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

合集下载

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指引》的通知

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指引》的通知

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指

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保监发[2014]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3.26

【实施日期】2014.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指引》的通知

(皖保监发〔2014〕9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3〕82号,以下称《暂行办法》),做好我省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我局制定了《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现予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或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全省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做好系统改造、客户信息一致性核

对、真实性核实等工作,切实提高客户信息真实性水平。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落实“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缓发手续费”制度:

(一)制定“缓发手续费”内部操作流程和控制制度,确保向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前经客户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管理部门同意。

(二)自2014年4月1日起,人身保险公司向代理机构支付2014年3月份手续费时,对于客户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保单,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缓发手续费。对于2013年11月4日《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已经向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但客户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保单,在2014年4月向相关代理机构支付手续费时扣除,客户信息补充更正后再支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行兼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理合作协议的管理

(一)保险公司和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签订权利义务对等的代理合作协议。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含辖内银行业法人机构、银行在皖一级分行,下同)统一签订,在全省系统内统一执行。省级以下保险机构(不包括省级,下同),不得与任何商业银行机构签订任何形式的代理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不得承诺任何口头协议。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代理险种、产品名称、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制度汇编

制度汇编

代理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制度汇编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〇一一年三月

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1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8 关于印发《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7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通知--------------------2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28 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31 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3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34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38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43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48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51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57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64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66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5.05

•【字号】皖保监发[2010]24号

•【施行日期】2010.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

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保监发〔2010〕24号)

国元农业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中介〔2010〕325号)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管理工作,促进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相互代理资格管理

(一)开展保险相互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资格申报,取得我局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互代理业务。

(二)各保险公司省级公司负责本公司开展相互代理业务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工作及办理许可证的变更、换发、补发等手续。

(三)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向我局提交下列材料:

1.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从事相互代理业务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2.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开展相互代理业务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3.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对分支机构的委托授权文件复印件;

4.省级公司出具的关于从事相互代理业务的请示文件;

5.省级公司出具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表》;

6.拟申报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代理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专业中介监管规范

专业中介监管规范

题目1、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因过错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B)(单选)

A、补偿责任

B、赔偿责任

C、赔礼道歉

D、刑事责

题目2、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任命临时负

责人的,应当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 D )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临时负责人任

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个月。(单选)

A、10 6

B、5 6

C、7 3

D、5 3

题目3、根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年,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D )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单选)

A、5 60

B、3 60

C、5 30

D、3 30

题目4、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

得少于(B)小时。(单选)

A、70

B 、80

C 、 90

D 、 100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 、 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6000万元

B 、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C 、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口头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D 、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 题目6、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年,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A )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续。

A 、 3 30

B 、 5 60

C 、 7 90

D 、 10

90

题目7、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在取得( 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动用注册资本。 (单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通知-豫保监发[201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

管理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的通知

(豫保监发〔2012〕5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近两年来,我局通过持续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依法将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管理混乱的代理机构清理出市场,对维护中介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现就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一)按照规定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规,设立帐簿,设置会计科目,并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二)规范中介服务发票的使用行为。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建立中介服务发票和各种收据的购买、领用登记制度,并按月核对中介服务发票开具金额和使用情况;不得开具无抬头、无金额、无款项名称、无开具日期的中介发票,严禁开具阴阳中介发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确认收入时应开具中介服务发票,并将相关的中介业务手续费来源表一并作为原始凭证附入记账凭证。统计中介业务手续费金额及来源时应严格按照《中介业务手续费来源表》(附件1)的格式,详细填写各项内容,不得缺项漏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03.11

•【字号】皖保监发[2011]15号

•【施行日期】2011.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公司中介

业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皖保监发〔2011〕15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的

通过对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的全面清理,着力解决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机构相互勾结、违法违规等突出问题,着力规范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二、工作内容

(一)各公司委托保险代理人(包括兼业代理机构、专业代理机构、保险营销员)开展业务,是否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是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佣金支付标准,代理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

(二)各公司业务、财务电子化信息系统是否对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每张

保单的保单号、投保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费、佣金计算标准及金额、中介机构的名称等实时记录,并作为佣金支付的依据。

(三)各公司省级分公司是否使用唯一的支出账户、以转账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个人支付佣金,省级以下分支机构是否直接支付佣金。

(四)各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及其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是否投资入股或实际控制专业代理机构,公司有无相关管控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外部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外部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外部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

•【字号】苏保监发[2011]128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外部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保监发〔2011〕128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省辖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外部审计的作用,提高监管效率,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外部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保监发〔2008〕134号),根据南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外部审计试点经验,我局现对全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流程及要求调整如下:

一、外部审计工作的流程

根据相关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上年度的审计报告。

1、各驻宁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驻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苏保协发〔2011〕12号)的要求完成会计报表的审计和报送工作。

2、南京以外的各地市自2012年起全面启动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统一年度外部审计工作。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当地三至四家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审计的指定机构,在每个会计年的第一季度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各地市的保险行业协会或其中介委员会将本地区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的审计报告收集齐后,于每年四月底之前,统一报送江苏保监局。

保险中介机构座谈会调研方案

保险中介机构座谈会调研方案

保险中介机构调研座谈会方案

一、会议目的

了解当前我省专业中介机构发展现状、困难和问题,分析中介监管政策调整对中介主体产生的影响,研讨今后中介市场发展的思路和打算,为完善我省保险中介监管政策提供支持。

二、时间地点

会期半天。2012年7月中旬(具体待定),国元经纪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专业中介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安徽保监局中介处以及下列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国元经纪、亚夏经纪、英大长安经纪、北京联合经纪;华鑫代理、中方鼎代理、经略代理、春风代理、锦信代理、安泰代理、欣安康代理、和谐销售。皖运代理

