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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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智能工厂实验室建设和工程教育改革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智能工厂实验室建设和工程教育改革

学校 SSPU
1 整合资源 2 交叉学科 3 产教融合 4 反哺教学
一 背景和目标
4
工厂和实验室的结合体(产教融合) 积极推进工程教育改革(FH、CDIO、新工科)
教学和科研一体(开放共享平台)
智能制造工厂实验室是一个面向人工智 能、大数据、数字孪生、工业互联网、 高端智能装备等多学科、辐射智能制造 工程、机械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 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电子通讯 等多专业、包含多模块、多任务,集人 才培养与培训、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等 多种功能于一体,向大平台化迈进的集 成化、综合性的实训基地。

• 团队成员17人: 专职教师6+3人 正高3人、副高2人 博士学位5人 专职工程师4人
四 项目的建设状况 —— 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
21
1 创新特色点
•以智能化产品(校园共享单车及其大数据运行平台)为载体 •以智能制造技术单元为知识点要素并嵌入于产品全生命周期之中 •推动了智能制造工程专业及其专业群的新工科工程教育改革和实践 •达到了交叉学科、产教融合、开放共享、反哺教学的办学宗旨
•CDIO方式:是一种以工程项目设计为导向、工程能力培养为目标的工程教育模式
•产教融合:制定将理论教学、实验教学与(工厂式)工程实践集于一体的课程计划
•角色扮演:“专业+岗位+项目(任务)+职位”的沉浸式体验
三 “智能制造工程”专业 —— 新工科工程教育改革模式
16
新工科工程教育改革 ——内涵
三 “智能制造工程”专业 —— 新工科工程教育改革模式
11
智能制造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人才培养方案
双能培养
工程教育认证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教[2005]2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实现“围绕先进制造技术、现代服务业,培养社会经济建设一线人才”的办学理念,保障学校的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实训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科研任务,提升实验实训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在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实验实训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走产学研结合道路,培养工程与技术应用型、知识型高技能人才的基本保障;是衡量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都要十分重视和加强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要结合社会需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学校要重视实验实训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知识全面、技术熟练、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实验实训队伍。

第二章体制第六条实验实训工作实行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分管全校实验实训工作,设立由主管校长、有关职能部门(教务、科研、人事、财务、基建、资产)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校实验实训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实验实训工作的非常设机构。

统筹协调解决全校实验实训室总体规划、建设、布局、大型精密仪器购置及科学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七条实验实训工作委员会下设实验实训工作办公室,归属于教务处,作为全校实验实训建设与日常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实验实训工作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管实验实训中心和院(直属系)管实验实训室二级管理体制。

高校实训室建设管理制度

高校实训室建设管理制度

高校实训室建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实训室的管理,规范实训活动的开展,保障师生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高校所有设立实训室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工作室、训练室等。

第三条高校实训室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管理,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学校领导应当为实训室建设和管理提供支持,学生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实训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训室管理委员会是实训室的决策机构,由相关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实训室建设和管理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实训室管理员是实训室的管理人员,负责实训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维护、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等。

第七条学生是实训室的使用者,应当遵守实训室管理规定,爱护实训设备,确保实训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实训室建设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实训需要,合理规划实训室建设,确保实训室设备齐全、功能完善。

第九条实训室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实训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学校应当定期对实训室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修理损坏设备,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为实训室提供必要的耗材和辅助设备,保障实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实训室管理第十二条实训室管理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熟悉实训室设备和安全规定,确保实训活动的安全进行;(二)组织实训活动,制定实训计划,指导学生进行实训练习;(三)对实训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四)维护实训室的卫生和整洁,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五)配合学校领导和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完成相关报表和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遵守实训室管理规定,听从实训室管理员的指导;(二)爱护实训设备,禁止私自拆卸和损坏设备;(三)遵守实训活动的时间安排,保持实训室的安静和秩序;(四)及时向实训室管理员反映问题和意见,共同维护实训室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实训室安全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实训活动的安全进行。

