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基础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诉讼法概述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与其存在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旨在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
一、行政诉讼的定义与性质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它是行政机关与个人或单位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的诉讼方式。
相比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独特性。
二、行政诉讼的特点及适用范围1.特点行政诉讼具有公共性、强制性、举证责任倒置、审判程序灵活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行政诉讼能有效地保护市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正义。
2.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作为行为引起的纠纷。
行政机关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权限,它的行为可能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
当行政机关的行为与个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原告是行政诉讼的提起方,被告是行政诉讼的被申请诉讼的一方,第三人是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四、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行政诉讼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其中一审由基层法院管辖,二审由中级法院管辖,再审由最高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审查、开庭、调解、判决等环节。
诉讼双方可以通过诉辩、举证、质证等方式进行争论,法院则依法判断和裁决。
五、行政诉讼的保障措施为了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我国相关法律对行政诉讼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诉讼权利的监督机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核机制以及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机制等。
六、行政诉讼的意义和价值行政诉讼是市民维权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行政法律关系稳定的重要手段。
通过行政诉讼,市民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遵守法律。
行政诉讼范本全文
行政诉讼范本全文一、引言行政诉讼,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家行政权的合理运行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
为了帮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行政诉讼的相关知识,本文将对行政诉讼的全貌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
文章将围绕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程序、证据与证明、当事人与代理人、裁判与执行、救济与监督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1.行政诉讼的定义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活动。
2.行政诉讼的主体与客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起诉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被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客体是行政行为。
3.行政诉讼的目的与性质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具有司法审查性质,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
三、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1.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行政许可不服的;(4)对行政征收不服的;(5)对行政给付不服的;(6)对行政裁决不服的;(7)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公正、公平原则公正、公平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确保司法公正。
3.及时、便民原则及时、便民原则强调人民法院要高效、便捷地处理行政案件,减轻当事人诉累。
五、行政诉讼的程序1.起诉与受理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2.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
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
2 1 0 0年 7月( ) 上
制占 缸会
对行政 法理论基础 的探讨
李 贵
摘 要 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工作一直是我国法学界的一个重要的研 究课题,国外对一这问题的研究对我们有很好 的参考作用。本文在对国内外各种研究成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 得出了不同的研究结论, 认为我国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该
为 : 国的“ 当程序 论 ” 美 正 是指 行政 诉讼是 由普通 法 院管辖 , 普 们探讨我 国行政法 的理论基础具 有重要 的参考价 值, 这些结论 但 但
方面进行分析后所 得出的, 都不 同程度 的具有一 定的片面性 . 要成
2 人 民服务 论。 民服 务论 的观 点认为 , . 人 行政法 是规 范行政 为行政学 的理 论基础 需要进 一步 考虑 。如就 “ 民服 务论” 人 而言 , 机关行 为的法 , 社会主 义 国家 行政机 关是人 民代 表大会 的执 行 服务论认为行政法 的价 值取 向在于维 持社会正义 、 进社会福利 , 而 增 机关 , 的唯一 目的是执 行人 民的意志 , 它 因此 , 国行政法 学的理 行政法的重心在 于服 务行政 , 我 政府应扮 演“ 服务者 ” 的角色 , 民 为人 论基 础只能 是为 人 民服 务 。人 民服 务论 是我 国最 早 的一种 行政 和 社会创造福祉 , 但与正 处于社会转型 的我国来说是 不相适应的 。 法的理论基 础 , 的 出现标 志着我 国法学 界开始注 重行政 学理论 因而其不 能成为我 国行政法 学的理 论基础 。再如就 平衡论 而言 , 它 基础 的研 究 工作 。
在 行政法的实施环节 , 衡论不具有普遍 性指导意义 : 衡论认为 平 平
行政诉讼法学讲义2019修订版完整版
1.法国
(1)行政官员法官时期(1790年~1799年 )
(2)保留审判权时期(1799年~1872年) (3)委托审判权时期(1872年~1889年) (4)取消部长法官制,取得一般权限时期
(1889年~1953年) (5)特定权限时期(1953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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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国
(1)早在13世纪,德国就广泛采用罗马法,诉讼也分为公 诉和私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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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
2、行政诉讼的特征 (1)审查对象的行政性——行政争议 (2)行政诉讼的司法性——司法审查 (3)审查核心的合法性——行政行为 (4)原告被告的恒定性——地位确定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自学)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行政诉讼参加人依据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在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时
所形成的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法院 、诉讼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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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法概念
规范各种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中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4)民事诉讼法 (5)各单行法律 (6)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3、行政诉讼法的特征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对我国行政诉讼的思考
