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第二节 《巴塞尔协议》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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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的。

这一协议是重要的国际金融协议,对于稳定全球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巴塞尔协议三主要内容的详细介绍。

一、协议背景在20世纪70年代,全球经济出现了快速发展的趋势,但是也出现了通货膨胀、货币贬值和金融市场动荡等问题。

这些问题导致了许多国家的货币和金融系统都面临严重的风险。

因此,国际货币金融会议(IMF)于1980年组织了来自63个国家的代表,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会议,旨在制定一个国际货币体系,以应对全球经济风险。

二、协议主要内容1.汇率制度:协议规定了三种汇率制度,即固定汇率制度、浮动汇率制度和货币联系汇率制度。

其中,固定汇率制度是指货币当局可以对货币的汇率进行调整,但汇率变动的范围较小;浮动汇率制度是指货币当局不对货币汇率进行限制,货币汇率将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自由浮动;货币联系汇率制度是指货币当局将货币与特定的货币篮子(例如美元)联系在一起,并规定了汇率变动的范围。

2.汇率变动:协议规定了货币汇率变动的触发条件和调节机制。

当一个国家的汇率偏离了75%的波动上限时,汇率将会被调整。

此外,协议还规定了货币当局可以采取措施来干预汇率市场,以维持汇率的稳定。

3.储备率:协议规定了各国中央银行在IMF中的储备率,即中央银行在IMF中的资金比例。

协议规定,中央银行需要维持不低于90%的储备率,以保证其资产负债表的稳定性和信誉。

4.金融风险:协议规定了金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包括资本充足率、净错配和洗钱风险等。

当一个国家的金融风险超过某一特定水平时,该国的中央银行将会受到警告,并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三、协议对全球经济的影响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对于全球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协议的实施促进了全球货币一体化,使得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

其次,协议为各国金融监管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使得金融风险更加规范,有助于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

第九章 第二节 《巴塞尔协议》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第九章 第二节  《巴塞尔协议》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

第二节《巴塞尔协议》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一、《巴塞尔协议》的产生与演变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日益活跃,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国际社会都深感必须加强对金融,尤其是对银行的监管。

在国际银行业监管领域,最具影响力的组织当属巴塞尔委员会,它所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不仅成为其成员国监管当局所接受,而且成为其它发达国家和众多发展中国家共同遵循的标准。

在其制定的众多文件中,最为重要的是三个:《巴塞尔协议》、《巴塞尔核心原则》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一)《巴塞尔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银行国际化有了迅速发展。

迅速发展的银行国际化给传统的银行经营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许多国家银行纷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为逃避各国金融当局的监管,产生了许多境外市场。

各跨国银行对外币的依赖日益严重,银行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银行经营风险也随之加大。

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实行浮动汇率制,使得银行国际经营的风险更加增大,银行破产倒闭事件时有发生。

1973年美国圣地亚哥国民银行倒闭,1974年美国富兰克银行和前西德的赫斯塔特银行宣布破产,引起了国际金融界的震撼。

谋求建立适度的国际银行业协调监督管理,保证银行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稳定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1974年9月,西方十国(即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和瑞士、卢森堡的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的巴塞尔举行会议,讨论跨国银行的监督与管理问题。

1975年2月,经英格兰银行总裁查理森提议,在国际清算银行主持下成立了监督银行国际活动的协调机构—“银行管理和监督活动常设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负责对国际银行的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是由十二国金融当局的银行监督官组成的,它是一个常设组织,每年召开三次例会,讨论有关银行国际监督的事宜。

该委员会的第一任主席是英格兰银行的乔治·布鲁顿。

解读《巴塞尔协议》

解读《巴塞尔协议》

最低资本要求:有关监管资本构成的各项规
定保持不变,8%的最低比率保持不变,信用 风险计量采用标准法或基于内部评价法确定 标准法:采用外部评级机构确定风险权重, 适用于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 内部评价法:通过对典型风险估算模型的研 究比较,按其成熟度和可操作度进行调整后 进行相应修改确定983.5,《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对银行国
外机构监督的原则》 但上述两个协议的监管标准并不具体可行 1988.7,《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 资本标准的建议》即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产生的背景
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 改进对资本金的充足的要求,以便更好反映银行的基 础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维护国际金融 体系稳定 商业银行面临风险全面化 金融衍生品交易导致仅靠资本金率已不足以防范金融 风险 金融风险定量管理技术发展带来的技术可行性
解读《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产生及背景
1970s’以来,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在 新技术革命、资本市场和金融政策自由化等推动下 形成了放松金融管制浪潮,银行业风险在增大。为 避免银行危机的连锁反应,有统一银行监管的需求。 导火索:1974德.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富兰克林国民 银行倒闭。 1975.2,西方12国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1975.9,《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的监督》强调对跨国 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进行资金流动性、清偿性和外 汇头寸的监管。
市场纪律
第一、第二支柱的补充
制定一套信息披露规则,使市场参与者掌握
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等信息,其 内容包括:资本构成、资本状况、盈利水平、 风险估价、管理过程
风险分类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 环境风险

