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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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0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下列固体废物:(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二)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鉴别程序,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三)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

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且不能分离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除外。

第四条本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采取有利于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源头减量、全过程控制和污染担责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

《四川省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1)

《四川省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1)

《四川省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1)附件四川省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1—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11月前言为防止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规范四川省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指南。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与职责,以及危险废物的源头控制、分类、投放、暂存、收运、贮存、处置利用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指南为四川省首次制定。

本技术指南由四川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中心和西南交通大学共同负责起草。

本技术指南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实施。

本技术指南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目录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环境管理要求 (3)5 源头控制要求 (3)6 分类要求 (4)7 投放要求 (5)8 暂存要求 (6)9 收运要求 (7)10 贮存要求 (7)11 处置利用要求 (8)12 其他要求 (8)附录A 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流程 (10)附录B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方法 (12)附录C实验室危险废物标签 (14)附录D 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及暂存台账 (16)附录E实验室危险废物投放登记表 (18)附录F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台账 (21)1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规定了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要求,以及产生单位源头控制、分类、投放、暂存、收运、贮存及委托处置利用全过程应遵循的技术要求。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四川省实验室在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及药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药物和药品的污染防治工作。

本技术指南不适用于感染性及病理性废物的环境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8191 《包装容器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T 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3术语和定义3.1 实验室危险废物实验室危险废物指学校、科研院所、检测单位、医疗机构及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在科研、教学、检测等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含废弃化学品、沾染化学品的报废实验工器具)。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实施分级管理(附录)。

第二章运输车辆要求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规定的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两侧车门处须喷涂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统一识别标识(附录);运输医疗废物,按照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有关标识。

(二)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有基本的防渗铺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具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能够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三)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废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四)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

第五条本市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别形态选择适当的车型:(一)运输高危危险废物应使用密封和安全性能好的厢式货车、罐式车。

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二)运输液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罐式车或有专用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厢式货车。

运输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有封闭式专用容器和厢式货车。

(三)零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等收集运输可使用具备本市零星化学品运输资格的小型箱式车辆,其中液态废物或者含有液体的废物应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四)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的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是指针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等环节,建立起的一套责任追究机制,旨在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
1. 生产企业责任:生产危险废物的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降低危险废物的产生量,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运输企业责任: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应该遵守运输法规,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确保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露或溢出,减少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

3. 存储企业责任:存储危险废物的企业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妥善保存危险废物,确保不对环境和周边地区造成污染和危险。

4. 处置企业责任: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应该拥有相应的技术和设备,按照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理,确保废物处理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5. 监管机构责任: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确保各企业依法履行相关责任。

监管机构还应该加强对危险废物信息的统计和分析,建立完
善的信息公开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通过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本制度旨在规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高污染防治效率和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废物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1、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危险废物治理的责任,制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落实到每个环节。

2、责任分工:(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负责按规定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危险废物;(2)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负责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并确保处置过程符合标准;(3)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并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三、危险废物治理措施1、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应按照种类分类收集,确保不同种类之间不会混合,造成污染。

2、危险废物储存:危险废物应储存在固定的场所,并建立相应的管理系统,确保危险废物不会外泄。

3、危险废物运输:危险废物运输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运输过程中不会产生任何污染。

4、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确保处置后的物质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四、监管措施1、危险废物治理单位必须建立台账并报送相关机构备案,确保治理过程可追溯、可考核。

2、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治理单位的监管力度,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3、对于严重违规的单位,应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危险废物治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五、附则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危险废物:指因化学、物理、生物特性或其他特性具有危险性的废弃物;2、治理:指对污染物进行清除、净化或调控,以达到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的目的;3、处置:指对危险废物进行收集、运输、储存、处理等环节的总称;4、环境监管部门:指负责环境监管工作的政府部门或机构。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2、《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指规范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置以及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管理等方面的法规;3、《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指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管理的法规。

环境保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防治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下简称三废一噪)污染以及危险废物,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车间及相关科室。