工业实训中心开放使用与管理的若干规定

工业实训中心开放使用与管理的若干规定

工业实训中心开放使用与管理的若干规定前言工业实训中心各实训室除供我院学生和外校学员开展的正常实训教学外,还提供适时且必要的课外实操训练和项目研究,以加强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实训设备的利用率,促进和深化我院的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依据本校和本中心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以作为在工业实训中心办理实训资源的申请、分配、使用及管理事务之依据。

申请与分配一、使用人资格:本校学生和在本校参加学习的学员且有实际使用需求者。

二、申请参加实训的程序:1.本校和外校以班集体为单位参加实训的程序:(1)最迟在上一个学期最后一周以书面形式(系盖章、系主任签字)将实训系别、班级、人数、实训内容、参与实训时间、实训指导教师等信息提交工业实训中心与教务处;(2)每学期开学上课后一周内各系教务员需与工业实训中心办公室联系,为本系各参与实训班级办理登记和最后确认手续;(3)各参与实训班级的学习委员应于登记、确认手续办完后三日内,将班级学生名单送交工业实训中心办公室审核,以便按学生人数进行资源分配;(4)工业实训中心办公室向各系及时公告实训安排计划;(5)获分配单位须于公告后五日(含)内,由学习委员携带本班学生证到工业实训中心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携带本班学生实训卡到实训室办理实训卡充值,并会同实训室管理人员清点和检查所需使用的实训仪器、设备、消耗品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进驻使用;(6)各参与实训班级严格按实训计划在工业实训中心参与开放型实训。

2.本院学生或外校学员单独申请参加开放型实训的程序:(1)拟在工业实训中心参加开放型训练的本校学生或外校学员需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内到工业实训中心办公室进行登记;(2)工业实训中心办公室将根据每学期所开展的实训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并在第二或第三周公布实训安排表(参与受训人员和时间);(3)被安排者在第三周到工业中心办公室办理购置实训卡手续(外校学员),并到相关实训室管理人员处为实训卡充值,填写参加实训的相关资料。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践教学及实验室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践教学及实验室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践教学及实验室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沪二工大教〔2017〕153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文件精神,更好地将“职业导向的高等教育”学校办学定位落到实处,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的统筹协调,充实以能力为主的技能训练内容,推进实验室运行管理和实践教学运行机制改革,深化应用型本科和高水平高职各专业人才培养的实践内涵建设,特修订本办法。

一、实践教学安排1、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实践教学原则上分散在春、秋长学期进行,确需集中安排的可放在夏季学期,安排时要考虑师生承受能力及实验室安全等,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2、实践教学的安排,在二级教学单位初排基础上由教务处统一汇总、平衡,形成最后的实践教学课表。

一经确定,各二级教学单位不得私自改变、互调及擅自取消实践教学课程。

二、教学实验室管理1. 各类实验室根据学校相关部门规定属地化管理,要确保实验室安全和各项功能完好。

本、专科共用的实验室由本科专业所在学部(院)负责管理,高职专业拥有同等使用权;多专业共用的实验室,学部(院)明确一个专业管理或下属学院管理,仍由多专业共用。

2. 在安排实验室使用与管理上,属于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教学须由教务处统筹预先安排,确保全日制本专科教学需要;鼓励各实验室在确保计划内的教学任务基础上开放,供本专业以外的课程使用。

3.现有实验室调整需兼顾教学安排和其他工作需要。

承担教学任务的实验室,凡有搬迁和调整均需征得教务处同意,经协商、妥善安排好原有实践教学课程后再作调整。

三、教学实验室建设1.各二级教学单位要制定教学实验室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在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时应结合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以及充分考虑现有资源的合理利用,还应在规划中体现学校实验室的资源共享、学科交叉要求,尽量建设或改造一批多功能的综合实验室、教学科研共用的实验室和理实一体化的实验室。

2.新的实验室建设应符合专业、课程发展规划和教学研究以及教学改革要求。

3.鼓励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鼓励聘请校外有实践经验的兼职人员承担实践教学任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高职、中本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专业教学和实验实训设施设备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高职、中本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专业教学和实验实训设施设备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高职、中本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专业教学和实验实训设施设备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02•【字号】沪教委职〔2015〕32号•【施行日期】201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高职、中本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专业教学和实验实训设施设备建设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2号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沪府发〔2015〕9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精神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精神,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养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本市已从2010年启动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以下简称“中高贯通培养”),2014年启动了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以下简称“中本贯通培养”)工作。

