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6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6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30日青岛市防治扬尘污染工作方案为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建设生态青岛为目标,政府多部门共同合作,治理扬尘污染,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切实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推动PM2.5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实现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明显下降,空气能见度持续改善,“蓝天白云、繁星闪烁”的天数明显增加。
三、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1.严格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审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可能产生的扬尘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监督建设项目建设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2.加强建筑施工、市政施工、房屋拆除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督导建设单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落实以下工作要求:(1)在项目施工前15日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提供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2)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专项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并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3•【字号】青政发[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青政发〔201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鼓励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经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市科技局审核,市政府决定:授予赵法箴、张嗣瀛2人2012年度青岛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我国东部陆架海区海洋动力环境变化及其机制”1项成果青岛市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哺乳动物卵母细胞发生的分子调节机制”等6项成果青岛市自然科学奖二等奖,“维生素补充对机体抗氧化能力的改善作用及机制研究”等7项成果青岛市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Ni(Fe)-Al/陶瓷微粒过滤体及梯度涂层技术”1项成果青岛市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乳氟禾草灵原药合成”等6项成果青岛市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一种离子色谱用重金属阳离子分离填料的合成方法和产品”1项成果青岛市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高亮度LED光源在新型腹腔内窥系统中研发与应用”等13项成果青岛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岩体基坑地下室抗浮设计与施工关键技术研究”等48项成果青岛市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水分散型两性聚丙烯酰胺关键制备技术”等67项成果青岛市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授予伊恩·史密斯等3名外籍专家青岛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希望获奖人员和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成绩。
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获奖者学习,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加强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不断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我市加快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0•【字号】青政办字〔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75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0〕16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20日青岛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51.1编制目的51.2编制依据51.3适用范围51.4工作原则51.5风险评估51.6气象灾害和级别82.组织指挥机制102.1市气象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10 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1 2.3现场指挥部112.4成员单位职责133.监测预警173.1预防173.2监测173.3预测174.预警184.1预警级别184.2预警发布184.3预警响应284.4预警变更、解除305.信息报告305.1报告责任主体305.2报告时限和程序305.3报告内容和方式316.应急处置316.1先期处置326.2分级响应326.3指挥与协调336.4应急处置措施346.5扩大响应356.6应急联动与社会动员356.7应急响应终止367.后期处置367.1善后处置367.2社会救助367.3保险377.4总结评估377.5恢复重建37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37 8.1信息发布388.2舆情引导389.应急保障389.1队伍保障389.2物资保障389.3通信保障399.4交通运输保障40 9.5治安保障409.6卫生保障409.7技术保障419.8生活保障419.9经费保障419.10避难场所保障429.11社会动员保障4210.宣教培训和演练42 10.1宣教培训4310.2演练4311.责任追究4312.附则4412.1名词术语4412.2预案管理与更新4512.3预案实施45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害,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青政办字[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1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6月30日印发的《青岛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08〕3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24日青岛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机构及职责2.1 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2.2 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2.3 专家组及主要职责2.4 应急运行组及主要职责2.4.1 监测预报组2.4.2 应急处置组2.4.3 医疗救护组2.4.4 损失评估组2.4.5 经费保障组2.4.6 新闻宣传组3.预警与预防机制3.1 预警启动标准3.1.1 风暴潮灾害预警启动标准3.1.2 海浪灾害预警启动标准3.1.3 海啸灾害预警启动标准3.1.4 海冰灾害预警启动标准3.2预警预防行动3.3 预警支持系统3.3.1 风暴潮、海浪、海冰预警支持系统3.3.2 海啸预警支持系统4.应急响应程序4.1 风暴潮灾害应急响应程序4.2 海浪灾害应急响应程序4.3 海啸灾害应急响应程序4.4 海冰灾害应急响应程序4.5 应急响应终止5.后期处理5.1 善后处置5.2 灾害调查评估5.3 奖励与责任6.信息发布7.应急保障7.1 机制保障7.2 通讯保障7.3 能力保障7.4 宣传和演练8.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1.1 制定、发XXX实施8.1.2 修改和更新8.2 名词解释8.3 其他事宜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强化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预警预报工作,提高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2. 背景突发事件的发生对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影响。
作为政府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需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能力,以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目标•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理。
•提高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保障公众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4. 预案内容4.1 预案编制基础本预案编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基础,融合青岛市特定的地理、气候等因素,确保针对本地特色和情况的有效应对措施。
4.2 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事件划分为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流程。
•一级响应:对极其重大、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全市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二级响应:对重大、危害较大的突发事件,启动次高级别应急响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工作,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三级响应:对影响一定范围、危害较小的突发事件,启动次低级别应急响应,组织相关部门合作,快速应对和控制。
