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
深圳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深圳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要求,现发布2015年度深圳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6年6月5日综述2015年,我市以保障城市环境安全为根本,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为原则,坚持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全面提升固体废物管理水平,确保全市固体废物得到安全处理处置。
【基本情况】一、生活垃圾:2015年,全市共产生生活垃圾574.81万吨(15748吨/日);主要采用焚烧和填埋方式处理,无害化处理率100%,其中焚烧处理量约占46.7%,卫生填埋处理量约占53.3%,基本做到日产日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清。
全市投入运营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10座,其中垃圾焚烧发电厂6座,卫生填埋场4座。
南山区、盐田区、罗湖区、龙岗区均已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收运处理餐厨垃圾约372吨/日,废弃食用油脂约69吨/日。
二、建筑废弃物:2015年,全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约为4200万立方米(含工程弃土)。
我市共有6座建筑废弃物受纳场,除工程回填交换和运往市外处理外,全年约2292万立方米建筑废弃物通过受纳场填埋和再生利用处理。
目前,我市共有6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全年实际处理建筑废弃物263万立方米,生产再生建材产品(含骨料)300万立方米。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5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为89.26万吨,综合利用49.85万吨,无害化处理处置39.24万吨,处置利用率为 99.81%。
四、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主要分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2015年,全市收集处置工业危险废物30.87万吨。
其中综合利用16.24万吨,无害化处理处置14.63万吨,处置利用率为 100%。
接收处理市外危险废物3.49万吨,转移至市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理5.69万吨。
环境评价师《导则与标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评价师《导则与标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
对暂时不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确实不能利用的,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置。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2)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固体废物信息发布制度范本
固体废物信息发布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提高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数字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信息发布主体固体废物信息发布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内容、周期、时间和形式等要求。
三、信息发布内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产生、综合利用、处置和贮存情况;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审批、验收、监管等相关信息;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处理结果及环境影响评估;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科技研究进展和产业发展情况;5.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和公众参与情况;6. 生态环境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执法查处等情况;7.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重要信息。
四、信息发布周期和时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周期一般为年度,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季度、月度发布。
信息发布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末之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
五、信息发布形式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形式可以采用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
同时,可以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官方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进行发布。
六、信息发布程序1.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内容要求,组织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和资料;2. 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审核和审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3. 发布信息时,应当注明信息来源、发布日期等基本要素;4. 发布信息后,应当对信息发布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优化。
七、监督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〇一四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二〇一四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二〇一四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要求,现予发布《2014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一、工业固体废物(一)产生、贮存、利用、处置量 2014年,本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924.79万吨。
其中综合利用量1876.86万吨(含利用往年贮存量0.55万吨),综合利用率为97.48%;处置量47.01万吨(含处置往年贮存量0.07万吨),处置率2.44%; 贮存量为1.51万吨;排放量0.03万吨。
见表1所示。
(二)主要工业固体废物1、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冶炼废渣、粉煤灰、脱硫石膏三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本市的主要工业固体废物,合计占本市工业固体废物总量比重为65.9%(见表2)。
2、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企业本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前10位的企业见表3。
二、工业危险废物(一)产生、贮存、利用、处置量2014年,本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62.84万吨。
综合利用量26.79万吨(含利用往年贮存量0.74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41.5%;处理处置量35.73万吨(含处置往年的贮存量0.08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56.7%。
贮存量为1.13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1.8%。
(二)危险废物转移量2014年,本市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有4173家,全年工业危险废物市内转移量达38.78万吨。
跨省市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有52家,跨省市转移量为8.03万吨。
上海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二0一一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要求,现予发布《2011年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一、工业固体废物(一)产生、贮存、利用、处置量2011年,我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2442.2万吨(其中包括56.36万吨工业危险废物),与2010年基本持平。
