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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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手段,包括抽检样品的选择、取样、检测和结果处理等环节的规范。

第三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现实情况和监测需求进行,科学、公正、及时、高效。

第四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形成食品安全监管合力。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人员培训和监督检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

第二章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第一节抽检计划和样品选择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应当根据食品生产和经营的特点,制定抽检计划,明确抽检的品种、规模、频次等。

第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品种应当包含重点监管食品、新食品、进口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第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品种应当覆盖全国范围,包括农村和城市、大中小型食品生产和经营者、不同区域和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企业等。

第九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规模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规模、历史抽检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频次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抽检的品种和规模等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根据监测需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检测,确保抽检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节取样和检测第十二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取样,减少取样误差,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可比性。

第十三条取样应当遵循随机抽样原则,确保抽样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四条取样应当采用专业取样工具和容器,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保持原有状态。

第十五条取样时应当注意食品保存环境的卫生条件,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选择有国际或国内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一、背景食品安全问题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其中之一就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在市场销售的食品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以便检测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营养、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或规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但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抽样方法不完善、抽样数量不足、检测项目不合理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三、术语和定义3.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在市场销售的食品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以便检测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营养、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或规定。

3.2 抽样抽样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从测试对象中取出一个或几个部分以进行检测。

3.3 检验检验是指对样品进行各项检测分析,以判断样品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营养、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或规定。

3.4 监测监测是指对某种食品品种或某种安全指标进行连续、动态的检验活动。

四、抽样方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方法应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4.1 随机抽样随机抽样是指从被抽样的样品总体中,以一定的概率方法,按确定的抽样比例随机选取样品。

4.2 分层抽样分层抽样是指根据被抽样的总体的某些特征(如产地、品种、等级、生产日期、销售区域等),把总体分成若干层,然后按层内再按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样。

4.3 集中抽样集中抽样是指在某一时间内,在某一地点收集某批次或某类食品的多个样品。

五、抽样数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应当依据以下原则进行:5.1 样品数量应当合理样品数量应当以满足监测的需要为基础,同时也要考虑样品检测能力和检测费用等因素。

5.2 样品数量应当足够样品数量应当足够,以能够准确反映被监测的食品品种和产地等情况为标准。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一、前言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二、监督抽检1.监督抽检对象(1)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抽检,重点抽检重要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企业。

(2)食品销售企业:对食品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抽检,以确保其售卖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进口食品:对进口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对象包括进口食品及相关企业。

2.监督抽检内容(1)食品安全基本要素:包括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等。

(2)食品质量指标:包括食品品质、口感、营养成分等。

3.监督抽检频率(1)常规监督抽检:对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进口食品进行定期抽检,频率不低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频率的要求。

(2)临时抽检:针对食品安全风险高和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进行临时抽检。

4.监督抽检结果处理(1)合格食品:监督抽检结果合格的食品,可以正常销售和流通。

(2)不合格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食品,相关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不合格食品,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数据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提供食品安全信息。

三、风险监测1.风险监测对象(1)食品生产环节:对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监测,包括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原材料等。

(2)食品销售环节:对食品销售环节进行风险监测,包括食品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

(3)食品消费环节:对食品消费环节进行风险监测,包括食品加工、烹饪等环节。

2.风险监测内容(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食品中的有害物质、生物毒素、微生物等。

(2)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食品安全。

3.风险监测结果处理(1)风险评估结果:依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范本(五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范本(五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范本一、总体部署(一)统筹兼顾,分类抽检为提高抽样检验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和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需要,食品抽样检验分为日常监督抽检、专项监督抽检。

其中日常监督抽检是指依据相关抽检标准和抽检计划开展的抽样检验;专项监督抽检是根据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和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需要而组织开展的不定期抽样检验。

抽样检验将借助各类快速检测仪器、试剂,对蔬菜、乳制品等保质期短、消费量大、食品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食品和农产品进行的质量监督筛查。

(二)覆盖全面,突出重点食品抽样检验要以与人民群众日常消费关系密切的食品为重点,同时涵盖其他类食品。

在抽检对象上,以超市卖场和集贸、批发市场销售的食品为主;在检验指标上,以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安全性指标为主。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辖区食品安全监管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抽样地点和数量,均衡分布,使抽样结果能全面反映辖区食品安全的整体状况。

同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的不同,增加“高风险”食品及重点地区的抽检频次、抽检数量和检测项目。

(三)科学严谨,注重实效严格按照抽检计划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及快速检测工作,确保程序合法、数据客观、记录清晰。

把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与日常监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和食品安全状况,适时调整抽样检验工作计划,进一步增强抽样检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予以处理。

