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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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0.11.12•【字号】银银办[2010]237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银办〔2010〕237号)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招商银行银川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现将《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并认真执行。

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试运行阶段,2011年4月1日起正式运行。

试运行期间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我中心支行。

联系人及电话:杨伟 0951-5189870 邓峰 0951-5189877 附件: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银川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预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掌握银川地区现金投放与回笼态势,规范存取款预约管理,进一步提高办理存取业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辖区现金供应充足、结构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开立账户,并在人民币发行库办理存取现金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存取现金业务实行预约制。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级 市 根 据 财 政 事 权 和 支 出 责 任 划 分 等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
三 实 施 时 间 和 过 渡 期 限 、
本 方 案 年 自 2 0 1 7
月 1 2

日 起 实施 。
过 渡 期
暂 定 效 年 3 年 有 期 至 2 02 0
月 1 1
30 日
届 时 根
益 再 通 过 返 还 和 奖 补 的 方 式 将 水 资 源 税 补


助 给 市 县 。



绩 效 考 核 。 建立 水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绩 效
考 评 指 标 明 确 考 核方 式 细 化 考核 内 容



每 年 定 期 对 市 县 水 资 源 管 理 工 作 成 效 进 行 绩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规 财 号 宁
发 〔 20 1 8 〕 2
自 治区 有关单位
各市 、

区 (

法院 、
检 察为 进 一 步 规 范 自 治 区 本 级 预 算 单 位 银 行 账


各市 、

区 (

财政局
有 关银 行 业 金 融户 管 理
财 事 项 的 通 财 库 号 知 》

〔 20 〇 9 〕 47
)、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调 整 中 央 预 算 单 位 银 行 账 户
管 有 关 事 项 财 库 号 理
的通知》 (
20 1 6


2 10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银银发[2009]58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9.04.08【实施日期】2009.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银发〔2009〕58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为进一步完善再贷款业务管理,提高操作水平,维护再贷款债权安全,根据总行关于再贷款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辖区实际,我中心支行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银川中心支行反映。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再贷款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维护再贷款债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04〕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宁夏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贷款,主要包括流动性再贷款(头寸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金融稳定再贷款等。

头寸再贷款是指为解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票据清算和临时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

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原则上不不再安排发放头寸再贷款。

宁夏辖区头寸再贷款由银川中心支行集中管理,逐笔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县域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县域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县域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银银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县域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银发〔2008〕35号)人民银行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银川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现将《关于改进和加强县域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城市信用社。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关于改进和加强县域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县域经济发展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金融部门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促进我区县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经济金融共同发展的大局意识,切实增强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责任感2007年,我区90%以上的县(市)经济增长速度超过10%,县域经济进入了全面提速、蓬勃发展的新阶段。

各银行类金融机构立足自身基础和优势,在支持自治区重点项目、支柱产业发展的同时,加大对县域经济的支持力度。

大部分县(市)基础设施大为改善,在新农村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城市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县域经济发展呈现出良好势头,银行类金融机构自身也得到长足发展。

但总体来看,对县域经济信贷投入仍然不足。

截止2007年末,我区县及县以下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仅占全区的21.5%。

在推进我区跨越式发展进程中,县域经济的发展对于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一体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电信企业与商业银行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电信企业与商业银行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电信企业与商业银行信息共享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银发[2006]205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6.12【实施日期】20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电信企业与商业银行信息共享方案》的通知(银银发〔2006〕205号)人民银行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自治区分行,银川市商业银行,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中国电信集团宁夏电信有限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铁通宁夏分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我中心支行与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宁夏电信企业与商业银行信息共享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电信企业与商业银行信息共享方案二○○六年十二月宁夏电信企业与商业银行信息共享方案为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商业银行与电信企业共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银发〔2006〕112号)的要求,加快推进电信信息采集工作,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以及区内各电信企业在平等、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如下信息共享方案。

一、信息共享参与机构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企业(中国电信集团宁夏电信有限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宁夏有限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中国铁通宁夏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所有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

二、信息共享意义电信企业的用户缴费信息与商业银行共享,有助于企业和个人积累信用财富,享受快捷优质的电信和金融服务,对于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促进电信企业和商业银行防范业务风险,加快业务发展,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具有重要和深远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银银办[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银银办〔2010〕65号)为进一步做好对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开业服务与管理,充分了解辖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确保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中心支行制定了《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

现将《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报告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及时指定专门的信息联络员,并于6月20日前将信息联络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办公室。

信息联络员负责依照《报告制度》向我中心支行报送相关信息。

三、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将《报告制度》转发至辖内县(市)支行及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贯彻执行《报告制度》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支行反映。

