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胎、死婴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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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标准范本)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标准范本)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1)、尊重生命尊严,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尊重宗教习俗,提
供人文关怀服务。

(2)、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据规定,交由家属妥善处理。

严禁将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在医院因引产、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手术医师向产妇及家属展示后,及时将胎儿遗体转运至太平间,告知产妇及家属须按照规定处理胎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4)、婴儿死亡后由所在科室出具死亡通知书,及时将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告知死者家属须按照规定处置婴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5)、胎儿遗体及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告知死者家属须按照相关处理婴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6)、胎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尸体的登记交接及存放手续。

(7)、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医院按相关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8)、胎儿遗体及婴儿遗体已移放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薄等到太平间领取胎儿、婴儿遗体。

(9)、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详细登记患者尸体的资料,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1。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简介产房死胎和死婴处理制度是指对于在产房中发生死胎或死婴情况时,相关机构和人员应该采取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该制度旨在保护孕妇和新生儿的权益,同时确保对死亡胎儿和婴儿进行适当的处理,以尊严对待他们的生命。

主要原则1. 保护孕妇权益:产房中发生死胎或死婴的情况,首要考虑是保护孕妇的身心健康。

相关医务人员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医疗帮助,确保孕妇能够妥善处理这一悲痛的经历。

2. 确定死亡原因:对于死胎或死婴的情况,应尽快确定死亡原因。

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鉴定,以便了解产房死胎和死婴的原因,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3. 适当处理尸体:对于死亡胎儿和婴儿的尸体,应根据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进行适当处理。

这包括尊重胎儿和婴儿的生命,以及尊重家长或监护人的意愿和宗教。

处理程序1. 通知家属或监护人:一旦发现产房死胎或死婴的情况,相关医务人员应立即通知家属或监护人,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 协助家属决定处理方式:根据家属或监护人的意愿和宗教,相关医务人员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建议,帮助他们决定如何处理死亡胎儿或婴儿的尸体。

3. 执行家属决定:一旦家属或监护人决定了处理方式,相关医务人员应按照家属的意愿进行尸体处理。

这可能包括进行火化、埋葬或进行其他适当的处理。

法律依据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的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包括尸体管理、医疗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法规。

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对产房死胎和死婴进行合法、规范的处理。

结论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是确保对产房中发生的死胎和死婴进行适当处理的重要制度。

它旨在保护孕妇的权益,尊重生命,同时遵守法律法规。

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这一制度,为相关家属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确保处理过程合法、规范、尊重生命的原则。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此死胎、死婴处置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认真落实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死胎、死婴处理的知情权,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知晓死胎、死婴处置方式的基础上选择死胎或死婴的处置方式,并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

2、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根据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对死胎、死婴的选择方式,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规范处理。

3、选择自己处置的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应告知其准备包装物,医务人员对死胎、死婴进行规范处理后,交给患者或授权人处置并签字。

4、选择交由医院处置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1)引产的死胎应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装,立即通知医疗废物暂存点工作人员到科室进行交接并确认签名,死婴在医疗废物暂存点冰柜内冷藏并及时运送殡仪馆处理,双方签字确认。

(2)死亡的新生儿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同时做好尸体护理,交接双方签名确认。

5、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1)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对死胎、死婴进行卫生处理,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3)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产妇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自行处理。

6、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7、死胎、死婴交接记录完整。

8、警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医疗废物管理员运输至赞存间暂存,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标签:标题]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工作制度

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工作制度

巨野县人民医院胎儿、婴儿遗体管理处置制度1,将胎儿、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胎儿、婴儿遗体,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协议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胎儿、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详细的尸体登记,交接,存放手续。

胎儿、婴儿遗体已移至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太平间领取胎儿、婴儿遗体。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管理。

家庭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需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严格按《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或殡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及时通知火葬场进行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担任。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医务部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者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妥善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领取的胎儿、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因临床、科研教学和法医鉴定,需办理相关手续。

医务部2016年12月12日。

死胎死婴处置流程

死胎死婴处置流程

死胎死婴处置流程在医疗卫生领域中,处理死胎死婴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残酷现实。

这项任务要求医务人员以敏感和专业的态度来处理这一情况,保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且尊重地处理。

本文将介绍死胎死婴的处置流程,以确保这一任务得以妥善进行。

第一步:确认死亡首先,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医务人员必须确保胎儿或婴儿已经死亡。

通常,这一确认需要医生进行体格检查并进行其他相关测试,如胎动检查和超声检查。

只有在确证死亡后,才能继续下一步的流程。

第二步:与家属沟通与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对于情感上的支持和尊重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个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表达对亲属的同情和安慰,并尽力解答关于处理死胎死婴的任何疑问或担忧。

无论决定是将死婴带回家或参与其他处理方式,都需要得到家属的同意和合作。

第三步:沟通家属的意愿和选择家属可能会对死胎死婴的处理方式有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在这一步骤中,医务人员需要耐心倾听,并与家属进行深入的对话,了解他们的意愿和选择。

医务人员应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期望,在遵守医院规定的前提下,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定。

第四步:安排尸检和其他的检查尸检是一项对死胎死婴进行调查和诊断的重要手段。

与家属沟通后,医务人员应尽快安排进行尸检。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医生还可能需要其他检查,如染色体检查或感染状况检查,以进一步了解死因和提供更全面的医学报告。

第五步: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医务人员需要根据家属的意愿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处理方式。

其中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埋葬,可以选择家庭墓地或公墓。

另一种方式是火化,医院可以帮助安排相关事宜,或者家属可以自行决定具体的安排。

对于个别家庭,他们可能选择将死胎死婴捐献给科研机构,以为其他孩子的生命做出贡献。

第六步:提供心理支持无论家属选择哪种处理方式,他们都需要得到充分的心理和情感支持。

医务人员应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为家属提供情感上的支持,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家属可能会经历悲伤、愤怒、无助等情绪,医务人员应尽力理解和安慰他们,让他们感受到关怀和支持。

