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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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死婴管理制度范文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范文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范文死胎死婴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死胎死婴的管理,保护死胎死婴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死胎指在宫内死亡的胎儿,体重低于500克或未满20周。

死婴指出生后不久即死亡的婴儿,体重低于500克或出生后不满28天。

第四条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应当建立死胎死婴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死胎死婴的处理和管理。

第五条死胎死婴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死胎死婴的利益为核心,注重保护隐私和尊重家庭意愿。

第二章死胎死婴的申报和处理第六条所有死胎死婴情况都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胎儿或婴儿的基本信息、死亡原因和发现时间地点等。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死胎死婴的申报信息报送给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死因调查。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死胎死婴提供相应的处理和管理服务,包括尽快安排尸体解剖、进行鉴定和打印遗体鉴定书等。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与家庭充分沟通,尊重家庭意愿,根据家庭的要求合理处理和管理死胎死婴的遗体。

第十条对于没有家庭或家庭无法决定处理方式的死胎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做好遗体的临时保管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告给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冷藏设施,确保死胎死婴遗体的保存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为死亡胎儿或婴儿提供相应的安葬服务,包括提供告别仪式、丧葬用品和相关人员的陪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死胎死婴的关爱工作,为家庭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援助等服务。

第三章死胎死婴的隐私保护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应当建立死胎死婴信息管理制度,保护死胎死婴及其家庭的隐私。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控制死胎死婴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传播,不得随意泄露、传播、出售或非法交易死胎死婴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已经死亡的胎儿或婴儿,医疗机构和社会团体应当尽可能将其身份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

产房胎儿死亡、死婴处置制度

产房胎儿死亡、死婴处置制度

产房胎儿死亡、死婴处置制度引言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发展,产房胎儿死亡、死婴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降低。

然而,对于这类悲剧事件,社会上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关注和讨论。

为了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制定和完善产房胎儿死亡、死婴处置制度至关重要。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并提出产房胎儿死亡、死婴处置制度的相关问题和建议。

正文1.处置制度的重要性产房胎儿死亡、死婴是一种严重的医疗事故,不仅给家庭带来巨大的悲痛,也对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制定合理的处置制度有助于应对这类事件,保护患者权益,减少纠纷的发生。

2.制定合理的处置流程针对产房胎儿死亡、死婴事件,医疗机构应明确合理的处置流程。

包括但不限于:尽快通知家属,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核查;确保死婴的合规处理,包括火化、墓葬等;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此类事件的处理能力。

3.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为了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医疗机构应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相关事件的处置过程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和评价。

同时,为了保护患者和家属的隐私,应注意合理处理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方式。

结论产房胎儿死亡、死婴处置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对于维护医疗秩序、促进患者权益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合理的处置流程,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这类悲剧事件,并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1] XXXX,XXXX,XXXX(年份)。

XXXX. XX(X), XXX-XXX.[2] XXXX,XXXX,XXXX(年份)。

XXXX. XX(X), XXX-XXX.。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标准范本)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标准范本)

死亡新生儿遗体处理制度
(1)、尊重生命尊严,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尊重宗教习俗,提
供人文关怀服务。

(2)、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据规定,交由家属妥善处理。

严禁将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在医院因引产、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手术医师向产妇及家属展示后,及时将胎儿遗体转运至太平间,告知产妇及家属须按照规定处理胎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4)、婴儿死亡后由所在科室出具死亡通知书,及时将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告知死者家属须按照规定处置婴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5)、胎儿遗体及婴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告知死者家属须按照相关处理婴儿遗体,也可以授权委托医院处理。

(6)、胎儿遗体移送太平间时,应做好尸体的登记交接及存放手续。

(7)、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及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医院按相关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8)、胎儿遗体及婴儿遗体已移放太平间后,死者家属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通知书、身份证或户口薄等到太平间领取胎儿、婴儿遗体。

(9)、太平间工作人员查验死者家属身份后,及时通知殡仪馆、火葬服务站接运遗体,并详细登记患者尸体的资料,办理遗体移交手续。

1。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简介产房死胎和死婴处理制度是指对于在产房中发生死胎或死婴情况时,相关机构和人员应该采取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该制度旨在保护孕妇和新生儿的权益,同时确保对死亡胎儿和婴儿进行适当的处理,以尊严对待他们的生命。