二、抽检任务(一)____年食品抽样检验任务由各相关成员单位完成,各单位全年抽样检验不得少于240批(次),每月抽样检验不少于20批(次)。

区水务局、区食品药监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对各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区食安委不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抽检)。

根据食品的消费数量和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将食品分为Ⅰ类、Ⅱ类。

1.Ⅰ类食品主要指粮食(大米、面粉)、蔬菜(叶菜)、熟食制品、豆制品(非发酵型豆制品)、乳及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等与群众关系密切,每日必须消费或消费量大的食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两项工作的统称,也称抽检监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风险排查、形势分析的主要方式之一。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相同点:经费均由同级财政支付;均通过实验室检验、检测的手段进行;均可在生产、流通、餐饮等各环节开展。

不同点:1、风险监测目的事前防范,发现风险后化解风险。

监督抽检重点防范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风险。

事后监管,发现不合格后及时下架、处罚、整改。

2、采样点不同,风险监测可以是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不受采样基数限制。

监督抽检在生产企业待销成品、销售企业待销商品、餐饮企业待加工或销售的原料和成品,需要一定的采样基数和样品的代表性。

3检验项目:风险监测在标准范围外、无法定检验方法或无判定标准的项目(个别敏感项目虽然有国标但也纳入风险监测范畴)监督抽检在标准范围内有明确判定方法、有明确限量值的项目4结论:风险监测检出问题样品,出具检测报告,不作合格判定。

监督抽检检出不合格食品,出具检验报告,作出合格判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抽检实现“四统一”,即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汇总分析、结果利用。

成立食品抽检秘书处,负责抽样检验各方协调,进度督促,数据审核把关、汇总分析、承检机构监督及管理。

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编号:SY-AQ-03502(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ampling and risk monitoring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抽样1.1抽样单位的确定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1.2抽样前的准备1.2.1抽样人员的确定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抽样单位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表1)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由抽样单位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直接报秘书处,同时报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2抽样前培训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学习与抽检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的食品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1.3抽样1.3.1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是指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进行抽检和风险监测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性的工作规范:
1. 抽检对象确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计划,确定需要抽检和监测的食品品种、生产企业或流通环节。

2. 抽检样品选择: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计划,确定合适的样品数量和类型,并按照相关抽样方法进行选择。

3. 抽样标准确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等,确定适用的食品安全指标和限量要求。

4. 抽检计划制定:根据食品安全监测需要和资源状况,制定合理的抽检计划,包括抽检时间、地点、数量等。

5. 样品采集与保存: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样品的采集、封装、标识和保存,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6. 样品送检和检测: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样品送检和检测,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7. 检测结果判定:根据检测结果,对样品的合格与否进行判定,并根据检测标准和法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溯。

8. 监督检查和跟踪:对不合格样品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处理,确保问题得到解决和整改。

9. 报告与发布:根据监测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食品安全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提供透明和及时的监测报告。

10. 质量管理和能力提升:建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升监测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能力。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是指国家、省、市、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并对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风险进行监测的工作。

第三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遵循公正、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实施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手段,确保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第四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依法进行,遵循风险分级管理原则,根据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风险情况,对食品进行分类监测,并合理配置监测资源。

第五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依靠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监测水平,加强监测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条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形成多方参与、共同监管的格局,共同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监督抽检工作第七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正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公正、平等、依法进行,不得有偏袒或歧视。

(二)科学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基于科学和技术手段,选择合适的抽检方法和技术标准。

(三)全面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覆盖全省、全市、全县(区)的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对不同食品进行抽检。

(四)动态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调整监测重点和频率,及时发现和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五)有效原则。

监督抽检应当依法开展,对不合格食品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确保不合格食品不流入市场。

第八条监督抽检的对象包括食品生产和经营者、食品仓储和运输企业,以及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机构和个人。

第九条监督抽检应当依据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风险情况制定监测计划和抽检比例,并根据食品安全的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抽检工作。

第十条监督抽检应当采取随机抽样方法,代表性抽取食品样品,对样品进行化验分析,检验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是指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时的工作规范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工作规范中的内容:
1. 抽检对象和频次:明确抽检的食品种类和抽检频次,根据食品种类的风险程度和重要性确定抽检的优先顺序和抽检比例。

2. 抽样方法和标准:规定食品抽样所使用的方法和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法规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标准。

3. 抽样地点和时间:明确抽样地点和抽样时间,包括不同地区和不同时间段的抽检要求,以保证抽样的全面性和代表性。

4. 抽样数量和比例:根据食品种类和抽检目的确定抽样数量和比例,确保抽样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5. 样品保存和运输:规定样品的保存和运输要求,包括保存温度、保存期限和运输方式等,以保证样品的质量和可检性。

