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黄冈市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基础知识二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法精讲:侦查的任务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法精讲: 侦查的任务
2017-2018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法精讲:侦查的任务
侦查工作的任务, 就是依照法定程序发现和收集有关案件的各种证据, 查明犯罪事实, 查获和确定犯罪嫌疑人, 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防止现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或者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从而保证刑事追诉的有效进行。
具体而言, 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材料, 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查获犯罪嫌疑人, 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防止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毁灭、伪造证据, 串供等, 以便将犯罪嫌疑人顺利交付起诉和审判, 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 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 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 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 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 直到煮开, 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 要集中火力, 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 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 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 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 基础基本一样, 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 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 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
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刑事诉讼是指国家根据刑事法律规定,通过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审理和执行刑罚的一系列法律程序。
本文将介绍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包括相关概念、程序以及相关权利保障。
一、概念刑事诉讼是一种法律程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它属于公诉性诉讼制度,即起诉权由检察机关行使。
而私诉制度中,起诉权则由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二、程序1. 立案阶段刑事诉讼的首要步骤是立案。
立案是指检察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予以立案,并制定调查计划。
立案后,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2. 侦查阶段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调查活动,收集证据,查找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等一系列手续。
侦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但可根据情况延长。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以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被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并提供辩护意见。
3. 提起公诉阶段一旦公安机关完成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将评估侦查结果,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如果认为犯罪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而且适用法律明确,检察机关将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有权知悉公诉案件的起诉书内容,以及相关证据和调查意见。
被告人可以选择辩护人,提出答辩意见,并有权利进行辩护。
4. 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法院将公开、公正地审理案件,核实事实,认定罪责。
开庭审理时,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并提供辩护证据。
同时,法院还将听取原告、被告以及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证言。
法庭有权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
5. 执行阶段如果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执行阶段即被启动。
在执行阶段,司法机关将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对被告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同时,被告人有权申请假释或减刑。
三、权利保障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和受害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保护。
1. 被告人权利保障被告人享有被告人权利,包括了解起诉内容、提供辩护意见、聘请辩护人、查询证据等。
同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还享有作证、提供辩护证据的权利。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2017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
高某证言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正确答案:B解题思路:本题考查证人证言《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应当注意的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的表达,仍然可以作证所以B正确,A错误根据上述法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入,都有作证的义务",这就表明,即使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也可以成为证人,其证言也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选项D 过于绝对,应当排除《刑诉解释》第141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高某作为未成年人,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可以不出庭作证,故C错误2.某国有电缆厂在春节期间被盗,丢失一大批电缆,数额巨大。
报案后公安机关认为应属内部人员所为,故认为应由该厂保卫科自行查处,故不予受理。
该厂不服,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接到请求后,在自行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可以直接要求公安机关受理此案B.如该案进入到诉讼阶段,则该电缆厂的厂长即为该厂在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C.如该案进入到诉讼阶段,则该厂和检察院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D.如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不服,该厂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正确答案:C解题思路:本题主要考查单位作为被害人的相关特点单位作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与自然人作为被害人时大体相同主要表现在:(1)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故A项说法错误(2)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直接向上级法院上诉,故D项错误(3)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诉讼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C项正确注意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作为其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B项中"法定代理人"适用情形是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故B错误3.法医刘某是某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他对一起伤害案件的伤情作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那么他处于何种诉讼地位?( )A.侦查人员B.诉讼参与人C.既是侦查人员又是诉讼参与人D.不是侦查人员也不是诉讼参与人正确答案:B解题思路:刘某是运用自己的法医知识对伤情这样一个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因此是诉讼参与人,面非侦查人员4.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项是错误的?