操作风险 法律风险 政策风险 声誉风险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简介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一系列金融监管准则的总称。

巴塞尔协议旨在确保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并预防金融危机的发生。

本文将对巴塞尔协议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金融业的影响进行详细介绍。

背景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全球金融监管重新成为焦点。

2007年至2008年的次贷危机揭示了银行业风险管理的不足,并使金融风险监管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74年成立,并开始制定一系列金融监管准则,这就是巴塞尔协议。

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包括三个主要版本: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巴塞尔协议I于1988年发布,主要目标是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根据协议,银行需要根据其风险暴露水平设置相应的资本充足率。

这就意味着银行必须为可能发生的损失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

同时,协议也明确了资本的定义,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加资本。

巴塞尔协议II巴塞尔协议II于2004年发布,是对巴塞尔协议I的修订和升级。

在协议II中,增加了更多的要求和准则,以进一步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协议II引入了内部资本评估过程(ICAAP)和向外提供的透明度,要求银行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

此外,协议II还明确了银行业务的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

巴塞尔协议III巴塞尔协议III于2010年发布,对协议II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协议III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银行对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并增加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协议III规定了更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并强化了银行的资本监管。

影响巴塞尔协议对于金融业和全球金融体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银行风险管理能力提升通过巴塞尔协议的实施,银行被迫提高对风险的认知和管理能力。

银行需要更加细致地评估和监控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这有助于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降低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巴塞尔协议的实施有助于增强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Ⅰ1988年巴塞尔协议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1988年巴塞尔协议基本内容由四方面组成:1、资本的组成。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核心资本,要求银行资本中至少有50%是实收资本及从税后利润保留中提取的公开储备所组成。

第二级是附属资本,其最高额可等同于核心资本额。

附属资本由未公开的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长期次级债务和资本扣除部分组成。

2、风险加权制。

巴塞尔协议确定了风险加权制,即根据不用资产的风险程度确定相应的风险权重,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一是确定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即将不用资产的风险权数确定为五个档次:分别为0、10、20、50、100。

二是确定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确定了1、20、50、100四个档次的信用转换系数,以此再与资产负债表内与该项业务对应项目的风险权数相乘,作为表外项目的风险权数。

3、目标标准比率。

总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之比为8%(其中核心资本部分至少为4%)。

银行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加权风险资产4、过渡期和实施安排。

过渡期从协议发布起至1992年底止,到1992年底,所有从事大额跨境业务的银行资本金要达到8%的要求。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风险管理标准;二是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标准的意义。

通过强调资本充足率,促使全球银行经营从注重规模转向资本、资产质量等因素;三是受70年代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的影响,强调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作用,明确规定不同国家的授信风险权重比例存在差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

①一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仍然是新资本协议的重点。

该部分涉及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有关的最低总资本要求的计算问题。

《国际金融学》讲义(第九章国际金融机构)

《国际金融学》讲义(第九章国际金融机构)

(九)IMF近年来的改革
பைடு நூலகம்
1、加强金融部门建设。 2、推动国际标准和准则在成员国实施。 3、改进IMF自身的透明度和信誉。 4、鼓励成员国增加透明度。 5、鼓励私人部门参与危机的预防和解决。 6、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
(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改革方向
1.改革其宗旨和原则。应从推行金融自由化 转向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 2.增强资金实力,改革决策机制。增加成员 国份额;改革投票机制 3.提高贷款的有效性。
1998年
1994~2002年
2000年
阿 根 廷
危机爆发后IMF提供为期3年230亿美元备用贷款,由于阿根廷没有 达到IMF的改革要求,IMF在2001年终止拨付贷款。截止2002年11 月30日世界银行对阿根廷的贷款为41亿美元,其中18亿美元未拨付。 2002年3月泛美开发银行提供6.94亿美元用于阿根廷的社会紧急计 划。
(2)成员在世界经济中的相对地位; (3)成员持续向基金组织提供资金的潜在能力。
二是向IMF成员借款。IMF有权以借款形式扩大其 资金来源,可以通过协商,从成员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 筹借该国货币,可以选择任何货币和任何来源寻求所需 款项,不仅可以向官方机构借款,也可以向私人组织借 款,包括向商业银行借款。 三是出售黄金,建立“信托基金”。IMF于1976年 1月将其所持有的黄金的一部分按市价分4年出售,用所 得利润的一部分建立“信托基金”,用于发放优惠贷款。
(八)汇率监督和资金融通 1.汇率监督的办法 一是要求成员国提供经济运行和经济政策的有关资料; 二是与成员国进行协商,提出建议或劝告; 三是对各国及全球的汇率和外汇管制情况进行评价。
2.资金融通 资金来源和资金流向