6. 实验室分析:明确实验室的分析方法和检验项目的要求,包括仪器设备的校准和维护、分析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等。

7. 结果评定和报告:规定抽检结果的评定标准和报告要求,包括结果的合格性判定、异常结果的处理和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等。

8. 监督和核查:明确抽检工作的监督和核查机制,包括抽检结果的定期通报和公开、抽检工作的评估和改进等。

9. 违法行为处理:规定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和程序,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处罚和追责等。

10. 培训和管理:规定抽检人员的培训要求和管理措施,包括抽检人员的资质要求、工作纪律和责任等。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的效果和风险控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本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指导督促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风险监测技术机构相关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指定的机构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承担风险监测数据汇总、分析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完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的风险监测工作任务,并负责组织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进行调查核实、处置和结果报告。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

第六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监测计划的制定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职责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应提出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

第八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符合食品种类风险等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监测产品品种、监测项目、监测区域、监测频次和样品数量等。

第九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应遵循高风险食品监测优先选择原则,以下情况应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问题检出率呈上升趋势的;易对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在国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已在国外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食品安全是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程,以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合规与质量安全。

本文将围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工作规程展开论述,以期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工作规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通过取样检测的方式,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性评估,确保食品安全。

针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工作规程,我们应避免使用总结性词语“首先、其次、另外、总之、最后”等分段语句,而是以叙事和论证为主。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工作规程首先需要确定监督抽检的范围和对象。

监督抽检的对象应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加工企业、流通企业以及个体摊贩等。

监督抽检的范围应涵盖食品的主要品种和类别,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和环节。

在确定监督抽检的范围和对象时,需综合考虑食品的消费情况、投诉举报情况等,确保监督抽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工作规程需要明确抽检的频率和方式。

抽检的频率应根据监管资源的可行性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确定,既要保证抽检的全面性和广泛性,又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监管效果。

同时,抽检的方式应科学合理,采用随机抽样和分层抽样等方法,确保抽样具有代表性和可比性,减少人为干预和结果的偏差。

另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工作规程还需要规定监督抽检的标准和方法。

监督抽检的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确保监督抽检的科学性和合规性。

监督抽检的方法应包括食品样品的采集、样品的处理和检测方法的选择等。

在样品采集过程中,需注重环境卫生和样品保存的合理性,以防止样品受到外界污染和变质。

最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工作规程还需要明确抽检结果的处理和公示等方面的要求。

抽检结果的处理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分类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食品安全措施。

抽检结果的公示应遵循公开、公正、公信的原则,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公众的知情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是指针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进行规范的文件。

以下是相关的工作规范:1. 抽检标准:制定抽检食品的标准,包括抽检对象、抽检方法、抽样数量等要求。

抽检标准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结果进行制定。

2. 抽样方法:规定抽样方法,包括随机抽样、定向抽样等。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确保抽到的样品真实反映市场上的情况。

3. 抽样数量:根据抽样目的和风险评估,确定抽样数量。

数量应足够,能够对食品样品进行充分检验。

4. 抽样地点:规定抽样地点,包括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零售店等。

抽样地点应有选择性,覆盖不同供应链环节。

5. 抽样时机:规定抽样时机,包括生产过程中、流通环节中、销售时等。

抽样时机应考虑食品安全风险的特点。

6. 检验方法:制定食品抽检的检验方法,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的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程要求。

7. 报告与公示:监督机构应及时编制抽检报告,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被抽检样品的名称、生产企业、抽样地点、检出结果等。

