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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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粤建质[2014]134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粤建质〔2014〕134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现将《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8月15日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导则(试行)1.总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管理。

3.制定依据(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10108);(三)《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四)《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五)《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2011);(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2);(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4.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4.1 施工环境污染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场所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音、污水、垃圾等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

4.2 施工围挡采用砖砌、工具式钢板等作为围挡墙,主要由墙身、立柱和墙体基础三部分组成,形成连续围挡墙。

4.3 车辆冲洗设施对进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的冲洗机、水池、高压水枪、排水沟、淤泥沉淀池等设备设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令第169号的实施意见(粤建法函〔2012〕669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市政园林局、城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省政府决定取消由我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3项,决定转移的有3项,决定下放至地级以上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有7项(详见附表“2012年第一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按照省编办《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第169号令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后的管理方式(一)关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厅自7月17日起停止实施,不再受理新的申请。

对7月17日前受理的未办结申请,于8月28日前全部办结。

对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条件的相关事项,自7月17日起在我省范围内不再以其作为前置条件。

(二)关于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属于行政审批,不作为市场准入条件,交由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承接。

选定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业必归会、行业自律的原则,发布企业名录、建立企业诚信评价体系、企业综合实力排名等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相应的省级行业协会按照上述原则制定承接转移事项的管理办法报我厅审定,由我厅向社会公XXX公示后,签订转移承接合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3•【字号】粤建质函[2011]635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建质函〔2011〕635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健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我厅制定了《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由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省外进粤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驻粤机构负责人或企业指定的分管质量安全管理的部门以上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的“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的“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联络员管理子系统”,如实填报《省外进粤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联络员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打印《信息登记表》盖章后,连同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快递至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08号奥园大厦11楼,邮政编码:510627,传真:38686935,电话:38686930)进行登记建档。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1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20号)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粤府〔2018〕21号)宣布失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19年1月31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全省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核备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核备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手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06•【字号】粤建房函〔2021〕55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信息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集中公示和警示以下信息,同时在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网站公示以下内容:(一)企业和销售人员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及企业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2.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经纪服务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代理的范围、期限和权限,以及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3.销售人员信息:包括姓名、相片、上岗证明、工号等。

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列入其中。

(二)商品房项目信息。

1.在售商品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文件。

2.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楼幢建筑平面图、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层数、户型详图,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公共配套说明、地下停车位平面图、人防区域平面图,停车位配比等,位于人防防护区范围内的停车位(车库)应注明“人防车位(车库)”。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粤建人函〔2021〕791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管、市政、园林、环卫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现就2021年度我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一)学历、资历条件。

1.申报人学历、资历条件应根据申报级别、专业满足下列相应文件规定的要求:(1)《广东省建筑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3号);(2)《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8号)。

2.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方法:(1)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8月3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3.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省直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予以表彰的优秀“三师”(建筑师、工程师、规划师)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

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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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
事项
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
办理机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令第40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和《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等法律法规。
办理范围
1.工商注册地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建筑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
2.上述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办事流程
1.企业登录广东建设信息网进行网上填写信息,持“粤建通”对登记信息进行数字签名。
2.登记信息经省建设信息中心数据规范检查后网上公布。
(可分期分批登记,材料齐备的先登记。)
登记材料
全流程电子化办理,无需纸质材料。
办结时限
进粤企业和人员提交登记信息后完成数据规范检查,并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专栏公布。
数据规范
检查要求
1.所有信息请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将直接退回、不予发布。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如填写乱码(&%×#……等)、拼凑内容(1111111、12345678等)、虚假姓名(张三、李四、王五等)、随意图片(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位置上传非企业营业执照图片等)、张冠李戴(公司名称填“张三”,职务填“某有限公司”,姓名填“总经理”)等;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粤府[2000]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粤府[2000]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粤府〔2000〕2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8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修改:“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其竣工工程结算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竣工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审核:(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市造价机构审核;(二)市政府建设工程,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三)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四)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五)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按第十六条规定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未按第十六条规定报经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三月七日附《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原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条文第十六条竣工工程结算按下列规定审核:(一)中央委托省管的建设工程和省属建设工程,由省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市造价机构审核;(二)市属建设工程,由市造价机构或其委托县造价机构审核;(三)县属建设工程,由县造价机构审核;(四)上述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可委托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物造价机构进行审核;(五)除上述规定外的建设工程的竣工工程结算审核,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建复函[2010]13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建复函[2010]13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建复函〔2010〕136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东建请〔2010〕10号)收悉。

