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实施细则
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规则是指监督和检验锅炉化学清洗过程和效果的规则和要求。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规则:
1. 清洗前的准备:锅炉化学清洗前,应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准备清洗剂和相关设备,对清洗工艺进行合理安排等。
2. 清洗剂选用:根据锅炉的材质、结构和污染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化学清洗剂,并确保其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 安全措施:在进行锅炉化学清洗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良好的通风条件、穿戴适当的防护设备等,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4. 清洗过程监控:在清洗过程中,应严格监控清洗剂的浓度、温度、流量等参数,确保清洗效果的稳定。
5. 清洗效果评估:清洗结束后,对锅炉的清洗效果进行评估,包括检测管道及设备的清洁程度、锅炉内壁的表面状态等指标。
6. 清洗报告和记录:整理清洗过程的数据和结果,编写清洗报告,详细描述清洗过程、清洗剂使用情况、清洗效果等信息,并进行记录,供后续参考和分析。
7. 监督检验机构: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规则,具体要求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清洗对象和清洗目的进行详细确定。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提高锅炉化学清洗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在非运行状态下的化学清洗。
第三条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应当符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清洗前应当按照技术和安全措施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当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且对锅炉内外部进行仔细检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果锅炉有泄漏或者堵塞等缺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二)清洗前必须在锅炉受热面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确定水垢类型,并且进行溶垢小型试验。
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3.8mpa的锅炉应当进行割管分析,并且进行模拟清洗小型试验,试验方法参照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附录b。
水垢定量分析参见sd202《火力发电厂垢和腐蚀产物分析方法》。
(三)清洗前应当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且经过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清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注册登记号、投运年限以及上次酸洗时间等; 2.锅炉设备状况,是否存在缺陷以及采取的措施; 3.锅炉结垢或者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沉积物量或者厚度,水垢成分分析结果; 4.清洗范围和清洗工艺;5.根据小型试验确定的清洗介质和工艺条件;6.清洗系统图(包括循环系统、半开半闭式系统和开式系统);7.清洗所需要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等措施。
8.清洗过程中应当监测和记录的项目及控制要求等;9.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 10.安全及事故预防措施; 11.确保清洗中水、汽、电、通讯等充足、安全、可靠使用的措施; 12.清洗后锅炉各部位的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等。
锅炉监理实施细则
锅炉监理实施细则一、目的及实施范围:根据国家建设部及原国家电力总公司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职责”及监理合同内容,结合锅炉专业具体情况,编制本监理实施细则,作为锅炉专业实施监理工作的准则及依据,使锅炉专业的施工及调试工作始终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二、编制依据:2.1**发电公司2×300MW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2国家及相关部门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电力行业规范及标准、规程、导则,主要为《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锅炉篇)《火力发电厂电力建设验收规范》(锅炉篇)、(1996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环境及卫生规程》(2002版)。
2.3设备制造厂家及设计院提供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
三、工程概况及特点:3.1工程名称: **发电公司四期扩建2×300MW发电供热机组。
3.2建设单位:**发电有限公司3.3工程地点:**市竹西路158号3.4建设规模:2×300MW燃煤发电供热机组。
3.5锅炉主要设备概况:3.5.1锅炉采用由**锅炉制造公司生产的亚临界,自然循环、单炉膛、平衡通风,四角切圆燃烧,中间一次再热,固态排渣,高强度螺栓连接,全钢悬吊结构,倒∪型全露天布置燃煤炉,锅炉型号DG-1036/18.2-IL4。
锅炉外型尺寸(宽×深×高)34×39.2×72.4m锅炉大板梁顶面标高72.4m汽包中心标高65.0m锅炉总重8450t。
3.5.2每台炉配置5台HP型中速磨煤机四台运行,一台备用,每台炉配置5座园筒钢结构煤仓,容积均能满足锅炉10.55小时耗煤量。
每炉配置5台耐压计量式皮带给煤机。
3.5.3每炉配置二台50%容量的动叶调节轴式送风机,每炉配置两台50%容量的定速单吸离心式一次风机,尽可能考虑变频调速。
每炉配置二台50%容量静叶调节轴流式吸风机。
3.5.4每炉配置二台双室五电场静电除尘器,除尘效率≥98%。