8. 风险监测: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措施和方法。

风险监测应全面、连续、动态地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信息。

9. 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包括确定食品安全风险来源、风险程度等。

评估结果可用于制定抽检标准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10. 风险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管理措施可以是加强监督检查、限制或禁止销售某些食品等。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执行这些规范的监管部门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工作。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规范1. 引言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档旨在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 监测流程2.1 设定监测目标 -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确定监测的食品种类和指标 - 结合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和风险评估结果,根据风险等级确定监测的重点领域2.2 制定监测计划 - 基于监测目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等不同时间段的监测计划 - 考虑到食品生产和消费的特点,合理安排监测时间和地点2.3 样品抽取 - 根据监测计划,确定样品数量和比例,并进行抽样 - 样品抽取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原则进行,确保样品的代表性2.4 样品检测 - 进行样品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等指标检测 - 采用准确、可靠、可重复的检测方法,确保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 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质量,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2.5 数据分析与评估 - 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得出相关指标的平均值、最大值、最小值等数据 - 结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2.6 结果公布与应对措施 - 及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增加食品安全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 根据监测结果,对不合格的食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下架、召回等措施3. 质量控制3.1 实验室设施与设备 - 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设施和专业的实验设备,保证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定期对实验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设备状态良好3.2 人员培训与管理 - 实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 需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实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操作能力 - 建立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确保监测工作的有序进行3.3 样品管理 - 样品应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保存和运输,确保样品的质量不受损坏和污染 - 对样品进行标识和档案管理,确保样品的追溯和可比性3.4 质量控制体系 - 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参比等 - 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校准,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4. 报告与信息管理4.1 监测报告编制 -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编制监测报告,包括监测目标、抽样方案、检测结果等内容 - 监测报告应准确、清晰地传达监测结果,便于上级部门和社会了解监测情况4.2 信息管理 -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统计、整理和沉淀监测数据,形成数据库 - 对数据库进行分类管理和备份,保证监测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5. 监测结果的应用和效果评估5.1 监测结果的应用 - 将监测结果与食品安全评估相结合,为食品安全管理和风险预警提供科学依据 - 根据监测结果,开展相关的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5.2 效果评估 - 定期对监测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监测结果的可信度等 -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监测工作的方法和流程,提高监测工作的效率和科学性6. 总结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文(二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文(二篇)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大民众的关注。

为了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成为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工作。

本文旨在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监督抽检工作规范1. 目标明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目标是检验食品中是否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食品的安全性。

监督抽检工作应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不同风险等级的食品确定抽检频次和抽检样本数量。

2. 抽样方法监督抽检需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确保抽样结果具有代表性和可靠性。

在抽取样品时,应遵循科学的抽样原则,如随机抽样、均匀抽样等,避免主观性和人为干扰。

3. 抽检项目和标准监督抽检项目应涵盖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危害物质和微生物,如重金属、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致病菌等。

抽检标准应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确保抽检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4. 抽检过程监督抽检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应的抽检方案进行操作,包括样品接收、检验流程、数据记录等环节。

对于抽检样品,需妥善保管和标识,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5. 报告和处理监督抽检结果应及时编制检验报告,明确标注检测项目、结果及评价等内容。

对于不合格样品,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责令整改、召回、暂停销售等。

三、风险监测工作规范1. 目标明确风险监测的目标是如实了解食品安全状况和风险变化趋势,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

风险监测应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针对不同的食品类别和地区进行风险监测工作。

2. 监测指标和频次风险监测需要根据食品类别和地区的特点确定监测指标和监测频次。

监测指标包括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危害物质和微生物,如重金属、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致病菌等。

监测频次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重点关注高风险食品和地区。

3. 监测方法和技术风险监测需要采用科学、先进的监测方法和技术,如色谱、质谱、高效液相色谱等。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范文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范文

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范文一、背景作为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食品产业在近年来快速发展,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点。

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也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一份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至关重要。

二、目标本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全面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掌握食品安全形势,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三、计划内容1. 抽检计划(1)制定全面的抽检计划,对各类食品进行抽检,包括农产品、畜禽肉制品、水产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

(2)根据食品的重要性和风险程度,制定差异化的抽检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品种和关键环节加大抽检力度。

(3)充分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提高抽检效率和准确性,确保食品抽检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风险监测计划(1)建立全国食品风险监测网络,覆盖全国各地区,形成食品风险监测网络体系。

(2)完善食品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包括食品中的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微生物等指标。

(3)加强对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孕妇等)的食品风险监测,确保这些群体的食品安全。

3. 报告发布(1)定期发布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的结果,向社会公开透明。

(2)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提示消费者注意和避免潜在风险。

(3)组织专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的发展趋势和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四、实施措施1. 加强机构建设(1)增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投入,提高人员数量和质量。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抽检和风险监测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

2. 完善法律法规(1)修订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的处罚力度。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的制度,加强监管的公开透明。

3. 增加科技投入(1)加大对食品安全监测技术的研发投入,提高监测手段和技术水平。

(2)加强对新兴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开展前瞻性的风险评估,提前预警和应对。

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制度一、目的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保证我公司检验检测程序合规、过程科学、结果公正,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2015〕35号)三、适用范围适用于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

四、内容4.1实验室工作要求我公司需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

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需要分包的项目需经过委托方后可进行分包。

必须做到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分开,杜绝抽、检人员交叉上岗。

发生合同、检验方法和抽样等偏离时,必须经下发任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并做好记录。

4.2人员工作纪律4.2.1抽样工作纪律抽样人员要廉洁公正,不得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抽样人员的差旅和食宿费用自理。

