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简介产房死胎和死婴处理制度是指对于在产房中发生死胎或死婴情况时,相关机构和人员应该采取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该制度旨在保护孕妇和新生儿的权益,同时确保对死亡胎儿和婴儿进行适当的处理,以尊严对待他们的生命。
主要原则1. 保护孕妇权益:产房中发生死胎或死婴的情况,首要考虑是保护孕妇的身心健康。
相关医务人员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医疗帮助,确保孕妇能够妥善处理这一悲痛的经历。
2. 确定死亡原因:对于死胎或死婴的情况,应尽快确定死亡原因。
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鉴定,以便了解产房死胎和死婴的原因,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3. 适当处理尸体:对于死亡胎儿和婴儿的尸体,应根据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进行适当处理。
这包括尊重胎儿和婴儿的生命,以及尊重家长或监护人的意愿和宗教。
处理程序1. 通知家属或监护人:一旦发现产房死胎或死婴的情况,相关医务人员应立即通知家属或监护人,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 协助家属决定处理方式:根据家属或监护人的意愿和宗教,相关医务人员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建议,帮助他们决定如何处理死亡胎儿或婴儿的尸体。
3. 执行家属决定:一旦家属或监护人决定了处理方式,相关医务人员应按照家属的意愿进行尸体处理。
这可能包括进行火化、埋葬或进行其他适当的处理。
法律依据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的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包括尸体管理、医疗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法规。
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对产房死胎和死婴进行合法、规范的处理。
结论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是确保对产房中发生的死胎和死婴进行适当处理的重要制度。
它旨在保护孕妇的权益,尊重生命,同时遵守法律法规。
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这一制度,为相关家属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确保处理过程合法、规范、尊重生命的原则。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此死胎、死婴处置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认真落实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死胎、死婴处理的知情权,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知晓死胎、死婴处置方式的基础上选择死胎或死婴的处置方式,并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
2、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根据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对死胎、死婴的选择方式,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规范处理。
3、选择自己处置的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应告知其准备包装物,医务人员对死胎、死婴进行规范处理后,交给患者或授权人处置并签字。
4、选择交由医院处置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1)引产的死胎应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装,立即通知医疗废物暂存点工作人员到科室进行交接并确认签名,死婴在医疗废物暂存点冰柜内冷藏并及时运送殡仪馆处理,双方签字确认。
(2)死亡的新生儿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同时做好尸体护理,交接双方签名确认。
5、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1)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对死胎、死婴进行卫生处理,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3)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产妇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自行处理。
6、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7、死胎、死婴交接记录完整。
8、警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死胎、死婴处置流程
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并注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娩出日期、时间、名称
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
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并注明感染性废物
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立即通知太平间
管理人员收取
交接双方人员交接、签字
密闭运送太平间冰藏暂存、保管
密闭运送殡仪馆,与殡仪馆人员交接、签字
殡仪馆人员
★★县人民医院死胎、死婴(胎盘)处置流程
死胎、死婴须经医护两人确认签字
告知患者及非感染性
感染性
自行
处理
医院
处理
与患者或直系亲属交接并签字
装入医用垃圾袋并封口
表面喷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袋并封口
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娩出日期、时间、名称
病理性废物处置制度
胎盘及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分娩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理,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理,可委托医院处理,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3、如果为传染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科室制定胎盘、死胎、死婴处理流程及签署相关同意书,设专人负责,进一步做好产房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理。
四、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表面喷酒2000mg/L 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存放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医疗废物管理员运输至赞存间暂存,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胎盘、死婴、死胎处理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
胎盘、死婴、死胎处理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
为有效地控制产妇分娩后胎盘流失、买卖和传染性疾病传播等不良后果,依据卫生部《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要求,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规范胎盘的管理,特制定我院胎盘、死婴、死胎处理管理制度。
一、胎盘的处理
2、产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娩后胎盘的处理。
2、严格落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的知情权,孕妇及其家属入院后在本院的《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
3、根据《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上签署胎盘处理意见,如要求自行处理胎盘,产科工作人员必须再次告知相关知识。
4、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6、指定专人回收,产科工作人员在与回收人员交接时,当面清点个数及重量,双方无疑义后,在医疗废弃物登记本上签字。
7、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对胎盘进行处置。
8、死胎、死婴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9、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10、本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不得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盈利性活动。
胎盘、死胎、死婴处置流程。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胎盘及胎儿、婴儿遗体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分娩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制度》执行。
二、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建立和完善助产技术、计划生育和儿科相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流程,设专人负责,进一步做好产房分娩后胎盘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管理及处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并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死婴(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死婴)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太平间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太平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此死胎、死婴处置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认真落实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死胎、死婴处理的知情权,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知晓死胎、死婴处置方式的基础上选择死胎或死婴的处置方式,并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
2、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根据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对死胎、死婴的选择方式,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规范处理。
3、选择自己处置的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应告知其准备包装物,医务人员对死胎、死婴进行规范处理后,交给患者或授权人处置并签字。
4、选择交由医院处置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1)引产的死胎应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装,立即通知医疗废物暂存点工作人员到科室进行交接并确认签名,死婴在医疗废物暂存点冰柜内冷藏并及时运送殡仪馆处理,双方签字确认。
(2)死亡的重生儿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代,同时做好尸身护理,交代双方签名确认。
5、有流行症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1)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对死胎、死婴进行卫生处理,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3)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产妇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自行处理。
6、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7、死胎、死婴交接记录完整。
(推荐)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医疗废物管理员运输至赞存间暂存,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之欧阳家百创编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欧阳家百(2021.03.07)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胎盘死胎管理规定
胎盘死胎管理规定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胎盘、死胎管理制度
一、胎盘