主要原则1. 保护孕妇权益:产房中发生死胎或死婴的情况,首要考虑是保护孕妇的身心健康。

相关医务人员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医疗帮助,确保孕妇能够妥善处理这一悲痛的经历。

2. 确定死亡原因:对于死胎或死婴的情况,应尽快确定死亡原因。

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鉴定,以便了解产房死胎和死婴的原因,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3. 适当处理尸体:对于死亡胎儿和婴儿的尸体,应根据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进行适当处理。

这包括尊重胎儿和婴儿的生命,以及尊重家长或监护人的意愿和宗教。

处理程序1. 通知家属或监护人:一旦发现产房死胎或死婴的情况,相关医务人员应立即通知家属或监护人,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 协助家属决定处理方式:根据家属或监护人的意愿和宗教,相关医务人员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建议,帮助他们决定如何处理死亡胎儿或婴儿的尸体。

3. 执行家属决定:一旦家属或监护人决定了处理方式,相关医务人员应按照家属的意愿进行尸体处理。

这可能包括进行火化、埋葬或进行其他适当的处理。

法律依据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的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包括尸体管理、医疗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法规。

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对产房死胎和死婴进行合法、规范的处理。

结论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是确保对产房中发生的死胎和死婴进行适当处理的重要制度。

它旨在保护孕妇的权益,尊重生命,同时遵守法律法规。

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这一制度,为相关家属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确保处理过程合法、规范、尊重生命的原则。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分娩室死胎管理制度

分娩室死胎管理制度

分娩室死胎管理制度一、分娩室死胎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指在分娩过程中,胎儿因各种原因在母体内死亡,出生时已无生命迹象或呼吸心跳停止的情况。

2. 分类:根据死胎的死亡时间和原因,可将死胎分为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死亡的定义和胎生死亡。

二、分娩室死胎的管理程序1. 发现死胎:当医护人员在分娩过程中发现死胎时,应及时通知主治医生,并记录患者基本情况、产程及胎儿情况。

2. 确认死胎:主治医生应当进行胎心监护确认死胎,并告知患者家属和相关医护人员。

3. 通知上级领导:医护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通报死胎事件,并协助上级领导进行处理。

4. 处理死胎:主治医生应根据患者情况和医疗要求,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包括药物诱导、剖宫产、药物引产等。

5. 记录和报告:医疗机构应当详细记录患者分娩过程、死胎处理程序及结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分娩室死胎的处理原则1. 尊重患者意愿:医护人员应当尊重患者意愿,根据患者和家属要求合理处理死胎,并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

2. 保护患者隐私:医护人员应当对患者和死胎进行隐私保护,不得泄露个人信息。

3. 保障医护安全:医院应当加强分娩室死胎处理程序的培训,保障医护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4. 防止医疗事故:医院应建立明确的死胎处理制度,规范分娩室操作流程,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五、分娩室死胎的风险评估和质控1. 风险评估:医院应当对分娩室死胎发生的概率、原因和对患者的影响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

2. 质控措施: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质控体系,加强对分娩室操作流程、设备设施和医疗人员培训的监督和管理。

3. 进行案例研究和总结:医院应当对分娩室死胎事件进行案例研究和总结,查找问题原因,及时改进工作。

六、分娩室死胎的医疗纠纷处理1. 处理程序:对于分娩室死胎引发的医疗纠纷,医院应当对患者进行及时处理,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2. 沟通与排解:医护人员应当与患者及家属进行有效沟通,并努力排解分娩室死胎事件带来的纠纷。

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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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本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理,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理,可委托医院处理,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3、如果为传染性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二、死胎、死婴的处理:
1、死胎、死婴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2、根据《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本单位不得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盈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科室应制定胎盘、死胎、死婴处理流程及签署相关同意书。

死婴死胎管理制度范文

死婴死胎管理制度范文

死婴死胎管理制度范文死胎、死婴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死胎、死婴的管理,保障科学准确处理死胎、死婴事件,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安宁和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此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具有死胎、死婴管理职能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死胎、死婴的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人道原则。