( )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B.有权申请回避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护,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D.对刑事判决不能提起上诉正确答案:C5.下列有关审判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该法院院长刘某任命法官张某担任审委会委员B.某市人民法院审委会就一起疑难复杂案件召开审委会会议,同级检察机关决定列席,派公诉处处长赵某前来C.某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审委会成员杨某,认为合议庭的审判是错误的,于是要求合议庭的三位组成人员更改判决D.某审委会召开会议,就审判工作中的问题以及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正确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6.某市肉制品厂因涉嫌偷税漏税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指控作为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该厂厂长刘某犯偷税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代表被告某市肉制品厂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刘某一B.代表被告某市肉制品厂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可以是该厂剐厂长黄某C.代表被告某市肉制品厂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由检察院依法确定D.如果代表被告某市肉制品厂出庭的诉讼代表人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正确答案:BCD解题思路:根据《刑诉解释》第208条和第210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确定;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侯,可以拘传到庭7.张某和郭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大打出手,其中造成张某多处骨折,伤情严重。
最新 2017年国家司法《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精品
2017年国家司法《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与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与法治国家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阶段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内涵。
考试内容: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四节人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内容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基本要求: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组织体系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考点: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第⼆节刑法分则的条⽂结构 刑法分则条⽂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什么⾏为是犯罪,以及对该犯罪⾏为应当适⽤何种刑罚,具体的犯罪条⽂反映具体的罪刑关系,它的构成⼀般包括三部分,⼀是罪状,⼆是罪名,三是法定刑。
⼀、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对具体犯罪及其主要构成要件的描述。
刑法理论⼀般根据罪状对具体犯罪描述的⽅式的繁简程度的不同,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 (⼀)叙明罪状 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作出较为具体的描述。
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鉴定⼈、记录⼈、翻译⼈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或者隐匿罪证的……”,就是最典型的叙明罪状,它对伪证罪的主客观特征作了具体、全⾯的描述,完全符合⽴法明性原则,便于⼈们理解和执⾏。
(⼆)简单罪状 即在罪状中对具体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进⾏简单描述⽽没有超出罪名的概括。
例如,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体的”,构成盗窃、侮辱⼫体罪,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法的”,构成传授犯罪⽅法罪,等等,都是典型的简单罪状。
刑法采⽤简单罪状,⼀般是因为⽴法者认为,有些罪的必要法律特征较少,且为群众所熟知,如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等,⽆须在罪状中作更多的描述。
简单罪状的优点是简练性,可以避免刑法条⽂庞杂。
但是,不适当地采⽤简单罪状,造成简⽽不明,则不利于依法正确定罪判刑,影响刑法定原则的实现。
因此,简单罪状不可不⽤,但也不宜多⽤。
(三)引证罪状 即引⽤同⼀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或确定某⼀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
例如,刑法第124条1款规定“破坏⼴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播电视设施、公⽤电信设施罪;第2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款的罪状即为引证罪状。
所谓“前款罪”,主要是针对前款⾏为的客观特征⽽⾔的。
2017司法考试《刑事诉讼》精华考点
2017考试《刑事诉讼》精华考点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机关含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2017考试《刑事诉讼》精华考点,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中。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另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方面,是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在宪法条文中的重要地位。
这些体现法治主义的有关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保障条款的核心。
以至于有这种说法: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因为预先存在的程序设计了权力与权利行使的依据和框架,通过预先规定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法律实施官员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为秩序、公正、自由等价值理念的实现提供了基本前提和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意味着法治主义。
另一方面,是刑事诉讼法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为维护宪法确认的制度和原则,国家制定实体刑法并通过刑事程序对破坏宪法制度而构成犯罪的人予以制裁。
同时,国家要确保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侵犯。
刑事诉讼直接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所以,必须对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予以限制。
刑事诉讼法就是调整和平衡国家打击犯罪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相互关系的法律,从而承担防止权滥用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任务。
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的精神。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专项练习试题及答案(三篇)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专项练习试题及答案(三篇)的地方。
C选项考查对知识的准确把握能力,中国字谁都能看懂,但是要能真正明白字里行间所容纳的信息量,则要下些功夫。
D项考查的相对简单,只要凭普通人正常的思维便可思考获得,哪怕没有记住法条。
其实,即便是在刑诉中,有些条文也是能用理解来掌握的,理解了法条这样规定的原因哪怕是以后这个法条的具体内容记忆模糊了,也能正确思考得知。
3.【答案】ABCD【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据此条确定ABCD四个选项都正确。
【陷阱分析】本题比较简单,是单纯考查记忆的。
这样的题目每年在司考中都会占有30%至35%的比例,所以每年,即便是再不好好复习,能考个300分左右的分值也是比较容易的,但千万不要因为上一年考了个自以为可以的分数而放松现年的复习,要知道,真正有提升难度的就在330分360分之间,每年考试不过的人中,集中在这个分数段的人也是最多的。
所以,当你上一年哪怕是考了330-359分,看似离成功只有一步之遥了,但是,就这一步,就需要你花费比上一年度更大的心力和时间等代价。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专项练习试题及答案31.【真题难度】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与答案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2.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
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
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
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
