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项目的采购文件及合同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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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规定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 号令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财政部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宁政文[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文〔2007〕16号)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中专院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闽政文﹝2005﹞332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ОО七年元月二十五日宁德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政府采购。

第三条市级政府采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基金)或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市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和经财政部、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五条采购单位,即《政府采购法》所指的采购人。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投标的,适用于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七条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一)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市政府公布的市级政府采购目录确定。

(二)纳入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三)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颁布20周年知识竞赛题库

政府采购法颁布20周年知识竞赛题库

一、单选题(共25题,共50分)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A、同时与所有供应商B、按照谈判小组分工,分别与各供应商同时C、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D、集中与所有供应商正确答案:C2、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

试点的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其他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A、2021年7月1日起•B、2022年1月1日起•C、2022年7月1日起•D、2023年1月1日起正确答案:B3、()的,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A、单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位工作需要•B、经主管单位同意•C、已安排预算•D、单位领导同意正确答案:C4、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可以依照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下列不属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定情形的是()。

•A、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B、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C、采用其他方式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D、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正确答案:C5、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如果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A、7•B、10•C、15•D、20正确答案:C6、下列关于框架协议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是()。

•A、框架协议采购公开征集工作量大,所以框架协议有效期越长越好。

•B、框架协议期限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榕政办〔2015〕184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榕政办〔2015〕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3日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程序暂行办法》、《“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15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投入方式包括:(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

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及日常的运行维护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并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30•【文号】财库〔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30日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需求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2004年9月21日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大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布招标采购方式的治理,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布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我厅制定《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布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咨询题,请及时函告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布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布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内采纳非公布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采纳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治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非公布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

第二章确定采购方式第四条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采纳非公布招标方式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确定具体采购方式:(一)达到公布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纳非公布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治理部门的批准;(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名目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布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ㄈ┦粲谡胁晒耗柯疾棵偶胁晒豪啵创锏焦斜晔畋曜嫉牟晒合钅浚刹晒喝酥鞴懿棵乓婪ㄈ范ú晒悍绞健?(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名目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布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能够采纳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畴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纳公布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能够采纳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将修正后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2014年1月8日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及实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条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一)自然灾害;(二)社会突发事件;(三)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第二章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提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

采购人申请前,应对采购项目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供应商无异议或供应商提出异议后,采购人答复后供应商未再次提出异议,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采购人申请资料包括:(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简介;(二)提出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依据的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三)专家论证结果(本款只针对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的情形不需论证);(四)《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告》的复印件。

非招标采购项目的流程与说明

非招标采购项目的流程与说明

一、项目受理(备案)程序项目受理、分类、登记1.综合处建立采购项目档案、编号;2.填写采购任务批办单;3.按项目类型提出拟办意见。

项目流程审批1.分管主任审阅拟办意见,提出具体规定后,传阅中心其他领导;2.符合实行网上询价采购的项目,由服务采购处按网上询价程序办理。

其他采购项目由业务一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工作计划审定1.业务一处负责向采购人发出采购清单和委托协议书;2.业务一处根据采购清单和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规定,编制采购工作计划,经分管主任审核后,交综合处备案。

同时,印发采购人;3.分管主任负责与采购人签订项目委托协议书;4.如需变更采购方式,由分管主任审签。

100万元以上项目变更方式,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程序资格预审公告编制•业务一处承办人员按照项目规定、工作计划和标准格式编写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项目除外)。

公告审批流程•业务一处处长负责审核公告内容,经采购人批准,分管主任审签,转综合处备案。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综合处负责发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在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在中心网站发布。

三、参与投标供应商拟定程序资格证明文献收取•业务一处负责在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接受预投标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献,填写《供应商资格预审登记表》。

资格证明文献审核•在分管处长参与下,业务一处组织采购人代表对预投标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献进行审核,并在《供应商资格预审登记表》上填写审核结果。

参与投标供应商的拟定1.如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超过5家(分包项目按每包5家计算,下同)以上,应填写《拟定投标供应商申请单》,随同《供应商资格预审登记表》报综合处;2.由综合处组织采购人代表,在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监督下,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采用随机方式拟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在《拟定投标供应商申请单》中记录,返回采购业务一处;3.如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5家之内(含5家),可以所有购买采购文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2.14•【字号】浙财办字〔2005〕4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办字〔2005〕42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采购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本办法实行分步实施的办法。