尊重死胎、死婴的生命,尊重家庭的感受,遵循人道处理原则。

(二)科学准确原则。

依法依规对死胎、死婴进行分析、鉴定和处理,确保科学、准确、可行。

(三)保密原则。

依法保护死胎、死婴的个人隐私,加强信息的保密性。

(四)人文关怀原则。

对死胎、死婴的家庭和社会予以关怀和支持。

第四条死胎、死婴的管理涉及以下职能:(一)死胎、死婴的标准化鉴定。

(二)死胎、死婴的统计分析与报告。

(三)死胎、死婴的合法处理。

(四)死胎、死婴的信息管理。

第二章死胎、死婴的标准化鉴定第五条对死胎、死婴的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背景。

(二)鉴定过程要妥善、科学,确保准确鉴定死亡。

(三)鉴定结果要记录在案,确保可查。

第六条鉴定死胎、死婴应注意以下要点:(一)对于死婴,要明确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

(二)对于死胎,要明确胎龄、胎儿是否破裂等信息。

(三)鉴定结果要及时告知家属。

第七条对于存在争议的死胎、死婴鉴定,可进行复核,并由复核结果作为决定依据。

第三章死胎、死婴的统计分析与报告第八条对于每一起死胎、死婴事件,相关机构应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九条统计分析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事件的基本信息,如地点、时间、原因等。

(二)家庭情况,如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等。

(三)死胎、死婴的鉴定情况。

(四)对家属的心理支持情况等。

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对上报的统计分析报告进行审核,分析其中的问题和趋势,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死胎、死婴的合法处理第十一条对于死胎、死婴的合法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处理,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孕产妇死亡由医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按照市区卫生局有关规定,科室如实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3、出生缺陷由科室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4、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卡由专人负责。

5、医院定期分析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及时调整医院工作。

死婴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死胎管理制度死婴死胎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疗机构应该对于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进行及时的处理。

一旦发现胎儿或婴儿无法存活,医院应该及时通知家属,并经过医生和家属的共同确认后,可以对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进行合理处理。

其次,医疗机构对于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要进行合理的记录和报告。

医院应该建立完善的婴儿死亡和胎儿流产的记录系统,包括病历、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在发生死婴死胎的情况下,医院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再者,针对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的处理,医院应该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医生和医院应该尊重家属的意愿,同时也要根据医疗技术和道德标准做出合理的决定。

绝对不能私自处理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更不能出现非法买卖婴儿和胎儿的现象。

除此之外,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处罚制度,对于违反死婴死胎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对于医生和医院私自处理婴儿和胎儿,或者参与非法买卖婴儿和胎儿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进行严格处罚。

同时,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管力度,保证医疗机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死婴死胎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社会应该加强对于死婴死胎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册、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大众宣传死婴死胎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社会对于这一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倡导人们尊重生命,关爱婴儿和胎儿,共同维护婴儿和胎儿的权益。

总的来说,死婴死胎管理制度是保护婴儿和胎儿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都应该共同关注这一制度,共同努力做好死婴死胎的管理工作,为保障婴儿和胎儿的健康和权益做出贡献。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此死胎、死婴处置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认真落实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死胎、死婴处理的知情权,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知晓死胎、死婴处置方式的基础上选择死胎或死婴的处置方式,并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

2、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根据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对死胎、死婴的选择方式,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规范处理。

3、选择自己处置的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应告知其准备包装物,医务人员对死胎、死婴进行规范处理后,交给患者或授权人处置并签字。

4、选择交由医院处置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1)引产的死胎应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装,立即通知医疗废物暂存点工作人员到科室进行交接并确认签名,死婴在医疗废物暂存点冰柜内冷藏并及时运送殡仪馆处理,双方签字确认。

(2)死亡的新生儿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同时做好尸体护理,交接双方签名确认。

5、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1)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对死胎、死婴进行卫生处理,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3)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产妇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自行处理。

6、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7、死胎、死婴交接记录完整。

8、警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出生缺陷、孕产妇死亡、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
报告制度
1、孕产妇死亡,科室必须及时汇报,由医院主持死亡病例讨论。

孕产妇死亡由医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死胎、死产、活产新生儿死亡按照市区卫生局有关规定,科室如实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3、出生缺陷由科室填具报卡,经医院审核上报。

4、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报卡由专人负责。

5、医院定期分析孕产妇、新生儿死亡、出生缺陷,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及时调整医院工作。

婴儿 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婴儿 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产科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我院婴儿、胎儿遗体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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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

2、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

?家属授权委托医院处理的须签署《委托书》及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按《福建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时通知火葬场火化,相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车费200元,火化费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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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医院引产的胎儿以及死胎等原因产生的胎儿遗体由医生开具“引产证明”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在医院死亡的婴儿由医生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到保健科盖“医学死亡专用章”。