对我国行政诉讼的思考初步概述: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司法手段,维护公民、组织对于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一种诉讼方式。
中国行政诉讼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影响至今。
在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行政诉讼被赋予了新的使命,追求公正、维护公民权益、促进政府公开透明,是行政管理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行政诉讼进行思考:一、行政诉讼的历史沿革与现状我国行政诉讼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末,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以及国家法治化的推进,相应的产物。
到90年代,我国行政诉讼的制度日益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程序,该制度在我国行政管理制度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律框架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这些法律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了保障和指导。
然而,我们也要看到,由于行政诉讼涉及到行政权力的侵害和限制,它的发展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二、行政诉讼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 诉讼主体存在局限性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但在实践中,国家机关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权力机构的行政行为对外公开透明度不高,如何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当今行政诉讼面临的难题。
2. 司法资源不足虽然我国社会发展迅速,但是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依然非常突出。
据统计,目前我国每10万人仅有43名法官,与人口基数相比,法官数量依然较少,此情况对行政诉讼纠纷的解决产生较大的影响。
3. 制度性缺陷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诉讼作为公民行使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在制度性上尚存在诸多缺陷。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诉讼程序复杂,诉讼周期长。
第二,行政诉讼形式繁琐,民众信任度低。
第三,行政诉讼的审判权从行政机关移交至司法机关,仍存在合理化困难。
三、行政诉讼的改革措施尽管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但行政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形势日趋良好,行政诉讼改革作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部分,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
行政诉讼法论述题摘要:一、行政诉讼法概述1.行政诉讼法的定义2.行政诉讼法的作用3.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概述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实践意义三、行政诉讼的管辖1.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2.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3.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四、行政诉讼参加人1.行政诉讼的原告2.行政诉讼的被告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五、行政诉讼的程序1.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2.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3.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六、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1.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2.行政诉讼的判决效力3.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正文:行政诉讼法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
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选择原则、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等。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命令、处罚等;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地域管辖是指同一审级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以及与行政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原告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第三人是指与行政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的初次审理;二审程序是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审理;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的程序。
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
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作者:王晓科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6期摘要: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寻求与其相应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和指导。
这是保证简易程序在实际运用时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基本前提。
因此,深入研究分析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理论基础,有助于简易程序的设置更加合理。
关键词: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程序价值论一、行政诉讼目的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从该法律条文可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
行政诉讼目的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上,还体现在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上。
行政诉讼的目的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具体构建提供了思路。
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与简易程序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我国行政诉讼通过多方面的努力,较好地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行政诉讼制度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不足。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实践中存在“行政争议较多,起诉到法院较少”的问题,行政相对人不敢起诉,不愿起诉的现象较为普遍。
如果行政相对人不愿起诉,司法就无法对其进行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就不能实现。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阙如。
通过适当地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使更多的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后,愿意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简易程序行政诉讼是通过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司法权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来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的。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司法权的行使处于被动地位,因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与监督是以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为前提的。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类:即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行政诉讼作为法院主持下的三大诉讼制度之一,其与其他诉讼制度有一些共同的司法原则,主要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原则;4)两审终审制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7)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以解决外部行政争议为对象,而外部行政争议的最大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这一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具有与其他诉讼不同的原则,主要有: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2)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6)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等。
