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4修订)
食用菌菌种登记制度范本
食用菌菌种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护食用菌菌种知识产权,提高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菌菌种,是指用于生产食用菌的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第三条国家对食用菌菌种实行登记制度。
未经登记的食用菌菌种,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食用菌菌种登记制度旨在保护食用菌菌种知识产权,维护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确保食用菌菌种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登记机构与登记条件第五条国家食用菌菌种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食用菌菌种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具备其他经营主体资格;(二)具备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研发能力;(三)具备食用菌菌种的品质检验和质量控制能力;(四)具备食用菌菌种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五)符合国家有关食用菌菌种登记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食用菌菌种登记申请表;(二)食用菌菌种的品种特性、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性评价等有关资料;(三)食用菌菌种的样品或者菌株;(四)食用菌菌种的生产、研发、质量检验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公告食用菌菌种登记信息。
第九条登记机构应当对已登记的食用菌菌种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食用菌菌种,应当撤销登记。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家对食用菌菌种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未经生产许可,不得生产食用菌菌种。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用菌菌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2.18【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鸿忠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湖北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促进食用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菌种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食用菌种质资源,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按照《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农业部批准。
第八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和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doc 7页)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doc 7页)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2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十五条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 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第十六条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三)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四)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菌种管理规范
菌种管理规范一、引言菌种管理是指对不同种类的菌种进行管理和维护,以确保其质量和可靠性。
本文旨在制定菌种管理规范,以确保菌种的存储、传递和使用过程中的科学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二、菌种管理的范围1. 菌种的收集:收集不同种类的菌种样本,并进行相关信息的记录和标识。
2. 菌种的保存: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条件,对菌种进行保存,以确保其活力和纯度。
3. 菌种的传递: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将菌种传递给需要的研究人员或机构。
4. 菌种的使用: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使用菌种进行科学研究、生产或其他应用。
5. 菌种的管理:对菌种进行定期检验、鉴定和更新,确保其质量和可靠性。
三、菌种管理的要求1. 菌种的收集1.1 收集菌种样本时,应注明菌种的来源、采集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信息。
1.2 对于已有的菌种样本,应进行鉴定和分类,并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标识。
1.3 收集的菌种样本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确保合法性和道德性。
2. 菌种的保存2.1 选择适当的保存方法,如冷冻保存、冷冻干燥保存等,以确保菌种的活力和纯度。
2.2 建立菌种库,并进行菌种样本的分类、编号和存储位置的记录和管理。
