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刑事律师王继平介绍一起西安一民警盗用同事身份证办信用卡透支18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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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如何定性——案例

借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如何定性——案例

借⽤他⼈信⽤卡进⾏恶意透⽀如何定性——案例【案例要旨】实践中信⽤卡申领⼈与实际使⽤⼈不⼀致的情况渐趋增多。

当信⽤卡申领⼈将信⽤卡出借于实际使⽤⼈,实际使⽤⼈恶意透⽀时,是属于冒⽤他⼈型信⽤卡诈骗还是恶意透⽀型信⽤卡诈骗?申领⼈和实际使⽤⼈的⾏为分别如何评价,能否都适⽤刑法规定?这些都是本案例亟需解决的问题。

【案件索引】起诉:东检刑诉(2012)1358号起诉书⼀审:(2012)东检初字第1342号判决书【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东阳市⼈民检察院。

被告⼈何某,⼥,1980年12⽉24⽇出⽣,汉族,⾼中⽂化,农民,住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五星村⽥畈84号。

因本案于2012年4⽉26⽇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何某因周转资⾦需要,请求表弟楼杰申领信⽤卡供其使⽤。

楼杰表⽰同意,以⾃⼰名义向中国农业银⾏东阳市⽀⾏申领⾦穗信⽤卡1张,激活后交何某使⽤。

2009年7⽉,楼杰为便于何某接收银⾏关于消费、还款等信息,将银⾏预留号码改为何某的⼿机号码。

何某累计透⽀使⽤信⽤卡20多次,前期都能按时归还卡内⽋款。

后在经营亏损,不具备偿还能⼒的情况下,仍然透⽀信⽤卡⽤于还债、⽀付⽇常⽣活开⽀等,累计透⽀本⾦⼈民币20034.09元。

银⾏多次以电话、信函⽅式向何某进⾏催收,但其始终未归还银⾏⽋款本息。

2012年4⽉17⽇,中国农业银⾏东阳市⽀⾏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

4⽉21⽇,何某家属代为归还银⾏所有本息。

4⽉26⽇,何某到东阳市公安局投案。

【分歧意见】近年来,出现了多例⾏为⼈借⽤亲属或朋友信⽤卡并恶意透⽀的案例,如本案。

在借⽤关系下,信⽤卡申领⼈与实际使⽤⼈不⼀致,实际使⽤⼈恶意透⽀信⽤卡时,如何进⾏评价,成为本案办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第⼀种观点认为,实际使⽤⼈不能单独构成犯罪,只有当申领⼈构成信⽤诈骗罪时,实际使⽤⼈才能以共犯论处。

根据中国⼈民银⾏《银⾏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信⽤卡仅限申领⼈持有并使⽤,持卡⼈不得出租或转借信⽤卡及其账户。

违规冒用他人身份案例分析

违规冒用他人身份案例分析

违规冒用他人身份案例分析违规冒用他人身份案例分析案例:张某涉嫌违规冒用他人身份时间: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细节:此案涉及张某(化名)在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进行欺诈活动的情况。

以下是具体的事件细节以及相关的法律分析。

事件1:虚假借款行为2008年6月,张某以冒用李某(化名)的身份,向一家银行申请借款。

张某提供了李某的个人资料,包括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银行并未审查李某的真实意愿,而是直接批准了张某的借款申请。

张某随后获取了借款金额,并将其挪用于其他用途。

根据《刑法》第202条的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进行借款行为属于诈骗罪。

张某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虚假借款的行为,明显触犯了该法条。

他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银行的利益。

事件2:非法盗取财产2009年3月,张某再次冒用李某的身份,提交了一个假冒购房合同给一家房地产公司。

该假冒购房合同含有李某的个人信息以及签名样本。

张某使用这份假冒购房合同,成功获得了该房地产公司开出的一份购房分期付款计划。

基于《刑法》第271条的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此事件中,张某冒用李某的身份并骗取了该房地产公司的购房分期付款计划,达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他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事件3:冒充他人签署合同2009年12月,张某再次使用冒用李某身份的行为,冒充李某签署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中明确地规定了李某以某金额租赁房屋的事宜,签署后生效。

然而,实际上李某并不知情,也从未参与过任何租赁事宜。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伪造他人文书是指冒用他人名义伪造的文件、证件,以达到误导他人或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张某冒用他人身份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了伪造他人文书的定义,因此,他的行为涉嫌伪造他人文书罪。

律师点评:张某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冒用李某的身份进行了连续的欺诈行为,涉及虚假借款、非法盗窃以及伪造他人文书等多个罪行。