2006年1月1日起在省级各单位中实施;各市、县(市、区)可结合当地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时间,但在2007年1月1日前应当全面实施。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浙江省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有序和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文件备案,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在相应政府采购行为发生前后,将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关的文件材料(以下简称采购文件),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专题向财政部门报告并登记的行为。

第三条下列采购文件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一)招标(或谈判等)文件;(二)评标(或谈判等)报告;(三)政府采购合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实施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16•【字号】冀发改招标〔2016〕596号•【施行日期】2016.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招标〔2016〕59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明确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适用的法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适用的法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其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或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件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二、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程序(一)选择代理机构。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通过采取入围考试、比选、抽签或招标等方式为招标人划定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范围,也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或采取其他违法措施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采购计划备案。

招标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和《市财政局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一)本制度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二)本制度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本制度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基本原则:预算管理,强化预算执行;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工作;公正廉洁,杜绝奢侈浪费;归口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厉行节约,制定科学合理采购需求。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分工第四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对本单位采购预算编制、执行及评价实行归口管理。

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为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成员由机关纪委、办公室、财务科和承办科空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本局采购政策、自行采购目录、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范采购程序;(二)编制采购预算,初步审核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三)审定本局采购相关事项,负责组建采购评标、验收小组,组织评审、验收工作并拟定综合评审、验收意见;(四)负责采购文档归档、预审备案等报备工作:(五)负责电子卖场采购的组织实施;(六)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各采购相关人员要加强采购专业知识学习,积极参加采购方面的会议和培训,持续加强采购队伍专业能力建设:(七)本局采购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第五条加强绩效管理,将采购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绩效考核,实行违法违规现象在评先评优中的一票否决制。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厦财购[2017]16号【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5.12【实施日期】2017.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6号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开发区)财政局: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现状,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规范管理、预防腐败”的目标。

现将相关改革措施通知如下:一、规范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编制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采购人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在市人大会议未批准政府采购预算前,可按部门上报“二上”政府采购预算组织采购,上年度结转的政府采购预算无需再向相关业务处申请追加,上传原批复采购预算后可直接办理采购业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以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编制依据。

一般公用定额及专项经费预算均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条目,做到“应编尽编、编细编实”。

预算项目应区分大宗货物和非大宗货物两种情况,以便汇总大宗品类全年需求。

对大宗货物,根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的品类及资产配置标准,逐项编制预算条目。

“采购项目名称”应按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品类名称精确填写,如“台式计算机”不能写成“电脑”,否则下一步填写“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时系统将无法判定大宗采购组织形式。

预算项目不填具体型号参数,只填报单价控制价。

如台式计算机,5000元,1台;4500元,2台。

对于非大宗货物采购,以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品类为标准,同一类别需求汇总为一项,总额达到采购起点金额的,按总额填报一条预算条目;总额未达采购起点金额的,无需编制采购预算条目。

采购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年度实施计划,采购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品目类别、具体货物、服务或工程名称、预算金额(含单价、数量、总价)、拟采用采购方式、预计项目实施时间、拟委托代理机构等。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徐财购[2008]8号【发布部门】徐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8.05.16【实施日期】200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购〔2008〕8号)各县(市)及贾汪区财政局,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各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操作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加强对非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二○○八年五月十六日徐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及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

非招标方式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政府采购的流程-政府釆购流程

政府采购的流程-政府釆购流程

政府采购的流程一、采购资金的确认(一)属于财政拨款的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室根据下达给采购单位的年度采购预算,按照拨款申办程序,由负责资金拨付和账户管理的科室于采购前将计划安排的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预算资金,单位只须在网上填报采购预算给相关业务科室批复后采购办人员即可在网上查询到,其资金不需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未列入政府采购计划,需另外追加的采购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申报,采购办根据资金落实情况给予追加采购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的采购追加资金,其资金的确认同上,不需拨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属于单位自筹的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应在采购前5个工作日将资金划入市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采购计划的确认(一)属集中采购的项目,在采购前,各单位必须对所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采购数量、资金渠道、售后服务等要求进行确认(公务用车采购的还应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按采购办规定的时间上报。

(二)各单位报送的采购计划,不得提出具体的品牌要求。

但考虑到部分项目的特殊性及工作的需要,各单位可提出1-2个推荐品牌,供市采购办参考。

(三)属较复杂、非标准的货物,报送采购计划时应附详细的采购要求及说明。

(四)各单位一般不采购外国货物,确因工作需要采购的,应当报经市采购办批准。

三、政府采购流程(一)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二)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三)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购计划,一般货物采购交由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特殊物品采购可委托单位自行采购;(四)政府采购中心制作标书,并送采购单位确认;(五)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发售标书,组织投标,主持开标;(六)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选出预中标供应商。