最新-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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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19]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现代社会中,死胎和死婴的出生不幸是一种令人痛心的现象。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尊重人权,需要正确且尊重尊严地处理这些情况。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死胎和死婴处置的方法。

首先,在死胎和死婴的处理方面,医学伦理的准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医务人员应该遵循专业和道德的规范,确保在处理过程中尊重死胎和死婴的人权。

这包括给予他们适当的尊严和妥善处理他们的遗体。

一种常见的死胎和死婴处置方法是进行火化。

火化是将遗体暴露于高温下,使其完全燃烧的过程。

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处理遗体,防止传播疾病,并确保遗体无害化。

然而,其中一个问题是由于胚胎和婴儿的比例较小,可能需要将多个遗体放在一起火化。

另一个常见的处置方法是埋葬。

尽管法律和规定可能因地域而异,但埋葬是一种被广泛接受并被许多人选择的方式。

这种方法尊重生命的存在,使家属能够在合适的墓地或纪念地安葬逝者。

然而,对于死胎和死婴的埋葬有时可能需要特殊规定或手续,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框架内操作。

此外,有些地区的法律可能允许进行尸体捐赠。

尸体捐赠是一种将遗体用于医学研究或教育的方式。

对于死胎和死婴的尸体捐赠,可能需要得到家属的同意,并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这种方式可以为医学研究提供有价值的资源,并帮助推动科学进步。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一些人可能采取不合法或不道德的方法来处置死胎和死婴。

这包括将他们抛弃在公共场所、河流或垃圾堆中,从而导致公共卫生问题和伦理道德问题。

为了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社会需要加强对死胎和死婴处置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于正确处理这些情况的意识。

在结束这篇文章之前,我想强调一个重要的观点,那就是个体和社会对死胎和死婴的处置方式应该尊重人权和人类尊严,遵循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

无论采取哪种处理方法,我们都应该意识到这是对生命的敬意和尊重。

总结而言,正确处理死胎和死婴是一个既敏感又重要的问题。

尊重人权、遵循医学伦理准则、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以及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是确保死胎和死婴处置尊严且合法的关键。

最新死婴死胎处理管理制度及流程

最新死婴死胎处理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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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规章制度-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单位死婴死胎管理制度

单位死婴死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单位对死婴、死胎的处理,保障母婴健康,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尊重生命:对死婴、死胎的处理,要尊重生命,体现人文关怀。

2.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操作。

3. 安全卫生:确保死婴、死胎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卫生,防止传染病传播。

4. 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三、管理制度1. 处理程序(1)发现死婴、死胎后,立即向医务科报告。

(2)医务科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产妇或家属,并告知处理办法。

(3)产妇或家属同意处理后,由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

(4)殡仪馆工作人员到达后,进行遗体交接,确保遗体安全。

2. 处理方式(1)产妇或家属要求自行处理,需在医疗文书上签字确认。

(2)产妇或家属委托医疗机构处理,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置。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3. 处理要求(1)严禁将死婴、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理。

(2)对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的死胎、死婴,不得自行处置,需在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四、责任与处罚1.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违规操作导致传染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医务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我院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1、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按《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车费200元,火化费500元)。

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12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1.本制度规定了办公室卫生管理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2.此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办公室卫生的管理二、定义1.公共区域:包括办公室走道、会议室、卫生间,每天由行政文员进行清扫;2.个人区域:包括个人办公桌及办公区域由各部门工作人员每天自行清扫。

1. 公共区域环境卫生应做到以下几点:1)保持公共区域及个人区域地面干净清洁、无污物、污水、浮土,无死角。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D县人民医院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一、应将引产死胎纳入遗体管理,妥善处置。

二、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产妇的知情权。

医务人员应当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对死婴、死胎处理的相关规定,并填写相关登记。

三、引产死胎由医护人员与医院指定人员交接,做好登记,双方签字,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四、指定人员负责引产死胎的收集和规范存放,批量送往殡仪馆,并有完整的交接手续。

五、有传染性风险的,应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死胎收集、运送、存放全过程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

六、禁止我院医务人员从事营利性的引产死胎处置工作。

七、严禁将引产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置。

注:死胎: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500克以上的死产胎儿。

— 1 —。

死胎、死婴处置流程

死胎、死婴处置流程
★★县人民医院死胎、死婴(胎盘)处置流程
死胎、死婴须经医护两人确认签字
告知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
患者或直系亲属签字
非感染性
感染性
自行
处理
医院
处理
与患者或直系亲属交接并签字
装入医用垃圾袋并封口
表面喷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袋并封口
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娩出日期、时间、名称
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并注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娩出日期、时间、名称
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
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并注明感染性废物
通知太平间管理人Βιβλιοθήκη 收取立即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交接双方人员交接、签字
密闭运送太平间冰藏暂存、保管
密闭运送殡仪馆,与殡仪馆人员交接、签字
殡仪馆人员
进行火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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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火化处理
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并注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娩出日期、时间、名称
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
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并注明感染性废物
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立即通知太平间
管理人员收取
交接双方人员交接、签字
密闭运送太平间冰藏暂存、保管
密闭运送殡仪馆,与殡仪馆人员交接、签字
殡仪馆人员
★★县人民医院死胎、死婴(胎盘)处置流程
死胎、死婴须经医护两人确认签字
告知患者及非感染性
感染性
自行
处理
医院
处理
与患者或直系亲属交接并签字
装入医用垃圾袋并封口
表面喷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袋并封口
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娩出日期、时间、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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