4.3 应急响应流程本预案明确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流程和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进行快速、协调和有序的应对。
1.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2.各级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迅速组织会商,分析事件情况和影响范围。
3.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具体任务和行动计划。
4.联动协调相关部门,迅速调集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进行紧急处置工作。
5.各级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事件信息的发布和解读,实现及时准确的信息沟通和公众引导。
6.事件结束后,组织对处置工作的评估和整理经验教训,不断优化和完善应急预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年)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青政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发〔2022〕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24日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依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我市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升,维护全市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 2适用范围本预案是青岛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市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 3工作原则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 4事件分类分级1 4 1突发事件分类(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海上溢油事故、渔业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31日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工作要求,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坚持依法治理、系统建设、过程管控、统筹推动、综合施策,完善城市安全建设、管理、运行责任制,健全城市公共安全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安全社会治理格局,为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提供安全保障。
2020年,全市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建成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到2035年,全市城市安全发展水平明显提升,城市安全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城市安全发展体制机制更加严密,市民安全意识显著提高,安全文明程度显著提升,全面建成安全发展城市。
二、加强城市安全源头管控(一)健全城市安全制度体系。
推进城市建设、管理、运行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制度衔接融合,建立符合城市安全需要的制度体系、预案体系、实施情况评估制度,落实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地下空间、道路交通、轨道交通等行业领域安全和应急设施建设标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11•【字号】青政发[2002]23号•【施行日期】200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发[2002]2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政府同意《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青岛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我市实际,现就落实我市安全生产责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把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稳定的大事认真抓好,并予以落实。
坚持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市、区(市)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人是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其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辖区内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系统、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各部门及驻青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领导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部门按下列分工负责监督、指导、管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二)市经委主管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工交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青岛市崂山区地质灾害防治的几点做法
位密 切协 作 、 认真 贯 彻 落实 , 照 “ 级 政府 对 辖 区 按 各 内地 质灾 害防治 负 责” 预 防为 主 、 让 与治 理相 和“ 避 结合 ” 的原则 , 极 开展 地 质 灾害 防治工 作 , 保 把 积 确
并 形成 了大量 的灾 害隐 患 。2 0 0 2年 , 山 区根 据 国 崂 土资源 部地质 调查 局《 于加 强 地 质 调查 项 目管理 关 工作 的通 知 》 和省 、 市的有关 要求 , 由区国土局 、 各街 道 会 同省地质 环境 监测 总站 专 家 , 开展 全 区地 质灾 害 的调查 与 区划 工作 。项 目组 根据 相 关 技术 要 求 , 按 照“ 以人 为本 ” 的原 则 , 崂 山 区所 辖 的 全部 1 9 对 3 个 自然村 及所 有景 点线 路 进 行实 地 调 查 、 测量 和分 析研 究 。经过 3个 多月 的艰 苦努 力 , 面 查清 了崂 全
地质灾 害 防治规划 编制工 作 。经 过大量 的进 一步实
地 考察勘 测 、 专题座谈 、 研讨 、 论证 和反 复征求 意见 , 《 岛 市 崂 山 区 地 质 灾 害 防 治 规 划 ( 0 4 2 2 青 20- 00 年) ( 称《 划 》 下 同) 2 0 》简 规 , 于 0 4年 6月 完 成 ,0 4 2 0 年 7月通 过省 、 市专 家组评 审 , 到 了与会专 家和各 得
方 的高度 评价 。2 0 0 4年 1 2月 《 划 》 区政 府批 准 规 经
并发 布实 施 。 《 划》 规 是崂 山 区开展地 质灾 害预 防和治理工 作 的纲领性 文件 。各街道 办事 处 , 区政 府各部 门、 单 各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修订)【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3]80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14【实施日期】2013.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16修订)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9年12月1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9〕5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4日青岛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分级标准2.组织指挥体系2.1市减灾委2.2市减灾委办公室2.3市减灾委成员单位3.应急准备3.1资金准备3.2物资准备3.3通讯和信息准备3.4装备和设施准备3.5人力资源准备3.6社会动员准备3.7宣传和培训4.信息管理4.1预警信息4.2灾情管理5.预警响应5.1启动条件5.2启动程序5.3预警响应措施5.4预警响应终止6.应急响应6.1 Ⅰ级应急响应6.2 Ⅱ级应急响应6.3 Ⅲ级应急响应6.4 Ⅳ级应急响应6.5信息发布6.6其他情况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过渡性生活救助7.2冬春救助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附则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奖励与责任8.3预案及演练8.4预案管理与修订8.5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青政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0〕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07号),不断完善防震减灾工作机制,扎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到2020年,基本具备综合抗御和应对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强监测预报基础建设,努力提高震情跟踪预报能力1、组织实施地震监测预报方案。
按照国家、省有关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及周边地区的地震活动情况,进一步细化震情跟踪方案,强化短期与临震跟踪监测措施。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参与单位:各区(市)地震局2、不断完善测震台网和地震微观前兆台网。
优化台网布局,提高台网密度,提高地震实时监控和地震前兆信息的捕捉能力。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3、加强立体监测体系建设。