2.3 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存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菌种样本的安全。
3. 菌种的传递3.1 制定菌种传递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传递的要求和责任。
3.2 在传递菌种时,应提供相关的菌种信息,如菌种名称、编号、保存条件等。
3.3 传递菌种时,应采取适当的包装和运输方式,确保菌种的安全和完整性。
4. 菌种的使用4.1 使用菌种前,应进行菌种的鉴定和鉴定结果的记录。
4.2 使用菌种时,应遵循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4.3 使用菌种进行科学研究或其他应用时,应进行相关的实验记录和数据管理。
5. 菌种的管理5.1 对保存的菌种样本进行定期检验和鉴定,确保其纯度和活力。
5.2 对菌种的相关信息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3 对菌种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菌种的使用效果和重要性。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规定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2号《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3月16日经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日农业部发布的《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农农发[1996]6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六条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食用菌发菌期管理
食用菌发菌期管理一、食用菌发菌管理1、菌丝培养期堆垛有讲究装好的菌袋可一层层堆积在地面或架子上。
气温低时,地面应铺上一层塑料薄膜或麦秸或稻草,以免下层温度太低,菌丝生长不良,一般堆放10~12层;气温高时,堆放2~3层即可,并摆放成品字形垛。
夏秋季节(8月下旬至9月下旬)气温高时,垛与垛间应留出宽35~40厘米的人行道,单层摆放,以利通风换气,还要留出一定的空地,以便翻垛用。
如果垛温超过30℃,应及时翻垛降温;冬季或早春(11月至翌年2月)堆垛发菌时,可利用堆积菌袋的方法发热保温,促进菌丝发育。
方法:堆积菌袋时,垛与垛间只留少许空隙或不留但也不紧挨,每4垛为一堆(垛长为4米左右),然后用塑料布和草苫盖好,堆放在半地下式塑料棚、温室和空屋内均可。
另外在棚内或室内应放一个干湿温度计,以观察棚内或室内温度、相对湿度的变化(温度应控制20~25℃,相对湿度应控制在60~70%),及时调控,以利菌丝健壮生长。
翻垛是菌丝培养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一般每5~7天翻一次(上、下、里外翻均匀),以使菌丝受温一致,发菌整齐。
在翻垛时要注意检查有无杂菌污染,有杂菌污染的可单独放置或处理,不可乱扔乱放。
若发现菌丝不吃料,应查明原因(是培养料含水量过大,还是原料发霉变质,或是室温太低、菌种老化等),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冬季棚内或室内需生火,要注意通风换气排出废气。
2、发菌管理中应注意的事项(1)首先,在发菌阶段,应特别注意发菌室的温度,室内温度指标应体现在菌袋上。
在菌袋温度最高的地方,于两袋之间插上温度计,架式培养的应放在架子的最上层。
垛式培养的应放在堆放的中心位置。
所应控制的袋温因品种不同而异。
平菇、香菇、木耳应控制温度于28℃以下,金针菇、杏鲍菇应控温于26℃以下,如温度超标,应于早晚通风并延长通风时间,还应时刻注意疏袋降温。
(2)其次,随着气温的升高,各种害虫也开始活动,发菌期间应坚持每周喷洒一次高效低毒农药,彻底杜绝虫害滋生。
菌种管理制度法规
菌种管理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菌种管理,确保菌种安全、稳定、可追溯、可溯源,保障人民健康和国家安全,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涉及菌种的采集、储存、使用、交易和运输等活动,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菌种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尊重科学原则,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的菌种管理制度,保障菌种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条国家制定菌种目录,对菌种的分类、命名、鉴定、管理等进行规范,明确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菌种管理应做到公开透明,公众有权知情、参与和监督,保障菌种信息的公开和可查询性。
第六条菌种管理应依法建立机构和人员,落实相关管理责任和监督措施,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菌种管理系统。
第七条本法规所称菌种,包括细菌、真菌、病毒、酵母菌等微生物。
第八条菌种管理应注重科学研究和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进步。
第二章菌种采集与储存第九条菌种采集应依法进行,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并建立菌种采集记录。
第十条菌种采集应按照规定进行,应遵循清洁、无菌、安全的原则,确保采集的菌种质量和纯度。
第十一条采集的菌种应立即送交指定的单位进行鉴定,确保菌种鉴定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采集的菌种应按照规定进行标本处理和储存,确保菌种的稳定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菌种储存单位应建立菌种保管制度,规范菌种的存放、保管和使用,并定期对菌种进行检测和更新。
第三章菌种使用与交易第十四条菌种使用应依法进行,应取得相关许可证和资质,使用单位应建立菌种使用记录,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菌种使用应按照规定进行,遵循规范使用的原则,确保菌种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六条菌种在市场交易应依法进行,交易双方应签订合同,确保菌种质量和规格。
