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5]42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国发[1985]42号)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各地区财政收支包干基数,收入上缴和留用的比例,以及受补助地区的定额补助数额,经过去年十二月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讨论和协商,已经基本确定。
现将《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不仅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也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次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总结了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经验,继续坚持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财政的权利和责任,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财政管理体制更好地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教育干部处理好全局和局部的关系,既要适当照顾到地方的利益,又要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
在实行新体制过程中,各地区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把改革财政管理体制工作做深做细做好,为将来过渡到完全以税种划分收入的体制创造条件。
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从一九八0年起,国家对各省、自治区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五年来,效果是好的,对实现财政状况逐步好转,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机关单位财务制度都有哪些
机关单位财务制度都有哪些一、中央机关的财务制度1. 财务管理体制:中央机关的财务管理体制主要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政工作的决定》和《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根据这些文件,中央机关的财务管理体制包括部门财务处、财务监察室、审计部门等,并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财务管理、预算编制、会计核算和监督审计等工作。
2. 预算管理制度:中央机关的预算管理制度主要根据《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进行规定和执行。
中央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算,实行绩效管理和廉政建设,保证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预算管理制度还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审计等环节,落实“预算绩效一体化”的理念。
3. 会计制度:中央机关的会计制度主要根据《中央机关会计制度》和《中央机关会计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进行规定和执行。
中央机关要按照会计法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年度财务报告。
会计制度要求中央机关坚持合法合规、真实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4. 审计制度:中央机关的审计制度主要根据《中央机关审计制度》和《中央机关审计实施细则》等文件进行规定和执行。
中央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监督机关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运行情况。
审计制度要求中央机关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方法,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合法合规。
5. 财务监督制度:中央机关还设立了财务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关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财务监督部门要按照《中央机关财务监督制度》和《中央机关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机关单位的收支情况、资产负债表等进行定期审核和检查,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二、地方机关的财务制度1. 财务管理体制:地方机关的财务管理体制主要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预算编制、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工作。
新中国建立后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四节新中国建立后的财政管理体制新中国成立后,36年来,在财政管理体制上,中央对地方有时强调高度集中多一些,有时强调分散多一些,总的趋势是由集中的管理体制,逐步向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发展。
一、统收统支1950年3月,政务院为了平衡全国财政收支,稳定市场和物价,安定人民生活,保证解放战争的彻底胜利,颁发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把财政管理的权限集中于中央。
“一切财政收支项目(包括缴拨程序),税收制度,供给标准,都由中央统一制定。
全国各地所收公粮,除地方附加粮以外,全部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
“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收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税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统一调度使用。
”“为保证军队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开支及恢复人民经济所必需投资,对军队及地方经费的现金支付,按实有人数和供给标准根据全国概算所列的现金部分,按月按季批准各部队、各部门的预算,按期供给支出。
其支出原则是: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对地方经费的支付,在供给标准应发的经费中扣除其他地方税收及企业收入的部分。
对国营企业的投资,文教社会事业费的支付,依照全国概算及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的各项支给。
”黑龙江省的财政收入,除少数零星收入抵做地方开支外,一律上缴中央金库。
财政支出,包括各级政府的支出,由财政部统筹安排,逐级拨付。
市、县的财政支出。
按人员、马匹、车辆编制和供给标准,核实开支单据,按实由省核销。
实行这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时间比较短,但对统一全国财经制度,稳定市场、稳定物价、保证战争供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分级管理1951年3月,随着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政务院做出了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决定,把国家财政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
黑龙江省根据政务院的规定,属于省的财政收入有3部分:1.固定收入,有屠宰税、契税、房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及地方国营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2.比例留成收入,有货物税、工商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摊贩税)、印花税、交易税、存款利息所得税、烟酒专卖利润收入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9•【文号】国办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5.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省以下财政体制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制度的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财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安排,各地不断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落实基层“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任务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同时,省以下财政体制还存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收入划分不够规范、有的转移支付定位不清、一些地方“三保”压力较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有待提升等问题。
为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健全权责配置更为合理、收入划分更加规范、财力分布相对均衡、基层保障更加有力的省以下财政体制,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全面规范。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保持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在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框架内,遵循完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基本原则,理顺地方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等,逐步形成规范的省以下财政体制。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2.12.26•【文号】国发[2002]26号•【施行日期】2002.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财政部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完善所属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含省会城市的财政管理体制,以下简称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结合近年来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运行情况,现对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各地比照中央对地方的分税制模式,陆续调整了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配套建立了转移支付制度。
总体上看,现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基本保证了各级地方政府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妨碍了企业的公平竞争,地区间财力差距呈扩大趋势,一些基层政府财政运转困难等。
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治本之策是促进地区经济均衡发展,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量力而行办各项事业。
从财政工作看,需要结合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