抽样应严格按预定方案进行,抽样人员不得擅自改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扰抽样工作。

发现抽样人员有违规行为时,公司会及时进行调查,予以纠正,及时挽回影响,并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抽样工作一经结束,未经委托方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进行补抽或重新抽样。

4.2.2检测工作纪律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任务通知单的要求,按时完成检测任务。

不得随意编造、更改检测数据,不得瞒报、谎报、漏报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

不得将监测任务进行分包、转包。

4.2.3保密纪律监测结果由委托方通报或公布。

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抽检监测工作合法、公正、科学、规范,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是指在本省区域内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遵循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汇总分析、统一结果利用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检监测。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指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落实抽样和检验任务。

省局下设秘书处(设在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具体承担抽检监测相关事务性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本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抽检监测档案,并承担抽检监测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或省局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予以保障,不得向被抽样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并严格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六条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纳入省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二章计划制定第七条省局风险管理与新闻宣传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年度计划统一安排部署,会同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消费监管处、稽查处共同制定我省落实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国抽”)。

省局风险管理与新闻宣传处根据全省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以及省局年度部门预算食品安全抽检经费规模,会同食品生产监管处、食品流通监管处、食品消费监管处、稽查处共同制定全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省抽”)。

为扩大全省抽检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抽”计划与“国抽”方案原则上不相重复,互相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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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示范文本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某某管理中心XX年XX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 抽样1.1抽样单位的确定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1.2抽样前的准备1.2.1抽样人员的确定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抽样单位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表1)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由抽样单位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直接报秘书处,同时报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2抽样前培训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学习与抽检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的食品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1.3抽样1.3.1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

1.3.2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注明抽检监测内容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附件1)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通知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附件2)。

1.3.3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的待销产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或销售的食品中抽取。

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抽样。

1.3.4不予抽样的情形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查看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确认被抽样单位合法生产经营,并且拟抽检监测的食品属于被抽样单位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类别。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1)食品抽样基数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2)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3)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4)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5)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6)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3.5封样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附件3),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

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防止出现样品被调换而无法证明的情况。

封条上应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名、盖章,注明抽样日期。

封条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尺寸大小可由抽样单位根据抽样需要确定。

1.3.6抽样单填写(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附件4),详细记录抽样信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2)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

被抽样单位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3)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

若无食品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

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示名称”和“(标准名称)”,如“稻花香(大米)”。

(4)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生产者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在流通环节抽样时,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食品经营者信息,标示生产者信息填写委托方信息。

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

(5)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可注明食品加工工艺等信息。

(6)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

(7)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食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必要时,被抽样品标示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协助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1.3.7现场信息采集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采集的信息应包括:(1)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2)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4)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5)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6)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7)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1.3.8样品的获取方式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并索取发票及所购样品明细,可现场支付费用或先出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附件5)随后支付费用。

样品购置费的付款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

1.3.9样品运输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自行送达或寄送至承检机构。

确需被抽样单位协助寄送的,抽样人员应明确告知样品的寄、送要求,确保样品在指定的时限内正确寄送并支付相关费用。

原则上被抽样品应在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送至承检机构,对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

对于易碎品、有储藏温度或其他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食品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的运输条件。

1.3.10拒检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抽检监测的,抽样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告知拒检的后果。

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附件6),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检监测的情况,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及时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3.11抽不到样品时的处置被抽样单位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拟抽检的食品品种或抽样基数不足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抽检监测《未抽到样品的单位情况表》(附表2),随汇总材料一起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3.12抽样文书的交付抽样人员应将填写完整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附件7)交给被抽样单位,并告知被抽样单位如对抽样工作有异议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填写完毕后寄送至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寄送至秘书处。

1.3.13特殊情况的处置和上报抽样中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或遇拒检、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现象,应立即停止抽样,及时依法处置并上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应及时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总局本级实施的抽检监测抽样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情况还需报告秘书处。

抽取计划中仅含有风险监测项目的食品样品时,可简化如现场信息采集等执法相关的必要程序。

2 检验2.1承检机构的确定承检机构应为获得食品检验资质认定的机构,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确定。

在开展抽检监测工作前应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上报表》(附表3)报秘书处备案。

承担总局本级的抽检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由总局遴选确定。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2.2样品的处置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确认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完好,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后,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

样品存在对检验结果或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或与抽样文书的记录不符的,承检机构应拒收样品,并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附件8),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承检机构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人为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承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

2.3原始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2.4结果质量控制承检机构应采取加标回收试验、双人比对试验、不同设备同时检测或不同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5检验报告承检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分别出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9),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

原则上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2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除外,如节令性食品等。

承检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

承检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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