05TSG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1.1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龄前清洗安全可靠,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订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 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1.6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2.1 清洗前的准备2.1.1 锅炉化学清洗前应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对锅炉内外部进出口行仔细检查,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锅炉有泄漏或堵塞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2.1.2 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
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
水垢类别的鉴别方法见附录1《水垢类别的鉴定方法》。
额定工作压力2/5MPA 的锅炉需作垢样定量分析。
2.1.3 清洗前必须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清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登记编号、投运年限及上次酸洗时间等;(2)锅炉是否存在缺陷;(3)锅炉结垢或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厚度(或沉积物量)、水垢分析结果和设备状况;(4)清洗范围、清洗工艺;(5)根据“清洗工艺小型试验”、锅炉结构和锅炉的材质及垢量、清洗系统等确定清洗剂、缓蚀剂、钝化剂和其安助剂的浓度、用量及清洗温度、时间等工艺条件;(6)化学龄前清洗系统图;(7)清洗所需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措施;(8)清洗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的项目;(9)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10)清洗后的清扫或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条件等。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化学技术监督是保证发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采用适应电力生产发展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先进的检测手段,准确地对机组运行状况和设备状态进行监督判断,发现和消除设备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条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不断提高化学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通过对水、汽、气(氢气、六氟化硫)、油及燃料等的质量监督,防止和减缓设备腐蚀、结垢、积集沉积物及油质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等充油(气)电气设备潜伏性故障,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延长使用寿命,提高机组运行的经济性。
第四条建立健全化学技术监督体系,实行专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建立明确的分级、分工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各有关专业都必须协调工作、共同努力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
第二章化学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中心),第二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第三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
第七条技术监督中心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开展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保障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化学技术监督档案管理,收集分析化学技术监督月报表,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提出优化运行指导意见和整改措施,指导、协调各发电企业完成日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三)协助审核化学专业设备技术改造方案、评估机组大修和技改项目实施绩效。
(四)负责开展化学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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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SD 135—86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1986-04-07批准1986-09-01实施
图1汽包炉循环清洗系统示意图
1—省煤器;2—汽包;3—水冷壁下联箱;4—清洗箱;5—清洗泵;
以重油和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和液态排渣炉,应按表1中规定的提高一级参数锅炉的沉积物极限量确定化学清洗。一般只需清洗锅炉本体。蒸汽通流部分是否进行化学清洗,应按实际情况决定。
表1中的沉积物量,是指在水冷壁管热负荷最高处向火侧180°部位割管取样,用洗垢法测得的沉积物量。洗垢法测定垢量的方法见附录B。
1.6化学清洗方式可分为:循环清洗、开式清洗及浸泡清洗三种。一般情况下,采用循环清洗或开式清洗。
1.3化学清洗的步骤一般是:系统水冲洗,碱洗,碱洗后的水冲洗,酸洗,酸洗后的水冲洗,漂洗和钝化。
1.4新建锅炉的清洗范围如下:
1.4.1直流炉和过热蒸汽出口压力为9.8MPa及以上的汽包炉,在投产前必须进行化学清洗;压力在9.8MPa以下的汽包炉,除锈蚀严重者外,一般可不进行酸洗,但必须进行碱煮。
1.4.2再热器一般不进行化学清洗,但出口压力为17.4MPa机组的锅炉再热器可根据情况进行化学清洗。清洗时,必须保证管内流速达0.15m/s以上。过热器进行化学清洗时,必须有防止立式管产生气塞和腐蚀产物在管内沉积的措施。
2.5酸液温度越高,清洗效果越好,但金属的腐蚀速度也随之增加,缓蚀剂的效果随温度升高而降低。在酸洗时,酸液温度不可过高,无机酸的清洗温度一般采用40~70℃,柠檬酸的清洗温度为90~98℃,EDTA铵盐的清洗温度为120~140℃。
锅炉化学清洗验收标准
锅炉化学清洗验收标准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其正常运行对生产效率和安全有着重要影响。
