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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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报告-法律的经济分析(上)

读书报告-法律的经济分析(上)

一、书名:《法律的经济分析》二、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波斯纳是美国的大法官,也是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

他将人们从相互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三、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四、页数:1036五、读后心得本书有一个很好的地方是提出了许多问题供阅读者思考,我挑选一些试图作出解答,其中肯定有许多浅薄的地方,还请老师给予指正:1.P24(1)如果资源不是稀缺的,经济学仍然值得研究,因为经济学的目的就是如何用最少的投入产生最大的产出。

虽然资源不是稀缺的,但是,在整个经济循环过程中,需要人的参与,即便人力资源也是不稀缺的,但也不可能是免费的,所以使用者仍然会付出一定的成本。

所以,即便资源不是稀缺的,经济学仍然值得研究。

(2)我觉得不应该把现代的美国社会看作是一个短缺的社会。

因为短缺的原因是生产能力落后,跟不上需求的增加。

而美国的生产力显然要高于其需求增加的速度。

(3)医生的短缺是由于其技术的和能力的专业性而导致的稀缺性所造成的。

在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之前,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训练,投入巨大的成本,而且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机会的。

汽油的生产受限于石油的存储情况。

而石油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

律师、医生和石油一类的产品都有短期内很难或者不可再生的特点,而其它产品则依赖于它的生产能力,可以说人和自然的力量对其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其短缺则是很容易得到改善的。

2.P112(1)我认为土地所有人有权将这种电子穿透当作非法侵入而予以禁止。

法律对私有权的保护及于地下的各种资源。

打个比方:未经住宅人同意,而对其住宅肆意进行拍照或在其住宅内安装窃听器,这显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利,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在发现土地所有人的地面下有油层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公权力不会借机对其的权益造成侵害,这当然会给他造成巨大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可能是其一生都无法承受的。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笔记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笔记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书札记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书籍背景与意义 (3)1.2 研究方法与目的 (4)二、法律与经济学的交融 (5)2.1 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历程 (6)2.2 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理论 (8)三、正义的成本 (9)3.1 正义的定义与内涵 (11)3.2 成本的概念及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 (12)3.3 正义的成本分析 (13)四、法律与经济学的冲突与融合 (14)4.1 法律原则与经济效率的平衡 (15)4.2 法律与经济学的政策建议 (17)五、案例分析 (18)5.1 案例选取与分析方法 (19)5.2 案例一 (21)5.3 案例二 (22)六、结论与展望 (24)6.1 本书主要观点总结 (25)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6)一、内容概括作者以引人入胜的方式,详细介绍了如何将经济学的理论和工具应用于法律分析。

全书首先对正义的多维度解读进行了阐述,接着探讨了法律制度的成本问题,包括立法成本、司法成本以及执行成本等各个方面。

书中特别强调了正义与成本之间的微妙关系,分析了如何在此背景下保持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通过运用经济学中的供需理论、市场机制以及资源配置观点,本书深入探讨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现象。

书中还涉及了法律实践中的经济分析,如合同法、犯罪学、知识产权法以及环境法等领域中的经济问题。

本书强调了用经济学的视角审视法律实践的重要性,以揭示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动因和逻辑。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还对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评估进行了详细阐述,对法律制度和社会成本进行了深入分析。

作者探讨了如何借助经济学的观点来评估和改进司法制度的效率问题,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看待法律和经济学之间的紧密联系。

本书旨在帮助读者深入理解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1.1 书籍背景与意义《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经济学家约瑟夫A斯蒂格利茨(Joseph A. Stiglitz)所著的一部关于法律与经济学之间关系的著作。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法律的经济分析

法律的经济分析

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之所以独树一帜,主要在于三个特征:首先,它重视假设模型的应用和关注理论的经验检验,其次,在描述性分析中,我们假定行为人是理性的,比起其他分析方法,这一点被提高到更加重要的程度,最后,在规范分析中,社会分析的衡量是明确的。

而在其他分析家对于他们所研究的标准常常是模棱两可的或干脆避而不谈。

产权正当性在提高社会福利所受的影响因素:首先是对工作的激励,其次是对维护和提高财产价值的激励,再次,财产权促进了财产的有收益转让,最后,财产权的界定可以避免纠纷。

3.当的谨慎(善良管理人):一个具有普遍谨慎与理性的人在给定的情况下应当尽到的谨慎注意的程度。

4.果适当的谨慎等于社会最优水平,有两个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侵害者必然会选择按照适当的谨慎行为。

首先,侵害者明显不会按照高于适当的标准行为,因此他们采取更低的适当的谨慎措施就可以逃脱责任。

按照更高的谨慎程度行为对侵害者是没有好处的,而且会增加成本。

其次,如果适当的谨慎是社会最优水平的话,侵害者不会愿意按照低于适当的谨慎标准行为,因为如果这样做,他们将面临承担责任的风险,此时,他们的预期成本等于社会总成本。

所以,侵害者会选择他们的谨慎程度以最小化社会总成本。

但是,反过来这意味着他们希望提高他们的谨慎程度以达到社会最优的标准——按照假设,这正好等于适当的谨慎程度标准,从而使他们能够完全避免承担责任。

5.害者的最优行为可以通过两个步骤确定:首先找到使侵害人从某种活动所导致的总事故成本的谨慎程度;然后,只要侵害者在从事下一次活动时得到的边际效应超过社会总成本的增加量,那么就会增加活动水平。