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判例

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判例

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判例一、概述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及到身份盗用、欺诈等多方面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例屡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深入探讨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的判例,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和处罚。

二、案例分析1. 【案例1】某某因贪图私利,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

经法院审理后,被判决犯有身份盗用罪,判处有期徒刑。

2. 【案例2】某某为了逃避债务,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

最终被法院判处了欺诈罪和身份盗用罪,双重处罚。

3. 【案例3】某某因经济困难,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结果被银行和被盗用人员共同起诉,最终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并面临刑事处罚。

三、法律责任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属于身份盗用罪或者欺诈罪。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银行等相关机构也应加强监管,提高核实身份的能力。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作为公民,应该自觉遵守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该加强身份核实的工作,防范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总结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给个人和金融机构带来了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得到严格执行,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等的监管力度,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经过全面评估和深度探讨,相信读者对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这一主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希望本文能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

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人依赖于存折本来完成日常的金融交易。

然而,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存折本使用的情况。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会给被盗用人员和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损失,甚至可能导致个人信用受损。

法律案例分析:伪造信用卡消费属诈骗

法律案例分析:伪造信用卡消费属诈骗

[案情介绍]案情:孙某系交通银行某支行私人金融部工作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及养护、记账凭证的复核及报表发送、信用卡异地交易的授权和咨询业务。

孙某利用本单位的打卡机和在本行开户的储户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本行开立虚假的太平洋卡(借记卡)账户,并利用单位的磁卡读写器,将外地储户乙的太平洋磁卡磁条内容改写至其以甲名义开立的太平洋卡上,并修改了乙的太平洋卡密码。

孙某利用同样手段将其他三名储户的太平洋卡磁条内容改写至其本人或捡拾他人的太平洋卡及其本人的农行消费卡(借记卡)上。

上述四名储户的太平洋卡账户内的余额共计57万余元。

孙某使用伪造的太平洋卡通过ATM取款及在商场消费共计27万余元。

后孙某在某商城持卡购物时被收银员发觉。

孙某被抓获。

[案情分析]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使用其本人伪造的太平洋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和在商场消费,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所使用的伪造的太平洋卡是借记卡,不是信用卡,是一种金融票据,故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使用的伪造的借记卡,既不是信用卡也不是票据,只能认定为诈骗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孙某利用负责本单位设备的维修及养护的职务之便,通过使用电脑、磁卡读写器、打卡机等设备,将其他储户的太平洋卡的磁条信息改写至本人持有的卡上,并持卡取款或消费,其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特征,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五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孙某通过将储户太平洋卡的磁条信息改写至本人持有的卡上,并持卡消费、取款,属于秘密窃取银行所保管的储户的存款,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或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本案中孙某虽然是交通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但在其职权范围内不能够进行银行卡业务工作。

孙某能够改写太平洋卡的磁条实际上是利用了能够接触上述设备的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因此本案不能定性为职务侵占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0-01-29 15:08:00来源:【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0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二○ ○ 九年十二月三日法释〔2009〕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5次会议、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三)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堵截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网银业务的案例

堵截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网银业务的案例

堵截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网银业务的案例
一、案例经过
一男青年来到营业网点,要求开立银行卡并开通网上银行。

柜员在办理业务时,按照操作流程核对身份证件,发现身份证照片与客户有差别,与现场主管进一步确认,确定该身份证非客户本人。

面对柜员的疑问,客户称照片是几年前照的,柜员再次通过联网核查反馈照片与其比对,均认为不是本人,果断地拒绝了客户的开户申请。

该客户发现被识破,立即离开了网点。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明显的冒用他人证件开户开网银的事件。

当前犯罪分子常常利用他人遗失或被盗取的身份证件办理开户业务,利用该账户进行诈骗,给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同时,也给银行带来极大的风险隐患,前台柜员稍一疏忽,就可能使犯罪分子欺诈得手。

三、案例启示
(一)提高防范意识。

当前,外部经营环境非常复杂,一线员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擦亮眼睛,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二)落实操作规程。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严格执行联网核查制度,按流程办理,特别是严格执行开立网银“本人办,交本人,本人签”制度,将风险拒之门外。

(三)认真审核证件。

在核对客户身份时,要目测身份证的真伪;通过联网核查与客户本人进行对比,确保为同一人;从源头保证开户质量,堵住假开户、假网银。

(四)加强业务培训。

经常组织一线员工学习上级行风险案例分析,有效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技能,从源头上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例

