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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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本题型共10道题】1.(c )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政府公共工程BIM应用实施纲要》,同期配套发布《BIM实施管理标准(2015版)》。
A.2011年6月B.2012年6月C.2015年4月D.2015年6月2.BIM技术被认为是继CAD之后建筑业的(b)。
A.第一次科技革命B.第二次科技革命C.第一次技术革命D.第二次技术革命3.BIM的灵魂是(a )。
A.以模型为载体的信息B.可视化的模型C.施工模拟D.工程量计算4.BIM应用的新趋势中属于协同化的描述正确的是(c )。
A.从设计向施工延伸B.从单业务向多业务转化C.从单机应用向基于网络的协同应用转变D.从单技术应用向项目管理转化5.对于BIM是信息化的技术,以下选项的描述正确的是(c )。
A.是设施的数字化表达B.是一个共享的知识资源C.需要信息化软件的支撑并通过BIM软件实现在BIM模型中提取、应用、更新相关信息D.应用于设计、建造、运营的数字化管理方法和协同工作过程6.以下对于BIM的发展路线正确的是(b)。
A.2D CAD ——手工绘图——3DCAD——BIMB.手工绘图——2D CAD——3DCAD——BIMC.2D CAD ——3DCAD——手工绘图——BIMD.手工绘图——2D CAD——BIM——3DCAD7.《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在(d )发布,明确了BIM发展目标和各方的重要工作,将极大促进BIM发展。
A.2011年6月B.2012年6月C.2014年7月D.2015年6月8.《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到2020年末,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集成应用BIM的项目比率达到(c)。
A.70%B.80%C.90%D.100%9.根据中国建筑施工行业信息化发展报告(2015)-BIM深度应用调查问卷显示,BIM应用的现状主要集中在(c)阶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0.21•【文号】建办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统一颁发证书、标识。
各评价机构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可以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
要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并随时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三、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省市,要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两个。
各地新增评价机构应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国标进行评价。
五、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评价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价,并及时重新公告评价结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节能【发文字号】建科[2014]75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4.05.21【实施日期】2014.05.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材,支撑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改善需求结构,培育新兴产业,促进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现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依照本办法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5月21日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更好地支撑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可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开展评价的建材产品进行评价,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6.18•【文号】建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地发展绿色建筑的积极性,促进绿色建筑全面、快速发展,提高我国绿色建筑整体水平,现将大力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一定的发展绿色建筑工作基础,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可开展本地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二、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省(区、市)要有能够具体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机构,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技术支撑单位,并成立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的专家委员会。
三、我部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承担全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组织工作。
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并选择确定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机构、技术依托单位,组建评价专家委员会,加强对评价标识机构、组织和评价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标志和证书,由我部监制,规定统一格式和内容。
各省(区、市)评定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报我部备案,由我部对标志和证书统一编号管理。
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提供标志和证书的统一式样。
五、拟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的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承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技术依托单位和专家委员会构成等基本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1.08•【文号】建标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1月8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2016-2020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完善绿色建筑标识制度,指导监督地方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组织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第六条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等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10.10•【文号】建科综[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等文件的通知(建科综[2008]61号)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管理,根据原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我中心修订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并编制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3、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使用规定(试行)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二○○八年十月十日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细则》),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
标识有效期为3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府办[2013]4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1.11【实施日期】2013.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3〕4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11日广东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转变我省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合理确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绿色建筑发展技术路线,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以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为重点,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全省新建建筑中的比重。
从2014年1月1日起,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以及广州、深圳市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广州、深圳市实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累计建成绿色建筑4000万平方米以上,建设10个以上的绿色生态城(园)区。
到2020年底,绿色建筑占全省新建建筑比重力争达到30%以上,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接近或达到同期发达国家水平,公共建筑全面实行能耗定额管理。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一)大力实施城市降温行动。
1.编制实施低碳生态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建立符合广东实际的低碳生态城市规划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将低碳生态的主要目标和技术指标落实到各层次法定城乡规划,以科学规划统筹低碳生态城市建设。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粤建科函[2011]642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642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全面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批复》(建科综函〔2011〕196号),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开展广东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请你们切实做好辖区内绿色建筑的推广工作,并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和《广东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指南》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广东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指南一、申报主体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二、申报条件(一)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二)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三)申请标识的建筑,在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施工等方面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室内空气质量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
(四)申请标识的建筑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可依据时,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 暂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来源:本网 ????时间: 2016-11-16 16:23:00【字体:】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16日以粤建质〔2016〕242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加快发展绿色施工,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工程的绿色施工活动以及对绿色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绿色施工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绿色施工工作。