而锅炉在长期运行过程中,会因为水质、燃料等因素,产生一定程度的结垢和腐蚀,影响其正常运行。
因此,定期对锅炉进行化学清洗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本文将就锅炉化学清洗的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首先,进行锅炉化学清洗的验收前,需要对清洗前的准备工作进行充分的准备。
包括对清洗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清洗药剂的准备和检验,清洗工艺的制定和方案的确认等。
只有在这些准备工作充分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化学清洗的顺利进行。
其次,进行化学清洗时,需要对清洗药剂的浓度、清洗速度、清洗时间等进行严格的控制。
清洗药剂的浓度不宜过高或过低,应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清洗速度要适中,过快可能导致清洗不彻底,过慢则会浪费时间和资源。
清洗时间也需要根据锅炉的结垢情况和清洗药剂的性能进行合理的安排,以确保清洗效果。
同时,在进行化学清洗后,需要对清洗后的锅炉进行检查和验收。
主要包括对清洗后的水质进行检测,检查锅炉内部的结垢和腐蚀情况,以及对清洗设备进行检验和维护。
只有在清洗后的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才能确保锅炉的正常运行。
在进行锅炉化学清洗验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对清洗前后的数据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比对。
包括清洗前的水质、结垢情况,清洗过程中的药剂使用量和清洗效果,清洗后的水质和结垢情况等。
其次,要对清洗设备和药剂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保养,确保其在清洗过程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最后,要对清洗后的锅炉进行跟踪监测,确保清洗效果的持久性和稳定性。
综上所述,锅炉化学清洗验收标准是确保锅炉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只有在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操作和验收的情况下,才能确保锅炉的安全、高效运行。
因此,相关人员在进行锅炉化学清洗时,务必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清洗效果和安全性。
锅炉化学清洗质量检验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质量检验规则1、腐蚀率及腐蚀量的检验:1.1 取符合HG5-1526规定的标准腐蚀试片至少3片,并按HG5-1526第3.2.1~3.2.4条进行处理后,用精度为万分之一的分析天平分别称重,然后置于清洗系统中的指定位置,待清洗结束后立即取出,并再次分别称重。
1.2 将已测定的和已知数据分别代入式(1)、式(2)计算腐蚀率和腐蚀量:W1—W2K = -----------(1)F·TW1—W2A = -----------(2)F式中:K:腐蚀率,g/(m2.h);A:腐蚀量,g/m2 ;W1:清洗前腐蚀试片质量,g;W2:清洗后腐蚀试片质量,g;F:标准腐蚀试片面积,m2;T:清洗时间,h。
1.3 用腐蚀试片测量的腐蚀率平均值应在10 g/(m2.h)以下,腐蚀量平均值应在120 g/m2 以下。
1.4 用目测观察标准腐蚀试片的表面,以无局部腐蚀为合格。
2、水垢除垢率及洗净率的检验:2.1 除垢率的测定:2.1.1 用蒸馏水和量筒精确测量清洗前后监视管的体积V1、V2,根据已知监视管内径D(或用游标卡尺测量),按式(3)试算无垢监视管的体积V0,再用式(4)计算除垢率:3.14V0 = D2H ----------(3)4000V2-V1N = ×100%----------(4)V0-V1式中:N:除垢率,%;V0:无垢监视管体积,ml;D:无垢监视管内径,mm;H:监视管长度,mm;V1:清洗前监视管体积,ml;V2:清洗后监视管体积,ml。
2.1.2 用上述方法重复测定3次,并将每次所得除垢率用算术平均法计算的数值做为除垢率。
2.2 洗净率的测定:2.2.1 当指定面确定后得污垢覆盖面的面积S0,待清洗结束后,用直角坐标纸和复写纸在指定面上托印残留污垢面积得S1,按式(5)计算洗净率。
S0-S1B = ×100% ---------(5)S0式中:B:洗净率,%;S0:清洗前指定面中污垢覆盖的面积,mm2;S1:清洗后指定面中污垢覆盖的面积,mm2。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文号】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文件【发布日期】1999-09-21【生效日期】2000-03-01【所属类别】部门规章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的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则。
第四条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七条锅炉水处理应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 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GB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第八条安全监察机构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监察工作。
第九条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后,才能生产。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在注册登记时,应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进行的性能测试。
钢制水处理设备应符合JB 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非钢制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树脂均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DOC)
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1 总则1.1 化学监督是保证发供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应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为加强我公司的化学监督工作,根据原电力部颁发的《化学监督制度》和华东电管局制定的《化学技术监督条例》及《江苏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技术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化学监督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对水、汽、油、燃料等的质量监督,防止和减缓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盐及油质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等充油(气)电气设备潜伏性故障,提高设备的安全经济性,延长使用寿命。