在 2009 年 9 月 美 国 匹 兹 堡 召 开 的 二 十 国 集 团 (G20)第三次金融峰会上,与会领导人承诺将新兴 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IMF的份额提高到至少5%以上, 5%的变化意味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方的投票 权比例由57:43调整到52:48,接近对等。目前, 中国的投票权为3.66%,英法均为4.85%。西方媒体 分析认为,调整结束后中国很有可能成为投票权转 移的最大赢家,超过英国和法国成为IMF投票权的 第四大国,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但由于未能 兑现,中国的IMF份额增加到3.977%,投票权增加 到 3.807%, 依 然 低 于 美 国 16.77,日 本 6.01%, 德 国 5.87%,英国4.85%,法国4.85%。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内容简介巴塞尔协议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于1988年共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特别是针对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监管。

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设定资本充足率的国际标准,要求金融机构在面对不同风险时具备足够的资本储备来保障其业务运营和偿付能力。

背景198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涌现,而传统的监管框架已无法适应这种快速变化的环境。

1982年墨西哥债务危机使得国际金融体系面临崩溃的风险,这就促使了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巴塞尔协议的名称来源于其首次会议的地点巴塞尔,瑞士。

目前已实施的巴塞尔协议有三个版本:巴塞尔Ⅰ、巴塞尔Ⅱ和巴塞尔Ⅲ协议。

巴塞尔Ⅰ协议巴塞尔Ⅰ协议于1988年发布,该协议主要关注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通过设定资本和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来衡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根据该协议,银行需要将其风险资产与其资本的比率保持在最低8%。

协议对资本的定义包括两种形式: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是指银行的普通股和净利润中留存的部分,而附属资本则是指其他债务工具或优先股。

这种分类的目的是确保银行具有足够的核心资本来吸收亏损,并减少对非普通股的依赖。

此外,协议还将风险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每个类别都具有不同的风险权重。

例如,现金、政府债券等低风险资产具有较低的风险权重,而商业贷款、信用卡贷款等高风险资产则具有较高的风险权重。

通过将风险权重与资产的价值相乘,可以计算出加权风险资产的总额。

巴塞尔Ⅱ协议巴塞尔Ⅱ协议于2004年发布,作为对巴塞尔Ⅰ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巴塞尔Ⅱ协议主要关注系统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监管要求。

在系统性风险方面,巴塞尔Ⅱ协议引入了资本充足率的附加要求,以确保金融机构具备足够的资本来应对由系统性风险引起的潜在亏损。

此外,巴塞尔Ⅱ协议还鼓励金融机构建立应对危机的应急计划,以便在金融市场遇到剧烈波动时能够迅速采取行动。

国际金融机构及协调

国际金融机构及协调

金融危机
如果G倒闭,那么A花费5亿美元买的保险就泡了 汤,更糟糕的是,由于A采用了杠杆原理投资,根据 前面的分析,A赔光全部资产也不够还债。因此A立 即面临破产的危险。除了A之外,还有A2, A3,...,A20,统统要准备倒闭。因此G,A,A2,...,A20一 起来到美国财政部长面前,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地游说, G万万不能倒闭,它一倒闭大家都完了。财政部长心 一软,就把G给国有化了,此后A,...,A20的保险金总 计1000亿美元全部由美国纳税人支付。
世界银行 国际清算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
半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 泛美开发银行
非洲开发银行
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欧洲投资银行 阿拉伯货币基金 西非发展银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1945年12月27日,《布雷顿森林协 定》签定,IMF创立。
宗旨:
1947年,开始运作。
1、通过设置常设机构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
与协作,从而促进国际货币领域的合作
2、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
3、促进汇率的稳定
4、协助在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 支付体系,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限制
5、向成员国提供暂时性普通资金以增强其 信心
6、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时间,减轻 失衡程度
职能:
为成员国提供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的场所 确立成员国在汇率政策与经常项目有关的支付以及货
国际金融机构及协调
目录:
国际金融机构定义及分类 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 区域性国际金融机构 国际金融协调 《巴塞尔协议》与《全球服务贸易协议