第三条防治三废一噪、危险废物,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以及减少产生量、充分合理利用和有害废物无害化处置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各车间负责本单位的三废一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预防、控制和减少三废一噪、危险废物,保证环境保护工作达到规定要求。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科对各车间三废一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考核,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三废一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废水污染环境防治1、维修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高效运行,严格控制处理过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均达到回收利用水平。

严禁废水不经过处理直接外排,提倡处理后的废水循环使用和资源化利用。

2、各单位要认真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降低生产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

3、生产部门要监督各单位按重复使用、循环使用、废水回用的原则搞好节水工作,减少污水排放量。

4、各车间负责管好本车间区域内的生活污水、工业污水、雨水的按其各自管道正常排放。

5、各单位的管理及操作人员要认真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发现故障要及时报修。

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转率达98%以上。

6、各单位发生不正常排污时,要立即设法解决,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7、未经允许,各车间的装置、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不得擅自变更排放系统,非正常地临时性排水或改变排水流向,必须报安环科批准。

第七条废气污染环境防治1、各车间要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减少异常和紧急情况的发生。

2、各车间要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的跑、冒、滴、漏,防止污染。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一、目的为了有效地防止和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规范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活动,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的涉及危险废物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

三、基本原则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危险废物产生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遵循“分类管理、分级监管”的原则,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数量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监督手段。

遵循“公开透明、社会监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和评价。

四、责任主体及职责(一)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目标和计划。

组织建立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

落实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经费和设备,保障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和操作指南。

负责对本单位涉及危险废物的活动进行监测和分析,确定本单位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的名称、代码、性质、数量等信息。

负责办理本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许可证、转移联单等相关手续,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和登记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

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等环节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

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档案和资料进行归档和保存,建立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数据库。

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本单位员工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增强本单位员工的危险废物管理能力和水平。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一、目的与依据1. 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分工,确保环境污染的防控措施得以有效执行,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2. 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相关规章制度以及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情况等。

二、工作责任分工1. 危险废物的识别、分类与收集责任(1) 负责制定危险废物的识别与分类原则,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 负责制定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储存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3) 负责危险废物的储存设施的日常巡查与保养工作。

(4) 负责向相关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收集与储存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 危险废物的运输与处置责任(1) 负责制定危险废物的运输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2) 负责保证危险废物的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与环保要求,并对运输车辆进行日常巡查与维护。

(3) 负责组织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并确保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置。

3.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1) 负责监督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置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2) 负责编制危险废物污染防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并定期开展检查与评估。

三、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危险废物识别与分类原则2. 危险废物收集与储存方案3. 危险废物运输方案4. 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制度。

2.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分工。

五、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人员培训和意识提升难度大。

解决办法:加强培训力度,提供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加强宣传,增强员工的环保意识。

2. 困难:危险废物处理设施投资成本高。

解决办法:加强与相关企业的合作,共享资源,降低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1.1 目的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安全,规范危险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废物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污染,制定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处理危险废物的活动和行为。

二、职责和义务2.1 企业职责(1)发现危险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2)对危险废物采取防范措施,在危险废物产生、储存、运输、处理、处置等环节严格控制污染;(3)做好危险废物的储存、管理和处置,保障危险废物不会对环境和公共安全带来任何危害;(4)全面开展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等工作,按照规定的方法、时限、标准和质量,在有组织、有计划的情况下进行处理;(5)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危险废物产生的可能影响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6)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登记、申报和报告,并向环保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废物的资料和信息。

2.2 环保部门职责(1)制订危险废物的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监督全行业的危险废物活动并协同合作;(2)对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处理、处置进行监督,依法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3)支持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危险废物产生的影响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4)及时发布危险废物的技术标准和政策,以及其他有关危险废物管理和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

三、风险评估3.1 风险识别企业应在危险废物产生之前对可能引起危险废物产生的因素进行全面检查,识别危险防范措施。

3.2 风险评估企业需要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废物污染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四、法律法规4.1 国务院《危险废物名称及编码》危险废物的名称、编码、危险特性和处理标准。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进行规定和强化,保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5篇)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5篇)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

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由公司管理的独立法人企业和公司外单位,必须执行公司市场管理和环境保护专业市场管理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机关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废水、废铁屑、废机油(包括含油污泥)、废乳化液、废漆渣、废纤维毡、废油漆桶、废活性炭。