第四条实施绿色施工,应坚持以人为本,高效利用,实现降本增效、转型升级,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施工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优化,实现整个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施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费用单列制度。
把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费用列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依据定额或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六条实施绿色施工情况较好的企业和项目,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绿色施工专项补贴。
第二章绿色施工项目组织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需要的相关资料,建立项目绿色施工的协调机制;在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文件时,应明确绿色施工的要求,保障绿色施工所需的资金、场地、环境、工期。
建设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对绿色施工进行监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16•【字号】粤建科〔2023〕196号•【施行日期】2023.11.1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广州、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大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绿色建筑产业与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碳达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2〕2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探索优化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建筑领域绿色信贷增长,通过对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的融资保障、减费让利、差异化支持,发挥建筑业绿色保险作用,提升我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水平,助力广东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达到30%以上,装配式建筑规模和占比不断提高,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得到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工作措施(一)构建双协同的基础支撑体系。
1.建立预评价工作机制。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绿色建筑管理实际,完善绿色建筑预评价工作机制,解决信贷投入和绿色建筑认定期限错配问题。
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均在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申报、评审和公开(详见附件1)。
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项目可按各地现行管理体制机制做好预评价工作,支持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开展上述项目的预评价工作,优化和完善过程管理和闭环管理机制。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设厅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来源:本网时间: 2016-11-16 16:23:00【字体:大中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16日以粤建质〔2016〕242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加快发展绿色施工,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工程的绿色施工活动以及对绿色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绿色施工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绿色施工工作。
第四条实施绿色施工,应坚持以人为本,高效利用,实现降本增效、转型升级,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施工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优化,实现整个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施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费用单列制度。
把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费用列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依据定额或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六条实施绿色施工情况较好的企业和项目,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绿色施工专项补贴。
第二章绿色施工项目组织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需要的相关资料,建立项目绿色施工的协调机制;在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文件时,应明确绿色施工的要求,保障绿色施工所需的资金、场地、环境、工期。
建设单位可委托监理单位对绿色施工进行监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粤建质〔2016〕242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的管理办法(暂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16日以粤建质〔2016〕242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健康发展,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加快发展绿色施工,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导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拆除工程的绿色施工活动以及对绿色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
第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绿色施工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绿色施工工作。
第四条实施绿色施工,应坚持以人为本,高效利用,实现降本增效、转型升级,对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施工各个环节进行控制优化,实现整个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实施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费用单列制度。
把工程项目绿色施工费用列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依据定额或按照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六条实施绿色施工情况较好的企业和项目,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绿色施工专项补贴。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绿色施工导则-粤建质〔2016〕241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绿色施工导则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绿色施工导则(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1月16日以粤建质〔2016〕241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 总则 1.1 为推进我省建筑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执行广东省政府与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签订的省部合作《共同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体制改革试点省建设合作协议》中“推进房屋市政工程绿色施工”的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用于指导广东省建筑工程的绿色施工,并可供广东省其他建设工程的绿色施工参考。
1.3 绿色施工是指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影响,从而实现环境保护、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简称“四节一环保”)的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1.4 实施绿色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标准规范,贯彻执行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5 运用ISO14000和ISO18000管理体系,将绿色施工有关内容分解到管理体系目标中去,使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
1.6 鼓励我省各地区开展绿色施工的政策与技术研究,研发绿色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与新工艺,推行应用示范工程。
2 绿色施工原则 2.1 绿色施工是建筑全生命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实施绿色施工,应进行总体方案优化。
在规划、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绿色施工的总体要求,为绿色施工提供基础条件。
2.2 实施绿色施工应坚持以人为本、环保优先、资源高效利用和精细施工的基本原则。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督查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0.15•【字号】粤建科函[2013]1757号•【施行日期】201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督查的通知(粤建科函〔2013〕1757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配合做好全省提高城市化发展水平重点工作绩效考核工作,加强我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管理,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城市化发展水平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3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建科函〔2013〕27号)工作安排,定于10月23号至11月10号期间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督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的(一)了解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2013建筑年节能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及“十二五”建筑节能工作计划开展情况;(二)对各地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整改;(三)对列入第一批“限粘”的城市及“禁实”县城“限粘”、“禁实”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四)总结全省各地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的经验,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督查形式及地区(一)督查形式:采取各地自查和省督察组现场督查相结合的形式。
(二)现场督查城市:惠州、河源、梅州、肇庆、清远、韶关、阳江、茂名、湛江。
三、督查时间2013年10月23至11月10日。
各地自查应在10月底前完成,自查由建筑节能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内容和方式参照省现场督查的内容和方式进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第二批专家名单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第二批专家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3.12.31
•【字号】粤建科函[2013]2309号