一、国际金融机构定义与分类
定义:国际金融机构也可称为国际金融组织,指从事 国际金融管理以及国际金融活动的国家性质的机构。

巴塞尔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巴塞尔协议是一项国际金融监管协议,旨在促使银行业界实施更加严格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措施,以减少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系统的影响。

该协议的全名为《国际金融体系中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起源和背景巴塞尔协议起源于1974年,当时发生了一系列国际金融风险事件,特别是美国的纽约市银行业务的破产引发了全球金融体系的动荡。

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开始积极研究和制定一套全球适用的监管标准。

在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一份巴塞尔协议,也称为巴塞尔I协议。

该协议主要关注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并规定了一套标准化的风险权重计算方法。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推出,巴塞尔I协议逐渐显露出其限制和不足之处。

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巴塞尔委员会于2010年发布了巴塞尔III协议,也称为巴塞尔改革。

该协议旨在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的监管和风险管理,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并引入更多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

主要内容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即要求银行具备足够的资本来抵御潜在的风险损失。

资本充足率是银行的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巴塞尔协议提出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应为8%,并将其分为两个层级:核心一级资本和附加一级资本。

核心一级资本是银行最重要的资本组成部分,包括普通股票和一部分优先股票。

附加一级资本包括一些次级债务和优先股票。

巴塞尔协议要求核心一级资本至少占总资本的4.5%,而资本充足率则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和附加一级资本共同占总资本的至少6%。

流动性要求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中流动性紧缩的风险,巴塞尔协议引入了流动性要求。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来满足支付义务,即使在市场条件恶化的情况下也能够维持正常运营。

巴塞尔协议规定了两个流动性指标: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和流动性覆盖率(LCR)。

世界银行集团与国际清算银行

世界银行集团与国际清算银行

(三)资金来源
1.份额(Quota) IMF的资金主要来自成员国缴纳的份额。份额在性质上
类似于股份公司的股东缴纳的股本金,凡参加IMF的成员 国都必须认缴一定的份额,份额一旦认缴,就成为IMF的 资产(资本)。
缴纳办法:25% 最初以黄金缴纳,1978年4月1日“牙买加协议”生效之 后,改用可兑换货币或SDR缴纳;75%以本国货币缴纳, 或以成员国凭券支付的、无息的国家短期有价证券。 2.借款:IMF有两个借款安排:借款总安排和新借款安 排。 3. 信托基金(Trust Fund)
①项目贷款(Project Loan),又称为投资项目贷 款,是世界银行最主要的贷款,用于资助成员国的具 体发展项目。
3.总裁(Managing பைடு நூலகம்irector):由执行董事会选举 产生,兼任执行董事会主席,总管IMF的业务工作,是IMF 的最高行政领导人。任期五年。
4.发展委员会(Develop Committee):是“世界银 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关于实际资源向发展中国家 转移的联合部长级委员会”的简称。致力于发展政策及发 展中国家关注的其他问题的磋商讨论。
(一)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 际 复 兴 开 发 银 行 (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IBRD),简称世界银行, 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我 国是创始成员国之一,于1980年5月15日恢复在世界银行 的合法席位。
1.宗旨 ①对用于生产性目的的投资提供便利,以协助成员国的复兴与开发; ②以担保或参加私人贷款和私人投资的方式,促进私人的对外投资; ③ 用鼓励国际投资以开发成员国生产资源的方式,促进国际贸易的 长期均衡发展,并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④ 与其它方面的国际贷款配合提供贷款担保。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关于银行监管的一项重要协议,旨在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该协议于1988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发布,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目前最新版本为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方面。

首先,巴塞尔协议规定了金融机构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资本充足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损失。

资本充足率是衡量银行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协议规定,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其风险资产的不同类别,保持相应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在面临风险时有足够的资本储备来抵御损失。

其次,巴塞尔协议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对各类风险的有效监控和管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潜在的风险事件。

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进行定期的信息披露,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公开其财务状况和风险暴露情况,以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再者,巴塞尔协议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市场风险是指金融机构面临的来自市场波动和价格变动的风险,协议要求金融机构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采取适当的对冲和风险管理措施。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机构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面临的损失风险,协议要求金融机构对信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有效管理。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面临的资金流动性不足或无法及时偿还债务的风险,协议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在面临流动性挑战时能够有效化解风险。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涵盖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多个方面,旨在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对于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