第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批。

危废运输车辆-危险废物

危废运输车辆-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110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实施分级管理(附录1)。

第二章运输车辆要求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GB 13392规定的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两侧车门处须喷涂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统一识别标识(附录2);运输医疗废物,按照GB19218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有关标识。

(二)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有基本的防渗铺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具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能够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三)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废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四)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

第五条本市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别形态选择适当的车型:(一)运输高危危险废物应使用密封和安全性能好的厢式货车、罐式车。

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二)运输液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罐式车或有专用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厢式货车。

运输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有封闭式专用容器和厢式货车。

(三)零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等收集运输可使用具备本市零星化学品运输资格的小型箱式车辆,其中液态废物或者含有液体的废物应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四)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GB19218的要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法律规定1、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资料档案,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日常检查。

违反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事业单位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以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违反本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实施分级管理(附录)。

第二章运输车辆要求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规定的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两侧车门处须喷涂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统一识别标识(附录);运输医疗废物,按照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有关标识。

(二)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有基本的防渗铺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具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能够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三)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废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四)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

第五条本市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别形态选择适当的车型:(一)运输高危危险废物应使用密封和安全性能好的厢式货车、罐式车。

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二)运输液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罐式车或有专用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厢式货车。

运输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有封闭式专用容器和厢式货车。

(三)零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等收集运输可使用具备本市零星化学品运输资格的小型箱式车辆,其中液态废物或者含有液体的废物应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四)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的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道路运输要求

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道路运输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道路运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危险废物是否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交运函309号)中规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道路运输应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核定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厅运函[2013]74号)附件中也明确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两个经营类别,因此“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项目,并在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内标注。

1。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引言危险废物是指因其物理性质、化学性质或其他特性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废弃物。

由于其特殊的性质,不当处置和管理危险废物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健康风险。

为了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1. 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得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大力支持。

其中,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管理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为建立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2. 责任主体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和处置单位等。

各个责任主体在危险废物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承担不同的责任,共同维护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目标。

2.1 废物产生单位的责任废物产生单位是危险废物最初的产生者,其责任主要包括:•减量化: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通过技术改进、工艺优化等手段降低废物产生量。

•分类和标识: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便于后续的运输、接收和处置。

•安全存储: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存储,避免泄漏和事故发生。

•定期报告: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报告废物产生数量和处理情况等信息。

2.2 运输单位的责任运输单位是负责将危险废物从产生单位运送到接收单位的中间环节。

其责任主要包括:•运输准入许可:获得相关许可证书,保证运输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

•运输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运输计划,确保危险废物安全运输。

•检查和维护:定期对运输车辆、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突发事故应急:建立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故,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污染和健康风险。

2.3 接收单位的责任接收单位是负责接收和暂存危险废物的单位。

其责任主要包括:•定期检查:对危险废物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接收、暂存环节的安全性。

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或感染性等的⼀种或多种液体或固体废物,由于危险废物的⾃⾝所具有的危险特性,在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是对于风险的控制管理。

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所带来的风险引起⾼度重视,不断的完善法律法规,完备危废运输的管理。

⼀、危险废物运输相关规定1、《中华⼈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条规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2、《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道路运输应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核定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

4、《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5、《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8、其他:GB15603常⽤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2463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技术条件;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JT617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618汽车运输;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危险废物运输相关要求1、《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和管理【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关信息应与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危险废物产⽣、贮存、转移、利⽤、处置等备案信息关联并⼀致。

因特殊原因⽆法运⾏危险废物转移电⼦联单时,可先使⽤纸质联单,并于纸质联单办结5个⼯作⽇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联单。

除另有规定外,禁⽌运输和接受⽆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联单编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全国统⼀编号。

编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四位数字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移出地省级⾏政区划代码;第七、⼋位数字为移出地市级⾏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市级⾏政区为单位进⾏流⽔编号。

