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部分条款概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要求规范》2005版的部分数据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X》2005版内容适用于10层以上居住建筑和超过24m公共建筑.本资料摘录《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X》的局部数据,图表.一建筑防火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建筑分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4总平面和平面布置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4.2 防火间距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局部外缘算起.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的防火间距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防火和防烟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注:①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②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局部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局部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注:上述相邻两个防火分区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的建筑总面积之和仍应符合本表规定.安全疏散距离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首层疏散外门和走道的净宽<m>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二消防设施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5L/s.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局部之和的要求.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MPa,当大于1.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装置.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mm.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 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消防水泵应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7.6 灭火设备2的卫生间、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高层建筑内的如下房间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高层建筑的如下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主机房建筑面积不小于140m2的电子计算机房中的主机房和根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省级或超过100万人口的城市,其广播电视发射塔楼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连续电源<UPS>室;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讯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中央与省级治安、防灾和网、局级与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其它特殊重要设备室.高层建筑的如下房间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但不得采用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中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面积不小于120m2的音、像制品库房.高层建筑的灭火器配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X》的有关规定执行.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防烟楼梯间<前室不送风>的加压送风量防烟楼梯间与其合用前室的分别加压送风量消防电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前室或合用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的送风量注:①×1.60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0.75系数计算;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风量应乘以1.50~1.75系数计算.开启门时,通过门的风速不宜小于0.70m/s.②风量上下限选取应按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比拟确定.层数超过三十二层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与送风量应分段设计.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尚应有余压.其余压值应符合如下要求: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排烟口应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排烟口平时应关闭,并应设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9 电气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度超过20m的内走道.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 lx.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2023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部分条款解读
1.《建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解读:“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作为定语也修饰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1、“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为并列的主语。
2、其中的“任一楼层”不是指所有楼层,是只要其中有一层满足条件就符合要求。
3、需要在24m及以上有一个符合要求的完整楼层。
4、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
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
2.《建规》: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文中的“戊类仓库”应为单、多层,即单、多层同时修饰“戊类厂房”和“戊类仓库”。
3.《建规》: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确定。
