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死胎死婴处理办法
死胎、死婴(胎盘)处置流程
1、死胎、死婴须经医护两人确认签字
2、告知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
3、患者或直系亲属签字
4、非感染性,⑴自行处理→与患者或直系亲属交接并签字
⑵医院处理→装入医用垃圾袋并封口→装入医用垃圾袋并封口→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娩出日期、时间、名称→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娩出日期、时间、名称→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5、感染性→表面喷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袋并封口→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并注明患者姓名、住院号、娩出日期、时间、名称→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并注明感染性废物→立即通知太平间→管理人员收取
6、交接双方人员交接、签字
7、密闭运送太平间冰藏暂存、保管
8、密闭运送殡仪馆,与殡仪馆人员交接、签字
9、殡仪馆人员进行火化处理。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简介产房死胎和死婴处理制度是指对于在产房中发生死胎或死婴情况时,相关机构和人员应该采取的处理措施和程序。
该制度旨在保护孕妇和新生儿的权益,同时确保对死亡胎儿和婴儿进行适当的处理,以尊严对待他们的生命。
主要原则1. 保护孕妇权益:产房中发生死胎或死婴的情况,首要考虑是保护孕妇的身心健康。
相关医务人员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医疗帮助,确保孕妇能够妥善处理这一悲痛的经历。
2. 确定死亡原因:对于死胎或死婴的情况,应尽快确定死亡原因。
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和鉴定,以便了解产房死胎和死婴的原因,避免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3. 适当处理尸体:对于死亡胎儿和婴儿的尸体,应根据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进行适当处理。
这包括尊重胎儿和婴儿的生命,以及尊重家长或监护人的意愿和宗教。
处理程序1. 通知家属或监护人:一旦发现产房死胎或死婴的情况,相关医务人员应立即通知家属或监护人,并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 协助家属决定处理方式:根据家属或监护人的意愿和宗教,相关医务人员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建议,帮助他们决定如何处理死亡胎儿或婴儿的尸体。
3. 执行家属决定:一旦家属或监护人决定了处理方式,相关医务人员应按照家属的意愿进行尸体处理。
这可能包括进行火化、埋葬或进行其他适当的处理。
法律依据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的实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包括尸体管理、医疗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法规。
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对产房死胎和死婴进行合法、规范的处理。
结论产房死胎、死婴处理制度是确保对产房中发生的死胎和死婴进行适当处理的重要制度。
它旨在保护孕妇的权益,尊重生命,同时遵守法律法规。
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这一制度,为相关家属提供必要支持和帮助,确保处理过程合法、规范、尊重生命的原则。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此死胎、死婴处置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认真落实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死胎、死婴处理的知情权,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知晓死胎、死婴处置方式的基础上选择死胎或死婴的处置方式,并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
2、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根据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对死胎、死婴的选择方式,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规范处理。
3、选择自己处置的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应告知其准备包装物,医务人员对死胎、死婴进行规范处理后,交给患者或授权人处置并签字。
4、选择交由医院处置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1)引产的死胎应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装,立即通知医疗废物暂存点工作人员到科室进行交接并确认签名,死婴在医疗废物暂存点冰柜内冷藏并及时运送殡仪馆处理,双方签字确认。
(2)死亡的新生儿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同时做好尸体护理,交接双方签名确认。
5、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1)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对死胎、死婴进行卫生处理,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3)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产妇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自行处理。
6、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7、死胎、死婴交接记录完整。
8、警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科室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医疗废物管理员运输至赞存间暂存,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医疗废物管理员运输至赞存间暂存,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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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死胎、死婴处理制度
一、分娩后胎盘处理:
1、本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入院时签署胎盘同意书,如果产妇无传染性疾病,胎盘可自行带回家处理,如产妇不愿带回家处理,可委托医院处理,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3、如果为传染性性胎盘,按医疗垃圾处理,并做好登记,由两名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二、死胎、死婴的处理:
1、死胎、死婴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理。
2、根据《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本单位不得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盈利性活动。
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三、科室应制定胎盘、死胎、死婴处理流程及签署相关同意书。
死胎死婴处置流程
死胎死婴处置流程在医疗卫生领域中,处理死胎死婴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残酷现实。
这项任务要求医务人员以敏感和专业的态度来处理这一情况,保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且尊重地处理。
本文将介绍死胎死婴的处置流程,以确保这一任务得以妥善进行。
第一步:确认死亡首先,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医务人员必须确保胎儿或婴儿已经死亡。
