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品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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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出厂检验制度范本

食用菌出厂检验制度范本

食用菌出厂检验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食用菌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所有食用菌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第三条本公司的出厂检验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产品不流入市场。

第二章检验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质量检验部门,负责食用菌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

第五条质量检验部门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配备完善的检验设备和设施。

第六条质量检验部门应建立健全检验工作规程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检验内容与方法第七条食用菌产品的出厂检验内容应包括:外观、水分、杂质、菌丝体含量、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微生物指标等。

第八条检验方法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检验程序与要求第九条每批食用菌产品在出厂前,应进行全面的质量检验。

第十条检验员应按照检验规程,对每批产品进行逐项检验,并做好详细的检验记录。

第十一条检验结果合格的食用菌产品,应贴上合格的标签,并允许出厂。

第十二条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食用菌产品,应立即隔离,并进行处理,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第五章检验记录与档案管理第十三条质量检验部门应建立完整的检验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检验记录应包括:产品批次、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检验日期等信息。

第十五条质量检验部门应定期对检验记录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六章人员培训与管理第十六条质量检验部门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公司应定期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质量检验部门的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持职业操守。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食用菌的检验管理工作,确保食用菌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适用范围为所有生产、销售食用菌及相关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验要求1.食用菌的采集、存储、运输等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且保持菌种的完整性和新鲜度。

2.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实验室条件,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食用菌检验应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项目应包括食用菌的物理性状、化学成分、微生物污染等指标。

4.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证书,且定期接受监督检查,确保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检验流程1.食用菌的接收:接收检验机构采集的食用菌样品,并核对样品信息与送检单是否一致。

2.样品准备:将食用菌样品进行必要的处理,如去除污染、清洁等。

3.检验项目选择:根据具体要求及食用菌的不同品种,选择对应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4.检验操作:根据相应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实验室检验,包括外观检查、化学成分分析、微生物检测等。

5.结果分析与判断:根据检验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和判断,判定该批食用菌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6.结果报告:将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向送检单位及时反馈,包括检验数据、分析结论以及符合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说明。

7.结果处理: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食用菌,应按照相应的处理措施进行处理,包括追溯追踪、退货退款等。

四、检验记录与管理1.检验记录:检验机构应编制食用菌检验记录,包括样品接收、检验操作、结果分析等内容,并进行归档保存。

2.归档管理:检验记录应按照一定的分类方式进行归档管理,确保检验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

3.质量管理: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等,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和准确性。

4.外部评审:检验机构应定期接受外部的评审,确保检验实验室的能力和可信度。

5.内部培训:检验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培训,提升检验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菌检验管理工作,保障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用菌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食用菌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食用菌检验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食用菌是指用于食品加工、食用或作为保健食品的真菌、菇类或其它腐生植物。

本制度所称的食用菌检验是指对食用菌产品进行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用菌检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第六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或委托进行食用菌检验的机构。

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该具有法定资质、设备完备、技术力量雄厚、检验能力强大、管理体系完善等条件。

第七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出检验范围,不得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九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当有专门的检验人员从事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及时报告检验情况。

第三章食用菌检验管理流程第十一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流程包括取样、检验、监督等环节。

第十二条取样是指对食用菌生产、经营企业的产品进行取样检验。

取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取样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三条检验是指对取样的食用菌产品进行化学、微生物、理化等方面的检验。

检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监督是指对食用菌检验过程中的操作、设备、环境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章食用菌检验管理措施第十五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检验档案,对检验工作过程中的取样、检验、监督等环节进行记录。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2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六条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全国食用菌品种试验管理办法与认定办法-全国农技推广网

全国食用菌品种试验管理办法与认定办法-全国农技推广网

附件1:全国食用菌品种试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鉴定各地新育成的主要食用菌品种在不同生态条件下的产量、品质、抗性及适宜范围,为全国品种认定提供科学依据,客观评价品种的生产利用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组织开展全国食用菌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以下简称“区试”)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技术操作规程、年度试验计划、试验实施方案等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体系第三条依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农技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并根据食用菌种植布局和产业发展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主持(以下简称“区试主持单位”)实施不同品种的区试工作,安排相关单位承担区试任务(以下简称“区试承担单位”)。