本书重点介绍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当事人选择复议原则。
即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简言之,在我国,复议原则上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把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行政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理论根据是,在进行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穷尽一切救济手段;其实践意义是,由行政机关自我检查、自我纠正,既可以维护行政机关的威信,也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还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
在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以下几种关系:1)必须经过复议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是否经过复议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当事人选择;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当事人任择其一;4)法律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引入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法理依据及现实基础
张 剑 生
( 三峡 大学政 法 学 院 湖北 宜昌 43 0 ) 4 0 2
摘 要 我 国行 政 诉 讼 法 禁 止 调 解 . 和 解 制度 也 予 以排 斥 . 得 行 政 纠 纷 的 正 当解 决 渠道 过 于狭 窄 . 为 对 使 成
挥 诉 讼 调解 在 构建 社会 主 义 和 谐 社 会 中积 忌 .因 而 在 行 为 关 系 上 的 理 念 就 是 竞 争 或 政 法 ( 别 是 行 政 诉 讼 ) 域 中 . 统 的 学 特 领 传 极 作 用 的 若 干 意见 》 中 规 定 对 行 政 诉 讼 案 对 抗 也 就 是说 .政 府 与 公 民 间 的行 为关 说 却 一 直 认 为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必 须 坚 决 件 可 根据 案 件 实 际情 况 .参 照 民 事 调 解 的 系 .是 一 种 命 令 与 服 从关 系 ( 陆 法 系 国 贯 彻 实施 , 允 许 和 解 。“ 界 一 致 认 为 不 大 不 学 原 则 和程 序 . 试 推 动 当 事 人 和 解 . 通 过 家 ) 命 令 与 控 制 关 系 ( 美 法 系 国家 ) 行 能 和解 的传 统 观 点 .是 在 大 陆 法 系 国 家 有 尝 并 或 英 , 和解 实践 不 断 完 善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和 解 工 作 政 行 为是 行 政 机 关 作 为 主 权 者 对 公 民所 作 关 行政 行 为 的权 力性 和 不 可 处 分性 的 观 念 机 制 2 0 0 7年 1 2月 1 7日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的最 终 命 令 布 了 《 于 行 政 诉 讼 撤 诉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关 影 响 下 形成 的 。 ” 政 行 为 的不 可 处 分 性 , 行 但是 2 0世 纪 以 来 的 现 代 行 政 法 是 以 其 成立 前 提 应 是 羁 束 性 。 要法 律 、 规 赋 只 法
从行政诉讼法角度谈谈我国宪法实施制度及建议
从行政诉讼法角度谈谈我国宪法实施制度及建议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2017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是,改革的力度稍弱,且改革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的解决作用不甚明显。
在实践中,行政诉讼仍存在公权力干涉过多、法院缺乏独立性、案件“执行难”、法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
(一)诉讼过程中公权力干涉过多首先,我国法院的财政支出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法院财政受同级政府限制,在诉讼过程中很难保证公正审理、独立审判。
虽然,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确定了由省级财政统筹地方三级法院财政保障的政策,但是据了解尚未得到真正落实。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不仅受到外部公权力的影响,也有来自法院内部系统的压力,这就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保持中立地位,以致原告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还未完全消除,法院为了减小行政诉讼案件所造成的影响,维护政府公信力,往往会做出相对不损害政府形象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并且在不公正的裁决做出后法院自身的权威也受到了质疑。
再者,当行政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又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行政诉讼案件究竟怎样执行?又该如何执行?关于此类问题目前尚未得出明确统一的结论。
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报告可以得知:目前“执行难”已经基本解决。
但必须明确的是,报告中所述的“执行难”问题针对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民事案件,现实情况下真正进入执行程序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并且由于司法缺乏独立等原因,此类案件很难得到执行。
(二)行政相对人受到公权力和法院的双重压力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官本位的思想,公民对公权力本身就有着天然的惧怕之情。
在实践中,“民告官”往往需要克服极大的现实阻碍。
法院由于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往往会劝告行政相对人撤诉,进行私下调解,甚至哄骗行政相对人撤诉,导致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相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偏高,从而使得进入审判阶段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为稀少。
就行政相对人而言,他们提起行政诉讼的意识比较淡薄,很多相对人由于不清楚诉讼流程,出于避免麻烦等的考量,最终选择不了了之。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相关程序和范围的法律规范,它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
以下是对行政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的介绍。
一、什么是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它旨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制约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
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以及经国家授权的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情形。
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行政奖励、行政救济、行政合同纠纷等,都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
三、行政诉讼法的程序要求1. 诉前行政复议: 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申请人通常需要先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程序对追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事实性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 诉讼主体和代理人: 行政诉讼的申请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授权代理人代理诉讼。