2011年综合利用量2358.1万吨,综合利用率为96.6%,处置量74.9,处置率3.1%; 贮存量为11.4万吨。
当年工业固体废物实行零排放(表1)表1 2011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处置利用情况(二)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1、主要工业固废本市冶炼废渣、粉煤灰、脱硫石膏三类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综合利用情况。
表2 2011年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2、主要产生固废企业本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前10位的企业见表3。
表3 主要工业固废产生企业(前10位)二、工业危险废物(一)产生、贮存、利用、处置量2011年,本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56.36万吨,比2010年增长9.9%。
综合利用量30.13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53.5%。
贮存量为0.34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0.6%。
焚烧、安全填埋处置量为26.0万吨,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46.1%。
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100%。
(二)危险废物转移量2011年,本市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为3108家,全年工业危险废物市内转移量达28.3万吨。
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企业为55家,跨省市转移量为7.5万吨,其余为企业内部自行处置或利用。
(三)主要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本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前10位的企业见表4。
10家企业年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占全市总量的38.7%。
表4 主要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前10位)(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目前,上海市共有13家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其中1家危险废物填埋场,1家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单位,1家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共处置单位,1家水泥回转窑共处置危险废物单位,9家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单位(表5)。
青岛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
青岛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的要求,现将青岛市2006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公告如下:一、综述2006年,青岛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固体废物处置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和无害化处置,不断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全市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日趋规范。
二、固体废物产生与处置状况(一)工业固体废物2006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602.29万吨,较上年增加18.12%;综合利用量(包括利用往年固体废物量)为631.61万吨,较上年增加26.16%,综合利用率为97.00%;贮存量为13.13万吨,较上年增加20.13%;排放量为0.05万吨,较上年减少37.50%。
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主要种类为粉煤灰、炉渣、钢渣、含钙废物、尾矿等,其中产生量最大的粉煤灰年产生量约153万吨。
(二)危险废物全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2101.79吨,较上年减少22.06%,全部进行贮存、利用和处置。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量为7636.35吨,较上年减少33.96%;处置量为135608.24吨,较上年增加31.8倍,主要是铬渣的处置量较大;贮存量为216.47吨,较上年增加2.8倍。
危险废物主要种类为废碱、表面处理废物、染料涂料废物、含废矿物油废物、无机氰化物废物等,其中废碱年产生量最大,为6769吨。
(三)医疗废物2006年全市医疗废物产生量为2997.00吨,较上年增加22.73%,处置方式为无害化焚烧,集中处置率为98.00%,较上年增加6个百分点。
(四)城市生活垃圾2006年全市生活垃圾清运量为91.00万吨,较上年减少0.25%,处置方式为卫生填埋,无害化处置率为100%。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一)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一)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是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一个有关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的技术规范,它对固体废物的再生利用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以下将从导则的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导则背景固体废物的再生利用是目前解决废弃物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而其再生利用所产生的新能源、新材料等产品,能够满足人们的多元化需求。
然而,随着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增加,再生利用也造成了诸多环境和健康问题,导致公众对再生利用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怀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环保部颁布了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二、导则的重要意义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颁布,标志着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正式进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时代,同时也推进了我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导则规范了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的流程和相关要求,明确了工业企业、政府及相关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为促进固体废物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导则的主要内容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主要按照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的前、中、后三个阶段进行规范。
其中,前期阶段主要包括固体废物调查和初步处理,以及对再生利用产品的需求分析;中期阶段则是具体的固体废物再生利用过程,包括技术选型、技术变革和技术创新;后期阶段则是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后的必要处理,如污染物治理和再生产品的监管。
导则还根据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的不同类型,分别制订了不同的技术标准。
例如,对于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需要遵循耐久性、环保性和社会经济可持续性等要求,而对于电子垃圾再生利用,则需要重视有害物质的处理和产品安全性。
最后,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的发布对进一步推进固体废物再生利用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严格遵守导则要求,加强技术研发和监管,促进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废弃物资源化,推动绿色发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157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十一五”期间,我国污水处理能力显着提高,同时,污泥产生量也显着增加。
但多数污泥未得到妥善处置,随意抛弃、倾倒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起的二次污染问题已不容忽视,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抵消了部分“污染减排”的成果。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出发,充分认识污泥环境管理的重要性。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