第十七条菌种交易单位应建立菌种进销存台账,确保菌种来源和去向可追溯。
第十八条菌种交易单位应定期对库存菌种进行检测和更新,确保菌种的活力和纯度。
第四章菌种运输与安全第十九条菌种运输应按照规定进行,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容器和包装材料,确保菌种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本文将介绍食用菌菌种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步骤。
食用菌是一种具有较高经济、营养和药用价值的真菌,对菌种的管理十分重要。
1. 菌种录入和管理菌种的录入是管理的起点,应该建立菌种注册系统,并建立菌种档案。
每个菌种档案中应包含以下信息:- 菌种名称:菌种的学名和俗名- 菌种编号:菌种的唯一标识符- 菌种来源:菌种的采集地点和时间- 营养基质:菌种的适宜培养基质- 培养条件:菌种的适宜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 菌株特性:菌株的形态特征、生长速度和产量等- 保存方法:菌种的保存方式和保存期限菌种档案应妥善保存,并进行定期备份和更新。
2. 菌种采集和筛选菌种采集是获取新的菌株的重要途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从自然界中采集:在适宜的季节和地点,采集到具有食用和药用潜力的野生菌株。
- 从已有菌种中筛选:通过对已有菌种进行定期筛选,选出形态特征良好、生长速度快、产量高的优良菌株。
采集到的菌株应经过鉴定和多次传代培养,确保其品质和稳定性。
3. 菌种储存和保存菌种的储存和保存是确保菌株质量和长期稳定性的关键步骤。
常用的菌种保存方法包括:- 需要常用的菌种可以保存在室温下,使用琼脂培养基或冻干方法保存。
- 对于长期保存的菌种,可以使用-80℃的冷冻保存或液氮冷冻保存。
储存过程中要注意防止菌株污染和变异。
4. 菌种繁育和利用经过菌种储存后,菌株可以用于繁育和利用。
菌种繁育的步骤包括:- 菌种唤醒:从保存的冷冻或冻干状态中恢复菌株活力,可以使用温室恢复培养或液体培养方法。
- 菌种扩繁:将恢复活力的菌株进行连续传代培养,扩繁菌种数量。
- 菌种利用:将繁育好的菌种用于食用、药用、工业或科研等方面。
在菌种繁育和利用的过程中,要严格控制菌株的纯度和质量。
5. 菌种质量管理菌种的质量管理是保证菌种可靠性的关键环节。
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行菌种质量管理:- 每批菌种的繁育和利用过程应记录详细的操作步骤和结果。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一、引言食用菌是指可食用并具有一定营养价值的真菌,在世界各地都有着广泛的种植和食用。
为了保证食用菌的质量和安全,菌种管理办法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本文将从菌种管理的重要性、菌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菌种管理的具体措施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菌种管理的重要性良好的菌种管理对于食用菌的正常生长和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菌种管理可以保证食用菌的产量和品质。
不同类型的食用菌在菌种选择上有所差异,只有选用品种优良的菌种,才能保证菌丝的发育健壮,产量高且品质优良;其次,菌种管理可以防止病虫害的发生。
病虫害是食用菌产业的常见问题,通过严格的菌种管理,可以减少或避免病虫害的传播和蔓延,提高产量和质量;最后,菌种管理对于食用菌的品种改良和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定期对菌种进行筛选和培育,可以培养出更具有抗性和适应性的新品种,为食用菌产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菌种管理的目的和原则菌种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菌种的质量和稳定性。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菌种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选择合适的菌种来源。
菌种的来源对于菌种的质量和稳定性至关重要,应选择来自正规菌种繁育机构的菌种,确保其纯度和有效性;2. 定期对菌种进行鉴定和检测。
菌种鉴定是评估菌种纯度和品质的关键环节,通过定期对菌种进行鉴定和检测,可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符合要求的菌种;3. 严格的菌种保管和保存。
菌种在保存过程中容易出现变异或降低活力的情况,为了确保菌种的质量和稳定性,应采取科学的保存方法,如冷冻保存和干燥保存等;4. 做好菌种的记录和管理工作。
对于每一批菌种,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来源、存储方式、保存时间等信息,并建立健全的菌种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菌种管理的具体措施1. 菌种来源管理。
选择正规的菌种繁育机构或科研单位进行菌种采购,确保菌种的质量和有效性;2. 菌种鉴定和检测管理。
全国食用菌品种试验管理办法与认定办法-全国农技推广网
附件1:全国食用菌品种试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鉴定各地新育成的主要食用菌品种在不同生态条件下的产量、品质、抗性及适宜范围,为全国品种认定提供科学依据,客观评价品种的生产利用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组织开展全国食用菌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以下简称“区试”)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技术操作规程、年度试验计划、试验实施方案等的基本依据。
二、组织体系第三条依据《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农技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全国食用菌品种区试,并根据食用菌种植布局和产业发展需要,委托有关单位主持(以下简称“区试主持单位”)实施不同品种的区试工作,安排相关单位承担区试任务(以下简称“区试承担单位”)。