3. 诉讼时限: 行政诉讼的起诉时限一般为三个月,自收到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4. 诉状和举证材料: 行政诉讼的申请人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诉状,并且应当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这些材料对于证明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或影响违法行为的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5. 法官调解和庭审: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法官可以进行调解,以寻求争议双方的和解。
如果无法达成和解,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庭审,并做出判决。
四、行政诉讼法的意义和作用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约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增强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五、行政诉讼法的不足与改进在实施行政诉讼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行政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冗长性以及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结论行政诉讼法作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浅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
浅论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行为的诉讼程序法。
它既是司法机关通过行使审判权审查行政行为的依据,也是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追究行政机关法律责任的依据。
然而,行政诉讼法本身,也应有依据。
它的依据无疑应是它的上位法,即宪法。
这就产生了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问题。
所谓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其一,司法部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有无宪法基础?换句话说,即司法审查行政,有无宪法授权?其二,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诉权有无宪法基础?也即宪法有无明文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起诉行政机关。
多年来,众多的学者、专家出版了众多的论着,发表了众多的论文,列举了众多的宪法条款,从肯定的方面论证了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
诸如宪法第五条关于依法治国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监督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人权以及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四十八条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尤其是第四十一条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权及对其违法行政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权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规定等等条文,都被用来论证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
似乎行政诉讼拥有充分的宪法基础,根本不存在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问题。
然而,笔者认为,上述列举的全部宪法条文以及其它宪法条文既没有明确授权司法审查行政,也没有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诉权。
因此,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问题远没有解决,深入探讨行政诉讼法的宪法基础,在目前绝非多余。
一、司法审查行政的政体基础司法审查行政的前提,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或分立。
这就涉及到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问题。
君主制政体,由于权力集中于君主一身,谈不上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立,因而也就根本不存在司法审查行政的可能。
即使是共和制政体,如果宪法未明确规定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则司法审查行政仍缺乏基础。
论行政公诉制度的法理基础
关 国家机 关 及公 职人 员 官僚 主 义 、 法不 严 、 法 不究 不 执 违 能反 映 和 体现 人 民的 意 志 的情 况 下 , 民 可 以放 弃 对 他 人 们 的委 托 , 重新 选 择 途 径 实 现 人 民意 志 。我 国现 行 《 宪 法 》 二 条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的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第 “ 民 。人 民依 照法 律 规定 , 通过 各种 途 径 和形式 , 理 国家 管 事务 , 管理经 济 和 文化 事业 , 管理 社 会事 务 。行 政公 诉 制 ” 度 是 由检 察 官行使 诉 权 , 它表 面上 不 是 由人 民直 接行 使 , 实 际 诉 权最 终 属 于 人 民 , 检察 官 不 过 是 人 民 的专 业 的 法 律 代言 人 , 公诉 来 源 于人 民 的控 告 和 申诉 , 其 同时 当人 民 对 其 不 公 诉 行 为不 同 意 时 , 民还 可 以直 接 提 起 诉 讼 。 人 应 该说 , 民 主权 论 是行 政 公 诉 制 度最 为雄 厚 的 法理 源 人 泉 。行 政公 诉 制 度 的 确立 , 能 直 接 体 现我 国宪 法 中 的 最
免行 政官 员 。 因此 , 这 个意 义上 来说 , 个 国家 的统 治 在 一
切 权 力属 于人 民 ” 的基 本 原 则 , 必将 成 为 人 民 自己 也
行 使 管 理 国家 、 会 事 务 的权 利 的 重 要途 径 。行 政公 诉 社
制 度 的 确立 , 本 质 上是 以 司法 的 形 式 肯定 了公 民管 理 在
国家 、 会事 务 的基 本权 利 , 且 在本 质 上充 分 实现 了社 社 并
会 主义 民主 。
一
方 面 , 政 公 诉 是 在 法律 上实 现 人 民主权 的具 体 行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作为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其权力的行使涉及到广大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成为一项必要的法律举措。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二、宪法的法律依据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宪法确立了行政诉讼的基本权利,为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
三、行政程序法的法律依据行政程序法是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规范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该法是为了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行为等进行制定的。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就是为了确立行政诉讼制度,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诉讼法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行政诉讼的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一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及其裁决不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制度。
五、其他法律的法律依据除了宪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外,还有其他一些法律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了规范。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对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处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制度。
六、结论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从宪法的规定到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再到其他相关法律的规范,这些法律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只有依据这些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制度才能得到有效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权益。
行政诉讼法学讲义
思考题:
1、行政主体是否具有起诉权和反诉权,为什么? 2、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人权、法治、权力分立。 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案例1:
某区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财产,王某 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涉嫌受 贿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