经我厅研究,函复如下:
有关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应按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的规定执行,即按工程规模确定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等级。

对于一般房屋建筑工程规模的确定,应根据项目性质确定,若属于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按建筑群建筑面积确定其工程规模;若属于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则应按层数、高度、跨度、单体建筑面积其中一项指标确定其工程规模。

若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中有诸如会所、商场类公共建筑,则应视为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类,并按其规模标准确定工程规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结束——。

废止宣布失效

废止宣布失效

20 粤建规字〔2005〕72号
21 粤建函〔1999〕9号
22 粤建函〔2000〕207号
23
粤建机党字〔1999〕91 号
24 粤建监字〔1991〕71号
25 粤建监字〔1992〕137号
26 粤建监字〔1996〕88号
27 粤建科字〔1989〕12号
28 粤建设字〔1987〕385号
29 粤建设字〔1988〕87号
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
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暂行条例》的通知
关于城镇私人建、购房屋登记发证问题的通知
关于试行《广东省工程勘察取费标准》的通知
印发《关于广东省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和颁发证书的暂行办法》的通 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钢脚手架企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行)的通 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企业基层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管理规定》的通 知 印发《广东省电梯行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 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设备安装企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行)和《机械施 工企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订《建筑施工企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暂行)的 通知 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屋平面图测绘管理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 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新建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和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0.29•【字号】黑建建[2012]8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建[2012]88号)各市(地)建设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建设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2]2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省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等活动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备案管理分为入网备案和单项工程投标备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地不在我省,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而申请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入网备案,是指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我省时,须将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人员状况录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在网上备案;本办法所称单项工程投标备案,是指外省建筑业企业对某项工程投标时的备案。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全文)-粤建市〔2009〕8号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全文)-粤建市〔2009〕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监督检查的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12月15日以粤建市〔2009〕8号发布自2009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的约定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监理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监理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东省建设信息中心建立全省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各市要以该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建立健全本地的相应管理信息系统。

相关单位必须通过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填报本办法要求填报的资料,确保建设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工程管理信息公开,方便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投诉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标后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加强对施工总分包的管理,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载明分包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可同意分包,并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发现施工或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不一致,工程分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予以纠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施工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1)、《监理招标中标情况登记表》(见附表2)以及《施工总分包情况报告表》(见附表3)。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5〕12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五年十二月六日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两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各级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一) 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二) 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综合全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办理中央和省属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央和省属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历史业绩补录办事指南

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历史业绩补录办事指南

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历史业绩补录办事指南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一、受理范围(一)申请人:省内和省外进粤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等参建单位。

(二)申请内容:补录企业业绩。

(三)补录范围:.我市范围内依法承揽、真实有效、年月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手续、且未在省级平台入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地铁工程)项目;.已在省级平台入库,且参建单位业绩环节信息不完整的我市工程项目。

二、设立依据(一)《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招函〔〕号)(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开放历史业绩补录的通知》(粤建市函〔〕号)三、实施单位(一)补录范围,业绩申报企业分别向市、区住建主管部门提交补录材料,按谁监管谁录入原则办理。

