求返还票据,也不能擅自撤回补充权或变更空白票据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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