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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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与优惠政策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和有关区县政府共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现在中关村是一区十六园的概念,在北京市16个区县内均有中关村高新技术园区的规划地块,有些在建成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获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纳入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范围:(一)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一般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详见附件1)。

(二)2008年4月1日前注册并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2008年4月1日后注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详见附件2),并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四)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申办流程(一)申请领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对照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填写《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表》(详见附件4),向各分园区管理机构申请成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各分园管委会进行,认定后报中关村管委会备案,各分园管委会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0]2948号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为支持中共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件)等三个文件。

为贯彻落实中关村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具体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一)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享受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

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市国税局有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1、《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在册证明》;4、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还应报送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其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该研发项目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领域范围";5、符合82号文件规定的,还应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课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课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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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内容
▪ (二)示范区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 3、创新创业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 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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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内容
(三)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 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01月01日
• 加计扣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 •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
资料翻译费。 •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 维修等费用。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 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 ▪ 企业注册在示范区内 ▪ 企业实行查账征收 ▪ 企业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 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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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优惠政策内容
▪ (二)示范区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 1、创新创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公司享有的优惠政策

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公司享有的优惠政策

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公司享有的优惠政策1.政策简介(1)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前三年免交企业所得税,第4―6年交7.5%,第7年以后交15%。

(2)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3)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和软件研制开发业务,比照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5)高新技术企业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实际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据实扣除。

2.如何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1)适用范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中关村科技园区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提交材料① 请减免税报告即《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② 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④“务登记证”复印件;⑤ 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及企业年审资料;⑥ 择减免税时间申请表。

(3)联系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电话:883716393.企业如何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1)范围和条件①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拥有适合首都经济发展特点的高新技术及与下述十大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电子与信息技术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④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⑤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⑥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财税[2013]13号

财税[2013]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 2013年2月26日北京、上海、安徽、湖北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试点地区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注册在试点地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试点地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北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试点地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和试点地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介绍_OK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介绍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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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 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将完善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在示范区内先行 先试。
• 2013年6月,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 于延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的通知》(国科发火 〔2013〕529号)。
• 可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 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奖励个 人所得税等试点政策。
注: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但不享受税收优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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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内容
(一)试点原则 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
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认定办法》和《工 作指引》为基础,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的相关政策内容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 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 药证书; –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须提供国家农业部颁发的国家级 农作物品种证书; – 国防专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国防专利证 书; – 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的,须向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 公室申请技术秘密鉴定。企业申请技术秘密鉴定的具 体规定另行制订。
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 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 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 现行政策 ✓ 对涉密企业认定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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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试点条件外,企业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 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

北京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一览(一) 《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院校国企纳入股权激励机制试点该意见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北京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其中,为其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铺平了道路。

意见规定,激励对象是对试点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参加试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

(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单位承接重大专项课题可申请间接经费列支中关村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可以申请一部分间接经费列支。

根据试点单位性质不同,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0%至30%。

间接经费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研条件支撑费、协调管理费、监督检查费和其他间接费用。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项目资金都可以申报参加重大科技专项列支间接费用试点。

(三)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股权投资暂行办法》政府股权投资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市政府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投资专项资金,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试点,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转化和产业化。

通信、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技术领域项目都在支持之列,同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还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知识产权权属明晰,并在京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企业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二○一一年四月前言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了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政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为了方便企业、相关人员清晰地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税收优惠),正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我们编写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指南》(以下简称《政策指南》)。

《政策指南》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为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具体操作流程;第三部分为适用示范区税收优惠应注意的问题。

三部分均详尽、细致地介绍了有关内容,会对读者全面了解示范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正确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起到指引作用。

《政策指南》中如有疏漏之处,望请批评指正。

为提升中关村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加快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明确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高新技术产业1、企业所得税(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减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

报送资料包括: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企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操作流程:上述减免税项目需要备案。