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比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5.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讲义内容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讲义内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讲义内容刑事诉讼是司法考试的常考知识点,那么刑事诉讼有哪些需要考生掌握的要点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这些内容吧!辩护及其权利制度辩护,是指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从实体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诉讼活动。
辩护与控诉相对应,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防御性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是法律赋予受到刑事追诉的人针对所受到的指控进行反驳、辩解和申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最为基本的权利,在各项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因此,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宪法性权利。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不利地位,需要面对以国家强大的司法资源为后盾的侦控机关,处于一种天然的弱势地位,因此,为了保证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合法地惩罚犯罪者,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应当赋予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辩护权,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辩护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第二,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限制;第三,辩护权不受案件调查情况的限制,无论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依法享有辩护权;第四,辩护权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态度的限制,无论他们是否认罪,是否坦白交代,均不能作为限制其辩护权的理由;第五,辩护权的行使不受辩护理由的限制,不管具体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备充分合理的辩护理由,均不影响他们行使辩护权。
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和公安司法机关等有义务保障他们行使辩护权的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等。
刑诉复习资料2
浙江电大远程教育法学专业开放教育法学专业补修(参照)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一、刑事诉讼法课程介绍:《刑事诉讼法》课程是浙江广播电视大学远程教育法学专业必修课程,本课程学分。
刑事诉讼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定程序查证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受到刑事处罚以及应受到何种处罚的活动。
作为调整和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应用性和实用性,特别是现在法理上越来越凸显程序的重要性,甚至提出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的观点,因此刑事诉讼法的学习是很重要的。
通过学习本课程,我们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法律规定;了解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和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基本上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分析和解决诉讼中遇到问题。
本课程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刑事证据的一般理论,种类和分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刑事诉讼证明;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和诉讼文书;刑事诉讼的中止、延期审理和终止;立案、侦察、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本课程的考试以课本内容和刑事诉讼法法条为主,复习资料包括:教材——樊崇义、周士敏、刘根菊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出版的《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网上单元教学信息、作业、模拟试题等。
二、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内容: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刑事诉讼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第三节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第二章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古代刑事诉讼法要求掌握我国最早的刑事诉讼立法是在夏朝第二节清末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要求掌握刑事诉讼法是年月日通过,并在年月日经过了修改。
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
刑事诉讼法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是一门研究刑事司法活动中诉讼程序的法律学科。
它涉及到的范围广泛,包括起诉、侦查、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
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对于理解和应用刑事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的概念、原则、主体和程序等方面来介绍刑事诉讼法的基础知识。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一种司法程序,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一种法律手段。
它是国家权力行使的一种方式,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解决刑事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包括强制性、公正性、公开性、合法性和独立性等。
强制性是指刑事诉讼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追究的必然要求,不容违抗。
公正性是指刑事诉讼应当依法公正进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公开性是指刑事诉讼的进行应当公开,保证社会公众的监督和知情权。
合法性是指刑事诉讼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进行,不能任意违背法律程序。
独立性是指刑事诉讼应当独立于行政、司法和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涉。
二、刑事诉讼的原则刑事诉讼法中有一些基础原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设立的。
1.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原则强调刑事诉讼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进行,不能任意打击或追究。
法律在此起决定性作用,既要保证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也要保证犯罪行为得到惩罚。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指法律要明确规定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的性质、行为和刑罚等方面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明确了不同犯罪行为的认定和相应的处理方式,确保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独立审判原则独立审判是指刑事诉讼应当在独立的法庭或者法官面前进行,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涉。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避免司法机关受到政治、经济和其他压力的影响,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 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之一。
它要求审判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和证据进行,不偏不倚,公正处理每一个案件。
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2
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第一部分:概述刑事诉讼概念和特征;阶段:基本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执行。
特殊阶段:死刑复核阶段、审判监督阶段刑事诉讼法性质:程序法、公法、基本法。
刑诉法的渊源—即刑诉法的表现形式,它是刑诉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载体。