1.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2.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科室进行处置(废弃时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3.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科室应当及时告知产妇,并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5.产妇分娩后的胎盘必须做好登记,内容包括:分娩时间、产妇姓名、传染病标志物、胎盘数量、“自带-放弃-捐献”签名、送暂存处交接双签名、捐献交接双签名。
二、死胎(含死胎、死产、死婴)
1.科室做好死胎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分娩时间、产妇姓名、胎龄胎儿数量、单个重量、处置去向(产妇方自行处理、委托医院处理)、院方交接双签名。
2.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胎,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
3.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超过500克的死胎,作为遗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处理。
4.科室做好知情同意记录,资料至少保存3年。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遗弃死胎,严禁进行死胎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6.孕妇患有乙肝、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死胎、死婴有可能受到,按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交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
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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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本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理,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理,可委托医院处理,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3、如果为传染性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二、死胎、死婴的处理:
1、死胎、死婴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2、根据《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本单位不得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盈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科室应制定胎盘、死胎、死婴处理流程及签署相关同意书。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ﻫ2、产妇剖腹3、产妇或(和)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ﻫ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医疗废物管理员运输至赞存间暂存,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胎盘及死产胎儿管理规定
胎盘及死产胎儿管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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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死产胎儿管理制度
一、胎盘
(一)产妇分娩后的胎盘必须做好登记,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传染病标志物、胎盘数量、自带签名、送暂存处交接签名。
(二)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的胎盘,不得交给产妇;产妇放弃的胎盘,由科室(包括手术室)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三)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死产胎儿
(一)科室做好产妇引产、死产胎儿的登记工作,内容包括:时间、产妇姓名、胎龄?胎儿数量、单个重量、处置去向、交接签名。
(二)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
(三)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超过500克的死产胎儿,作为死尸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要求火化处理。
(四)对家属(只限父母)要求领走死产胎儿者必须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死产胎儿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辨别真伪)、老家住址、现住址、死产胎儿性别、出生死亡日期,并签署《承诺书》,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五)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死产胎儿随意掩埋,严禁进行死产胎儿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和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D县人民医院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一、应将引产死胎纳入遗体管理,妥善处置。
二、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产妇的知情权。
医务人员应当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对死婴、死胎处理的相关规定,并填写相关登记。
三、引产死胎由医护人员与医院指定人员交接,做好登记,双方签字,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四、指定人员负责引产死胎的收集和规范存放,批量送往殡仪馆,并有完整的交接手续。
五、有传染性风险的,应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死胎收集、运送、存放全过程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
六、禁止我院医务人员从事营利性的引产死胎处置工作。
七、严禁将引产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置。
注:死胎: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500克以上的死产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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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 死胎管理制度
胎盘死胎管理制度胎盘和死胎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胎盘和死胎的诊断和鉴别:医生在处理胎盘和死胎时首先需要对胎盘和死胎进行准确的诊断和鉴别。
胎盘和死胎的诊断通常通过超声检查、胎心监护、胎儿活动评估等手段进行,而鉴别则需要根据具体的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进行判断,以区分胎盘功能障碍、胎盘早期剥离、死胎等不同情况。
2. 胎盘和死胎的处理原则: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处理胎盘和死胎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原则。
对于胎盘,医生需要根据胎盘的性质和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包括胎盘完整性的评估、胎盘的保存和处理等;对于死胎,医生需要在保证母婴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胎儿的取出和处理,包括相应的手术操作和术后的护理和处理。
3. 胎盘和死胎的处置流程: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处理胎盘和死胎时需要遵循相应的处置流程,包括胎盘和死胎的取出和保存、处置方式的选择和实施、手术操作的规范和安全、术后护理和随访等方面。
同时,医疗机构和医生还需要遵循相应的医疗废物处理标准,对胎盘和死胎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以确保医疗环境的清洁和安全。
4. 胎盘和死胎的文书记录和信息报告: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处理胎盘和死胎时需要进行相应的文书记录和信息报告,包括胎盘和死胎的检查、诊断、处理过程和结果等方面。
同时,医疗机构还需要对相关的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以提高胎盘和死胎管理的质量和安全性。
胎盘和死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母婴健康和医疗安全至关重要。
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处理胎盘和死胎时需要严格遵循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胎盘和死胎的准确诊断和鉴别、规范处理和安全处置,以保障母婴健康和医疗安全。
同时,医疗机构还需要定期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护人员对胎盘和死胎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提升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总之,胎盘和死胎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母婴健康和医疗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和医生在处理胎盘和死胎时需要严格遵循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胎盘和死胎的规范处理和安全处置,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母婴健康。
单位死婴死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单位对死婴、死胎的处理,保障母婴健康,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尊重生命:对死婴、死胎的处理,要尊重生命,体现人文关怀。
2.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
3. 安全卫生:确保死婴、死胎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卫生,防止传染病传播。
4. 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管理制度1. 处理程序(1)发现死婴、死胎后,立即向医务科报告。
(2)医务科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产妇或家属,并告知处理办法。
(3)产妇或家属同意处理后,由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
(4)殡仪馆工作人员到达后,进行遗体交接,确保遗体安全。
2. 处理方式(1)产妇或家属要求自行处理,需在医疗文书上签字确认。
(2)产妇或家属委托医疗机构处理,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置。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3. 处理要求(1)严禁将死婴、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理。
(2)对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的死胎、死婴,不得自行处置,需在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1.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违规操作导致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医务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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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本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理,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理,可委托医院处理,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3、如果为传染性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二、死胎、死婴的处理:
1、死胎、死婴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2、根据《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本单位不得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盈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科室应制定胎盘、死胎、死婴处理流程及签署相关同意书。
可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