第四条区试主持单位职责:(l)贯彻全国农技中心的试验指导意见;(2)协助全国农技中心或在其授权下起草试验实施方案、制定试验操作规程、组织实地考察;(3)负责试验资料汇总、总结,并对参试品种提出评价意见;(4)试验完成后,及时向全国农技中心提供试验报告;(5)处理试验日常工作。

第五条区试承担单位条件职责:(l)有较好的生态、生产代表性,具备完善试验设施和较强技术力量的企事业单位,有专人负责,能保证试验的顺利实施;(2)遵守职业操守,对试验资料、材料保密,不扩散和随意利用,以保证试验的科学、严谨、公正;(3)严格执行试验实施方案和技术操作规程,完成各项任务,提交试验总结。

第六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应协助全国农技中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区试的组织管理、检查督促及品种推荐、示范等工作,并对区试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三、试验设置第七条区试承担单位应选择安排在相应食用菌种类的主产区域,既考虑生态类型和生产方式的代表性,又兼顾行政区划,科学、合理布局。

第八条区试承担单位由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推荐,全国农技中心核准;区试承担单位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由主持单位按程序提出意见,全国农技中心核准。

食用菌管理制度模板

食用菌管理制度模板

食用菌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食用菌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用菌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

二、组织管理1. 成立食用菌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2. 明确各成员职责,包括生产监督、质量检测、市场销售等。

三、生产管理1. 选址与环境:食用菌生产基地应选择在无污染、通风良好的区域。

2. 原料控制:使用合格的培养基和原料,确保无有害物质残留。

3. 生产过程:严格遵守食用菌生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环境消毒。

四、质量管理1. 质量标准:制定食用菌产品质量标准,包括外观、口感、营养成分等。

2. 检测机制: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

3. 追溯体系: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五、储存与运输1. 储存条件:食用菌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直接阳光照射。

2. 运输要求: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震动和挤压,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六、销售管理1. 销售渠道: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确保产品顺利进入市场。

2. 售后服务: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消费者反馈的问题。

七、培训与教育1. 定期培训:对食用菌生产、加工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专业技能。

2. 安全教育: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八、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制定食用菌生产中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2. 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九、监督检查1. 定期检查:定期对食用菌生产基地进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检查。

2. 违规处理: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记录在案。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用菌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须经管理小组审议通过后执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通用的模板,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是指对食用菌的生产、实验、科研、交流、销售等环节中所需用到的菌种进行管理的法规。

一、菌种资源的保护1、加强菌种的收集、筛选、鉴定、管理和保护,分类研究、种质资源保存、利用和开发。

2、菌种资源收集要有合法手续,不得采集珍稀特有的野生菌种。

3、加强收集信息的记录,建立采集记录和资源数据库。

4、多种资源保存手段的联合使用,加强对保存温度、湿度等条件的监测和管理,避免因保存不当导致资源丧失。

二、菌种资源的鉴定1、对于国内外报道菌株、代表性菌株进行评估鉴定,制定评估鉴定标准和方法,并建立菌株鉴定库。

2、建立菌株鉴定机构,负责菌株的分离、纯化、鉴定、检测和质量评价等。

3、对有特殊鉴定方法的菌株,按照相应的方法鉴定。

4、对于涉及商品鉴定的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要求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三、菌种资源的利用1、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将自己拥有的菌种授权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工业生产、实验研究等领域。

2、对于国际学术交流、科学合作、技术推广等活动,可以共享部分资源。

3、对于公益性服务,支持利用优良种源开展推广应用、研发创新等活动。

四、菌种资源的交流1、规范菌种资源的交流流程,建立菌种资源交流协议,注重交流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

2、交换活动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注重保障传统知识和文化的保护。

3、要求必须是联合合法交换机构或授权机构进行交流,减少未经授权者利用菌种资源。

五、菌种资源的管理1、对于保存好的菌株资源定期检测,对患病或变异的及时处理或更新。

2、对于已获得授权的菌种资源使用范围内,需有有效的管理和使用记录,减少资源滥用或无明确出处的使用。

3、加强菌种资源及其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对于出于保密必要性的原因不予公开的,应当采取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安全。