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百余信用卡 4名嫌疑人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6-09-15 01:32:10 来源:中国江苏网0 条评论【摘要】经查,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陆续雇用或伙同被告人袁某、郭某、姚某等人,冒用多人身份证骗取信用卡100余张。

在这期间,“华哥”开始邮递他人身份证和一些手机卡给李某,身份证用来办卡,手机卡作为办卡时的预留电话。

团伙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百余信用卡4名嫌犯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昨日受审今年3月,一名男子手持他人身份证来到邮储亚运村支行,企图办理两张银行卡。

邮储员工在向身份证本人核实后,发现本人并不认识现场的这名男子,于是向警方报案。

警方据此查获以李某为首的,持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团伙。

昨天上午,此案在温榆河法庭审理,被告李某、袁某、姚某和郭某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李某表示,他们为一名自称“华哥”的人服务,用“华哥”邮递而来的几十张他人身份证办银行卡,随后将银行卡寄给“华哥”。

检方表示,这些银行卡很有可能为下一步犯罪活动提供便利,诸如电信诈骗活动。

4名嫌疑人被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今年 3月16日,嫌疑人姚某来到邮储亚运村支行,掏出一张崔某的身份证,称崔某委托他办理两张储蓄卡,邮储员工发现,崔某此前曾在邮储办理过银行卡,便向崔某打电话核实,崔某电话中称自己并不认识姚某,还表示自己的身份证曾经丢失过。

邮储立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姚某控制,姚某供认用他人身份证件非法办理银行卡的犯罪事实。

当晚9时许,民警将多名团伙成员抓获,并当场起获银行卡100余张、他人身份证30余张。

经查,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间,陆续雇用或伙同被告人袁某、郭某、姚某等人,冒用多人身份证骗取信用卡100余张。

检方认为,四名被告冒用他人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用他人身份证办银行卡获利昨天上午此案在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审理,四名嫌疑人均认罪。

主犯李某称,2015年其在一个网络QQ群中找兼职,碰到一个自称“华哥”的人,“华哥”告诉李某,他现在以100元一张的价格回收银行卡,这些银行卡用来提供给淘宝电商偷税漏税。

最高检 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最高检 侵权责任典型案例

最高检侵权责任典型案例案例一:李某盗取商业机密案李某在公司担任高级技术人员,负责研发部门的重要项目。

出于个人私利,他盗取了公司的商业机密,并将其转手卖给竞争对手。

该商业机密包含了公司多年的技术研发成果和客户信息,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该公司发现商业机密外泄后迅速采取行动,通过证据调查和调取相关银行账户等手段,最终锁定了李某的犯罪事实。

公司随即向有关部门报案,将李某移送司法机关。

经过审理,李某被认定犯有盗窃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张某造谣诽谤案张某在社交媒体上散布虚假信息,侮辱他人名誉,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被害人是一家知名企业的高级经理,张某对其进行了多次恶意攻击和诽谤。

被害人迅速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调查后,确认了张某编造谣言、诽谤他人的事实。

张某因侵犯他人名誉权被判处行政拘留,并赔偿被害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王某侵犯著作权案王某是一家杂志社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将杂志社的作品私自发表在个人微信公众号上,并获得了不菲的经济利益。

这严重侵犯了杂志社的著作权。

杂志社及时发现了这一侵权行为,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对杂志社著作权的侵犯,并判令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杂志社经济损失。

以上案例为最高检侵权责任典型案例的简要介绍。

这些案例展现了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高度重视,无论是商业秘密盗窃、名誉权侵犯还是著作权侵权,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应当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透支他人信用卡21万余元咋定性

透支他人信用卡21万余元咋定性

透支他人信用卡21万余元咋定性律法网[]去年1月15日,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东风路派出所接到市民王某报警称,其办理的某银行信用卡在自己未激活开通的情况下被人透支欠款8.8万余元。

接警后,民警调查得知,受害人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袁某以提高透支额度为由拿走后失去联系。

次日,袁某被警方抓获。

而袁某的欺骗行为不仅仅针对受害人王某一人。

现年24岁的袁某曾于2013年1月至5月在宝鸡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

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他找到当时在职时通过他办理信用卡的数名市民,提出可以办理更高额度的信用卡或者办理无息信用卡,取得信任拿到信用卡后,他借故自己手机没电要给领导汇报,而使用受害人的手机,给信用卡发卡银行打电话激活信用卡、更改只有自己知道的密码、更改银行电子账单邮寄联系方式,以便于自己刷卡不让持卡人发觉。