联系人:李兵电话:5189579附件: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二○一○年六月十二日附件: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对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开业服务与管理,充分了解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确保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开业报告,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因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筹建的,应于正式开业1个月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相关事项:(一)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完成筹建,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拟正式开业的;(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的分支机构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拟正式开业的;(三)改制、合并或分立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拟正式开业的。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银发[2007]130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7.09.06【实施日期】2007.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意见(银银发〔2007〕130号)人民银行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自治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自治区分行,交通银行银川分行,银川市商业银行,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宁夏邮政储汇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07〕6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充分发挥金融引导和配置资源的作用,促进我区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出台的指导新时期、新阶段全区金融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实施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我区金融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对于推动我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各行(社)要充分认识《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着力抓好贯彻落实。

全区各级人民银行要不折不扣地把《实施意见》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和服务功能,更加注重发挥金融配置资源、调节经济、服务发展的作用,为保持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全区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应抓住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大好机遇,紧紧围绕自治区发展战略和目标任务,积极调整服务方向和重点,在努力增加盈利、提高效益、防范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增强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促进可持续信贷投入机制的形成,为自治区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强大的金融信贷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银办[2010]19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0.01.25【实施日期】2010.0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银办〔2010〕19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为进一步提高宁夏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水平,推动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的顺利运行,我中心支行制定了《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工作,在金融稳定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的数据报送、审核和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照《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组织辖内县(市)支行做好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工作。

三、2010年1月30日前,完成历史数据的录入、报送和审核工作,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附件: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动态监测、准确分析、全面掌握宁夏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保证宁夏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的顺利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测系统是为有效防范单个金融机构风险扩散,切实维护宁夏辖区金融稳定,依托人民银行内联网,采用计算机系统实现对辖区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的业务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宁夏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宁夏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宁夏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银银发[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宁夏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银银发〔2009〕73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农村信用联社: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精神,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力度,优化调整信贷结构,促进自治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保持信贷总量快速增长2009年是我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

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密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大局,努力抓住我区处于黄金发展期的历史机遇,认真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扩大信贷投放,保持信贷总量快速增长,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统筹配置信贷资源,进一步优化信贷资金投向,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把保增长建立在调结构的坚实基础上,以增量调整促进信贷结构优化,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二、确保符合条件的重点投资项目所需贷款及时落实到位重点投资项目是我区项目带动战略的基石,2009年自治区安排48个重点项目,涉及农林水利及生态移民、交通、电力等11个领域,都是打基础、调结构、管长远、利民生的重大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银银发[2008]169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银发〔2008〕169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银川分行,宁夏银行,宁夏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29号,以下简称《意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区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金融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银行信贷结构,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全力支持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对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又是国家金融体系的核心,是贯彻执行金融调控政策的重要部门,有义务、有责任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自治区推进跨越式发展,到2020年实现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城乡居民收入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需要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抓住发展这个主题,坚持把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提高信贷资金的配置效率和质量,为实现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大力支持自治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1.各级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与政府、银行和企业广泛联系的优势,加强与政府、银行、企业和农户的沟通与协调,适时搭建政、银、企交流和合作平台,促使银行信贷投放领域和重点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目标有机结合,促进银企诚信合作、发展共赢。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银银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银银发〔2010〕52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石嘴山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我中心支行特制定《宁夏地方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本通知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成立本行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专家评审组。

我中心支行专家评审组组成:组长:麦遵伍副组长:梁非哲成员:马康欧小山刘韶辉晏小红侯艳荣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级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海原县、红寺堡地区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工作分别由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吴忠市中心支行办理。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以行办函形式向辖区内商业银行发出资格认定通知,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等事项。

三、在本办法下发前已经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订清算协议并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本办法下发后一个月内申请资格认定,期间集中收付业务正常办理。

该类金融机构未通过资格认定的,原清算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

如在后续办理业务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立即解除相关协议。

四、新申请国库集中收付代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先进行资格认定。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支付系统参与者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支付系统参与者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支付系统参与者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银银发[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支付系统参与者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银银发〔2009〕79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为规范支付清算秩序,降低支付清算风险,严肃支付清算纪律,我中心支行制定了《宁夏辖区支付系统参与者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中心支行联系。

联系人:张芸连榕联系电话:************5189674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宁夏辖区支付系统参与者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宁夏辖区支付系统参与者的管理,维护支付清算秩序,明确参与者责任,防范支付风险,强化工作考核,提高支付清算工作效率,根据《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宁夏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付系统包括大、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考核对象为宁夏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系统直接参与者。

第三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大、小额支付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系统的风险管理、支付清算纪律执行情况、系统建设、业务推广、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及材料报送等。