l.3 化学监督工作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实行三级管理,落实技术监督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从工程设计、设备选型、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基建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整个过程实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
1.4 化学监督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与专业监督结合,建立化学监督网,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
2 监督机构及职责分工2.1 技术监督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由总工程师负责,建立监督领导小组和化学监督网,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设化学监督专职工程师负责归口管理。
2.1.1 总工程师的职责领导化学监督工作,建立化学监督网,贯彻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审批本公司有关实施细则和措施;定期召开化学监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本公司化学监督工作。
2.1.2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职责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做好主要设备在基建、安装、调试、运行及停、备用中的化学监督工作;主设备大修时,组织做好化学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对策,并在大修后组织验收;组织调查研究与化学监督有关的重大设备事故和缺陷,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上报省局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和批准颁发适合我厂情况的有关化学监督实施细则、制度;审批化学监督的季、年报表、总结、化学监督考核评分,报省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
2.2.3 化学监督专职工程师的职责制定、审查我公司化学监督制度和有关规程,负责我公司的化学监督工作归口管理,督促检查监督网成员共同做好本单位化学监督的各项工作;定期组织化学监督网活动,分析存在问题,贯彻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规章制度,检查、协调、落实本单位化学监督工作,监督网活动应有记录;做好主要设备在设计选型、基建、安装、调试、运行及停、备用中的化学监督工作,建立主要设备化学监督技术档案,实行微机化动态管理;做好主设备大修化学检查,审核大修化学检查报告;按时完成我公司化学监督季、年度报表和年度总结,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协调攻关课题,对我公司的化学监督考核进行自评打分并报总工程师审批;组织调查研究与化学监督有关的重大设备事故和缺陷,按月定期向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化学监督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监督办公室。
燃气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燃气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1. 简介本导则旨在为燃气发电厂锅炉进行化学清洗提供指导。
清洗锅炉可以有效去除锅炉内积垢和污垢,提高锅炉的热传导效率,延长锅炉的使用寿命。
2. 清洗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锅炉化学清洗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确定清洗的锅炉类型和规模;- 调查锅炉的使用情况,了解锅炉内可能存在的问题;- 准备清洗所需的化学药剂和设备;- 制定清洗方案,包括清洗的时间、温度、浓度等参数。
3. 清洗过程根据制定的清洗方案,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锅炉化学清洗:1. 关停锅炉,并放空内部压力;2. 加入清洗剂,并保持一定的循环流量;3. 控制清洗剂的温度和浓度,根据锅炉内的污染情况进行调整;4. 清洗剂循环一定时间后,排放脏水,并进行冲洗;5. 检查锅炉内部是否清洗彻底,如有需要,可进行二次清洗。
4. 清洗后的处理清洗完成后,需要进行以下处理工作:- 将废水进行妥善处理,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排放或处理;- 清洗设备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设备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记录清洗过程中的关键参数和运行情况,为日后的维护提供参考。
5. 安全注意事项在进行锅炉化学清洗时,需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需要有专业的人员操作和监督;- 使用化学药剂时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清洗过程中需保持通风良好,避免有害气体的积聚;- 清洗后的废水和废液需妥善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6. 引用参考本导则所引用的参考资料如下:- "锅炉清洗技术导则",中国燃气协会;- "锅炉化学清洗实施细则",中国能源行业联合会。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清洗单位在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1.6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2.1清洗前的准备2.1.1锅炉化学清洗前应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对锅炉内外部进行仔细检查,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锅炉有泄漏或堵塞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 2.1.2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