目前相关职业院校的专业实验实训设施设备已不能满足中高、中本贯通培养模式教学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贯通培养人才的质量,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经研究,在全面推进重点发展专业群建设的基础上,开展相关中高职、中本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专业实训室等设施设备建设工作。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1.规划引领,重在建设。

各试点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贯通培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含教学计划等),要与职业教育国际水平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资格及技能等级证书相对接,建设与之相匹配的基础课实验室、专业实训室或提升及添置相关的设施设备等。

2.建立机制,协同创新。

各试点中等职业学校要不断深化贯通培养工作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与对接的高等院校共同商定贯通培养专业教学和实验实训所需要的设施设备。

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管理政策

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管理政策

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管理政策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校内实验实训室的使用和运营,并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和福利。

实验实训室的使用1. 实验实训室的使用范围:本校所有学生和教职员工均可使用实验实训室,但需要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2. 实验实训室的预约:实验实训室需要提前预约方可使用,预约可以通过在线系统或者前台办公室进行。

3. 实验实训室的时间限制:每次使用实验实训室的时间限制为2小时,在实验实训室使用期间,不得发生超时情况。

4. 实验实训室的安全要求:在使用实验实训室期间,使用者需要遵循安全操作规范,做好实验实训设备的保护和维护工作,确保安全。

实验实训室的管理1. 实验实训室的设备保护:实验实训室内的设备属于公共财产,使用者需要爱护设备,防止任何损坏或盗窃行为。

2. 实验实训室的设备维护:实验实训室设备的维护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使用者在发现设备存在问题时,应及时报告给管理人员。

3. 实验实训室的卫生保洁:实验实训室的卫生保洁工作由管理人员负责,使用者应保持实验实训室的整洁,禁止乱丢垃圾。

4. 实验实训室的违规行为处理:对于在实验实训室内发生的违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禁止使用等。

实验实训室的安全管控1. 实验实训室的安全检查:定期对实验实训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2. 实验实训室的应急预案:建立实验实训室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事故等突发情况时的应对措施,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3. 实验实训室的监控设施:安装监控设备,对实验实训室进行24小时监控,确保实验实训室的安全。

以上为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管理政策的主要内容,使用者和管理人员在使用和管理实验实训室时应遵守相关规定。

实验实训室的管理政策将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和调整。

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使用规定

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使用规定

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使用规定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使用规定
1. 引言
本文档旨在规范校内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训室”)的使用,确保实训室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各项实验实训活动。

2. 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校内实训室的师生和相关工作人员。

3. 使用时间和预约
- 实训室的使用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8点至下午5点。

- 所有使用实训室的用户须提前预约,预约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并且每次预约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

4. 实训室管理
- 实训室的管理由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其职责包括维护实训
室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提供使用指导。

- 所有用户进入实训室前,必须先向工作人员出示有效的身份
证明,并填写入室登记表。

5. 实训室设备使用
- 所有使用实训室设备的用户须经过培训并了解设备操作规范。

- 使用实训室设备时,用户必须佩戴相关防护设备,并按照操
作手册进行操作。

- 禁止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在实训室内更改或移动任何设备。

6. 实训室安全
- 所有实训室用户必须遵守安全规范,确保实训室内的安全与
秩序。

- 在实训室内禁止吸烟、饮食和使用开放性火源。

- 发生实训室内的任何事故或损坏设备等情况,用户必须立即
向工作人员报告。

7. 违规行为和处罚
- 违反实训室使用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
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暂停使用权或取消使用资格。

谢谢合作!
(注意:本文档内容仅为参考,以校方最新规定为准。

)。

第二工业大学方案设计说明样本

第二工业大学方案设计说明样本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高等职业技术(国际)学院方案设计阐明第一章: 建筑篇一、基地概况本项目位于上海市第二工业大学金山校区朱枫公路以东, 规划道路以北, 浦泽塘以西, 总用地面积为377741平方米, 设计有教学楼、实验实训楼、图书楼、办公楼、国际交流中心、体育馆、学生活动中心、食堂、学生公寓等, 总建筑面积为165163平方米, 建筑占地面积49138平方米。