第四条考核方式采取综合分、奖励分评分制,综合分满分100分。

根据本办法考核标准和相关规定,对考核对象扣减或增加相应的分值。

第五条实行按季考核,按季通报。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当前货币信贷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当前货币信贷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当前货币信贷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1.06.28•【字号】银银发[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当前货币信贷工作支持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银发〔2011〕109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招商银行银川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今年以来,我区经济金融运行总体平稳,但也存在着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明显下滑、保持经济增长压力持续增大等问题。

近期,自治区党委、政府分别组织召开了金融工作座谈会和工业经济提速增效座谈会,对全区金融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一系列支持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做好当前货币信贷工作,进一步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正确分析形势,挖掘潜力,促进自治区经济加快发展一季度,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经济取得良好开局,国民经济继续平稳增长,消费持续活跃、外贸增长势头较好,地方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物价总水平逐步回落。

但自4月份以来,受外需复苏步伐放缓、宏观调控政策趋紧等多重因素影响,全区经济发展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增加,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压力加大。

1-5月份,全区固定资产同比增长18%,较一季度放缓23个百分点;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同比增长15.7%,增速较上年同期低17.5个百分点;5月末,全区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增速虽高于全国水平4.1个百分点,但较上年同期低6个百分点。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

做好货币信贷工作,对于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服务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服务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服务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1.07.15•【字号】银银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服务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银银发〔2011〕123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招商银行银川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加快信贷结构调整,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为自治区经济发展提供强劲稳定的动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2010年,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约900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55%;当年吸纳就业人员5.8万人,占全区就增就业量的85%;纳税总额131.9亿元,占全区税收总额的50%以上。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集聚效应不断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已成为我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公有制企业有着很强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对优化经济结构、夯实发展基础、增强经济活力、保障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我区市场自给能力,有利于促进扩大就业,有利于提升经济发展的活力与动力,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

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支持,是金融业调整经营战略、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转变服务理念,革新经营模式,将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信贷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抓手,积极开展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贷款业务,降低信贷集中度,确保中小企业信贷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扶持培育非公有制企业增实力、上规模,实现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银银发[2006]89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6.05.11【实施日期】2006.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银发〔2006〕89号)人民银行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为规范人民银行宁夏辖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管理工作,我中心支行制定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反映。

附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五月十一日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各商业银行和企事业单位的商业秘密,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外或对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条查询服务对象主要是人民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各县(市)支行、银监局、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以及各企事业单位自身。

第四条查询服务内容主要是各家商业银行上报到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当中的企事业单位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信贷业务信息和各类统计、汇总信息。

第五条各中心支行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查询,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查询审批手续。

内部查询由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对外查询由主管行长审批,或授权征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严格的查询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登记簿,登记查询时间、查询申请人、经办人、查询内容、查询事由(用途)、主查人员等事项,并由经办人、主查人签字。

第七条人民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县(市)支行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查询企事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和统计汇总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修订)【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发文字号】银银发[2009]62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9.04.20【实施日期】2009.04.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辖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的通知(银银发〔2009〕62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现将重新修订的《宁夏辖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行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认真做好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工作。

附件1:宁夏辖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实施细则;附件2:宁夏辖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流程图;(略)附件3:宁夏辖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事件业务应急处置流程(略)二○○九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宁夏辖区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操作规程》、《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支付清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危机处置预案》等有关制度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银行宁夏辖区对ABS系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ABS系统突发事件是指以下情况: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ABS系统或其节点设施崩溃。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可用人力资源短缺,严重影响ABS系统或其节点的正常运行。

3.ABS系统、支付清算系统或其节点出现故障,恢复时间超过可容忍的时间极限。

四、危机处置原则1.账务安全原则。

危机处置措施必须通过各种有效方法控制账务操作环节,确保会计账务的不错不乱。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银银发[2009]68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9.04.24【实施日期】2009.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银银发〔2009〕68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农村信用联社: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继续加强信贷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促进自治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区中小企业发展迅速,规模以上中小企业户数占企业总数的98.4%,中小企业创造的价值占GDP的60%,提供了75%左右的城镇就业机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强经济活力、扩大居民就业、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当前,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大背景下,加大中小企业支持力度,对于保增长、促就业、保稳定具有更加显著的作用。

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信贷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大信贷投放,创新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二、增加信贷投入,积极满足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有效可行的信贷规划,不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争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和贷款覆盖面有较大提高,确保中小企业贷款新增额占比稳步提高,信贷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