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

报送资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中关村创新科技园优惠政策汇总

中关村创新科技园优惠政策汇总

德胜园
雍和园
石景山园
通州园
平谷园
怀柔园
密云园
园区优惠政策汇总表
税费优惠
软件企业优惠政 策
减按15%税率征 高新技术企业当 收企业所得税 年发生的技术开 。企业出口产 发费比上年增长
企业所得税减 按15%税率征
软件企业享受以 下优惠政策;新 创办的软件生产
其他优惠政策
简化高新技术企 业注册登记资格 认定手续的办法 、高新技术企业
中关村创新科技园区优惠政策汇总表
科技园名称
创业资助
海淀园
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 才在海淀创业
可一次性得到30万元
管理咨询诊断的企业
科技开发、新建产业项 目、技改项目
政府将给予贷款贴息,
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贴源自贴息比例最高达到利息 的50%,每家企业每年
最高贴息金额可达100
丰台园
昌平园
电子城科技园
亦庄科技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9.29•【文号】财税[2013]7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2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范围等事项进行了明确。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分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

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宣章节材料

中关村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宣章节材料
政策建议
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的 建议和意见,TC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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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优势
评估政策对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影响,以及企业在国内 外市场的表现和地位。
融资环境改善
分析政策对企业融资环境的影响,以及企业融资渠道 的拓宽和融资成本的降低。
未来政策走向预测及企业应对策略
政策走向预测
根据当前政策实施效果和企业发展需求,预测未来政策的调整方 向和重点。
企业应对策略
针对未来政策走向,提出企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建议,包括加强 技术创新、优化财务管理、拓展市场等。
企业C
关注政策变化,及时调整企业运营策略,不 仅成功保持了试点企业资格,还扩大了市场 份额。
04 企业应对策略与建议
企业所得税筹划建议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关注并充分利用国家及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调整企业组织架构
通过合理设置公司组织架构,降低所得税税负,如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
合理规划投资活动
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
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与协作, 共同应对政策变化带来的挑战。
寻求专业支持
聘请税务专家或咨询机构为企业提供 专业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应对政策 变化。
05 总结与展望
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01
政策覆盖范围
评估政策是否覆盖了不同类型和 规模的企业,以及政策实施过程 中是否存在遗漏或偏差。
政策优势与局限性
该政策的优势在于针对性强,能够切实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但同时,该政 策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适用范围较窄,仅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对企业财务状况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税[2015]6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6.09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财税〔2015〕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以下统称示范地区)实施。

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
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本通知所称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3.本通知所称相关技术人员,具体范围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5]5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15【实施日期】2015.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54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委2015年第22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9月15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完善激励制度建设,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设立中关村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中关村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的政策性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适用范围包括:(一)企业以协议方式将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包括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激励对象购买企业股权;(二)高校和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新设立企业,激励对象(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在获得股权奖励的同时以现金出资方式认购新设立企业的股权;(三)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时,被投资企业的科技人员、经营管理团队购买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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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表
纳税人识别号(国税):
计算机代码(地税):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经办人:
所属年度: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
一、第1行“是否属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研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的不填报,研发项目在上述领域之外属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在“□”中划“√”。

二、第4行“其中:1.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范围的加计扣除额”:填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加计扣除范围的金额。

三、第5行“属于财税[2013]13号规定范围的加计扣除额”:填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加计扣除范围之外,但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规定范围的金额。

数据来源于《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第9行“五险一金”、第16行“仪器运行维护费”、第17行“设备运行维护费”、第24行“设备调整及检验费”、第25行“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第26行“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第28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四、第6行“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当期加计摊销额”:填报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按照150%在税前摊销时加计摊销的金额。

五、第7行“其中:1.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范围的加计摊销额”:填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加计扣除范围的加计摊销额。

六、第8行“属于财税[2013]13号规定范围的加计摊销额”:填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加计扣除范围之外,但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 东湖 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规定范围(数据来源同第5行)的加计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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