随后,他通过取现、消费、刷POS机套现等方式透支共计21万元,并产生了大量的滞纳金、利息、超限费等。

(来源:中新网原标题:男子透支他人信用卡21万余元获刑6年6个月作者:王晓光)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陈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型”以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

陈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型”以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

陈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型”以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案情介绍】陈某是某百货公司的职员。

2009年2月,陈某在网上结识了王某,王某告知陈某,其有一批伪造的信用卡,如果陈某有兴趣,其可以卖给陈某,并告知陈某可以放心使用这批信用卡进行透支,不会惹上麻烦事。

陈某天真的相信了王某的话,向其购买了5张伪造的信用卡。

2009年3月初,陈某使用这5张伪造的信用卡在不同的自动取款机上共取款4万元人民币。

其后,陈某将这笔钱投入某高风险生意,结果全部亏损,并欠下很多债务。

3月底,陈某身无分文,于是利用自己在去年办理的信用卡透支人民币1.5万元后,携款潜逃。

2009年4月中旬,陈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情况被揭发。

该月月底,陈某的信用卡所属的银行也对其进行透支款项的催收,但由于陈某潜逃在外,银行催收遇到了较大的困难,难以联系上陈某,催收工作难以进行,因此银行向陈某的联系人进行了两次催收,要求其转达,但事实上,该联系人也无法联系到陈某。

2009年9月初,陈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争议焦点】本案中,陈某前后共有两个行为,即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以及恶意透支自己的信用卡的行为,对于这两个行为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第一个行为成立“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罪无任何异议,但是对于第二个行为,由于客观上银行催收的意思并未到达陈某处,因此,陈某的行为不符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所要求的“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条件,不成立“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在恶意透支自己的信用卡后携款潜逃,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无需银行催收,即可认定其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此外,本案中,陈某前后共实施了两种不同的信用卡诈骗行为。

根据2009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其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完全不同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即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相差1倍,“数额特别巨大”则相差4倍,因此,对于陈某同时交叉实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行为应该如何定罪量刑,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定的争议。

堵截客户冒用他人证件开办个人网银的案例

堵截客户冒用他人证件开办个人网银的案例

堵截客户冒用他人证件开办个人网银的案例一、案例经过某单位的一批招聘员工,办理开卡、个人网银和手机银行业务时,该行柜员和现场主管人员成功堵截了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业务的事件。

一企业由于工作需要在周边招聘了一批员工,为了工资发放方便,要求其每人到银行开立一张工资卡,招聘的人多为年轻人,来银行后均要求开卡并开通个人网银和手机银行业务,柜员在办理期间,发现有个别客户所持证件上的照片均与本人有相似的地方,但细心观察证件与本人不符,柜员多次询问客户是否是本人时,客户均坚称是本人,照片是以前照的,自己在某单位上班,但柜员坚持自己的判断,并请现场主管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一起共同辨认,在大家的一致确认下,冒用他人证件的客户不得不承认所持证件不是本人。

随后柜员及现场主管均告知客户,开卡必须在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代理。

二、案例分析从本案例看,虽然用工单位在招工时均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件,但也有个别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提供,于是借用他人证件招工现象随之发生,由于招工单位没有一套有效的身份核验手段,这就为我们柜台审核业务增加了难度,风险隐患也随之增加。

为此,网点管理人员要注重平时对员工的培训和防范意识教育,特别是对已发现的有苗头的问题,要及时做好警示教育和防范指引。

这次我们能成功连续堵截冒用他人证件事件,均得益于在第一次发现有人冒用他人证件的事件后,我们及时向网点所有员工通报了近期发现的问题,已经使员工的防范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才使后一笔冒用他人证件办理网银的事件得到有效的堵截。

三、案例启示(一)凡是遇到疑似客户时,柜员一定坚持操作规定,合规处理每一笔业务,要沉稳应对,并及时向网点主管报告请求协助处理,使风险隐患得到防控。

(二)柜员在业务处理中必须增强工作的责任心,严格操作规定,合规办理每一笔业务,对一些要求亲见亲签的业务要加强风险防控意识,严把第一道防线关。

(三)各级管理人员要重视员工的风险意识教育,要及时向员工传达上级行的各种文件精神和本行的案防工作措施,网点针对不同时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利用晨会及时向员工传递信息,增强员工的防范意识,确保网点各项业务处理合规,运行高效。

高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高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高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文章属性•【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审理程序】二审正文高某某等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基本案情】2021年10月起,高某某、李某、叶某某、陈某等人组成“跑分洗钱”团伙,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分子长期合作,为其转移犯罪资金。