污水处理厂应对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含初沉污泥、剩余污泥和混合污泥)承担处理处置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是污泥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
污水处理厂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制定并落实污泥环境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设置专门的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确保污泥妥善处理处置,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二、加快污泥处理设施建设。
污泥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的原则。
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设施(污泥稳定化和脱水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不具备污泥处理能力的现有污水处理厂,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建成并运行污泥处理设施。
三、加强污泥环境风险防范。
鼓励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
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的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
污水处理厂以贮存(即不处理处置)为目的将污泥运出厂界的,必须将污泥脱水至含水率50%以下。
污水处理厂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进行修复和治理。
禁止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超处理处置能力接收污泥。
四、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报告。
固体废物鉴别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附件: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征求意见稿)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的鉴别首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定义进行判断;其次可根据本导则所列的固体废物范围进行判断;根据上述定义和固体废物范围仍难以鉴别的,可根据本导则第三部分进行判断。
对物质、物品或材料是否属于固体废物或非固体废物的判断结果存在争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召开专家会议进行鉴别和裁定。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二、固体废物的范围(一)固体废物包含,但不限于下列物质、物品或材料:1、从家庭收集的垃圾2、实验室产生废弃物质3、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办公产生的废弃物质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5、其他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垃圾、残余渣、污泥6、城市河道疏浚污泥7、不符合标准或规范的产品8、假冒伪劣产品9、过期的产品/化学品10、所有者或其代表声明是废物的物质或物品—3 —11、不适合原始用途的物质或物品12、被污染的材料(如被多氯联苯PCBs污染的油)13、被法律禁止使用的任何材料、物质或产品;14、主管当局声明是固体废物的物质或物品。
(二)固体废物不包括下列物质或物品:1、放射性废物2、不经过贮存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到其产生的过程的物质或物品3、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和物品4、实验用样品5、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可不按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或物品。
三、固体废物与非固体废物鉴定(一)根据作业方式和原因进行判断根据表一所列作业方式和表二所列原因进行判断。
如果一个物质、物品或材料必须以表一中列出的作业方式进行处理,并且满足表二中列出的一个或多个原因,可判断为固体废物。
表一与表二必须结合使用,不能单独用于固体废物的鉴别。
表一作业方式—4 —表二废物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贮存和处置的原因/废物类别—5 —(二)根据特点和影响进行判断评价一个物质或物品或材料(以下简称物质)是不是固体废物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一般因素。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1.24
•【文号】环办固体函〔2024〕37号
•【施行日期】2024.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
环办固体函〔202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现予以发布,供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时参考使用。
请你厅(局)指导有关城市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月24日。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由地方政府颁布实施1.《湖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考核办法(试行)》2010-02-083.《长治市市区环卫、园林绿化用工管理试行办法》2009-10-124.《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超标排放行为行政处罚适用意见》环函[2010]96号 2010-3-195.《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2009-6-286.《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医疗废物管理预案》2009-05-26 13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版)8.《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2009年)9.《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2009]22610.《湖南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发布时间:2005-11-28执行时间:2006-03-0111.《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办法》2009-03-2712.《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2009]226号2009-03-2113.《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09-03-171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03-0615.《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2009-02-2816.《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利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02-0517.《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实施)1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2009-01-1319.《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2008-12-1620.《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2008-12-162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模式》2008-11-1522.《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10-1523.《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2008-09-1024.《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骨干单位管理办法》2008-08-2625.<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咨询专家管理办法>2008-08-2626.《城镇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招投标管理办法》2008-08-2627.《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日期:2008-08-2328.