中级经济师巴塞尔协议内容

中级经济师巴塞尔协议内容

中级经济师巴塞尔协议内容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推出的一系列合规准则,旨在加强全球银行业的风险管理和监管标准。

该协议包含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1. 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Capital Accord):该协议最早于1988年制定,目的是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资本来承担风险。

根据这一协议,银行必须根据其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水平来保持一定的资本储备。

资本要求根据银行的资产类型和风险权重来计算,以确保银行能够应对可能的损失。

2. 巴塞尔监管准则(Basel Supervisory Guidelines):此准则为银行和监管机构提供了指导,以确保其在执行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过程中遵守统一的规定。

这些准则包括有关监测和评估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银行风险报告和披露、资本计量和资本监控的要求。

3. 巴塞尔市场风险协议(Basel Market Risk Accord):此协议于1996年制定,旨在规范银行对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外汇风险)的管理和监测。

根据该协议,银行必须根据其交易部门的市值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所持有的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程度来维持一定的资本储备。

巴塞尔协议的中级经济师必须了解和应用这些协议,并确保银行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合规性。

它对于全球金融稳定至关重要,可以减少银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并增强金融体系的可持续性。

巴塞尔协议课件

巴塞尔协议课件
《巴塞尔协议》PPT课件
风险权重的灵活度
(1)这实际上是一个风险权重歧视问题 非OECD风险权重均为100%(对银行政府超过一年的债权) OECD 风险权重为20% (2) 风险权重的级次过于简单且不合理,仅有 0%、 20 %、50%、及100%等四个档次,没有充分考虑 信用差别,难以准确反映银行面临的真实风险。
法国
8.30%
9%
英国
9.90%
11.90%
瑞士
10.80%
11.60%
比利时
7%
11.30%
荷兰
10.80%
12%
卢森堡
9.30%
13%
意大利
9%
9.60%
瑞典
10%
13.80%
德国
9.80%
8.60%
《巴塞尔协议》PPT课件
以日本为例 ——美国央行紧货币+日本央行紧货币+巴塞尔协议+美日两国财政部共同治理日本泡沫=日经指数与日本地价长期暴跌
《巴塞尔协议》PPT课件
20世纪70年代起,国际商业银行的发展表现出: (1)越来越脱离国内的银行管制,同时国际银行监管十分薄弱; (2)金融操作与金融工具的创新,使银行经营的资产超过银行资本几十倍,使风险增大; (3)国际债务危机影响银行经营的稳定性。 例如:1982年发展中国家爆发债务危机 (4)国际银行业中的不平等竞争使得对国际银行的监管不能只靠各国各自为政、孤单作战,必须要在金融监管上进行国际协调。
内容简介
资本的组成
风险权重体系
目标标准比率
《巴塞尔协议》PPT课件
资本的组成
核心资本(基础资本):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资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股本金和公开储备,是市场判断资本充足率的基础,极大影像盈利和竞争能力,位于银行资本的第一级,比例至少占50%。 补充资本:(ⅰ)未公开储备, (ⅱ)重估储备, (ⅲ)普通储备金/普通贷款损失准备金, (ⅳ)混合型债务资本工具, (ⅴ)次级定期债务。这一部分资本归为银行资本的第二级,各国当局可根据各自的会计和监管条例自行决定是否将各种成分都包括在内。

解读巴塞尔协议

解读巴塞尔协议

解读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金融监管的重要规范,于1988年12月发布,旨在加强银行业的风险管理,防范金融危机的风险。

本文将对巴塞尔协议进行解读,从其背景、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背景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是为了回应20世纪80年代的国际金融危机,特别是墨西哥债务危机。

此前,尽管许多国家建立了各自的金融监管体系,但国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业务的创新为金融风险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88年合作制定了巴塞尔协议。

二、内容巴塞尔协议主要围绕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进行规范,旨在确保银行拥有足够的资本来抵御风险,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其中,巴塞尔协议有两个重要版本,分别是巴塞尔Ⅰ协议和巴塞尔Ⅱ协议。

1. 巴塞尔Ⅰ协议巴塞尔Ⅰ协议于1988年发布,主要要求银行资本的最低比例为8%,即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衡量银行资本的充足程度。

2. 巴塞尔Ⅱ协议巴塞尔Ⅱ协议于2004年发布,对巴塞尔Ⅰ协议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适应了当时金融市场的新形势。

巴塞尔Ⅱ协议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进行了细分,分为三个柱子。

(1)第一柱子: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柱子要求银行对风险加权资产进行分类,并针对不同风险类别设定不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例如,低风险的政府债券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较低,而高风险的房地产贷款则要求较高的资本充足率。