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孙某等人大量收购银行卡,通过黄某购入11台POS机,并在Telegram聊天群内告知上游诈骗分子可用于接收诈骗款的银行卡用户名、账号。

诈骗资金进入上述银行卡账户后,该“跑分洗钱”团伙通过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将诈骗资金转移到该POS机绑定的银行卡,再将该卡内资金转入林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内,由林某等人将资金兑换成泰达币后交给该团伙,该团伙再交给上游诈骗分子,从中获取资金流水12%-15%的提成,并按约定比例支付孙某、黄某等人费用。

其中,高某某负责对接上游诈骗分子、收购POS机、银行卡;李某负责收购POS机、银行卡、转账;叶某某负责转账、泰达币交易;陈某负责泰达币交易、POS机刷卡;袁某某受招募负责POS机刷卡等。

经查,该“跑分洗钱”团伙帮助其他犯罪团伙转移资金1.1亿余元,其中诈骗资金1281万余元,非法获利100万余元;林某等人帮助兑换泰达币1.1亿余元,非法获利400余万元;黄某提供11台POS机,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孙某等人共收买、提供60余张银行卡,非法获利10万余元。

【检察履职】本案由浙江省诸暨市公安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

侦查阶段,诸暨市检察院提前介入,经分析研判,建议侦查机关注重收集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查明该团伙勾结上游诈骗团伙,搭建被骗资金接收、转移通道,帮助上游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针对查找被害人难度大的问题,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发挥侦诉协作机制,运用大数据平台全面筛查,准确关联到全国范围内300余名被害人,最终认定该“跑分洗钱”团伙帮助上游诈骗分子转移资金达1281万余元。

银行职员伪造身份证办理贷款案例分析与防范策略

银行职员伪造身份证办理贷款案例分析与防范策略

银行职员伪造身份证办理贷款案例分析与防范策略在金融领域,银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其中包括贷款。

然而,有些不端行为可能威胁到金融机构的安全和客户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银行职员伪造身份证办理贷款的案例,分析其具体情况,并提出防范策略。

案例分析在某银行的贷款部门,一位职员盗取了客户的身份信息,伪造身份证办理贷款。

他利用客户不留意的机会,通过篡改和伪造身份证明文件,成功地申请了数笔贷款。

同时,他在审批文件中操纵了客户的财务信息,使贷款通过审批并将款项转入到他个人的账户。

这位职员的不端行为持续了一段时间,直到一名警惕的客户发现了贷款余额异常,向银行举报了此事。

经过调查,银行发现了这起欺诈行为,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追回了被盗取的款项。

该职员最终被辞退,接受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分析表明,银行职员伪造身份证办理贷款的问题存在着严重的潜在风险。

不仅损害了客户的权益,也给银行带来了声誉和经济上的损失。

因此,制定有效的防范策略至关重要。

防范策略1. 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

职员在办理客户贷款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身份验证的准确性和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2. 强化身份验证机制:银行应通过多种途径验证客户的身份信息,例如,与公安部门联网核验身份证信息,采用生物识别技术等。

此外,还可以通过与其他机构进行信息共享,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

3.加强培训和监督:金融机构应定期对银行职员进行反欺诈培训,提高他们识别伪造身份证的能力。

同时,内部监控机制也应加强,确保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规定,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4.加强客户教育:银行应加强对客户的教育和宣传,提高他们对贷款办理过程中的风险认识和防范意识。

客户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并定期查看和核对自己的贷款信息。

5.建立举报机制:银行应建立便捷的举报渠道,鼓励客户和员工发现和举报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同时,对于举报行为要保障举报人的权益,并及时处理举报事项。

出借身份证 赔偿又挨罚

出借身份证 赔偿又挨罚


本 案 中 冯 某借 用 李 某 的

便 可 轻 易得 到
15 0 0
元 好 处 费 便欣 然 应 允



冯 某 用 李 某 的身

身 份 证 去 电信局 登 记 入 网 则 该 手 机 的 户 主 即为 李 某

因此

份 证 在 当地 电信 局 买 了

部手 机 并 登 记 入 网
, ,

5

给 予 李 某罚 款
50
元的
治安 处罚

中 《 华人 民共 和 国居 民 身 份 证 条 例》 第
、 ,
15
条规定

公 民 转 让 出 借 居 民 身份 证 的 或 使 用 他 人 居 民 身份 证 的 公 安 机 关 可 按 照 我 国《 安 管 理 处 罚 条例 》 关 规 定 治 有