《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2008-08-202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2008-07-2330.《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08-07-1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08-06-1932.《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2008-05-093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2008-03-2934.《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维护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2008-03-2735.《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试行)》2008-02-2836.《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2008-02-2137.《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2008-02-203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02-2039.《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2008-02-1940.《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2008-02-1341.《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02-014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产品及技术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试行)》2007-12-2243.《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2007-12-0844.《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检验监管办法》2007-10-304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10-3046.《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7-10-3047.《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48.日期:2007-10-3049.《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2007-10-3050.《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10-175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2007-10-1052.《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2007-09-3053.《关于进口废纸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07-09-305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医疗废物代为处置的有关问题的解释(环办函[2007]625号)》2007-09-2055.《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垃圾处理场安全作业的通知》(建办城[2007]37号)》2007-09-0756.《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2007-08-3057.《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2007-07-2758.《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7-07-0159.《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60.《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04-0961.《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6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6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2007-03-1264.《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2007-03-1265.《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03-0766.关于餐饮行业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是否属于生活垃圾的复函2007-01-2567.《“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2007-01-1868.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2007-01-0969.《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2007-01-0970.《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7-01-0971.《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7-01-0972.《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7-01-017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6-12-147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2006-12-1475.《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006-10-267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2006-10-1077.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10-107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06-10-107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6-10-1080.《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全文)2006-10-0981.《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号]》2006-10-098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2006-09-2983.《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2006-09-298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6-09-2985.《关于执行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09-2986.《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2006-09-2887.《关于有效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的通知(环发[2001]56号)》2006-09-288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7-23]89.《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09-7-21]90.《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2008-7-2]9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7-1]9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11-8]9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5-9-2]9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5-9-2]95.《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05-9-2]96.《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2005-9-2]。
固体废物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
禁止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过程管理类制度 进口废物审批制度(《固废法》二十五条、第七 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固废条例》 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一))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须经审查许可 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须理自动许可 手续 进口废物利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申报登 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求 和标准进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国际公约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标准规范 其它政策性文件