•【施行日期】2013.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
家委员会第二批专家名单的通知
(粤建科函〔2013〕2309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的作用,保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质量,加大力度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经各地推荐,我厅审定,现将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第二批专家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第二批专家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31日附件
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第二批专家名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粤建科函〔2020〕824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停止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以下简称“新国标”),促进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停止开展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设计标识评价工作。
发文之日起,我省不再受理任何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项目。
前已经受理的设计标识评价项目(以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中注册并审核通过为准),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应当在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评审,并公示公告完毕。
二、积极推动新国标项目申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推动绿色建筑项目按照新国标设计和建设,并申报标识。
绿色建筑新国标评价标识申报相关资料格式文本可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和“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下载。
三、加强绿色建筑建设过程各环节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修改完善现行规定,平稳顺利做好停止设计标识评价后的相关工作。
一是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和施工过程监管。
要大力宣传贯彻《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J/T 15-201-2020)(以下简称《设计规范》),2021年1月1日起,绿色建筑项目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加强施工过程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规范》的管理;二是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时,要对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查验;三是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绿色建筑运行实行动态监管,引导项目申报运行标识。
广东绿建评定标准
项目编号:绿色建筑和绿色小区设计标识申报书(公共建筑)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盖章)参与单位申报时间广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制二〇一二年三月说明1、申报书一律采用A4纸和四号宋体字打印,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并提供电子文档。
2、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可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独立申报,或共同申报。
3、申报书封面的“项目名称”应与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一致。
4、“申报建筑面积”指参加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面积。
5、从以下六个方面对项目进行总体评价:(1)节地与室外环境;(2)节能与能源利用;(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5)室内环境质量;(6)运营管理。
6、本申报书是形式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请如实填写,如有虚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
绿色建筑和绿色小区设计标识申报自评估报告(公共建筑)(按DBJ/T 15-83-2011评估的参考样式)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参与单位名称:自评等级:(必须选择参照标准和申报等级)例如:DBJ/T 15-83-2011二星A级广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制二〇一二年三月填写说明1.本报告适用于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由申报单位填写。
2.“达标判定”项的填写方式:满足要求的项填写“√”;不满足要求的项在填写“×”;不参评的项填写“○”。
如因项目实际情况致使某些条文不参评,请在该条文“评价要点”中阐明原因,并在“实际提交证明材料”中提供证明材料。
3.“实际提交材料”中列表填写对应条文实际提交的材料的全称。
4.本报告封面的“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参与单位名称”请务必认真、仔细填写,并与申报书保持一致,如因笔误造成评审或证书制作问题,后果自负。
5.采用本报告参考样式,可进行编辑性修改,但应保持技术内容和要求的完整和与所采用评价标准的一致性。
目录一、自评总述 (1)二、自评内容 (2)5.1节地与室外环境 (2)5.2节能与能源利用 (22)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49)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66)5.5 室内环境质量 (81)5.6 运营管理 (100)三、附录 (113)附录一节能计算报告要求 (113)附录二可再生能源利用设计说明要求 (114)附录三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计算书要求 (115)附录四可再循环材料利用率计算书要求 (116)一、自评总述经自评估,本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控制项全部达标,一般项与优选项项数达到设计阶段级的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6.10•【文号】建办标〔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为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自愿进行申报。
除特殊情况外,申报单位可随时申报。
申报单位注册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以下简称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可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申报单位应在标识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指标信息,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对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报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初审。
二、初审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登录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满足《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程序;(三)申报项目是否有知识产权纠纷,是否存在项目成果归属争议;(四)申报项目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五)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政策规定;(六)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对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逐条审查项目达标和得分情况,初步审查项目是否满足三星级标准要求。
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
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
方案(2021-2023)》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粤建科〔2021〕166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2021-2023)》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能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各银保监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全面贯彻执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国管局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加快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现将《广东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能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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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
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等相关
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简称《管理办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简称23号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绿色建筑标识式样的通知》(建办标〔2021〕36号,简称36号文)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我省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申报和推荐。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按照23号文要求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简称部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附件1)至我厅科技信息处。
我厅按照23号文要求初审后,将初审通过的项目在部管理系统推荐给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
二、关于我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申报和评审。
按照《管理办法》,我厅负责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认定统一在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简称省信息平台)进行操作。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实行申报、评审、公示、公布全流程线上操作,工业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采用线上申报、线下评审、线上公示公布相结合的方式。
三、关于绿色建筑标识式样。
通过省信息平台完成审查的一、二星绿色建筑项目,将授予绿色建筑标识电子证书。
申请单位可按照36号文的规定式样与要求印刷证书,根据实际应用场景自行制作绿色建筑标牌。
证书和标牌中的二维码可查询项目证书信息。
四、关于信息平台相关工作。
经升级改造的省信息平台正在试运行,预计于11月下旬正式启用。
为做好省信息平台试运行阶段的标识申报工作,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集本地区拟申报一、二星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填写汇总表(附件2),于10月15日前报送我厅科技信息处,并配合做好试运行期间管理工作。
附件:1.三星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推荐书面材料
2.拟申报一、二星绿色建筑标识项目汇总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联系人:桂旭鹏、黄琼,联系电话:************、83133709,邮箱:**************.cn,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514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