二、规划设计根据01.建设单位提供设计任务书02.国家与上海市有关规划、建筑设计规范、规定03.业主提供地形图、红线图等基本资料。

0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05.《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0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0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0、《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11.上海《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原则》DGJ08-107—。

12.《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办法》GB7107-。

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14.《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94。

17、《无障碍设施设计原则》DGJ08-103-。

18、《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21.国家及地方其她有关规范、规程及规定。

22.业主设计任务书。

三、设计原则1.人文——就是以人为一切价值出发点与源泉, 以人为尺度、原则去衡量一切价值精神, 强调对人关注, 主张人与环境结合, 以真正创造一种对人故意义办公、学习场合为目的。

2.自然——贯彻“尊敬自然”与“可持续发展”思想, 在充分保持原有地形地貌前提下, 贯彻生态原则、文化原则与效益原则, 力求塑造一种具备优雅环境、丰富文化内涵、经济效益明显和个性鲜明空间。

3.统一——采用整体性思维来把握个体设计, 建筑单体为总体规划中一员, 含蓄, 补充,但必要有自己特点及个性。

4、融合——讲求游憩与学习融合, 建筑与绿化小品融合。

5、实际——适应都市居民子女就读需求, 对的解决规划中个体与共体、前瞻性与务实性之间关系。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课程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课程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课程建设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教[2005]245号为加强我校课程建设力度,进一步规范课程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指导各项目组合理使用经费,确保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建设经费的管理原则1。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立项的课程建设项目、市教委重点课程、市级及国家级精品课程的经费管理。

2。

学校对校内立项课程划拨专项经费予以支持,立项的课程建设经费使用与建设目标的实施进度挂钩,采用分次核拨的办法.3。

市教委对重点课程的专项建设经费在使用时与建设目标的实施进度挂钩,采用分次核拨的办法。

4. 上级部门对市级及国家级精品课程的专项经费,将充分用于该课程的建设及奖励。

5。

上述课程建设经费单独建立台帐,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6. 教务处根据本办法负责综合协调管理.二、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1. 项目管理费学校从市教委重点课程、市级及国家级精品课程经费中留出10%用于课程建设评审和验收等所需的项目管理费。

2. 硬件建设费购置课程建设所必须的低值设备、仪器、教具、耗材等费用不超过项目资金的20%.所购低值设备、仪器、教具、耗材等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管理.3. 软件建设费1)教材建设(编写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等)的有关费用.2)购置该课程建设所需的图书资料、计算机软件、声像资料、邮资、耗材等费用。

3)研制或购买CAI课件,课程考核与试题库建设(计算机题库系统)等费用。

4)聘请专家费、外出调研和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与课程建设有关的论文版面费等费用,校内立项课程的此项开支不超过项目资金的20%,市教委重点课程、市级及国家级精品课程的此项开支不超过项目资金的30%。

5)主讲教师培训费.4。

奖励费市教委重点课程、市级及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经费超过5万元者可按不超过10%的比例作为学院(直属系)奖励费用,课程建设经费少于5万元者(含5万)可按不超过20%的比例作为学院(直属系)奖励费用.如有特殊规定,按规定执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维修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维修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维修项目管理制度汇编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房屋、设施修缮和装饰装修项目管理工作,提高修缮和装饰装修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管理水平,提高财政教育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防范,确保各单位房屋建筑、设施安全正常使用,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高等学校房屋、设施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定义房屋、设施维修项目(以下简称“维修项目”)是指学校对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实施修缮维护、装饰装修、节能改造等工程。

不包括改建、扩建、抗震加固、加高加层、增加面积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

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包括围墙、道路、变配电间、自行车库等构筑物、体育场地、绿化场地以及供水、电气、燃气、排水、消防、技防、防雷、通讯网络等装置及相应的线路、管道等设施。

文物建筑、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维修项目按照本市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学校维修项目适用本办法。