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品进行分析。
水垢类别的鉴别方法见附录1《水垢类别的鉴定方法》。
额定工作压力≥2.5 MPa 的锅炉需作垢样定量分析。
2.1.3清洗前必须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清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登记编号、投运年限及上次酸洗时间等;(2)锅炉是否存在缺陷;(3)锅炉结垢或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厚度(或沉积物量)、水垢分析结果和设备状况;(4)清洗范围、清洗工艺;(5)根据“清洗工艺小型试验”、锅炉结构和锅炉的材质及垢量、清洗系统等确定. 清洗剂、缓蚀剂、钝化剂和其它助剂的浓度、用量及清洗温度、时间等工艺条件;(6)化学清洗系统图;(7)清洗所需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措施;(8)清洗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的项目;(9)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10)清洗后的清扫或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条件等。
锅炉水处理及化学清洗监督检验
锅炉水处理及化学清洗监督检验一、基本要求(1)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单位,须取得省级别以上(含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能生产;(2)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在注册时,应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的性能测试;(3)未经注册登记的锅炉水处理设备、约剂和树脂,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4)炉水处理设备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①水处理设备图样(总图、管道系统图样等);②设计计算书;③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④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水处理药剂、树脂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资料:①产品合格证;②使用说明书;③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6)锅炉水处理人员(指水处理检验人员、使用单位的水处理管理操作人员、清洗单位的清洗操作人员)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应的水处理工作;水处理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须办理换证手续。
(7)锅炉水处理系统安装验收是锅炉总体验收的一部分,锅炉总体验收时、应同时审查水处理设备和系统的安装技术资料和调试报告,检查其安装质量水质。
水质验收不合格的不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8)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二、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1)锅炉水处理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才能从事锅炉水质监测工作;(2)锅炉水处理的检验—般应结合锅炉定期检验进行,锅炉使用单位应有水处理管理人员配合检验。
检验内容包括:水处理设备状况以及设备的运行操作、管理等情况及有关记录;(3)对锅炉受热面严重水垢的锅炉,由检验检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清洗建议,并出具《锅炉除垢通知书》。
由使用单位请有资格的化学清洗单位对锅炉进行清洗;(4)锅炉水质监测单位,至少6个月1次到授权范围内的锅炉使用单位抽样化验锅炉水质并出具监测报告;对水处理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应及时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ICS27.100F23DL 备案号: 9801——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794——2001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Chemical cleaning guide for steam power pant2001-12-26发布 2002-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易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司(局)电力[199]40号文,关于确认1998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通知第七56项,修订SD135-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的要求,进行修订的。
锅炉化学清洗是使受热表面清洁,防止受热面因腐蚀结垢而引起事故,提高机组水汽品质的必要措施之一。
SD135-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制定至今已有十三年之久。
近十多年来,大容量,亚超临界机组和新型水处理设备相继投入运行。
化学清洗技术水平,清洗介质,缓蚀剂,钝化剂,清洗标准,工艺水平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取的了一些新的科研成果和经验,我国的清洗技术已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在编写格式和规则上,以DL/T600-1996《电力标准编写和基本规定》为基础,本标准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增加了前言;—增加了范围和应用标准;—为确保清洗质,明确了承担火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负责锅炉化学清洗工作,严禁无证清洗,并应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参考了国内外(美国,日本,德国)有关化学清洗质量控制腐蚀速度的标准;—锅炉化学清洗导中控制的质量标准,除控制金属速率之外,还增加了控制腐蚀总量和除垢率的要求;—由于水处理技术有了很大的发展,凝汽器的泄漏率有所减少,给水质量有了明显提高,金属内表面结垢率下降,锅炉酸洗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因此,运行炉的清洗间隔时间主要根据受热面上垢量来判断; —增加了清洗工艺的不同使用条件;—增加了防酸洗后产生二次锈蚀的措施;—增加了可供选择的清洗介质,缓蚀剂,钝化剂等的品种,补充产品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法。