通常,这一确认需要医生进行体格检查并进行其他相关测试,如胎动检查和超声检查。
只有在确证死亡后,才能继续下一步的流程。
第二步:与家属沟通与家属进行有效的沟通对于情感上的支持和尊重是非常重要的。
在这个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表达对亲属的同情和安慰,并尽力解答关于处理死胎死婴的任何疑问或担忧。
无论决定是将死婴带回家或参与其他处理方式,都需要得到家属的同意和合作。
第三步:沟通家属的意愿和选择家属可能会对死胎死婴的处理方式有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在这一步骤中,医务人员需要耐心倾听,并与家属进行深入的对话,了解他们的意愿和选择。
医务人员应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期望,在遵守医院规定的前提下,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定。
第四步:安排尸检和其他的检查尸检是一项对死胎死婴进行调查和诊断的重要手段。
与家属沟通后,医务人员应尽快安排进行尸检。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医生还可能需要其他检查,如染色体检查或感染状况检查,以进一步了解死因和提供更全面的医学报告。
第五步: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医务人员需要根据家属的意愿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处理方式。
其中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是埋葬,可以选择家庭墓地或公墓。
另一种方式是火化,医院可以帮助安排相关事宜,或者家属可以自行决定具体的安排。
对于个别家庭,他们可能选择将死胎死婴捐献给科研机构,以为其他孩子的生命做出贡献。
第六步:提供心理支持无论家属选择哪种处理方式,他们都需要得到充分的心理和情感支持。
医务人员应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为家属提供情感上的支持,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家属可能会经历悲伤、愤怒、无助等情绪,医务人员应尽力理解和安慰他们,让他们感受到关怀和支持。
最新-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精品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19]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现代社会中,死胎和死婴的出生不幸是一种令人痛心的现象。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尊重人权,需要正确且尊重尊严地处理这些情况。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死胎和死婴处置的方法。
首先,在死胎和死婴的处理方面,医学伦理的准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医务人员应该遵循专业和道德的规范,确保在处理过程中尊重死胎和死婴的人权。
这包括给予他们适当的尊严和妥善处理他们的遗体。
一种常见的死胎和死婴处置方法是进行火化。
火化是将遗体暴露于高温下,使其完全燃烧的过程。
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处理遗体,防止传播疾病,并确保遗体无害化。
然而,其中一个问题是由于胚胎和婴儿的比例较小,可能需要将多个遗体放在一起火化。
另一个常见的处置方法是埋葬。
尽管法律和规定可能因地域而异,但埋葬是一种被广泛接受并被许多人选择的方式。
这种方法尊重生命的存在,使家属能够在合适的墓地或纪念地安葬逝者。
然而,对于死胎和死婴的埋葬有时可能需要特殊规定或手续,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框架内操作。
此外,有些地区的法律可能允许进行尸体捐赠。
尸体捐赠是一种将遗体用于医学研究或教育的方式。
对于死胎和死婴的尸体捐赠,可能需要得到家属的同意,并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这种方式可以为医学研究提供有价值的资源,并帮助推动科学进步。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一些人可能采取不合法或不道德的方法来处置死胎和死婴。
这包括将他们抛弃在公共场所、河流或垃圾堆中,从而导致公共卫生问题和伦理道德问题。
为了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社会需要加强对死胎和死婴处置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于正确处理这些情况的意识。
在结束这篇文章之前,我想强调一个重要的观点,那就是个体和社会对死胎和死婴的处置方式应该尊重人权和人类尊严,遵循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
无论采取哪种处理方法,我们都应该意识到这是对生命的敬意和尊重。
总结而言,正确处理死胎和死婴是一个既敏感又重要的问题。
尊重人权、遵循医学伦理准则、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以及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是确保死胎和死婴处置尊严且合法的关键。
死婴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死胎管理制度死婴死胎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疗机构应该对于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进行及时的处理。
一旦发现胎儿或婴儿无法存活,医院应该及时通知家属,并经过医生和家属的共同确认后,可以对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进行合理处理。
其次,医疗机构对于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要进行合理的记录和报告。
医院应该建立完善的婴儿死亡和胎儿流产的记录系统,包括病历、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在发生死婴死胎的情况下,医院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再者,针对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的处理,医院应该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
医生和医院应该尊重家属的意愿,同时也要根据医疗技术和道德标准做出合理的决定。
绝对不能私自处理无法存活的胎儿和新生儿,更不能出现非法买卖婴儿和胎儿的现象。
除此之外,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和处罚制度,对于违反死婴死胎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对于医生和医院私自处理婴儿和胎儿,或者参与非法买卖婴儿和胎儿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进行严格处罚。
同时,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管力度,保证医疗机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死婴死胎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社会应该加强对于死婴死胎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册、宣传片等形式,向社会大众宣传死婴死胎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社会对于这一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同时,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倡导人们尊重生命,关爱婴儿和胎儿,共同维护婴儿和胎儿的权益。
总的来说,死婴死胎管理制度是保护婴儿和胎儿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的重要制度,对于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都应该共同关注这一制度,共同努力做好死婴死胎的管理工作,为保障婴儿和胎儿的健康和权益做出贡献。
规章制度-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