2024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范本【摘要】危险废物污染是一项全球性的环境难题,对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防治危险废物污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基于2024年的情境,提出了一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范本,旨在引导相关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和监管,共同构建绿色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正文】一、总则1.1 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运输等环节,确保危险废物污染的有效防治,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危害。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转移、处置、运输等环节。

1.3 基本原则1.3.1 预防原则强调预防危险废物产生,减少危险废物的使用,鼓励推广绿色环保技术和产品。

1.3.2 控制原则加强危险废物的管理和监管,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1.3.3 责任原则明确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并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实行严格的追责制度。

1.3.4 共享原则倡导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联动与协同。

二、危险废物产生与管理2.1 产生控制2.1.1 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控制措施,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2.1.2 建立完善的废物分类与回收制度,促进废物资源化利用。

2.2 标识与记录2.2.1 企事业单位应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准确标识,包括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性质等信息。

2.2.2 建立并保持完整的危险废物记录,包括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和处置的全过程记录。

2.3 存储与运输2.3.1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存储区域,并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2.3.2 运输危险废物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必要时应有专用运输车辆和装备。

2.4 处置与利用2.4.1 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选择合法、规范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2.4.2 鼓励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2024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2024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2024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是针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处理所制定的规章制度。

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储存和处理等环节,防止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的发生。

一般而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 危险废物分类和标识:对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和标识,以便识别和合理管理。

2. 产生单位的责任:明确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分类储存和正确处置等。

3. 运输和储存的要求:规定危险废物的运输和储存的要求,包括运输条件、包装标准、储存设施等。

4. 处理方式和责任:明确危险废物处理的方式和责任,包括委托处理、自行处理和分享处理等。

5. 监管和执法:建立监管机构,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储存和处理环节进行监督和执法。

具体到2024年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因为我无法查阅具体文件,所以无法提供具体内容。

建议您可以向相关机构或部门咨询,或者自行搜索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以获取更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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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以及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方针,对危险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第六条产生单位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七条产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第九条产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

第十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施、设备和材料,确保危险废物不泄漏、不溢出、不挥发、不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事故。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是指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储存、利用和处置等环节中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一般来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危险废物的管理职责,包括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合理利用和处置,确保危险废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2. 监管责任:国家制定监管规定,建立监管机构负责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监控危险废物的产生、运输、储存、利用和处置等环节,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 处罚责任:对于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国家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处分和刑事追责等。

4. 救济责任:对于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和损害,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进行环境修复工作。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是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推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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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危险废物运输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1〕110号)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经营单位和车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实施分级管理(附录1)。

第二章运输车辆要求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应配置符合GB 13392规定的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车辆两侧车门处须喷涂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统一识别标识(附录2);运输医疗废物,按照GB19218规定在车辆车厢部位喷涂有关标识。

(二)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完好平整、周围栏板应牢固。

运输车辆车厢底板应有基本的防渗铺垫和防滑装置,车厢底部应设置具有良好气密性的排水孔,在清洗车厢内部时能够有效收集和排除污水。

(三)车辆应根据装运危险废物性质和包装形式,配备相应的捆扎、防水、防渗和防散失等用具。

车辆应配备与运输类项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四)运输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志齐全,车辆车窗、挡风玻璃无浮尘、无污迹。

车辆车牌号应清晰无污迹。

车厢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任意排弃车上残留物。

第五条本市危险废物运输应根据废物类别形态选择适当的车型:(一)运输高危危险废物应使用密封和安全性能好的厢式货车、罐式车。

运输需要控温的危险废物,应使用配置控温设施的专用车辆。

(二)运输液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罐式车或有专用容器和特殊防渗设计的厢式货车。

运输半固态和固态普通危险废物应使用有封闭式专用容器和厢式货车。

(三)零星的感光材料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等收集运输可使用具备本市零星化学品运输资格的小型箱式车辆,其中液态废物或者含有液体的废物应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四)医疗废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符合GB19218的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六条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专用车辆应每年开展一次污染防治技术审核检验,并作为专项内容纳入运营车辆年度审验范围。

第三章运输单位要求第七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停车场地应符合本市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停车场地建设必须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新建项目应出具建设项目(所属)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有项目应由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污染治理设施达标相关证明材料。

