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编制部门:资产管理部
生效日期: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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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分类管理 (4)
第三章管理体系及部门职责 (5)
第四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理财业务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我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我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我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我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我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六条本办法为我行开展理财业务的总则性管理办法,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产品财务核算及估值、信息披露等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分类管理
第七条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一: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XX]172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分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理财业务的风险特性日趋复杂,为进一步增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发售理财计划实行报告制。
二、商业银行应最迟在发售理财计划(包括总行管理和总行授权分行管理的理财计划)前10日,统一由其法人机构将以下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向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银监会监管部门或属地银监局(以下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理财计划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大体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的时间和规模、拟销售的地域、产品投向、投资组合安排、银行资金本钱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计划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
产品风险评估管控办法等。
(二)内部相关部门审核文件。
(三)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露书、客户评估书等需要客户进行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六)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和通过各类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14]35号
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完善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
二、单独核算是指理财业务经营部要作为独立的利润主体,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统计分析和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考评体系。理财业务经营部同时要对每只银行理财产品分别单独建立明细账,单独核算,并应覆盖表内外的所有理财产品。
三、风险隔离是指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建立符合理财业务特点的独立条线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实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一)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相分离是指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相对应,独立于银行信贷业务;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理财业务应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
(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是指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别开立独立账户;分别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流程和内控制度;代客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本行自营业务,不得通过理财产品期限设置、会计记账调整等方式调节监管指标。
(三)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是指银行销售上述两类产品时应有相互独立的准入、考核、推介和销售制度等;代销第三方机构产品时必须采用产品发行机构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和销售合同,不得出现代销机构的标识。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21.05.27
•【文号】银保监发〔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5.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
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20号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理财公司: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
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知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现金管理类产品运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9.30
•【文号】银监发〔2011〕91号
•【施行日期】2011.09.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1〕9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不符合该原则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
二、商业银行应确保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得发行和销售无真实投资、无测算依据、无充分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不得通过发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在月末、季末变相调节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应重点加强对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杜绝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
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理财产品的审核,及时否决不符合监管规定的理财产品。
三、商业银行应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笼统地规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应当载明各类投资资产的具体种类和比例区间。
商业银行应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所有针对个人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产品相关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均应在总行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充分披露,私人银行客户与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网点理财业务合规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网点理财业务合规管理
为促进我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声誉风险,根据《ⅩⅩ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0版,2012年)》(银字[2012]2483号)、《ⅩⅩ银行理财业务销售管理办法(1.0版,2013年)》(信银字[2013]784号)及《关于加强营业网点管理及产品销售工作的紧急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分行特下发本通知,进一步规范网点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重点明确杜绝“五个严禁”的不合规行为,并将加强管理和防范,具体如下:
一、杜绝“五个严禁”行为
(一)严禁未经总行授权擅自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但不限于代销、代为推广、代收代付、代为推介、销售未经总行审批及授权统一发行的产品、私自代售未与总行签约的产品等)、产品研发、投资交易、系统设置、核算清算等工作。
(二)严禁介绍客户通过我行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购买我行代理销售的产品、从其他机构收取回佣。
(三)严禁以手工汇款、转账等形式手工销售理财产品。
(四)严禁销售产品风险等级超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五)严禁任何人以“理财”或“代理投资”等名义,在我行网点为客户办理未经我行审批或授权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认购、保险认购、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认购、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借款等)的签约、销售等相关手续。
二、对网点销售合规管理的要求
(一)认真做好自查
各机构要严格按照总分行的要求,重点加强对以下三项行为的自查工作:销售未经总行审批及授权同意发行的各类产品;私自代售未与总行签约的任何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理财、支付结算、融资类产品等;非总行签署总对总合作协议且统一授权同意的外部机构人员在我行营业网点开展任何业务活动,并将自查情况填妥附件表格,于5月30日前上报分行。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21.05.27
•【文号】银保监发〔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5.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
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20号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理财公司: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现金管理类产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产品份额认购、赎回的商业银行或者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理财产品视为现金管理类产品,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理财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主要
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知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现金管理类产品运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21.06.1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并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为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按照补充通知关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现金管理类产品)应严格监管的要求,对商业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
《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
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
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13年8号文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
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1.28
•【文号】银监办发[2007]241号