目前食用菌是近年来新兴的产业,通过采用管理方式进行菌种的保护、利用,可促进食用菌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并保障其生态系统和生物安全。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及流程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及流程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及流程一、前言食用菌是一种营养丰富、味道鲜美的食品,因其具有丰富的蛋白质、维生素和微量元素,因此备受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由于食用菌生长的环境和条件较为特殊,且易受到细菌、霉菌等微生物的污染,因此食用菌的检验管理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及流程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对食用菌的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二、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1. 食用菌检验管理的法律依据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在相关的法律依据之上。

目前我国食用菌的检验管理相关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食用菌检验标准》等,这些法规文件都对食用菌的安全检验提出了具体规定,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标准等内容,对于食用菌的检验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食用菌检验管理的组织机构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应当明确相应的组织机构。

一般情况下,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当设有负责管理的部门(如质量管理部)、专门的检验人员和相应的检验设备。

这些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能力,能够满足食用菌的检验需求。

3. 食用菌检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这包括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检验操作规程、检验流程等内容,确保食用菌的检验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4. 食用菌检验管理的培训和考核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应当明确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机制。

对于新员工,应当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包括检验操作技能、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

对于在岗员工,应当进行定期的技能培训和考核,以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5. 食用菌检验管理的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健全的文件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对于检验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有相关的记录和档案,以便后续的追溯和分析。

同时,也需要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已有的文件和档案进行定期的整理和归档。

6. 食用菌检验管理的监督和检查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机制。

食用菌管理制度范本

食用菌管理制度范本

食用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用菌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保障食用菌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用菌,是指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利用菌丝体生长繁殖的微生物,包括各类香菇、金针菇、平菇、杏鲍菇等。

第三条食用菌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食用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用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用菌生产管理第五条食用菌生产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包括稳定的菌种来源、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生产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食用菌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记录,记录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菌种、原料、生产日期、生产数量、生产环境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

第七条食用菌生产者应当加强对菌种的保存和繁殖,确保菌种的真实性、纯度和活力。

第八条食用菌生产者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确保食用菌质量安全。

第三章食用菌经营管理第九条食用菌经营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食用菌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用菌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并保存至少两年。

第十一条食用菌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录食用菌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日期、购买者等信息,并保存至少两年。

第十二条食用菌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食用菌:(一)无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许可证无效的;(二)产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三)超过保质期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食用菌使用管理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用菌采购制度,采购的食用菌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用菌加工操作规范,确保食用菌在加工过程中不受污染。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范文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范文

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范文食用菌检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用菌质量安全的监管,保障食用菌产品的安全、卫生和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销售和经营食用菌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户。

第三条食用菌检验管理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专业检验人员具备与检验职责相适应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必备的检验设备和场地;有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强有力的检验能力。

第二章食用菌检验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食用菌检验管理应坚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食用菌产品的质量监管。

第六条食用菌检验管理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保证食用菌产品的合法生产和经营。

第七条食用菌检验管理应科学、规范、公平,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食用菌检验管理应注重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食用菌检验管理应重视食用菌产品的防疫工作,加强食用菌生产环境和原料的监控,确保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三章食用菌检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食用菌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制定食用菌检验方法和标准,建立完善的检验流程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对食用菌产品进行定期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及时处理食用菌产品的不合格问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第十四条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应配备充足的专业检验人员,确保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五条食用菌生产、销售和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食用菌质量的自检和把关,做好风险控制和安全保障。

第十六条食用菌生产、销售和经营单位应配合食用菌检验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配合检验工作的进行。

第四章食用菌检验的项目与方法第十七条食用菌检验应包括对食用菌的品质、安全和卫生状况的检验。

全国食用菌品种试验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食用菌品种试验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全国食用菌品种试验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鉴定各地新育成的食用菌品种在不同生态条件下的产量、品质、抗性及适宜范围,为全国品种认定提供科学依据,客观评价品种的经济利用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组织开展全国食用菌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以下简称“区试”)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技术操作规程、年度试验计划、试验实施方案等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体系第三条依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农技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并委托有关单位主持。