;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与宪法的关系“子法”与“母法”二、与刑法的关系1.相同之处:同属刑事法律之范畴2.区别:实体法和程序法刑诉法的目的: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控制犯罪,保障人权;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第二部分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公安机关1.性质2.组织体系3.职权1)立案权2)侦查权◆进行各项侦查行为的权利◆强制措施权;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对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侦查终结权◆对于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3)执行权⏹对拘役及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执行⏹对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等的监督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也是具有侦查职能的专门机关。
刑诉中的人民检察院1、性质2、组织体系3、在刑诉中的职权:法律监督权;公诉权;对自己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侦查权;批准或决定逮捕权刑诉中的人民法院1、性质2、组织体系3、在刑诉中的职权:审理和裁判权自诉;案件直接受理权;决定逮捕、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自行调查权,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以调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有权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孳息,执行一些判决和裁定。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当事人的范围;其他诉讼参与人范围被害人1)概念2)诉讼权利⏹控告权;申请回避权;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权(针对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请求抗诉权;对生效裁决的申诉权等自诉人的概念;诉讼权利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诉;申请回避权;有权参加法庭辩论;自行和解/撤回自诉的权利;上诉权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诉讼权利第三部分刑诉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国家机关行使(法典第3条)二、法、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诉实行法律监督等八、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参刑诉法第15条)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基础模拟试题(7)
1.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实⾏后,其⾮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之⼀,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某,并委托⾼某去找王某的⽗母要钱,⾼同意并实施了勒索⾏为。
丙成⽴绑架罪,⾼某成⽴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汪某,丁的⽊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时后死亡。
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ABD 解析:选项A,被胁迫参加犯罪若作⽤⼤的不排除主犯,“胁从犯”以作⽤不⼤为前提。
选项B,实⾏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因为中国刑法中主从犯根据“作⽤”⼤⼩划分的,不是根据是否实⾏犯划分的。
选项C,⾼某中途加⼊犯罪,成⽴绑架罪共犯。
选项D,共犯⼈部分⾏为全部责任,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2.关于单位犯罪,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甲注册某咨询公司后⼀直亏损,后发现为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可以盈利,即以此为主要业务,该⾏为属于咨询公司单位犯罪 B.⼄公司在实施保险诈骗罪以后,因为没有年检⽽被⼯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案发后对该公司不再追诉,只能对原公司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追究刑事责任 C.丙虚报注册资本成⽴进出⼝公司,主要从事正当业务经营,后经公司股东集体讨论,以公司的名义⾛私汽车,利益均分。
由于该进出⼝公司成⽴时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私⾏为属于个⼈犯罪 D.丁等5名房地产公司领导以公司名义⾮法经营烟草业务,所得利益归5⼈均分。
该⾏为属于单位犯罪 答案:ACD 解析:《⼈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为进⾏犯罪违法活动⽽设⽴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司法考试全科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刑事诉讼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环节和权利保障。
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熟悉和理解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司法考试全科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
一、起诉阶段在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是案件正式立案的起始环节。
起诉的基本要件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违法事实确凿,同时要符合法定的追诉时效。
起诉权由公诉机关行使,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申诉权,刑事辩护人可以全程代理辩护,法庭审判应当公开进行。
二、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
侦查的方式包括询问、勘验、搜查、查封、扣押等。
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指审查机关对侦查机关提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过程。
审查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等职能部门,他们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评估,并依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审查,还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四、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最终审理的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终审。
在审判中,公诉机关负责发起起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负责进行辩护。
法庭会依法采取各种证据收集方式,形成独立的证据链条,最终作出裁决。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得到落实。
五、刑罚执行阶段刑罚执行阶段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执行的过程。
刑罚执行方式主要有监狱、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
刑罚执行期间,应当保障罪犯的人权,防止虐待和歧视现象的发生。
同时,罪犯在服刑期间也享有教育、劳动和适用科技等方面的权益。
六、申诉和复核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对判决结果进行申诉和复核。
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精选练习及答案
2017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精选练习及答案
1.【中等难度】请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B.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C.对于被判处拘役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D.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释放
2.【真题难度】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 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 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
3.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与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或者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ZF 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B.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上一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
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
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2017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属于一个重要考点,对于刑法知识的掌握是考生的头等任务之一。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2017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欢迎学习!知识点一:回避决定的复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回避问题应当使用“决定”的形式。