6.严格责任下,侵害者的效用,减去了他们的谨慎成本和预期责任的净收益,将等于社会总福利,因为他将为他所引起的事故损失买单,自然将享有从事该活动的收益和承担谨慎的成本。

因此,侵害者将按照最大化社会福利的方式行为,所以他们将选择最优的谨慎程度和最优的活动水平。

7.会从事继续生产的最优产量水平是,消费者从消费编辑单位产品中得到的效用超过直接的生产成本加上总事故成本。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阅读书目:《法律的经济分析》(斯蒂文·萨维尔著,柯华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9.第一部分:本书的构造和基本观点全书共有九章,除第九章为推荐书目之外,其余八章构成本书的核心内容。

这八章可以划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主要交代作为社会欲求的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探讨描述性问题——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以及规范性问题——法律规则的社会欲求性。

同时,这一章还简单交代了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与其它方法相比而言的独特之处:运用模型,行为人假定和明确的社会福利标准。

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六章,主要将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运用到对典型的法律行为分析之中,涉及财产、侵权、合同、民事诉讼和公共执法(包括刑法)。

第二章讲财产法,主要涉及无主财产的“发现即所有”原则,买卖交易下的登记制度或者原是所有权规则和善意第三人规则。

解决财产使用中的外部性问题的办法有谈判、市场和法律规则,这些办法的比较优势依赖于具体情形。

另外,作者对“公共物品”进行了论述,假设理想供给的状态,政府在供给时需要分析产品的收益与成本信息。

对公共财产的取得和使用,作者从边际成本的角度论证了信息财产权中的知识产权的合理性:创作者可以凭借财产权对产品形成垄断,起到激励作用;专利权和版权中的时间限制显示了提供激励与减少垄断之间的妥协。

第三章论述针对侵权的法律规则。

作者将事故类型化,分成两种主要形式——单边事故和双边事故,两类当事人——侵害者与受害者,两类责任规则——严格责任和过失责任,考察责任制度与保险规则还有行政成本,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谨慎程度和激励水平(具体条件和结论,详见下文论述)。

第四章主要是分析合同法规则的后果和社会欲求性。

作者将合同定义为当事人被要求在各种情形下所采取的某种特定行为,这些行为可以作为各种条件成立时的函数(function)。

他认为合同由法庭执行,法庭可以确认合同的成立(包括解释合同,填补合同的漏洞和解决模凌两可问题)和解决违约(包括制裁和赔偿“救济”)。

浅析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

浅析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

浅析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论文关键词:法律经济波斯纳论文摘要:波斯纳是法律经济分析学的主要代表人物,集大成者,对法律经济学运动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本文在介绍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渊源、代表人物及发展简史的前提下,接着主要论述了波斯纳与法律经济分析,最后在评议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的塞础上结合我国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与经济建设现状,展望法经济学在我国逐渐壮大。

法律经济学又称为经济法律学、法律和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等等。

关于法律经济思想学派的称谓,的确是多样,但基本都大同小异。

综合诸多关于法律经济学的称谓及定义,可以把法律经济学定义为“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它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的边缘学科。

方面,它以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故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或法理学的一大流派;另一方面,由于它的经济理论与方法为其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工具,故又是经济学的分支学科。

一、法律经济思想与波斯纳(一)思想渊源1功力主义理论功利主义理论是由18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杰里米・边沁所创立的。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以研究的本性开始,认为“趋利避害”,“避苦求乐”是人的自然本能,是人们对待利、害、苦、乐的共同态度,是人们行为的唯一原因。

2.制度经济学理论制度经济学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出现的西方一个经济学派。

它主张运用制度―结构分析方法,分析制度因素和结构因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提出政策建议。

新制度经济学是以交易成本为中心,主要考察经济运行的制度基础,通过考察和分析产权关系,来合理地界定、变更和调整产权结构,以降低或消除经济运行中的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率,改善资源配置。

3.福利经济学福利经济学是法律经济学的思想渊源之一,它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支派,与制度经济学同产生与一个时期。

福利经济学认为经济学就是要研究资源如何配置才是有效益的,也就是要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和最大化。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报告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报告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一、内容概括法律经济学使法学的研究手段拓宽到经济领域,使法学研究的视野不再局限于公平正义的权衡、选择,从而为法学理念的重新定位开辟了一条法学与经济结合的新径。

法律经济学的集大成者首推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波斯纳,他被誉为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

其最重要的学术著作《法律的经济分析》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学说,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派在学派林立的法学界已占据一席之地,为法学研究开辟了一块崭新的领地。