第四条区试主持单位职责:(l)贯彻全国农技中心的试验指导意见;(2)协助全国农技中心或在其授权下起草试验实施方案、制定试验操作规程、组织实地考察;(3)负责试验资料汇总、总结,并对参试品种提出评价意见;(4)试验完成后,及时向全国农技中心提供试验报告;(5)处理试验日常工作。
第五条区试承担单位条件职责:(l)有较好的生态、生产代表性,具备完善试验设施和较强技术力量的企事业单位,有专人负责,能保证试验的顺利实施;(2)遵守职业操守,对试验资料、材料保密,不扩散和随意利用,以保证试验的科学、严谨、公正;(3)严格执行试验实施方案和技术操作规程,完成各项任务,提交试验总结。
第六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食用菌品种管理部门应协助全国农技中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区试的组织管理、检查督促及品种推荐、示范等工作,并对区试工作提出合理建议。
三、试验设置第七条区试承担单位应选择安排在相应食用菌种类的主产区域,既考虑生态类型和生产方式的代表性,又兼顾行政区划,科学、合理布局。
第八条区试承担单位由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推荐,全国农技中心核准;区试承担单位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由主持单位按程序提出意见,全国农技中心核准。
新《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施行
合 作 总 社 济 南 果 品研 究 院进 行 了该 项 目的科 学 研 究 , 用 果 蔬 渣 提 取 高 活性 膳 食纤 维 技 利 术研究获得成功。 该技 术 采 用生 物酶 解 技 术 。 高 苹 果 渣膳 食 纤 维 纯 度 ; 用 挤 压 技 术 和 提 采
超 微 粉 碎 技 术 显 著 提 高 水溶 性 纤 维 含 量 , 产 品 中水 溶 性 纤 维 ( D ) 量 达 1 % ; 用 使 S F含 7 采
膳 食 纤 维 是指 不 能 被 人 体 内源 酶 消化 吸 收 的 可 食 性 植 物 细 胞 、 多糖 、 质 素 以 及 相 木 关 物 质 的 总 和 。 食 纤 维 是 人 体 不 可 缺 的 物 质 , 多种 生 理 功 能 。 要 表 现 为 维 持 血 糖 、 膳 有 主 血 脂 和 蛋 白质 水 平 , 防 糖 尿 病 、 心 病 、 制 机 体 对 胆 固 醇 的 吸 收 和 增 加 胆 酸 的排 泄 , 预 冠 抑
3 ,埘食片 菌菌种 的种质资源保护 、 1假 、 菌种 : 7条 j 生 劣 申请进 出 1 菌种 的单 位和 个 5 I
产、 经营 、 质艟 、 出 1事项 等进行 了全面 :人 , 当 填写 《 ( ) 进 5 I 应 进 出 臼菌 种 审 批 表 》 ,
规 定 。 例 如 :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向 境 外 提 供 任 经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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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新 《 用 菌 菌 种 管 理 办 法 》 行 食 施
农 业 部 近 日发 布 了《 用 菌 菌 种 管 理 食 f种 生 产 单 位 和 个 人 应 当 按 照 农 业 部 《 用 食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一、引言食用菌是一种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和药物制造的真菌。
为了确保食用菌的质量和安全性,菌种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档旨在介绍食用菌菌种的管理办法,包括菌种的选育、培养、储存和质量控制等方面。
二、菌种选育菌种选育是确保食用菌品质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菌种选育的步骤:1. 选择适合的菌株: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适合特定用途的食用菌菌株。
2. 培养基的选择:为菌株提供适宜的培养基,使其能够良好生长和繁殖。
3. 菌种的分离与纯化:将选定的菌株进行分离和纯化,确保菌种的纯度和稳定性。
三、菌种培养菌种培养是以确保菌株能够持续生长和繁殖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菌种培养的步骤:1. 培养基的制备:根据菌种的需求,制备适合的培养基,提供菌株所需的营养物质和环境条件。
2. 菌种的接种:将菌株接种到培养基上,提供适当的温度和湿度,促进菌株的生长。
3. 培养条件的控制:监控培养条件,包括温度、光照、湿度等,以确保菌株的良好生长。
四、菌种储存菌种储存是维持菌种质量和保存菌株的重要手段。
以下是菌种储存的方式:1. 冷冻保存:使用低温条件(通常为-80°C)冷冻保存菌株,以减慢菌株的代谢活动,延长其保存时间。
2. 干燥保存:将菌株在干燥条件下保存,通常使用石膏板、滤纸等物质吸附菌株水分,以提高菌株的存活率。
3. 液氮保存:将菌株保存在液氮中,通常为-196°C,以极低的温度冷冻保持菌株的活性。
五、菌种质量控制菌种质量控制是确保菌种质量并减少污染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菌种质量控制的方法:1. 菌株鉴定:通过形态学、遗传学和生理学等方法对菌株进行鉴定,确保其纯度和正确性。
2. 菌株检测:定期对菌株进行检测,包括菌落形态、培养特性、代谢产物等,以确保菌株的稳定性和品质。
3. 污染控制:严格控制菌株培养和储存过程中的污染源,避免外来微生物的污染。
六、结论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是确保食用菌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要措施。
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用菌菌种检验员
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用菌菌种检验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菌菌种检验员是指《种子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中从事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