四、会议安排

(一)各参会中介机构负责人发言(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介绍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发展策略变化、困难与问题、下一步打算以及对监管机构和专业中介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专业中介委员会介绍工作情况。

(三)中介处介绍有关监管政策。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doc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doc

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保监发〔2007〕28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了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现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对实现保险中介行业规范化、专业化经营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提高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保险中介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从而提升保险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当前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远远滞后于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已经成为影响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保险中介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是实现保险中介行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保险中介机构应以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的建设为契机,优化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能,加强内控建设,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水平,促进中介业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建立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建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是当前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首要任务,目的是实现保险中介机构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管理,确保业务和财务信息的及时、准确与安全,促进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运营。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结合自身情况,统筹规划本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的途径包括:自主创新、联合开发或购买商业专用软件等。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应当具备单证管理、客户管理、收付费结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管理等基本功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1.04

•【字号】桂保监发[2010]1号

•【施行日期】2010.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

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的通知

(桂保监发〔2010〕1号)

广西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制作和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为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行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广西保监局制作了《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按照《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制作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基准内容,增加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客户告知书》原则上由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法人机构统一设计和管理,法人机构不在广西的,由广西的分支机构报经总公司批准后授权其设计和管理。

三、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向客户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

书》,并由客户以签字或盖章方式予以书面确认。

四、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将本机构的《客户告知书》张贴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五、《客户告知书》一式二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客户各执一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妥善保管《客户告知书》留档备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落实监管要求强化中介业务管理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落实监管要求强化中介业务管理情况的通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落实监管要求强化中介业务管理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4.16

•【文号】保监中介[2012]437号

•【施行日期】2012.04.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落实监管要求强化中

介业务管理情况的通报

(保监中介〔2012〕437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2011年4季度,中国保监会针对2011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情况,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发出监管函,详细通报各公司基层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及行政处罚情况,并提出加强责任追究、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改进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整改要求。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余13家公司均按期报送了落实整改情况报告。整体看,绝大多数公司按照监管函要求,部署开展了整改

各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公司决策与管理层对整改工作较为重视。6家公司成立了专项工作组,负责落实责任追究、自查自纠及修订完善公司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等监管要求。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长或总经理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还分设责任追究、抽查、制度流程规范3个专题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1.05

•【字号】皖保监办发[2012]1号

•【施行日期】2012.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皖保监办发〔2012〕1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9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第四季度开始,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要汇总本级及辖内各分支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状况和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情况,按季度向安徽保监局报送《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和反洗钱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应重点反映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并在年中与年末集中分析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与政策建议。

二、反洗钱工作信息报表及报告应于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双介质方式报送。各公司应于2012年1月12日前报送2011年四季度《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及全年反洗钱工作情况报告,首次报送统

计表中的累计数应填列2011年全年累计数据。

三、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报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信息的通知》(保监稽查〔2011〕1919号)文件要求填报报表,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信息的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报送,首次报送应一并报送省级分公司反洗钱工作分管负责人及报送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固话及邮箱)。如责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安徽保监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

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1.29

•【文号】保监发[2012]10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标准化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10号)

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28号)规定,现将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范围

经批准,中国保监会对下列被监管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一)各类商业保险公司;

(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

(三)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一)降低对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

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3‰收取;对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

1.45‰收取。

2.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75‰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65‰收取。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9.29

•【文号】保监发〔2016〕82号

•【施行日期】2016.09.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6〕82号各保监局:

为切实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东出资自有真实合法

股东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出资资金应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法人股东投资的,其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应不为负数。

法人股东出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二)法人股东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出资日上一月末)的财务会计报告;(三)法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自然人股东出资的,申请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出资来源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二)自然人股东出资前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能证明其货币资金大于出资额的材料;(三)个人信用报告;(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注册资本、股东等事项的,股东及出资应符合上述要求。

二、注册资本实施托管

申请保险代理、经纪业务许可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大型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中选择1家,签订托管协议,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存入托管账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向保险监管部门提交业务许可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提交托管协议复印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6.08.16

•【字号】皖保监发[2006]101号

•【施行日期】2006.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开展大型商业保险

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的通知

(皖保监发〔2006〕10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了解我省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现状,规范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经营行为,根据保监会要求,我局决定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的定义及其标准。近三年来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情况,包括签单保费、保费收入、自留保费、分保佣金收入、赔付情况、摊回分保赔款、承保利润情况。

2、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管理部门设置,该部门主要职责,以及近三年来开展的主要工作。

3、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主要管理规定,对经营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以及异地承保的授权情况。将相关规定报送我局。

4、公司对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再保险情况。公司各项再保险管理规定,将相关规定报送我局。主要分保接受人情况,以及分保比例、分保方式和分保佣金水平等。

5、近三年来公司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重大赔付案例。

6、近三年来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的业务渠道情况。包括各渠道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费率水平、手续费或佣金水平、承保利润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

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皖保监发[2006]2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6.02.06

【实施日期】2006.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

(皖保监发〔2006〕20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近年来,我省保险中介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逐渐扩大。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财务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一)加强代收保费的管理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会计核算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加强对代

收保险费的管理,严禁挪用代收保险费账户的资金或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代收的保险费应在与保险机构约定的期限内以转账形式进行全额解付。

(二)按规定使用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4]51号)的要求,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按规定附业务结算表。杜绝漏开、虚开行为,更不允许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用于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三)严格财务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