解读:本条文中的地下或半地下同时修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地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适用本条!消防工程4.《自喷》:特殊应用喷头 specific application sprinkler流量系数K大于等于161 ,具有较大水滴粒径,在通过标准试验验证后,可用于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以及仓库的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包括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和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解读:本条文中的民用建筑也是指高大空间场所。
5.《建规》: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解读:条文主语各就位之后是这样: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的(使用或生产液体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从人性化消防设计思考《高规》的部分规定
台或 凹廊 。 这款 规定立 面 效果 的设计 , 建 筑美 观 造 成一 对
2 2 消 防扑救 面 . 《 规 》. . 高 4 1 7条 规 定 , 防扑 救 面 不应 布置 高 度 消
大 于 5m, 深大 于 4m 的裙 房 , 进 且在 此 范 围内必 须设 直通 室外 的楼 梯或 直通 楼梯 间 的出 口。此 条 的条 文解
体现 “ 以人 为 本 ” 尊 重人 对 建 筑 的 多重 需 求 , 现 人 和 建 筑 的 , 实
和 谐 。 人 性 化 消 防设 计 角度 对《 层 民 用 建 筑设 计 防 火规 范 》 从 高
中关 于消 防车 道 、 防 扑 救 面 、 墙 、 室等 有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进 消 隔 前 行 思 考 , 出在 保 障 消 防安 全 性 能 的 前提 下 , 当放 宽要 求 , 提 适 使
建 筑 更舒 适 、 美观 、 实用 。 更 更
计往 往达 不到 令人满 意 的效果 。那 么对 这种 建筑 的 消
防车道 规 定能 否 适 当放 宽 , 仅在 一 个 长边 设 置 消 防 如 车道 , 在另 一个 长边 不设置 消 防车道 , 景观设 计让 而 给
出空 间 , 以达 到更 理想 的景 观效 果 。
筑南 面 扑救 火灾 和营救 人 员 , 然 可在 建 筑 北 面进 行 仍 消防登 高扑 救 。
笔者 认 为 , 高规 》 高层 一 梯 两户 式 单 元式 住 若《 对
宅 的消 防车道 规定放 宽要 求 , 即规 定 : 层一 梯两户 式 高 单元 式 住宅 应 在 消防 扑救 面 长 边设 置 消 防 车 道 , 么 那 此类 住宅 的消 防车道 设计 与 园林式 景观 设计 的矛 盾将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部分条文的几点商榷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部分条文的几点商榷【摘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以下简称《新高规》)经局部修改后,已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
在对《新高规》宣贯和执行过程中,笔者对其某些条款理解与事实中,尚存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现将其做以简单归类与同行商榷。
【关键词】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研究《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以下简称《新高规》)经局部修改后,已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
在对《新高规》宣贯和执行过程中,笔者对其某些条款理解与事实中,尚存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现将其做以简单归类与同行商榷。
1.部分概念的不严密性如对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在“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中提出了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原《高规》中没有给商业服务网点定义,实施过程中也存在对商业服务网点概念理解的偏差,本次修改后,在《新高规》的2.0.17条中定义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结合1.0.3.1条和2.0.17条的文字表述,出现了如下问题:在1.0.3.1条中明确指出居住建筑只能是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才能定性为居住建筑,并按照10层来区分是否是高层建筑。
而在2.0.17中却规定商业服务网点可以是二层。
这就从文字上出现商业服务网点如果是二层的话,该建筑物不能按照居住建筑定性,则被判定商住楼。
笔者从规范条款的理解上看,应该是居住建筑的首层的商业服务网点不能超过2层。
但条文的文字上看却能出现其他的理解,属于严密性不够。
2.部分规定的不合理性2.1对于防火分区面积的不合理按照《新高规》一类建筑的防火分区在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后,最大分区面积为2000m2,地下为1000m2。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若干条款分析与思考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若干条款分析与思考【摘要】结合工程设计,对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中若干条款进行分析思考,对新规范编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关键词】居住建筑分类;高层建筑裙房商业疏散;高层塔式住宅核心筒防火疏散一、概述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两本,一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以下简称《06建规》),适用范围包括低、多层民用建筑及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另一本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 (以下简称《05高规》),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
上述规范也分别经过了多次修订,特别是近年来,我国高层建筑及大型商业建筑发展迅猛,各地在设计实践中出现许多适用规范条文不清晰或无准确适用条文的新问题,有些按规范设计实施困难甚至严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还有些设计案例究竟适用《06建规》还是《05高规》各地图纸审查机构意见分歧较大。
鉴于上述原因,公安部会同住建部组织专家将《06建规》、《05高规》合二为一,重新编制修订后统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于2010年7月5日下发合并后的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建规征求意见稿》)。
笔者现结合设计案例谈谈对《新建规征求意见稿》中的若干条文的理解与思考,愿与同道分享。
二、分析与思考1、居住建筑分类更科学合理。
《新建规征求意见稿》第5.1.1条建筑分类表中对居住建筑按高度确定其类别较《06建规》、《05高规》中按层数分类更为科学。
设计实践中也确有部分业主要求将层高设至5.0 m以上甚至6.0m,按《06建规》、《05高规》层数分类法,9层居住建筑不属高层,实际其高度已接近50m,按多层设计消防及疏散,其火灾危险性可想而知。
为规避这一风险,2005年版的《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1.6条注解2中规定: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2版的部分数据2
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 2《高层民用建造设计防火规范》 2005 版内容合用于 10 层以上居住建造和超过 24m公共建造。
本资料摘录《高层民用建造设计防火规范》的部份数据,图表。
一建造防火3 建造分类和耐火等级3.0.1 高层建造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wei)险性、疏散和补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宜符合表 3.0.1 的规定。