食用菌菌种检验员分为扦样员、室内检验员和田间检验员。
扦样员负责样品扦取,室内检验员负责净度、发芽率、水分等项目检测,田间检验员负责品种真实性和品种纯度的田间和小区种植鉴定。
第三条食用菌菌种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一)具有农学、生化或者相近专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上文化水平;(二)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条检验机构的食用菌菌种检验员由该机构登记或者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管理。
第五条申请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申请表;(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受聘检验机构出具从事种子检验技术工作年限证明。
第六条考核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参加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考核管理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考核,包括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
专业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基础知识包括《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种子基础知识,种子质量管理与控制知识等。
专业技术知识根据检验员类别确定:扦样员重点考核种子批的划分、扦样方法、分取方法、样品管理等;室内检验员重点考核种子检验理论知识、种子检验规程、种子质量标准等;田间检验员重点考核田间检验方法、品种特征特性、田间标准等。
专业知识考核合格后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扦样员技能考核内容包括样品扦取和分取、扦样器和分样器的使用、样品处置等;室内检验员包括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与使用,净度、发芽、品种纯度等质量指标的检验技术操作等;田间检验员包括品种真实性的鉴别等。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国家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是指对食用菌的生产、实验、科研、交流、销售等环节中所需用到的菌种进行管理的法规。
一、菌种资源的保护1、加强菌种的收集、筛选、鉴定、管理和保护,分类研究、种质资源保存、利用和开发。
2、菌种资源收集要有合法手续,不得采集珍稀特有的野生菌种。
3、加强收集信息的记录,建立采集记录和资源数据库。
4、多种资源保存手段的联合使用,加强对保存温度、湿度等条件的监测和管理,避免因保存不当导致资源丧失。
二、菌种资源的鉴定1、对于国内外报道菌株、代表性菌株进行评估鉴定,制定评估鉴定标准和方法,并建立菌株鉴定库。
2、建立菌株鉴定机构,负责菌株的分离、纯化、鉴定、检测和质量评价等。
3、对有特殊鉴定方法的菌株,按照相应的方法鉴定。
4、对于涉及商品鉴定的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法规的要求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三、菌种资源的利用1、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将自己拥有的菌种授权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工业生产、实验研究等领域。
2、对于国际学术交流、科学合作、技术推广等活动,可以共享部分资源。
3、对于公益性服务,支持利用优良种源开展推广应用、研发创新等活动。
四、菌种资源的交流1、规范菌种资源的交流流程,建立菌种资源交流协议,注重交流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
2、交换活动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注重保障传统知识和文化的保护。
3、要求必须是联合合法交换机构或授权机构进行交流,减少未经授权者利用菌种资源。
五、菌种资源的管理1、对于保存好的菌株资源定期检测,对患病或变异的及时处理或更新。
2、对于已获得授权的菌种资源使用范围内,需有有效的管理和使用记录,减少资源滥用或无明确出处的使用。
3、加强菌种资源及其相关信息的安全保密,对于出于保密必要性的原因不予公开的,应当采取内部审核机制确保安全。
目前食用菌是近年来新兴的产业,通过采用管理方式进行菌种的保护、利用,可促进食用菌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并保障其生态系统和生物安全。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全文)
Hesitation can certainly avoid the possibility of doing something wrong, but it also loses the chance of succes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第六条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选育的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国家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食用菌品种选育(引进)者可自愿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申请品种认定。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立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承担品种认定的技术鉴定工作。
食用菌菌种管理技术解析