科斯在一次演说中评价波斯纳说:“我从没有企图追随他(波斯纳),因为他比我跑得快得多,而且跑向某种不同的方向。

我的兴趣在经济系统, 他的兴趣是法律系统。

在开拓法律的经济分析方面,或者说在开拓法律系统的经济分析方面,波斯纳显然扮演了一个主要角色。

”的确,波斯纳从撰写《过失的理论》(1972) 一文开始就努力使法学家们相信经济分析的新方法可用于传统的法律研究。

波斯纳于1973 年出版了一部类似于法律经济学“百科全书”的经典教科书《法律的经济分析》,他在书中强调了“简明的经济学概念可以被用来讨论法律领域中非常特殊的问题,经济效率的概念可以解释法律制度的结构”。

波斯纳努力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对美国的几乎全部法学领域进行经济学的重构,因此, 《纽约书评》评论说,波斯纳的这一著作对法学研究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从事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著名学者,几乎都是经济学家,而自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问世后,法律经济学研究不再是由经济学家一统天下,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加入了这一领域的研究,由法学家撰写或编写的法律经济学文献和论著也随之大量涌现。

不仅如此,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向法学的各个部门分支领域纵深伸展乃至影响到美国的司法实践。

美国总统里根在1981 年任命了波斯纳、博克、温特等三位在法律经济学方面颇有造诣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同年,还通过并颁布了12291 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

法和经济学读书笔记

法和经济学读书笔记

法和经济学读书笔记【篇一:法和经济学笔记】第四单元关于财产的经济理论★财产的法律概念从法学的角度看,财产其实是一束权利的象征,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资源可以做什么,又不能做什么的规定:在多大程度上他可以占有、使用、开发、改善、改变、消费、消耗、摧毁、出售、馈赠、转让、抵押、贷款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

举例:如果甲决定在某块土地上耕种农作物,乙就不能够在犁过的土地上放置石头。

因为这种行为恰恰侵犯了甲的财产所带给甲的一些权利。

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驶行为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利。

因而,财产创造了一个所有者无需告知他人就能够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的隐私权。

★讨价还价理论讨价还价其实就是一个群体博弈的过程,在任何协议中,每个谈判者都至少能得到一定的风险值,否则合作便无利可图。

讨价还价问题的一个合理解是要每个谈判人获得风险值外加合作剩余的一个平等份额。

讨价还价过程可分为三个过程:建立风险值,决定合作的剩余和就分配合作的剩余问题达成条件。

★财产制度的起源:一个思想实验讨价还价模型说明了合作是如果创造一个对各方都有利的剩余的。

这种类型的推理可用于演示一个思想实验,这个实验有助于我们理解财产的起源。

例如,用来描述一个市场交易的讨价还价模型便可以应用于一套产权系统的思想实验。

首先描述一下不存在那种仅靠武力建立所有权的政府的时候,人们会如何行事。

这种情况相当于各方各执己见时的不合作解的风险值。

其次,描述一下创造一个界定和执行财产权的政府所具有的优势。

存在这样一个政府的市民社会相当于博弈中的各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合作解。

社会剩余可被定义为在自然状态中保护土地产权所花费的总费用与在市民社会中运作一个产权系统的总成本之差,它相当于博弈中的合作剩余。

第三,描述一个用于分配合作利益的协议。

社会将产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力来建立是为了鼓励生产、打击盗用行为,以及减少保护品产品被盗用的成本。

法律规定了人们可以获得产权的许多方式,如:发现或购买地下有天然气的土地,发明一种电脑程序,或者发现了沉默在海底的财富等。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

《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本经济学领域的经典著作,作者是美国经济学家理查德·波辛。

这本书通过对法律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探讨了法律对经济活动的影响,以及经济学对法律的解释和预测。

在读完这本书后,我深受启发,对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这本书让我意识到了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密切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和经济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经济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而经济活动的发展也会对法律体系提出新的挑战。

作者在书中通过大量的案例和数据,深入剖析了法律对经济的影响,以及经济活动对法律的塑造。

这让我对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也让我意识到了学习经济学对于理解法律的重要性。

其次,这本书让我了解到了经济学对法律的重要解释和预测作用。

在书中,作者通过对法律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提出了许多新颖的观点和见解。

例如,作者通过对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指出了合同法对市场交易的重要作用,以及合同法的不足之处。

这让我对合同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让我意识到了经济学对法律问题的解释和预测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而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

最后,这本书还让我意识到了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在书中,作者通过对法律问题的经济学分析,指出了许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例如,作者指出了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的重要性,以及反垄断法的不足之处。

这让我意识到了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经济活动的重要性,也让我认识到了法律的经济学分析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在未来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会更加重视法律和经济学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一本深入浅出、富有启发性的著作,通过对法律问题进行经济学分析,让我对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继续深入学习法律和经济学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

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

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作者:孙杨来源:《卷宗》2011年第10期摘要:法律的经济分析与经济的法律分析是法律与经济的交叉学科。

