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9]52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9.06.03
【实施日期】1999.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52号1999年6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现就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提出以下方案。
一、整顿工作的主要原则和内容
本方案所称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主办的主要从事国债发行、兑付和转让业务的机构,包括财政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和国债服务中心等。
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原则是: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符合条件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为证券经纪公司或转让、并入其他证券经营机构,彻底与财政部门脱钩;不符合条件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要逐步撤销,国债业务交由金融机构办理。
全国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工作要在2001年底以前完成。
(一)原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财政证券公司,可向证监会申请变更为证券经纪公司,或与现有证券经营机构合并组建证券经纪公司。
(二)已办理股票业务,并且符合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财政系统证券机构的通知》(银发[1997]243号)中“被授予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而未获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财政证券公司及部分其它财政证券公司”,可向证监会申请成为证券经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