食用菌菌种管理技术解析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业部制定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从技术层面上主要应明确以下几点:品种选育按照食用菌品种选育技术规范,选育1个优良品种,一般需要至少3年,多数种类需要5~7年,需要高科技、高智慧、高投入。
也正因为如此,植物新品种才成为国际承认的知识产权形式。
多年来,我国广大食用菌育种科学工作者选育出了相当数量的食用菌优良品种,但仍远远不能满足产业发展的需要。
调查表明,很多单位和个人所谓的“育种”多停留在互相引种,常规试验比较筛选水平,经济性状优良的品种自行冠名,导致大量的同物异名,育种者利益得不到保证,生产使用菌种混乱。
为了澄清菌种混乱,《管理办法》要求境外引进菌种要送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选育的新品种可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鼓励育种者申请品种认定;品种要有适当的名称,具体的命名规范,将由农业部通过正式颁布《食用菌品种选育技术规范》标准来规范。
其中明确规定了名称除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外,还要体现食用菌的物种、表意清楚真实,不可夸大事实,不可引起歧义,总之品种名称要体现品种的特性特点。
品种认定品种认定是对品种经济性状的鉴定,对其利用价值的评价。
根据我国国情,我国农作物品种实行审(认)定制度,这一制度有效推进了优良品种的选育和良种化进程。
按照《种子法》和《管理办法》,我国食用菌新品种实行自愿认定,为此成立了全国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设立了办公室(设在全国农技中心),起草了食用菌认定的相关系列文件,相关认定工作开始启动。
食用菌品种认定的程序为:申报→指定机构的特异性和经济性状测试→认定委员会认定→登记公告。
食用菌品种认定工作的开展,必将有力促进我国食用菌菌种良种选育工作,促进菌种质量的提高,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发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食用菌作为一种珍贵的食物资源,其种植和管理对于保障食用菌的品质和数量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菌种管理办法是确保食用菌产量和质量的关键之一。
本文将就食用菌菌种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并提出几点改进建议。
一、菌种来源食用菌菌种应来源于正规培育基地或合法来源的农业公司。
在采购菌种时,要查看有无相关证书和检验报告。
只有确保菌种的来源可靠,才能保证食用菌的质量和安全。
二、菌种储存菌种的储存应采取适当的方法,以确保其保存和使用的效果。
常见的菌种储存方式包括低温冷藏、冷冻和干燥保存。
储存温度和湿度的控制十分重要,应根据不同的食用菌菌种选择合适的存储温度和湿度。
此外,在储存过程中,应及时检查并替换已变质的菌种。
三、菌种繁育食用菌的繁育与菌种的选择密切相关。
优质的食用菌种是保证菌株繁育成功的前提。
在菌种繁育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 保持适宜的温湿度:食用菌在不同的生长阶段对温湿度有不同的要求。
在菌种繁育的不同阶段,应根据其喜温或耐温特性,调节相应的温湿度条件。
2. 掌握合适的培养基配方:培养基是菌种繁育的基础,其配方应富含维生素、矿物质和有机物质等营养物质。
3. 确保无菌条件:菌种繁育需要在无菌条件下进行,以避免细菌和其他微生物的污染。
在繁育过程中,应注意消毒操作,保持培养基和培养容器的无菌状态。
四、菌种传递菌种的传递是保证菌株交流和利用的重要环节。
在菌种传递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选择合适的传递方式:常见的菌种传递方式包括分离培养、培养基和菌丝块传递等。
根据不同的菌种和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传递方式,以确保菌种传递的成功率和准确性。
2. 确保菌种的纯度:在菌种传递过程中,要确保传递的菌种具有较高的纯度。
可以通过检测方法、培养基和培养条件的优化来提高菌种的纯度。
改进建议:1. 加强菌种管理的法规建设:建立一套完善的食用菌菌种管理法规体系,规范菌种的来源、储存、繁育和传递等各个环节,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
食用菌菌种质量纠纷的解决途径
Edible and medicinal mushrooms2019,27(6):379~382食用菌菌种质量纠纷的解决途径宋琳琳1赵现方1周晓君2(1.河南科技学院生命科技学院,河南新乡453003;2.洛阳师范学院生命科技学院,河南洛阳471934)摘要时下我国食用菌菌种市场还比较混乱,时常发生因菌种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经济纠纷。
为了促进食用菌菌种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结合案例详细介绍解决这类纠纷的4条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并分析这4条途径各自的特点和注意事项,供食用菌从业者参考。
关键词菌种;质量;纠纷;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934(2019)06-379-04 Four legal pathways to solve the cases caused by quality dispute of ediblemushroom spawnSong Linlin1Zhao Xianfang1Zhou Xiaojun2(1.School of Life Science and Technology,He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nxiang,Henan,453003,China;2.School of Life Science and Technology,Luoyang Normal University,Luoyang Henan,471934,China)Abstract The edible mushroom market system is,at present,not very normative.Economic disputes often take place caused by quality of edible mushroom spawn.To promote perfecting the market,this paper introduced four legal pathways to solve the disputes:negotiation,intermediation,arbitration and litigation;and taking some cases as example, analyzed the traits of these pathways and the points for attention.May the suggestion be helpful to mushroom farmers.Key words mushroom spawn;negotiation;intermediation;arbitration;litigation时下,我国的食用菌菌种生产行业仍是一个朝阳产业。