就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经济的法律分析要比法律的经济分析更为重要。

本文就法律的经济分析与经济的法律分析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法律分析理查德·波斯纳认为:法经济学的内涵就是对法律的经济分析。

而科斯则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其实只是法经济学中的一小部分。

法律系统在社会中的运行而对同在社会中的经济系统产生一定的影响。

1、对于法律的经济分析在二十世纪30 年代,美国法学家批判兰代尔法学的教条主义思想,引发了法律的现实主义运动。

法律现实主义学者认为:由规则来决定案件的理论是愚弄人与法官的。

法律的现实主义研究重点在于对司法人员行为选择的研究与分析。

因此,法律的规则不是由法官进行判决的,也不是法官判决的基础。

法官的司法判决是由情绪、直觉及偏好等各种因素综合决定。

司法活动想要得以顺利的开展,法官首先要熟悉法律的历史、社会及经济的等各个方面的知识。

这就说明:法学不单单是依靠对自身领域的研究与理解就可以掌握法律的本质。

对于法学研究的研究要不断的深入,就需要结合各种学科。

其中,法学与经济学就像是纸币的正反面,具有天然的联系。

因此对于法律的经济分析受到更多人的关注。

很多法学家开始研究经济学中的某些内容。

在法律出现现实主义运动之后,很多人开始质疑、批判传统的法学研究。

在1973年,波斯纳法官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提出了在法理学的基础上,探求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的主要途径。

这本书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和理论成果,并创建让人信服的理论范式。

美国是法经济学的起源地,在受到美国学术界严重影响的法经济学,处于翻译和介绍阶段的中国能看到和研究的绝大多数文献只是出于对法经济学研究领域的一种界定。

而且,这些文献基本上都被局限与波斯纳范式单项论的基础上。

因此,由于波斯纳的理论的倾向让很多人都忘记了法学与经济学的边界,忽视了另一半的重要性,即经济的法律分析。

析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导论

析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之导论
经济 学分 析 。
第一 个 原理是 所 支付 的价格 和所 需求 的数量 成反 比例 关 系 , 即需 求 规律 『。 】 波斯 纳举 了 一个 牛 肉例子 】 4 来说明 : 假如 市 场上 牛 肉 的价 格 上涨 了 , 其 他商 品 的价 格 没 有变 化 , 而 因为 人是 其 自利 的理 性 最 大 化 者 ,
1 经 济 学 的三 大 基 本 原 理
波斯 纳在 《 律 的经 济分 析 》 书 的导 论 ( 法 一 以下 简称 “ 论 ” 中写道 , 导 ) 经济 学 的任 务就 在 于探 究 以下 假 设 的含义 : 人在 其生 活 目的 、 满足 方面 是一 个理 性最 大化 者—— 我们 将称 他为 “ 自利的 ”1 他从 “ 是其 自 [。 1 3 人 利 的理性 最 大化 者 ” 一概 念 出发 , 这 推导 出经济 学 的三 大基 本 原理 , 以此为 基础 对 各种 法律 制 度进 行 了 并
0 前 言
法律 经 济学诞 生 于 2 O世纪 6 O年代 , 其发 展速 度之 快 令人 瞩 目。波斯 纳 (ih r ・ P se) 2 世 纪 R c ad A・on r 是 O 7 O年 代 以来最 为杰 出的 法律经 济 学 家之一 , 他将 人 们从 互相 自愿 的交 易 中各 自获 得利 益 的简 明经 济理 论
第二 个 原理是 效 用 ( 福 、 乐 、 幸 快 满足 ) 大化 『。 最 】 在市 场交 易 中 , 费者 和销 售者 都是 其 自利 的理性 最 】 6 消
大 化 者 。就 消 费 者而 言 , 们 关心 的是 如 何使 用最 少 的 财富 去购 买 数量 更 多 、 他 质量 更好 的商 品 , 他 们对 使 商 品或 服 务的效 用和 满意 程度 最大 化 。对 销售 者而 言 , 们 关心 的是 利润 最大 化 , 他 具体 说来 就是 使 成本和

《法律的经济学分析》读书笔记

《法律的经济学分析》读书笔记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姓名:王珊珊学号:31703510105 班级:法律(非法学)一班最近有幸拜读了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学分析》一书。

这本书将法律与经济学的知识巧妙的融合在一起,以人是理性人为前提,主张法律是一个逻辑概念的自主体,利用经济学原理从多个方面分析法律问题。

它的出版为经济分析法学派在美国法学界站稳脚跟提供有力的支持,具有革命性的影响。

一、经济学给法学研究带来了什么1、经济学的考察能使法学研究拓宽法律作为一个社会工具的认识,尤其是在效率方面会有一种质的提升。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兴起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经济分析法学家将微观经济学的概念、原理应用于法学领域,其目标是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经济学以参与者理性为前提,而法学研究者则是法律规范理性为前提,法律关系参与者是否理性并不被考虑。