导 论—讲在正式课程之前
◆ 一、教学任务与知识体系 ◆ 二、教学方式、方法与手段 ◆ 三、教学考核与课程考试 ◆ 四、教材、法条与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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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任务与知识体系
◆ 教学目标:
——应对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有深刻的理解,并能熟练 了解我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程序和主要制度; ——逐渐习惯用行政法的思维、逻辑和方法去考察、分 析、理解社会现实问题,能够初步解答和回应社会现 实中的行政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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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法概念
规范各种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中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4)民事诉讼法 (5)各单行法律 (6)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3、行政诉讼法的特征
◆ 学时安排: 32学时
——课堂讲授27学时 ——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实践教学5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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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教学知识体系
§导 论
2学时
§ 第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2学时
§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原则
3学时
§ 第三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学时 (重点、研讨)
§ 第四章 行政诉讼管辖
3学时 (重点)
§ 第五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权基础理论浅析
权 是宪 法规 定 的公 民 的基本 权 利在 行政 诉讼 领域 内的反 映 。通
过 以上 的表述 , 可知 , 行政 诉权 可 以定义为 : 行政相 对人 和利 害相 关 人认 为其合法 权益 受到 行政 机关 的特定行 政行 为侵 害时 , 请 有
合 法权益 的权 利 。
一
( ) 诉权 的实现 方式— — 行政 诉讼 程序 三 行政
、
行 政诉 权 的概 念
按我 国诉 讼法 学理 论通 说 , 诉权 理论主 要解 决 当事人 “ 何 同等 的重视 , 因 当实 体权利 受到 侵害 时 , 有权 要求 行使程序 权利 , 其 提起 诉讼” 问题 。在 民事 诉讼 领域 , 的 民事 纠纷 的双方 均有 权 向 此 时行 政机 关 也应 当通知 其行 使程 序 权利 。 法 院提起诉 讼 , 因此 从理 论 上来 讲 , 民事诉讼 当事 人双 方均 享有 诉权 。 在行 政诉 讼 领域 , 有行 政相对 人及 利害 相关 人认 为行 而 只 政行 为侵犯 其 合法权 益 时 , 能 向法 院提起 行政 诉讼 请求 , 才 而纠 ( ) 政诉 权 的客体 —— 行政 诉讼 受案 范 围 二 行 行 政诉 权 的客 体是 指行 政 诉权 主 体行 使 行政诉 权 时所指 向 的对象 , 即行政机 关所 做 出的 具体行 政 行 为 , 可表述 为行政 诉 也
行政 诉权 基 础 理论
独 立人格 的肯 定 、 是对 公 民与政府 新 型平 等 关系 的确认 、 对公 民 ‘ 政 权益” 是 行 的保 障 。
关键 词
中图分类 号 : 9 5 D 2
一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 9(0 90.7 .l 10.5 22 0)805O 关系 。 民、 公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程 序权 利 应 当受到 与实体 权利
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四、论述题
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706)复习资料四、论述题(▲模拟试题★考试真题)绪论和结束语(一)论述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要意义。
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意义是什么?(二)论述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是什么?简述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2010.1(简答)(三)论述社会主义“四有”新人要求的内涵。
第一章(四)联系实际论述人生需要理想信念。
(五)怎样理解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理想信念?▲▲论述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要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信念。
★2009.7 (六)试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与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关系。
(七)联系实际论述如何确立和践行科学的理想信念。
▲论述当代大学生如何在学习和生活实践中确立正确的理想信念。
★08.10 联系实际阐述追求理想要有正确的认识和态度。
★2010.1(八)怎样正确看待理想与现实的矛盾,走出片面性的误区?第二章(九)为什么说爱国主义是宝贵的精神财富?论述爱国主义是当代中国宝贵的精神财富。
▲(十)为什么说新时期的爱国主义是历史上最高类型的爱国主义?(十一)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怎样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论述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何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2010.7(十二)联系实际论述在新时期做一个忠诚坚定的爱国者。
在新时期,怎样做一个忠诚坚定的爱国者?论述如何成为新时期忠诚坚定的爱国者。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做一个忠诚的爱国者,是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的基本内容。
论述大学生怎样做新时期忠诚坚定的爱国者。
★2009.1 当代大学生应如何做新时期忠诚坚定的爱国者?★2010.1(简答)第三章(十三)联系实际论述用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指引人生方向。
为什么要用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指引人生方向?论述为人民服务的人生目的是科学的高尚的人生目的。
★2009.10 (十四)在社会生活中,应该用怎样的人生态度对待不同的人生境遇?在现实生活中,怎样用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对待不同的人生境遇?论述在社会生活中,应该用怎样的人生态度对待不同的人生境遇?▲论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培养和树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宪法学本科论文选题
110、试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
111、国家求偿权初探
112、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
113、论社会保障权产生的背景
114、论公民控告、检举、申诉权的制度化保障
115、我国关于公民出版自由立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116、论公民的知情权
117、论表达自由的特征
118、刑事诉讼原则宪法化问题研究
22、论宪法权威
23、宪法惯例的生成及特点
24、论宪法性法律
25、当代违宪审查制度的特点
26、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27、论宪法监督体制
28、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完善问题研究
29、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
30、论宪法与公共权力
31、WTO下的宪政建设
32、近代中国的宪政文化述评
33、宪法与国际人权公约关系研究
中南财经大学宪法学本科论文选题
【字体:大中小】发表时间:2007-05-02浏览次数:
1、论宪法概念
2、“宪法为根本法”命题之辨析
3、论宪法与宪政的联系与区别
4、论宪法至上与法治
5、论宪法的基本精神
6、我国宪法关系初探
7、论宪法关系的特点
8、论基本人权原则
9、权力制约的形态及其比较
10、论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129、论司法独立
130、论人大监督权的理论基础
131、“个案监督”的是与非
132、论人大对政府财政的监督
133、论地方人大的立法权
134、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
135、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权
136、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改革问题研究
137、论检察权的性质及功能