适时开展深井观测点建设;在技术成熟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近海海域地震监测台建设;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完善卫星定位观测系统,形成立体监测体系。
责任单位:市地震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区(市)政府4、加强地面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
按照每个区(市)建设1个地面强震动观测台的要求,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强震动观测台网。
加强对强震动观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应用研究,提高地震灾情速报和评估能力,为抗震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依法加强核设施、超限高层建筑、特大型桥梁、大型水库大坝等特定建(构)筑物和生命线工程的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为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和次生灾害预报预警提供服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33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12月6日青政办发〔2011〕3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增强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按其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为预防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资和装备,主要分为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三大类。
第四条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拓展形式、节约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青岛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负责研究建立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确定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分工,审核市级重要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以及经费保障等;负责统筹全市应急物资的调配,协调与邻近地市的应急物资协作,根据需要向上级政府请求应急物资支援等。
第六条市政府应急办负责指导、检查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重点检查各单位的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物资储备情况、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情况;配合市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青政办字〔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6日青岛市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建设实施方案为有效整合各级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加强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建设,全面提升全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和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1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目标按照“专常结合、协同应对,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科学研判、准确把握”的原则,有效整合政府、企业、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四类力量资源。
2020年11月底前,实现市、区(市)应急部门、消防救援队伍同各类应急救援力量互联互通,依托各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中心建成上下互联、左右衔接的统一应急救援作战指挥平台。
通过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日常联勤、应急联动机制和联动保障措施,力争2020年年底前构建完成市、区(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应急部门统筹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调主战,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密切协同”的应急救援联调联战指挥体系。
二、应急救援力量组成全市应急救援力量主要由政府、企业、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一)政府应急救援力量。
包含应急、消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管理、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航、海事、气象、通信等部门(单位)所属应急救援力量,包括依托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的应急救援中心。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冰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冰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青政办字〔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冰雪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青岛市城市冰雪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月25日印发的《青岛市城市冰雪灾害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6〕1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7日青岛市城市冰雪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强化城市冰雪灾害应急处置的统一组织和指挥,统筹做好城市清雪除冰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冰雪灾害对城市生产、生活的影响,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安全发展。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城市雪灾气象等级》《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青岛市城市冰雪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规范处置;军地结合,公众参与。
1.5风险评估根据我市城市冰雪灾害特点及历年城市冰雪灾害发生情况分析,冬季因寒潮、降雨、降温及其他因素,城市冰雪灾害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城市道路、桥梁及公共场所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1)青岛市为沿海城市,年平均气温较高,冬季气温较低,遇寒流时,城市冰雪灾害发生的概率增大,城市冰雪灾害易造成道路结冰,加之部分道路坡度较大,导致市区车辆在道路、桥梁上行驶安全性明显降低,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增加,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道路交通受阻,也会造成物流等运输中断,影响城市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3号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5月19日山东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全面做好我省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编制本方案。
一、2019年地质灾害基本情况(一)地质灾害情况。
全省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2193处,其中小型2017处、占92.0%,中型144处、占6.6%,大型32处、占1.4%。
2019年,全省共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111处(有财产损失的灾情63处、无直接经济损失的险情48处),其中崩塌47处、滑坡44处、地裂缝1处、岩溶塌陷7处、采空塌陷5处、第四系塌陷4处、不稳定斜坡3处,直接经济损失约1108.12万元,无人员伤亡。
台风“利奇马”过境期间发生灾情55处、险情48处,直接经济损失1064万元。
地面沉降主要发生在济南、淄博、东营、潍坊、济宁、德州、滨州、聊城和菏泽等9市的平原区,其中博兴县、广饶县、寿光市及黄河入海口地区发展较快,最大沉降量达72毫米/年。
(二)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分析。
以台风“利奇马”等为代表的极端天气形成的强降雨,是引发地质灾害的主要自然因素,其次是人为因素。
发生在济南、淄博鲁中地区的崩塌滑坡主要由大气降水引发;发生在铁路、公路、引水渠道沿线和山丘农村切坡建房的崩塌滑坡等多为工程建设引发;发生在济宁、临沂、枣庄地区的地面塌陷和平原区地面沉降主要由开采矿产资源等人为活动引发。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青政办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31日印发的《青岛市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5〕81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0日青岛市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有效应对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涉及我市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我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在建城市道路、桥涵、隧道、海河坝等市政工程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 风险分类(1)施工风险:主要包括物体打击风险、高空坠落风险、坍塌风险、触电风险、机械伤害风险、有毒有害气体风险、交通事故风险等。