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研究者根据自身的法学理论经验和实践经验进行本学科范围内的分析,他们将规制以及规制文本定位为理性,极大程度上尊重公平与正义这个理念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效率的应用。

经济学分析不仅能为法学研究拓宽认识,也能为法学研究带来新的价值理念——效率。

没有效率的公平也是一种不公平,公平本身也是一种价值,虽然无法直接量化,但可以针对具体个案的公平是有一个价值范围的,过大的经济成本投入与时间消耗会造成公平本身价值的降低,降低震慑作用,失去教育意义。

2、经济学方法的应用可以使法律的制定与运用更多地考虑理性。

理性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行为人的自利行为是普遍存在的。

与理性相对的是感性,是他利行为,其中一个典型的代表是道德。

道德中一部分价值理念也是法律的价值理念,从成文法的前身习惯法上看,道德本身就是法律的来源之一。

法律是理性与感性的融合,就法律的价值角度看,法律追求的是一种感性。

道德讲的是人性善或是人性恶的问题,除开个人修养的考虑,更多的是一个良性运转的社会对个人要求,道德是人类社会总体理性的要求。

_道路交通安全法_第76条之法律经济分析

_道路交通安全法_第76条之法律经济分析

2005年第5期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N o.52005 (总第171期) JOURNA L OF XI AME N UNI VERSITY(Arts&S ocial Sciences) G eneral Serial N o.17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法律经济分析朱崇实,陈 丕,杨晓莉,林文琴,袁 敏(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摘 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第76条有关司机责任的规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借助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进行剖析,从社会成本、交通效率、道德风险等几个方面加以利弊权衡,可以看出:在这种责任分配体制下,将预防或注意的成本过多地分配给司机会产生道路交通的低效率;过高的赔偿风险将极大地增加整个社会保险(含商业保险)的成本;举证的困难大大增加诉讼成本并引起对法律的失望;不合理的责任分配会引发道德风险及由此引来的违法行为。

针对这些问题,有必要采取一些相应的立法对策。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2.2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05)05-0032-08一、引言2003年10月28日,经过10年磨砺、4次审议、数易其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以142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获高票通过,并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原则,并希望通过这一原则的确立更为有效地保护行人的健康权、生命权,保障良好的交通秩序。

其一方面在权利和责任的分配上采用了倾斜于行人的分配方式,希望以此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程度,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建立了交通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机制,借以保障便捷的交通环境;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希望通过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基金来尽量挽救伤者的生命,减少社会矛盾,进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稳定社会秩序。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

经济分析法学的简单理解作为一门学科的经济分析法学只有40多年的历史,但它发展的势头却十分迅猛。

1973年,波斯纳发表了《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这是经济分析法学发展的标志性事件。

因为此前从事经济分析法学研究的著名学者几乎都是经济学家,他们用经济学方法研究法律问题,在法学家看来,显得不那么正宗,让一般的法律界人士难以接受。

而波斯纳是正宗法学家出身,用亲身事例说明经济学方法在解释法律制度和解决法律问题时的有效性,因而具有强大的说服力,受到法律界的普遍重视和广泛推崇。

经济法学之于法理:经济分析法学说明,任何法律现象都以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有其经济根源,因此法律制度、法律活动(立法、司法和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以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或者说是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配臵效率的提高。

正如波斯纳所总结的:‚从最近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中获得的一个最重要的发现是,法本身——它的规范、程序和制度——极大地注重于促进经济效益。

‛从这个目的出发,法理学应该致力于分析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效果,注重其对人的激励——约束作用,并对人们的反应作出合理的预期。

在此基础上,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使其朝着提高资源配臵效率的目标发展。

当资源配臵效率与社会公平目标发生冲突时,效率目标应该优先,公平暂时让路。

社会财富将因效率提高而大幅增加,穷人也会间接得到好处(如贫困线提高,就业机会增多),在更高层次和更大意义上实现了社会公平。

经济法学之于犯罪:经济分析法学将犯罪与实施犯罪的决意看作是职业选择,认为一个人之所以选择犯罪活动,是因为该项犯罪活动对他来说,比任何可选择的合法职业能提供更多的纯利。

实施犯罪就决定于这种选择可获得的财富和所冒风险成本(刑罚与犯罪被发现的概率之积)的衡量,以及生活方式等无形因素。

刑事侦破水平高低和刑罚的轻重,是决定犯罪成本乃至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

因此,提高刑侦水平、加重刑罚以提高犯罪成本,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措施。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后感

一、简介《法律的经济分析》这部享誉世界的法律经济学著作,将经济学运用于许多非市场的行为,如,犯罪、起诉、离婚、意外事故、反种族歧视法等等,从而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全新的、广阔的、全方位的视角。

效益被看作是法律的基本价值,法律的效益价值理论和经济分析方法是法学研究理论领域和方法论上的重大突破。

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1939--)是70年代以来最为杰出的法律经济学家之一。