200 8
话 由于 自己 不 是 本 地 人 办 理 各 种 手续 麻 烦 愿 出



元好
款 或者警 告

对 转 让 和 出借 居 民 身份 证 的行 为 可 比 照 《 安 治

处 费 借 用李 某 的身 份 证 去 登记

李 某 碍 于 隋面 又 觉 无 需 劳神

处罚 条例 》 第
29
条 的规定 予 以 处 罚


3


李某 经 好友 介 绍 认 识 了来 本 地 做 生 意 的冯

给予 处罚

《 治安管 理 处 罚 条 例 》 第

29
条 规 定 对 冒用 他 人 居

借“机”生“崽”的信息窃取案

借“机”生“崽”的信息窃取案

法治在线案件聚焦42借“机”生“崽”的信息窃取案文·图 吴有双 赵纯您是否有过被莫名其妙的“精准服务”电话骚扰的经历?您是否遭遇过“被消费”“被贷款”“被会员”等莫名其妙的“被侵财”的情况呢?面对这类信息骚扰甚至财产风险,人们不禁要问:自己的个人信息是怎么被泄露出去的呢?2023年4月4日,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检察院对某通信公司员工王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

该案揭开了又一道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偏门暗渠”。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联手相关单位堵塞漏洞,共同扎紧织密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防护网”。

借“机”下“崽”坑害客户王某是被劳务公司派遣至某通信公司任销售客户经理助理的,具体负责上门为网上申请办理电话卡等业务的客户提供开通卡号等服务。

他在一次偶然的业务培训活动中,结识了一名声称握有发家致富“偏方”的“知音”。

在这名“知音”的点拨下,他在正常上门为客户服务的过程中挟带起了借“机”生“崽”的私活儿。

原来,王某在上门提供手机开卡等服务时,在客户毫无防范意识的情况下,利用手握客户手机进行必要操作的便利条件,借“机”生“崽”——在对方手机上偷摸下载各种来历不明的App并代其注册成相关会员,然后将收集到的该用户个人信息上传“倒卖”给自己的上家从中获利。

王某在给客户提供开通电话卡业务的时候,总是一边“热情”地跟客户天南海北唠个不停,一边紧盯手机一刻不停地暗暗“操作”。

如此,既能通过聊天转移客户注意力,又能达到延长“借机”操作时间的目的。

操作中,他将客户拟开通的电话卡号码“秘密”发至一个特定软件(蝙蝠)的聊天群内,致使客户电话号码“被上传”后自动加入该App群聊,让早已布阵等客上门的“上线”迅速用该电话号码注册成抖音、快手、QQ、京东、陌陌等多个购物消费或短视频等App会员。

客户的电话卡收到注册验证码后,王某又将该验证码再次上传至蝙蝠App群聊内,导致大量客户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手机号码被他人“悄悄”注册了多个来历不明的App会员,且在其注册成功后立即将验证码上传等操作“痕迹”删除干净。

冒名开卡案例柜员责任

冒名开卡案例柜员责任

冒名开卡案例柜员责任冒名开卡是指个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伪造或盗窃他人身份证明文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信用卡。

这种行为不仅给被冒名者带来经济损失,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柜员作为金融机构的服务人员,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首先,柜员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严格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

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柜员要求客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对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客户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如果柜员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未能严格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导致了冒名开卡的发生,柜员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柜员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加强对客户资信状况的审核。

柜员需要对客户的信用记录、收入情况等进行审查,确保客户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资格。

如果柜员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未能对客户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审核,导致了冒名开卡的发生,柜员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的保护。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的保护,防范冒名开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金融机构在发现冒名开卡行为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对柜员的工作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柜员不会因疏忽大意而导致冒名开卡的发生。

在处理冒名开卡案例时,金融机构和柜员都应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对于冒名开卡行为,金融机构和柜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管理和保护,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总之,冒名开卡案例中,柜员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柜员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严格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加强对客户资信状况的审核,确保客户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客户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资格。

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的保护,防范冒名开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冒名开卡行为的发生,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当事人涉嫌非法侵占、窃取、披露个人信息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非法侵占、窃取、披露个人信息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非法侵占、窃取、披露个人信息罪的案例分析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层出不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涉嫌非法侵占、窃取、披露个人信息罪的案例也时有发生,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关注。

本文将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探讨背后的原因和应对措施。

案例一:某公司员工涉嫌非法窃取客户信息某公司员工小张因个人经济困难,利用其在公司的职务之便,非法窃取了大量客户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消费记录等。