第四条区试主持单位职责:(l)贯彻全国农技中心的试验指导意见;(2)协助全国农技中心或在其授权下组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及实地考察;(3)负责试验资料汇总、总结,并对参试品种提出推荐认定意见;(4)处理试验日常工作;(5)试验完成后,及时向育种者提供试验报告。

第五条承试单位条件职责:(l)具备较好的生态和生产代表性,能提供完善的试验设施和较强的技术力量;(2)领导重视、支持,能保证试验的顺利实施;(3)区试有专人负责并保持相对稳定,保证试验的科学、严谨、公正;(4)遵守职业操守,对试验资料、材料保密,不扩散和随意利用;(5)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各项任务,提交试验总结。

第六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应协助全国农技中心搞好本行政区域内区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食用菌区试点的检查督促及参试品种的推荐,安排新品种的生产试验、示范,并参加年度工作总结会议,对区试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试验设置第七条试验点的分布:根据食用菌不同种类对生态条件的要求,以及各种食用菌栽培模式、技术水平的特性,结合生产实际,分别安排试点;既考虑生态和生产代表性,又兼顾行政区划的合理布局。

第八条试验点应保持相对稳定。

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试验情况的变化,经所在省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核实,全国农技中心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令(第62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六条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食用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食用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用菌生产、加工、销售、储存等各个环节,旨在建立健全食用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食用菌产品质量。

第三条食用菌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质量管理,确保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食用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加强内部质量控制。

第五条食用菌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用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食用菌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食用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第八条食用菌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九条食用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包括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

第三章质量安全责任第十条食用菌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十一条食用菌生产经营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并实施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二)负责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生产过程、包装标识、储存运输等环节的质量控制;(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四)负责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建立与实施;(五)负责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处理;(六)负责员工质量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食用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食用菌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开展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食用菌生产经营单位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食用菌出厂检验制度

食用菌出厂检验制度

食用菌出厂检验制度一、背景食用菌是仅次于蔬菜的重要蔬菜类别,具有高蛋白、低脂肪、低热量、丰富的营养成分等优点,因此深受消费者喜爱。

食用菌的安全与健康问题牵动着社会关注度的增加,保证食品安全,信誉与养生需要重视。

食用菌的出厂检验制度为保障食用菌质量与安全必须建立。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种食用菌的出厂质量检验,包括煮熟食用菌、贮存食用菌及冷藏食用菌等。

本制度要求与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标准相适应。

三、检验项目及方法1.感官检验。

检验是否存在异味、霉斑、霉菌生长、色泽变化、质地变差、硬度变化等。

2.物理检验。

外形是否完整、大小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品相是否优良等。

3.化学检验。

测定挥发物、总酚含量、总糖含量、总酸含量、蛋白质含量等。

4.微生物检验。

测定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胚芽计数)、真菌、霉菌、酵母菌等。

四、检验标准食用菌的出厂检验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

五、检验规定1.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同时遵守严格的质量保证程序和标准。

2.食用菌的产地、生产场所和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保证食品安全。

3.食用菌的包装应当符合标准,标签、标识、包装以及生产批号等必须标注清楚。

六、检验报告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对象依据规定进行委托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要素:1.检品名称、来源及编号;2.检测目的、范围、方法和标准;3.检测结果;4.检测日期、检验人员的姓名或者签名及批准人签字;5.问题评价和建议。

七、异常处理1.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则必须隔离有问题批次的食用菌,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以及顶层管理机构。

2.管理机构应当对不合格食用菌作出处理,批准召回和销毁,同时针对质量问题进行彻底的调查,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食用菌的出厂检验制度是食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保障了消费者的健康和企业的信誉。

在执行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循质量管理的标准和原则,加强管理与督促建设,为食品质量、安全和信誉奠定坚实的基础。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食用菌一、目的为确保食用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销售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保障消费者健康,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用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销售的企业及个人。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更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明确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检查、培训、事故处理等。