锅炉化学清洗准规范
∙准规范]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发布时间:2009-6-12 阅读次数:113 字体大小: 【小】【中】【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SD 135—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1986-04-07批准 1986-09-01实施1 总则1.1 锅炉的化学清洗,是保持受热面内表面清洁,防止受热面因结垢、腐蚀引起事故,提高电厂水汽品质的必要措施之一。
1.2 锅炉的化学清洗,要求能除去新建锅炉在轧制、加工过程中形成的高温氧化轧皮以及在存放、运输、安装过程中所产生的腐蚀产物、焊渣和泥沙污染物等;除去运行锅炉在金属受热面上积聚的氧化铁垢、钙镁水垢、铜垢、硅酸盐垢和油垢等。
1.3 化学清洗的步骤一般是:系统水冲洗,碱洗,碱洗后的水冲洗,酸洗,酸洗后的水冲洗,漂洗和钝化。
1.4 新建锅炉的清洗范围如下:1.4.1 直流炉和过热蒸汽出口压力为9.8 MPa及以上的汽包炉,在投产前必须进行化学清洗;压力在9.8 MPa以下的汽包炉,除锈蚀严重者外,一般可不进行酸洗,但必须进行碱煮。
1.4.2 再热器一般不进行化学清洗,但出口压力为 17.4 MPa机组的锅炉再热器可根据情况进行化学清洗。
清洗时,必须保证管内流速达0.15m/s以上。
过热器进行化学清洗时,必须有防止立式管产生气塞和腐蚀产物在管内沉积的措施。
1.4.3 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机组,凝结水及高压给水系统必须进行化学清洗(不包括高压加热器);容量为200MW以下的机组,凝结水及高压给水管道的化学清洗,应根据管道内壁的腐蚀产物情况决定。
1.5 运行炉化学清洗的确定。
当水冷壁管内的沉积物量或锅炉化学清洗的间隔时间超过表1中的极限值时,就应安排化学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的间隔时间,还可根据运行水质的异常情况和大修时锅内的检查情况,作适当变更。
以重油和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和液态排渣炉,应按表1中规定的提高一级参数锅炉的沉积物极限量确定化学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准规范
∙准规范]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发布时间:2009-6-12 阅读次数:113 字体大小: 【小】【中】【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SD 135—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1986-04-07批准 1986-09-01实施1 总则1.1 锅炉的化学清洗,是保持受热面内表面清洁,防止受热面因结垢、腐蚀引起事故,提高电厂水汽品质的必要措施之一。
1.2 锅炉的化学清洗,要求能除去新建锅炉在轧制、加工过程中形成的高温氧化轧皮以及在存放、运输、安装过程中所产生的腐蚀产物、焊渣和泥沙污染物等;除去运行锅炉在金属受热面上积聚的氧化铁垢、钙镁水垢、铜垢、硅酸盐垢和油垢等。
1.3 化学清洗的步骤一般是:系统水冲洗,碱洗,碱洗后的水冲洗,酸洗,酸洗后的水冲洗,漂洗和钝化。
1.4 新建锅炉的清洗范围如下:1.4.1 直流炉和过热蒸汽出口压力为9.8 MPa及以上的汽包炉,在投产前必须进行化学清洗;压力在9.8 MPa以下的汽包炉,除锈蚀严重者外,一般可不进行酸洗,但必须进行碱煮。
1.4.2 再热器一般不进行化学清洗,但出口压力为 17.4 MPa机组的锅炉再热器可根据情况进行化学清洗。
清洗时,必须保证管内流速达0.15m/s以上。
过热器进行化学清洗时,必须有防止立式管产生气塞和腐蚀产物在管内沉积的措施。
1.4.3 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机组,凝结水及高压给水系统必须进行化学清洗(不包括高压加热器);容量为200MW以下的机组,凝结水及高压给水管道的化学清洗,应根据管道内壁的腐蚀产物情况决定。
1.5 运行炉化学清洗的确定。
当水冷壁管内的沉积物量或锅炉化学清洗的间隔时间超过表1中的极限值时,就应安排化学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的间隔时间,还可根据运行水质的异常情况和大修时锅内的检查情况,作适当变更。
以重油和天然气为燃料的锅炉和液态排渣炉,应按表1中规定的提高一级参数锅炉的沉积物极限量确定化学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5号)
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15号)日期:2009-08-28第一章总则1.1 为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安全可靠,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筒称锅炉)的化学清洗。
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的清洗。
1.3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必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资格认可,才能承担相应级别的锅炉化学清洗。
对锅炉实施碱煮的单位不需要进行资格认可。
1.4 清洗单位须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化验人员、清洗设备及化验分析仪器,健全质保体系,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锅炉化学清洗时应做到资料齐全、现场记录清楚完整、数据真实准确并应妥善保存。
1.5 清洗单位的锅炉化学清洗前,应制订清洗方案并持清洗方案、清洗资格证和清洗人员证书等有关资料到锅炉登记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输备案手续。
清洗结束时,清洗单位和锅炉使用单位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锅炉检验单位应对清洗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1.6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一般要求2.1 清洗前的准备2 .1.1锅炉化学清洗前应详细了解锅炉的结构和材质,并对锅炉内外部进行仔细检查,以确定清洗方式和制订安全措施。
如锅炉有泄漏或堵塞等缺陷,应采取有效措施预先处理。
2.1.2清洗前必须确定水垢类别。
应在锅炉不同部位取有代表性的水垢样口进行分析。
水垢类别的鉴别方式见附录1《水垢类别的鉴定方法》。
额定工作压力≥2。
5MPA的锅炉需作垢样定量分析。