他将人们从互相自愿的交易中各自获得利益的简明经济理论和与经济效率有关的市场经济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研究,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从而对法学一般理论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二、法律经济学的概念但究竟什么是法律经济学?在文章的序言部分,译者就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这也就作为我学习法律经济学的第一步。

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

它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的边缘学科。

在刚刚接触到这本书的时候,不禁怀疑经济学工具对法律研究的可能性和有效性,但同时也对这种新颖的思想有着强大的兴趣——法律与经济,两个强大领域的交叉学科,究竟有着怎样神奇的力量。

在第一篇,作者就首先给出了广泛的经济学定义。

经济学,不再仅仅局限于研究通货膨胀、失业、商业周期和其他神秘莫测的宏观经济现象。

他认为,“经济学是人类在一个资源有限、不敷需要的世界中进行选择的科学”,将经济学看成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即在这个世界,资源相对于人类欲望是有限的――资源具有稀缺性。

它的假设是:人是对自己的生定目标,自己的满足,也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自我利益”的理性的、最大限度的追求者。

而“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概念暗示,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

法律市场的经济分析

法律市场的经济分析

科技资讯2015 NO.29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学 术 论 坛174科技资讯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法律供给,是指国家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提供法律产品和服务的活动的总称。

现实生活中,法律产品和服务能够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是现代民主社会的生活“必需品”。

法律市场中,一个合理的法律供给决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经济分析。

1 法律供给的“经济人”假设分析法律供给愿望是国家机关出于“经济人”的理性需要,不断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

现实中,国家机关的自身效用最大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并不是完全同一的,国家机关会尽力隐藏对自身效用最大化目标的追求。

法律供给能力,主要受到法律生产要素现实状况和配置情况的制约。

短期内,可以通过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提高法律供给能力。

从长期来看,则必须从根本上改善法律生产要素的状况,包括数量和质量。

我国法律供给的现状是法律供给主体的主观供给愿望过强,法律供给的积极能力不足,消极能力不断扩张,呈现法律供给愿望和能力偏离的状态。

能够对法律市场进行经济分析的前提是国家机关的理性选择,因此,必须要建立正确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偏好函数。

首先,要约束国家机关的法律供给愿望,限制其对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追求。

法律供给者要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基础上,整合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需求,满足不同主体的不同层次需求。

其次,合理配置法律市场的人力资源要素,提高法律供给者的意识和能力以增强法律供给能力。

2 律供给的价格理论分析影响法律供给的价格因素包括法律产品的自身价格、替代品和互补品的价格。

法律价格是人民向国家出让的权利或利益的总和,是法律需求者支付的成本。

国家机关作为供给者,出于实现管理目标的需要,往往更愿意生产价格较高的法律。

而人们购买消费法律的经济动机是因为收益大于成本,在法律产品价格较高时,法律需求者的收益很小或是没有收益,法律需求就会降低,出现过剩或超额供给的市场状况,无法实现法律市场出清的目标。

《经济分析法学》读书笔记

《经济分析法学》读书笔记

《经济分析法学》读书笔记寒假期间闲来无事,便读了一本关于西方法理思潮的书——《经济分析法学》。

《经济分析法学》是钱弘道的著作,属于《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之一。

西方法学源远流长,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迄今已两千五百多年,不衰反盛。

究其原因,在这个充满理性思辨的领域,有贤杰辈出,学派纵横,思想激烈争锋,不断地推进、扩展、深化着西方法学。

而经济分析法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的新兴边缘学科,又称法律经济学,是西方法学的分支之一。

它立足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运用微观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创新及未来发展。

经济分析法学是法学研究中最重要的跨学科领域,也是20世纪后半叶西方法学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

它代表了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变革和法学与经济学相互交叉渗透的重大新成就。

一、经济分析法学概述从《经济分析法学》一书来看,经济分析法学是运用了大量的经济学方法来分析法学的一门交叉学科,由此看来,经济分析法学是以经济方法为用、法学研究为主的法学学科。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法律经济学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法学和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同性,二、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这种架构正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

法学理论中称理想的决策为合理的,经济学称理想的决策为理性的。

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以对法学用经济方法加以分析。

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

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但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分析法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分析是从宏观的角度,强调政治法律活动与社会经济生产方式的统一性和同构性,为我们研究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提供了一套工具,而不是对社会事实的客观描述或事实本身;而经济分析法学则是从微观经济学方面研究,理论的前提和价值判断标准是效率或效用最大化,并以个人为基本分析单元,把个人假定为最大限度的追求的利己主义分子,在这一前提下展开对人的行为及其后果的分析,即其理论基础为边沁的功利主义。