建筑分类表 3.0.1一类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普通住宅1.医院2.高级旅馆3.建造高度超过 50m 或者 24m 以上部份的任一楼层的建造面积超过1000m2 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4.建造高度超过 50m 或者 24m 以上部份的任一楼层的建造面积超过1500m2 的商住楼5.中央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楼6.网局级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电力调度楼7.省级(含计划单列市)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8.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9.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10.建造高度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二类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1.除一类建造以外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商住楼、图书馆、书库2.省级以下的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电力调度楼3.建造高度不超过 50m 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等名称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注册消防工程师辅导参考资料 2建造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5.1 一个厅、室的建造面积不宜超过 400m 2。
4.1.5.2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 高层建造内的歌舞厅、卡拉 OK 厅(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夜总会、 录 像厅、 放映厅、 桑拿浴室(除洗浴部份外)、 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 网吧等歌舞娱 乐放映游艺场所 ( 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应设在首层或者二、 三层;宜靠外 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相厅、 放映厅为 1.0 人/m2,其它场所为 0.5 人/m2 计算, 面积按厅室建造面积计算;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 2.00h 的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 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构件名称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和住宅单元之间 的墙墙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房间隔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吊顶二级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2.00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0.50不燃烧体 2.50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1.00难燃烧体 0.25一级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2.00不燃烧体 1.00不燃烧体 0.75不燃烧体 3.00不燃烧体 2.00不燃烧体 1.50不燃烧体 0.25 耐火等级的防火门。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若干问题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若干问题的探讨摘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我国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的基础性规范,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建筑结构、安全疏散和消防给水四个方面提出建议,针对规范不完善的条款提出修订意见。
关键词:规范修订意见探讨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1.1居住建筑的概念居住建筑在“高规”中的不同地方分别表述为居住建筑、住宅、普通住宅、高级住宅等形式,不利于规范用词的统一,在理解上易产生偏差。
理解“高规”中居住建筑的不同表达方式,应仅单指住宅,不含集体宿舍、公寓等其它居住形式的居住建筑。
“高规”第3.0.1条中已取消了“高级住宅”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说法,而在“高规”第2.0.11条出现了“高级住宅”的术语,“高规”第7.2.2条出现了对“高级住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高规”第7.6.2条出现了对“普通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要求。
根据“高规”第2.0.11条规定,“高级住宅”一词应解释为“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般居住建筑在装修过程中要求均较高,绝大部分都设有空调,是否都划归为高级住宅呢?若不存在“高级住宅”一说,则相对应不存在“普通住宅”的概念。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高规”中关于居住建筑的表达方式可统一用“居住建筑”这一名词,并增加关于“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公寓、集体宿舍等人员居住为主要功能的建筑”的名词解释。
若对除住宅外的其它居住建筑有防火设计要求,则可在各条款中单独列出。
1.2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部位“高规”第1.0.3.1条关于“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的说法与第2.0.17条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术语相矛盾。
商业服务网点应为设置于建筑底部(地上)的一至二层,若二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则一层也应为商业服务用房。
因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已对商业服务网点的设置部位进行了阐述,故“高规”第1.0.3.1条应取消“首层”二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旨在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以下是该标准的部分修订条文。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是本标准的基础。
根据建筑的用途和高度,将其分为不同的建筑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耐火等级。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标准规定了一些基本要求,包括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设置等。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也是本标准关注的重点。