2.1.3 清洗前必须根据锅炉的实际情况,由专业技术人员制订清洗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清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锅炉使用单位名称、锅炉型号、登记编号、投运年限及上次酸洗时间等;(2)锅炉是否存在缺陷;(3)锅炉结垢或锈蚀的状况,包括水垢的分布、厚度(或沉积物量)、水垢分析结果和设备状况;(4)清洗范围、清洗工艺;(5)根据"清洗工艺小型试验" 、锅炉结构和锅炉的材质及垢量、清洗系统等确定清洗剂、缓蚀剂、钝化剂和其它助剂的浓度、用量及清洗温度、时间等工艺条件;(6)化学清洗系统图;(7)清洗所需采取的节流、隔离、保护措施;(8)清洗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的项目;(9)清洗废液的排放处理;(10)清洗后的清扫或残垢清理,清洗质量验收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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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实施细则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细则规定了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的工作内容、控制环节及职责要求。
1.2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和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或授权于本院检验范围内的锅炉化学清洗的监督检验工作。
2 引用法规、标准下列引用的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作为锅炉化学清洗检验的依据,凡未注明日期的都应采用最新版本。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TSG G5001《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2《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DL/T 794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 504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3 监检性质为了防止因化学清洗不当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保证锅炉化学清洗的安全可靠,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TSG G5002、TSG G5003等法规要求,对锅炉化学清洗工作实行监督检验。
监检是在清洗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监督检验。
4 监检要求4.1 监验内容4.1.1 蒸发量≤10t/h,且额定工作压力≤2.5MPa的非发电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化学清洗监督检验主要内容为:清洗前对清洗单位的资质和清洗方案核查;清洗后的清洗质量检验。
如果清洗单位未经资质评定,应在清洗过程中对清洗现场进行抽检。
4.1.2 蒸发量>10t/h的蒸汽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主要内容为:清洗前对清洗单位的能力和清洗方案核查;清洗现场监督检验和清洗后的清洗质量检验。
4.2 监检人员要求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的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原则上应同时持有相应级别的锅炉介质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书(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尚未开展锅炉介质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情况下,至少应持有相应级别的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证书)及锅炉检验员证。
特殊情况下,可由介质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清洗能力、清洗方案核查,以及化学监督检测;由锅炉检验员对清洗后的锅炉进行内部检验,并共同出具清洗监检报告。
4.3 监检职责检验人员在监检过程中发现清洗单位未严格执行清洗方案或者违反有关技术规范时,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对于一般问题应出具“检验工作联络单”,重大问题应及时出具“监检意见书”,并抄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5 主要控制环节及检验项目5.1 清洗能力核查核查清洗单位是否经有关部门资质评定,具备相应级别的清洗资质;是否配备相应的清洗技术人员;清洗人员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并持相应的作业证书。
5.2 清洗方案核查5.2.1 查阅清洗单位提交的清洗方案,是否符合《锅炉化学清洗规则》及《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以下简称《清洗导则》)的要求,对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有可能影响清洗效果或锅炉安全的,应及时向清洗单位提出。
5.2.2 方案核查的要点(1)清洗前锅炉内部检查:锅内受热面各部位的结垢状况,如水垢厚度(沉积物量)、水垢覆盖面等;水垢取样的部位和小试结果是否具代表性;锅炉是否存在缺陷(例如腐蚀穿孔、堵管、爆管等),如果对清洗有影响的是否预先作好妥善处理。
(2)清洗工艺及其流程(包括碱洗、水冲洗、酸洗、水顶酸、漂洗及钝化等)和清洗系统的设置(包括清洗临时管线、排氢管等)、挂片的部位和数量(要求工业锅炉不少于两片,电站锅炉不少于四片)、隔离保护措施(包括过热器、再热器、水位计及其它不参加清洗的部位等)是否符合要求;水管锅炉下降管是否采取节流措施;监视管装设位置(一般在清洗回路中或受热强度较大的水冷壁处设置);清洗前是否对整个清洗系统尤其是连接部位做严密性检查,进行高于清洗压力0.1~0.2MPa的水压试验,是否有泄漏情况。
(3)查看缓蚀剂的缓蚀性能试验报告,缓蚀效率是否达到98%以上。
(4)清洗液、钝化液等的浓度控制、清洗参数(如温度、流速、时间等)控制、清洗过程中的化学监测项目和方法及铁离子的控制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5)方案中应明确酸洗后残垢清理的措施:酸洗结束后,所有的汽包、集箱的检查孔都必须打开清理,对妨碍管壁冲洗的汽水分离装置应予拆除,所有的水冷壁管都须逐根进行水冲洗和检查,以防脱落的残垢滞留管内造成堵管、爆管。
(6)钝化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7)清洗废液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8)清洗后锅炉若不立即投运,所采取的防腐措施是否合理。