经济法学读书笔记

经济法学读书笔记

经济法学读书笔记经济法学读书笔记篇1经济法学读书笔记我很高兴能够与大家分享我最近阅读《经济法学》这本书的体验。

这本书是由知名经济学家张教授所著,他深入浅出地阐述了经济法学的核心概念、理论和实践应用。

阅读这本书,我深感经济法学是一门既深奥又实用的学科。

张教授的写作风格清晰易懂,他从基本概念开始,逐步深入,让读者可以逐渐理解和消化这本书的内容。

他在讲述经济法学的原则和实践时,引用了丰富的案例,使得理论知识和实践应用得以结合起来。

书中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对于市场经济的法律框架和规制的深入分析。

我深感这本书对我在未来工作和学术研究中具有极高的指导价值。

尤其是对于我所处的行业领域,我将更深入地理解经济法如何影响我们的业务。

书中的一些重要观点和理论也引发了我深入思考。

例如,张教授提出了“法治原则在经济法中的重要性”,这一观点让我重新审视了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应用。

此外,他还强调了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考虑到市场效率和公平性的平衡,这一点对于我理解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原则有着重要的启示作用。

总的来说,阅读《经济法学》是一次非常有价值的经历。

这本书不仅让我深入了解了经济法学的理论和实践,也为我未来的学术和职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我强烈推荐所有对经济学和法律学感兴趣的读者阅读这本书,我相信它会让你收获颇丰。

经济法学读书笔记为本网站原创作品,不得擅自转载!经济法学读书笔记篇2____标题:经济法学读书笔记________一、引言____在我深入理解经济法学的旅程中,我深深感受到其重要性。

经济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涉及到市场经济的运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等多个方面。

我深感经济法的重要性,因为它不仅影响到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生活,也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____二、经济法的核心概念____1.____市场自由与公平竞争____:这是经济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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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法律的经济分析》是美国著名学者理查德•波斯纳的著作。

该书成书时间虽然较早,但是一直保持更新,至今已经是第四版了。

作为一本面向法学院学生的法经济学教材,本书语言浅显,尽量减少了数学公式的推演过程,同时内容也十分的全面,涉及的领域包括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等领域。

读完本书,笔者对法经济学的思考方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

现就法学和经济学的关系做一个概括性的认识,同时发表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法律经济学的产生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域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法律经济学在美国已成为显学。

法律经济学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法学和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同性,二、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这种架构正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

法学理论中称理想的决策为合理的,经济学称理想的决策为理性的。

合理和理性的区别是哲学的一个著名论题。

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以对法学用经济方法加以分析。

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

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二、法学和经济学在“个体”和“个体与个体之间”的问题上存在共同的特征通常来看,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点一般在于财税法和反托拉斯法等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皆为制定法)。

简单来说,这种交叉就是用用法律来管理经济,而经济的自身规律又使得法律尽量的合理化。

这种表面上的交叉只是法学和经济学具有相似性的一个表象,并未很好的反映出二者的共同特征。

事实上,二者的共同特征主要体现在对“个体”和“个体与个体之间”问题的关注上。

首先,法学研究对象与经济学研究对象中进行选择并做出行为的“个体”都归结为活生生的个人或多人的结合。

这个研究对象内涵丰富并且非常具体,研究者可以很方便地把自己的生活经验作为研究的出发点。

其次,法学研究对象与经济学研究对象中个体之间的关系都表现为简单明了,利益直接冲突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互动模式。

为了便于研究,两个学科的研究者都把复杂的利益冲突转化为多个单一的利益冲突。

在经济学里这种单一的冲突一般表现为价格的变动。

在法学里这种单一的冲突一般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增减损益,诉讼的胜负成败。

进一步而言,这两个学科对利益直接冲突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分析的重点都是在于博弈双方利益的分割。

同一次交易中的获利总量是不可能被双方同时占有的。

诉讼中泾渭分明的“胜诉”和“败诉”同样也是如此。

但是,利益的分割并不是绝对的、走极端的;相反,利益的天平可以做出各种适当的调整。

经济学家鼓吹的经济政策,法官做出的最终判决,都是在权衡各方利益基础上作出的一种分割方案。

再次,就研究方法而言,经济学与法学也有相当大的共性,那就是“参照系法”。

在西方经济学中,“均衡”是一个基本的参照系。

经济学中的均衡指经济学研究对象各方面的力量达到相互制约和相互抵消,在此状态中各方面的愿望都能得到最大满足,比如某一商品市场中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一致,现实需求量与供给量也一致时,商品生产成本最低,供求相等,资源利用达到最大化的状态,其标志为该商品最低价格,即均衡价格的出现。

这就是一种局部均衡,当每个市场都达到均衡时,一般均衡也就达到了。

一般均衡理论中有五个假定,而每一种假定可能都有五种不同的原因使它与现实不符,但是这一理论仍然最有用的经济学理论之一,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参照系,所以,均衡带来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使它成为现代经济学家构建其理论的重要指针。

由于“均衡”的参照系地位,虽然在“均衡”这一概念中包含了现实性,稳定性,效率性等重要的价值取向,但确切地说,均衡只是一个常用的工具性概念,本身并不是经济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效率才是。