随后,小张将这些信息转手给一家竞争对手,谋取私利。

案例二:某APP开发者涉嫌非法侵占用户隐私某APP开发者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窃取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讯录、地理位置、短信记录等,并将这些信息用于广告推送、数据交易等商业用途。

案例三:某公司员工涉嫌非法披露客户信息某公司员工在离职后,将公司的客户信息以邮件、社交媒体等渠道公开披露,造成客户隐私泄露,公司声誉受损。

以上案例都涉及到非法侵占、窃取、披露个人信息罪,对个人隐私造成了严重侵害,同时也损害了公司和用户的利益。

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会导致信息主体的个人隐私受到侵犯,还可能导致财产损失、身份信息被冒用等严重后果。

那么,造成这些案例的原因是什么呢?首先,个人信息泄露案件的发生与当前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和传输变得更加便捷和高效,但也为个人信息泄露提供了便利条件。

其次,一些个人和企业在对待个人信息保护的态度上存在粗心大意和敷衍塞责的现象。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忽视了对员工的信息安全教育和管理,没有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安全防护体系。

对于一些个人来说,缺乏对自己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和意识,导致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那么,应对个人信息泄露案件,我们又该做些什么呢?首先,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强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和执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进行严惩。

其次,企业和组织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手段,加强对员工和合作伙伴的信息安全培训和监督,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护。

身份证保卫战

身份证保卫战

身份证保卫战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20年第5期文/张超花三五百元钱买一张身份证,就能实现华丽转身,听起来天方夜谭的论调在身份证买卖的黑市里,竟然是赤裸裸的现实。

花三五百元钱买一张身份证,就能实现华丽转身,变成谁的某某某,这听起来像天方夜谭的论调在身份证买卖的黑市里,竟然是赤裸裸的现实。

人们不禁会问,买卖的身份证从何而来?被挂失的身份证还能继续使用?身份证买卖不受法律约束?接下来,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看看三个典型的司法案例。

案例一:90后女子倒卖200张身份证,获刑四年九个月“在夜场里工作的女孩子不想别人知道自己身份,会找个头像和自己类似的身份证办IC卡,还有些人去医院整容不想留痕迹,他们都是我的潜在客户。

”生于1992年的女子林某在上海某整形医院工作,因为工作原因,她接触到一些对身份证有特殊需求的人,于是干起了非法买卖身份证并从中牟利的活动。

从2017年3月开始,林某在微信群发出售居民身份证件的广告,待买家有购买意向后,林某会向买家发送一个云相册链接供买家选择。

根据证件的地区属性、有效期长短、头像好看程度,每张价格在300至500元不等,林某每张获利50至200元。

一年时间里,林某向个体卖家以及中转下家累计出售身份证200张,获利2万余元。

2018年3月,林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非法买卖用于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应予处罚。

林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案件审理期间,林某退赔违法所得,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法院认定林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林某下家也被判处三年缓刑至三年半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2019年4月21日,涉嫌弑母的北大学子吴谢宇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被抓,人们在为逝者惋惜的同时,也不免惊叹于他的逃脱手段,其身上带了30多张网购来的身份证,三年来一直在国内活动。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

使⽤虚假⾝份证件、盗⽤⾝份证件罪的司法认定和量刑标准刑法第⼆百⼋⼗条之⼀【使⽤虚假⾝份证件、盗⽤⾝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份证明的活动中,使⽤伪造、变造的或者盗⽤他⼈的居民⾝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于证明⾝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有前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虚假⾝份证件、盗⽤⾝份证件罪本罪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份证明的活动中,使⽤伪造、变造的或者盗⽤他⼈的居民⾝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于证明⾝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为。

本罪⾏为必须发⽣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份证明的活动中。

例如,根据《居民⾝份证法》的规定,公民在办理常住户⼝登记项⽬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续等事项时,应当出⽰居民⾝份证。

根据《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公民出境⼊境时应当向出⼊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证件等出⼊境证件。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融机构在与客户建⽴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额以上的现⾦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次性⾦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真实有效的⾝份证件。

使⽤伪造、变造的⾝份证件,是指将伪造、变造的⾝份证件作为真实的⾝份证件⽽使⽤。

使⽤是指使⾝份证件的内容处于相对⽅认识或者可能认识的状态。

使⽤的⽅法没有限制,包括出⽰、提供等。

例如,在相对⽅要求察看⾝份证件时,⾏为⼈出⽰伪造、变造的⾝份证件供相对⽅察看的,属于使⽤;在相对⽅要求复印⾝份证件时,⾏为⼈将伪造、变造的⾝份证件提供给相对⽅复印的,也是使⽤。