论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主观诉讼”抑或“客观诉讼”
论我国行政诉讼构造“主观诉讼”抑或“客观诉讼”一、概述行政诉讼作为法治国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其构造的核心理念在于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在行政诉讼的实践中,对于其构造属性的理解却存在“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这两种观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主观诉讼”侧重于保护当事人的主观权利,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救济。
这种观点强调行政诉讼的个体性、私益性和对抗性,注重当事人的主观感受和权益保障。
而“客观诉讼”则更注重维护行政行为的客观合法性,即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监督和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法的统一适用。
这种观点强调行政诉讼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合作性,注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和维护公共利益。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构造属性一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一方面,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宗旨,体现了“主观诉讼”的核心理念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行政法制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在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行政法的统一适用方面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又体现了“客观诉讼”的特点。
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行政诉讼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其核心概念主要围绕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过程。
行政诉讼不仅是对个人权益的救济,更是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其核心在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具有几个显著的特征。
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即那些受到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被告则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包括了那些经法律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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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基础学校: 兴安盟广播电视大学指导老师:学生姓名:学号:专业: 法学入学时间论文题纲序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基础所谓行政诉讼的基础,是指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基本条件,或者说是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气候和土壤。
行政诉讼是一种最为公正、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巨大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诉讼,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有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行政诉讼是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有力武器。
本论:一、行政诉讼法建立的基础二、行政诉讼法的作用及特征三、完善行政诉讼法的必然性结论:一方面,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而建立起来的,因而有着坚实的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
另一方面又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是在法制建设尚不健全、人们的思想观念尚未完全转变、行政审判力量和行政审判经验不足的形势下诞生的,因此它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薄弱之处。
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基础【摘要】行政诉讼是一种最为公正、有效的监督行政方式,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有巨大的意义和作用。
行政诉讼,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有利于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行政诉讼是惩治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有力武器。
【关键字】行政诉讼法建立的基础、作用、特征一、思想理论基础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都有代表一定利益集团要求的思想和理论为其基础。
资本主义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思想理论基础主要有三:一是法治原则。
即所谓以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被称为“依法行政”的原则。
法治原则是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行政诉讼是它的直接产物。
根据法治原则,已成立的法律必须得到普遍的服从,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建立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不得超越其权限,否则无效。
正是这一原则的确立,才使相对人以行政行为违法提出争论成为实际可能。
二是分权制衡原则。
即所谓国家的公共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这三种权力应由三个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以权力制约权力,并使权力在制约中达到平衡。
这一原则意味着行政权应当受到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有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相对人可以就自己与行政机关发生的行政争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是基本人权。
即所谓“一切人生而平等,上帝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割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见美国《独立宣言》)而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的思想,为了保障公民的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的侵犯,就必须建立包括行政诉讼在内的切实有效的各种行政救济制度。
资产阶级就是以上述三个方面的理论为思想武器,与封建势力作斗争,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鸣锣开道,并最终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的。
我国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行政诉讼制度赖以建立的最根本的思想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说。
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思想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由人民产生,其活动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正是人民主权观念现实化的客观要求。
人民通过行政诉讼制度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使之不偏离法律要求的正确轨道,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
当然,我国行政诉讼的思想理论基础,除人民主权说外,也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内容。
例如,尽管我们不赞成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学说,而是主张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种权力是不能分割的,必须由人民统一行使,但我们并不否认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以及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