回避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作出,采用口头方式的,必须将决定记录在案。
对于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回避决定的作出不需要告知当事人。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
1.对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另外,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知识点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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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黄冈市司法考试《刑事诉讼》基础知识二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
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应当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
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
(2)比对审查。
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
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
(3)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
一般而言,对证据的审查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证据是否充分等。
对于每个证据既要审查它的来源和内容,又要审查它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从多方面研究审查,分析判断,才能作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
由于法律所规定的各种证据具有不同特点,各自的审查判断方法也不尽相同。
(1)物证的审查判断。
物证的审查判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通过鉴定、辨认、实验。
印证以及科学仪器等技术方法,审查判断物证的来源是否客观真实,有无伪造或者其他原因
而导致物证发生变形失真;审查判断物证与案情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能否证明本案的案情,具体能够证明案件中的哪些问题;审查判断物证是原物还是复制品,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否相互印证一致,有无矛盾;查清物证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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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的审查判断。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通过鉴定、比对、印证等方法审查书证的制作过程;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真实可靠,有无错误,是否违法,书证与案情有元必然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哪些问题;审查书证的收集过程和保管方法;审查书证本身是公文书证还是非公文书证,是报道性书证还是处分性书证,是否经过公证等。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3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然,对于某些收集程序方式方面的瑕疵,经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并对具体瑕疵进行了规定。
(3)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具体应当注意: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证人直接知悉还是间接了解;审查某些社会性因素,如证人的品质、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等;审查证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无缺陷,知悉、记忆和表达能力;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
如有矛盾要找出原因,进行查证。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6条规定了几种因未遵守收集程序而不得将证人证言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况,包括: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的;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第77条还列举了几种证人证言在收集程序、方式方面的瑕疵。
这些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否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4)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基本上适用审查证人证言的规定。
但根据被害人陈述的基本特点,还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被害人陈述的形成与收集过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被害人在告发或陈述前后有无反常表现;被害人陈述是否合乎情理,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要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供述和辩解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出于何种动机目的,有无外界影响;供述和辩解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供述的情况;供述后有无反复,如有反复要查明原因;供述的内容是否合乎情理,有无矛盾,供述和辩解同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的;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6)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主要注意以下几点: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案件专门性问题的知识与经验;审查提供鉴定的材料是否确实、充分;审查鉴定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好,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受到外界影响与干扰,有无徇私、受贿等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况;审查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5条规定了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包括: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②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③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④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⑤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⑥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⑦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⑧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⑨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判断。
主要应当审查以下内容:笔录内容是否完整,文字记录、照相、绘图等是否齐全,每个部分内容是否具体详细;勘验、检查人员及组织、主持辨认和侦查实验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有无发生差错的可能;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笔录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与案件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89条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关于视听资料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视听资料的形成过程;审查制作与播放视听资料的技术设备性能是否良好;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是否合乎法定程序;视听资料反映的背景情况是否真实;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哪些问题。
必要时,应进行科学技术鉴定,以验证是否原版,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剪接等情况。
关于电子数据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电子数据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提取、复制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改;是否全面收集;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等。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鉴定或者检验。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4条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