学校维修项目包括使用市级财政(市财力)、自筹、贷款、捐助、合作开发等经费,以及其它应该纳入本管理办法的修缮维护、装饰装修、节能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基本原则学校维修项目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决策、经济适用、依规实施”的原则,兼顾建筑节能、消防、技防、防雷、水电煤扩容等需求,提高维修项目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职责分工学校是维修项目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及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维修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成立基建(修缮)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审定学校维修项目管理制度,指导、审核维修项目年度计划(含零星、突发、应急维修项目)和资金预算,下达维修项目年度计划,指导、监督、检查维修项目实施。

后勤保障(基建)处是学校维修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维修项目立项审批制度、投资控制制度、竣工验收制度等;负责入库项目的申报;负责按程序编制、报送维修项目年度计划;负责安全规范开展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工作。

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管理,合理分配和使用建设经费,保证实验实训室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为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提供保障,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科研部是全校实验实训室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校各类实验实训室(包括教学类、科研类以及公共教学平台类)的规划、建设、管理及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坚持从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研与社会服务的客观需要出发,遵循科学规律。

(二)综合考虑学校发展实际、教学科研的客观需要和发展要求、实验实训室基础条件及配套设施等情况。

(三)统筹兼顾,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学校重点发展、重点扶持的专业所需要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全校性公共基础实验平台和跨学科专业的实验平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程实训中心及实习实训基地。

(四)注重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厉行节约,杜绝盲目攀比和铺张浪费现象,做到资源利用率最大化。

(五)坚持事前论证、事中建设跟踪、事后评估“三结合”,各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计划、论证、立项、启动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提高实验室建设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适用范围(一)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更新和补充,实验实训室新建、改建、扩建。

(二)贵重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及功能开发。

(三)实验实训设备装置或系统的研制与开发。

(四)实验实训室环境的改造改善等。

第三章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制定第五条各学院(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以三年为周期制定本学院(部)实验室建设规划(含分年度实施计划,下同)。

(一)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是各学院(部)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学院(部)每批次申报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应是实验室建设规划中的年度实施计划项目。

(二)各学院(部)实验室建设规划中的建设项目主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专业培养方案、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制定时应掌握专业建设的现状与发展动态,充分调研行业、企业对培养人才需求情况,充分论证满足专业及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所要求的仪器设备,同时应充分调研相关高校的实验实训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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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教[2005]2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实现“围绕先进制造技术、现代服务业,培养社会经济建设一线人才”的办学理念,保障学校的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实训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科研任务,提升实验实训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在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实验实训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走产学研结合道路,培养工程与技术应用型、知识型高技能人才的基本保障;是衡量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学校各级领导、各部门都要十分重视和加强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和管理,要结合社会需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学校要重视实验实训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知识全面、技术熟练、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实验实训队伍。

第二章体制第六条实验实训工作实行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由一名副校长负责分管全校实验实训工作,设立由主管校长、有关职能部门(教务、科研、人事、财务、基建、资产)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校实验实训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实验实训工作的非常设机构。

统筹协调解决全校实验实训室总体规划、建设、布局、大型精密仪器购置及科学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七条实验实训工作委员会下设实验实训工作办公室,归属于教务处,作为全校实验实训建设与日常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实验实训工作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管实验实训中心和院(直属系)管实验实训室二级管理体制。

第九条教务处作为全校以教学为主的教学实验实训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对全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教学情况、日常管理工作进行协调、考核,对日常经费进行总量控制。

第十条科研处作为全校以科研为主的实验室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之一,主要职责是:对全校以科研为主的实验室的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核、评估、考核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基建、资产管理处为全校实验实训室的后勤保障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实验实训用房,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并对设备、材料的采购;设备、材料的保管;设备的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校管实验实训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和副主任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主任和副主任由学校聘任。

第十三条各学院(直属系)要有一位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实验实训工作,学院(直属系)的实验实训室可根据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由各学院任命(也可由副院长或副主任兼任),并上报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备案。

实验实训室主任负责本实验实训室的日常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校管实验实训中心与各院管实验实训室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实验实训工作规划;实验实训室有关规章制度;实验实训室的日常管理;实验实训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考核,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主要任务第十五条实验实训室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培养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承担相关的科研任务。

根据本科、高职的不同需要,实验实训室要建设、完善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实验实训指导书、实验实训教材等教学文件,安排实验实训指导,技术、辅助,管理等人员,确保实验实训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要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加大设计性、综合性、应用性、创新性实验实训项目的比例,注意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开拓创新精神、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动手能力。