死婴和死胎管理制度篇一:死胎死婴处置方法死胎死婴处置方法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医疗废物管理员运输至赞存间暂存,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产房死胎、死婴处置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特制定此死胎、死婴处置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认真落实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死胎、死婴处理的知情权,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知晓死胎、死婴处置方式的基础上选择死胎或死婴的处置方式,并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名确认。
2、相关科室医务人员根据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对死胎、死婴的选择方式,按照相关流程进行规范处理。
3、选择自己处置的产妇或其他监护人,应告知其准备包装物,医务人员对死胎、死婴进行规范处理后,交给患者或授权人处置并签字。
4、选择交由医院处置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1)引产的死胎应用双层黄色垃圾袋包装,立即通知医疗废物暂存点工作人员到科室进行交接并确认签名,死婴在医疗废物暂存点冰柜内冷藏并及时运送殡仪馆处理,双方签字确认。
(2)死亡的重生儿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代,同时做好尸身护理,交代双方签名确认。
5、有流行症的死胎、死婴,处理方式如下:
(1)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在《死胎、死婴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对死胎、死婴进行卫生处理,立即联系殡仪馆到医院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3)有传染病的死胎、死婴,产妇或其他监护人不得自行处理。
6、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7、死胎、死婴交接记录完整。
(推荐)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上签字,医疗废物管理员运输至赞存间暂存,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死胎、死婴能按病理性废物处置吗?
死胎、死婴能按病理性废物处置吗?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号)明确规定,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
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目前,对于死婴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没有争议。
但死胎在法律上是未被规范的模糊概念,近年来,围绕着死胎的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以及医疗机构在其中扮演角色的失当等问题,已经发生了多起法律上的纠纷。
对于死胎的界定,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均未涉及,《妇产科学》中定义为妊娠20周后的胎儿在子宫内死亡称死胎,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称为死产,是死胎的一种。
EmotionsAsBio-CulturalProcesses一书中指出,在德国一般而言,死胎体重>1kg时,可视为尸体来处理;如果死胎的父母提出相关要求,体重>500g而<1kg的死胎也可以被允许视为尸体来处理;体重<500g的胎儿不应被视为尸体,可按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理。
国外多以胎龄、重量或有无生命体征界定死胎,胎龄在20~24周,体重在350~1000g,无生命体征。
中国台湾地区将胎龄16周以上者视为死胎,因为胎儿发育到第16周时已完全成形,可分辨性别,大脑发育趋于完善。
结合国外及中国台湾等地的法规经验,建议确定为16周以上、胎重>500g的死胎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16周以下、胎重<500g则按病理性废物处理。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
死婴、胎盘处理流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胎盘及胎儿的处置管理制度一、剖宫产术后胎盘处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2、产妇剖腹产后胎盘应当归产妇(和)或家属所有。
3、产妇或(和)家属放弃或捐献胎盘的,可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4、如果为感染性胎盘,则按照院感科,及科室相关制度执行,严禁家属带离医院。
二、胎儿遗体的处理:1、胎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严禁将胎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
2、根据《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严禁机构及工作人员从事尸体买卖和各种营利性活动。
(具体处置方法见附件一)3、因临床、医学教学和科研需要,需移交至医疗机构、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结构以及法医鉴定科研机构等单位时,需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一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对离体残肢、死胎(死婴)、病理组织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分类收集、处置(一)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的收集、处置感染性离体残肢(如气体坏疽感染)、感染性死胎(如血源性传染病感染),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可传播疾病、危害人群身体健康,应按照医疗废物收集、处置。
处置程序:1、在感染性离体残肢、感染性死胎表面喷酒2000mg/L含氯消毒液后装入双层黄色医疗垃圾并封袋口。
2、垃圾袋外粘贴“感染性医疗废物”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3、科室规范填写病理性废物交接本,注明系感染性废物,并立即通知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收取。
4、双方交接人员在登记本签字,由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密闭运输至暂存间暂存,并进一步由殡葬车运送至殡葬场焚化。
(二)非感染性死胎、离体残肢、病理组织的收集、处置1、非感染性离体残肢、死胎、病理组织物直接装入医用垃圾袋中。
2、垃圾袋外粘贴标签,注明产生日期、科室、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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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胎死婴处置方法
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
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
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
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
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
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
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
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
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
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不管采取何种处理办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以免发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