近期内,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是: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切实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逐步缩小辖区内地区间财力差距,促进国民经济及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现就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与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对于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5年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财政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作为公共财政制度基础的预算管理制度也不断完善,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预算管理制度也暴露出一些不符合公共财政制度和现代国家治理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预算管理和控制方式不够科学,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尚未建立;预算体系不够完善,地方政府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约束力不够,财政收支结构有待优化;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规模较大,预算资金使用绩效不高;预算透明度不够,财经纪律有待加强等,财政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对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作出了部署。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3年12月15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分税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现行财政包干体制,在过去的经济发展中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其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税收调节功能弱化,影响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产业结构优化;国家财力偏于分散,制约财政收入合理增长,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财政分配体制类型过多,不够规范。
从总体上看,现行财政体制已经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必须尽快改革。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并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要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必须进行分税制改革。
分税制改革的原则和主要内容是:按照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级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
既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又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适当增加中央财力,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为此,中央要从今后财政收入的增量中适当多得一些,以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财政科技投入快速增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不断改进,为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也存在项目安排分散重复、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亟待提高等突出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的要求,现就改进加强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基础前沿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遵循规律。
把握全球科技和产业变革趋势,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实际,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健全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12.10•【文号】国办发[2001]93号•【施行日期】2001.12.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行和完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制度。
”“强化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经费按预算支出,不得随意追加。
加强财政专户管理,逐步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管的财政综合预算。
清理和取消‘小金库’,严禁设立账外账。
”“执收执罚部门都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从制度上、源头上治理腐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
为了认真贯彻这一精神,从根本上解决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部在反复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情况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中纪委的有关规定,不断推进和加强政府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工作,财政部先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银行账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罚没收入和相当一部分收费收入已纳入预算管理,对绝大部分预算外资金实行了财政专户管理。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上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与执收单位的支出安排仍存在挂钩现象;部门预算未将执收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中央本级大部分收费仍由单位自收自缴,没有实行收缴分离;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使用仍不够规范、合理等,从而导致部门之间行政开支、职工收入水平差距较大,收费和罚没收入中乱收、乱罚、截留、挪用现象比较突出,群众意见较大,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6.08.21•【文号】国办发[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8.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政部、科技部)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技大会,做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对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进行了全面部署,我国的科技事业步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在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同时,必须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现就改进和加强中央(民口)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1. 完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及重大科技事项的决策机制。
新设立(或在每个五年规划期后需延续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以及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科教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决策。
2. 建立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交流部门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分散和浪费。
3. 加强对地方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构建中央、地方信息沟通平台,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发挥地方资源优势,联合推动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推动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0]33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0]33号1980年2月1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国务院决定,从1980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各地区财政收支包干的基数,收入上缴和留用的比例,以及受补助地区的固定补助数额,已在最近全国计划会议讨论确定。
现将《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
它不仅涉及到财政收支结构、财权划分和财力分配的调整和改进,而且也涉及到计划、基建、物资、企业、事业等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改进。
认真搞好这次改革工作,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并教育干部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条条”与“块块”的关系。
要结合这次改革,相应地调整和改进经济管理方面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使各方面的工作紧紧跟上去。
在实行新的财政体制过程中,要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把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工作做得更好。
附:关于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为了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适应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需要,从1980年起,国家对省、市、自治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问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08.31•【分类】问答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问答1.《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摆在各项规划任务的首位,进行专章部署。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始终将科技创新作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
2013-2020年,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达到2.3万亿元;2021年,在中央本级支出继续负增长的情况下,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重点保障科技支出,安排预算3227亿元,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
随着财政科技经费的快速增长,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经费,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愈发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