食用菌菌种场建设规范
食用菌菌种场建设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929-2014 食用菌菌种场建设规范2014-07-08发布2014-08-08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种植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浙江省种植业管理局、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园艺研究所、浙江省庆元县食用菌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青、潘慧锋、何伯伟、蔡为明、金群力、叶长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食用菌菌种场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菌种场主体要求、场区环境、功能布局、设施装备、管理要求、明示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菌种场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69 黑木耳菌种GB 19170 香菇菌种GB 19171 双孢蘑菇菌种GB 19172 平菇菌种GB/T 23599 草菇菌种GB 5007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NY/T 528 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NY 862 杏鲍菇和白灵菇菌种NY/T 1731 食用菌菌种良好作业规范NY/T 1742 食用菌菌种通用技术要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3 主体要求应持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符合《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 场区环境4.1 选址4.1.1 场地周边300m之内无规模养殖场、垃圾场和粪便堆积场,无污水、废气、废渣、烟尘和粉尘污染源,50m内无食用菌栽培场、集贸市场。
4.1.2 地势高燥,排水通畅,不易遭受洪涝、台风灾害。
4.1.3 通风良好,水电齐全,交通便利。
食用菌菌种标准使用指南
一、术语和定义
? 母种 stock culture ? 经各种方法选育得到
的具有结实性的菌丝 体纯培养物及其继代 培养物,也称一级种、 试管种。
一、术语和定义
? 原种
mother spawn
? 由母种移植、扩大培 养而成的菌丝体纯培 养物。也称二级种。
一、术语和定义
? 栽培种 spawn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容器 棉塞或无棉塑料盖
培养基上表面距瓶(袋)口的距离 接种量 菌种外观 菌丝生长量
菌丝体特征 培养物表面菌丝体
完整,无损
干燥、洁净、松紧适度,能满足透气和 滤菌要求 50mm±5mm (4-6)瓶(袋),≥12 mm× 15mm 长满容器 洁白浓密、生长健旺 生长均匀、无角变、无高温抑制线
原种质量要求 和母种质量要求相同 常出现根状分枝
微生锁物装联学合要求:
有
双孢蘑菇没锁状联合
杂菌
无
二、检测内容
原种质量要求: ? 菌丝生长速度:
在适宜培养基上,在适温(23±2℃)下,长满容器35d50d。 –香菇(23±2℃) 35d-50d 。 –平菇(25±2℃)25d-30d 。 –黑木耳(26±2℃)40d-45d 。 –双孢蘑菇(24±1℃) ≤45d。
培养基及菌丝体 培养基表面分泌物
紧贴瓶壁、无干缩 无,允许有少量深黄色至棕黄色水珠
气味
杂菌菌落 拮抗现象 子实体原基
无 无 无 允许有少量胶质、琥珀色颗粒状耳芽 有特有香味,无酸、臭、霉等异味
原基 primordium
尚未分化的原始子实体的组织团 。
项目
要求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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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4修订)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
【修改依据】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4.04.25
【实施日期】2014.04.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六条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
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选育的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国家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食用菌品种选育(引进)者可自愿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申请品种认定。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立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承担品种认定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食用菌品种名称应当规范。
具体命名规则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