(2)自然环境风险: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以及河湖海洋灾害风险等。
(3)周边环境风险:主要包括由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引发的市政工程建设现场周边管线、河道、既有建(构)筑物等设施破坏。
1.6 事件分级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在建市政工程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青政发〔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5〕1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3日青岛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五条市、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一)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
(二)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改善环境质量。
辖区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确保按期达标。
(三)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鲁政办字[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5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2012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2日2012年度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有关要求,提前摸清 2012年度违法违规用地情况并及时整改处理到位,为2012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奠定基础,省政府决定利用2个月时间,全面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用地秩序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继续保持土地执法的高压态势,全面查清2012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进行认真整改处理,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土地管理利用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内容(一)清查范围。
2012年1月1日至9月30日全省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包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用地情况,对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进行拉网式清查,确保无一遗漏。
清查要覆盖市辖区、县 (市、区)主城区(含各类开发区)、乡(镇)和村。
(二)整治主要内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供地、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单位和个人非法占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2.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快速报告和处理重大事故灾情突发事件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快速报告和处理重大事故灾情突发事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9•【字号】青政办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值班快速报告和处理重大事故灾情突发事件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2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政务值班工作,快速报告和处理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有效地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处理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重要性的认识。
处理好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高度重视对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政务值班工作,对一旦发生的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确保能够及时、迅速地报告和处理。
二、一旦发生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迅速处理的同时,须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值班室,确保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处理。
三、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办公室(秘书处)负责人,必须保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如通讯方式变更要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确保政令畅通。
四、要建立政务值班责任追究制度,对迟报、瞒报、漏报及延误处置时机等问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政府督察室要将政务值班工作特别是对重大事故、灾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市政府值班室要加强对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定期通报政务值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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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
治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字[2012]88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1
【实施日期】2012.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12]8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青岛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6月11日
青岛市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有效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青岛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方案。
一、2011年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
2011年,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组织开展了1∶5万地质灾害调查,进一步完善了群测群防体系和预报预警体系,加快了地质灾害治理项目进度,启动了重大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全年共发布3级地质灾害预报3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急值班300余次,应急监测200余次,组织疏散避让3次,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7次。
除2011年7月2日发生一起小型泥石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外,全年未发生因地质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事件。
列入《青岛市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而未治理的地质灾害重要隐患点未发生明显变形,但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受强降雨和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影响,仍有发生灾害的可能。
二、全市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及威胁对象
(一)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
目前,我市境内存在的地质灾害以崩塌、滑坡、泥石流、海(咸)水入侵为主。
崩塌、滑坡、泥石流为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崂山、大泽山、小珠山、大珠山、铁镢山等山地丘陵区和有采矿坑分布的准平原区。
海(咸)水入侵为渐变性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河流入海口处的下游平原区和平度西北部与莱州湾南岸咸水分布区邻接的地区。
(二)地质灾害威胁对象。
1.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主要威胁坡下人员、建筑、桥梁、道路、交通、水利设施和景区游人安全。
2.海(咸)水入侵不仅制约当地的工农业等经济生产,还会造成人畜饮水困难、地方病发病率增高等社会问题。
三、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强降雨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发因素。
根据市气象台预测,预计2012年全市平均降水660-700毫米,属正常偏多,汛期将于6月下旬开始,9月上旬结束。
预计西北太平洋(包括南海)共有20-24个热带风暴生成,较常年略少,8月上旬到9月上旬有1-2个热带风暴外围影响青岛地区及近海。
根据我市降水特点,确定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每小时降雨量大于50毫米、日降雨量大于100毫米或累计过程降雨量大于150毫米的时段是重点防范时段。
对地质环境扰动强烈的人类工程活动,特别是切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