同时,尽管我们不赞成资产阶级的法治观和人权观,但我们同样主张要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社会主义国家更要尊重人,关心人,更注重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方面,同样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行政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思想理论基础。
二、政治基础行政诉讼是一定政治制度的产物,它的建立与国家的性质和政权的组织形式密切相关。
不同类型的国家,由于国家权力的归属和实现权力的组织形式不同,行政诉讼的基础也就不同。
这是因为,建立行政诉讼制度,首先要涉及如何解决国家职能的分类和国家机关的体系及其职权划分,特别是要涉及如何处理公民与政府、审判权与行政权这两大基本关系。
在“朕即国家”的封建专制时代,君主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既不存在国家权力的分工制约,也不存在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自然缺乏建立行政诉讼的政治基础,因而也就不可能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
资产阶级在与封建专制作斗争的过程中,主要有两件理论武器:一是提出了“主权在民”的口号,以反对王权,将政权夺到自己手里;二是提出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以调整他们阶级的内部关系,建立起资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
三权分立原则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以议会制(也称代议制)为核心的资产阶级政权组织形式取代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了国家机构,从而使掌握国家全部权力的机构成为代议机关(即议会)的执行机关。
由于以三权分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资产阶级议会制强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相互独立性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衡性,其着眼点在于防止行政专横,这就为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可能。
特别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制定,使得行政权同立法权、司法权的关系明确化、法制化,从而为建立以司法审查为核心的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见,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的代议民主制和宪政制度的确立,以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取代中世纪的王权,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政治基础。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社会主义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既是议事机关,又是工作机关。
这种制度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便于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正是以此为基础而建立的。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认了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法律地位。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
”宪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上述规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建立在广泛民主基础之上的,既能集中人民的意志,又能使广大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真正实现当家作主。
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首要政治条件。
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公民与政府之间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宪法第3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27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民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显然,宪法的这些规定,为建立“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共事务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它是一种国家活动,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必然依靠和运用国家强制力,而且行政管理涉及到每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方方面面。
由于强大的国家权力作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很容易产生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显失公正、以权谋私、随意执法等腐败和违法现象,损害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损害人民政府在人民心中的良好形象,以致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
基于此,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诉讼这种监督行政的方式便应运而生。
我国行政诉讼的基础所谓行政诉讼的基础,是指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基本条件,或者说是行政诉讼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气候和土壤。
行政诉讼的基础,一般包括思想理论基础、政治基础、经济基础和法制基础四个方面。
研究我国行政诉讼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有助于正确认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和特点,深刻理解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进一步完善我国年轻的行政诉讼制度,使之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
认识上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区别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立法体例上应保持原貌;原有内容上应作大的整合;现阶段只能确立有限调解的原则。
国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行政诉讼制度赖以建立的最根本的思想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说。
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思想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由人民产生,其活动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正是人民主权观念现实化的客观要求。
人民通过行政诉讼制度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使之不偏离法律要求的正确轨道,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
当然,我国行政诉讼的思想理论基础,除人民主权说外,也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内容。
例如,尽管我们不赞成资产阶级的分权制衡学说,而是主张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种权力是不能分割的,必须由人民统一行使,但我们并不否认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合理分工和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以及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
同时,尽管我们不赞成资产阶级的法治观和人权观,但我们同样主张要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社会主义国家更要尊重人,关心人,更注重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方面,同样也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行政诉讼制度必不可少的思想理论基础。
行政诉讼是一定政治制度的产物,它的建立与国家的性质和政权的组织形式密切相关。
不同类型的国家,由于国家权力的归属和实现权力的组织形式不同,行政诉讼的基础也就不同,行政诉讼制度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的代议民主制和宪政制度的确立,以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取代中世纪的王权,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政治基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社会主义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