为了确保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安全疏散,本标准规定了相关要求,包括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独立设置等。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是防火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等设备的要求,以及灭火设备的种类和数量等。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也是本标准要求的内容。
为了减少火灾时的烟雾和有害气体对人员造成的伤害,本标准规定了相应的防烟、排烟和通风要求。
电气设备在防火工作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操纵室等电气设备的要求。
商业服务网点是本标准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为了确保其防火安全,该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0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0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规范是指在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这些用房的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也不能超过300平方米。
如果地上二层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则地上一层必须也是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一层和二层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平方米。
此外,这些用房的楼板应该具备耐火极限大于1.50小时的特性,隔墙应该具备耐火极限大于2.00小时、不开门窗洞口的特性,以确保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同时,这些用房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不能交叉或直接连通。
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
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消防车道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GB500459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篇一: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
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消防车道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x.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tall buildingsGB 50045—95(2005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注:有*符号的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3月8日第20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红色字体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4月1日第28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修订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目次1 总则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 防火和防烟分区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 电梯井和管道井5.4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6.2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 消防电梯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 一般规定7.2 消防用水量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 一般规定8.2 自然排烟8.3 机械防烟8.4 机械排烟8.5 通风和空气调节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 灯具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 总则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自然排烟条文规定的理解与分析
me h n s a drsy o n tr mo ee a sigt i a e u g s a er s l ., p re t it f h oe t l dssa d lc c a im n k f au a s k x u t , sp p rs g e t eut i l h n h ts h n ee p i ly o t ep tni i n k b i ac a
o a re e s o ’ h v n u h r s ac n i . o t e e e tv n s f h t tg mi d mo t a u e a ’ f n a n al f wa n s , d n t a ee o g e e h o S f c i e e so t e s e i l t , s we r t h a y si e me s r sC t u d me t l n y s l t t o v n i c e s e rs . h o e t r i x s t 1 n a d t nwh l a i g i f r d b e n t r o r o u e i s me e e r a en w ik T e p t n i c ss e itsi . d i o , a we a e f c n o mi a l au a p we, , n l a i lI i t s l we c n o l k s f t i t dy i se d o d s u ei F o t ea ay ewe c a h s me c n l so . a n y ma eU o i l e mi l ta f ip t . r m n z , a r c o o c u in e n t h l n e
e hut gadte o eijs tes a g f r a z e oe t r i Bu vnw ar u, a ’syw ehr e x a s n , d th rt yat l e h s p t i c s . t e ecr io t cnt a h te i n hC su t e ea y t e n na i s l e y t we h t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1、引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1.4 基本原则2、建筑分类与防火等级2.1 建筑分类2.2 防火等级3、结构设计与防护3.1 结构设计原则3.2 材料选择3.3 防火涂料与防火涂层3.4 防火隔断与防火间距4、电气设计与防火安全4.1 电气线路布置4.2 电气设备选择与安装4.3 防火墙与电气配线4.4 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5、疏散通道设计与安全5.1 疏散通道布置原则5.2 疏散通道宽度与安全出口5.3 疏散标志与应急照明设备5.4 防烟措施与防烟排烟系统6、火灾应急预案与消防设施6.1 火灾应急预案编制6.2 灭火器与灭火系统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4 防火门与防排烟门7、室内装饰与装修材料7.1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7.2 室内装饰设计与防火要求7.3 低烟无毒材料使用8、其他防火设施与要求8.1 炊事与燃气设备布置8.2 安全疏散演练8.3 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评估8.4 建筑防火管理责任制度9、附则9.1 防火技术评估9.2 施工期间防火安全9.3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0、附件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示意图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施清单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防火排烟系统示意图11、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消防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2、本文档涉及附件。