李克强总理指出,要落实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努力消除科研人员不合理负担。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文件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发了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
但也存在部分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一些领域改革需随着新形势新变化进一步深化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7个方面,提出25条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有的放矢、精准发力,对于回应科技界关切,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财务制度国家有规定
财务制度国家有规定一、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国家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国家财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划分。
一般来讲,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包括中央财政管理和地方财政管理两个方面。
1、中央财政管理中央财政管理主要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
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和监督国家财政收支、制定相关财税政策等工作。
此外,中央财政管理机构还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综合税务局、国家扶贫开发办公室等部门,各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承担国家财政管理的职责。
2、地方财政管理地方财政管理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负责。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和监督地方财政收支、加强对地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地方财政管理机构还包括地方税务局、地方综合税务局等机构,各部门协调合作,共同承担地方财政管理的职责。
二、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是指国家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计划和控制的过程。
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主要包括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环节。
1、财政预算编制财政预算编制是国家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计划和安排的过程。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财政政策,编制年度和中期财政预算,并上报审议通过。
2、财政预算执行财政预算执行是指国家按照预算安排执行财政收支活动的过程。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及时调整预算方案。
3、财政预算监督财政预算监督是指国家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
国务院监察部门和地方监察部门对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国家财政监督国家财政监督是指国家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过程。
国家设立财政审计机构,负责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1、财政审计财政审计是国家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的过程。
财政审计机构对财政部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检查,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依法管理财政资金。
2、财政监督财政监督是国家对财政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
国务院关于试行“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试行“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试行“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1979年7月13日)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上,由于权责不清,没有真正做到分级管理,有些该集中的没有集中,有些该分散的没有分散,不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有计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上,由于权责不清,没有真正做到分级管理,有些该集中的没有集中,有些该分散的没有分散,不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财政部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原则,并经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拟定了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两种方案:一种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另一种是“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办法。
前一种办法,是比较彻底的改革方案,但考虑到实行这种办法,必须以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为前提,必须同计划、企业、基建、物资等方面的管理体制相衔接,而这些体制目前都还没有进行改革,实行这种办法不具备条件。
为此,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年起,对各省、市试行“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办法,以此作为过渡。
同时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四川省进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办法的试点,总结经验。
现在将《关于试行“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财政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并对试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划、按比例地发展,逐步实现四个现代化,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财政部根据中央关于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的原则,并经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拟定了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两种方案:一种是“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另一种是“收支挂钩、全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财政部科技部在“十一五”开局之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科技大会,做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对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进行了全面部署,我国的科技事业步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为全面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及其配套政策,在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同时,必须进一步规范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现就改进和加强中央(民口)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科技资源配置的统筹协调和决策机制1. 完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及重大科技事项的决策机制。
新设立(或在每个五年规划期后需延续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基金等)以及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事项,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科教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决策。
2. 建立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交流部门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分散和浪费。
3. 加强对地方科技资源配置和科技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构建中央、地方信息沟通平台,加强中央与地方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发挥地方资源优势,联合推动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推动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
二、优化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结构4. 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
5.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科技工作特点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中央财政科技投入结构。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近年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地方、各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工作,构建了管理制度体系,规范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管理,夯实了资产年报、信息系统、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有效提升了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
但是,通过资产年报会审、专题调研、日常管理和有关监督检查等,发现资产管理仍然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资产管理,更好地保障行政单位有效运转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加快解决存在的问题,夯实2019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基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承担起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国有资产的主体管理职责以及问题整改的主体责任,要把资产管理放在与资金管理同等重要位置,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强化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