经采购单位确认后,决定中标供应商;(七)中标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八)中标供应商履约,采购办与采购单位验收(对技术要求高的采购项目要有专家参与验收)后,由采购单位把合同、供货发票原件和《采购单位验收物品意见表》送到采购中心办理付款手续;(九)政府采购中心把手续办好,送交采购办作为依据,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十)采购单位入固定资产账;(十一)招标活动结束后采购部门要建立档案,包括各供应商招标的标底资料、评标结果、公布的合法证书、公证资料、招标方案等。

6.6.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6.6.1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将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备案范围与方式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事项已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了备案、审批、审核手续,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程序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签订补充合同的,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采购人通过河北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简称线上)办理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通过线上办理。

未实行线上办理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采购人应通过纸质报送方式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二、合同备案具备的条件1、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以下简称采购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已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依据规定不需要公开发布的除外);2、合同签字盖章完整,多页合同加盖骑缝章;3、备案合同承接主体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一致;合同金额与中标、成交金额一致;4、备案合同内容与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审批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表、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以及中标成交结果一致;5、补充合同项目与原合同标的相同,追加金额在原合同金额10%以内。

三、合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一)线上合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政府采购合同通过网上平台备案的按照系统要求填报提交。

(二)纸质合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1、政府采购合同副本;2、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表(复印件);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4、如有补充合同备案的,需提供补充合同副本和原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表(复印件);5、如有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需提供情况说明;6、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济财采[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财采〔2009〕2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市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适用条件,审批非招标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适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批准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重大的采购项目谈判或询价开始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

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采购小组成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

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报价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需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采购人提供的市场调查和专家论证等文件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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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项目的采购文件及合同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备案。

按《政府采购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将本项目采购资料整理归档。

.共同责任
在采购活动进行过程中和采购活动完成后,双方均有责任对采购项目评审情况以及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其他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

.其他事项
委托人非法定事由不得撤销委托,不得拒绝确认评审结果。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留存份,盖章生效。

本协议如有争议提交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执行。

汉中市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经办人:联系电话:
集中采购机构:(公章)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力(签字或盖章)
地址:汉中市汉台区将坛西路
承办人:联系电话:
、协议有效期及委托事项
.本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签订日起至采购合同结算为止。

.委托项目:
.采购方式:
.委托范围: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委托人就下列各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编制(招标、谈判、询价)文件、发布采购信息、报名、组织实施采购程序、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确认采购合同,合同履约监督、合同验收现场监督和合同资金结算等。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财政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工作需要,提出采购需求、标准及相关配套要求。

优先选用节能环保产品。

属于进口产品的采购,应在采购执行之前经政府采购监管机关核准。

提供电子和纸质采购清单一览表(工程规划、设计图纸、施工许可、货物品名、规格数量、技术参数、基本配置、质量要求、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

提出商务基本要求(知识产权、交货期、交货地点、运输保险、质量保证、售后服务、验收条件等)。

对供应商的必备资格要求。

参与采购文件的拟订、审定工作。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对采购文件审核并签字确认。

按规定授权本单位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小组)成员,负责对响应供应商资质文件的初审,参与评审工作。

审核评审结果报告,依法按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推荐排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函复集中采购机构。

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组织验收工作。

凭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核后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书》等相关资料,按财政国库直接支付规定,在个工作日内向履约供应商支付合同款。

负责对供应商资质和技术指标问题质疑在法定的时限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坚持提出的供应商资质、采购需求及商务条款导致采购活动失败或有质疑、投诉造成工作时间延误的,其责任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委托人的采购要求,拟订项目执行计划,编制采购文件。

按照《汉中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专家论证制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修改、完善采购文件。

承担采购信息的发布和采购文件的发售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操作流程》规定,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申请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小组),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向委托人转报评审结果报告。

依据委托人“中标(成交)复函”,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并向供应商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督促委托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予以确认;监督合同履行,对金额达到万元及以上的合同验收活动,实行现场监督;合同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书》。

向委托人提供下列文件文书资料:
.采购文件份。

.专家评审意见及《评审报告》份。

.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副本份。

.《验收证明书》、《结算书》各份。

负责对采购程序问题质疑的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负责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按《政府采购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将招标项目及其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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