当然,从均衡这个基本的参照系可以演绎出其他的参照系,对于科斯,是“零交易成本”。

而就波斯纳而言,“财富最大化”是他对法律展开经济分析的参照系。

他说,“财富最大化”学说是一种超越古典功利主义的道德学说,它主张判断行为和制度是否正义或善的标准就是它们能否使社会财富实现最大化。

这种态度容许效用、自由以及平等这些相互斗争的伦理原则之间的协调。

他又补充说,“财富最大化”并不是影响法律的善或正义的唯一概念,还有其他的因素。

相对与经济学,传统法学的参照系是更为明显的。

这种参照系在法学里通常被表述为一定的法的基本价值,如我们熟知的正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等。

依据法学家们价值序列的选择不同,产生出“功利主义”、“实证主义”等诸多学术立场和它们坚持的原则和研究方法。

这种建立、选择、运用参照系的研究方法和经济学是很相接近的。

三、法学和经济学在参照系和评价标准的特征和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别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经济学和法学都是采用参照系法作为基本的研究方法,但两者的参照系和评价标准在特征和性质上却有着一定的差别。

首先,对于“效率”“公平”价值标准推导的过程不同。

在经济学里由均衡状态参照系推导出的是“效率”,“公平”价值标准,它是从人的行为中归纳出来的,性质上是自然而然的,也是强实证性的。

然而在法学里,从道德哲学、法治思想、条文规范归纳出来各种参照系,性质上是人为的,是刚性的和规范性的,是弱实证性的。

其次,对人的实际选择行为的关注度不同。

既然经济学是主要是实证性的,所以对人的理性选择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因此对人类行为具有较深刻的掌握并发展出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理论。

道德和法律的由来,变迁和性质都可以用经济来探讨,因为这也是人类理性行为的一部分。

而法律主要是规范性的,所以法学研究的材料主要是法条、判例和以前法学家的思想,加上法律自身浓郁的政治属性,法学重在讨论如何安排制度,人的实际行为选择并不是法学研究的重点。

再次,参照系复杂程度不同。

虽然经济学和法学的参照系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是经济学的参照系是比较单一的,集中的和稳定的。

而法学的参照系是相当复杂的,分散的,易变化的。

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有效率配置资源的根本要求与各个经济个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根本追求之间的互动,使经济学家不得不寻找在各个经济因素的不断无序运动中使经济世界保持相对的静止的状态的那些条件,即达到均衡,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条件。

所以经济学中,“均衡”既是一个基本的参照系,又是一个单一的参照系。

市场经济的高度竞争性,几乎使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把“效率”作为绝对的价值评价标准。

当然出于社会福利的考虑,经济学家也关注“公平”标准,即社会资源的第二次分配,当然在关注时他们还是在思考“如何能更有效率地实现“公平”这一价值。

这一简洁的,以效率为根本追求的价值标准是经济学家研究所有问题的出发点。

由于法律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混合性、复杂性,使得建立一个像经济学那样主旨明确、功能强大的单一性“均衡”参照系成为不可能。

前文提到的“参照系在法学里通常被表述为一定的价值序列,依据历代法学家们价值序列的不同选择,产生出诸多学术立场和它们坚持的原则和研究方法”,就是说的这种情况。

最后,二者的思维方式也有所不同。

从两个学科研究方法的思维方式来看,经济学和传统法学也是不同的。

在经济学中我们常见的是“条件式的叙述”,即特定的结果只是在给定的条件下成立;当条件改变时,结论也会随之改变。

因此,经济学家总是在不同的目标和手段之间不断的做出取舍,“替代方案”的可能性是经济学家永远的讨论话题。

加上现代经济学家对数学工具的借重,使得“条件式的叙述”、“替代方案的寻找”更加精细,更加具有科学性。

相形之下,在传统法学往往存在着这样一种倾向:每个学派常常认为,法律本质上毕竟可以归结为一种行为规范,所以社会关系的状态“应该”依照它提出的参照系来进行规范,并且据此创设的法律关系应该是稳定的。

而对于其参照系赖以建立的社会基础和成立条件本身,以及这些基础和条件变化时对其参照系的影响,却很少受到这个学派主动的严格的检验。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这件极其重要的工作往往由学派之间的论战来附带地得到解决的。

可以说,在一个相对稳定、相对封闭的社会里,经济学和法学向政府提供的法律或者公共政策的建议可能是相似的。

可是,当社会变革加快,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时候,法学对于这种变化如果反应迟缓时,经济学的思维模式的优势就开始展现出来。

四、结语波斯纳在书中写道,经济学对法律进行分析是一个有力的工具,在这个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必然是一个公认的价值。

能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可见,法律经济学的兴起从根本上来说是适应了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对法律问题更有“效率”的进行研究,能更快更好的对其加以解决的需求。

同时,经济学和法学研究方法上的差异,使得经济学向法学的移植使法学获得了其传统中所欠缺的“一整套分析人类行为的较为完整的构架”。

应该说,作为边缘学科的法律经济学虽然发展历史不长,但其势头方兴未艾,可以预见的是,在今后,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工具乃至其他学科来研究法律问题将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新的方向,也将为法学的发展注入生机!(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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