(2)第二柱子:监管审慎评估过程第二柱子要求监管机构与银行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和审慎监管。

监管机构会对银行的内部监管制度、风险管理流程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3)第三柱子:市场纪律机制第三柱子要求银行向市场公开披露与资本充足率相关的信息,增加市场对银行的监督和约束力。

银行需要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提供透明的财务信息,以便市场能够对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三、影响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对全球金融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国际金融习题答案第九章

国际金融习题答案第九章

习题答案第九章国际金融机构及协调本章重要概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一个致力于推动全球货币合作、维护金融稳定、便利国际贸易、促进高度就业与可持续经济增长和减少贫困的国际组织。

它成立于1945年,总部设在美国华盛顿。

世界银行集团: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等5个机构组成。

其中,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是三个具有融资功能的金融机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两个服务性附属机构,这五个机构分别侧重于不同的发展领域,但都致力于实现减轻贫困的最终目标。

国际清算银行:是指在1930年5月,由英、法、德、意、比、日等国的中央银行与美国的三家大商业银行(摩根银行、纽约花旗银行和芝加哥花旗银行)组成的集团联合组建成立的国际组织。

亚洲开发银行:简称亚行,是一个类似于世界银行,但只面向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国际金融机构。

根据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签署的决议,亚洲开发银行于1966年正式成立,总部设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

亚行规定,凡属于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成员和准成员国,以及加入联合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的非亚太地区的经济发达国家均可加入亚行。

因此,亚行的成员除了亚太地区的国家和地区以外,还有欧洲地区的国家。

全球性国际金融协调:是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国际协议、成立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国际经济交往的国际金融体系等方式来解决那些仅靠少数几个国家或个别地区无法解决的国际金融问题的一种国际金融协调方式。

区域性金融协调:一个地区内的有关国家在货币金融领域内所实行的协调。

《巴塞尔协议》:是对巴塞尔委员会创立的各种关于监督机构之间分担责任的主要准则的统称。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的巴塞尔协议已于2003年4月最终定稿,各家银行和监管当局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来调整、适应和发展必要的匹配系统与程序,以便符合新协议的标准要求。

2006年新巴塞尔协议将正式生效,预计届时它将广泛应用于现已执行旧规则的100多个国家。

《巴塞尔协定》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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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定》PPT课件
通过此《巴塞尔协定》PPT课件,您将了解以下内容:巴塞尔协定的定义、 历史背景及制定目的、协定内容概述、三个监管要素、适用对象、框架结构、 标准化方法与内部评级方法、风险权重分配与基础指数法、监管评级和评级 结果、协定的目的与影响、目前实施进程、利与弊、评价标准、全球经济发 展的关系、协定的前景与未来发展趋势。
评级结果
2
评级结果将决定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
和监管措施。
3
监管评级
监管机构根据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 与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级。
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会根据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 实施相应的监管要求和限制。
协定的目的和影响
《巴塞尔协定》旨在提高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适应当前金融市场的风险态势,消除全球金融风险的影 响,并推动金融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三个监管要素
资本充足率
确保金融机构具备足够的资本覆盖其风险暴露。
风险管理
推动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降低风险暴露。
透明度要求
要求金融机构向监管机构披露足够的信息,增强透明度。
适用对象:全球性银行及金融机构
《巴塞尔协定》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以确保全球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
协定的框架结构
各国对于协定的实施进程
不同国家在实施《巴塞尔协定》方面存在差异,有些国家已经完全实施,而 有些国家仍在逐步推进。
遵从协定的利与弊
1 利:稳定金融体系
2 弊:额外成本
遵从协定可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及风险 管理水平。
金融机构为符合协定而进行的资本充足率 提高和风险管理改进,可能导致额外的成 本。
协定的评价标准
总结:《巴塞尔协定》在全球 金融体系上的作用和意义

金融监管学-巴塞尔协议

金融监管学-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

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

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

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

实质性进步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 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

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

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

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

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

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

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

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

此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

巴塞尔协议二

巴塞尔协议二

巴塞尔协议二巴塞尔协议二是指《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协议》(Basel II),它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发布的一项金融监管协议,旨在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和监管透明度进行规范和要求。

该协议的出台对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巴塞尔协议二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在危机之前,很多银行通过过度杠杆和过度依赖短期融资来获取高额利润,但这种行为也使得它们的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

巴塞尔协议二通过对不同风险资产的权重设置,要求银行根据其资产的风险程度提供相应的资本,从而降低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增强了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其次,巴塞尔协议二强调了风险管理和监管透明度。

