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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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佣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

保险企业佣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

保险企业佣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
第一条为促进保险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保险企业实际成本及收入的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佣金扣除,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前,依据保
险合同及其他关联合同约定的因保险业务发生的支付给代理人、经纪人、保险公司股东、业务员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佣金、津贴等支出。

第三条保险公司可按本标准确定的佣金扣除标准,将扣减的部
分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扣减。

第四条保险公司可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佣金扣除标准,将扣减的
部分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扣减,但在每类保险险种,每年最多可扣减的佣金额不超过该险种保费收入总额的5%,但下列险种不得超过3%:
(一)伤害保险;
(二)健康保险;
(三)意外伤害保险;
(四)意外伤害残疾补助;
(五)责任保险;
(六)家庭财产保险。

第五条根据国家及地方政策,对部分保险险种的佣金扣除会有
所不同。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所规定的佣金扣除标准,
将扣减的部分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扣减。

第七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税【2009】29号

财税【2009】29号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作者:未知文章来源:网络点击数:12209 更新时间:2009-4-3 10:19: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09〕29号文: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3月19日以“财税〔2009〕29号文”发布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简称该通知),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笔者根据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财税工作实际,对一般企业(除保险企业以外,下同)如何理解该通知,作如下探讨。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含义1、国税发〔2000〕84号文对内资企业的规定原国税发〔2000〕84号文对佣金的税前扣除作过规定,第五十三条是这样明确的: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

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

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二)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该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其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其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其三,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2019年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部分答案

2019年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部分答案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您的最终得分是98单选题•(正确)1.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D)。

••••••(正确)2.某单位(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2019年4月购入一间商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商铺的不动产进项税额(A)抵扣。

••••••(正确)3.某单位(一般纳税人按月纳税)2018年1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2018年12月申报抵扣了60%,剩下的40%最早可在2019年(B)申报抵扣。

••••••(正确)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C)。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C)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正确)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A)。

••••••(错误)6.张某是销售童装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5月的销售额为80000元,当月应纳增值税为(A)元••••••(正确)7.2018年,我国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即:在全国范围内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的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是(B)。

••••••(正确)8.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对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进行税前扣除的比例提高至(C)。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

7.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9年5月17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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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鼓励创新政策
优惠事项
税种
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
执行期限
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 使用税
(七) 资源综合利用
政策
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 23.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0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3.12“废玻璃”项目退税比例调整为70%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
2019年1月1日起
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十) 山东省新出台
政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养老保险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月31日
个人所得 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 号)
17.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 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9年1月1日起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 月31日
企业所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 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 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5号)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指引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写指引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二、主要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三、填写思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用于发生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该表主要根据上述项目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进行填报。

该表的具体填报内容主要分为支出、扣除和纳税调整三块内容,其中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计算、本年支出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为重点和难点。

四、主要项目填报解析两列填报内容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2012第15号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2第15号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2第15号公告解读来源: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站作者:徐永钊为解决《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执⾏中遇到的各地税务机关对某些税前扣除问题的解读和操作不完全⼀致的问题,明确部分尚未澄清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并规范各地执⾏⼝径。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4⽉24⽇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适⽤于2011年度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15号公告共九条,对关于季节⼯、临时⼯等费⽤,企业融资费⽤⽀出、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电信企业⼿续费及佣⾦⽀出、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的税前扣除以及以前年度发⽣应扣未扣⽀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不征税收⼊管理问题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作了明确。

⼀、关于季节⼯、临时⼯等费⽤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季节⼯、临时⼯、实习⽣、返聘离退休⼈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所实际发⽣的费⽤,应区分为⼯资薪⾦⽀出和职⼯福利费⽀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资薪⾦⽀出的,准予计⼊企业⼯资薪⾦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扣除的依据。

解读:《实施条例》第三⼗四条规定“企业发⽣的合理的⼯资薪⾦⽀出,准予扣除”。

这⾥的⼯资薪⾦是指企业每⼀纳税年度⽀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的所有现⾦形式或者⾮现⾦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资、奖⾦、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资,以及与员⼯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出。

该规定包含三⽅⾯含义,⼀是实际发⽣,⼆是属于⼯资薪⾦⽀出的范围,三是具有⼀定的合理性。

对于实际发⽣和⼯资薪⾦⽀出的范围争议不⼤,但是对于企业⽀付给这些⼈员的报酬是否《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资薪⾦⽀出,各级税务机关实际执⾏的⼝径并不⼀致。

执⾏较严格的地⽅将可税前列⽀的⼯资薪⾦的范围限制在企业⽀付给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员的报酬,对于企业⽀付给季节⼯、临时⼯、实习⽣、返聘离退休⼈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等⾮正式雇员的报酬则按劳务费的税前列⽀规定进⾏税前扣除。

2019减税降费试题题

2019减税降费试题题

单选题(正确)1.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和“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分别调整为(A)。

A.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B.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C.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D.从业人数不超过25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正确)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对月销售额(A)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A.10万B.11万C.12万D.15万(正确)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A)。

A.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B.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5%)×5%C.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6%)×6%D.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2%(正确)4.张某是销售童装的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5月的销售额为80000元,当月应纳增值税为(A)元A.0B.1553C.2330D.2400(正确)5.2018年,我国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2019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5项优惠政策

2019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5项优惠政策

2019年关于企业所得税的15项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具体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规定执行。