各单位要强化对资产管理的责任担当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具体管理。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涉及资产管理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加紧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入账”的要求,将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等资产分类登记入账,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资产的会计核算,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产信息的全面、准确和完整。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资产年度报告编报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3.07•【文号】国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3.0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预算体现国家的战略和政策,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方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预算管理制度不断改革完善,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财政处于紧平衡状态,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加之预算管理中存在统筹力度不足、政府过紧日子意识尚未牢固树立、预算约束不够有力、资源配置使用效率有待提高、预算公开范围和内容仍需拓展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源统筹和可持续性。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挖掘潜力、释放活力,现就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更加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更好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全过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集中力量办大事,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强化预算对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实现有限公共资源与政策目标有效匹配。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管理的通知⽂号:财办[2011]19号颁布⽇期:2011-04-11执⾏⽇期:2011-04-1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法院,⾼检院,有关⼈民团体,新疆⽣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政资⾦管理⽅⾯做了⼤量⼯作,财政资⾦管理总体上规范有序,但部分地⽅和单位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不到位,内部监督乏⼒等问题。
为进⼀步加强财政资⾦管理,提⾼资⾦使⽤效益,确保资⾦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财政专户管理。
地⽅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切实做好地⽅财政专户清理整顿⼯作,对没有国务院、财政部、省级⼈民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四类有效⽂件依据开设的专户⼀律予以撤销,对同类性质多头开设的专户予以归并,对⼀年内没有业务往来的财政专户予以撤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步规范财政专户开⽴、变更、撤销等审批管理程序,对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的,要追究责任;将财政专户统⼀转归财政国库机构管理,并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制定国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调度、资⾦运⾏内控管理、档案资料保管以及定期检查报告等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
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账户管理。
要进⼀步清理各部门各单位银⾏账户,凡是不符合规定设置的账户要⼀律撤销。
各部门各单位开设银⾏账户要经过财政部门严格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让下属单位代存代管资⾦,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部门银⾏账户的监控;完善账户⽇常审批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银⾏账户设置。
规范代理银⾏选择⽅式。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集体决策、公平公开、确保安全、廉政⾼效”的原则,择优选择代理银⾏。
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57.11.14•【文号】•【施行日期】1957.11.1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57年11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为了划定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范围,确定地方财政的收入来源,使地方有一定数量的机动财力来安排自己特殊的支出,进一步发挥组织收入、节约支出的积极性,以推动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对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现作如下规定:第一、地方财政收入,一般分为下列三种:一、地方固定收入。
原有地方企业收入、地方事业收入、七种原已划给地方的税收(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地方其他零星收入,全部划归地方。
二、企业分成收入。
凡属各省、市用上述地方固定收入解决正常年度支出不足的,划给企业分成收入。
企业分成收入就是将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和虽然仍属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的利润百分之二十分给企业所在的省、市,作为地方收入。
三、调剂分成收入。
凡属各省、市用上述的地方固定收入和企业分成收入解决正常年度支出还不足的部分,再用不同比例的调剂收入来补足。
调剂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
有的省、市,如果地方固定收入很大,已经超过了正常年度支出的,收入超过支出的余额,按一定的比例上缴。
有的省、市,如果地方固定收入加上企业分成收入,已经超过正常年度支出的,收入超过支出的余额,按一定的比例上缴。
有的省、市,除了地方固定收入和企业分成收入以外,将调剂收入的全部划给地方,仍然不够正常年度支出的,差额由中央另行拨款补助。
国务院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12.04•【文号】•【施行日期】1982.12.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国务院关于改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1982年12月4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贯彻落实“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改变财权集中过多、统得过死的状况,从一九八○年起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这个财政体制比较好地体现了地方一级财政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理财的责任心,调动了地方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显著的,应当继续实行。
同时,这个财政体制的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需要加以改进,使之逐步完善。
根据党的十二大的精神,为了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并进一步处理好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关系,对现行财政体制需要作一些改进。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从一九八三年起,除广东、福建两省外,对其他省、自治区一律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总额分成的包干办法。
各省、市、自治区对所属县、市是否实行分级包干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自己确定。
(二)将中央向地方的借款改为调减地方支出包干基数。
即:以一九八二年中央向地方的借款数额为基础,进行合理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数额调减地方支出包干基数,并相应地调整各省、市、自治区的收入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
这样调整后,从一九八三年起,中央不再向地方借款。
(三)为了配合经济的调整和整顿,合理安排烟、酒生产,限制其盲目发展,从一九八三年起,将卷烟、酒两种产品的工商税划为中央财政收入。
但为了照顾地方的利益和建设事业的需要,仍将一九八二年以前的税收基数全部返还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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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失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57.11.14
【实施日期】1957.1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1957年11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划定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的范围,确定地方财政的收入来源,使地方有一定数量的机动财力来安排自己特殊的支出,进一步发挥组织收入、节约支出的积极性,以推动建设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对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现作如下规定:
第一、地方财政收入,一般分为下列三种:
一、地方固定收入。
原有地方企业收入、地方事业收入、七种原已划给地方的税收(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及地方其他零星收入,全部划归地方。
二、企业分成收入。
凡属各省、市用上述地方固定收入解决正常年度支出不足的,划给企业分成收入。
企业分成收入就是将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和虽然仍属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的利润百分之二十分给企业所在的省、市,作为地方收入。
三、调剂分成收入。
凡属各省、市用上述的地方固定收入和企业分成收入解决正常年度支出还不足的部分,再用不同比例的调剂收入来补足。
调剂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
有的省、市,如果地方固定收入很大,已经超过了正常年度支出的,收入超过支出的余额,按一定的比例上缴。
有的省、市,如果地方固定收入加上企业分成收入,已经超过正常年度支出的,收入超过支出的余额,按一定的比例上缴。
有的省、市,除了地方固定收入和企业分成收入以外,将调剂收入的全部划给地方,仍然不够正常年度支出的,差额由中央另行拨款补助。
第二、计算地方正常年度支出的办法。
计算地方正常的年度支出,应该剔除重大灾荒的救济、堵口、复堤和国家计划的大规模移民垦荒等特殊性支出的数字,因为这些支出并不是各个省、市年年都需要的。
如果那一年度、那个省、市需要这些支出的时候,由中央另行拨款。
地方基本建设的投资,也不计算在地方正常支出的基数以内,因为基本建设应该由中央在地区之间作统一的安排,每一省、市所得的基本建设拨款并不是年年相同的。
因此,今后地方基本建设投资,包括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所需要的扩建改建投资在内,仍由中央统一分配,另行拨款。
地方国营企业和地方公私合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