金融机构在进行风险管理时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同时也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供更为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披露。

这样一来,监管机构能够更好地监督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问题,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另外,巴塞尔协议二也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各国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因此需要加强国际间的监管合作,共同维护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巴塞尔协议二通过规范和统一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促进了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提高了全球金融市场的监管效率和水平。

总的来说,巴塞尔协议二的出台对于全球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它提高了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加强了风险管理和监管透明度,促进了国际监管合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巴塞尔协议二并非银弹,它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和新的风险挑战。

在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推动全球金融监管标准的统一和协调,建立更为健全和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应对全球金融市场面临的新挑战和风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为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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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巴塞尔协议》与《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一、《巴塞尔协议》的产生与演变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加强,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日益活跃,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国际社会都深感必须加强对金融,尤其是对银行的监管。

在国际银行业监管领域,最具影响力的组织当属巴塞尔委员会,它所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不仅成为其成员国监管当局所接受,而且成为其它发达国家和众多发展中国家共同遵循的标准。

在其制定的众多文件中,最为重要的是三个:《巴塞尔协议》、《巴塞尔核心原则》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一)《巴塞尔协议》产生的历史背景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银行国际化有了迅速发展。

迅速发展的银行国际化给传统的银行经营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许多国家银行纷纷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为逃避各国金融当局的监管,产生了许多境外市场。

各跨国银行对外币的依赖日益严重,银行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银行经营风险也随之加大。

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各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实行浮动汇率制,使得银行国际经营的风险更加增大,银行破产倒闭事件时有发生。

1973年美国圣地亚哥国民银行倒闭,1974年美国富兰克银行和前西德的赫斯塔特银行宣布破产,引起了国际金融界的震撼。

谋求建立适度的国际银行业协调监督管理,保证银行业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稳定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1974年9月,西方十国(即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和瑞士、卢森堡的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的巴塞尔举行会议,讨论跨国银行的监督与管理问题。

1975年2月,经英格兰银行总裁查理森提议,在国际清算银行主持下成立了监督银行国际活动的协调机构—“银行管理和监督活动常设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负责对国际银行的监管。

巴塞尔委员会是由十二国金融当局的银行监督官组成的,它是一个常设组织,每年召开三次例会,讨论有关银行国际监督的事宜。

该委员会的第一任主席是英格兰银行的乔治·布鲁顿。

自1977年以来,该组织的主席长期以来由英格兰银行业务监督处主任彼得·库克担任,所以国际上又把巴塞尔委员会称为库存克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的宗旨是使国际银行机构受到充分的监督,其会员相互合作以便协调对国际银行制度的监督,并担任制定适应各自国内监督制度的计划,以便有效地应付银行业务的变化。

(二)《巴塞尔协议》的产生与演变巴塞尔委员会最早和影响最深远的倡议之一,是创立了各种关于监督机构之间分担责任的主要准则。

这些准则通称为《巴塞尔协议》。

1975年9月26日,即巴塞尔委员会成立不久,它就形成了第一个对银行的国际监管条例,即《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的监管》,1975年12月,十国集团和瑞士的中央银行批准了这个文件,将其称之为第一个《巴塞尔协议》。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有:(1)协议的宗旨是制定国际合作监督的指导原则,按股权原则确定分行、多数股子银行、少数股子银行的定义,监督银行的流动性、清偿力、外汇活动和外汇头寸;(2)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督,母国与东道国共负监督责任,东道国有现任监督其在境内的外国银行;(3)东道国为主监督外国分行的流动性和外国子银行的清偿能力,总行为主监督其在外国分行的清偿能力,外国子银行的流动性主要向东道国负责;监督当局之间应互通情报,克服银行保密法限制,允许总行直接检查海外机构,否则,东道国当局代为检查。

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存在严重不足,如合作范围过于狭窄、各国监督仍缺乏有效的协调统一等等。

1982年意大利最大的私人银行—安布鲁西亚银行及其设在卢森堡的附属机构—安布鲁西亚控股公司宣布破产,由于意大利和卢森堡互不愿承担责任,使此银行的破产殃及到200多家银行,损失共达4.5亿美元,西方银行体系再次出现危机,国际银行监管的缺陷暴露无遗。

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十国集团和瑞士于1983年5月又通过了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即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对银行国外机构监督的原则》。

第二个《巴塞尔协议》规定:任何银行都不能逃避监督,如果母国当局对其海外银行监督不充分,东道国有权力禁止这些银行在其境内活动;分行的清偿力监督由母国当局负责,子行的清偿力监督由母国和东道国共同分担,合资银行的清偿力监督则分属于合资的国家;分行和子行的流动性监督由东道国当局负责,但母国管理当局应对整个银行集团的流动性负责。