四、生产与加工管理1. 食用菌生产基地应远离污染源,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

2. 选用优质菌种,严格控制培养基的质量和使用条件。

3. 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和添加剂。

4. 加工设备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五、储存与运输管理1. 食用菌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避光的环境中,避免直接阳光照射和潮湿。

2. 储存设施应定期检查,确保无污染和损坏。

3. 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清洁的运输工具,避免与其他物品混装。

六、质量控制1. 建立食用菌质量检测标准,定期对产品进行抽检。

2. 对不合格产品应立即隔离,并进行原因分析和整改。

3. 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七、从业人员管理1. 从业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范的培训。

八、信息记录与文件管理1. 建立完整的食用菌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及销售的记录档案。

2. 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原料来源、生产日期、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

3. 所有记录应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九、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故调查等。

2.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十、监督检查与持续改进1.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评估。

2. 根据检查结果和市场反馈,不断改进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食用菌安全管理制度

食用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食用菌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食用菌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食用菌安全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三)全程控制,责任到人;(四)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四条食用菌生产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生产技能,取得食用菌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用菌生产者应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菌种,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菌种。

第六条食用菌生产者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生产技术规程,确保食用菌生长环境、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适宜。

第七条食用菌生产者应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禁止使用禁用农药、兽药、肥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八条食用菌生产者应建立生产记录,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操作和投入品使用情况,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三章经营环节管理第九条食用菌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取得食用菌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食用菌经营者应确保所经营的食用菌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食用菌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进货查验、销售记录等制度,确保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食用菌经营者应加强包装、运输、储存等环节的管理,防止食用菌产品受到污染。

第四章使用环节管理第十三条食用菌使用者应遵守国家有关食用菌产品使用的法律法规,确保食用安全。

第十四条食用菌使用者在食用前应仔细检查产品,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食用。

第十五条食用菌使用者在食用过程中应遵循食品安全常识,避免食用过量。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各级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食用菌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用菌管理制度

食用菌管理制度

食用菌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保障食用菌的安全与质量,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制定本食用菌管理制度。

本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科学、规范、严谨的管理原则,保障食用菌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全过程的安全与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食用菌管理制度适用于食用菌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等所有环节,对事关食用菌安全与质量的过程进行规范与管理。

三、责任和义务1. 食用菌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用菌安全与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义务及权力范围,确保食用菌的安全与质量。

2. 食用菌加工企业应当对所用食用菌进行严格检验把关,保证产品符合食用标准。

3. 食用菌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用菌采购、存储和销售规范化管理制度,确保食用菌产品的安全与质量。

4.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安全与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四、生产全程管理1. 食用菌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管控,确保种植、养殖等过程符合《食用菌生产规范》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2. 生产企业应当对食用菌生产环境进行定期检测与清理,确保无毒害物及微生物超标的存在。

3. 进行食用菌采摘、制种、栽培、灭菌、保管、加工等工序均应施行相关规程与操作规范。

4. 生产企业应当对采摘食用菌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进行健康监测,确保健康的人员进行采摘作业。

5. 对已采摘食用菌的种类及数量进行准确记录,确保产品的追溯与安全。

五、产品加工管理1. 食用菌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食用菌加工工艺流程,并保证加工场所卫生、环境无污染。

2. 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筛查,确保原料安全无毒害物及微生物超标,并建立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库。

3. 对加工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与清洁,确保设备无缺陷及污染。

4. 对加工过程进行实时监测与检验,并在每个加工节点留存样品,以备追溯。

5. 加工企业必须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方可投放市场。

六、产品经营与销售管理1. 食用菌经营企业应建立食用菌采购、储存、销售的规范管理制度,确保食用菌产品的安全与质量。

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

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

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86.12.31
•【文号】
•【施行日期】1986.12.3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令第67号--卫生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7日)废止
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1986年12月31日)
第一条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用菌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蘑菇、香菇、草菇、木耳、银耳、鸡(土从)、猴头等鲜、干食用菌及其制品。