•【施行日期】2007.11.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规定已被《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28日)取消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
规定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241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为《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推动产品创新,加强风险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理财业务的发展,现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以下调整: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有关规定,取消原《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
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
二、随着我国银行业开放的不断扩大,相关规章制度发生了变化,为使《办法》与相关规章制度更好地衔接,原《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向中国银监会报告时,应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现改为商业银行应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txt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资管理活动,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针对商
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等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慎
尽职地对销售理财产品汇集的资金(以下简称理财资金)进行科学有效地投资管理。
二、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制度体系,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关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保障理财资金投资管理的合
规性和有效性。
三、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分析宏观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基础上,确定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比例,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四、商业银行应坚持审慎、稳健的原则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不得投资于可能造成本金
重大损失的高风险金融产品,以及结构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
五、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
产品。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
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
六、商业银行应尽责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资金的投资方向、具体投资品
银监发[2014]35号-规范理财和资管
三、风险隔离是指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建立符合理财业务特点的独立条线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实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四、行为规范是指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以下行为规范要求:
(一)销售行为规范。销售行为规范是指银行必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理财产品;不得代客户签署文件;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将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三)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是指银行销售上述两类产品时应有相互独立的准入、考核、推介和销售制度等;代销第三方机构产品时必须采用产品发行机构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和销售合同,不得出现代销机构的标识。
(四)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是指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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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
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4年7月11日,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银行完善理财业务的内部组织管理体系,设立理财业务经营部门,并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四项基本要求规范开展理财业务,防范理财业务的风险积累。
各银监局,开发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完善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等要求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4]
二、单独核算是指理财业务经营部要作为独立的利润主体,建立单独的会计核算、统计分析和风险调整后的绩效考评体系。理财业务经营部同时要对每只银行理财产品分别单独建立明细账,单独核算,并应覆盖表内外的所有理财产品。
三、风险隔离是指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建立符合理财业务特点的独立条线风险控制体系;同时实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一)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相分离是指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相对应,独立于银行信贷业务;本行信贷资金不得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理财业务应回归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
(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是指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别开立独立账户;分别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流程和内控制度;代客理财资金不得用于本行自营业务,不得通过理财产品期限设置、会计记账调整等方式调节监管指标。
(三)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是指银行销售上述两类产品时应有相互独立的准入、考核、推介和销售制度等;代销第三方机构产品时必须采用产品发行机构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
和销售合同,不得出现代销机构的标识。
(四)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是指本行理财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交易,不得相互调节收益。
(五)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是指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服务应有独立的运作流程、业务凭证、销售文本、销售管理信息系统;应有获得业务资质的专门理财人员;应在营业场所(包括网上银行等)设立有明显标识的服务区域。
四、行为规范是指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以下行为规范要求:
(一)销售行为规范。销售行为规范是指银行必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理财产品;不得代客户签署文件;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将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银行应在销售文件的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应制定专页的风险提示书和专页的客户权益须知,内容应包含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应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应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抄录风险确认语句等,应明确客户向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应在销售文件中载明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比例,以及合理的浮动区间;应载明收取各种费用的条件、方式和收取标准,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销售文本中出现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并提示客户“预测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对弱势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应按照理财产品的五级风险评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五级评估相匹配的原则,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4]
(二)投资行为规范。一是审慎尽责地管理投资组合;二是建立投资资产的全程跟踪评估机制,及时处置重大市场变化;三是充分评估资产组合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应急预案;四是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三)运营行为规范。一是及时、准确地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上进行信息报送,并对所报送理财信息的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做到理财产品全流程的信息充分披露,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三是建立专门的理财业务会计制度;四是建立独立的理财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五是对每只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六是合理设置理财产品的募集期和清算期;七是建立独立的托管机制。
五、归口管理是指银行总行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理财业务的经营活动,建立集中统一管理本行理财业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机制,具体包括: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投资运作、成本核算、风险管理、合规审查、产品发行、销售管理、数据系统、信息报送等。[4]
六、理财业务事业部制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在授权范围内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在经营管理上有较强的自主性;
(二)有单独明晰的风险识别、计量、分类、评估、缓释和条线管理制度体系;
(三)拥有一定的人、财、物资源支配权,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主配置资源;
(四)拥有一定的人员聘用权,建立相对独立的人员考核机制及激励机制。
七、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经营活动应符合以下审慎监管要求:
(一)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信息技术系统,能够支持事业部的规范运营与银行理财产品的单独核算;
(三)制定了理财业务风险监测指标和风险限额,并已建立完善单独的会计核算和条线内部控制体系;
(四)有符合相应资质且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团队;
(五)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报送理财产品信息,无重大错报、漏报、瞒报等行为;
(六)银行业监管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八、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活动应按照风险匹配的原则,严格区分一般个人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分类管理,提供适应不同类型客户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严格风险自担。
对于一般个人客户,银行只能向其提供货币市场和固定收益类等低风险、收益稳健的理财产品;银行在对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后,可以向其提供各类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