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全日开放实验实训室。

第十七条要不断改进实验实训方法,积极开展实验仪器设备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努力开设新的实验实训教学项目、更新实验实训项目,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并努力建设具有特色、有竞争优势的实验实训项目第十八条实验实训室应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要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技术和设备潜在能力,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九条各实验实训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

第二十条实验实训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实训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二十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实验实训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加强人员的培训与培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实验实训室的发展与建设规划,应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形态布局,功能定位,根据重点推进,长短结合的原则,结合高地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目标,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计划,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综合平衡,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实验实训室的发展与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验实训室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要结合本科与高职教学各自不同的特点,要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阶段要求、建设预期成果、考核指标与体系,经费投入与使用、各实验室的具体任务、人员和设备配备、房屋场地、能源动力、辅助设施、环保要求及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发展实行项目建设方式,要按照调研、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的程序进行。

各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的七月初。

第二十五条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进行。

验收结果报实验实训工作委员会。

对未完成预定建设计划与建设目标的项目,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实验实训中心、各学院要加强与社会、兄弟院校间的联系,了解和熟悉社会资源的发展状况、各种资源的分布与使用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与其他单位达成资源共享的意向,充分利用社会资源。

第二十七条实验实训室建设应按照“物尽其用、资源共享”的基本原则,进行优化配置、优化组合,盘活存量、共享共用”。

尽量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设置。

增添实验实训设备要认真选型,正确把握适度超前界限,做到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防止脱离实际超功能、超规格、超标准配置现象;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实训能力。

第二十八条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以上)前,必须请学科专家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论证报告,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第二十九条列为正式建制的实训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明确、稳定的学科方向和饱满的教学、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2.具有完成任务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3.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4.具有完成相关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必要用房和辅助设施;5.具有完整的实验实训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三十条实验实训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需填写相关报告,经过学校正式批准方可实施。

第五章队伍建设第三十一条实验实训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加强培育、培养与考核,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实训队伍。

第三十二条实验实训室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管理人员等。

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实训室各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实验实训室各类人员的职务、岗位聘任、级别晋升等,根据实验实训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称系列可以是教师、工程、实验、研究、经济等系列。

第三十四条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由校实验实训中心、学院(直属系)根据各岗位的工作目标,按照不同专业的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确定。

校实验实训中心、学院(直属系)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职工考核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实验实训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职称。

对表现突出的人员,将上报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第六章经费第三十五条实验实训工作经费是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科研的基本费用,分为实验室建设费、实验实训室维持费两大类。

由校财务处统收统支。

经费的分配一般应按照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强化亮点、兼顾一般;勤俭节约、效益至上;明确方向、专款专用等原则进行。

第三十六条实验实训室建设费是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发展等方面非日常性经费,一般通过申请专项经费,以项目建设形式进行。

实验实训建设费由实验实训室所在部门根据项目申请书编写提出年度计划,交实验实训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初步审核后,由校实验实训室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具体分配原则是:1.优先安排投资少、见效快,准备充分的项目;2.重点保证必开教学实验实训项目,尤其是量大面广的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实训项目;3.科研工作开展必需的项目;4.对教学实验实训项目改革有推动,能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实验实训比例的项目;5.学生反映效果好的实验实训项目;6.具有行业领先性、或在同等院校中处于领先地位的项目;7.在各类院校中紧缺的项目,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8.与学生就业有明显促进与帮助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实验实训维持费原则上只能用于实验实训项目上的消耗;设备的大、小修费等方面。

经费分配依据是:各实验室实际工作量、拥有固定资产台件数和金额数、实验实训任务的完成情况、校外委托实验学时、学校总经费数量等。

校实验实训中心、学院(直属系)的实验实训维持费由部门提出年度计划,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审议。

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实验实训维持费实行切块定额使用,由教务处审核,日常使用由部门负责。

第七章管理第三十九条实验实训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要针对高温、低温、幅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实训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有毒等工作的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

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放保健津贴,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四十一条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及环保有关规定,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上海市及学校颁发的《危险品管理暂行办法》、《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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