第三条为防治病虫害,使用药物消毒杀虫时,仅能用于菇房,并应严格掌握用量,严禁使用1605、1059、666、DDT、汞制剂、砷制剂等高残毒或剧毒农药。

第四条栽培食用菌使用的材料,应报请当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审查,符合卫生要求,方能生产、销售。

第五条食用菌制品,使用添加剂应符合现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原料用水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食用菌生产购销部门,必须加强毒菌、食菌鉴别知识的宣传,建立质量检验制度,对食用菌要做到专人负责,分类收购,严格检查,防止毒菌混入,严禁掺假、掺杂。

第七条食用菌的包装、贮存、运输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使用装过农药、化肥及具他有毒物质的容器包装,严禁与农药、化肥、中草药材和其他杂物混堆、混运。

第八条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向生产、销售等单位,根据需要按手续无偿采取样品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食用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食用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食用菌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食用菌生产、加工、经营、销售、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食用菌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环节管理第四条食用菌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食用菌生产许可证;2. 具备符合食用菌生产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3. 具备合格的菌种、肥料、农药等投入品;4. 具备健全的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条食用菌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选用合格的菌种,不得使用未经检疫、检验的菌种;2. 严格按照食用菌生产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3. 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投入品;4.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肥料、饲料等投入品;5. 建立健全生产记录,真实记录生产过程。

第三章加工环节管理第六条食用菌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2. 具备符合食用菌加工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3. 具备合格的菌种、原辅料、包装材料等;4. 具备健全的加工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食用菌加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选用合格的菌种、原辅料,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2. 严格按照食用菌加工技术规范进行加工,确保产品质量;3. 不得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投入品;4.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5. 建立健全加工记录,真实记录加工过程。

第四章经营环节管理第八条食用菌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2. 具备符合食用菌经营要求的场地、设施、设备;3. 具备合格的食用菌产品;4. 具备健全的经营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食用菌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 选用合格的食用菌产品,不得经营不合格产品;2. 严格按照食用菌经营规范进行销售,确保产品质量;3. 不得经营禁用农药、兽药等投入品;4. 不得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5. 建立健全经营记录,真实记录经营过程。

蔬菜水果食用菌检测管理制度

蔬菜水果食用菌检测管理制度

行政一部蔬菜、水果、食用菌检测管理制度为了严格执行《关于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三类食用农产品实施市场准入的通知》(成食药监【2009】194号)以及《关于印发《成都市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操作指南》(试行2010)和《成都市食用菌中荧光增白剂检测操作指南(试行2010)》的通知》(成质监发【2010】7号)等文件,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蔬菜、水果和食用菌,维护红旗连锁的良好信誉,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人员要求1、检测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特性。

3、爱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安排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以保证正常检测工作的开展。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5、检测人员必须客观、公正的做好每项检测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6、检测人员不得收受供货商给予的任何好处。

二、工作要求7、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按照标准操作规程操作仪器和进行检测工作。

8、出行检测前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自检工作,及时补充检测中所需的材料,保证按期检定。

9、认真负责做好检测工作,力求减少质量差错,杜绝检测质量事故,提高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0、对抽检样品要认真做好检测记录,内容包括检测日期、检测分场、检测品种、检测结果及所使用仪器。

11、必须做好检测记录的签字工作:检测人员及相关分场负责人均应在检测记录上签字,以落实相关责任。

三、结果处理12、检测人员在检测中检测出不合格的蔬菜、水果及食用菌,必须要求该分场对该商品立即做出撤柜处理,并立即上报上级领导及通知生鲜部门,以便对其他分场的同类商品做出相应处理。

13、检测人员在检测、检查中发现任何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及书面通知相关部门,以保证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14、对于检测、检查出的问题记录,要求相关部门作出相关处理结果并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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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国食用菌品种试验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鉴定各地新育成的食用菌品种在不同生态条件下的产量、品质、抗性及适宜范围,为全国品种认定提供科学依据,客观评价品种的经济利用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组织开展全国食用菌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以下简称“区试”)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技术操作规程、年度试验计划、试验实施方案等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体系
第三条依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农技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并委托有关单位主持。