(二)地面应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且表面无裂隙,平整,结实。

(三)停车场地应建设车辆冲洗、排水收集、污水处理、疏散出口、消防、隔离等设施,具备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初期雨水收集设施。

车辆冲洗、排水筹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按有关车辆所承运的主要废物类别进行特殊设计,并充分考虑防渗要求。

(三)排水与收集系统应运行良好,不得有积水现象。

停车场地污水处理设施应定期对其废水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规定。

(四)装运有危险废物的车辆不得进入停车场停放。

第八条本市从事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应有至少1名中级化工专业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的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从事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市环保局组织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企业负责人、车辆技术负责人、调度、专职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参加市环保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九条运输单位应按照本市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作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制定危险废物运输作业计划,根据运输对危险废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防渗、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二)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对待运危险废物包装(要求见附录3)、标识和标签是否与转移联单相符。

不相符的,应当拒绝运输。

(三)危险废物不得散装运输。

(四)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危险废物运输作业计划,严禁擅自拼装与超载。

(五)被危险废物污染过的车辆、包装、工具等,应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或运输单位具备污染防治条件的地点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第十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规定,制定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备案。

运输高危危险废物或医疗废物单位每年进行二次应急演练,运输普通危险废物单位每一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若无法独立完成应急演练的,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开应急演练。

发生事故时,运输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妥善进行应急处理。

第四章运输名录制度及日常管理要求第十一条本市实施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危险废物的,应先依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相关技术要求,按照规程(附录4)提出申请,提交格式文本(附录5)和相关材料,经评议合格后纳入专业运输名录。

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对专业运输名录内企业予以登记备案,对行业内危险废物运输专用车辆统一标志标识,统一编号管理。

市交通港口局、市环保局对纳入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内的企业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进入名录;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市交通港口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调整出专业运输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单位应向市交通港口局和市环保局上报危险废物运输信息季报、年报,上报内容参照环保部2009第55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在本市从事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运输经营活动的运输单位和车辆,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试行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20日。

本市危险废物分级管理类别按照危险废物的特性,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分级管理分为如下三个类别:a)医疗废物等感染性废物。

b)高危危险废物包括:一级(强)腐蚀性危险废物、剧毒危险废物、低中闪点易燃液体危险废物、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湿易燃的危险废物、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类危险废物。

c)普通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已列明但在上述类项之外的危险废物。

本市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车辆识别标志样式本市危险废物包装指南危险废物应分别按照GB12463和GB18597规定的包装形式及相应的包装物性能要求进行运输包装,医疗废物应按照HJ/T 421规定的包装袋、容器性能要求和警示标志进行运输包装。

危险废物包装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包装应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

(二)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废物的性质相适应,并便于装卸和运输。

(三)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

(四)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废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

(五)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废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废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

(六)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

(七)危险性质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废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八)重复使用的包装,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所装废物应与原装废物无抵触。

所装废物与原装废物的品名或性质不同时,应将原包装的标记、标志覆盖,并重新标贴。

(九)应具有经受多次搬运的包装强度,并适宜于机械装卸。

(十)危险废物标志应标贴在包装件的明显部位上。

本市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办理规程(试行)一、申请条件具备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单位,并符合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条件。

二、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危险废物专业运输申请表。

(见附录5)2、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经营范围应含危险货物运输)复印件;2、申请单位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或有关租赁合同复印件。

3、申请单位停车场地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或其他环保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具备完善危险废物运输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5. 申请单位的守法证明材料(仅针对现有企业,不包括新建企业)。

6. 危险废物道路运输应急预案,以及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

7、1名中级化工专业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管理、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证明材料。

8、备案材料清单。

上述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三、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应向市环保局或市交通港口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2、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港口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议,重点审查符合本规定中有关运输车辆与运输单位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情况、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评估情况等。

3、对经评议符合条件的,市环保局会同市交通港口管理局在政府网站公示。

公示7个工作日后,对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签发列入危险废物专业运输名录的通知单,并在政府网站公布。

附录5上海市危险废物专业运输申请表注: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份由环保部门留存,一份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留存,另一份返还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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