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国际公约
《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 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过程管理类制度 转移联单制度(《固废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第七十五条第六款,《固废条例》第三十六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实际转移危险 废物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跨省转移(移出)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从“浙江省环保厅门 户网站”()“办事指南”中下载 • 省内转移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省内利用处置单位通过“浙 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并打印留存 • 市级环保部门及时登录信息对联单进行确认,县(市、区)级 环保部门可登记系统对已确认联单进行查询
后果
致使倾倒地环境污染和村民种植、养殖业受损 企业被处以8万元罚款,并全额承担清理处置及赔偿费 用共计6万余元
东阳“9.13”化工原料中毒致死事件 案情
2009年9月13日,东阳市一废品收购点工作人员在回收 东阳某染化厂的废编织袋(沾染2,4-二硝基苯酚)时, 21人中毒,其中3人死亡、18人入院观察治疗。事发后, 东阳市政府组织紧急处置了残留物料、废编织袋和污 染土壤,共计200余吨。
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
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关于发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颁布时间:2021-7-10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规范并指导信息发布,我局制定了《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
现予以发布,请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二○○六年七月十日附件: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规范并指导信息发布,特制订本《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一、适用范围《导则》适用于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发布机构”)定期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导则》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大、中城市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定义的大城市和中等城市。
二、信息发布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目的是通过信息的公开,提高公众和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扩大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途径,增强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能力,从而促进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发展循环经济。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公开、合法。
三、信息发布周期和时间大、中城市应当于每年6月5日之前发布本城市上一年度信息。
四、信息发布形式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由信息发布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后,以公告的形式,在当地综合性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专业环境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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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颁布时间:2006-7-10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规范并指导信息发布,我局制定了《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
现予以发布,请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二○○六年七月十日附件: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规范并指导信息发布,特制订本《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一、适用范围《导则》适用于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发布机构”)定期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其他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考《导则》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大、中城市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定义的大城市和中等城市。
二、信息发布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目的是通过信息的公开,提高公众和社会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认识,扩大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途径,增强公众参与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能力,从而促进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发展循环经济。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公开、合法。
三、信息发布周期和时间大、中城市应当于每年6月5日之前发布本城市上一年度信息。
四、信息发布形式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由信息发布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后,以公告的形式,在当地综合性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专业环境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发布。
尚不具备条件专门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城市,应当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设立专门章节,发布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
五、信息采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要依据环境统计信息或其他统计信息;也可采用排污申报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专项调查的信息或其他可靠、合法信息来源。
信息采集范围为城市地区,包括城区、郊区、下辖的县和县级市。
六、信息发布的内容(一)大、中城市应当发布下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1、本市固体废物,特别是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综述,包括防治规划或计划、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和对策。
2、本市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总量、利用总量、贮存总量、处置总量等信息;医疗废物产生总量、处置方式和处置总量等信息;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总量或清运总量、处置方式和处置总量等信息。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二)条件成熟的大、中城市,应当发布下列各类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利用量、贮存量、处置方式和处置量等信息(以下简称“有关信息”):1、工业固体废物本市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比如除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外的产生量为前5位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有关信息。