第四条区试主持单位职责:(l)贯彻全国农技中心的试验指导意见;(2)协助全国农技中心或在其授权下组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及实地考察;(3)负责试验资料汇总、总结,并对参试品种提出推荐认定意见;
(4)处理试验日常工作;(5)试验完成后,及时向育种者提供试验报告。

第五条承试单位条件职责:(l)具备较好的生态和生产代表性,能提供完善的试验设施和较强的技术力量;(2)领导重视、支持,能保证试验的顺利实施;(3)区试有专人负责并保持相对稳定,保证试验的科学、严谨、公正;(4)遵守职业操守,对试验资料、材料保密,不扩散和随意
利用;(5)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各项任务,提交试验总结。

第六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应协助全国农技中心搞好本行政区域内区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国食用菌区试点的检查督促及参试品种的推荐,安排新品种的生产试验、示范,并参加年度工作总结会议,对区试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试验设置
第七条试验点的分布:根据食用菌不同种类对生态条件的要求,以及各种食用菌栽培模式、技术水平的特性,结合生产实际,分别安排试点;既考虑生态和生产代表性,又兼顾行政区划的合理布局。

第八条试验点应保持相对稳定。

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试验情况的变化,经所在省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核实,全国农技中心批准,可以作适当调整。

第九条按食用菌种类和品种类型分若干个试验组。

根据生产实际和参试品种数量,试验组可以作适当增减。

第十条按试验组品种类型的生态分布与生产实际、每个试验组在相应区域内设置若干个试验点;每个试验点按其所在地区生态与生产实际,可以承担若干组试验。

第十一条每组每季参试品种以6个以上为宜(包括对照),少于6个则暂停该组试验;新栽培种除外。

四、参试品种和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参试品种应具备品种的特异性和遗传性状的稳定性、形态特征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每试验组根据实际情况设1个统一对照品种(新栽培种除外)。

统一对照品种和条件:菌种普查后被确认向社会公布的品种;有较大的推广面积,系该类型生产上的主栽品种之一。

对照品种应保持相对稳定。

区试对照品种及菌种原则上从“中国食用菌标准品种库”中选定。

第十四条申请程序:品种选育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全国食用菌区试品种申请表》的要求填写并附详细品种介绍(选育过程、品种比较试验总结等),提交具有部级鉴定资质的品种遗传特异性鉴定报告复印件,由省级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审核,全国食用菌区试年会讨论确定。

第十五条申请者填写和办妥《全国食用菌区试品种申请表》一式三份,于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寄送全国农技中心两份和所在省级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一份。

第十六条参加全国食用菌区试的品种,由主持单位安排品种遗传特异性检验,符合条件的品种进入区域性试验,由主持单位扩繁菌种,统一供给各区试点进行区试,并向国家食用菌标准菌株库提交标准菌株。

第十七条凡被批准参加全国食用菌区试的品种,由申请者按规定时间、数量,无偿向主持单位提供母种,并交纳参试费。

供种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菌种标准。

供种时应注明品种名称及各项质量指标。

凡菌种数量不足、质量未达到要求或过期不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试权利。

五、试验设计与管理
第十八条各试验点试验设计统一采用随机区组排列,不少于3次重复,袋栽种类每小区为30-50袋(筒),床栽种类每小区3-5平方米,
段木栽培种类每小区30-50根。

设对照和保护行。

提倡设立副区,以保证试验安全。

栽培措施和管理与当地同类食用菌生产相同。

试验有关事项、观察记载项目及标准按年度试验实施方案和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试验场所条件及要求:
(一)菌种生产场所要符合NY/T528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原种和栽培种要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
(二)菇房设施要满足试验种类生长发育的需要,具良好的保温、保湿、遮光、通风、供水等条件。

(三)条件控制:光照、温度和湿度控制在适宜范围,通风良好。

(四)基质和添加剂:要符合NY5099-2002食用菌栽培基质安全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试验区内各项管理措施要求及时、一致,同一重复内的同一管理措施必须在同一天内完成。