优惠政策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文件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三:公益性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度2018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37号)文件规定:2017年度、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文件规定:三部门对2017年度第二批及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告。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全文共计17103字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全国减税降费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一定的税额幅度内减征部分地方税费,该幅度为(d)。

2.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5号)规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和“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分别调整为(a)。

a.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b.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4000万元
1。

[转载]国税总局问题解答精要(一)

[转载]国税总局问题解答精要(一)

[转载]国税总局问题解答精要(一)一:增值税1、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7日问:我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最近准备加工一批手推车,原料由对方自备,公司只收取加工费,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没有受托加工这项内容。

请问,公司如果从事该业务,可不可以开具有加工费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上述公司收取的加工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一项时,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可以开具为加工费,并依法缴纳增值税。

如果公司长期从事该项业务,且经营范围中没有这一项,属于超范围经营,建议公司的相关人员及时到工商局去办理增项业务(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2、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7日问:某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

请问,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2025年浙江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浙江)为便于各地理解和驾驭企业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集探讨,并在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探讨,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供各地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驾驭。

1、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请问如何理解?企业应供应哪些证明材料?答: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全部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据了解,我省目前存在固定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内退人员、劳务用工等多种劳动用工形式。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全部的用工单位都必需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依据劳动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征管,特明确如下:一、合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4】3号)文件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供应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股份制公司应供应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国有企业应供应国资委核定的工资薪酬文件。

企业支付给无底薪职工的劳务酬劳,如能供应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或申报的证明,允许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二、退休返聘人员,如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允许作为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如未与返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个人取得的收入按“劳务酬劳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理解这些新政策

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理解这些新政策

2019年是减税降费之年,重点是深化增值税改革,企业所得税新政策相对往年较少,但是重要政策却不少,而且多为减税政策。

目前,企业正在进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下面笔者就汇算清缴中应关注的新政策予以说明。

收入方面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在收入方面没有新政策,但明确了视同销售口径,值得关注。

例1:甲公司以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该自产产品成本为80万元,市场价值为100万元。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该项业务会计处理如下(增值税适用13%税率):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930000贷:库存商品 8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0甲公司该项业务在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不结转成本,确认职工福利费93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因此,甲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的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80万元,视同销售所得2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20×25%)。

争议由此而来,在该项业务中,甲公司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以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广告宣传、业务招待、捐赠等应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收入为该自产产品的市场价值,视同销售成本为该自产产品的会计成本,由此产生视同销售所得,这是没错的。

但此时视同销售产品所对应支出的计税基础发生了变化,视同销售产品所相应支出的计税基础为其公允价值。

上例中,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账载金额为93万元,但视同销售后计税基础为113万元(100+100×13%),纳税调减20万元(113-93),与纳税调增的视同销售所得20万元抵消,该企业无需缴纳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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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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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会学习》2019年第21期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处理。

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續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条同时废止。

保险企业2018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佣金的相关规定

关于佣金的相关规定

佣金合法吗佣金是合法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但要明确,佣金是什么,只有符合规范的、按要求入账的中间人的服务费劳务报酬才是佣金。

下面用12个问题用以下问题理清佣金。

一、中间人提供哪些服务取得的劳务报酬可以作为佣金处理?答:1. 代办费;2. 介绍费;3. 居间费;4. 推荐费;5. 经纪服务费。

佣金旨在交易促成,应具备合法性:佣金支付是合法的商业行为,只要其支付和接受都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明示性:佣金支付通常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即佣金金额(佣金的金额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标出,或者通过其他书面形式(如佣金协议、补充协议等)进行约定)、支付方式(支付方应当告知接受方佣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支付的时间节点)、支付对象(在合同中或相关书面文件中,应当明确佣金的支付对象)等信息都是明确且透明的。

记录在案:佣金支付和接收的过程应当有相应的记录或凭证。

支付方应当保存好佣金支付的凭证(如转账记录、支票存根等),而接受方则应当妥善保管佣金接收的凭证(如收据、发票等)。

风险补偿性: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佣金可以作为一种风险补偿。

二、中间人是否有资质要求?答:中间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行业规范及监管要求。

这些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及具体行业而异。

一般来说,需要:1.合法注册与许可:首先,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这些证书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行业准入许可证、专业资格证书等。

2.专业能力与资质:中介服务往往涉及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从事中介服务的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资质。

3.遵守法律法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解读(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解读(1)

在15号公告发布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 式融资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没有具体规定。现有的法 律法规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 第34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对借款利息扣除 的相关规定。15号公告中明确: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 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 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 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由此公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的对象进一步扩大,除了借款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外, 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事项产生的费用支出,也可以按照会 计准则规定当期一次性或计入资产成本随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获得均匀地税前 扣除。 2、结合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资本化的条件如下:企 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 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 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交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
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
原文: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 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 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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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 , 对城镇土地使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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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6月5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 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2 号
现就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 18%(含本数)的 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 后年度扣除。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21 号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优 化 税 务 执 法 方 式、 深 化 “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
三、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
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 税政策。
四、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 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 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 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一、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继 续 对 国 产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 国产抗艾滋 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附件 )。
二、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 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 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 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 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 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 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 号)中第二条至第五条相关规
定处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并 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 29 号)第一条中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 条同时废止。保险企业 2018 年度汇算清缴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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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创新提升超越引领纲;铸爱党爱国敬业爱岗魂;立企业强寓行业兴盛本;树诚信和谐公平竞争德;筑美丽建材员工富裕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 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73 号
为继续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将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 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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