但是,单纯提供伪造、变造的⾝份证件复印件的,不宜认定为使⽤伪造、变造的⾝份证件。

单纯携带伪造、变造的⾝份证件的,也不属于使⽤。

盗⽤他⼈的⾝份证件,是指将他⼈的⾝份证件当做证明⾃⼰⾝份的证件⽽使⽤。

违反⾝份证件持有⼈的意志⽽使⽤的,显然属于盗⽤。

例如,窃取、夺取、拾取他⼈⾝份证件进⽽冒⽤的,就是违反持有⼈的意志⽽使⽤的情形。

身份证诈骗案例

身份证诈骗案例

身份证诈骗案例【案例标题】身份证诈骗案例: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案例背景】时间:2009年3月地点:某地市A2009年3月,某地市A发生了一起身份证诈骗案件。

该案件涉及到多名受害人,他们在被不法分子利用其个人信息的过程中遭受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心理创伤。

本案的审理主要涉及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诈骗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案件经过】1.受害人A的遭遇时间:2008年6月受害人A是某银行的客户,他原本打算申请一个信用卡,于是按照银行的要求提交了必要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

然而,由于银行员工内部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他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得到并用于诈骗活动。

2.不法分子的手法和受害人B的遭遇时间:2008年8月不法分子在网上购买了受害人A的个人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伪造了一张假身份证。

此后,不法分子以受害人B的身份,到某手机店办理了一张高额的手机分期付款。

受害人B并不知情,直到数月后被催债公司联系,才发现自己承担了高额债务。

3.警方介入,展开调查时间:2009年4月当受害人B向警方报案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通过对不法分子的追踪和涉案手机店的调查,警方抓获了涉案人员,并扣押了相关证据,包括伪造的身份证和购买个人信息的交易记录。

【法律问题】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适用: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这些银行和手机店是否存在过失?2.身份证的伪造:不法分子是否构成伪造身份证的犯罪行为?3.网络诈骗: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购买个人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实施诈骗,这是否构成网络诈骗罪?【法庭审理和判决】1.法庭审理过程时间:2010年1月至2010年6月该案于2010年1月在某地市A法院开庭审理,受害人A和B亲自到庭作证。

庭审过程中,银行和手机店的员工证实了其工作上的疏忽和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同时,警方也提供了关于不法分子的证据。

2.判决结果时间:2010年7月某地市A法院最终判决,认定银行和手机店存在泄露个人信息的过失,判决其向受害人B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并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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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现在由于可以在我们紧急缺钱的时候提供帮助收到很多的喜爱。

现在办理信用卡的要求也越来越低。

信用卡的办理需要持卡人本人的身份证,但是现实中有一些银行的信用卡办理并没有对办理信用卡的身份证进行身份核实,这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在陕西西安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民警盗用同事身份证办信用卡透支18万被判刑的案件,接下来西安刑事律师王继平律师将为您详细介绍一下这件民警盗用同事身份证办信用卡透支18万被判刑的案件,一起来了解一下!
黄某现年44岁,案发前是西安南城区西长安街派出所的民警。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于2013年4月间,在南城区西长安街派出所内,偷偷使用同事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办理了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并激活使用。

信用卡交易记录证明,不到一年的时间,该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18万余元。

据黄某供述,2013年4月,他将从办公室捡到的同事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刘某办理了中国银行信用卡,填写的是赵某的名字和身份信息,但留的是他的手机号。

他开卡使用透支了十几万用于消费,后来还不上了。

刘某说,他有个朋友杨某在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任营销总监,杨某让他帮忙找欲办中国银行信用卡的人。

他问了民警黄某,黄某说有个同事要办,并将填好的信用卡申请表交给他,由他转给杨某。

事后,杨某通过中国银行的理财经理办了该信用卡。

因迟迟还不上款,去年6月,理财经理到派出所找到赵某本人并说明情况,赵某说没有办理过中国银行信用卡。

得知自己名下有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并已经被透支近20万元后,赵某选择了报案。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是黄某冒用赵某的名义办的信用卡。

2014年6月18日,南城公安分局纪委将黄某约至分局纪委谈话室并通知刑侦支队,后刑侦支队民警将黄某抓获。

案发后,黄某家属已经代黄某向涉案信用卡还款19万余元,该卡已经结清。

法院认为,黄某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鉴于黄某家属已代其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对其从轻处罚。

信用卡犯罪是近几年来新兴的一种犯罪行为。

如果您在生活中也有遇到刑事辩护案件请及时咨询我们西安刑事律师王继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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