4、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5、被死者家属遗弃在医院,而且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的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医院通知公安部门,由司法机关出具火化通知,按无名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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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医务人员从事患者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进行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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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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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D县人民医院
死胎、死婴管理制度
一、应将引产死胎纳入遗体管理,妥善处置。

二、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保障产妇的知情权。

医务人员应当告知产妇及其家属对死婴、死胎处理的相关规定,并填写相关登记。

三、引产死胎由医护人员与医院指定人员交接,做好登记,双方签字,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四、指定人员负责引产死胎的收集和规范存放,批量送往殡仪馆,并有完整的交接手续。

五、有传染性风险的,应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死胎收集、运送、存放全过程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工作人员的自身防护。

六、禁止我院医务人员从事营利性的引产死胎处置工作。

七、严禁将引产死胎按医疗废物处置。

注:死胎:胎龄在16周以上或胎重500克以上的死产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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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死婴管理制度

医院死婴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死婴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维护产妇和家属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死婴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分工1. 产科:负责死婴的接生、处理和交接工作。

2. 殡葬科:负责死婴的遗体管理、火化、骨灰存放等工作。

3. 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负责死婴遗体及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

4. 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对死婴处理过程中的感染防控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管理制度1. 死婴接生(1)产科医护人员在接生前,应向产妇或家属告知死婴的可能情况。

(2)确认死婴后,应及时向产妇或家属告知,并询问其意愿。

2. 死婴处理(1)产妇或家属同意将死婴交由医院处理时,产科医护人员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①告知产妇或家属死婴的处理办法,并签署相关文书;②将死婴遗体送至殡葬科;③殡葬科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2)产妇或家属自行处理死婴时,产科医护人员应告知其处理办法,并协助其完成相关手续。

3. 死婴遗体管理(1)殡葬科负责对死婴遗体进行火化,并妥善保管骨灰。

(2)禁止将死婴遗体按医疗废物处理。

4. 医疗废物处置(1)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负责对死婴遗体及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2)禁止将死婴遗体及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处理。

5. 感染防控(1)产科医护人员在处理死婴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感染防控规定,防止交叉感染。

(2)医院感染管理科对死婴处理过程中的感染防控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监督检查1. 医院定期对死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医院将依法进行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产科负责解释。

婴儿死亡、死胎、死产分析制度

婴儿死亡、死胎、死产分析制度

婴儿死亡、死胎、死产分析制度
一、村级负责提供出生及死亡信息、做好死亡原始登记,镇级入户调查填写死亡报告卡,作出死因诊断,每月向村例会反馈各村监测情况,每季度1次上报统计资料。

二、凡在围产期死亡《指孕周28周的死胎、死产及产后七天新生儿死亡》,要负填写围产儿儿童死亡报表,并做到不缺项、不漏项,居住地址中要填写清楚母亲户口所在地,以便核对落实。


三、基础数据和指标的统计与分析,应定期根椐各级机构的原始记录资料进行围产保健基本数据和指标的统计与分析,建立健全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定期进行围产儿死亡评审。

四、每季度进行一次死因评审,确认死因进行分析,找出造成围产期死亡的主要原因以及保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可避免死亡的干预对策。

五、镇级单位通报主要死因及其影响因素,并对干预的重点环节,实施的有效途径等提出明确要求,及时指导工作实践,调整工作上的偏差。

六、根据监测所获取的重要信息,为了更好地指导干预措施,使干预更有针对性,扩大了监测的干预工作的作用,有效降低围产儿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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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此死胎、死婴处置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认真落实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死胎、死婴处理的知情权,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知晓死胎、死婴处置方式的基础上选择死胎或死婴的处置方式,并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

2、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根据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对死胎、死婴的选择方式,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规范处理。

3、选择自己处置的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应告知其准备包装物,医务人员对死胎、死婴进行规范处理后,交给患者或授权人处置并签字。

4、选择交由医院处置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1)引产的死胎应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装,立即通知医疗废物暂存点工作人员到科室进行交接并确认签名,死婴在医疗废物暂存点冰柜内冷藏并及时运送殡仪馆处理,双方签字确认。

(2)死亡的新生儿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同时做好尸体护理,交接双方签名确认。

5、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1)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对死胎、死婴进行卫生处理,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3)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产妇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自行处理。

6、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7、死胎、死婴交接记录完整。

8、警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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