请参见附件部分。
13、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请参见法律名词及注释部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消防规范.pdf1、前言1.1 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定义和缩写词2、建筑分类及消防等级2.1 建筑分类2.2 消防等级划分3、建筑结构与材料3.1 结构设计原则3.2 材料选择3.3 防火涂料与防火涂层3.4 防火隔断与防火间距4、电气系统与防火安全4.1 电气线路布置4.2 电气设备选择与安装4.3 防火墙与电气配线4.4 火灾报警与自动灭火系统5、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5.1 疏散通道布置原则5.2 疏散通道宽度与安全出口5.3 疏散标志与应急照明设备5.4 防烟措施与排烟系统6、灭火与消防设施6.1 消防器材配置6.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6.3 防火门与防排烟门6.4 室内消防栓与灭火器7、室内装饰与装修材料7.1 室内装修材料选择7.2 室内装饰设计与防火要求7.3 低烟无毒材料使用8、其他防火措施与要求8.1 炊事与燃气设备布置8.2 安全疏散演练8.3 高层建筑火灾风险评估8.4 建筑消防管理责任制度9、附则9.1 火灾风险评估9.2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0、附件附件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示意图附件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清单附件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排烟系统示意图11、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点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高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的商住楼。
均为一类高层建筑。
·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6、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消防车道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2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3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排烟部分修改建议
专题 论 述
《 高层民用建筇i l 防火规范》 l' l " 排烟部分修改建 议
盘锦 市 消防局 张 伟 杨新 滨
《 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B5 0 5 9 )自 19 年发布实施 ( 0 4 — 5 G 95
以 来 , 已于 19 9 7年 、9 9年 、0 1年 和 2 0 19 20 0 5年 共 进 行 了 4次 局 部 修 订, 始有现在的《 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5 0 5 9) 0 5 (B 0 4 — 5( 0 年版y 2 ・ 1 ( 以下简称 《 高规》。但近些年来由于单体建筑的规模 日渐增大 , 筑层 ) 建 数越来越多 , 建筑功能越来越 复杂 ,高规》 《 已显得难 以适应 。另外 ,高 《 规》头疼 医头 、脚疼医脚式的局部修订方式难以改变某些条文不尽合 理、 不够确切的状况 , 至有诸 如正压送风的条款出现在机械排烟章 节 甚 ( 843条) 第 .. 中的情况。随着防排烟理论的不断更新 和发展以及性 能消
一
规定 。 这就造成了设 计中无所适从 、 各行其是。 实践中存在着 3种做法 。 第 1 种做法是设置 7 ℃熔断的防火阀 ;第 2种做法是设置 2 0C 0 8  ̄熔断 的防火 阀; 3 第 种做法 是不设 置防火阀 , 当排烟系统所装设 的 2O 8 ℃防 火阀熔断关闭时 , 由消控 中心 发出信号关 闭排 烟风机的同时, 关闭补风 机 。 1种做法所依据 的是《 第 高规》 8532 。 条适用于平时使用 、 第 ._-条 该 火灾时不再运行的 、 一般的通 风或 空调系统。而补风系统则不 同 , 火灾 时必须正常运行 , 完成 向密闭空间送风的任务。 若装设 7 %熔断的防火 0 阀, 在火灾发生时则有 可能熔 断关 闭 , 而使补 风系统 处于瘫痪状态 。这 种做法应属使用 规范不 当。 2种做法 , 第 改设 20C防火阀 , 8 固然可以保 证火灾时的正常运行 , 由于风道 中所输送 的是室 外空气 , 但 防火 阀有可 能一直处于开启状 态而形 同虚设 。 比较而言 , 3种做法应该是值得 相 第 推荐的。 24 高 规》 8421条规定 “ 台风机最小 排烟量不 应小于 7 0 .《 第 ... 单 20 m /h , 。 ”依据不 明, 是否可取消。 2《 . 高规》 8 .2 5 第 .2 条规定 ,担负两个或 两个 以上 防烟分区排烟 4. “ 时, 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应小于 lOm] 2 /h计算 。可否改 ” 为按两个最大防烟分区面积之和每平方米不应小 于 6 0m /h计算? 26当 中庭 设 置 机 械 排 烟 设 施 时 , 烟 量按 第 8423条规 定 的换 气 . 排 ... 次 数 确 定 。 但 一些 情 况 下 , 中庭 的底 层 周 边 不设 置 卷帘 , 时 中庭 边 缘 此 是否需设 挡烟垂壁 ? 其底层面积 如何确定? 应该 明确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19页]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3.0.2、3.0.8、4.1.2、4.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7.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7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局部修订条文目录2 术语………………………………………………………………………………………………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 一般规定……………………………………………………………………………………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6 灭火设备………………………………………………………………………………………8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4 机械排烟………………………………………………………………………………………9 电气…………………………………………………………………………………………………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2 术语2.1.07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ng cubby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
高规理解及建议
下 ,如超过规定值时 (即层数时) ,其送风系统及送风量要分 段计算 。”前者说是分段“设计”,后者说是分段“计算”,显然 不尽相同 ,以何为准 ? 1. 4 前室加压送风的风量分配
《95 高规》中关于机械防烟的第 8. 3. 8 条规定 “, 前室的 加压送风口应每层设一个 。”但是 ,送风口的形式是常开还 是常闭 ? 每层风口的风量应如何确定 ? 规范正文未作规 定 ,条文说明中也无述及 。使设计人无所适从 ,不能不说是 个漏洞 。一般在设计中 ,只好参考《95 高规》的送审稿及其 他资料 。风口形式采用常开风口 (自垂百叶) 或常闭风口 。 每层风口的风量按系统总风量的 1/ 3 计算 。使用常闭风 口 ,火灾时由消防中心发出信号 ,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一层 的风口 。 1. 5 关于前室与合用前室的局部排烟