(二)补录范围,业绩申报企业自行录入,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四、补录材料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含专业承包项目)企业业绩补录材料目录材料名称要求彩色扫描件(份套)纸质电子版施工许可或开工手续彩色扫描,签字盖章清晰可辨,(开工手续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该项目开工的相关文件)电子版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彩色扫描,签字盖章清晰可辨电子版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彩色扫描,签字盖章清晰可辨电子版历史项目登记表填写项目基本信息、与企业有关的环节信息,附件表格下载,电子资料需上传及签字盖章后的彩色扫描件电子版历史业绩补录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彩色扫描,签字盖章清晰可辨(表格下载)电子版中标通知书彩色扫描,签字盖章清晰可辨电子版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补录材料目录材料名称要求彩色扫描件(份套)纸质电子版勘察、设计合同项目需已在省级平台入库;彩色扫描,签字盖章清晰可辨电子版历史业绩补录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彩色扫描,签字盖章清晰可辨(表格下载)电子版表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补录材料目录材料名称要求彩色扫描件(份套)纸质电子版监理合同项目需已在省级平台入库;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彩色扫描,签字盖章清晰可辨电子版历史业绩补录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彩色扫描,签字盖章清晰可辨(表格下载)电子版表专业分包企业业绩补录材料目录材料名称要求彩色扫描件(份套)纸质电子版专业分包合同项目需已在省级平台入库;彩色扫描,签字盖章清晰可辨电子版历史业绩补录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彩色扫描,签字盖章清晰可辨(表格下载)电子版表劳务分包企业业绩补录材料目录材料名称要求彩色扫描件(份套)纸质电子版劳务分包合同项目需已在省级平台入库;彩色扫描,签字盖章清晰可辨电子版历史业绩补录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彩色扫描,签字盖章清晰可辨(表格下载)电子版注意事项:.申请补录历史业绩的企业,应对填报补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向主管部门提供业务联系人信息。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动态单价管理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55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动态单价管理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559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动态单价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动态单价管理的通知(粤建市函〔2013〕1559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加强建筑人工单价管理,不仅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需要,也关系到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为掌握市场人工单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发布人工价格信息,引导建筑市场合理确定人工价格,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统一全省定额人工动态单价的测定规则和发布要求,建立人工单价动态管理长效机制,实现人工单价的信息化管理。

二、定额人工动态单价要与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在费用组成、表现形式、计量单位等保持一致。

我厅负责全省人工单价信息采集、测算、发布共享平台的建设,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承担。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建筑市场人工价格变化情况,通过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等多种方式加强市场人工单价信息的监测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附件内容采集建筑市场劳务作业项目价格,具体工作可以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四、定额人工动态单价依据第三条采集的建筑市场劳务作业项目价格测定,测算公式及有关参数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确定。

五、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原则上应每季度测算并发布定额人工动态单价信息,同时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定额人工动态单价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造价信息网和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门户网站发布。

六、定额人工动态单价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的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核算的参考。

外地来穗建安企业管理章程

外地来穗建安企业管理章程

外地来穗建安企业管理章程摘要:一、外地来穗建安企业管理章程的概述二、外地来穗建安企业的管理规定三、外地来穗建安企业的权益保障四、外地来穗建安企业的未来发展正文:一、外地来穗建安企业管理章程的概述外地来穗建安企业管理章程是针对外地来穗的建筑企业而制定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这些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该章程主要包括企业的管理规定、权益保障以及未来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二、外地来穗建安企业的管理规定1.资质认证:外地来穗建安企业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有效期内进行年检。

2.人员管理:企业应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和资格证书,定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3.工程质量:外地来穗建安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4.合同管理:企业应依法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5.财务管理:外地来穗建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外地来穗建安企业的权益保障1.合法权益保障:外地来穗建安企业享有与其他建筑企业平等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政策支持:政府应为外地来穗建安企业提供与本地企业同等的政策支持,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

3.投诉维权:外地来穗建安企业在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权益。

四、外地来穗建安企业的未来发展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外地来穗建安企业将面临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

企业应抓住机遇,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外地施工企业:为了解决外地施工企业在我市无人员、无场地、无设备的资质空挂问题,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关于深入开展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整治行动的通知》(深建质安〔2011〕48号)、《关于明确省外二级建造师入粤注册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218号)等规定,现决定开展外地施工企业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更新和核查对象已通过2010年信息卡延期核查的外地施工企业。

二、信息更新和核查工作步骤2011年7月20日前,企业登录深圳建设信息网更新信息,打印更新回执;2011年7月31日前,企业准备书面材料,并凭更新回执将书面材料报送到驻深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建设局(城建局)建管科(建设科);2011年8月25日前,各区建设局(城建局)组织现场核查,并将核查表和书面材料提交到市住房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

三、书面材料1.企业动态核查申请书(原件一份);2.企业信息申报表(原件一份);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4.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5.当年年检合格的驻深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6.驻深机构办公场所的房产证或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7.驻深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本企业的社保证明(原件一份)和职称证、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8.一级建造师的注册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9.法人注册地地级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原件一份);四、其他要求1.根据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驻深机构还应提供与所在街道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2.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还应提供深圳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3.外地劳务企业需提供不少于资质标准50%的持证人员的资格证和深圳居住证(复印件一份,原件核验);4.以上资料应齐全、规范、清晰,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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