各重复的栽培管理条件与方法等均应相同。

第二十一条每一轮区试一般连续进行两季(生产周期,下同),具体时间根据种类不同而定;如表现一般,试验一季即可中止试验。

第二十二条对区试中表现突出的品种第二季即可组织生产试验,与区试交叉进行。

生产试验在试验品种适宜种植地区布点进行,采用成对比较设计,生产试验袋栽种类为500-1000袋(筒),床栽种类50-100平方米,段木栽培种类200-300根。

以当地主栽品种作对照品种,栽培管理略高于当地生产水平。

生产试验进行一季。

六、试验记载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区试基本情况记载包括:区试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
海拔)、气象(年、月平均气温、各月极端高温和极端低温),菇房(棚)安排(平面布置图、试验品种、对照品种、布置排列方式、重复次数、小区面积)、栽培情况(基质配方、基质处理、基质含水量及pH、接(播)种时间、日温等)、当地主栽品种。

第二十四条菇房观察记载:凡在试验过程中的管理活动均应详细记录,包括通风、透气增氧、强制降温或升温措施、杂菌处理、病虫害防治、基质内补水等。

记录每日温度、湿度,要特别注意记录最高温度或最低温度。

第二十五条发菌期调查:菌种萌发、菌丝浓密度、长满料面、分泌物、转色、污染率、后熟处理、后熟期等。

记录每日温度、湿度,要特别注意记录最高温度。

第二十六条出菇期调查:原基出现日、采收潮数、产量、菌棒坚实度、污染率、污染发生期、病情发生情况、菇形(发生方式、菌盖大小、菌盖厚度、菌盖色泽、菌柄色泽、菌柄长、菌柄粗、伞柄比、菌柄着生方式、附属物等)、单菇重、含水量、制干率等。

第二十七条品质品尝内容包括:致密度、细腻度、爽滑度、风味等。

第二十八条室内遗传特异性、特殊功能成分含量和生理测试等委托相关资质单位进行检测。

七、试验总结与品种评价
第二十九条各试验点根据全国食用菌区试实施方案与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试验,并在每季试验完成后作出试验小结,及时向主持单位、全国农技中心和所在省级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分别报送试验记载表。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试点,承试单位应在受灾后15天内向所在省级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区试主持单位和全国农技中心提供详细报告。

第三十一条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误差过大或两个以上小区缺区的试验报废。

第三十二条主持单位根据各试验点报送的试验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和汇总总结,提出品种评价及推荐利用初步意见,提交区试年会审查。

并寄送各供种单位一份。

第三十三条年度工作会议根据主持单位提交的试验汇总总结,进行审查、讨论和修正,对在区试中表现突出的品种,推荐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认定,对具有特殊适应性品种推荐在适宜地区试种,对特色材料推荐给育种单位或适用地区利用。

八、年度工作会议和试验考察
第三十四条年度工作会议由全国农技中心组织召开或委托主持单位组织召开,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五条年度工作会议议程:(l)审议试验执行情况,讨论参试品种的评价与利用意见;(2)审核通过国家区试的品种;(3)安排落实下一轮试验计划;(4)修订试验管理办法、技术操作规程和实施方案;(5)评选、表彰先进;(6)开展学术讨论和人员培训。

第三十六条根据区试实际情况,由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区试主管部门会同区试主持单位不定期、有重点地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试验和品种实地考察。

九、奖惩
第三十七条每五年进行一次区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由全国农技中心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试验不负责任,人为造成严重的试验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的试验点,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试验补助经费,并报请主管部门对试验点所在单位和试验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承担试验资格。

第三十九条对于批准参加区试的品种,如因不及时提供菌种或提供的菌种质量有严重问题或品种遗传性状不稳定等原因而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对参试单位应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一年的参试资格。

十、经费
第四十条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和区试经费来源为国家区试专项经费和食用菌有关项目经费,以及参试单位缴纳的品种参试费、认定费。

全国农技中心根据各试验点和特性鉴定单位承担的试验任务及完成质量核发试验鉴定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实行有偿试验制度,提供参试品种单位需缴纳一定的参试费,主要用于试验补贴、年会开支及奖励。

十一、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暂行。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全国农技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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