虽然第二个《巴塞尔协议》对第一个《巴塞尔协议》作了较大修改,但它仍旧回避了最后贷款人的问题,而且没有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督管理标准,协议本身也存在不少问题。

1987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了“国际清算银行对银行进行管制和监督常设委员会”会议。

1988年7月,西方“十国集团”各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们聚会于巴塞尔,原则上通过了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Proposal for 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简称为《巴塞尔协议》,也就是第三个《巴塞尔协议》。

现在我们经常提到的《巴塞尔协议》就是这个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的一个划时代文件,该协议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都作了统一规定,其主要目的有二个:一是通过制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规定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保障国际银行体系健康而稳定地运行;二是通过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三)《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分四个部分:即资本的组成、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标准比率规定、过渡与实施安排。

《巴塞尔协议》把资本分为两级,即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核心资本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一级,是银行资本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股本和公开储备,核心资本占银行资本的比例至少要占银行资本基础的50%。

附属资本作为资本基础的第二级,包括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一般储备金或普通呆帐准备金、长期次级债务和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其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总额的100%。

银行的管理层需要防备各种不同的风险,对大多数银行来说最主要的风险是信贷风险。

《巴塞尔协议》根据资产的相对风险程度,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各类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

银行的资产,根据其风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五类:即0%风险的资产、10%风险的资产、20%风险的资产、50%风险的资产、100%风险的资产,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

银行的表外业务也应按“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资产负债表内的相应项目,然后按同样的风险权数计算法计算。

为长期保证国际银行拥有一个统一稳健的资本比率,巴塞尔委员会要求,从文件公布之日起,银行要逐步建立起所需的资本基础,到1992年年底,银行的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应达到4%(这一比率又称为资本充足率)。

为了保证顺利、平稳地过渡到新的监管体系,巴塞尔委员会同意设置一个过渡期,让各银行调整和建立所需的资本基础。

《巴塞尔协议》规定,从1987年底到1992年为过渡期,1992年底必须达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

二、《巴塞尔核心原则》《巴塞尔协议》突出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和意义,建立了全球统一的风险管理标准,强调了国家风险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重要意义,它对国际银行业的发展和各国的银行监管必然产生深远的意义。

但《巴塞尔协议》也存在不足之处,如它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它风险;它仅仅注意到信用风险,而没有考虑到银行经营过程中越来越大的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一)《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产生背景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促进各国银行间的公平竞争和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性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缺陷也越来越明显。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逃避金融管制,大规模的金融创新开始成为一股潮流,20世纪80年代,金融衍生工具成为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内容,新的金融产品,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刺激了越来越多的国际银行从事投机交易。

进入20世纪90年代,金融创新、衍生金融产品发展依然很快,银行业也越来越深入地介入金融创新与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金融市场的动荡对银行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不少银行因市场风险管理失控而破产倒闭。

如1995年2月,具有233年历史的英国皇家银行—巴林银行因经营日经指数期货而被国际荷兰集团以一英镑的价格收购,同年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因舞弊经营国债期货而破产倒闭,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发生信用危机,1997年在泰国金融危机过程中有56家金融机构关闭。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些银行基本上都是在银行资本与风险资产基本正常的情况下遭遇风险损失或破产的。

如1994年底,巴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远远超过8%。

到1995年倒闭前,人们还认为巴林银行是安全的。

国际银行业“事故银行”数目之多,损失之巨,显示出传统的监管方式已经走到了尽头,实践要求新的监管方式的出台。

于是,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年初推出了《〈巴塞尔资本充足协议〉的补充协议》,在1997年4月提出了《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并于同年9月下旬在香港举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年会上正式通过,要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1998年10月之前进行认可。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与其它有关组织一起,督促各国加快实施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进程。

(二)《巴塞尔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银行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包括25条原则,主要从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发照与审批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

(1)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巴塞尔核心原则》在原则1中提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是:稳健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建立监管者之间分享信息及信息保密的各项安排;(2)发照程序和对机构变化的审批。

在原则2—5中,强调要对银行在市场准入及银行业务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明确监管者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的权限及具体监管内容,监管者必须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收购,有权审查银行的大笔收购与投资;(3)持续银行监管手段。

原则16—20条明确了监管者有权制定并利用审慎法规和要求来控制风险,银行监管体系必须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监管者必须要有能力对银行进行综合并表监管;(4)监管者的正式权力。

在原则22条中,强调银行必须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采取纠正措施;(5)跨国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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