工业固体废物可参照排污申报登记中所采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见附录)进行分类统计。
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有关信息。
本市主要工业固体废物(不包括矿产开发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产生企业(比如产生量前五位的企业)的名称及其所产生工业废物的种类及有关信息。
2、危险废物本市主要工业危险废物(比如产生量前5位的工业危险废物)的种类及其有关信息。
危险废物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种类进行分类统计。
本市废弃铅酸电池的有关信息。
本市主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比如产生量前五位的企业)的名称及其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有关信息。
3、城市生活垃圾本市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有关信息。
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的有关信息。
5、农村固体废物(包括农村生活垃圾、畜禽粪便、秸秆以及农用薄膜等)的有关信息。
6、非传统的产品类废物(如电子废弃物、废弃轮胎等)的有关信息。
(三)条件成熟的大、中城市,应当发布下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包括:1、本市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状况:特别是生活垃圾、工业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状况,包括设施所属法人名称、设计处置能力、实际处置情况、设施地点、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执行国家有关污染控制标准或规范情况;对于填埋设施应公布使用年限及预期关闭时间;2、促进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方面工作的典型成功案例;3、危险废物跨行政区域转移信息:包括转移种类、转移量及转移目的(处置、贮存或利用)。
直辖市发布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信息;其他城市发布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信息;4、本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制定有关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情况。
(四)大、中城市决定发布的其他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信息。
(五)附属内容1.信息发布城市;2.信息发布机构;3.信息发布日期;4.信息发布周期;5.信息来源。
七、导则的实施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省会城市、沿海开放和经济特区城市、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应当自本导则发布当年起开始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其他大、中城市可根据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在“十一五”期间逐步实施信息发布工作。
附:工业固体废物名录(摘自《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指南》)适应角色转变,扎实开展团的工作———共青团铁东区委书记的述职报告2011年是适应角色转变、思想进一步成熟的一年。
这一年,自己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立足本职岗位,较好地完成本线的工作任务。
自己政治觉悟、理论水平、思想素质、工作作风等各方面有了明显的进步和提高。
总的来说,收获很大,感触颇深。
一、以德为先,进一步提升个人思想素质过去的一年,我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团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个人的道德修养、党性锻炼、思想素质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一是道德修养进一步提高。
作为一个团干部,我的一言一行、我的自身形象将直接影响到团委各成员,甚至更广大的青少年。
因此,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我每时每刻提醒自己,从小事做起,注重细节问题,做到干净做人、公正做事,以平常心看待自己的工作,要求自己在工作中诚实、守信、廉洁、自律,起好表率作用。
二是党性锻炼得到不断加强。
不断加强自己的党性锻炼,我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来要求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牢记党的宗旨,在团的工作中,以广大青少年的权益为出发点,务求时效。
三是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
一年来,我继续加强学习,积极参加理论中心组学习,经常自发利用休息时间学习,积极参加团省委组织赴井冈山革命传统与理想信念教育专题培训班、区委区政府组织赴清华大学县域经济培训班,通过“看、听、学、思”,进一步加深了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进一步系统掌握了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共青团工作的要求。
特别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我通过学习原文、听专家讲课等,开拓了思想新境界,政治思想素质有了新的飞跃。
二、以能为先,进一步加强组织工作能力在上级领导的信任和支持下,我本人也自加压力,抓住一切机会学习,注重与同事、与兄弟单位团委书记的交流,虚心请教,不耻下问,使各项工作都有序地开展。
一是工作的统筹安排能力不断加强。
我尽量做到工作提前一步,有计划、有安排、有预见性,保持思路清晰和决策的科学,力求操作有序,顺利开展。
二是工作的协调能力不断加强。
在工作中,我注重与上级的及时衔接、汇报,同时也注重与基层的交流沟通,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从大局出发,对上做好配合,对下做好团结。
三是有创新地开展工作。
在工作中,我注重不断创新,使工作保持生机,使管理不断趋向人性化、合理化。
三、以勤为先,进一步提高团的业务水平担任团委书记以来,认真了解情况、掌握知识,积极向团委领导、向前任书记学习、请教,了解团情、团史,努力掌握团的基本运作方式程序,便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加强沟通了解,增加感情,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有关情况,以“活动”来强化自己的知识和水平。
一年来,我立足以活动来促使自己尽快适应角色,迎接挑战。
今年五四,团区委以全区人居环境整治为依托,以“五四火炬传承九十二载生生不息,铁东青年投入人居环境立志强区”为引领,积极开展了“共青团路,红领巾街”,“铁东青年林”等一系列活动。
在活动中,增长了知识,深化了理解,使自己对团务工作有了全面的、系统的提高,为今后更好地提高团的业务水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以绩为先,进一步完善团的组织建设把《关于进一步深化“党建带团建”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到实处,把党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团的建设中去,使团的建设纳入党的建设的总体规划。
依托党建,从政策层面来解决和落实基层团组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基层团干部的待遇问题。
积极争取党组织在团干部配备上的重视和支持,基层团干“转业”得到了很好的安排(叶赫的荣威,住建局遇良,卫生局王国宴等);二是解决好基层团组织活动的经费问题。
积极争取专项,今年为每个乡镇街道从团省委争取经费三千元,共计三万六千元;三是团的基层组织格局创新工作。
按照“1+4+N”模式,通过换届调整选配了大批乡镇(街道)团干部,变原有的“团干部兼职”模式为现在的“兼职团干部”模式,提升了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此次工作得到了团市委的充分认可,2011年四平市组织部班工作会议在我区召开。
以服务青年需求为目的,从单一组织青年开展活动转到生产环节,开展就业培训、创业交流、贫富结对;以服务党政中心为目的,发挥团组织自身优势,引导青年树立市场意识和投资意识,强化科技意识和参与意识,投身知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文明创建、环境整治、植绿护绿、社会治安等活动,把党政思路实践好。
突出做好当前新兴的农村、社区和非公经济组织建团工作,延长团的工作手臂,丰富团的组织形式。
先后与农联社、吉林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积极协调,为青年创业就业提供帮扶支持。
特别是吉林银行的“吉青时代”小额贷款项目更得到团省委的无偿贴息。
五、以廉为先,进一步保持清正廉明形象作为新任职的年轻干部、党员干部,我既感受到了组织的信任与关怀,同时也感受到了责任重大。
我区在党委和政府的带领下,励精图治、奋发图强,取得了辉煌的成绩。
越是这种时候,就越需要我们这些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本色。
深知,作为一级干部,应该努力做到“清正廉洁”。
古人说“物必自腐而虫生”,腐败现象表现上看来是经济问题、道德问题,但深层次的原因却是理想信念出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