抓紧落实已经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信贷政策措施,对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挥小额担保政策的积极作用,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做好货币信贷工作支持宁夏“十二五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做好货币信贷工作支持宁夏“十二五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做好货币信贷工作支持宁夏“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银发[2011]189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11.10.14【实施日期】2011.1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做好货币信贷工作支持宁夏“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银银发〔2011〕189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宁夏分行,交通银行宁夏分行,招商银行银川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宁夏银行,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等单位关于金融支持宁夏“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引导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紧抓国家深入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机遇,围绕自治区“十二五”时期新型工业化、特色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等重点领域及县域、“三农”、中小企业、创业就业等薄弱环节,加大信贷投入力度,优化信贷结构,为“十二五”时期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全面有效的资金支持,促进我区经济金融良性互动、持续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突出重点,围绕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促进我区经济结构实现战略性调整“十二五”时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新跨越必须紧紧把握的主线,坚持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特色城市化三大发展战略,对于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紧抓住自治区重要发展机遇,以信贷结构调整优化为抓手,不断提升信贷资源的配置效率,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一)以支持“三个千亿投资计划”为着力点,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一是支持优势产业做大做强。

优势特色产业是工业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宁夏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宁夏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宁夏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缩小城乡差别,改善人民生活,加快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

当前,由于中小企业信息分散、不透明,信用意识淡漠,中小企业融资难现象十分突出,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亟需全面推进以中小企业信用基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其中,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其主要作用是收集和保存中小企业的信用记录,培育并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增强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帮助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进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为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创造更多的融资和发展机会,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思路与目标2007年,人民银行将在17个试点省区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我区的工作思路与目标是:根据总行部署,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遵循“科学组织、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扎实见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各方的作用,用两到三年时间为辖内所有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鼓励中小企业与银行建立长期信用关系,对商业银行、企业、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中小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三、信息征集对象与内容(一)信息征集对象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对象是已经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尚未与银行发生贷款关系的中小企业(已有贷款关系的中小企业的信息已被采集加载入企业征信系统),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中小企业的界定按年销售额确定,在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领域,销售额在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在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领域,销售额在15000万元(含1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银市场监管发〔2017〕120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银市场监管发〔2017〕120号各分局,市局各科(室、中心)、稽查大队:现将《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31日附件关于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的贯彻落实意见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推进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16〕14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以下贯彻落实意见:一、总体目标通过“一网归集、双向服务”,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进得来、拿得出、用得好、管得住”。

“一网归集”即发挥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作为企业信息源头的基础作用,按照将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的归集路径,建立面向政府、面向社会的信息归集机制。

“双向服务”,即一方面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门户,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另一方面通过系统的协同监管功能,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实现企业信息大数据监管,实现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

二、组织领导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三、主要工作和职责分工(一)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宁夏)的管理和维护。

市局系统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用户权限分配、配置以及管理工作。

主要对内部网络和系统的配置、对新增用户命名、对废弃的用户及时删除;对外承担系统运行方面的技术咨询和服务;为内部网的安全运行做技术保障,提供网络运行保障,及时解决网络和系统故障,确保各用户部门能安全、高效的使用网络办公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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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中小企业信用体
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银发[2007]47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发布日期】2007.04.17
【实施日期】2007.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宁夏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银发〔2007〕47号)
人民银行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中心支行,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自治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自治区分行,银川市商业银行,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
现将《宁夏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宁夏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附件:
宁夏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缩小城乡差别,改善人民生活,加快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

当前,由于中小企业信息分散、不透明,信用意识淡漠,中小企业融资难现象十分突出,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亟需全面推进以中小企业信用基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库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设、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其中,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其主要作用是收集和保存中小企业的信用记录,培育并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增强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帮助金融机构和其他企业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进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为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创造更多的融资和发展机会,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思路与目标
2007年,人民银行将在17个试点省区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我区的工作思路与目标是:根据总行部署,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遵循“科学组织、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扎实见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等各方的作用,用两到三年时间为辖内所有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鼓励中小企业与银行建立长期信用关系,对商业银行、企业、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中小企业信息查询服务,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三、信息征集对象与内容
(一)信息征集对象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对象是已经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尚未与银行发生贷款关系的中小企业(已有贷款关系的中小企业的信息已被采集加载入企业征信系统),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中小企业的界定按年销售额确定,在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领域,销售额在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在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领域,销售额在15000万元(含1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

(二)信息征集内容
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主要经营和财务指标信息、企业遵纪守法信息、企业其它信用信息等,主要由企业概况信息表、注册资本及构成情况、对外投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一张)、企业购销情况表、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表、企业经营财务补充信息表及企业其他重要信息表(企业在建项目、拥有专利权情况、受表彰处罚情况、国际认证/特殊行业资质情况)等8张表,计140多个数据项构成。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注册号、税务登记号、行业分类、经营方式、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注册资本构成情况等。

这些信息主要来自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

企业主要经营信息:包括企业的采购和销售情况;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企业应收、应付账款信息;企业的存货等补充信息。

这部分信息主要由企业申报,部分从企业的供货商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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