(9)清洗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理方法和防范措施)5.3 腐蚀速度和腐蚀量检验清洗前称重腐蚀指示片,记录各指示片钢印号,测量指示片表面积;检查清洗时腐蚀指示片的挂放位置是否符合要求,记录各指示片在酸洗液中的实际时间;清洗质量检验时将腐蚀指示片在干燥器中至少干燥二小时后称量,计算酸洗腐蚀速度和腐蚀量。
(有称量条件的锅炉使用单位,指示片称量也可由水质化验员称量并签字)5.4 清洗现场监检电站锅炉化学清洗过程中一般应到清洗现场进行监督检验,工业锅炉必要时到清洗现场进行抽检。
清洗现场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5.4.1 检查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包括化验员)是否按要求在岗到位。
5.4.2 系统进酸前检查清洗系统、隔离措施及水压试验是否按清洗方案实施;清洗过程中检查清洗步骤是否按清洗方案进行。
5.4.3 检查清洗过程中的化学监测是否符合《锅炉化学清洗规则》或《清洗导则》的要求。
5.4.4 检查酸洗时酸洗液中Fe3+浓度是否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当Fe3+浓度过高时,是否采用了相应的还原措施。
5.4.5 检查清洗过程中温度控制和加温方法是否符合规则要求。
5.4.6 带回酸洗过程中的酸洗液留样,当有下列情况时,应在一周内对带回的酸洗液留样进行酸浓度、总铁含量以及腐蚀性能试验的复测。
(1)锅炉被清洗的金属表面有腐蚀迹象;(2)锅炉使用单位反映清洗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酸洗化学监测;(3)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时。
当复测结果与清洗单位记录明显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确认酸洗液对锅炉清洗效果及金属腐蚀的影响。
[复测结果与清洗单位测定结果的差值超过下列值判定为明显不一致:酸洗液浓度绝对值相差±1%;总铁含量±10%;腐蚀速度±1g/(m2·h)。
]5.5 清洗质量检验清洗质量检验应在清洗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全面查看锅内各部位除垢(锈)及残垢清理、钝化膜形成等情况。
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根据TSG G5002、TSG G5003等法规的规定要求进行评定。
5.5.1 工业锅炉清洗质量评定5.5.1.1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合格:(1)以碳酸盐或者氧化铁垢为主的水垢,除垢面积达到原水垢覆盖面积80%以上;以硅酸盐或者硫酸盐为主的水垢,除垢面积达到原水垢覆盖面积60%以上的;对于蒸发量≥10t/h的锅炉,必要时可进行水冷壁割管检查,确定清洗效果。
(2)用腐蚀指示片测量的金属腐蚀速度小于或者等于6g/(m2·h),并且腐蚀总量小于或者等于80g/m2的;(3)被清洗金属表面有钝化保护膜形成,不出现明显的二次浮锈,并且无点蚀的;(4)锅内已脱落或者松动的垢渣清理干净,水冷壁管、对流管等受热面管子畅流无阻的。
5.5.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1)以碳酸盐或者氧化铁垢为主的水垢,除垢面积小于原水垢覆盖面积的80%;以硅酸盐或者硫酸盐为主的水垢,除垢面积小于原水垢覆盖面积的60%以上的;(2)用腐蚀指示片测量的金属腐蚀速度大于6g/(m2·h),并且腐蚀总量大于80g/m2的;(3)锅炉清洗表面有明显的二次浮锈和点蚀的;(4)锅内已脱落或者松动的垢渣未清理干净,有堆积物;清洗前未堵塞的管子,清洗后被脱落的水垢堵塞的。
5.5.1.3 对于清洗后除垢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或虽已达到要求但受热面上尤其是水冷壁管和对流管上仍留有较多残垢的,检验员应当场要求清洗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清除锅内酸洗后已松动或者脱落的残留垢渣,疏通受热面管子(对于清洗前已经堵塞的管子,清洗后仍然无法疏通畅流的,应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修理更换)。
确保所有的受热面管子畅通无阻。
必要时可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将锅炉在维持锅水碱度达到水质标准上限值的条件下,运行2~4周(视具体情况而定)再次停炉,用人工清理脱落的垢渣和残垢。
5.5.2 电站锅炉清洗质量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1)被清洗的金属表面清洁,基本上无残留氧化物和焊渣,无明显金属粗晶析出的过洗现象,无镀铜现象,除垢率大于90%。
(注:除垢率一般通过检查清洗系统中的监视管来进行判断。
必要时,需另行对水冷壁、省煤器等进行割管检查。
)(2)用腐蚀指示片测量的金属腐蚀速度小于或者等于8g/(m2·h),并且腐蚀量小于或者等于80g/m2;(3)被清洗金属表面形成良好的钝化保护膜,未出现二次浮锈,无点蚀的;(4)固定设备上的阀门等未受到损伤的。
5.5.3 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时,应认真查看化学清洗现场记录,检查是否有异常情况或清洗不当的问题。
有疑问时应核实清洗记录及化验数据等是否真实,发现问题或者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应当及时以《特种设备检验意见联络单》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清洗单位进行整改,并且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确认。
6 监检记录、报告及资料归档6.1 化学清洗监检过程中,监检人员应及时作好监检记录;清洗结束后,应及时出具锅炉化学清洗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并按YTJ/CX16《检验报告编制及审批控制程序》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报告一式三份,锅炉使用单位、清洗单位、本院留档各一份。
6.2监检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监检人员应将下述资料汇总,经审核确认后归档。
(1)锅炉化学清洗质量监督检验报告(2)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记录(3)其它有关资料附件一:《工业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报告》(YTJ/BK-J02-11)附件二:《工业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记录》(YTJ/BK-J02-01)附件三:《电站锅炉化学清洗监督检验报告》(YTJ/BK-J02-12)附件四:《电站锅炉化学清洗监检项目及记录》(YTJ/BK-J02-02)附加说明本细则主要编制人: 周英。
修改人;周英,审核人:陈定岳,批准人:竺国荣。
修改后开始实行的日期: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