《95 高规》第 8. 4. 1. 2 及第 8. 4. 1. 4 条规定 ,面积超过 100 m2 的地上无窗房间或固定窗的房间 ,以及总面积超过 200 m2 或一个房间超过 50 m2 的 、无可能利用窗井等开窗 进行自然排烟的地下室 “,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 须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如何界定“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 较多”? 在《95 高规》的条文说明中也认为 “, 这个问题在过 去的设计中给设计人员带来疑惑”,但“考虑到建筑使用功 能的复杂性等因素的限制 ,仍不宜按定量规定 ,只能列举一 些例子供设计人员参考 。例 :多功能厅 ……等 。”但是 ,这些 说明 是 针 对 8. 4. 1. 2 条 地 上 房 间 而 言 的 , 是 否 适 用 于 8. 4. 1. 4条地下房间 ? 应该明确 。 2. 2 地下室各类站房的机械排烟
地下汽车库是否属于第 8. 4. 1. 4 条规定的范围《, 95 高 规》没有明确说明 。为保守起见 ,设计中往往按机械排烟考 虑 。但是 ,汽车库一般面积较大 ,排烟量也大 。而且 ,要按 第 8. 4. 11 条的规定 ,尚须在排烟的同时 ,补入不小于排烟 量 50 %的外部空气 。汽车库排风量 , 一般相当于换气次 数 6 h - 1 ,送风量为 5 h - 1 。假设汽车库高 4 m ,则每 m2 排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
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
《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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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部分条款及概念的探讨
摘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期实施。
此次修订涉及条文较多,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实践,对修订后消防给水章节的部分条款,内容,提出自己的部分观点。
关键词:高规消火栓用水量水压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新修订部分已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涉及条款较多,结合近年来的实践,笔者就《高规》的消防给水设计章节在执行当中不明确的地方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关于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
由于《高规》第3.0.1条对50
米以下一类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建筑的划分标准作了调整,将每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改为24米以上部分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不难发现,根据《高规》第7.2.2条,上述建筑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找不到对应标准。
本人认为规范第7.2.2条要根据第3.0.1条做出相应调整。
二、关于消防前室的消火栓是否计入消火栓的总数。
根据《建规》的条文说明,消火栓不能计入总数,而《高规》没有明确的指出,只是说消防电梯前室需要设消火栓。
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的作用有二:一是用于消防电梯前室灭火,以打开消防通道、便于消防人员救人和抢救财产,二是用于除前室外的其他部位的火灾扑救。
同时,规范规定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前室的消火栓与其他部位的消火栓没有区别。
高层建筑主要是立足自防自救,火灾情况下前室
的消火栓常常是消防队员最先使用的消火栓,因此,本人认为前室消火栓可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
三、关于《高规》7.6.6.1条。
新修订的《高规》规定燃油、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而条文说明和原规范说用水喷雾。
本人认为,新《高规》规定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有道理的,因为此类场所当着火的时候,主机房可燃油较少,所有的油汽开关全都关闭,普通的闭式喷水灭火系统能达到扑灭火灾的作用。
同时,规范说的是“宜”,且《高规》第4.1.2.8及4.1.3.4条均规定可以选用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当然包括水喷雾。
对锅炉房的储油间等油较多的地方,还是建议采用水喷雾或气体灭火。
四、关于静水压力与栓口出水压力的概念。
《高规》7.4.6.5 条指出消火栓静水压力、栓口出水压力超过一定限度应采取分区给水或减压措施。
许多人对静水压力与栓口出水压力定义不清楚,规范没有指出,许多参考资料也有不同的解释,有人提出静水压是指管道内水处于静止状态时的压力,而出水压力是指某处水流在外泄时该处的压力。
这一解释缺乏感性认识,很难理解。
笔者认为,应从水力学的角度给予解释。
根据伯努利方程:
z1+p1/γ+α1v12/2g= z2+p2/γ+α2v22/2g+h
z:位置水头(势能),p/γ:静压水头(压能),v2/2g:动压水头(动能),h:损失水头
静压就说明水流处于静止时,也就是v=0时,某过水断面的势能和压能,动压就说明水流处于运动时,也就是v=/0时,某过水断面的势能,动能,压能之和。
栓口的静压,就是该栓口处以上部分水对其产生的势能,就是消防水箱水面与栓口的高程差,栓口动压:是水泵启动后所提供的压力,到某栓口处的动压=水泵出口压力(扬程)-栓口与水泵出口的高程差-水泵出口到该栓口的管路总损失。
通俗的讲,静水压力是指栓口不出水时,高位水箱及其增压设施对消火栓栓口产生的静压。
出水压力是指栓口出水时,高位水箱及其增压设施或消火栓泵对消火栓栓口产生的动压。
动压力=静压力-该处的总水头损失。
五、关于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高规》第7.3.6 条规定:“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 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
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为10~15 l/ s”,但是《高规》的条文说明这样解释:“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其中包括室内、室外两部分”,条文说明的解释与《高规》的规定有冲突。
本人认为条文说明更有道理,室外消火栓首先是室外消防用水取水口,因此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考虑按室外消防用水量。
同时,根据《高规》第7.4.5.1及7.4.5.3条规定:“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 m”,可以看出,水泵接合器15~40 m 范围内在一般情况下要设置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的主要用途是当室
内消防水泵发生故障或遇大火室内消防用水不足时,供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通过水泵接合器将水送到室内消防给水管网供灭火使用。
通常是一个水泵接合器占用一个室外消火栓,所以室外消火栓数量要考虑水泵结合器的使用,而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的。
因此,在工程设计中,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确定。
以上几个方面的探讨是笔者在实际工程审核、验收工作中对《高规》的一些个人理解,希望能为今后的消防技术规范修订和消防设计、施工、建审验收人员的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